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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判决|无锡不锈钢交易中心被诉期货欺诈责任纠纷案

黄梦奇 USA移藤规划
2024-08-23

判决书有点长,重点内容已加粗标黑

无锡泰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民终11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泰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正阳村东方钢材城二期579号。

法定代表人:费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薛典北路82号B-018。

法定代表人:郁晓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无锡泰德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期货欺诈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锡商初字第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泰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泰德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行为无效。1、交易中心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采用集中交易方式,交易标的为标准化合约,尽管交易规则附有格式交易合同,但实际交易中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2、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行为违反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违反六部委的通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12]50号《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原审判决认定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不存在无效事由不当。3、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对省内交易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原审法院将交易中心提交的省金融办资本市场处的情况说明当成省金融办提交的情况说明不当,类似案例均不以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甚至政府的保护作为其免予承担责任的理由。二、原审判决认定泰德公司明知交易中心违反交易规则仍参加交易,属于合同主体合意变更,泰德公司无权要求赔偿错误。1、在没有足额保证金的情况下,如没有交易中心违规放行,交易商不可能完成交易,交易中心单方决定交易商信用额度,直接决定交易价格的涨跌。泰德公司虽然“享受”过保证金不足参加交易的待遇,但差额始终很小,2012年5月起购买镍申请注册仓单后,泰德公司保证金大部分时间是足额的,交易中心从未允许泰德公司可以随意下达指令成交合约,更没有允许泰德公司成交的合约数量可以达到左右交易价格的程度,但交易中心关联会员无锡高端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端公司)是配资虚拟交易保证金数量最大的交易商,其巨大的交易量足以控制交易价格走向。高端公司注册资本从60万元增资到1000万元,增加部分全部由交易中心投入,高端公司的利益就是交易中心的利益,也是控制交易中心和高端公司的郁晓春等三大家族的利益。高端公司从未足额支付保证金,其提前交收占整个交易中心提前交收量的100%,完全控制整个交易中心交易价格,其他会员的交易损失,只能由高端公司的控制者交易中心赔偿。2、原审判决将交易中心与泰德公司的合同关系混同于泰德公司在交易中心与其他交易对手的合同关系,以交易中心与泰德公司同意变更保证金推导出各交易商之间同意变更保证金错误。3、无保证金交易既是交易中心对客户最大的吸引点,也使其具有最大的欺骗性。交易中心违反交易规则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情况下交易,其对该行为的发生和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三、交易中心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价格,严重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交易中心应当承担全部责任。1、交易中心的交易价格,由场内多空实力决定,对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有决定性影响,交易中心的交易价格决定和影响了外盘行情,而不是外盘行情决定和影响了交易中心的价格。其他市场价格走势与交易中心价格走势一致,正好说明其他市场的价格跟着交易中心的期货价格走。2、高端公司与其他交易商办理提前交收,其前提是其必须或者必然持有合约,而其持有合约在成交阶段必须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在交收阶段必须交存100%的价款。如其成交合约、提前交收没有足额保证金,就是虚拟交易、操纵交易的行为。3、高端公司的操纵行为就是交易中心的操纵行为。原审庭审中,泰德公司强调高端公司下达成交指令、持有和成交合约是否有足额保证金对交易及价格形成是否真实具有决定意义,要求责令交易中心举证高端公司等关联公司对于泰德公司指定的交易日的持仓情况及保证金情况,交易中心有能力提供上述证据,而其拒不举证,应对其作出不利推定。原审法院未查明高端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金、保证金来源等与交易中心的关系,认定高端公司没有获得暴利不当,且原审法院不予启动相关审计,程序不当。4、高端公司持有等于乃至超过其他会员总和的合约,跟所有会员提前交收,高端公司是所有会员的交易对手,相当于由高端公司跟所有会员对冲。交易价格没有公正公平可言。5、无锡高运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运公司)是为交易中心提供交易软件的关联企业,交易中心利用高运公司操纵交易是无须举证的事实。交易中心控制交易软件,再通过高端公司无保证金交易,足以推定成立完整的控制行为。6、交易中心是否直接牟取暴利,并非本案的关键。交易中心组织无保证金交易,使其可通过扩大交易规模赚取更多的手续费,吸引更多的资金增加利息收入,其目的不仅是自己及其关联企业获得巨大利益,因为关联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将其盈利转移给更隐蔽的关联企业。7、如认定交易中心组织变相期货交易,其所有交易行为都应认定无效,交易中心应返还和赔偿泰德公司的所有损失。如认定交易中心组织无保证金交易,交易价格的异动是因为无保证金交易造成,该价格的异动导致泰德公司不论平仓或者交收,都受到巨大损失,泰德公司的损失应由交易中心赔偿,类似案件均作出同样的判决。四、如存货镍作为保证金,交易中心声称的现货交易就缺少了现货基础,原审判决将存货镍定义为保证金不当。在注册仓单所有权仍属于泰德公司所有的情况下,基于泰德公司不需要承担虚拟交易所产生的亏损责任,交易中心应向泰德公司返还199289公斤镍。

被上诉人交易中心二审辩称:一、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的性质是现货和立足于现货的远期合约的大宗商品交易。具体有如下特点:1、与现货市场的流通非常顺畅,即在交易平台上的交易都可以及时与现货市场对接,包括时间上、空间上、货物存贮上,交易平台设置了多个地点,可以顺畅为各交易商提供现货交割。2、在交易平台上交易的绝大部分都是具有相关货物交易背景的行业内客户,其中还有很多知名国外企业,交易平台服务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比较狭窄。3、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机制或模式非常灵活,包括每日交割、代替品交割、协议交割,且交易平台上交易的持仓总量(所有交易商在平台上持有的货物总量)从来没有超过相应产品现货流动总额,这也是现货与期货的区别。所以,交易中心平台上进行的交易非期货交易或变相期货交易。二、关于对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监管的主体或监管活动的情况。正是因为交易中心平台上的交易量非常大,且交易中心是专门进行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国务院通过多个文件规定了对交易中心进行监管的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监管是实质上的监管,包括对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进行违法活动的交易平台进行取缔、清理。2011年、2012年清理整顿过程中,省政府、省金融办多次派人到交易中心了解、调查交易中心的经营活动、经营模式,最终省政府确认交易中心作为合法、规范的交易平台保留,确认交易中心的合法地位,并将相关情况呈报国务院牵头的联席会议,确认了交易中心交易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因此,从行政监管角度来说,交易中心的合法地位已得到确认。对于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的合法、合规问题,如泰德公司有异议,应向省一级人民政府投诉,由地方政府处理,而不是通过司法权来确认交易中心交易行为和交易地位的合法性。三、泰德公司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交易中心赔偿其损失,泰德公司应举证证明其所主张的损失与交易中心违法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泰德公司强调交易中心允许保证金不足交易,影响交易价格,其至少应负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泰德公司因为有部分交易商保证金未达到公告要求,直接影响到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二是如交易平台上交易价格不真实,直接对泰德公司交易损失产生影响。但泰德公司一、二审中都没有就前述两个逻辑关系提交任何证据。相反,交易中心提供了交易平台上交易品种的交易价格,与其他同类品种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的对比曲线来论证交易平台上的交易价格并没有失真;另一方面,交易中心提供了泰德公司发生较大损失的交易时段内,泰德公司损失发生的情况,且交易中心也用直观的价格对比曲线来说明,如按照泰德公司自己的交易选择(做多做空)和判断,这样的判断放在其他交易平台上,或者更有权威性的交易价格曲线,泰德公司的损失仍会发生,甚至同样的损失会更大。所以,从泰德公司损失的因果关系分析,其损失与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不存在因果关系。四、泰德公司提交的相关案例与本案有重大区别。相关案例中原告损失的发生是因为原告与对方同时进行交易量巨大的做多和做空交易,在此情况下,如给予任何一方更加优惠的保证金制度,单方调整保证金,实际上就可以使少交保证金的一方利用更大的杠杆继而影响价格,且使多空对抗的局面发生优势转换,在不能补交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市场对劣势方采取强行平仓。本案中,泰德公司所有交易损失没有一笔是被强行平仓所发生的,全部是由其自主交易操作行为所导致,这是本案与相关案例最大的差别及没有可比性的原因。五、泰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有违基本商业道德的恶意诉讼。有相当一部分交易商在交易中心交易的目的是套期保值,为了锁定将来某一个价格,在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反向操作。交易商都知道单纯地看交易平台上的盈亏是不能反映交易商实际在某一个特定区间进行某一个产品交易的真实情况。任何一个交易商可以在交易平台和现货市场上进行数量相同却完全相反的交易,如在交易中心发生亏损,要求交易中心赔偿损失,必然会产生道德风险。同时,泰德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不锈钢交易商,其法定代表人也是在无锡不锈钢交易圈里公认的非常专业的不锈钢交易投资人,在多年的交易活动中,包括在交易中心给予泰德公司可以降低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信用担保的情况下,泰德公司从未对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提出过任何异议,现泰德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存在恶意。六、交易中心仅是代为结算、代收代付、代为追偿的交易平台,而非泰德公司交易相对方,泰德公司起诉交易中心主体错误。泰德公司发生交易亏损,获利方是其他交易商,且交易中心一审时已明确,可将后台相关交易对手方的数据提供给泰德公司,如泰德公司认为相关交易无效,可向交易相对方追索。七、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八、泰德公司要求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说明交易中心允许部分交易商在不满足保证金比例的情况下参与交易,对此一审法院已作出相关认定,故没有进行审计的必要。九、泰德公司提出交易中心利用关联企业操纵交易,但未提供任何初步证据予以证明,而交易中心一审中已将泰德公司认为与交易中心有关联关系的相关交易主体的交易情况和盈亏情况提供给法庭,上述证据材料也是通过固定相关关联方的交易数据来完成的,且已经相关部门公证。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泰德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交易中心立即返还交易保证金15073370.66元,并赔偿该款自款项交付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泰德公司不需要支付帐面亏损款18672272.49元;3、交易中心返还泰德公司镍199289公斤(价值2530973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交易中心成立于2006年,其经营范围为:不锈钢及有色金属的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不锈钢、有色金属的销售;电子商务技术及信息服务等。

2006年12月13日,泰德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交易商入市协议,约定:泰德公司自愿成为交易中心的交易商,并严格按照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交易中心有义务将交易规则等涉及不锈钢电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明示于其上,以便泰德公司阅读及获得该等规范性文件;为确保交易履约和控制市场风险,交易中心将根据市场情况的变化而修订相关的业务规则,泰德公司承认并将严格遵守这些业务规则;交易中心不参与泰德公司与其他入市交易商之间的不锈钢的实际交易行为;交易中心有义务为泰德公司提供代收代付等相关服务,泰德公司应按照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向交易中心交付货款、仓单、保证金、价差等,否则交易中心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进行相应处理,泰德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泰德公司参与电子交易成交后,应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泰德公司按日在交易中心网站提取交易结算资料,泰德公司如对交易结算数据有异议,必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交易结算数据。

同日,泰德公司、交易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签订帐户监管协议书,约定: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运行商,为保证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泰德公司和交易中心同意对交易保证金和货物交易资金采用中介结算服务方式,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南长支行对保证金专用帐户进行监管。

交易中心交易规则(2009版)主要内容如下:

一、交易中心依托中国不锈钢网,运用电子商务技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不锈钢及相关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

二、“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主持下,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交易规则,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商品购销和贸易的行为。“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电子合同订立、转让、解除、履行以及商品交收的各种方式。“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文书,主要条款有:交易双方名称、标的、数量、质量、规格、生产厂家、价款、交收时间、履行地点及方式等。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转让、报价等是指符合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的交易、转让、报价等。“保证金”是指交易商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交易合同,向交易中心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向交易对方的履约保证。“转让”是指交易商将电子交易合同转让给其他交易商,并取得转让收入的交易行为。“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规定,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交易商品的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交易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交易商应主动了解交易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

三、交易中心提供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远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下达交易指令和填写合同条款,由系统自动成交,形成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商品的交易模式。现货交易是指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均可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发布供求要约,一旦要约被接受(可自动成交或选择成交)即签订电子交易合同的交易模式。

四、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设立保证金专用帐户,该帐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商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在合同签订时,支付合同货款的20%作为交易保证金;部分品种进入交收月后交易保证金逐步提高;最后交易日前一个交易日结算前,买方应付足全额货款,卖方应已注册足额仓单;交易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保证金标准;买方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的,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交易中心对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转让收入,并相应增减交易商帐户的资金余额。交易中心对未交收或未转让的电子交易合同计算帐面价差,如帐面价差为负则扣减交易商的可用资金。因转让收入和帐面价差造成交易帐户可用资金不足时,交易商须及时补足可用资金。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中心对交收买卖双方按交收价结算交收补差,并结算货款。

五、卖方转让卖出仓单的电子交易合同的权利义务时,如果交易商的帐户可用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造成的损失,则交易中心有权处置交易商的货物以弥补其损失。

六、交易中心指定若干仓库作为买卖双方交收商品存放地,交易商在交收仓库交收。商品交收日期以相关电子交易合同规定的具体交收日为准。经交易中心批准,买卖双方可协议提前交收,交易商也可在成交的第二日起至交收日前的任一日,向交易中心提出商品提前交收的申请,由交易中心进行提前交收匹配。

七、为防范和控制市场及交易商的资金风险,交易中心有权调整已签订和(或)新订电子合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如果由于价格变动或保证金的提高,造成可用资金为负,交易商未及时补足资金而造成帐户风险的,交易中心有权对其订货执行强制转让。

2013年2月,交易中心发布2013版交易规则,主要内容如下:交易中心依托中国不锈钢网,运用电子商务技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组织交易商进行不锈钢及相关大宗商品的电子交易。“交易”是指交易商通过互联网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签订现货购销合同,通过配货、实物交收,进行商品贸易的行为。“交易模式”是指经交易中心认定,交易商进行购销合同订立、解除、履行以及商品交收的方式。“交收”是指按照购销合同,买卖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交易商品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过程。交易商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交易商应主动了解交易中心发布的业务信息、公告和各项制度。交易中心的交易模式为现货挂牌交易模式,在交易中心规定的商品范围内,交易商均可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挂牌要约,一旦要约被接受即签订购销合同。交易程序为:卖方通过交易系统,输入供应挂牌要约,买方如果对卖方挂牌商品的材质、规格、厂家、交货期等条件满意,可进行应约,当应约价高于或等于要约价则成交;如果应约价低于要约价,而卖方认为可以接受买方的应约价格,也可以调低要约价格与买方达成交易;交易中心向交易商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中心在结算银行设立订金专用帐户,该帐户由结算银行负责监管,以保证交易商用于交易结算的资金安全、完整、专款专用。买方通过交易系统签订购销合同时须交付预付货款,卖方通过交易系统发布挂牌要约时,须将货物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货仓库,如果货物尚未入库登记,须先交付交货担保金;买方在交货日前申请提前交货的,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交易中心通过发放交易结算单据或发送数据电文方式向交易商提供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交易商可通过交易中心网站和交易客户端提取当日交易结算数据。交易商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确认交易中心的结算结果。交易中心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后,代卖方向买方签发提货凭证,代买方向卖方划付80%货款,并通知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014年,交易中心又发布2014版交易规则,主要内容系综合2009版及2013版交易规则,并稍作修改,基本兼采了前两版交易规则规定的交易模式。

2011年11月11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主要内容为:因近年来一些地区为推进商品市场发展,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的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管理,在交易场所设立和交易活动中违法违规问题日益突出。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和规范市场秩序的各项工作。为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证监会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部际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场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对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限期取消或结束交易活动。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尽快制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于2011年12月底前报国务院备案。部际联席会议要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商务部要在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下,负责对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市场有序回归现货市场。

2012年4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苏政发[2012]50号《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对如何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进行了布署,并成立了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

2012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主要内容为:为贯彻落实上述国发[2011]38号文件,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本次清理整顿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其中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是指以大宗商品的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采用电子化集中交易方式,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不必交割实物的标准化合约交易。违反下列规定之一的交易场所,应予以清理整顿,其中包括不得采取集合竞价、团结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交易规则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规定的,应暂停交易,并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修改交易规则,报本省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各类交易场所整改规范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重点核查交易场所章程、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方式、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规定,交易信息系统是否符合安全稳定性要求等。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交易场所进行分类处置,该关闭的关闭,该整改的整改,对确有必要保留的,要按照国发[2011]38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各省级人民政府在清理整顿工作基本完成后,对清理整顿工作过程、政策措施、验收结果、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书面报告部际联席会议。清理整顿前已设立运营的交易场所,确有必要保留,且未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违反国发[2011]38号文件和本意见规定的,应予清理整顿并经省级人民政府组织检查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继续运营,各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留的交易所名单报部际联席会议备案。

2013年5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苏政办发[2013]74号《关于我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情况的通知》,载明:根据部际联席会议下发的《关于江苏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相关事宜的复函》(清整联发[2013]1号),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通过验收,交易中心等17家商品类交易场所予以保留。

本案诉讼过程中,省金融办向原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1年至2013年,根据国务院国发[2011]38号文件、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自省金融办牵头对包括交易中心在内的省内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相关清理整顿情况报部际联席会议,后部际联席会议复函我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通过验收。交易中心作为我省商品类交易场所通过验收并予以保留。前述清理整顿和检查过程中该公司报送的材料包括:交易场所概况、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可行性研究分析及风险评估、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稳定性及风险防控等。

泰德公司实际于2009年10月开始入市交易,自其入市交易后,绝大部分时间其帐面可用资金为负值,即其在交易中心保证金帐户中无现金保证金。诉讼中交易中心称,交易商的保证金可以多种方式体现,包括现金、承兑汇票、货物、信用担保等。交易中心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落款日期为2009年12月至2013年1月,担保人署名均为徐晓东的数份担保协议,内容均为“本人对交易中心给予泰德公司预先调整1000万元保证金进行担保,保证泰德公司能在担保期限内对1000万元保证金进行偿还”。这些担保协议即为泰德公司在现金保证金不足时向交易中心提交的信用担保。交易中心将担保协议对应的担保金额1000万元,作为给予泰德公司的预告调整保证金,使泰德公司能够继续交易。但本案质证过程中,泰德公司否认这些署名为徐晓东的担保协议系为其担保,亦不认可交易中心所陈述的以多种方式构成保证金,泰德公司认为,按交易规则,保证金的体现方式只能是现金。

2012年5月23日,泰德公司将199289公斤电解镍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易中心将这些货物相对应的金额作为泰德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但并不计入帐面可用资金,帐面可用资金仅反映现金金额),因泰德公司尚有帐面亏损未付,且该金额目前已大于上述货物价值,故交易中心未向泰德公司归还上述货物。

至2014年4月,泰德公司共计产生合同转让亏损32757189.41元、交收亏损153717.94元、交纳交易手续费823035.8元,交收手续费11700元,并尚有帐面亏损18672272.49元未付。

一审法院另查明:高端公司、无锡市中新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公司)、无锡锡洲电磁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洲公司)、无锡锡洲电磁线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洲销售公司)、高运公司、无锡浦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新金属公司)、无锡联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公司)均与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郁晓春及其亲属存在持股或任职的关系。上述企业中除高运公司外均为交易中心交易商,高运公司则为交易中心提供交易软件,其中高端公司与无锡市金福星不锈钢有限公司及上述企业等交易商均有大量交收交易。

泰德公司认为,上述企业均为交易中心的关联企业,其中高端公司长期无保证金交易,并与中新公司、锡洲公司、锡洲销售公司、浦新金属公司、联华公司存在大量交易。高端公司作为这些关联公司的纽带,组织、参加关联交易,侵占投资者资金,并为关联企业输送利益。高运公司系高端公司控股设立,为交易中心提供运行软件,因此高端公司得以通过控制交易软件的方式彻底控制交易。交易中心成立至今,只有关联会员大发其财,其他会员大都血本无归、倾家荡产。上述观点中除高端公司无保证金交易及高端公司与中新公司等企业存在大量交易外,泰德公司未就其余观点提供相应证据。

交易中心认为,在交易中心,高端公司的角色与其他交易商不同,其主要作用是促进交易中心交易的活跃性,帮助交易商实现提前交收的现货使用需求,故高端公司与其他交易商均会有大量交易,但其并不通过价格波动获取利润或承担风险。为证明上述观点,交易中心任意选取了2010年至2014年每年4月的各品种的交收量(该证据经公证)统计出提前交收量(即在正常交收日前的交收),并根据这些提前交收中买卖双方的名称统计出高端公司参与的提前交收量,以此计算了高端公司参与的提前交收量与交易中心提前交收总量的比例。该计算结果显示,高端公司参与了交易中心各交易品种绝大部分的提前交收,其中超过一半数据显示高端公司参与的提前交收比例为100%。

交易中心并认为,上述泰德公司认为的所谓“关联公司”并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价格,获取巨额不当利益的行为。为此,交易中心提供了反映上述企业各年度投资损益及净利润的工商登记资料中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其中反映这些企业有盈有亏,盈利的企业也无巨额投资收益及盈利。

本案诉讼过程中,泰德公司为证明交易中心允许交易商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交易,提供了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的其他交易商(陈丽燕、无锡源谊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交易资料,其中显示的可用资金均为零或负值。泰德公司并选取了自2009年10月23日至2014年4月30日间的25天,申请原审法院对交易中心在该25天所组织的交易中,交易商是否均足额交纳了保证金进行审计。同时,泰德公司为证明交易中心的“关联公司”利用关联交易相互输送重大利益,申请原审法院对上述25天中,这些“关联企业”持有、成交合约及下达交易指令的数量进行审计。

针对泰德公司上述第二项审计请求,交易中心提供了经公证的这些“关联企业”的相关交易数据,其中并未发现存在泰德公司所称“利用关联交易相互输送重大利益”的情况,相反,在这25天中,这些“关联企业”交易较少,且交易结果为亏损。

交易中心为证明其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并未操纵价格导致行情偏离,其选取了泰德公司交易亏损较大的时段,比对了其提供的交易平台的价格行情(经公证)与上海金属网、上海有色网、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伦敦金属交易所的交易价格行情,并作出行情比对表,显示各个交易平台的行情走势一致,交易中心的价格并未发生行情偏离。

本案一审争议焦点:一、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是否有效;二、交易中心是否违反交易规则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三、交易中心在组织交易过程中有无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价格,牟取暴利,从而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四、泰德公司是否应承担交易亏损;五、交易中心是否应向泰德公司返还199289公斤镍。

原审法院认为:针对争议焦点一,根据交易中心的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交易中心系从事不锈钢及有色金属的电子交易及相关配套服务;不锈钢、有色金属的销售;电子商务技术及信息服务等。交易中心的交易规则反映了其交易模式为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交易中心与泰德公司签订的入市协议则约定,泰德公司自愿按照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因此,泰德公司遵从交易规则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系双方的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交易中心系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后被保留的交易场所,其组织的电子交易已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认可,故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并不存在无效事由,应认定合法有效。

针对争议焦点二,即交易中心是否违反交易规则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从泰德公司所举证的其历年的交易情况及其他交易商的交易情况来看,泰德公司及其他交易商长期存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而可继续交易的情况。交易中心虽提交了署名为徐晓东的担保协议,并称可以此替代保证金,但首先泰德公司并不认可徐晓东系为其担保,其次,即便徐晓东确为泰德公司向交易中心出具了担保协议,因担保协议并不具有财产属性,以此替代保证金明显违反交易规则关于保证金的规定,故应认定交易中心在组织交易过程中确实存在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的情况。因泰德公司的现有举证已可证明这一点,故对泰德公司提出的对交易商是否均足额交纳了保证金进行审计的要求,已无必要进行,原审法院不予启动审计程序。虽交易中心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违反了相关交易规则,但对泰德公司而言是明知的,且泰德公司亦长期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交易中心并未对泰德公司施以较其他交易商更为严格的保证金制度。交易规则具有一定的合同属性,合同主体可合意变更其内容,交易中心长期以来未按交易规则载明的保证金制度实施,相关交易商明知且未提出异议,并继续参与交易,应视为各交易商(包括泰德公司)与交易中心合意变更了交易规则规定的保证金制度。泰德公司无权因交易中心实际执行的保证金制度与交易规则规定不符而要求交易中心赔偿其交易亏损。

针对争议焦点三,即交易中心在组织交易过程中有无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价格,牟取暴利,从而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泰德公司提出的中新公司等企业虽均与交易中心法定代表人郁晓春及其亲属存在持股或任职的关系,但泰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中心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利用这些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操纵价格,牟取暴利。相反,从交易中心提供的证据(经公证)来看,这些企业除高端公司外,交易量并不大,交易有盈有亏,并未出现高额盈利的情况。且交易中心的行情亦与其他交易场所基本一致,并未出现行情偏离。关于高端公司,其交易量虽大,但交易中心所提供的经公证的高端公司交易数据足以证明正如交易中心所述,高端公司在交易中心所组织的交易过程中被作为与其他交易商办理提前交收的交易对手方,以满足其他交易商对现货的随时使用需求。上述证据中并未发现高端公司通过这些交易获取暴利,或向其他“关联企业”输送利益的情况存在。因交易中心所提交的证据已经公证,且能说明相关情况,故原审法院不再依泰德公司提出的对“关联企业”持有、成交合约及下达交易指令的数量进行审计的申请而启动审计程序。关于泰德公司提出交易中心利用控制高运公司提供的软件从而控制交易的主张,因泰德公司并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故原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针对争议焦点四,即交易中心是否应承担交易亏损。如前所述,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合法有效,现有证据亦证明交易中心未违规组织交易,泰德公司自愿参与交易,理应承担交易风险,其无权要求交易中心返还其已支付的交易亏损及手续费,亦应支付尚欠的帐面亏损金额。

针对争议焦点五,即交易中心是否应向泰德公司返还199289公斤镍。泰德公司于2012年5月23日将199289公斤镍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易中心将这些货物相对应的金额作为泰德公司的交易保证金,泰德公司才得以继续进行交易。根据交易规则,泰德公司应及时补足资金,但泰德公司未及时补足,并有帐面亏损未付,且该未付亏损金额目前已大于上述货物价值,故泰德公司无权要求交易中心返还上述货物。

综上,泰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泰德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219元,由泰德公司负担。

交易中心二审中提交《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调整信用额度协议书》一份。拟证明泰德公司以货物作抵押,调整资金(实际上就是给予泰德公司保证金)让泰德公司可以交易。199289公斤镍是用来担保泰德公司亏损的,因亏损已存在,镍由交易中心视情况恰当处置。泰德公司质证称,1、对该证据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协议书没有落款日期,无法证明用来担保的货物是哪一笔。2、即使货物用来担保,在交易中心应赔偿泰德公司所有亏损的前提下,交易中心也应返还货物。3、该协议书表明交易中心除了用现金作担保外,还普遍适用注册仓单以50%的价格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泰德公司对交易中心提交《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调整信用额度协议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关联性在判决理由部分作出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泰德公司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下列事实有异议:1、情况说明并不是由省金融办直接出具,而是由交易中心向原审法院提交,且文件上加盖的不是省金融办印章,而是资本市场处印章。2、原审判决将双方当事人陈述内容列在查明事实部分不当。3、原审判决关于“交易中心为证明其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并未操纵价格导致行情偏离,其选取了泰德公司交易亏损较大的时段,比对了其提供的交易平台的价格行情(经公证)与上海金属网、上海有色网、江苏东方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伦敦金属交易所的交易价格行情,并作出行情比对表,显示各个交易平台的行情走势一致,交易中心的价格并未发生行情偏离”不是事实描述,而是观点认定,不能因此认定交易中心价格并未发生行情偏离。4、原审法院遗漏:(1)根据泰德公司提交的交易中心交易手册,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是合约交易,涉嫌期货交易。(2)高端公司注册资本金的来源。

交易中心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异议。针对泰德公司有异议的事实,交易中心认为,1、省金融办内部根据市场监管职责分工,由资本市场处负责对交易中心的具体监管工作,由其盖章确认能够代表省金融办。2、交易中心的价格并未发生行情偏离。交易中心询问了相关专家,提供了权威网站的数据进行比对,且这些数据经过公证后提交原审法院,原审法院认可后并询问泰德公司,泰德公司明确拒绝回应交易中心的证据和法庭的认定,实际上是放弃自己的权利。3、根据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交易中心在平台上进行的是大宗商品交易。泰德公司进一步陈述,泰德公司认可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从未拒绝回应,且认为场外价格与场内价格没有关系。

就各方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查明的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泰德公司有异议的事实,本院查明:1、泰德公司对省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出具的情况说明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只是认为并非由省金融办直接向原审法院出具,而是由交易中心调取后向原审法院提交,故原审判决对于该情况说明的出具过程表述不准确,本院予以纠正。2、原审判决在查明事实部分引用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并无不当。3、泰德公司认可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的真实性,原审判决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数据比对相关交易场所的交易价格行情,认定交易中心的价格并未发生行情偏离,符合事实。

本院另查明:1、泰德公司在交易商入市申请表的申请单位承诺“本单位已认真研读《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愿意遵守该规则及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其它相关规定,自愿申请进入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从事不锈钢产品电子交易,并对本单位的交易活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下方签字并加盖公章。

2、交易中心与泰德公司签订《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调整信用额度协议书》约定,泰德公司以在交易中心交收仓库存放的货物(存货凭证号6084253,合计199.289吨)做抵押,由交易中心每交易日开盘前为泰德公司调整资金,用于泰德公司在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电子交易;调整资金不可出金;交易商订货时系统将先使用实资、后使用调整资金,用于支付保证金;调整资金不可用于交收货款,不可用于支付手续费和帐户亏损。如出现泰德公司交易资金不足或交易中心认为泰德公司存在巨大风险,且在交易中心发出催款通知后下一交易日开盘前泰德公司未按时补足资金的情况下,交易中心有权单方面采取包括变卖抵押货物等相关措施用以补足所欠款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1、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的性质及效力。2、泰德公司以交易中心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为由,主张交易中心承担其交易亏损,是否合法有据。3、交易中心在组织案涉电子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价格的情形,泰德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交易中心应当承担其交易亏损,是否合法有据。4、交易中心应否向泰德公司返还案涉199289公斤镍。

本院认为:

一、关于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的性质及效力。1、泰德公司主张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属于期货交易,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违反六部委的通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苏政发[2012]50号《省政府关于开展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和要求,应认定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无效;交易中心主张其组织的交易性质是现货交易和立足于现货的远期合约的大宗商品交易。《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合约是指期货交易场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本案中,交易中心发布了2009版、2013版及2014版三个版本的交易规则,反映了交易中心交易模式为远期交易和现货交易等多种交易模式。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为期货交易。2、泰德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的入市协议约定,泰德公司自愿按照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泰德公司在交易商入市申请表承诺已认真研读交易中心交易规则,愿意遵守该规则及交易中心其它相关规定,自愿申请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不锈钢产品电子交易。即泰德公司遵从交易规则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电子交易,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无效的情形。3、省金融办根据国务院国发[2011]38号文件、国办发[2012]37号文件要求,牵头对包括交易中心在内的省内交易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并将相关清理整顿情况报部际联席会议,交易中心作为江苏省商品类交易场所通过验收并予以保留。即交易中心系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检查验收后被江苏省人民政府验收通过予以保留的交易场所,其组织的电子交易已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可。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泰德公司主张交易中心组织的交易无效,依据不足。

二、泰德公司以交易中心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情况下交易为由,主张交易中心承担其交易亏损,缺乏依据。1、从泰德公司所举证的其历年的交易情况及其他交易商的交易情况来看,泰德公司及其他交易商存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进行交易的情况。对于泰德公司交纳保证金的情况,泰德公司在原审中陈述:泰德公司自2009年10月开始交易,只有当月和2010年3月两个月保证金充足,其他时间均未按交易规则规定足额交纳保证金,但交易中心从未要求泰德公司予以补足,而是给予虚拟保证金允许泰德公司继续参与交易。即泰德公司自身长期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且根据交易规则,交易中心可根据行情变化调整保证金标准,泰德公司对此是明知且认可的,亦从未对交易中心的上述交易模式提出过异议,并继续参与交易,泰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他相关交易商对此提出过异议,泰德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交易中心对泰德公司施以较其他交易商更为严格的保证金制度,泰德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其他交易商在与泰德公司发生的具体交易中,因为凭借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优势而操控了交易,使泰德公司处于交易不利的地位,从而造成泰德公司的损失。在此情形下,泰德公司以其他公司可能存在无保证金交易为由,主张其损失的原因在于交易中心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缺乏依据。2、根据泰德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的交易商入市协议的约定,泰德公司自愿按照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的规定从事交易活动。泰德公司亦在交易商入市申请表承诺自愿申请进入交易中心从事不锈钢产品电子交易,并对本单位的交易活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入市协议亦约定泰德公司应按照交易中心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向交易中心交付货款、仓单、保证金、价差等,否则交易中心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进行相应处理,泰德公司自行承担因此可能发生的全部风险。泰德公司作为专业不锈钢公司,要求交易中心赔偿其自主交易操作行为所导致的交易亏损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交易中心组织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价格的情形,泰德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交易中心应当承担其交易亏损,缺乏依据。尽管高端公司与其他交易商存在大量交收交易,但交易中心原审中提供了经过公证的高端公司交易数据,泰德公司认可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数据的真实性,而分析上述交易数据,并未发现高端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存在向其他关联企业输送利益的情况,且交易中心的价格行情亦与其他相关交易场所基本一致,并未出现行情偏离。本案一、二审中,泰德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交易中心在组织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用这些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操纵价格,牟取暴利,从而损害其他交易商利益的情形。因交易中心所提交的高端公司交易数据已经公证,且能说明相关情况,原审法院未依泰德公司提出的对关联企业持有、成交合约及下达交易指令的数量进行审计的申请而启动审计程序并无不当。因可以认定交易中心存在允许交易商在保证金不足或无保证金的情况下交易的情况,故对泰德公司提出的对高端公司交易保证金是否足额进行审计,亦无必要。二审中泰德公司继续提出对其选取的自2009年10月23日至2014年4月30日间的25个交易日高端公司持有及成交合约总量、交易保证金是否足额、高端公司用于交易、交收的保证金及仓单的来源,是否系挪用客户保证金或仓单进行审计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泰德公司未提交交易中心利用高运公司提供的软件控制交易的证据,其关于交易中心掌握、控制交易软件,再通过高端公司无保证金交易,足以推定交易中心存在完整的控制行为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四、交易中心无需向泰德公司返还案涉199289公斤镍。2012年5月23日,泰德公司将199289公斤电解镍存入交易中心指定交收仓库,交易中心将这些货物相对应的金额作为泰德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交易中心与泰德公司签订的《无锡市不锈钢电子交易中心交易商调整信用额度协议书》约定泰德公司以在交易中心交收仓库存放的199289公斤货物做抵押,由交易中心每交易日开盘前为泰德公司调整资金,用于泰德公司在交易中心平台进行电子交易。因泰德公司主张交易中心应当承担其交易亏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且泰德公司未付帐面亏损金额已大于上述货物价值,故泰德公司要求交易中心返还199289公斤镍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泰德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219元,由无锡泰德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道丽

审判员  陈志明

代理审判员  刘尚雷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庆姝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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