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决定形式:社会企业选择法律结构的商业模式路径》(节选)|琦宇荐读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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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韦斯塔韦
作者简介:凯尔·韦斯塔韦(Kyle Westaway)是韦斯塔韦——一家为社会企业家提供咨询的精品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兼管理合伙人。在成为律师之前,韦斯塔韦是一位创业者。2007年,韦斯塔韦与一些朋友共同创立了一家初创公司。他们四处寻找一家了解早期创业公司所面临的挑战的律师事务所,但没有找到一家他们喜欢的。大多数律所陷入了陈旧的商业模式,不适合为早期创业者服务。
因此,韦斯塔韦决定创办一家“由创始人服务创始人的(for Founders by Founders)”律师事务所。自2008年迄今,在过去的14年中,韦斯塔韦一直与以下各方合作:自力更生且由风险投资支持的领先初创公司;大团队和独立创作者;营利性组织、非营利组织和共益企业。然而,他们团结在一个共同的事业中:建立举足轻重的公司。
原编撷要
Abstract
在本文中,韦斯塔韦先生为社会企业家及其顾问提供了选择法律形式的指导。他解释说,公司预期的商业模式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这一决策。他提供了一个有用的类型学,包括被描述为“买一捐一”、“道德供应链”、“直接雇用”、“共享所有权”和“交叉补贴”的模型。反过来,这些商业模式又可以根据财务目标和社会目标之间的冲突程度或一致性来区分。
韦斯塔韦先生认为,特定的社会企业形式(如共益企业)通常非常适合财务目标与社会目标相冲突的企业。当确定的社会目标与为投资者创造回报不冲突时,传统的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商业实体通常是最佳选择。
正文节选
Excerpts
图片来源:https://instagrambusinesses.com
一、引言
社会企业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结构。社会企业家选择的结构必须由组织的运作提供信息。就像一个好的建筑师在起草设计图前试图真正了解一个空间将如何使用一样,一个好的社会企业律师需要时间来了解社会企业想要实现的影响,以及其创始人打算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因此,商业模式为法律结构提供了信息。
本文旨在帮助社会企业家及其律师遵循清晰简单的流程,为社会企业选择最佳法律结构。笔者在开发与改进该框架的过程中做了以下工作:与数百名社会企业家合作;从该领域的其他律师同仁那里获得明智的意见;对该话题进行研究与教学。虽然决定从来都不简单,但这个过程的目标是减少复杂性和混乱,同时为社会企业家提供一些明确的选择;将潜在法律结构的数量从七个缩小到三两个。
请注意,本文的目标是提供一般性指导。将此框架视为经验法则,它可能对80%的社会企业家有效。虽然该框架对大多数社会企业家都有帮助,但有些边缘情况没有一个单一的框架可以解决。因此,请使用此框架作为与称职的社会企业律师交谈的指南。
二、商业模式
表1 社会企业最常见的商业模式
资料来源:Means, Benjamin and Yockey, Joseph W.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Social Enterprise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297.
在选择社会企业商业模式之前,定义一个商业模式到底是什么,以及社会企业商业模式与传统商业模式的区别是有帮助的。
根据琼·马格雷塔(Joan Magretta)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的文章《为什么商业模式很重要》,商业模式“本质上是故事——解释企业如何运作的故事。一个好的商业模式可以回答彼得·德鲁克的古老问题:谁是客户?客户看重什么?它还回答了每个经理必须问的基本问题:我们如何在这个业务中赚钱?解释我们如何以适当的成本向客户提供价值的基本经济逻辑是什么?”
迈克尔·刘易斯(Michael Lewis)在他的《新事物》一书中给出了一个简单的定义:“它真正的含义是,你计划如何赚钱。”
对于社会企业家来说,商业模式就是这一切,再加上其社会企业计划如何创造影响力。因此,社会企业商业模式的定义可能是运营如何产生财务收益和使命相关收益。换句话说,社会企业商业模式是它追求财务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手段。
表2 将商业模式细分为三类
资料来源:Means, Benjamin and Yockey, Joseph W.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Social Enterprise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298.
表1列出了最常见的社会企业商业模式。该列表当然不全面,但这是一个很好的起点。这些特定的商业模式中的每一个都属于表2中所示的三个商业模式类别之一。请注意,有可能(但不完全常见)混合了各种商业模式,该混合问题稍后本文将更全面地讨论。
......
四、结论
请使用此框架作为指南。构建社会企业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使用商业模式驱动的方法有望为帮助社会企业家及其律师权衡最佳选择提供一个很好的起点。请记住,功能决定形式。
文章来源:Means, Benjamin and Yockey, Joseph W.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Social Enterprise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296-317.
翻译:黄琦宇
申明:本译文旨在促进科学研究,仅供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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