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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尼斯新投资法经过长期酝酿、讨论,于2016年9月30日通过立法机构审议,2017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该法旨在促进私人投资,鼓励创建和发展企业,全力提高突尼斯经济的附加值、竞争力、研发能力及技术含量;鼓励国际化业务和国家优先发展领域的投资,以创造就业、提高人力资源的综合水平,减少失业,实现全国各地整体、均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该法的亮点包括:
1、取消多项行政审批程序,特别是取消涉及市场准入的规定。
2、规定颁发批准证书的时限。
3、主管部门对申报必须作出回应,如果不予批准则必须明示,如超出时限未予以回应则被视为默许。
4、修订有关税、费手册并简化对投资商的行政手续。
5、如有分歧可以起诉,外国资本与本国资本享受同样待遇。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投资商可以自由地寻求法律仲裁。
6、强化外国投资商可以自由汇出资金的原则。
7、外国投资商可以在项目启动的前三年内自由聘用外籍雇员而不必考虑突尼斯当地人的就业问题,上限是不超过企业全部员工的30%,自第4年开始需落实属地化计划。
政府鼓励投资的主要政策
投资补贴
对于促进边远地区发展、国家优先领域、经济特别区及促进地区发展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补贴。
农渔业补贴
对于大中型企业补贴15%,小型企业(投资最低限额100万第纳尔)补贴30%。此外,对于引进新技术、改善生产的设备投入补贴55%,对于农业、渔业和水产养殖A类企业补贴55% ,对于互助型企业补贴60%。
经济收益补贴
对于使用新技术改善生产的设备或非设备投入、用于研发的资金以及培训员工并使其获得能力认证而支出的费用进行补贴。
员工技能开发补贴
出于社会安全稳定考虑,由国家和雇主共同向首次长期雇用的突尼斯籍员工发放工资,国家根据企业对地区经济发展的贡献度支付工人部分工资。
可持续发展补贴
对于经认证超过30万第纳尔的投资项目,例如消除(水及空气)污染、使用清洁技术不造成污染、使用新技术及成套除污设施的项目,无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人投资,均补贴50%。
政府为执行新投资法调整管理架构
1、由总理和发展、投资与国际合作部长、央行行长共同组成最高投资委员会,审批投资方面的政策、战略、国家计划,特别是通过评估投资政策和必要决策,为改善投资环境、涉及国家利益的项目提供鼓励政策,并审核法律法规文本。
2、设立投资法院:该法院会同投资商提出政策或改革建议,引导投资商,审查投资超过1500万第纳尔的项目补贴申请;与相关机构共同审查并处理投资商的申诉,解决纠纷;研究评估涉及国家利益的项目并向最高投资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收集和发布投资信息,撰写投资评估报告。
3、投资基金:负责支付投资补贴款项,并在各大区设立启动基金、边远地区发展基金和优先领域基金。
(来源:中国贸促会驻海湾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