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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更新】对2017年部分法律专题文章的修订

焕然 杰然不瞳 2021-03-09


对2017年部分法律专题文章的修订

              本篇目录

一、修订说明

二、【德国商法】部分

     1.Stiftung与Körperschaft的关系

     2.个别单词翻译笔误更正

三、【德国民法】部分

    1.新增的民法教科书中译本

     2.《傻瓜民法》目录更正

     3.AG的多种译法

     4.Ergebnis在案例题中的译法

四、新的启程



修订说明


根据去年末篇的推送,本期作为2018年的第一篇文章,原本是打算给出Gesellschaft、OHG、KG等这几个德国商法单词的译法及其理由的虽然文章差不多已经成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自己对这一领域又有了新的认识,且之前已有不少热心的读者指出了去年几篇文章的笔误之处,又加上国内对德国法的译介速度正在全面加速,所以我决定在继续向前迈进之前,先回过头来审视一下之前的几篇文章。

 

以下的内容,就是对去年发布的几篇重要文章的修订:或是补充说明、或是新增资料、或是修正错误。这些内容,其实在每一篇文章推送完之后就在做了,如今把它们集结起来,作为新年首推,希望把之前没有说清楚、来不及说或是说错的地方重新“粉刷”一下;否则就相当于传播了不全面、不及时、不确切的知识,实在是让人坐立难安。

 


【德国商法】部分


2017年11月19日的推送《德国商法教科书中译本:概览与简评》(点击可见)


需要更正的有两处:

 

1、『(商事)组织法系列』一节


第一处是关于Körperschaft(团体)与Stiftung(财团)之间的上下位关系


德国私法理论通常均认为Körperschaft不包括Stiftung,原因在于Körperschaft一般是指由团体成员构成的组织体,因此是Gesellschaft(这个词更精确地说是指“私法上人的联合体或组织体”)的下位概念;而Stiftung却是财产的集合体,其组织结构中并无团体成员,因此它不是Körperschaft,从而更不属于Gesellschaft。丨参见Bork, BGB AT, Rn.196-197, 222; Medicus/Peterson, BGB AT, Rn.1095-1098; Wolf/Neuner, BGB AT, § 16 Rn.20, § 18 Rn.1; Grunewald, GesR, Einführung Rn.2; Koch, GesR, §1 Rn.5; K.Schmidt, GesR, 4. Aufl.,S. 4-5; Windbichler, GesR, § 1 Rn.2.丨

 

该理论同样得到德国立法者的认可。这一点可以从诸多法条的表述中看出,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9条第1款(§ 89 I BGB)和《工厂组织法》第130条(§ 130BetrVG):在这两个条文中,立法者均将Stiftung和Körperschaft作并列规定,而不是将Stiftung作为Körperschaft的下位概念。

 

而我在先前的文章中却把Stiftung归到了Körperschaft之下,原因是在体系划分上参考了明斯特大学Ingo Saenger教授的Gesellschaftsrecht教科书(2015年第3版),他恰恰是把Stiftung放到教科书中并置于Körperschaft之下进行论述的。


Saenger所著教科书目录一瞥


事后,我又就这一点特地询问了Saenger教授本人,为何他与通说的做法不同?他在回信中说,虽然Stiftung在构造上确无成员,严格上不属于组织法教科书的论述范围,但通行的教科书均忽视了财团越来越趋向于企业构造,并因此在企业法领域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所以就有理由在教科书中去详细论述它


卡斯滕·施密特(Karsten Schmidt)在其组织法教科书中也提到这点理由K.Schmidt, GesR, 4. Aufl., S. 4-5.丨认为今后越来越有必要对Stiftung进行论述。但他也只在该书总论部分的第七章简要介绍了Stiftung,而不做具体展开,亦不在具体的组织形式中进行论述。但相比之下,其他绝大多数教授的组织法教科书都是根据先前所说的理论而弃Stiftung不论的(比如Grunewald、Koch、Windbichler)。


将Stiftung放到组织法教科书中并将其归入到Körperschaft之下论述的还有库普勒、阿斯曼两位教授Kübler/Assmann, GesR, 6. Aufl., 2006, S. 116.丨。他们之所以这么做的理由同样是:Stiftung作虽然因为缺少成员而不属于人的联合体,但它作为商法实践中越来越重要的法人形式,同样需要面临组织结构的问题,再加上《德国民法典》第80~88条中的Stiftung是紧接着社团法(第21~79条)且同样按照团体的原则而进行规定的。所以他们就把Stiftung放到社团后面进行论述,虽然它由于缺少成员而与Verein不同、在性质上并非Körperschaft、自然更不属于Gesellschaft。


综上所述,Stiftung(财团)就其本质而言在德国私法通说里并不是Körperschaft(团体)的下位概念,亦不是Gesellschaft(组织体)的形式之一只是由于其在商事实践中越来越重要,所以才逐渐出现在德国组织法的教科书中。而我在之前的文章中将Stiftung简单划分到Körperschaft之下,严格来说是错误的,在此特作更正!

 

2、『保险法系列』一节


这一节里有个地方的中译名出现笔误,即括号中写的是Versicherungsnehmer,但中译却写成了“被保险人”;应当把括号里的“被保险人”改成“投保人”。以下是德国保险法中三个重要主体的正确中译名,再次和读者说抱歉!

 

Versicherer :保险人

Versicherungsnehmer:投保人

Versicherte:被保险人



【德国民法】部分


2017年5月30日的推送《德国民法教科书中译本:书目概览》(点击可见)


需要补充的是正在翻译中、但之前没有来得及收录的书目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已经对近二十多年译成中文的德国民法教科书进行了书目的体系化梳理,在发布的当时可谓是尽力搜集最新的出版信息,基本能够涵盖所有该类教科书。未曾想到,目前国内的翻译进度加快,文章一发布出来就显得不够全面了。

 

在这半年多的时间里,又有一些德国民法教科书已经译成了中文或即将译成中文。我在之后的几篇文章里也零碎地提及过,下面,我会将其统一放到各自所属的体系中去,作为对先前文章的补充。


但需要说明的是,以国内当下的中译效率,这样的补充无疑会永无止境,因此,若读者能够体会每种教科书所属的体系,并能以此为依据找到最新、最适合自己的教科书,从而进一步学好德国民法,那么今后也就无需主页君再做什么补充了


近半年来即将出版中译本的民法教科书德文封面


1、民法总则系列


在之前所列书目中,还有三本已经或即将译成中文的教科书没有包括进来,其中波克(Bork)的《德国民法总论》已购进中文版权,布洛克斯的《德国民法总论》即将根据德文最新的第41版修订重译,而魏德士(Rüthers,音译吕特斯)的《德国民法总论》目前已由法律出版社引进出版:

 

1.Bork,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4. Aufl., Tübingen 2016.


2.Brox/Walker,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41. Aufl., München 2017.(旧版译自第33版,译者张艳、校者杨大可)


3.Rüthers/Stadler, Allgemeiner Teil des BGB, 18. Aufl., München 2014.([德]吕特斯、施塔德勒:《德国民法总论》,于馨淼、张姝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2、物权法系列


沃尔夫教授所著的物权法教科书第20版已于2004年译成中文,其德文原著现由威伦霍夫接手修订至第32版,这一最新版的《德国物权法》即将重译并引进国内。

 

Wellenhofer, Sachenrecht, 32. Aufl., München 2017.(旧版译自第20版,译者吴越、李大雪)

 

3、债法系列


债法部分正在翻译的还有科隆大学派菲教授的《法定之债》、罗歇尔德斯教授的《债法各论》以及布洛克斯的《债法总论》、《债法各论》:

 

Brox/Walker, Allgemeines Schuldrecht, 41. Aufl., München 2017.


Brox/Walker, Allgemeines Schuldrecht, 41. Aufl., München 2017.


Peifer, Schuldrecht: Gesetzliche Schuldverhältnisse, 5. Aufl., Baden-Baden 2017.


Looschelders, Schuldrecht: Besonderer Teil, 12. Aufl., München 2017.

 

亲属法与继承法系列中并未获悉有新的教科书译本,参见我之前所整理的书目概览即可。





2017年6月18日的推送《德国民法,人人都能学好》(点击可见)

 

就《傻瓜民法》(BGB für Dummies)这本书的目录翻译,有个错误一直挂在主页君的心头,今天必须更正过来!


原书目录第1617章的Prüfungsschemata,之前我想当然地以为Prüfung是“考试”的意思,所以直接译成了“考试框架”,这是错误的。


因为这个词出现的场合总是和德国法学院期末考试(Klausur)中的案例分析题有关。现将这个词的译法更正为“审查模板”,因为原书在这一部分涉及的都是“鉴定式”(Gutachtenstil)的审查步骤与审查内容,所以“Prüfung”不宜译成“考试”,而应指“审查”,其动词形式是prüfen,也是一步一步“审查”的意思。


另,“Schemata”(单数形式是Schema)在中文语境下翻译成“模板”最符合作者的原意:因为他给出的只是一个个审查的“模式”、“模型”,即仅简单地列出相应请求权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以方便应试者背诵;当涉及不同的案例事实时,我们还需要往里头添加对事实的具体分析才行。


傻瓜民法一书中列出的审查模板


综上所述,Prüfungsschema(ta)应译成“审查模板”。希望这个译名的确立能为不久之后大批德国案例分析丛书的中译名统一尽些绵薄之力。





2017年6月23日的推送《德国民法案例分析:导言与方法》(点击可见)

 

在介绍德国法学院时,我提及与大课(Vorlesung)相配套的Arbeitsgemeinschaft(缩写是AG),当时出于“偷懒”直译成“工作小组”。


最近参加债法AG时,突然觉得这个直译不好,没有揭示这个词在案例分析领域所要表达的实质含义,因此我更正为意译:“案例研习小组”。


需要顺带说明的是,这个词在劳动法领域的译法是“劳动共同体”;而其缩写AG除了指代这个词,同样还可以指代Aktiengesellschaft,此时的含义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7月3日的推送《德国民法如何操作,这个案例足以看透》(点击可见)

   

这篇文章译出了一个完整的民法“鉴定式”案例分析。当时我在许多词的翻译上都采取了直译,比如Zwischenergebnis译成了“中间结论”(母校吴香香老师也译成“中间结论”),但后来想想“过渡性结论”的译法也挺好。


直到前不久我看到校友冯楚奇师妹将这个词翻译成“阶段性结论”,我觉得更好,胜于我之前想的两个译名。原因在于,这个词是指在审查到某个重要步骤(但通常还没有得出最后的那个结论)时所得出的一个结论;而接下去的审查又是以这一“审查阶段”所得出的这个结论为基础而往下继续的,所以将其译成“阶段性结论”十分符合中文语境。


相应地,Endergebnis就应译成“最终结论”。而之所以不把Ergebnis翻译成“结果”而译成“结论”,是因为“鉴定体”是从“假设”出发一步一步推理到最后的,因此最终给出的是一个“结论”。



新的启程


以上就是对去年一部分法律专题文章的补正。

 

本期的另一篇推送还包括了对一首德语歌词译文的修订。这首《So leicht, so schwer》(如此之易,如此之难),也是我唯一有冲动译成中文的歌词:每当我怀疑、失落或忧伤时,我会听这首歌;当然,每当我骄傲、激动和放纵时,我同样会听这首歌。


希望,你也会喜欢这首歌,以及这首歌的中文翻译。就让它为我们开启新的一年吧!


本文图片来源:主页君自拍


焕然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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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页君个人简介

        昵称西瓜然,本名张焕然,男,1992年3月生,2011~2017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完成六年本硕连读,目前德国波恩大学LL.M在读(民法方向)。曾以446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获第十五届“江平民商法奖学金”(第一名)。兴趣爱好:音乐、电影、乒乓、美食,业余研究:民法、法学方法论、法学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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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德国民法典》的结构、内容与基本概念

5.德国民法教科书中译本:书目概览

6.德国民法,人人都能学好!

7.德国民法案例分析:导言与方法

8.德国民法如何操作,这个案例足以看透!

三、『商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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