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取得住房补贴可以凭发票复印件免税吗?
问题描述: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个人预开了5到7月的房租发票,在我公司已经在5月6月代扣个税时抵减了个税,但是7月把这个人调到分公司去了,分公司要抵减个税的话,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还是提供原发票的复印件就可以呢,还是做什么操作呢?原发票是开的原单位的信息?《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七条,关于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的政策规定:1.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第一条规定: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注意上述规定的是“有效凭证”,而不是“发票”,因此可以理解为不是必须需要发票。按照现在税务管理管理规定,发票复印件有时是可以代替发票原件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因为现在税务管理技术的提升,税务机关很容易通过系统查询到发票复印件的真伪。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外籍雇员,从7月份调到分公司去后,如果是在分公司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不重新开具发票,但是应该按照国税发[1997]54号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补贴的有效凭证(发票复印件、雇佣协议等),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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