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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厨房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

彭怀文 轻松财税 2021-12-10

中央厨房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

彭怀文
中央厨房也可以叫中心厨房,其实就是配餐配送中心,主要任务是将原辅材料制作加工成半成品或成品,配送到各连锁店或商超进行二次加热或者组合后销售给顾客。

一、中央厨房销售与餐饮销售的区别

中央厨房有2种加工与销售模式:
第一种是:半成品的加工与配送销售。就是把批量购买回来的肉类、蔬菜等菜品原辅材料,利用各类加工机械和生产线等加工成半成品,包括对原辅材料的清洗、切配、包装等,再用冷藏车等运输到企业旗下各个餐饮连锁店里使用或配送到商超等作为净菜销售。比如配送火锅店的各种冷鲜菜品,火锅店收到后只需要直接送上消费者餐桌的即可;配送饺子连锁店的饺子,饺子店只需要下锅煮熟就可以向消费者供应了。
第二种是:成品的加工与配送。就是通过强大的生产线和加工机械设备等,把各类原辅材料加工成熟食或菜品等。比如把米饭做熟配上做好的菜,直接送到需求量大的单位餐盒定制方或是快餐店售卖;把面粉加工成馒头、包子、面包等,配送到连锁店只需要加热后就可以直接出售。
用中央厨房加工的好处就是:省时、省工、省钱、提高产品附加值,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保证商品的品质、卫生标准的一致性。
因此,从上面两种模式可以看出,中央厨房除向餐盒定制方属于直接销售外,其余的销售基本上都是不直接面对消费者,销售对象基本上都是中间环节。而餐饮销售的对象,基本上都是最终的消费者。中央厨房的销售,通常情况下在增值税方面只能按照"销售货物"计算增值税,而不能按照"餐饮服务"计算增值税。

二、中央厨房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

中央厨房的销售模式,以及与旗下连锁店的关系不一样,导致其销售收入的税务处理是不一样的。

(一)定制餐盒的销售

中央厨房接受其他单位的定制餐盒,表面上与餐饮服务的外卖销售看起来是一样的。但是,由于中央厨房是工厂化生产,与一般的食品生产加工厂并无二致,因此中央厨房接受定制餐盒与食品厂接受定制月饼也是没有差别的,所以正常情况下,是应该按照"货物销售"计算增值税。
在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简称:QS证或SC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由于中央厨房是工厂化生产,是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而餐饮服务业,则是需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
因此,税务上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区别,除了依据生产经营模式区分外,还会依据取得许可证类别进行区分。所以,中央厨房面对的不是最终消费者的熟食销售,是需要按照"销售货物"计税的。只有中央厨房面对的最终消费者,且办理有《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提供与餐饮服务一致的外卖送餐服务的,属于增值税上兼营服务;会计核算上分别核算的,才能按照"餐饮服务"计税。
中央厨房定制餐盒销售,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按照"餐饮服务"计税。那么,中央厨房是否可以适用"生活性服务业"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因此,能否适用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重点就在生活服务的销售比重,低于50%的就不能适用加计抵减的政策。

(二)熟食和半成品的配送与销售

此处为什么要强调一个"熟"字呢?
菜品的原辅材料大部分都是农副产品,而对于农副产品加工,税务方面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都需要区分初加工和深加工,以适应不同税收政策,初加工的税收政策更加的优惠。
一个"熟"字,就解决绝大多数农副产品加工后对产品的分类,因为"熟"的产品全部都是属于深加工;"生"的产品,除了部分速冻食品等外,其余"生"产品基本上都属于初加工产品。
半成品的概念也是宽泛的,在税务区分属于初加工还是深加工产品,也可以按照上述原则来进行判断。当然,这个只是一个简单的判断,中央厨房配送的半成品判断需要依据《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现在把餐饮行业涉及到容易出现混淆的整理如下:


因此,对于中央厨房的销售与购进需要特别的区分。
1.销售的产品,属于农产品或农业初加工产品的,适用税率是9%,购进可以抵扣农产品税率或抵扣率也是9%。
2.销售的产品,属于农产品深加工产品的,适用税率是13%,购进可以抵扣的农产品在实际生产领用时,可以加计抵减1%。
中央厨房涉及到农产品深加工与餐饮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政策对比如下:


(三)生鲜食材的配送与销售

中央厨房购进生鲜食材,经过挑选、洗切、配菜等处理和包装,然后对外配送与销售的,由于其产品不属于深加工产品,因此其产品应按照农产品或农业粗加工产品适用税收政策。
1.满足条件的可以免增值税
满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的,可以按规定免增值税。
2.不满足免增值税条件的适用9%的税率
中央厨房购进生鲜食材,经过简单加工,依然属于农产品或农业粗加工产品的,然后对外配送与销售的,不满足免增值税条件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
3.满足农产品粗加工的免企业所得税
中央厨房生产并配送与销售的生鲜食材,满足《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的,可以按照规定免企业所得税。
需要特别注意,农产品流通环节可免增值税的范围较小,而农产品粗加工可以免增值税的范围较大。中央厨房企业,一定针对自己的产品跟税法规定的范围进行逐一比对,做到该享受的免税政策充分享受,但是也不能超范围享受,避免税务风险。多交税,与少缴税,都是一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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