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视点 | 黄斌:元宇宙法律篇(十九)——DAO与现行公司制的区别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
高级联席合伙人
在公司制中公司的所有权属于股东,公司的董监高等管理层经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股东最大化地创造利益,公司利润的大部分是属于股东的,只有少量会分配给劳动者,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是为了全体成员的利益而诞生的,成员既是劳动者也是所有者。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是一种Web3时代个人产权意识的觉醒,是一种元宇宙下生产资料的变革召唤而新生的组织形态,是一种本质上开放允许大家进入并充分发挥才能和贡献换取所有权的经济形态,其依靠智能合约将规则和治理进行编码,依靠任务进行驱动并将所有权归于社区,其通过激励机制让个体拥有了所有权,其颠覆了航海时代的发明公司制,但其将与公司制共存并结合实现人类的共同富裕。
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而依法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只能是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就是说其发起团队是闭环的,只有发起团队成员才能成为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募集设立方式可以向发起团队以外的成员募集,也就是说发起团队以外的成员也有可能成为公司股东。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完毕后自动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DAO设立伊始,也有一个核心的发起团队,该发起团队相比募集设立的方式更开放,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发起团队的一员;在将DAO的章程、规则等编码成智能合约进行治理之前,DAO还不是一个去中心化的组织,发起团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立人在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依照法定程序是可以进行修改的,公司章程是依靠人去执行的。
DAO中的章程等组织性文件是部署在智能合约上的,至少需要规制以下事项:(1)成员间关系,及成员与DAO的关系;(2)成员的权责;(3)DAO的活动及其实施;(4)修改经营协议的方法和条件;(5)成员的权利及投票权;(6)成员权益的转让;(7)成员的除名;(8)解散的分配;(9)AOO的修改;(10)修改、更新、编辑或变更智能合约的程序。[1]智能合约在DAO内自动运行,且是不可更改的。
公司的运营与治理是依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董秘等高管去执行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职权划分形成公司的分权制衡,各法定组织之间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才能保障法律设立公司制度的目的得以实现。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来自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非股东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关,享有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权。监事会制度的设立是现代公司的管理需要,其旨在对管理层的权力加以监督和制约。而DAO并不是像公司一样等级制的,其采用的是扁平式的运营与治理,DAO内成员是平等的,没有领导者和管理人员,每位成员都可以提案、投票等方式参与组织决策。DAO是一个由任务推动而建立起来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其成员是通过一定的共识机制将对组织的管理、运营、决策等以代码化的形式固定在智能合约中,通过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方式、决策方式等重要工作,实现自动化智能管理。DAO通常依靠通证激励的形式,组织一群有着共同愿景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在一起,给予贡献者比公司制下更多的激励,充分发挥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实现共同的愿景。
公司股东享有提案权,包括但不限于选任董事、红利分配等股东会事宜。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临时提案,董事会应当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权亦称投票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共益权、法定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衍生的一种权能,是股东的最基本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行为所享有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一项权利,是股东将其内心意思表示转变为法律和章程所认可的一种外部行为。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行使方式通常有两种:“按照出资比例投票”和“每一股东有一表决权”,一般情况下均为“按照出资比例投票”,但如果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放弃行使表决权也可以为“每一股东有一表决权”。如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应根据具体的股东权利的性质确定,即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就只能按出资比例来行使。股东在某一次股东会放弃行使表决权,并不代表股东在每一次股东会都放弃。另外,小股东少量表决权也应当受到合法形式的尊重,即使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并不影响相应结果,但实控人单方形成的会议决议不能具有相应效力。股份公司股东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可以自己亲自行使或通过委托他人代理的方式行使,比如:投资客委托其购买的股票型基金代为行使表决权、中小股东报团取暖采用信托的方式委托他人共同行使表决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表决权因为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又兼具“从股权中分离”和“单独行使”之特性可以作为信托财产,早在一百多年前就已经被美国实践检验并肯定,其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优化公司治理模式、稳定公司股权结构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另外,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用累积投票制,但股东大会采用直接选举的方式进行表决,这种表决方式因违反了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无效。
在大多数的DAO当中,每个成员既是组织的劳动者也是组织的所有者,并大多通过代币、通证的形式对成员进行激励,代币、通证的意义不仅承载了所有权还有治理决策权和收益权等。DAO内成员基于共识机制进行劳动创作,并享有提案权和投票权。不同的DAO有不同的表决(投票)机制,DAO内成员通过共识机制编码成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共识机制包括:声誉机制,满足声誉门槛的成员均可发起提案,如果没有得到足够关注的提案可能无法进入投票环节,拥有代币、通证的成员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就上链自动执行;二次方机制,为建立真正的去中心化防止另外一种形式的垄断,同一主体对同一事项的重复投票需要投票权的n次方;信念机制,不限于成员的任何人均可发起提案,提案必须得到足够的赞助才能进入投票环节,得到足够多的赞成票提案才可以通过并上链自动执行。表决(投票)机制是事先确定并编码在智能合约中的,很难被修改,因此大股东、CEO等在表决(投票)中的影响力极其有限。
现行公司制下大抵只有公司的章程、制度有一定的公开,其管理层对公司的运营、管理对于小股东来说都是不透明的。因此,公司法上专门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了解和掌握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信息的权利,是股东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股东知情权作为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基础性权利,既是股东法定的固有权利,也是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所享有的基础性权利,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有权知悉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的权利。DAO是建立在区块链上的去中心化组织,其运转规则、职责权利以及奖惩机制等都是编码在智能合约中自动化执行的,以上编码对每个成员都是开放的,因此DAO具有极高的透明度,可以有效地激励成员之间的合作,有效地遏制治理的暗箱操作,使得组织运转更加协调、有序。
小股东在公司的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占优势地位的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所侵害,小股东向大股东转让股权而大股东又不接,小股东向公司外转让股权而他人又不敢进入公司,导致小股东陷在公司里退不出来。因此,《公司法》第七十四条作出了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的规定,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为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免遭占优势地位的大股东滥用公司控制权所侵害,是专为持不同意见小股东设定的一种救济途径。公司的成立是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存在的意义不在于将股东困于公司中不得脱身,而在于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我们换一个角度来看,在股东之间就公司的经营发生分歧或股东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可以打破公司僵局、避免公司解散的最坏结局,使得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平等保护。在某些DAO内,任何成员都不能控制其他成员的资金,任何成员在觉得自己的资金、权益被侵害时可以在任何时候退出DAO组织,取回自己对应份额的资金,也包括在投票环节中预感自己的利益可能被侵害而退出。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约定或者法定事项出现时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从而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纠纷的目的是为被公司僵局损害合法利益的股东提供的救济途径,应当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其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穷尽了其他救济手段无法解决公司僵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通常所说的“公司僵局”,是指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和决策机关由于股东之间、董事之间或股东与董事之间的矛盾发生运行障碍,无法按照法定程序就公司事务作出有效决议,以致公司经营及内部治理陷入瘫痪的事实状态。其实质是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无法依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自主意志。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现状进行综合分析,侧重点在于公司管理方面存在严重内部障碍,股东会等内部运行机制失灵等。“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是指公司的人合基础已完全丧失,且公司的财产已经处于不断消耗与流失状态。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导致公司解散,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当公司陷入持续性僵局,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备继续经营条件,继续存续将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法院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解散公司。
DAO在符合某些约定或特定情形下同样可以解散。在DAO的解散方面,怀俄明法案规定了具体的集中解散条件:(1)智能合约等组织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2)DAO成员投票决定解散;(3)智能合约等组织性文件中规定的事项发生;(4)DAO组织在一年内没能批准任何提案或采取任何行动;(5)根据州国务卿的指令解散或DAO组织的目的被认为不合法而被解散。[2]由此可知,DAO的解散通常在约定条件满足、约定期限届满、投票决定解散和僵局情形下解散。
注释:
[1]中伦,樊晓娟 印磊 竺雨辰,智能合约掌握DAO话语权——怀俄明州DAO法案亮点解读,http://www.zhonglun.com/Content/2021/04-26/1500060316.html
[2]腾讯,财联社区块链日报,DAO,会是未来的新型“公司”吗?https://xw.qq.com/cmsid/20211222a0bluz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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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黄 斌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
黄斌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数字经济与人工智能业务中心副总监,元宇宙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律协数字经济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联席合伙人,公司业务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互联网法律评论》特约专家,无讼公开课讲师,无讼专栏作者,百度百家号VIP作者,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专利代理人。
擅长专业领域为:数字经济、元宇宙、NFT、虚拟人、区块链、虚拟货币、公司法、建设工程、知识产权。
黄斌律师专注于中小股东保护,深度研究数万个判例进行解码,从董事推荐、公司决议、股东退出等多维度完成了公司中小股东保护法律服务产品;在大学从事近十年建设法规教学,从建工合同的签订、入场、施工、变更、退场等多维度保护建工企业及实际施工人的权益;曾从事三年专利代理工作,参与了武烟集团公司知识产权战略规划。2017年完成江西省工商联课题“民企知识产权保护”。
现为中国最大法律人社区无讼阅读“商标有道”专栏作者,在北大法律信息网和无讼阅读平台上发表过《中国好声音:到底是谁的好声音》等100多篇知识产权法文章,《麦当劳中国更名为“金拱门”相关法律问题评析》荣获“无讼”阅读2017年度专业文章第一名,《短视频版权保护的江湖风云》收录在《大数据—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2018-2019)》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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