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人员教学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人员教学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博士后人员科研优势,激励博士后人员教学、科研能力同步发展,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教学工作考核对象为在编博士后。
第三条 在编博士后教学工作考核期间按博士后正常在站时间两年计算。博士后在考核期间应完成不低于3教分教学工作总额,其中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不低于1教分。
第四条 博士后教学工作考核内容包括课堂教学和课堂外教学工作。其中:
(一)课堂教学工作由所在学院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管理部门要求纳入教学安排。每完成16课时课堂教学任务计1教分;与导师或校内其他教师共同开课的,按实际完成教学任务确定教分。
(二)课堂外教学按《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博士后人员面向本科生、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经批准的开设的讲座,可按课堂教学工作计算,每次折算4课时。
(三)教学工作量折算按《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
第五条 因课程资源有限无法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在科研方面达到以下要求的,可以折抵教学任务:
(一)在学校规定的科研成果之外,发表一篇核心期刊,可折抵1教分;
(二)在学校规定的科研成果之外,发表一篇权威期刊,可折抵2教分。
以科研折抵教分的,课堂教学任务应完成不低于0.5教分,即8课时。
第六条 各学院和合作导师应按照讲师标准安排在编博士后人员的教学和与教学相关的辅助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管理、服务。教学考核工作,参照教师考核相关要求进行。
非在编博士后教学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 博士后人员应按照学校教学相关要求,充分做好备课和相关准备工作。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规矩,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教学管理相关规定,认真完成教学、指导学生和相关辅助工作。有违反教学纪律、违反教师职业规范的,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有关教学考核其他工作,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岗位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2018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