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合理用地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快推进各项规定落地,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需求,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计划指标安排。合理安排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提出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进行汇总,经省政府审核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单列安排不低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严格规划实施管理。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农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对于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可利用上位规划确定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建设管控和人居环境整治要求作为规划许可依据。
三、简化宅基地和建房审批。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2020〕4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要求,指导乡镇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审批、县级监管”的法定程序,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效率。按照便民利民要求,农村宅基地审批、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合并办理。
四、改进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转用审批。对农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各设区市政府可将规定权限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依法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实施。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编制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报批方案,农用地转用可一次性或分批次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按户或小区审批具体宅基地建设地块。
五、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耕地的,可以使用县级储备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补充占用的耕地,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县域范围内确实无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可通过跨县域购买补充耕地指标方式落实。
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建新拆旧”原则,强化旧宅基地管理,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一户一宅、面积限定”政策。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标准的前提下,鼓励若干相邻农村村民自愿联合开展农村旧房小片区翻建,经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后,可在原址范围内重新整合安排宅基地,优化村庄院落布局,促进村庄有序更新。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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