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子公司用,母子公司各自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借款给子公司用,母子公司各自怎么进行财税处理?
彭怀文
问题描述:母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向银行取得短期借款。母公司收到短期借款后,全部打给了子公司,实际上是子公司全部在使用该笔贷款,但是银行收取利息开具的发票还是母公司。
请问:1.母子公司应该怎么进行账务处理?2.母子公司应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
类似于上述的咨询问题,在实务中经常出现,账务处理是比较简单,主要问题是税务处理。咨询问题中母子公司之间,主要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问题,下面逐一分析。
一、母子公司之间资金借贷涉及的增值税与发票问题
(一)涉及母子公司资金借贷的增值税规定与分析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3.咨询问题的涉税分析
(1)由于咨询问题中的母子公司之间,是需要支付利息的,因此不属于无偿借贷行为,不能适用财税[2019]20号第三条规定。
(2)能否适用"统借统贷"免税政策呢?
"统借统贷"主要是针对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是否构成企业集团是适用"统借统贷"免税政策的条件之一。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规定,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一是放宽名称使用条件。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名称和简称的,母公司应当在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时一并提出,并在章程中记载。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
二是强化企业集团信息公示。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本通知下发前已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的,可不再公示。
享受"统借统贷"免征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及集团内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已经企业集团核准登记,核发了《企业集团登记证》的。
②集团母公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企业集团及其集团成员单位。
因此,母子公司满足上述条件的,咨询案例中情形就满足"统借统贷"免增值税的条件,否则母公司在收到子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时,应按规定计缴增值税。
(二)子公司支付利息给母公司的发票问题
无论是母子公司的借贷行为构成并满足"统借统贷"免增值税,还是母子公司借贷行为不免增值税,都是说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九条规定,由于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不满足可以不开发票的情形,母公司在收到子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是"统借统贷"免增值税的,则可以开具免税发票。
二、母子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母公司在咨询案例中,一收一支,并无利得。因此,有两种处理办法:
1.确认"利息收入",同时再确认"利息支出"。
2.收到的利息,直接冲减"利息支出"。
母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是比较简单的。
(二)子公司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由于子公司的利息支出,经过了母公司的"二传手",就不能算着是金融机构直接的借款利息支出,只能算做是向非金融机构的关联公司看,因此企业所得税处理就变得比较复杂了。
涉及到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的规定,整理如下:
上述规定中,除"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比较容易取得,不会对税前扣除造成影响外,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等都是要影响其税前扣除的,如不满足法规规定的条件超额部分就不能税前扣除。
除上述影响外,子公司借款利息支出能否税前扣除,还需要区分是否资本化或费用化,税法规定如下:
因此,如果属于应该资本化的利息支出,是不能直接以利息支出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而是应该资本化,然后按照资产的税务规定,后期以折旧、成本、摊销等形式再进行税前扣除。
三、印花税问题
母子公司的资金借贷行为,通常不需要计缴印花税。
因为《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应税"借款合同",仅限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母子公司双方如果其中一方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则需要计缴印花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通常是需要银保监会颁布有《金融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常见的小贷公司,是由地方金融办(局)批准成立的,由于没有《金融许可证》,不能算税务规定上金融组织。
四、母子公司的账务处理
(一)母公司的账务处理
1.取得银行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转贷给子公司
借:其他应收款等
贷:银行存款
3.收到子公司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说明:如果需要交增值税,则应增加"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4.支付银行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子公司账务处理
1.收到转贷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计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利息
3.支付利息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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