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
本文来源: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建议〉学习辅导百问
农村宅基地改革,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关系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大局。《建议》 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这一重大改革举措,明确了“十四五”时期我国农村宅基地改革的主攻方向和重点任务。对此,要深刻领会、全面落实。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需要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农民和土地的关系这一主线,以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为前提,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推动建立适应乡村振兴要求的宅基地制度。一是探索宅基地所有权实现形式。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魂”。重点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的宅基地分配、调整、收回、监督等职能,探索宅基地重大事项决定和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同时,需要处理好集体同农民的关系。二是探索宅基地资格权实现形式。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宅基地资格权。重点探索宅基地资格权人认定机制、资格权权能和多种实现形式、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保障形式、农民建房用地指标保障机制等。三是探索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形式。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是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的重要途径。重点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自营、出租、入股等多种形式,提高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利用效率效益,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性收入。
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分置实现形式,既涉及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也涉及农村民生和社会稳定,需要坚守底线、稳慎推进。必须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动摇,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和物质利益,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宅基地改革需要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农民不接受不能强制推行。宅基地改革需要注重统筹协调、系统集成,做好基础工作,搞好配套改革,强化宅基地规划管控和审批监管,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机制,加强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土地征收等改革的衔接,推动同户籍、财税等领域改革的协调配套,形成完善宅基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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