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港南区农业农村局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
港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港南农发﹝2020﹞37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职责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重心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履行各自职责,加强沟通合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加强对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
(一)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开展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等工作,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负责指导村庄规划、乡村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及时确权登记发证;负责耕地保护(法定职责范围内)、规划许可、用地管控等方面的行政执法。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职责。负责指导和推动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职责。按属地管理要求,承担宅基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违法用地查处等职责。一是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二是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指导村屯做好村民宅基地审批报建工作;农村建住宅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三是要依托“四所合一”改革,加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开展执法,将农村宅基地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大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力度,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占地建房现象。
二、规范审批程序
按照“农户申请、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级组织审查、乡镇政府审批”的法定程序,依法办理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审批手续。
(一)农户提出申请。村民住宅建设利用空闲地、未利用地或拆旧建新的,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
(二)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5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乡镇政府(街道办)。
(四)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街道办)审核批准。农户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后, 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乡镇自然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机构(简称“四所合一”)、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地质灾害简易评估等,应在1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后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中签署审查意见。
根据审查结果,乡镇政府(街道办)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符合申请条件(含形式要件、内容要件)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签署审批准意见;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7)。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有关审批资料应归档留存(一村一屯一台账),并及时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审批过程要严格落实批前、批后、建中、建成“四到场”要求,落实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村民监督。
三、强化监管执法
(一)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的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设住宅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办理。原有农村宅基地面积达到规定面积,申请扩建、新建的;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均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二)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控。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三)强化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农业农村、区自然资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尽快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建立动态巡查督导制度,强化执法监管,抓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房处置与查处工作。对未经合规批准以及超出批准范围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出据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责令自行拆除、整改。对未按要求拆除的、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对违法建设部分进行有序拆除。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港南区农业农村局
港南区自然资源局
港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港南区农村宅基地
审批管理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桂农厅发〔2020〕6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及《贵港市农业农村局 贵港市自然资源局 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农局发〔2020〕53号)文件要求,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制度(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规划原则。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批准建房。
(二)“一户一宅”原则。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简政放权原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审批管理应按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重心下移,由乡镇政府按照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要求,建立一个窗口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集中办公的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一站式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第二章 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及用地标准
第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
(一)同户居住家庭,因家庭成员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需要建房分户居住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
(二)原有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未达到规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积标准,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
(三)因村镇规划调整、国家、集体建设需要或者移民搬迁,需要易地新建的;
(四)原有住房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损毁,需要易地新建的;
(五)属危旧住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村民用地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属于本村村民的;
(二)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者不具备分户条件的;
(三)已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低于每户宅基地限额标准的;
(四)将宅基地、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
(五)申请易地新建住房未承诺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六)已参加集体建房再申请个人建房的;
(七)削坡建房未通过风险评估的;
(八)拟用地存在土地权属争议的;
(九)村民建房规划未避开地质灾害风险区、河道行洪区等危险区域;
(十)村民建房规划未避开公路建筑控制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旅游景区景点、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范围;
(十一)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予批准决定应当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及法律救济途径。
第六条 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贵港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上限标准,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山区、丘陵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村民建房,并且可以在原址新建、扩建或者重建的不得易地新建。
农村村民经批准易地建房的,应当严格按照“拆旧建新”的原则,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参加集体建房的,应当在新房分配后3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程序
第七条 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按照要求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2);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
3.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3);
4.四邻权利人意见或协议。
(二)村组初审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做好会议记录,并将申请者的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三)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收到申请材料后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村级组织讨论会议记录、公示资料等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村级审查未通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农户并说明理由。
没设有村民小组的,则由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和申请农户建房所在地人口集聚区域进行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四)乡镇政府审批。乡镇政府(街道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要建立一个受理窗口。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窗口收到村级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应请及时组织本镇(街道办)自然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等机构(以下简称“四所合一”)、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并按照下列程序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在宅基地范围内建房,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4)签署审批意见。
2.申请集体建房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审核意见,由区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3.申请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房需新增建设用地的,由乡镇汇总后上报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山边水边村边结合部建房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履行宅基地审批程序后,村民方可建房。
4.涉及削坡建房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先进行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再审批。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乡镇政府(街道办)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5)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6),并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情况复杂的,经乡镇政府(街道办)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涉及上级审核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布。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全的材料,由申请人限期补齐全,逾期不补齐全的,视为撤回申请。
(五)施工放样。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街道办)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街道办)应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镇“四所合一”机构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具体建房位置。
村民建房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在施工中要采取安全施工措施。鼓励引导村民在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房建设样式图集中选择采用住宅建筑样式,鼓励村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住房施工进行监理。
(六)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及时组织镇“四合一”机构和农业农村等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符要求的,依法完成验收手续,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为更好地做好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审理管理流程,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责任,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宅基地实行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机制。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指导监督,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属地责任,要整合人力资源、健全机构,完善办公和执法监督条件,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审查审核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部署,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在审批过程中,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核建议。乡镇“四所合一”机构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供水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做到申请核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四到场”要求。村民建房施工现场应当悬挂告示牌,载明建设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和图件,接受政府、村民组织和村民的监督。要定期不定期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
(四)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乡镇政府(街道办)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对文件中的附件2-7有关申请表等资料审批流程结束后,由受理窗口负责整理装订成册,实行专柜存放(一村一屯一台账),切实管好宅基地申请建房档案资料。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电子档案,实现宅基地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相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根据工作制度,结合自身职能和实际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完善审批、审查、审核、监管制度。
第十条 本工作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图
2.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3.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7.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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