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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的生命周期》(节选)|琦宇荐读第14期

B. Reiser & Dean 黄琦宇
2024-08-23

琦宇荐读

Suggested Reading


德纳·布雷克曼·雷塞

作者简介:德纳·布雷克曼·雷塞(Dana Brakman Reiser)是布鲁克林法学院的百年法学教授。布雷克曼·雷塞教授的专业领域是公司法、非营利组织、物权法和社会企业,她在公司、社会企业、非营利法、财产以及信托和遗产等领域教学。她是慈善组织和社会企业(追求社会使命的企业)的法律和金融专家。她在社会企业方面最全面的工作是《社会企业法:信任、公益与资本市场》(牛津大学出版社,2017年)(与史蒂文·迪恩教授合作)。


史蒂文·迪恩

作者简介:史蒂文·迪恩(Steven Dean)是布鲁克林法学院的副院长和法学教授。迪恩教授是丹尼斯·布洛克国际商法研究中心的联合主任。他的专业领域是社会企业、避税、税收支出、避税天堂和税收政策。他与德纳·布雷克曼·雷塞合著了两本书:《营利性慈善事业》(牛津大学出版社即将出版)和《社会企业法:信托、公益与资本市场》(牛津大学出版社,2017年)。


原编撷要

Abstract


在本文中,布雷克曼·雷塞教授和迪恩教授认为,社会企业法的价值在任何时候都无法得到充分评估,因为“在社会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选择的利润和社会使命的平衡所面临的不同威胁起伏不定。”新颖的社会企业形式帮助企业家建立寻求利润和公共利益相结合的企业,但这还不是故事的全部。他们强调,成长发展对每家社会企业和整个行业都很重要。为此,他们呼应了塔克教授在第10章中的分析,认为创造性合同可以帮助社会企业家融资,并表现出对坚定使命的长期承诺。


正文节选

Excerpts


《社会企业法:信托、公益与资本市场》

一、引言


社会企业的生命周期——获得合法性,追求成长发展和实现稳定——在每家社会企业层面和整个社会企业部门的集体层面上展开。迄今为止,社会企业法的大部分工作都集中在通过发展专门的法定组织形式使双重底线(译者注:即社会价值底线与经济价值底线)合法化。


这些努力在提供法定组织形式方面取得了非凡的成功,甚至打破了特拉华州法律的黄金标准。这些进步不仅为个体企业家提供了完全适合其双重底线企业的工具,而且还使得从制度上接纳社会企业非常规地混合利润和公共利益的情况广告天下


现在,重点应该开始转向推动该行业的扩张。为了使社会企业法继续催化社会企业部门,它必须超越发展组织形式,转向部署成长发展工具。律师和法律学者可以而且应该转向设计工具,帮助企业家和投资者找到彼此并相互信任,并帮助说服员工、消费者和其他关键群体要对他们同行的决心有信心。成功将使个别公司能够筹集到扩张所需的资金,从而滋养整个行业。失败将使社会企业家在保持其双重底线的同时缺乏扩大初创企业规模所需的资源。


最后,为了使社会企业部门长期蓬勃发展,社会企业法必须帮助对社会使命的承诺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保持存在。如果每家企业的私人利润和公共利益的混合都能通过连续的企业主生存下来,并且超越任何特定实体的消亡,那么社会企业部门整体将表现出同样的稳定性。本文概述了社会企业的生命周期所面临的挑战,并提供了旨在帮助社会企业运动和每家社会企业找寻前行之路的法律工具和技术。


正如社会企业部门整体寻求合法性和成长发展(也许还有一种不朽)一样,每家拥有双重底线的企业亦如此。这些社会企业都是营利性公司,在实现社会价值的同时为所有者追求利润。但它们并不完全相同。社会企业在他们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方面填补了每一个可以想象的细分市场。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在社会企业的生命周期中也占据了非常不同的位置。


虽然任何企业在成熟之前都要经过不同的阶段,但是双重底线企业的混合性质赋予社会企业的生命周期以特别重要的意义。在社会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选择的利润和社会使命的平衡所面临的不同威胁起伏不定


在成立之初,社会企业需要确保他们有一个安全的空间来追求他们的双重使命,并使自己与市场上的其他公司区分开来。专门的法定形式可以协助这两项工作,在内部使受托人和管理者的双重底线概念合法化,并向投资者、员工、供应商和消费者广而告之


随着社会企业寻求展示概念证明、成长发展和规模,他们对资源的需求也在增加。为了满足这些要求,社会企业家需要找到同样承诺双重使命的投资者、员工和消费者,并说服他们相信他们自己的使命承诺可以信任


在这里,法律再次提供了解决方案:这次是以包括可靠的信号和执行机制的创造性合同(Creative Contracts)形式——使命保护毒丸计划(Mission-Protecting Poison Pills,简称MP3s)。即使乌云与黯淡之阴影笼罩着社会企业,他们也可以通过设计交易结构和治理制度(出售或解散)来管理其社会使命


五、结论


图片来源:http://racolblegal.com

社会企业法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律师要成为双重使命企业的真正盟友,他们必须坚持下去。专业化的形式使社会企业的双重底线合法化,使它们在法人实体的分类法中占有一席之地。


为了巩固这一富有表现力的胜利,并帮助成功的社会企业成长和扩大规模,律师应该转向起草创造性合同,以向利益相关者保证彼此的承诺。无论这些合同是自我执行的使命保护毒丸,如灵活性低收益证券(Flexible Low-Yield Paper,简称FLY Paper)[1],员工或消费者选择,还是依赖于外部机构,如认证机构,门户网站或交易所,它们发出信号并确保使命承诺的能力是其力量的关键。


[1]灵活性低收益证券是一种低于市场收益率的长期性票据,如果企业家出售其股票,该证券持有人可以将其权益转换为股权。这样一来,灵活性低收益证券(一种视情况而定的可转换债务工具)通过递给对社会企业平衡社会使命与利润的承诺持怀疑态度的投资者们一颗使命保护毒丸,使得这些投资者安心。


此外,无论成功与否,所有社会企业最终都将面临长期存续的挑战。任何领导者或投资者都不能永远持续下去,如果社会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想要在有生之年或投资范围之外管理他们的使命,那么规划继任和解散的可能性至关重要在考虑这些困难时刻时,法律可以提供安慰和解决方案——至少对于那些拥有资产的社会企业来说。交易结构、合同条款和治理等方法都可以在牢记使命的基础上被有效部署利用。


社会企业远未同质化,但它们都面临着一个以特别的和可预测的方式挑战其使命承诺的生命周期。本文为设计法律工具的项目拉开了帷幕,以便在社会企业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适应和协助它们。我们期待着社会企业们随着时间的推移继续扩大和完善。



文章来源:Means, Benjamin and Yockey, Joseph W.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Social Enterprise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223-240.


翻译:黄琦宇


申明:本译文旨在促进科学研究,仅供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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