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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洲被捕获刑4年半,1500万侵占罪终审裁定曝光 | 独家

娱理 娱理 2019-08-05

【娱理】采集来自娱乐圈的第131个幕后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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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上的刘洲


历经一审、二审,持续近一年的刘洲侵占投资人资产案,迎来“大结局”。6月9日,娱理工作室爆料刘洲于北京被捕,暂时看押于石景山分局鲁谷派出所。今日,娱理工作室独家获得了刘洲案二审裁定书,并联系到了刘洲案的自诉人张剑南(化名)。


裁定书显示,该案二审裁定于5月24日出具,裁定结果为维持一审原判,即刘洲1500万侵占罪成立,获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之日(裁定书送达或宣判)起十日内归还自诉人1500万元。娱理还注意到,2003年3月,刘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四川成都武侯法院判刑3年,缓刑3年。张剑南对娱理工作室表示,打官司这一年中,经历十分曲折,而刘洲原本有很多次机会免除“牢狱之灾”,只要“还钱”就行了,但结果并不如人意。


“原审自诉人向刘洲汇付的1500万元‘刘洲音乐公司投资款’…刘洲对该款形成刑法意义上的‘代为保管’……刘洲将该款擅自处分,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二审裁定书写到,荆州中院最终裁定该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洲案二审裁定结果,维持原判


娱理曾于2019年2月22日参加该案二审庭审,对比一审,二审法院对刘洲的侵占行为进行了更加详细的说明,并对刘洲方在二审期间提供的新的6组证据进行了一一评判,对媒体关注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与“管辖权异议”也进行了具体回应。刘洲“无罪”的辩护意见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不能成立。


据悉,刘洲为著名音乐人,此前因担任《中国有嘻哈》和《中国新说唱》音乐总监而名声大噪。“刘洲跟说唱节目还有一些合作,但不是官方的,没有title了。”6月9日,一位知情人士对娱理人士透露。


   缴个人股本金、取现、转账   

刘洲非法侵占1500万


2018年8月16日,刘洲侵占投资人资产案一审在湖北荆州沙市区法院开庭,2018年8月21日,沙市区法院一审判决出具,被告刘洲侵占罪成立。2018年9月3日,刘洲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和“涉案事实与金额未查明”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改判其无罪。2019年2月22日,二审开庭。2019年5月24日,二审裁定出具,维持一审判决。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而言,刘洲是否构成侵占罪,需要明确两个方面问题,即1500万是否为“代为保管物”,刘洲行为上是否“拒不退还”。


一审法院判定,自诉人张剑南与被告人刘洲拟合作设立音乐公司,张剑南分三笔将1500万元打入刘洲私人银行账户,交由刘洲保管,刘洲承认收到该款,无权挪作他用。因新音乐公司未成立,刘洲应主动还款却未归还,张剑南多次催要,刘洲拒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侵占罪。


刘洲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9月3日向荆州中院提交上诉状,上诉核心理由之一为涉案事实与金额未查明。“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构成侵占罪的事实部分和涉案金额部分均未查明,仅凭自诉人3份转款记录便认定上诉人构成侵占罪,且认定的涉案金额为1500万元之巨大,如此粗糙定罪量刑令人难以理解、难以信服。”


刘洲

 

二审法院根据自诉人张剑南申请,向北京农行调取了涉案银行卡的进出款记录。娱理工作室发现,二审裁定书呈现出了刘洲更加具体的“侵占”行为,详细说明了涉案刘洲银行卡在2017年7月11日至11月3日的收支情况,如下:


1、收入。于2017年7月12日、8月8日分别收到张剑南500万元,附言:刘洲音乐公司投资款,于2017年8月28日收到武汉某外国语学校(张剑南委托付款单位)500万元,附言:张剑南投资款,以上3笔共计1500万元。另有5笔资金转入共计25.37万元。


2、转款。2017年9月18日向门和钥匙公司转款510万元;2017年7月23日至9月26日,向贾春雷(门和钥匙原CEO)转款9笔共计619.46万元;2017年9月19日至2017年10月19日,向苏天琦(刘洲妻子)转款3笔共计12万元。


3、消费。2017年9月29日至2017年10月22日,3笔共计1.07万元。


4、取现。2017年7月15日至2017年10月26日,26笔共计215.61万元。


二审裁定书中,涉案刘洲银行卡部分进出项记录


其中,该涉案银行卡向门和钥匙公司转款的510万元,为刘洲成立该公司(刘洲为法人,占股51%)的注册资本金。刘洲主张510万元为张剑南对其的借款,并提交了“张剑南欣赏刘洲才华”的音频证据,二审法院认为从中不能认定“510万元”为借款,不予采信。


根据侵占罪的构成要素,刘洲方主张“无罪”的核心依据为:1500万元是张剑南投资门和钥匙的投资款,门和钥匙已成立,该款不属于侵占罪中的“保管物”;刘洲将上述款项均用于了门和钥匙的正常支出;刘洲没有“拒不退还”的事实。为了证明刘洲不存在“主观侵占”,刘洲的二审辩护人还提出了“刘洲对门和钥匙的收入贡献足以冲抵510万出资款”的观点。


娱理工作室获知,二审期间,刘洲方共向法院提交了6组证据,第一组为管辖权异议,第二组为门和钥匙公司与多耳公司(刘洲占股85%)的转款记录,第三组为多耳公司的经营情况,第四组为门和钥匙公司成立情况,第五组为门和钥匙公司的经营活动,第六组为510万是借款的音频内容。


二审法院对上述6项证据进行了一一评判。第二、三、五项证据均被认为与案件“无关联”;第四项证据不能说明张剑南为了投资门和钥匙而向刘洲转款1500万元;第六项证据不能认定510万为借款;至于第一项证据中的“管辖权异议”法院进行了驳回,娱理将在下文详细提及。


根据查明的事实,荆州中院认定1500万为张剑南对设立音乐公司的投资款,公司未成立且该款未投资前,刘洲对该款系“代为保管”;刘洲主张双方约定的公司就是门和钥匙公司,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门和钥匙的银行账户证明公司并未收到1500万款项,刘洲将1500万元全部投资到门和钥匙的主张不成立。


“刘洲收到涉案的1500万元后,在2017年7月12日至11月3日期间,将该款以缴付应有自己支付的股本金、取现、转款他人等方式全部处分。”荆州中院裁定,“刘洲将代为保管的投资款全部占为己有。”


刘洲向张剑南介绍live house 项目的视频截图


“1500万元的投资款是用来经营刘洲介绍的‘Live House’项目公司,与门和钥匙公司一点关系都没有,我从来没和刘洲签署过用这笔钱经营门和钥匙的协议。”张剑南对娱理表示。


对于刘洲方主张的张剑南未向刘洲催要过1500万,故刘洲不构成“拒不归还”,张剑南代理律师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刘强认为,“拒不归还”是一个事实,刘洲在2018年5月接到张剑南自诉状后,至今未归还1500万,构成侵占罪要求的“拒不归还”。


结合刘洲庭审供述及其将1500万全部擅自处分的事实,二审法院裁定刘洲构成“拒不退还”。


“一审法院程序违法”

和“管辖权异议”


2018年8月21日,一审法院荆州沙市区法院出具判决书,刘洲构成侵占罪。2018年9月3日,不服一审判决,刘洲向荆州中院提交上诉状,上诉理由有两项,“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和“涉案事实与金额未查明”。


“涉案事实与金额”一项在二审庭审和裁定书中有详细的说明,而“一审法院程序违法”则成为了刘洲方诉诸舆论质疑司法的“利器”。


2019年5月18日,距离二审裁定出具还有10天,上游新闻发布报道“音乐人刘洲刑案背后:4律师称一审开庭前法官不让阅卷”。上游记者采访了刘洲一、二审前后委托的5位代理律师,“一审开庭前法院不给阅卷”“最高法关于刑诉的解释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文章直指一审法院荆州沙市区法院“程序违法”。


上游新闻报道截图


刘洲在一审开庭前,委托的中鹏律所于宗洋和吴晓东律师的说法成为了“利器”的关键。上游报道称,吴晓东、于宗洋两位律师共同为刘洲出具过一份情况说明,于宗洋曾于2018年6月26日、7月10日两次赶赴荆州沙市区法院和法官沟通,“每次沟通中,均表示请法院按程序送达自诉人(张剑南)证据列表和复印件。代理期间,未收到证据列表和复印件。”


文章写到,两位律师拒绝在开庭通知上签字,并主动与刘洲解除了委托手续,因为“感到无法行驶正常权利。”吴晓东、于宗洋之后,刘洲又委托了京师律所的王发旭律师进行辩护,王发旭表示,“开庭头一天,才接受委托参加庭审。”“出庭当天才看到自诉人(张剑南)的证据。”


一审庭审信息显示,对于张剑南方出示的证据,刘洲方均回应“不清楚”“未核实”,并以“时间短、无法组织证据”为由进行抗辩。


庭审法官当庭表示,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后,向刘洲送达自诉状,至一审开庭(2018年8月16日)已有“很长时间”,希望刘洲自己能“重视”;同时法官表示,收到了刘洲与此前律师(吴晓东、于宗洋)的委托解除通知,并询问刘洲及其辩护人王发旭“之前的律师做了很多工作,没跟你们移交相关证据吗?刘洲回复“确实没移交,所以我解除委托了。”


刘洲

 

一审庭审中刘洲的说法与上游报道中提及的律师说法出现了矛盾之处,刘洲称“因为律师没移交证据,所以自己解除委托”,前代理律师称“因为未收到法院寄送的证据,主动解除委托。”


“法律中没有法院应将刑事案件的证据材料复制后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规定。”二审裁定书写到,吴晓东和于宗洋曾几次到一审法院,与法官就案件管辖、立案程序、证据等问题仔细沟通,不存在拒绝其阅卷问题;辩护律师王发旭的委托手续系一审庭审当日提交给一审法院,不存在拒绝其阅卷问题。“其实是一审开庭过了10多分钟,辩护律师王发旭的律师事务所所函才匆忙递交给法院。”刘强向娱理透露。


二审裁定书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确有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娱理工作室注意到,该法律条文规定了刑辩律师阅卷的权利,但并未规定法院有寄送刑案材料的义务。


上游新闻报道中,于宗洋称“两次去湖北,跟法院交涉无果,未收到相关材料”,但并未直接陈述“法院拒绝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上游新闻由此直接得出结论“一审开庭前法院不给阅卷”,并放在了标题位置。


“被法院拒绝阅卷的话,对方律师于宗洋怎么会找到我要求谈话,没看到我们提交的证据,他要跟我聊什么?”张剑南向娱理出示了此前和于宗洋的微信聊天记录,信息表明于宗洋曾在2018年7月26日(两次赴荆州后)约见了张剑南,并表示“我的用心良苦,希望(张剑南)理解,看他(刘洲)有没有实际行动。”此处的“实际行动”即指刘洲的“还款行为”。


除刘洲方宣称的“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上游新闻报道中还重点提及了此案“管辖权异议”,并称吴晓东、于宗洋向一审法院提出过“管辖权异议”,但始终没收到法院的正式回复。根据2018年8月16日的一审庭审信息,庭审法官已正式对此进行了驳回。而吴晓东、于宗洋并未参加一审庭审,但上游新闻却在2019年5月18日发布的报道中称他们“始终未收到正式回复”,十分不合适。

 

二审裁定书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回复


对于管辖权异议制度问题,娱理工作室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发现,我国只有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有相关规定,即“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刑事诉讼法中虽然也有涉及管辖权异议的条款,但只局限于法院本身(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没有赋予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审裁定也特意对此进行了说明。


《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径地、结束地等。


“本案中,荆州系原审自诉人钱款汇出地,侵占罪的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其非法占有目的实现与受害人将其财务交由犯罪行为人保管紧密相连,因此,荆州系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一审认为荆州系犯罪行为发生地并不不当。”


此外,娱理工作室获知,刘洲在上诉、二审庭前会议及庭审中并未提出过管辖权问题。


  “刘洲本可以不用坐牢”  


“我这是刑事自诉案件,我是原审自诉人,可以调解撤诉。”张剑南告诉娱理工作室,从递交自诉书到二审裁定前,一年的时间,刘洲有很多次机会免除“牢狱之灾”,只要“还钱”就行了。


“比如在一审前,刘洲代理律师于宗洋找我谈话,说看刘洲‘有没有实际行动’,就是看刘洲还不还钱的意思。”张剑南对娱理回忆起和于宗洋的谈话内容,当时得出的判断是刘洲会与律师协商一致,归还1500万元投资款。但据张剑南后来掌握的消息,“于宗洋跟刘洲根本就没见过面。”张剑南推测于宗洋在一审开庭前与刘洲解除协议,是因为知道刘洲的话“不可信”。


而这种话术“不可信”,结合刘洲的庭审表现以及实际行为,也可见一斑。


一审庭审信息显示,刘洲的辩护策略分两种:一是对张剑南方提供的证据质证含糊其辞,表示“不清楚”“不确定”。二就是十分情绪化地表达自己“愿意解决问题”的态度,如“要求对账款进行司法审计,缺多少我补多少。”“如果真的是帐有问题,投资人承担不了这样的风险,我们股东就凑钱还钱,当你没来过。我们吃亏任劳任怨,我们干音乐的天生就容易被人欺负。”“从今天起,法院对我随传随到,我不理亏,我是来解决问题的。”


庭审中,刘洲还表示,曾经找过张剑南的一位合作伙伴说要跟张剑南和解,而张剑南对他的回复就是“司法程序走到底。”


“当时没有理他,我从来不是要走司法程序到底,刘洲不还钱,走下去对我能有什么好处?”张剑南对娱理表示,没有理刘洲是觉得他的话“不可信”,关键看他“怎么做”。“他要是真打算还钱,一审法庭上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该认的认,就不构成‘侵占’了。”


一审判决,刘洲构成侵占罪


“法院对刑事自诉的态度就是转民事诉讼,双方达成调解最好,不用判刑,一审庭审上法官也这么对刘洲说了,调解本应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式。”张剑南向娱理透露了刘洲“不愿解决问题”的细节,如二审庭审后,裁定前,法院多次打过电话给刘洲欲问询能否调解,电话只接通了一次。


“法院也一直在问我能不能调解,我没拒绝,但结果令人遗憾。”张剑南表示。

 

娱理获知,在2019年5月7日,刘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旭,曾在荆州中法调解室做过一份询问笔录。刘洲表示,“很想解决这个问题”,但前提是自己无罪,没用过张剑南一分钱;黄旭向法院表示,在法院查明的事实基础上,以刘洲不构成犯罪为前提,接受与张剑南商量退还金额。刘洲和黄旭的表述出现了不一致,最后刘洲回复为“我们考虑下,本周内答复。”



刘洲在二审法院的调解笔录(部分)


但法院并没有等到刘洲的最终答复,2019年5月24日,终审裁定书出具。“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洲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一直在做他的工作,希望可以调解,刘洲本可以不用坐牢,裁定书出具之前他都还有机会。”张剑南叹息一声,觉得刘洲“很傻”,“坐了4年半牢出来,还是要还钱的。”


刘洲


4年半量刑是否过重?


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娱理工作室发现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侵占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有的参照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有的参照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盗窃罪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的标准: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具体到本案,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梦阳表示,刘洲侵占的金额为1500万,远远超出了盗窃罪、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判处2-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备注:自诉人张剑南为化名。


曾经的刘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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