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会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改革的通知

会理县政府办公室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2024-09-15


会理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改革的通知

会理府发〔2020〕9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单位: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事关农村村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村村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9〕5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深化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川编发〔2020〕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强化部门协作联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经十七届县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清职责,明确任务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相关要求,理清工作任务,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职责任务


1.工作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2.主要任务。一是配齐配强宅基地工作力量。按照机构改革和宅基地审批管理要求,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体系建设,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力量。二是优化制定宅基地审批流程。明确有关部门在宅基地申请到建房全过程中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制作流程图或办事指南等引导性文件。三是编制农村宅基地审批格式文本,对所需佐证资料提供清单。四是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的指导,会同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适时开展动态巡查。


(二)县自然资源局职责任务


1.工作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规划编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房地权属登记等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2.主要任务。一是落实农村宅基地用地规划。按照“多规合一”思路和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好宅基地用地空间,分类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要求。二是保障宅基地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提早介入、主动服务,根据建设时序和进度,原则上按季度集中打捆组织报批农用地转用项目。三是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办理宅基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同意后的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并按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四是做好村民建房验收合格后的不动产登记工作。五是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庄规划、农村集中聚居点规划编制、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工作的指导,会同县农业农村、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适时开展动态巡查。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职责任务


1.工作职责。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质量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施工队伍和工匠管理。


2.主要任务。一是加强与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部门的协作,提供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二是加强乡(镇)、街道工匠队伍建设,建立全县工匠管理台账,协助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工匠培训。三是加强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确保宅基地施工环节房屋质量安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部门适时开展动态巡查。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任务


1.工作职责。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主要任务。一是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机制,成立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办公室(简称“经乡办”),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局工作指导,经乡办、自然资源所等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二是组建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充实工作力量,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配备足量的工作人员,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三是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经乡办、自然资源所等机构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中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四是负责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审批管理程序,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居)民委员会中明确l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五是审批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的农村村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住宅(原拆原建)、新建、改(扩)建住房申请。


(五)相关部门职责任务


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交通干道、林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等情况的,经乡办要及时征求县交通运输、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归口人员现场审查;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的指导。


二、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建设规划许可,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工作。


(一)申请条件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是本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提出申请。


1.农村村民建房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应符合省、州相关规定,具体标准为:


(1)新建、扩建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2)原址重建宅基地用地标准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原宅基地面积超过用地标准的可以适当增加审批面积,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超过30平方米。办理原址重建审批的,需拆除全部老房屋后重建。


2.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建房。建房村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


(二)规划选址条件


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生产用房选址必须符合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在空间规划编制期间应符合村庄规划或村民聚居点规划要求,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修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村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合理编制村规划,统筹安排村域生态保护、耕地保护、产业发展、文化传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农村村民聚居点等空间。


在确定村民聚居点纳入村规划的前提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村一规划或一点一规划原则,先行启动村民聚居点规划。村民聚居点选址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生态公益林、重要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红线、集中式饮用水源点、山洪危险点划定区和地质灾害点划定区等,不得破坏、侵占、损毁河道等水利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信、发电、输变电、水文、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附属设施,并确定防洪排涝、地灾防治、地震断裂带避让和消防等防灾减灾的措施,村民聚居点规划报县政府审查通过后,启动该点农村村民建房审批。


1.农村村民建房禁止占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30米、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新选址的村庄规划区或村民聚居点应选在公路一侧,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标准为:高速公路300米、国道及省道80米、县道50米、乡道15米。


2.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需避开下列电力设施保护区。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交流500千伏、直流500千伏20米,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3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3.农村村民建房禁止占用水利设施的建筑控制区。


(1)中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10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2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小型水库大坝的下游坡脚和坝肩外50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100米的区域为保护范围;各类水库副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均按照小型水库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


(2)渠道按输水过流量,分别从填方渠道坡脚或者挖方渠道渠顶向外划定0.5-8米为管理范围,此范围以外5-10米为保护范围。


(3)其他水利工程设施和渠系水工建筑物应当根据管理和保护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4.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原则上不超过3层(不含3层)。


(1)层高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砌体结构房屋层高不应超过3.6米、《住宅设计规范》住宅层高宜为2.8米的规定以及满足建筑节能的要求,农村住房底层层高不超过3.6米,其余楼层不超过3米。


(2)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如满足“3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任一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


(3)建房户必须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须按程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纳入建设工程基本监督程序。


(三)申请及审查程序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书面申请(详见附件1)。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详见附件2)、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详见附件3),提交身份证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村民小组收到农村村民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详见附件4)、公示情况(详见附件5)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因地制宜按照参考图集设计的“川滇”“新中式”“傣族”“彝族”4种农村民居风貌进行选用,已编制村规划的核实是否符合村规划要求,审查时限是否有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四)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专门的宅基地审批受理窗口,收到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的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即日转交经乡办。经乡办组织相关人员按照办理流程、要件和期限,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中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审批工作。审批工作中,经乡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详见附件7)报自然资源所审查并签署意见。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用途管制、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并提出审批意见,其中,涉及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应在规划确定的村庄或聚居点范围内选址,按程序上报审批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有关要求办理规划许可。涉及县交通运输、公安、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经乡办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尽量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出具并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布(详见附件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五)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村民建房经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该村民的建房审批情况在建房点挂牌公示。建房公示牌必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可及范围内,时间应从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验收后止。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样板统一制作,统一规格尺寸,统一标准填写建房公示牌(详见附件8)。公示牌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家庭成员信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造层数、承建人、效果图、审批时间和监督电话等。


全面落实“四到场”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经乡办、自然资源所等机构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属地灾迁建等,获取建房占地坐标界址点,将界址点成果记录于《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详见附件9),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组织经乡办、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到现场开工查验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详见附件10),确定建房位置。农村村民在建房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宅基地协管员在建房基础开挖、基础浇筑、一层封顶、整体封顶等关键时期开展巡查工作,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动态巡查表》(详见附件11),防止超占、超层建设。农村村民建房完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实地检查农村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详见附件12)。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建房通过验收的农村村民,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要求


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责任共担机制


按照“省州指导、县级主导、乡镇(街道)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村民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要加大支持力度,配齐配强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人员编制,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探索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地。一要建立例会协调制。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召集例会,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二要建立情况通报制。县农业农村局要及时将农村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通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三要建立动态巡查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管理主体单位,要切实对涉及宅基地使用、建房规划、建设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巡查,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三)建立审批保障机制


县农业农村、县自然资源、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落实专人,保障经费,做到农村住房建设有人管、有经费可用、有制度可循、有资料可查,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四)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村村民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不得以各种名义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和强迫农村村民“上楼”,不得违法收回农村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格控制整村撤并,规范实施程序,加强监督管理。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通过城中村整治、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村村民居住需求。


(五)严守纪律作风底线


将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全县绩效考核,对审批不及时、巡查监管不到位、违规建设现象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


本文件属于改革试点类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试行一年。


附件:

1.会理县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书

2.会理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样式)

3.会理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样式)

4.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样式)

5.会理县农村宅基地审批批前公示(模板)

6.会理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公布(模板)

7.会理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样式)

8.建房信息公示牌

9.农村村民建房开工申请

10.会理县农村村民建房开工放线记录表(样式)

11.会理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动态巡查表(样式)

12.会理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样式)

13.农村宅基地审批结果备案表(样式)


会理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关于转载和征稿

1、欢迎转载本公众号文章,转载请联系我们设置白名单。

2、征集宅基地管理与利用相关稿件。来稿请告知单位及联系方式,发表时将署作者名并标识原创。


联系方式

微信:Mr_zhu198312
邮箱:zhulijun@51jianku.com
电话:4008315151


男子将集体林地“规划”为宅基地出售获刑5年

盘活闲置资产 助力乡村振兴

英德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四川省关于规范农村地区户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安县健全“三项机制”深入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

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的机制设计

港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模式及保障措施分析

龙子湖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意见

桐城:盘活农村闲置房地 助力乡村振兴

启东市关于委托区镇行使农村宅基地行政执法权的指导意见

三权分置下宅基地经营性用途转换的困境及实现路径——以天津市蓟州区为例

芜湖市关于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四项机制的通知

宅基地管理工作亟需处理好五个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可继承有助乡村振兴
乡村转型下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业农村部门如何接好“宅基地”

自然资源局依据七十七条,查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耕地建住宅案,获法院支持

图解:河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广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

“一户多宅”如何破局?这个县这么做

自然资源部公开通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11月份典型案例

最高法裁判:“一户一宅”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南谯区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改革试点方案

最高法裁判: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主体的权益构成

福建省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农村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的南浔实践与启示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最高法案例:农村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同步转让

最高法判例:城镇户籍人口以购买方式取得农村房屋产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审查

云南省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最高法判例: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法律后果

象山县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管理暂行办法

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内涵辨析及关键问题探讨

最高法判例:宅基地房产只能在本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

自然资源部对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的答复

福建三明:一“票”激活沉睡的宅基地

“内聚化”是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然方向

德清发出全国首本农村宅基地农户资格权登记证

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山东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施细则

农业农村部门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撤除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获法院支持

胡春华: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海南鼓励农户自行通过协议将闲置宅基地或闲置农房流转给经营者

湖北省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实施细则

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等七部门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施瓶颈与规范路径—基于杭州宅基地制度改革实践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

陕西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

“三权分置”下农村宅基地流转的困境与出路

国家规定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允许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接下来该干什么?

农村宅基地改革重点是放开搞活宅基地和房屋使用权

国家明确:对农村宅基地,该批的一定要批

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涉及的几个关键问题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践探索——浙陕赣宅基地改革调研报告

如何理解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如何理解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

如何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如何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哪些主体可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 内在要求、权利性质与实现形式

农村宅基地产权结构的经济分析

这个地方外地人可“买”宅基地使用权——各地宅基地改革试点梳理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宣传标

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点击“在看”的人最美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宅基地管理与利用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