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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资管合规问答2022年第18期

券商合规小兵 合规小兵 2022-09-22






二〇二二年

第十八期


大资管合规问答


    特别声明:

    本群问答观点为群成员对法规、监管政策等个人理解及实践操作经验分享,不构成对法规、监管政策、自律规则的正式解读,更不构成任何合规、风控的咨询意见,本群群主及全体成员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群问答观点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本群问答观点仅为群成员内部交流使用,欢迎转发微信公众号文章,谢绝任何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本群问答观点具有时效性,代表当期情况,请酌情参考。



第一章 资管产品相关问题

【资管计划份额估值外包服务的其他机构的资质要求】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缺陷】

【产品开放日】

【单一计划委托人要求实时查看持仓和交易记录】

【资管参与场外衍生品业务是否需要设置质控专岗】

【对银行存款采用何种估值方式】

【对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何种估值方式】

【违约债券估值】

【信托产品定制发行单一资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资管部门能否提供投资策略、市场分析等服务】

【律所能否购买券商资管产品】

【投资交易管理】

【投资经理收集监控管理】

【投资助理能否参与交易询价】

【资管子公司申请公募牌照的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

【交易时间的定义】

【同业存单指数基金属于混合类基金】

【资管计划投ABS次级】

【资管产品所投资产的风险等级评定】

【调整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报告事项】

【资管产品收益不好能否调低或不收管理费】

【资管产品账户的监控】

【资管计划终止后能否进行份额转让】

【原状返还资管计划的资料回收与保管】24

【多个资管计划如何遵循公平原则卖出同一未上市公司股权】24

【混合类资管计划投资者委托金额要求】24

【债券交易部门合规人员设置】26

【监管报表内部审批层级】27

【券商私募子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27

【“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的业务”的理解】29

【私募子独立运作、独立管理的要求】30

【同一产品多个投资经理职责划分】31

【集合资管计划业绩报酬的设置】32

【外籍人员能否购买资管产品】32

【资管计划投资本公司及关联方承销的债券是否为重大关联交易】33

【资管计划净值展示平台是否需要销售资质】35

【第三方估值是否属于估值技术】35

【银行理财产品购买资管计划时是否需要提供理财产品合同】35

第二章 其他36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清算】36

【公募基金能否根据客户持仓分两类基金份额收取不同销售服务费】36

【收益互换业务中券商能向交易对手支付保证金吗】36

【债券上市交易和挂牌转让有何区别】37

【私募关联方】37

【私募子公司的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投资投行已介入的新三板精选层项目】37

【公募基金的信息查询】38

【挂钩个股的雪球产品是否属于间接持有个股】39

【ABS原始权益人的关联方能否购买ABS的优先级份额】39

【公募基金投资存单的比例限制】40

【公募基金运用评价结果的时间限制】41

【投资人员能否兼任信评岗或者信评部门负责人】41

【股权基金(合伙制)的有限合伙人能否给基金推荐投资项目】42

【专项计划的管理费能否约定由原始权益人支付】43

【公募基金宣传材料对介绍投研团队人员介绍有什么要求】44

【机构客户购买公募基金应当使用哪类账户】45

【定增减持适用性问题】45

【综合岗能否进行营销】46

【学习分享】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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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相关问题


【资管计划份额估值外包服务的其他机构的资质要求】

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估值、核算,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那么估值外包服务的其他机构的资质要求是什么?

观点:应该就是参照《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登记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zjx网站有相关“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公示”,如下图所示: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

第八条:【登记要求】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

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

(三)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四)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服务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

(五)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且所有系统已完成包括协会指定的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

(六)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6个月内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

(七)申请机构应当评估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制度;

(八)申请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及相关标准,建立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

(九)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拥有同类应用服务经验,具有开展业务所有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安全运营记录等条件;

(十)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七条:【适用】服务机构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服务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缺陷】

问:按照2021年11月24日上海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XX证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1〕209号)的处罚决定提到的违规问题提到的“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未严格遵守公允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不合理。此外,公司个别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在相关债券已发生实质违约的情况下未及时调整估值,估值程序存在缺陷”, 这里如果就是按照中债、中证或三方的估值(也不太符合实际,但是三方出的),是不是还算估值存在缺陷?补充提问:如果券商资管产品和自营对持有的同一只债券采取不同的估值方法,监管是否认可?

观点1:写的是估值程序存在缺陷,强调的是程序?

观点2:关于补充问题,监管窗口指导要求估值方法要一致,且公司层面有大的估值委员会。 

追问1:那中债、中证或三方的估值不准,是不是也应该被罚?

志愿者观点:当前,随着资管新规过渡期结束,资产管理业务在净值估值管理、流动性管理等方面有较大变化,监管对资管行业估值问题的审查无疑展现了日趋严格的形势,21年11月以来共有8家券商资管业务收到罚单即为映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项指出:“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保持估值程序和技术的一致性。同一基金管理人对管理的不同基金持有的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为确保估值程序和技术的持续适用性,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定期复核和审阅机制,以确保相关估值程序和技术不存在重大缺陷。”第二条第二项还强调:“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取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经了解,本问题提到的案例实际表现较为严重,即在应该要用净值法估值时,却还在用摊余成本法估值,然后把后者伪装成前者。监管主要是关注到该公司存在“用假净值真成本法在估值”这一违规行为,而且时间又发生在资管新规过渡期即将到期的时候,所以进行了处罚。 

【相关背景】


 【产品开放日】

问:对于21年9月zjx下发的产品备案注意要点中,提示到的“每季度多次开放的,原则上每周最多开放三个工作日”,如果每月开放一次,每次可以超过3个工作日吗?理解上是否会有歧义?

观点:没有歧义,每周开放三个工作日主要是为了控制开放频率过高,每月开放一次不属于这种情况。如果每月开放一次,开放期可以超过3个工作日。


【单一计划委托人要求实时查看持仓和交易记录】

问:单一计划委托人要求实时查看持仓和交易记录是否合理?据说目前有系统可以支持。

观点1:可以。

观点2:实时要求过高,可提供每天日终情况。

观点3:单一计划理论上都是主动管理、信托关系,与委托人之间财产独立,产品持仓也是产品这个主体的未公开信息,如果实时向委托人披露,可能会与目前资管新规要求的防范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相冲突的风险。建议与委托人沟通,向其定期提供,比如每周或者每月;或者要委托人出书面的说明函,说明需要这类数据的目的,并且承诺保密且不会用于非法用途。

观点4:如果是说明出于监管要求属于合理请求。风险资本监管的要求

观点5:类似于银行开展同业业务的时候,为了根据监管要求和巴塞尔协议三的要求进行穿透管理银行的风险资本,要求“出投资清单”。

观点6:存在投资策略外泄风险,外规无禁止规定。

观点7:据说目前有系统可以支持

观点8:可能涉及投资策略外泄,被抄作业。

观点9:银行自营没啥关系,就是理财子的需求,他们认为委外的户就是自己的户,因为投的标的都是他们定的,所以要求必须实时掌握持仓。没有什么监管的依据,要是真是风控报表需要还说得过去。但要实时提供,就得设系统让他自己查询,这个动静比较大。说是有大券商在做。


【资管参与场外衍生品业务是否需要设置质控专岗】

问:资管产品参与场外衍生品业务,公司是否需要参考非标准化资产设定质量控制专岗?若业务量比较小,合规风控岗兼任该专岗是否可行?

观点1:场外就是非标业务,合规风控不能兼职。质控和风控合规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观点2:如果专业胜任能力满足岗位要求,是可以兼职的。因为虽然合规和质控在专业性上属性可能不同,但内在目标是一致,而且兼职并不存在利益冲突,岗位不相容性也没有问题。业务岗和合规岗是不兼容的,运营岗实质上也是属于中台,一些小私募很多时候是运营兼合规,这两者本身是可以兼容。一些央企直属私募公司在财富中心设合规主管,然后运营兼合规,一般都是这么操作。

观点3:非标是外规要求必须有质控岗吗?专岗做“投后管理、信息披露和动态风险监测”,和投行的质控岗还不完全一样,这里说的应该不是质控,说的是运营岗。

观点4:质控是偏业务端的,一般放在业务条线内部,业务条线的后台岗位;而合规、内核、风控是独立于业务线的。按照投行业务指引,质控和合规分属不同防线。

追问1:质控与合规风控是否可以兼任?合规、风控是否可以兼任信披、或者数据管理的相关岗位?

观点:这里的设置专岗是负责非标投后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即投后和信批可以一个人兼任;质控是否要设置专岗,这里并未强求,但质控岗人员逻辑上不得兼任业务等存在利益冲突的工作,此处的质控岗与业务部门合规岗或者风控岗是否可以兼任并未明确,个人理解有一定解释空间,毕竟投行内控指引中也是允许质控岗兼任业务部门合规岗的。

追问2:如果投后和信批是同一人兼任,那投后的工作内容有哪些?

观点:非标项目有存续期管理。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并制作书面报告,设置专岗负责投后管理、信息披露等事宜,动态监测风险。


【对银行存款采用何种估值方式】

问:在开放式产品中,对银行存款采用的是何种估值方式?是否是摊余成本法?

补充提问:摊余成本法计量非标资产的话,怎么对风险资产做减值准备?

观点:减值和摊余成本法不冲突,什么估值法都可以减值。


【对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何种估值方式】

问:产品的估值条款涉及到使用收盘价,是否有备案时被xh退回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不通过,理由是收盘价不公允,目前审批较难通过,XH要求交易所采用三方估值。(参考《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第一条:“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观点1:《证券公司金融工具估值指引》里面写的是可以用收盘价,有的公募债是没交易日是有很多交易量的,这种也禁止按照收盘价有点不明白。

观点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但说按成本估值,按照这个逻辑,是否后续有要写出按净价估值的可能。

观点3:第三方机构给的价格数据一般也是基于估值日的收盘价。

观点4:估计是实践中很多可以在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实际场内竞价的比较少,场内的交易不活跃,不能很好反映公允性。

观点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的通知里,对交易所债券是建议用第三方估值,可转债是收盘价。

观点6:从银保监会的相关估值指引,也是要求按照第三方的来,还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试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理论上管理人有成熟的估值技术不一定要采用第三方的,但是投入很多,用第三方的既能节省成本,又能得到监管认可,一步到位。(后续补充:从近期的监管案例和与个别同行老师交流来看,监管不是很赞同收盘价,除非场内交易活跃)

观点7:目前公募的产品的确都是采用第三方,包括违约债券一般也都是第三方,第三方默认有个隐含的市场化定价。 

追问1:部分网红债的三方估值是否存在明显高于二级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

观点1:管理人如觉得网红债的第三方估值偏高,可以进行估值调整,需有相应估值模型支持,并经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认可。

观点2:资产负债多,重整难度估计大,如果不启动清算,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可能引发不公平,时间长的话单单利息和罚息压得透不过气,更加被动。 

追问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未上市股权债权,表述是和否合理?

观点1:最近xh对成本法估值比较敏感,尽量不要出现成本估值的说法,监管制度里叫“近期投资价格”,可以写买入价、净值估值。估值这一块,可能主要看XH老师的指导。

【相关法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估值核算工作小组关于2015年1季度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第十二条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第十三条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建议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第十四条 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鉴于目前尚不存在活跃市场而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估值指引(试行)》第五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对产品所持有的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时,应严格按照监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及产品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产品所持有的资产和负债按如下原则进行估值: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活跃市场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资产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相应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应考虑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资产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如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包括流动性折溢价、控制权溢价或少数股东权益折价等,但不包括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所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二)对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的资产或负债,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并根据资产或负债的特征,对可观察输入值进行调整。这些特征包括资产状况或所在位置、输入值与可比资产或负债的相关程度、可观察输入值所在市场的交易量和活跃程度等。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在确定不可观察输入值时,应当使用在当前情况下可合理取得的最佳信息,包括所有可合理取得的市场参与者假设。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二、(二)(1)①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即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②对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建议选取中证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与收盘价存在差异的,若管理人认定交易所收盘价更能体现公允价值,可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采用收盘价进行估值。

③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含有转股券的债券(如: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对于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照估值日收盘价减去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日收盘价估值。对于非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可交债,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确定公允价值。

④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信贷资产证券化(MBS)。鉴于其交易不活跃,未来的现金流也难以确认,可按成本估值。但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⑤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交易量和交易频率不足以反映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可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或其他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违约债券估值】

问:SW资管估值被处罚案例,如果公司是按照中债中证或三方出的估值,私募债违约了,估值偏离度大,是不是还算估值存在缺陷呢?或者说,中债中证或三方的估值不准,是不是也应该被罚?

观点1:这个主要还是落在实质估值不合理上,估值方法这个,感觉灵活些比较大,主要是要能说服人。中债中证估值是债券内控指引明确规定的参考方式,个人感觉作为引用还是说得通,不至于成为被处罚的事项。

观点2:针对近期争议,要考虑修改合同模板,把法定义务的履行标准进一步具体化,同时详细约定,对于哪些法律对管理人的哪些要求,各方一致同意,完成如下动作,即认为已经全面充分履行…

追问:中债中证估值目前是不是也存在私募债违约,但是没有及时下调估值的情况?

观点1:还是会下调的,但有时下调后跟市场价比,依然偏高。但市场价就一定合理嘛这个也是仁者见仁,市场价完全合理,大家就不用做个券分析了。违约券的定价是个老大难问题,


【信托产品定制发行单一资管计划】

问:信托产品定制发行单一资管计划可以么?

观点:不违反多层嵌套,不作通道,不违规。但是从合理性上,产品设计不合理。


【员工持股计划】

问:员工持股计划必须全部是员工吗?(杠杆优先),员工持股计划有什么特别的好处?

观点:必须。专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管计划,及符合条件的并购基金,不受双25%限制。


【资管部门能否提供投资策略、市场分析等服务】

问:资管子/部门能否提供投资策略、市场分析、宏观看法等服务?(收费或免费)

观点1:这类业务若被认定为证券投资咨询,资管提供会存在利益冲突,这类业务有点脱离资管业务。

观点2:资管做产品投顾业务的增值服务,所以关键是看是否购买了产品投顾服务。


【律所能否购买券商资管产品】

问:律所想用闲置资金买券商资管产品,是否只要正常审核其是否符合投资人要求即可?

观点1:按合格投资人进行审核。


【投资交易管理】

问1:“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各私募资管都能做到交易员、投资经理,交易时段全收手机吗?直接禁止使用吗?还是经审批或登记可以使用?

观点1:目前口径是。或者说有大集合的机构有需求。

观点2:个人手机接电话的管控核心还是希望通过通讯工具管控,防止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违规行为。不管公募还是私募都是一样的道理。

观点3:交易时间手机统一管理。在公司原则上不让随便取出,外出路演开会要登记。

观点4:实操可以采取“在摄像头下可以临时取出使用”这一措施,也可以用座机(座机可以有录音记录可查),企业QQ也能用。如果必须使用,记录通信时间、方式、对象,内容。

观点5:拥有能时实、查看到交易系统权限的所有人都应该在交易时间统一管理手机,不限于投资、交易人员。在人员上不建议做扩大化解释,如果所有运营和后台都开了实时权限,只能说明权限开立就不符合权限最小化原则。

【此前相关问答回顾】

问:有或者没有公募牌照或大集合的券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助理在交易时间是否要集中存放手机?

观点:需要。《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09年版本《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指导意见》的投资管理人员定义中本来并不含专户投资经理和投资助理,但实践中,监管的窗口指导一直是私募投资人员与公募投资人员保持一致,并以此为检查口径。

此外:1)大部分公募基金公司实践中秉承“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适用的人员范围比条文字面扩大,针对所有有实时查询权限的人员,比如风控、IT等,不限于投资交易人员。2)关于券商大集合应需参照公募执行,大集合的验收底稿也有针对该26条的内容。  

相关法规:

1.《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投资管理人员,是指下列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

(一)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二)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

(四)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类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固定电话应进行录音,交易时间投资管理人员的移动电话、掌上电脑等移动通讯工具应集中保管,MSN、QQ等各类即时通信工具和电子邮件应实施全程监控并留痕,录音、即时通信、电子邮件等资料应当保存五年以上。

2.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

第二十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当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电话、邮件、即时通讯等系统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询价等活动,其工作邮件、通话记录、严禁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非公司统一配置邮箱、社交网络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交易询价等活动。即时通讯信息等应当监测留痕,并接受合规部门监督检查。严禁债券投资交易人员使用非公司统一配置邮箱、社交网络账户、即时通讯工具等进行交易询价等活动。

3.《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自律规则相关条款说明的通知》(中证协[2020]223号)

网下投资者应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加强内部合规审查,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内控机制落到实处,业务流程合法合规。特别是科创板、创业板网下投资者,应切实提高认识,按照《科创板细则》第七条、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落实以下要求:

三是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管理。网下投资者应在询价当天对研究、投资、决策、交易等报价相关人员的通讯设备进行管控,对邮箱、固定电话等即时通讯工具监控留痕,确保相关人员在询价过程中独立、客观;加强对工作人员参与路演推介活动的规范,并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警示教育、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工作人员的合规意识、执业水平。

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5.《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审慎自律、责任明晰的原则,针对公司投资、研究活动建立全面的防控内幕交易机制,重点防范公司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和交易等。

6. 上海辖区第九次督察长联席会议会议纪要(2009.11.06)

2009年11月2日,上海辖区30家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在上海银行大厦29层会议室召开了第九次督察长联席会议。会议根据第32次基金行业联席会议的精神,以及上海证监局在辖区基金公司投研监管工作会议上的工作部署,对如何贯彻和落实监管部门有关投研人员管控的工作要求进行了热烈讨论,对一些好的经验做法进行了交流分享,并就相关工作的有效开展形成了一致意见。

一、关于交易时间对手机集中保管的落实

公司在交易时间对手机进行集中保管,目的在于防止实时交易信息的泄露,原则上公司能看到实时交易信息的人员均应在交易时间上交手机。在交易时间应上交手机统一保管的人员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交易员、投资总监、分管投资副总、交易监控人员等能够查看到投资交易委托及成交实时信息的人员。

经验分享:制作透明有机玻璃的手机保管箱,每人一格,便于查看;对于统一保管的手机要认真登记,置于监控摄像头之下,监察稽核人员定期查看交存情况。

7.大集合验收底稿

问2:交易室监控全覆盖,有明确规定吗?

观点1:交易室的监控,每次监管来检查都要看,要能看到所有交易员的屏幕。

观点2:能监控所有屏幕有争议,之前有讨论过,等于多了一层交易信息泄露的风险。

观点3:看监控的也就是监察稽核部或者合规的人,本来就是墙上的人;这个看尺度,看不清理论上也是不行的。

问3:“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这个有具体依据吗?权益、固收交易员需要隔离?混合类产品?

观点1:个人猜测情况是,这个交易员只负责权益交易,不涉及固收交易,但是却能看到固收交易执行情况,不符合权限最小化原则,监管认为属于权限管理不善。

观点2:权限管理是内控的重要的环节,不会所有都规定,但是要考虑各项原则性要求。

观点3:系统应该是可以分资产类别头寸的。

观点4:重点是“公共办公区域”, 没在交易室。

观点5:应该是两层意思,一个在公共区域,一个拥有查看固收权限,都不行。

观点6:大概率是这个交易员分离是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外规虽然没有强制,但内规也是监管检查的依据,内部对交易员权限进行了区分。债券交易人员公示 是外规强制要求的,如果公示过了,可以有权限;没公示过,就不能有权限。

志愿者观点:交易权限看公司内部设置安排。因为有公司是按产品分给交易员的,如果内部不区分,就可以不安排交易权限了。

【相关背景】

某公司近期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监管部门指出的相关违规问题如下: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具有相同特征的同一投资品种采用的估值技术不一致。二是对产品持有的违约资产估值不合理,也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且其中部分集合产品持续开放申购、赎回。三是投资交易管理存在缺失。交易员及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通过个人手机接听电话,权益交易室摄像监控未覆盖全面。个别权益交易员在公共办公区域进行股票交易、拥有查看固定收益交易执行权限。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制度允许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低于产品风险等级的投资者销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五是合规人员配备不足。未设置专职合规人员负责债券交易合规管理,未向异地债券交易部门派驻合规人员。


【投资经理收集监控管理】

问:ZS资管处罚案例讨论:

观点1:个投资经理的交易时间手机是不是要统一管理了?上班时间都要上交手机是不是有难度呢?交易员怕是不愿意。应该借这个契机全面管理, 手机不上缴, 其他的监测都是扯淡。这个在公募有要求,私募资管业务并没有严格的外规规定,这个案例可以做参考吧。,不过是不是也要看券商有没有公募资管。重点是“公共办公区域”。没在交易室

观点2:感觉权益类投资的管理是参照公募的,交易员和投资经理交易时间手机应该上交,不局限是不是在交易室。《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对反洗钱、信息隔离墙管理、工作人员职务通讯行为、工作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等进行监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合规风险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看起来还有一点,是权益交易员不能有固收类的权限,如果产品是混合类的,一般来讲是有头寸管理的需求,可能权益交易员可能想看一下固收类的,这么看来,监管是不赞成的。

观点3:工作人员职务通讯行为监测实际上已经包含这些范围了,这些头寸管理应该是投资经理要做的事, 不是交易员该管的,职业化,职责分工隔离的要求

观点4:混合类产品,系统应该是可以分资产类别头寸的。

观点5:固收类的交易员一般是要有本币交易员资质,权益类的交易员一般不会跨界去交易债券,所以没有这个资质。按处罚通知上,感觉交易员层面起码是要分大类资产进行系统权限隔离的。至于投资经理,券商资管一般产品规模不大的话,即使是混合类的产品可能公告出来的投资经理也只有一人,那这个投资经理有账户的全部权限感觉是可以的,因为起码是有一个人是能管理产品整体头寸和资产配置的。现实操作中,产品规模越大,头寸管理越需要精细,交易主管或者交易员是否能精确的掌握寸头是避免操作风险的需求,我想这也是部分交易员有账户全部查询权限的原因。非常想知道,浙商这次究竟是个什么具体情况。

追问:自营固收类的投资经理,在交易时间内不在交易室是否需要上交手机?

观点1:投资经理不在交易室也要收手机吗?这个估计阻力太大了,没有明确的外规,能执行得到这个力度吗。

观点2:从收手机管控的目的看,应该是要收的。为了防止信息泄露肯定就要全程收,好比发行环节,簿记室出来,去洗手间的,也不让拿走手机。从管理目的和从谨慎的原则出发,肯定收是有效的做法

因为对私募和自营来讲,外规是把管控的具体权限给到了公司自己,这里还不能只遵从没有外规要求就可以不做这个原则。特别是这次ZS的处罚通知出来后

观点3:要做到有法可依,作为后台支持部门,更要把权力关进笼子。

观点4:从职责来说:投资经理在交易时段在非交易室的环境下,也需要做一些研究工作吧。从敏感信息流动的角度来说,工作电脑也可以传递敏感信息,是否也要集中管理呢。工作电脑不像手机这样隐蔽和移动性强,对工作电脑也有别的管理措施,比如桌面监控..那先从有无必要对投资经理的手机进行管理讨论;然后再从管理的角度,如何管理投资经理。工作电脑的管控手段要多一些,还可以录屏。


【投资助理能否参与交易询价】

问:投资助理能参与交易询价吗?是否合规?

观点1:这个问题核心是询价是否为债券交易的一个环节。

观点2:询价应该是交易的环节,其实也不必这么在意询价划分在哪个环节,关键是为了防止组合经理利益输送,即买卖决策、交易对手、价格、交易方式都由组合经理一个人决定。所以,部门加权限的隔离比同在一个部门而只隔离权限更有效。

观点3:交易询价由投资经理参与,在日常业务运作中完全没有必要,由交易部集中询价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防止利益输送的行为。早期很多基金公司由投资经理参与询价还是出现了不少问题。还有一个原因是不像股票的高流动性,大量债券没有的足够的流动性,如果询价不分开,从公司管理的角度来说无法控制。


【资管子公司申请公募牌照的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

问:资管子公司申请公募牌照的条件中:“近3年月均权益类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50 亿元。”这个规模的口径是按权益类产品合计,还是按权益类资产持仓(如果是FOF是否按穿透至底层规模合并计算)?

观点:产品口径。


【交易时间的定义】

问:“交易时间”是怎么控制的?按集中交易时间,还是按开展的业务标的里最晚交易时间?

观点1:按照实际的交易时间,有港股的时间不太一样。

观点2:一般理解是股票的交易时间。

观点3:有的从严执行了,银行间债券交易不是到15点,反正基本的肯定是覆盖股票交易时间。

观点4:至少是要覆盖股票交易时间的。但从控制手机的目的是防范内幕交易和违规交易来讲,债券和股票等其他标的没什么区别。而且债券交易时间不交个人通讯工具,将更难防范内控指引里严禁使用个人通讯工具开展债券投资交易询价等活动。(如果债券投资经理不从事债券询价行为,也需要交手机,防止与外部机构谈交易)

追问:那债券的交易时间?是按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时间,还是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时间?

观点:按银行间债券交易时间。


【同业存单指数基金属于混合类基金】

问:某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这种投同业存单的指数基金,类别属于混合类吗?

观点1:根据《公开募集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分类,它是混合基金,但是属于资管新规里面规定的固定收益类产品。所以可以明确,公募基金层面,同业存单不按债券,按存款控制了。因为这个基金既不是股票基金,也不是债券基金,也不是货币市场基金,也不是FOF,按《公开募集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中第(五)项的规定,就是混合基金。

观点2:同业存单是货币市场工具,要按投资品种定义也只能靠第(三)项,但货基又不能跟指数挂钩,不能选第(三)项,那也没别的选,只能选第(五)项了。是法规自身原因导致的牵强,不需要纠结。

观点3:问过基金公司,主要是存单啥都不靠,公募又是监管批的,排除法,就选了混合类。

追问1:如果资管产品投这类基金,是按照他自己的定性混合类基金还是按照资管新规里的固收类?

观点:混合基金,但是属于固定收益类产品。这是两个不同的维度。

追问2:那资管产品如果投资这类基金可以算是固定收益类资产吗?一般合同中不会把混合类基金约定为固定收益类资产,投公募能否穿透?

观点1:哪一类都不算。

观点2:不能算固收。

观点3:可以算固收, 按资管新规的口径,它就是固定收益类产品。

观点4: 不会把混合类基金约定为固定收益类资产,理论上要穿透。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四)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五)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资管计划投ABS次级】

问:资管计划投ABS次级是否要穿透计算杠杆?

观点1:此前电话咨询zjx,反馈如下:1.xh这备案产品的要求,满足指导意见和合规意见里面穿透原则合并计算即可,但是具体的计算公式是没有的;2.zjx这边要求只要是满足上述条件即可,需要看ABS产品杠杆满足新规的要求是谣传;3.建议具体计算公式可以跟证监会探讨;4.建议与同业之间探讨。

更新反馈如下:如果ABS本身杠杆符合资管产品杠杆比例,就可以投。所以投资范围可以有ABS次级,说明投资限制(ABS的杠杆不超过产品类型的比例)即可。

观点2:一是明确说可以投;二是把比例说出来了, 如果产品是固定收益类产品是3倍,混合类是2倍、权益和商品类是1倍,ABS优先和次级也需要满足这个要求。

观点3:A可以投,但是投要符合比例,然后一般ABS根本不满足这个比例,监管口径未变化。


【资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相隔离】

问:关于资管业务与其他业务相互隔离,尤其是投顾业务隔离,是近年来监管处罚出现的比较多的案例,但如果这两类业务都只涉及FOF投资,利益输送的可能性是不是相对较小,有没有放松的口径?私募资管业务,和资管部门做的ABS业务,是否也应该隔离?

观点:资管做ABS业务和私募资管业务要隔离。


【资管产品所投资产的风险等级评定】

问:《资管指导意见》第十六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做到每只产品所投资资产构成清晰,风险可识别。”对这个规定怎么理解?

观点:产品做风险等级评定是要考虑所投资产的风险情况。

追问:这里的投资资产的风险等级是指每笔资产还是组合整体水平?例如对于风险等级R3的产品,是否可以配置大部分低风险的资产,一小部分的高收益资产?

观点:组合整体,对单个产品的风险评级,产品的风险评级理论上已经考虑到了不同风险等级资产的权重因素。


【调整集合计划的开放期】

问:集合计划的开放期,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自己随意调整吗?如刚好是开放期,然后延长几天,这种是否可行?

观点1:不行。

观点2:有合规风险,人少可能还好,即使出了问题,补材料也比较方便。

观点3:有部分券商这样做过,但是各家合规尺度不一样。有部分券商官网是披露过这种信息,但是这种产品都是2-3户的那种产品。可能认为投资者同意,不影响实质投资运作即可,但是是不是能取得监管机构认可不知道,比如是否属于触犯了随意设定临时开放这种嫌疑。


【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报告事项】

问:有“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果报告事项”么?是在哪里报送的?

观点:有的,在zjx备案系统报送。


【资管产品收益不好能否调低或不收管理费】

问:如果资管产品收益不好,能否调低或不收管理费?这种会不会有保本的嫌疑?(从当前的情况看,已经亏损,并且后续还会继续亏,业务部门想让利客户,通过补充协议来调低未来的管理费)

观点1:应该可以。

观点2:有保本的嫌疑,不收管理费嫌疑更大。虽然最终落脚点都是维护客户收益,但是还是有保本保收益的嫌疑。

观点3:调低和返还是两个事情,调低问题不大,但不收或者调的太低感觉也不合理,有点假。没收的不收了不算返还。

观点4:可以分段,后面不收或者调低,前面收的不能返还。业绩报酬已经提取了的不能不给,如果有的话. 不然就属于 直接或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观点5:调低未来管理费不算返还,公告说清楚调整时点,估值计提管理费的时候严格遵照执行就可以。换个角度理解,管理人管理水平体现在管理费和业绩报酬上,如果业绩不好,还不允许自省调整了?不过还是不能调低的太离谱。

观点6:不能返还,可以调,但不宜调到0不收。


【资管产品账户的监控】

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关联方认购资管产品,账户在实操中如何监控?

观点1:定期报关联方持有人名单给xh。

观点2:事后监控排查。

志愿者观点:可结合公司内控关于公平交易、关联交易的要求,遵循投资者利益优先的原则,对账户进行监控。另外,账户监控说明作为备案所需的材料,也可根据所提交的说明进行监控。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对该资产管理计划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资管计划终止后能否进行份额转让】

问:某集合产品已经到期终止,但持有部分流动性比较低的资产,不能一次性清算完毕,目前处于已终止待清算状态。现在有投资者想把自己的份额转让,但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已停止服务,请问管理人分TA能否依据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的份额转让协议办理份额转让登记?

观点1:份额转让的是收益权,实操主要关注能否变更登记。

追问:业务部门说技术上可以在分TA上实现一方投资者份额调减,另一方调增,但肯定与产品终止时中国结算登记的投资者持有明细不一样。不知道这样有没有风险?

观点:转让的是收益权,产品已经终止了,都已经部分清算了。正常情况下份额应该动不了。

【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并按规定办理份额变更登记手续。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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