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企业法国际手册》引言:社会企业概念界定的两种方法与社会企业身份取得的两种模式
琦宇荐读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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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利·彼得
编者简介:亨利·彼得(Henry Peter)是日内瓦大学法学院的正教授,自2017年以来一直是国际知名大学日内瓦慈善中心的创始人和负责人。30多年来,他的教学和众多出版物一直专注于公司的结构和治理及其社会责任和宗旨。2014年,他发起了“慈善系列”,在日内瓦大学举办了一系列成功的公开会议。此外,他还是多个处理治理和道德问题的组织的成员,并在公共实体以及基金会、协会和私营公司的多个董事会任职。
卡洛斯·巴尔加斯·瓦塞罗特
编者简介:卡洛斯·巴尔加斯·瓦塞罗特(Carlos Vargas Vasserot)是西班牙阿尔梅里亚大学商法正教授,也是社会经济法和合作企业研究中心(CIDES)主任,该中心在几年内已成为西班牙的学术标杆,具有重要的国际影响力。他拥有广泛的科研生涯,撰写了80多篇论文和几本学术书籍,并因此获得了一些科学奖项。他目前是三个R&D&I项目的首席研究员,这些项目涉及企业社会创新、社会企业和社会合作社,这些项目目前是研究的主要领域。
海梅·阿尔卡尔德·席尔瓦
编者简介:海梅·阿尔卡尔德·席尔瓦(Jaime Alcalde Silva)是智利天主教大学法学院私法副教授。15年来,他的教学和出版物主要集中在合同法、土地法、公司法以及社会企业和合作社。他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担任智利共和国经济、发展和旅游部的社会企业和合作社领域顾问。2015年,他协调了智利商法典150周年纪念活动。自2016年以来,他参与了详尽阐述智利新商法典项目的委员会。
手册引言
Introduction
在过去的二十年中,企业家的活动和商业路径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自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以来,尤其是由于2015年通过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s)所带来的意识和期望,企业家精神已变得更加关注社会、环境和(良好的)公司治理。许多研究者建议,法律应该适应这种新范式,旨在超越特定公司可以或必须作为单方面和外部性承诺而采取的企业社会责任(CSR)做法。因此,公司法得到了修改,从而为社会企业创造了新的形式或地位。
然而,这种变革(演进)远未完成。不同的举措,包括公司法以外领域(如公共采购法或竞争法)的法律改革,以及企业界本身的承诺,正在传播这些想法,作为反映公司社会新角色的公司新理论的一部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被普遍接受的事实预示着,我们正面临着一次范式转变,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期望获得一张社会性经营许可证。这一转变甚至超出了法律领域,带来了重要的经济挑战。
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s, SEs)涵盖了日益广泛且形式多样的经济活动。然而,分析社会企业需要跨越的第一座大山便是概念边界的勘定,因为使用该术语的背景不同,其所暗指的现实情形就不同。关于社会企业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从各国立法和政府通过对公共政策、学术研究甚至社会企业家精神的设计可以看出,不同的模式被强调为社会企业这一现象的基本特征。不出所料,具体的法律形式在数量和类型上强调不同的特征。合作社(Cooperatives)和互助协会(Mutual Societies)具有最显著的特点,而不同的新兴形式则坚持通过非常规结构和社会创新来创收。在这两种情况下,它们都被视为社会企业。
社会企业的范围相当广阔,以下仅举出最著名的公认社会企业形式:混合公司(Blended Firms),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例如L3C),共益企业(Benefit Corporations),双重或多目标实体(Dual- or Multi-purpose Entities),以及灵活或社会目的公司(Flexible- or Social-purpose Corporations)。此外,当我们考虑不同国家的文化现实时,这种概念界定之困难变得更加复杂。欧盟委员会最近发布的名为“欧洲的社会企业及其生态系统”(2020年)的比较报告描绘了社会企业分散在不同国家内部法律中的内容。
要想界定社会企业的概念,首先要确定两种主要方法,这些方法在地理上与盎格鲁撒克逊世界和欧洲大陆有所关联。
盎格鲁-撒克逊世界倾向于采用功能性方法(Functional Approach),并专注于社会企业追求的目标。如果一家公司的目标是创造独立于所采用的法律形式的社会价值,那么它就被认为是社会性的。所以,一家公司之所以是社会企业,是因为其所追求的目标,而非其组织方式。因此,即便一家公司在追求非营利目标的同时,还伴随有所产生的收入专门用于该非营利目标的经济活动,其亦被认为是一家社会企业。但是,当营利性公司开展有意产生积极社会和环境影响的活动时,也可以被视为社会企业。参与社会创新的公司也可以被视为社会企业。总之,关注点在于这些企业家及他们通过经济活动所生产的社会变革。
同时,在欧洲大陆的传统中,社会企业是通过制度性方法(Institutional Approach)定义的。重点要么是通过公共援助而对特定的隐形或边缘化群体所实现的社会包容,要么是一些标志着社会企业概念边界的内在性社会、经济和治理特征。遵循这种制度方法,大多数社会企业都是私营非营利组织,提供符合其造福社区的明确目的的商品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企业的范围取决于经济(持续生产商品或提供服务、高度自治、重大经济风险和最少量的有偿工作)、社会(使社区受益的明确目标和一群公民推动的倡议)和治理(独立于资本所有权的决策权,参与性,以及利润有限分配)因素。
盎格鲁-撒克逊人对社会企业的态度以各种方式实现。其中最普遍的是共益企业认证模式和共益企业立法模式。认证式共益企业(也称为B Corporations或B Corps)是从一个非营利实体获得特定认证的公司。共益实验室(B Lab)和拉丁美洲的共益系统(Sistema B)是全球网络的一部分,旨在改变全球经济,造福人类、社区和地球。他们的私人认证系统基于所谓的共益影响力评估(BIA),帮助企业衡量其对多个领域的影响,例如环境、社区、客户、员工和治理。
共益企业通常被称为“三重影响公司”,因为它们追求特定经济活动的发展,并在社区和环境中引起积极的转变。这些共益企业虽然是商业公司,但它们将透明度、员工参与以及社会或环境目的与盈利目标一起考虑,创造社区福祉,可以在任何利益相关者普遍接受的指标和可验证的标准下量化。因此,这种创业形式的三个主要特征是:1、有益的目的;2、社会平衡;3、对任何利益相关者具备透明度。
这些公司在美国、加拿大、欧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通过位于韦恩(宾夕法尼亚州)的非营利组织共益实验室(B Lab)获得认证。在拉丁美洲,则在共益实验室的支持下由共益系统(Sistema B)来进行认证。共益企业的悠久历史和广泛的覆盖范围巩固了它作为最知名和最受尊敬的全球标准之一,以承认公共目的驱动型公司的存在。在欧洲,基于认证程序的模式受到越来越多公司的支持,特别是在英国、意大利、荷兰、法国、西班牙和德国,从而增加了社会企业的数量。
第二种诞生于盎格鲁-撒克逊背景下的形式是共益企业立法模式,该模式出现在次贷危机之后的2010年,美国马里兰州颁布了第一部法律,承认共益企业是一种差异化的公司类型。截至2013年,美国有37个州(除哥伦比亚特区外)加入了这一运动。在另外四个州中,目前有关于社会企业的法案正在讨论中。美国颁布的大多数法律都受到小威廉·克拉克(William H. Clark Jr.)在共益实验室和美国可持续商业委员会的支持下编写的《示范法》的启发。
美国的立法设计对加拿大、意大利、法国和几个拉丁美洲国家(如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乌拉圭)来说是鼓舞人心的,这些国家已经承认了类似的公司形式或地位。拉丁美洲的立法政策并没有忽视这一现象。伊比利亚-美洲总秘书处(SEGIB)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开展了一项研究项目,以支持拉丁美洲的22个政府、以及葡萄牙和西班牙,创建了一个监管和立法框架,以承认并激励公共目的驱动型公司。
本手册共三部分,旨在作为一张帮助在社会企业的群岛中航行的地图。第一部分描述了社会企业运动(Social Enterprise Movement)的不同方面,这一术语由社会学所提出。它被指定为一个非正式网络(或一组网络),寻求促进集体行动以实现共同目标的个人和团体的持续承诺是其特征。利维亚·文图拉(Livia Ventura)解释了社会企业运动与混合组织形式的诞生之间的联系,这些组织形式在市场上实现了利他主义。卡洛斯·巴尔加斯·瓦塞罗(Carlos Vargas Vasserot)通过特定监管模式描述了欧盟对社会企业的日益认可及社会企业的重要性。朱利亚·内里-卡斯特拉坎(Giulia Neri-Castracane)通过两项建议来处理社会企业的治理维度,以调和美国和欧洲对这一概念的态度。西格丽德·赫默尔斯(Sigrid Hemels)解决了社会企业有争议的税收待遇问题。马蒂厄·布兰克(Mathieu Blanc),让-吕克·切诺(Jean-Luc Chenaux)和埃德加·菲利宾(Edgar Philippin)从社会企业中总结出了另一个越来越有趣的主题,这一主题任何公司都可能遇到,即企业目标以及社会管理者必须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以作为治理系统的一部分。从一般的角度来看,米兰·迪亚斯-丰塞(Millán Díaz-Foncea)和卡门·马库埃洛(Carmen Marcuello)解释了社会企业产生的概念辩论与方法。安东尼奥·菲奇(Antonio Fici)描述了2011年社会企业倡议(Social Business Initiative)后欧盟的情况。丹尼尔·埃尔南德斯·卡塞雷斯(Daniel Hernández Cáceres)追溯了社会企业和合作社之间的联系。最后,费代丽卡·马萨·萨鲁佐(Federica Massa Saluzzo),大卫·卢齐尼(Davide Luzzini)和罗莎·里库奇(Rosa Ricucci)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公司进行了比较分析,以展示社会企业家如何在经济中创造系统性变革。
手册的第二部分涉及共益企业及其认证。首先由马里奥·斯特拉·里希特(Mario Stella Richter),玛丽亚·露西亚·帕瑟(Maria Lucia Passador)和塞西莉亚·塞尔托利(Cecilia Sertoli)展示了关于这一现象的趋势和视角。这种现象需要共益企业在市场上有合适的行为框架;这项创新分析由玛丽亚·克里斯蒂安娜·都铎(Maria Cristiana Tudor),尔萨·伯纳迪克(Ursa Bernardic),尼娜·苏特(Nina M. Sooter)和朱塞佩·乌加齐奥(Giuseppe Ugazio)进行。共益企业运动始于由共益实验室及其全球子机构领导的私人认证流程。即使其相同或不同的名字被立法采纳,共益实验室的认证也没有停止。安娜·蒙蒂埃尔·巴尔加斯(Ana Montiel Vargas)解释了共益实验室的作用以及共益企业的认证过程。接下来三章涉及与这种公司形式相关的不同法律方面。路易斯·埃尔南多·塞布里亚(Luis Hernando Cebriá)介绍了有关共益企业和其他公共目的公司的法律。布莱恩·麦考尔(Brian M. McCall)解释了它们在普通法传统中的接受程度。何塞·米格尔·埃姆比德·伊鲁霍(José Miguel Embid Irujo)探讨了共益企业在概念没有得到法律承认的系统中的可行性。最后,乔纳森·诺曼德(Jonathan Normand)和维罗妮卡·德文宁(Veronica Devenin)提供了有关利益相关者资本主义的真实世界课程,展示了共益实验室和共益企业运动如何催化社会变革。
最后,第三部分提供了全球目标驱动型公司的国际概述。所选择的方法包括选择相关国家,其列表遵循字母顺序,并有一位或多位当地作者描述其各自法律制度情况。在一些国家,已经存在涉及社会企业或其某些形式的各种性质的法律和条例;在另一些国家,其仍然是一种描绘它们相貌的习惯法。选定国家或地区名单如下:阿根廷(但丁·克拉科尼亚)、澳大利亚(伊恩·拉姆齐和米希卡·乌帕德亚亚)、巴西(雷切尔·阿维拉尔·索托迈奥尔·卡拉姆和卡利斯托·萨洛芒·菲略)、比利时(大卫·希兹)、加拿大(辛西娅·贾尼奥卡沃)、智利(海梅·阿尔卡尔德·席尔瓦)、中国(李健、赵萌和徐彩云)、哥伦比亚(弗朗西斯科·雷耶斯·维拉米扎尔)、厄瓜多尔(埃斯特万·奥尔蒂斯·梅纳和何塞·伊格纳西奥·莫雷洪),法国(大卫·希兹)、德国(杰拉尔德·斯平德勒)、中国香港(谢嘉奎、蔡雯雯、扬托·钱德拉和吉尔伯特·李)、印度(普尼塔·戈尔、鲁帕利·米斯拉、苏曼·洛德、莫诺米塔·南迪和南迪塔·米什拉)、意大利(利维亚·文图拉)、日本(松本信子)、卢森堡(大卫·希兹)、墨西哥(路易斯·曼努埃尔·梅扬)、秘鲁(克劳迪娅·奥乔亚·佩雷斯和胡安·迭戈·穆希卡·菲利皮)、葡萄牙(德奥琳达·梅拉和玛丽亚·伊丽莎白·拉莫斯)、南非(理查德·布拉德斯特里特和海伦娜·斯托普)、韩国(贤钟基)、西班牙(保拉·德尔·瓦尔·塔伦斯)、瑞士(亨利·彼得和文森特·普法马特)、荷兰(科琳·塞雷斯和蒂娜·德·摩尔)、英国(斯泰利奥斯·安德雷达基斯)、美国(艾丽西亚·普勒霍普尔斯)和乌拉圭(卡洛斯·德·科雷斯·赫尔格拉,帕特里夏·迪贝洛和娜塔莉亚·休斯)。在第三部分的结尾,卡洛斯·巴尔加斯·瓦塞罗特提到了其他欧洲国家(芬兰、斯洛文尼亚、丹麦、罗马尼亚、希腊、拉脱维亚、斯洛伐克、保加利亚和立陶宛)的情况。
作为编辑,我们希望本手册总体上能助力各国对社会企业的了解与辩论,尤其是对共益企业和其他形式的目标驱动型公司的了解与辩论。
文章来源:Peter, Henry, Vargas Vasserot, Carlos and Alcalde Silva, Jaime. The International Handbook of Social Enterprise Law: Benefit Corporations and Other Purpose-Driven Companies. Springer Nature, 2023: 1-5.
翻译:黄琦宇
申明:本译文旨在促进科学研究,仅供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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