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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德国商法教科书中译本:概览与简评

焕然 杰然不瞳 2021-03-09


德国商法教科书中译本:概览与简评

              本篇目录

一、导言:作为特别私法的商法

二、说明:书目信息与排列顺序

三、德国商法教科书中译本及简评

        1.商法总论系列

        2.(商事)组织法系列

        3.破产法系列

        4.保险法系列

        5.德国商法其他领域

四、两大趋势

五、两点不足

六、尾巴:客串还没完



☞导言:作为特别私法的商法


在国内学习法律的时候,总希望有人可以先从大局上描绘一下某个全新的法学领域,告诉我目前这个领域的体系结构、大致要看哪些书,但每次尝试找寻相关的文章,却总是难以觅得,即便是面对德国法这一对中国法有着极大影响的“老大哥”——


纵使国内不断翻译传播这位“老大哥”的思想,初学者还是难以看清他的脸部轮廓,而只能远远地望着他那堆积如山的高大身影,望而却步,不敢靠近


于是主页君就想,来到德国之后,充分利用这里的学术资源,尽己所能地为中国读者撰写介绍德国法的文章。目前的想法是,至少先将德国民法(包括特别私法)、德国刑法和德国公法三大部门法整理出来,宏观上包括已经译到中国的教科书、法律法规等,例如“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德国民法教科书中译本(按体系编排)”,微观上覆盖概念解释、案例分析方法等,例如“德国民法案例分析”。


德国民法、刑法、公法条文汇编


所谓“术业有专攻”,在德国民法领域,主页君不揣简陋、亲自上阵,按照自己在国内所希望看到的那种文章的标准来撰写相应篇目。至于刑法和公法,后台已有读者留言说想看,但主页君仅凭一人之力确实难以完成,还是需要更专业的师友来惠赐稿件。令人欣慰的是,我已经找到合适的人选,相信未来一定会有精彩的刑法与公法的精彩文章来袭


在此之前,主页君先冒着被人指为“门外汉”的风险,再向前迈出一步:德国商法教科书的中译本按体系整理出来,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虽然在理论上同属私法,但商法毕竟不像民法那般亲近日常生活,在许多规则上都与民法不同,且德国商法体系也绝对不小。限于目前的自学能力,主页君并非专攻商法的学生,这把“客串”是否称职,就留给读者朋友们评说了~



☞说明:书目信息与排列顺序


与之前的《德国民法教科书中译本:书目概览》(点击可见)一样,对于以下的德文原版商法教科书,我只列出目前能够在德国亚马逊网站上搜到的最新版本,并在正文中指明中译本所根据的那个旧版本,方便读者进行相应对比。


与之前稍有不同的是,这次还增加了对每本书的简评。这部分内容反映了主页君自学的心路历程,其中也夹杂了某些“不吐不快”的学术吐槽——也许能起到饭后八卦之用。

 

首先按照中译本出版的时间列出书目:


德国商法教科书中译本(按年份)


1.[]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得比西勒:《德国公司法》,殷盛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莱因哈德·波克:《德国破产法导论》,王艳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5.[]彼得·容:《德国商法》,葛平亮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待出


6.[]彼得·施密克斯基:《德国保险合同法》,许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待出


但需要说明的是,以下的排列顺序不按出版时间,而是按照学理上对商法的体系划分重组而成的:先列商法总论,接着才是具体的商事组织法、破产法、保险法等特别商法,以此发挥宏观的“体系效应”,努力让读者对这一领域“一目了然”!


接下来,就让我们开启德国商法教科书之旅!



☞德国商法教科书中译本及简评


商法总论系列
1

Canaris, Handelsrecht

卡纳里斯《德国商法》



版本信息

【中文译本信息】

[德]C.W.卡纳里斯:《德国商法》,杨继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德文最新版本】

Claus-Wilhelm Canaris, Handelsrecht, 24. Aufl., Verlag C.H.Beck, 2006


⭐️主页君简评


该书作者卡纳里斯(1937~ ),师从德国民法巨擘拉伦茨(Karl Larenz1903~1993),196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是我国台湾地区王泽鉴先生的师兄。其代表作是《法学中的体系思想和体系概念》(Systemdenken und Systembegriff in der Jurisprudenz, 19692008年修订版)、《德国私法中的信赖责任》(Die Vertrauenshaftung im deutschen Privatrecht, 1971)与《基本权利与私法》(Grundrechte und Privatrecht1999);此外他还负责修订拉伦茨的《债法教科书》以及学生版的《法学方法论》两大巨著。但是,原定于今年出版的新版《债法教科书》不知何故被出版社撤回了,真是耐人寻味。


须注意的是,德国法中凡是以Handelsrecht(商法)为名的教科书,实质上所涉及的都是中国法语境下的“商法总论”。如卡纳里斯的这本商法教科书,体系主要分成了“商主体”和“商行为”两大编,内容涵盖的是作为公司法、合伙法、证券法、票据法、银行法等特别商法所共通的部分,比如商人的概念、商事代理、与债法所不同的特殊规则等。所以我在编排时采用了“商法总论系列”,以使得与“民法总论系列”相对应。


中译本译自该书2000年第23版(注意是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前的版本),译文整体较为专业,但据浙大法学院专精民商法的张谷老师说,该中译本错误较多,“不忍卒读”。由于主页君只是“客串”一下德国商法,时间精力较为有限,因此并没有对比过德文原文,所以不能做出相应比较。


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由于德文原著论述风格极其抽象、体积庞大(中译本全书900多页),读者容易产生“每个字都看得懂,但连在一起就是读不懂”的感觉。比如讲到《德国商法典》第15条所引发的“葡萄干理论”(Rosinentheorie)时,其所举的例子抽象程度过高,理解起来十分费劲。


不过,撇开可能存在的错误不论,中译者杨继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以前的误译。最值得一提的就是将offene Handelsgesellschaft(缩写:OHG)和Kommanditgesellschaft(缩写:KG)改译成“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商事合伙”,而非沿用旧译“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其理由非常充分:

 

普通商事合伙(OHG)旧译无限公司,有限商事合伙(KG)旧译两合公司。


按我国法律语言,特别是公司法理论中,“公司”一词专指具有法人资格、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而这两种德国商事组织根本不具备法人资格。


在德国商法传统上和本书的叙述中,更多地将这两种组织和民法意义上的合伙(BGB-Gesellschaft)并列比较,而认为它们与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资合公司存在较多的差别,基本不能放在一起论述和比较,读者阅读本书全文后,也会有这样的印象。


况且两词的原文也不含“无限”、“两合”这样的意义。故此处不采用旧译。这两类组织的特征和我国学者论述的商事合伙完全一致,本书中译为“普通商事合伙”和“有限商事合伙”。


实际上,在欧洲法律传统中根本就不存在既具有法人资格,又有成员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事组织,所谓“无限公司”是错误的称呼。”(中译本第5页译者注)

 

遗憾的是,这一正确的改译没有得到流传(在法典翻译中,只有陈卫佐等少数老师采纳了这一译法),在后面要介绍的德国组织法的教科书里,“约定错成”的翻译仍旧占了上风



2

Jung, Handelsrecht

容(音译,意译是“年轻的”意思)《德国商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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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德国搞笑名字,

请轻戳主页君旧作:

《“爱因斯坦”是一块石头?!》





版本信息

【中文译本信息】

[德]彼得·容:《德国商法》,葛平亮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待出

 

【德文最新版本】

Peter Jung, Handelsrecht,11. Aufl., Verlag C.H. Beck, 2016


⭐️主页君简评


该书德文原著首版于1997年,历经20年,至今已更新至第11版。在德国法学院中,该书受到许多著名教授的推荐,比如《德国民法典》译者陈卫佐教授的德国导师马丁内克就称赞该书为“经典教科书”。


主页君在图书馆翻了该书的最新德文版,认为它确实是同类《德国商法》教科书中最具特色的。例如,该书非常善于运用“图例”来使得具体的商法规范“视觉化”;此外,该书每一章中几乎都列有各种“表格”来进行概念的对比;还有,该书的每一章结尾都附有重要问题和总结;最后,该书将商法的鉴定式考试(Gutachtenstil)与教科书中的理论很好地结合在一起,可谓入门、考试两不误


可见,容教授果然不负“年轻”之名,充分照顾到了年轻人学习的习惯:这么多的图例、表格和总结,再加上其语言浅显易懂,可以说是学习德国商法的最佳伴侣了。事实上,该书是贝克出版社另一个法学教科书系列“法学学习用书”(Lernbücher Jura)中的一本,而该系列的其他教材也同样带有这一特点,读者可以根据自己兴趣进行选择。


值得期待的是,该书的最新版正在由毕业于德国汉堡大学的法学博士、目前任教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葛平亮老师翻译。目测该书的中译本将代替目前唯一的卡纳里斯的《德国商法》而成为德国商法入门的首选教材



(商事)组织法系列
1

Windbichler, Gesellschaftsrecht

温得比西勒《德国组织法》



版本信息

【中文译本信息】

①[德]格茨·怀克、克里斯蒂娜·温得比西勒:《德国公司法》,殷盛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注意!李昊主编的“外国法学教科书精品译丛”已购进该书2013年第23版的版权,且译者待定(主页君在此问号脸?——为何同一本书又要重译一遍呢?是觉得已有的中译本不够新、还是认为它译得不够好?还有一种可能性:该不会是没有事先获悉该书已经有中译本了吧?)

 

【德文最新版本】

ChristineWindbichler, Gesellschaftsrecht, 24.Aufl., Verlag C.H. Beck, 2017


⭐️主页君简评


该书最早是由阿尔弗雷德·怀克在1948年撰写的,老怀克去世后,该书从1975年第18版开始由其子格茨·怀克续写;而后,从2003年第20版开始由柏林洪堡大学女教授温得比西勒接手该教科书的修订,小怀克与她共同署名;2009年第21版开始由温得比西勒单独署名。中译本就是译自该书2007年的第21,目前,该书已更新至2017年第24版。


在这个过程中可以明显体会到德国学术代代传承的特色。反观我国,目前在学术作品上传承得比较好的,清华大学的程啸老师绝对算是一个,从他不断修订谢怀栻老先生的遗著《外国民商法精要》《票据法概论》两书即可看出。


谢怀栻代表作两部


回到该书的内容。该书涵盖的范围,除了中文语境下的公司例如Aktiengesellschaft(缩写:AG,股份有限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缩写:GmbH,有限责任公司)等典型的公司之外,还包括Gesellschaft bürgerlichen Rechts(缩写:GbR,民事合伙)、OHG(普通商事合伙)、KG(有限商事合伙)以及stille Gesellschaft(缩写:stG,隐名合伙)等内容。


所以,将德文书名“Gesellschaftsrecht”译成“德国公司法”是不准确的,该译名不能涵盖该书大部分关于合伙法的内容


其实,不单单是这本教科书,德国其他所有以“Gesellschafsrecht”为名的教科书,内容都基本上分成了两大部分:


1.合伙法(Recht der Personengesellschaften,直译是“人合组织法”);


2.团体法Recht der Körperschaften)。


合伙法规范了民事合伙(GbR)、普通商事合伙(OHG)、有限商事合伙(KG)、隐名合伙(stG)和特殊的普通合伙(PartG)等没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体;


而团体法规范的都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组织体(但未登记社团除外),其中具体又可分为非资合团体(nichtkapitalistische Körperschaften)与资合团体(kapitalistische Körperschafen)——


非资合团体包括社团(如已登记社团,e.V.)、财团(Stiftung)、合作社(eG)、保险互助联合会(VVaG)等组织体;资合团体则包括股份有限公司(AG)、有限责任公司(GmbH)等组织体。换言之,德国法中的“资合团体”才是中文语境下的“公司”

 

就该书的翻译来说,我认为最遗憾的就是没有沿用上文提到的译者杨继所提倡的新译法,而是出于约定俗成而沿用了极不妥当的旧译法。对此,译者殷盛虽然为不妥,但还是从权了:

 

德国的“无限公司”(OHG)在民事主体资格、股东的权利义务、公司自身和其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主体构建基础等方面都与中国的“普通合伙企业”相似,但基于翻译惯例,本书还是将其翻译为“无限公司”。


同样,德国的“两合公司”(KG)相似于中国的“有限合伙企业”,而德国的“自由职业合作公司”(PartG)则与中国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相对应。(中译本第6页译者注)

 

那么,这些词到底怎么译才更加妥当呢?至少对于教科书书名的Gesellschaftsrecht而言,应当翻译成“(德国)组织法”(注意此处的“组织”是指合伙和团体的上位概念)才更准确。至于其他关键词及翻译的理由,之后主页君会另行撰文说明



2

Raiser, Recht der Kapitalgesellschaften

莱塞尔《德国公司法》



版本信息

【中文译本信息】

[德]托马斯·莱塞尔、吕迪格·法伊尔:《德国资合公司法》,高旭军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德文最新版本】

Thomas Raiser/Rüdiger Veil, Recht der Kapitalgesellschaften, 6. Aufl., Verlag C.H. Beck, 2015


⭐️主页君简评


该书的主要作者莱塞尔(1935~ )研究领域相当广泛,但主要集中在公司法和法社会学。而他在这两个领域的代表作,均已被其当年所指导的博士高旭军教授领衔翻译引进到国内,除了这本德国公司法,其法社会学的作品具体如下

 

1.[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第六版),高旭军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教科书性质)


2.[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基本问题》,王亚飞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论文集性质)


这本《德国资合公司法》(该书本来应译成《德国资合组织法》或《德国公司法》的,因为“资合公司法”这一称呼是累赘的),译自德文原著2001年第3版(注意是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前的版本),内容涉及德国公司法的方方面面(而不包括合伙法)。从目录来看就能窥探一二: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这两种公司各自的变种形式,另外还包括公司变更法、康采恩法以及国际公司法等内容,可谓相当全面,所以该书德文副标题写明这是一本关于德国公司法的Handbuch


然而,一本好好的“百科全书式”手册,却被一支庞大的中译团队给“糟蹋”了。参与该书翻译的人数高达8人,整部书稿译文风格极不统一,甚至出现了同一个外国人名被译成两个中文名的现象,例如:


德国法学家基尔克(Gierke1841~1921),在第12页中被译成“奇克”、在第15页中却又成了“吉尔克”(根据译者说明,这两页是同一个人所译)。


另外,该书的译者团队表现出对德国民法知识相当的生疏。最典型的例子就是:


他们多次将《德国民法典》中的Verein(第21条以下)和Stiftung(第80条以下)分别译成“协会”和“基金”(中译本第13页、第785页)。


虽说在日常生活中这样翻译并没有问题,但是,这些日常用语一旦进入了法律体系中,其含义就会发生变化。很显然,《德国民法典》中的Verein和Stiftung不是单指“协会”和“基金”,而是获得了更大的外延。在中文语境中,这两个词分别译成“社团”和“财团”才是正确的。


无独有偶,对Verein和Stiftung这两个词,郑冲与贾红梅合译的《德国民法典》、张定军等三人翻译的《德国民法基本概念》,都将其错译成了“协会”和“基金会”;即便是总体翻译质量较高的《行政法学总论》,译者高家伟教授也在Stiftung des öffentlichen Rechts(公法上的财团,见德国民法典第89条)一词上不太小心,误译成了“公法基金会”(见中译本第581页)。


可见,翻译质量的好坏,首要的是看译者的专业知识,第二才是外语能力;当然,译者的良心是一部译作最后的把关人。


说到这里,还是忍不住继续“吐槽”同济大学高旭军教授组织的翻译团队:


莱塞尔法社会学著作中译本封面


除了这本德国公司法教材,上文所列的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也有非常低级的翻译硬伤。例如,


高旭军教授将英国法学家梅因的《古代法》(Ancient Law,1861)一书中最著名的那句“从身份到契约”(英:from Status to Contract,德:von Status zu Contract),分别翻译成了“从等级到契约”、“从状况到契约”(中译本第27页)。


且不说这种“改译”是否正确,就同一页中的同一句话竟然还出现两个不同的译名,就实在让人汗颜


综上所述,主页君非常怀疑高旭军教授到底是否有统校过他所组织翻译的书。总之,如果学了德语,建议直接看这本德国公司法的最新德文原著;而该中译本的“剩余价值”则仅在于为中国读者提供一个德国公司法的体系概貌



3

德国其他(商事)组织法教科书一览

 

除了以上译成中文的两本商事组织法教科书之外,为了减少读者查找其他相关教材的时间,主页君把常见的几本同类教科书也一并列上来供参考(按最新版的出版时间排序):


1.Schäfer, Gesellschaftsrecht, 4. Aufl., 2015

2.Saenger, Gesellschaftsrecht, 3. Aufl., 2015

3.Grunewald, Gesellschaftsrecht, 10. Aufl., 2017

4.Koch, Gesellschaftsrecht, 10. Aufl., 2017

5.Kindl, Gesellschaftsrecht, 2. Aufl., 2018

6.Karsten Schmidt, Gesellschaftsrecht, 5. Aufl., 2018


德国组织法教科书一览


个人认为,明斯特大学的英格·萨安尔(Ingo Saenger)教授所写的商事组织法教科书是所有同类书籍中体系划分最清晰的,内容也是相对最完整的;附录除了法条索引和关键词索引,还编制了判例索引,实用性较高。


另外,波恩大学商法与经济法研究所前所长、汉堡布塞留斯法学院(Bucerius Law School)前院长卡斯滕·施密特(Karsten Schmidt)的《德国组织法》教科书早已被列入米健教授主编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丛(遗憾的是,该书还是被暂译成“德国公司法”)。


但或许是因为原书体积太过庞大(目前2002年第4版就已经有近2000页的篇幅!),迟迟未见中译本出版。不过,如果通晓德语且以德国商法为专攻方向的话,该书是不可不读的——这一点,可以从所有同类教材中均引用了该书而得到印证。



破产法系列
1

Reinhard Bork, Einführung in das Insolvenzrecht

波克(德语音同“博客”)《德国破产法导论》



版本信息

【中文译本信息】

[德]莱因哈德·波克:《德国破产法导论》,王艳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德文最新版本】

Reinhard Bork, Einführung in das Insolvenzrecht, 8. Aufl., Verlag Mohr Siebeck, 2017


⭐️主页君简评


波克教授(1956~)是德国汉堡大学的民事诉讼法和民法教席教授,德国著名法学期刊《民法实务档案》(AcP)的主编之一,主要研究领域是民法、商法总论及商事组织法、经济法和民事诉讼法(特别是破产法与仲裁程序法)。


需要说明的是,破产法在德国法学研究中严格地讲是位于民事诉讼法的大框架下,而非像中国那样归属于商法。但为了便于与中国语境对接,我还是将它列于“商法教科书”系列之中。


作为目前唯一一本引进国内的《德国破产法导论》,它相当精要地勾勒了德国1994年新《破产法》颁布以来的相关制度,体系完整,包括德国破产程序中的参与人、破产程序的启动及其效力、破产财团的分配、破产计划、破产重整、余债免除等内容,还扩展到与德国破产法相关的国际破产法与破产刑法等内容。


此外,该书言简意赅且注重扩展。虽然正文每一节的文字都非常简洁,但其脚注却非常完备,收纳了各种判例、文献;每一章的开头也列举了最为重要的文献。如此一来,读者就可以省去查找相关文献的时间。


另外,波克教授在该书中还精准地把握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对接之处,比如破产程序启动对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的影响、对效力待定法律行为的影响等,不愧为横跨两大领域的“大佬”。


难怪北大法学院的许德风教授认为该书:


对于学习、研究和应用破产法的人,波克教授的这本书是不能不读的。


有心的读者可能已经发现,我国的陈卫佐教授在修订他的《德国民法典》中译本时,曾提到波克教授每年都从汉堡给他邮寄最新版的民法典评注,由此可以看出波克教授对待中国友人的友好态度。


值得一提的是,波克教授的另一本大作《德国民法总论》(2016年第4版),已经被李昊老师的团队购进了版权,等中译本出版时,我们就可以更加完整地认识到他是如何打通实体法与程序法这“任督二脉”的了。


波克所著《德国民法总论》与主编《AcP》


但略显遗憾的是,波克教授在2010年拒绝了波恩大学民诉法研究所对他的教席邀请(以接替前所长荣休教授艾博哈特·申克),依然选择留守汉堡。主页君因此不能见到其真人,错过了旁听的机会。



保险法系列
1

Schimikowski, Versicherungsvertragsrecht

施密科夫斯基《德国保险合同法》



版本信息

【中文译本信息】

 []彼得·施密克斯基:《德国保险合同法》,许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待出

 

【德文最新版本】

Peter Schimikowski, Versicherungsvertragsrecht, 5. Aufl., Verlag C.H. Beck, 2017


⭐️主页君简评


德国的《保险合同法》(VVG)最初制定于1908年,百年过后,于2008年进行过一次大修。而近十年来,一直未有相应的保险法教科书引进国内,造成不通德语的中国读者对其认识相对滞后。不过,该书目前已经被李昊老师的翻译团队引入中国,由柏林自由大学博士生许滕翻译,这个空白的状态马上就要得到填补,值得关注


众所周知,我国的《保险法》是采取了将“保险合同”与“保险监管”合一立法的模式,与《证券法》的立法模式相同(但我国《信托法》则将“信托监管”排除在外)。而德国不同,在德国法律传统上,保险合同法属于“特别私法”的范畴,因此需要单立一个法;保险监管法由于涉及公权力对私人的干预,则属于公法的内容。


在这种观念下,德国的保险法教科书通常也不会包括保险监管法的内容(我国的樊启荣教授所著《保险法》同样采取了这个做法),因此,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德国保险合同法》教科书,其所涵盖的内容主要是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的保险合同规则,例如:

 

针对保险人(Versicherer)所使用的一般交易条款的特别规制;在不真正义务方面增设被保险人(Versicherungsnehmer)的危险通知义务;以及只有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才能进入到财产保险合同的可保范围中,等等。

 

该书作为“法学概要”系列中的一本,目前已更新至2017年第6版。曾有德国教授推荐过:


任何第一次学习保险法的人,都可以通过本书迅速理解和掌握德国保险法知识。


因此,我们有理由期待该书的中译本尽早出版!


说到这,我不得不赞一下德国的保险政策:大多数的德国保险,如TK,都是“家庭友好型”的,即一家人(夫妻二人或父母子女三人以上)只需缴一份保险的钱,主页君就是受惠者之一,嘿嘿~



德国商法其他领域

(暂未引进中国,详见下文“两大不足”)



☞两大趋势


综上所述,近十多年来,德国商法教科书中译本体现出两大趋势:


第一,逐渐全面。这就是说,国内最先是从“商法总论”和“德国公司法”这两个领域引入相应的德国商法教科书的(从2004年开始)。而后,逐渐拓展到其他商法领域,如从公司法扩大到组织法(将合伙法也包括进去);从一般商法扩大到特别商法(如待出的德国保险合同法等)。这有助于中文读者全方位地认识德国商法


第二,从旧到新。根据上文的提示,最先译到国内的两本商法教科书都是根据2002年德国债法改革前的旧版(即卡纳里斯的《德国商法》和莱塞尔的《德国公司法》)翻译的,导致书中所援引的德国民法条文都是旧版本,使得传递给国内读者关于德国民商法的信息过于滞后。但之后翻译的、包括目前正在翻译的教科书,选取的都尽量是德文最新版,这无疑有助于国内读者把握德国民商法最前沿的动态。



☞两大不足


尽管如此,其中还是存在两点较明显的不足:


第一,德国商法的多数领域尚未涵盖。虽然商法总论的教科书早已引进,目前国内也逐渐侧重于特别商法的译介,但在速度上明显较缓。例如,有价证券法(Wertpapierrecht)、银行法(Bankrecht)等德国商法 (与金融法)领域的教科书,还尚未在国内出现。但与此同时,这些领域的法律条文已经被译成中文(例如德国的证券法规已经于去年翻译出版)。因此,与之相应的商法教科书也需及时跟进,便于国内读者了解相关领域。


尚未引入国内的商法教科书两例


第二,许多重要概念的译法尚未统一。最为典型的,是作为教科书书名的两个词Gesellschaftsrecht与Insolvenzrecht,国内翻译分歧较大;另外还包括Körperschaft、OHG、KG等专业名词,旧译从中阻挠颇多。总之,德国商法中一些基本概念的上下位关系及相应的译法,由于不同译者之间理解的偏差,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读者更准确地理解德国商法。在以上的正文中,主页君已经给出了自己的译法,至于具体的理由,限于篇幅,今后将另行撰文说明。



☞尾巴:客串还没完


好了,德国商法教科书中译本的梳理暂时到此。然而,主页君的“专业客串”还没结束,为啥?因为既然有德国商法教科书的中译本,肯定还有德国商事法规的中译本只有将法条和教科书对照起来阅读,我们才能把握一个部门法的体系和概念


那么,到底有哪些德国商事法规已经翻译到中国了呢?它们的翻译质量又是否可靠呢?让我们下期不见不散!


本文图片来自于网络


焕然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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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君个人简介

        昵称西瓜然,本名张焕然,男,1992年3月生,2011~201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完成六年本硕连读,目前德国波恩大学LL.M在读(民法方向)。曾以446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获第十五届“江平民商法奖学金”(第一名)。兴趣爱好:音乐、电影、乒乓、美食,业余研究:民法、法学方法论、法学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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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瞳看法】:焕然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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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瓜然

3分30秒前

“杰然不瞳”下期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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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杰然不瞳丨看崭新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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