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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企业的社会锁定与合作社形式》(节选)|琦宇荐读第16期

TamaraBelinfanti 黄琦宇
2024-08-23

琦宇荐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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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玛拉·贝林凡蒂

作者简介:塔玛拉·贝林凡蒂(Tamara Belinfanti)是纽约法学院的莱斯特·马丁法学教授。贝林凡蒂教授的研究侧重于公司治理体系设计以及公司与社区之间的关系。她在有关代理咨询行业、公司宗旨、高管薪酬以及最近的股东权利和管理等背景下撰写公司治理的文章。贝林凡蒂教授设计了一门交易技能课程《公司、合同和公司实践》并进行教学。


原编撷要

Abstract


在本文中,贝林凡蒂教授认为,合作社形式作为社会企业的载体的作用被低估了。几个世纪以来,社会使命和利润的结合一直是合作社的一个决定性特征,它们对利益相关者声音的包容继续为识别和维护社会使命提供了一种有吸引力的方法。贝林凡蒂教授承认,与其他传统的商事组织形式相比,使用合作社形式的成本更高,但是当社区寻求使用自己的资源解决问题,以及当锁定企业的社会使命至关重要时,合作社将是最合理的。


正文节选

Excerpts


图片来源:https://davisfood.coop

一、引言


正如本文所描述的那样,在美国,“社会企业”一词没有一个确定的含义。从根本上说,这个词表明一个企业具有一个试图通过市场手段来解决已确定的社会问题的迫切需要和运营模式。因此,社会企业往往具有提供利润和社会价值的双重使命。它们不是纯粹的公益或慈善努力,也不是纯粹为了营利。因此,它们可能不适合我们任何传统的“现成”实体形式。


近年来,自认为是社会企业的实体激增。伴随这种激增的,还有一场关于“哪一现成的实体形式最适合确保这种使命的二元性”的辩论。是传统的C型公司[1]吗,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亦或可能是更新的混合形式之一,如共益企业、社会目的公司或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L3Cs),其法律架构明确设计为允许并接受这种二元性?


[1]根据美国联邦所得税法,C型公司是与其所有者分开征税的任何公司。C型公司与S型公司不同,后者通常不单独征税。许多公司,包括大多数大公司,在美国联邦所得税方面被视为C公司。C型公司和S型公司都享有有限责任,但只有C型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上述所有商业形式都提供了有吸引力的现成功能,使它们成为“同类最佳”社会企业形式的可行候选者,但本文考虑使用一种较少讨论且可能边缘化的商事组织形式——合作社形式


促使这一调查的是两个观察结果。首先,现代社会企业的双重使命诉求似乎与数百年来将支持社会使命与经济回报相结合的合作社形式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其次,也许比任何其他营利性实体形式都更能体现合作社模式,它似乎特别适合从投资者手中获得合作社的社会使命——我称之为“社会锁定(Social Lock-in)”。


正如资产锁定和资产分割被认为是其他商业形式吸引资本和促进实体长期生存的重要特征一样,社会锁定对于默认寻求社会和经济价值回报的社会企业实体可能同样重要。本文进行了一项思想实验,探讨合作社形式如何通过默认治理规则、盈余分享规则、税法和非约束性规范的组合来确保社会锁定。


为了更具体地探讨这个问题,本文首先将社会锁定的概念置于资产锁定和资产分割的相关文献范围内,并提出,对于一些社会企业来说,除了资产锁定之外,社会锁定可能也是必要的。就其最基本的形式而言,目前设想的社会锁定包括:使社会企业的社会使命免受企业中投资参与方瓦解的影响。


然后,本文探讨了合作社形式的核心特征:历史、法律框架、传统商业模式、内部治理实践模式和盈余分享规则。主要的收获是,合作社形式仍然特别适合于锁定对社会目标的承诺


即便如此,由于缺乏统一的合作框架和法律,合作社形式的成本很高,因为收集信息和设立合作社的成本较高,也因为它对非赞助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可能较低。我探讨了“新一代”合作社法规如何在某种程度上缓解后一种担忧,这些法规试图重置资本与赞助人之间的默认治理和经济关系。


总而言之,本文的结论是,传统的合作社模式为那些特别关注社会锁定的社会企业提供了一种有吸引力的现成模式。这并不是说合作社形式是所有社会企业的完美实体选择,也不是说合作社自动标志着对某种社会使命的承诺。事实上,在后一点上,与欧洲普通合作社不同的“社会合作社”的创建是一个警告,即这些合作社不一定是一回事。


相反,本文提出了一个更温和的主张。合作社形式提供了完善的业务结构、治理实践、运营规范、合同技术和支持网络,所有这些都单独和集体地使其成为特别适合关注社会锁定的企业家的工具。


就政策影响而言,合作社结构允许受某社会问题影响的社区代理解决该问题,并就解决方案拥有所有权,这反过来又带来了许多其他好处,例如增加社区内部财富留存、增加就业机会和增加公民参与。


此外,合作社形式非常适合扩大对社会企业家精神运动的参与,不仅包括那些拥有专业知识、资源和关系的人,还包括草根社会创业者。换句话说,当我们参与有关社会企业的对话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会在不知不觉中采用一种叙事框架,过度代表某些社会企业而排斥其他社会企业。


还有一个单独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是重叠的)要点是:合作社模式是否为增加初创经济的多样性提供了一个入口?这个问题值得花费比本文还要多的功夫进行更为详细的研究,但作为一个政策问题,值得指出的是,在美国,合作社似乎表现出非凡的种族、民族、文化和社会经济多样性。


鉴于其丰富的历史和完善的内部治理实践,对社会企业来说合作社模式的潜力非常值得考虑。本文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美国的合作社形式上,并适时与英国、加拿大和意大利作比较。


七、结论


图片来源:https://www.permanentculturenow.com

在本文中,我探讨了合作社模式对社会企业的效用。在这个过程中,我提出,除了有限责任、永久存续、资产锁定等传统特征外,社会企业的另一个考量点是实现社会锁定的能力,即保护社会资产和社会使命的能力


如前所述,社会锁定可以被认为至少有三层含义:1、确保社会企业的社会使命免受股权投资者的要求或控制的影响;2、锁定为实现社会使命所需使用的社会实践和流程;3、锁定社会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于前者将追求社会目的的坚定承诺。


本文通过社会锁定的视角审视了合作社框架,并得出结论:合作社形式通过其默认治理规则、盈余分享规则、税法和非约束性规范的独特组合,为实现高度的社会锁定提供了机制


这种锁定绝非十全十美,因为某一具体合作社灌输和维持这种锁定的程度完全是该组织的自愿行为。合作社法律和原则的作用是激励和鼓舞,而不是发号施令和惩罚。


此外,由于信息收集成本较高和吸引资本的能力受到更多限制,合作社形式的成本可能更高。然而,与其他经常讨论的社会企业形式(如有限责任公司、共益企业或传统的C型公司)相比,合作社模式提供了一揽子相互关联且具有约束力的,能够支持和鼓励社会锁定的法律、规范和价值观


最后,对于所有社会企业来说,可能没有一种“正确”的组织模式。虽然合作社可能不适合每个企业家,但它们肯定具备潜质。合作社形式提供了示范机制和做法,提供了高度的社会锁定。此外,合作社提供了与当今关注的几个政策领域重叠的有趣途径。



文章来源:Means, Benjamin and Yockey, Joseph W.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Social Enterprise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256-274.


翻译:黄琦宇


申明:本译文旨在促进科学研究,仅供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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