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酬令”僵局:演员与片方拉锯、政策与法律博弈
【娱理】采集来自娱乐圈的第147个幕后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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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千源
距离2018年11月广电总局发布的“限酬令”已过半年,市场并没有因一道行政指令而温和发展,各方利益的冲突事件接连爆发。前有杨烁索要8750万片酬至剧组停工事件,今有王千源6000万片酬被挂,舆论均以对演员的口诛笔伐告一段落。
天价片酬固然是行业痛点,痛点需要得到解决,但解决的途径应是正义的,合法且合理。王千源事件中,6000万片酬的曝光是在剧目播出、片酬全部付完后,疑似以片方人员微信截图的方式流出,这一做法更令业内咂舌。 “双方谈判的过程竟拿出来公开,那日后谁敢跟你合作?”导演陈嘉上在微博上评价。
图源导演陈嘉上微博
微信截图内容曝光的不仅是演员高片酬,也透露出片方种种不合逻辑的行为。如为什么明知有“限酬令”政策,还愿意支付演员6000万高片酬?既然6000万不符合限酬规定,那为什么《七日生》还能获得发行许可证,并成功播出?在剧目播出后、演员片酬已付完的情况,片方相关人员再选择曝光片酬又能起到怎样的效果?“限酬令”如属国家政策,演员坚决不降酬,作为片方何不诉至法庭,让法院给出公正的判决?
个案爆发的背后,娱理工作室发现,种种不合常理的行为,实际涉及到行政指令、行业意见以及司法体系间的碰撞。作为影视从业者,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自己处于怎样的一个环境中。如“限酬令”等行政指令人如何让行业规范自身发展的?各种“限X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什么地位?是否行业协会的意见也具有法律效力?“限酬令”下明星是否就该降酬甚至退酬?
王千源
“限酬令”在法律上是什么地位?
影视“限酬”一说,由来已久。
最近一轮“限酬”讨论,于2017年,中广联电视制片委、中广联演员委员会、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网络视听节目协会等行业组织联合发表的“限酬”意见开始,意见提出演员总片酬不超过剧目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行业协会作为主管部门的指导单位,其联合出具的公开意见,可以看成是行政管理部门的提前放风。
2018年6月,中宣部、文化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电影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通知》,明确要求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与行业协会的意见标准一致。
随后,2018年8月,三大视频网站、六大影视制作公司,在《通知》基础上进一步规定演员的单集片酬(含税)不得超过100万元,总片酬(含税)不得超过5000万元。2018年11月,广电总局发布60号文,重申了40%与70%的限酬标准。
严格来讲,“限薪令”只包括《通知》和60号文,且内容只局限于40%和70%的限酬比例。在曝光王千源片酬的微信截图中,疑似片方相关人员将“单集不超过100万元”定性成60号文中的内容,此为事实错误。
广电总局60号文
我国法律体系,效力级别由高到低依次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下位法服从上位法,且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需要说明的是,在立法体系上,行政机关没有立法权,行政机关根据授权发布的行政法规(即使是行政法规),也只能去细化法律规制,而不能创设新的法律规则。《合同法》中规定,合同签订、履行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法》中提到的法律很好理解,就是各种《…法》,由人大制定,国家主席签令;行政法规由宪法、法律授权,国务院制定,国务院总理签令,一般以条例、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等形式组成。那么总局的“限酬令”在法律体系里是种什么地位呢?
上海融力天闻律所合伙人、知识产权律师许超向娱理工作室表示,“这样的‘通知’形式,不到部门规章的层级,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位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只能算是行业指导意见。其他如协会联合出具的意见,对民事主体更无任何法律约束力。”许超补充,所谓部门规章即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法律效力文件,一般以‘办法’、‘规定’形式发布,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许超律师认为,王千源事件中,片方如以“限酬令”为由,认为演员高片酬合同违法了法律、行政法规,法院是不会认可的;而王千源方力争的合同签署在“限酬令”前,因此就该按合同履约,也无太大必要。“合同签在‘限酬令’发布前还是发布后,没有本质区别,‘限酬令’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网传王千源天价片酬微信截图
政策与法律博弈——不可抗力
“限X令”分总局明文规定和口口相传两类,2014年的“禁劣令”和2018年的“限酬令”属于前者,“限韩”“限娱”“限广”等属于后者。由上文可知,明文规定的“限X令”达不到中法律、行政法规的层次,口口相传的“限X令”只能流于坊间,无迹可寻。
由我国广电审批制度可知,影视项目如未按照总局倡导、或者行业自律标准进行,最后确实可能在公映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等资质取得上,遭遇阻碍,致使企业实际受损。以“限酬令”为例,如演员片酬合同在“限酬令”前签署,片酬比例高于总局规定,而“限酬令”后,项目确实有可能因此拿不到发行资质,那么企业只能自认倒霉、不能动弹?
凡事都有例外,法律上的例外就是“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当事人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一般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外部不可控因素,如将行政政策纳入考量,当事人以此为由规避责任,则需要举证。”许超表示,最难的就是举证,“像‘限酬令’,企业如果不愿意履行此前合同中的高片酬,想要免责的话,就得举证演员不肯降酬会导致电视剧无法过审、无法发行、无法上映等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现实就是审批不公开,片方举证不能。”
熟悉行业的人都知道所谓“限X令”并非头一次,而以此引发的法律纠纷数不胜数。
娱理工作室查询了七起相关案例发现,未有总局明文规定的“限X令”,以此作为不可抗力想要免责的一方,基本败诉,除非合同中有特别载明;有明文规定的总局“通知”,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可抗力,但这不意味着可以“退酬”。总体而言,七起案例,涉及到政策为“不可抗力”诉点的,败多胜少,败诉的原因均在于举证困难。
如“限韩令”,未有过明文通知,但一段时间内,韩剧韩综,韩国艺人确实大量减少了在中国内地的曝光。在此背景下,三个诉讼案例可做参考,判决结果二败一胜。此类无明文规定的国家政策是否可以作为“不可抗力”,关键取决于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
其一为杭州萧山华数公司与海宁鼎龙达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2013年华数与鼎龙达签约由张翰、秋瓷炫主演的电视剧《华丽上班族》代投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鼎龙达应在2015年8月30日前保证《华丽上班族》在湖南、江苏或浙江卫视上播出,华数按照约定打款后,《华丽上班族》却未按约定时间在约定卫视播出,2016年2月,华数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约,鼎龙达退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
鼎龙达抗辩称,“电视剧在发行过程中遭遇到国家政策等不可抗力影响,使得电视剧发行暂时停顿。”一审法院以鼎龙达提供的“网传限韩令名单”系打印件,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判决鼎龙达公司败诉。
其二为神舞影业与新疆瀚龙影视的合同纠纷。
2016年,神舞影业与瀚龙影视签订由付辛博、韩彩英主演的电视剧《1931年的爱情》播映权转让协议,神舞影业向瀚龙影视转让东方卫视对《1931年的爱情》非黄档播映权,瀚龙影视向神舞影业支付转让费。双方约定,若2017年5月31日之前东方卫视未能排播《1931年的爱情》,神舞影业应将瀚龙影视公司已支付的款项如数返还。合同签订后,瀚龙影视如约向神舞影业支付首付款500万元,但最后《1931年的爱情》并未如约在东方卫视播出。
2018年,瀚龙影视提起诉讼要求神舞影业退还转让款,神舞影业抗辩称《1931年的爱情》未能如约播出,由“限韩令”这一不可抗力导致,并提交了相关网络报道。一审法院认定“限韩令”并非政府的官方主张,不构成不可抗力;二审法院认为神舞影业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限韩令”真实存在且属政府禁令,对其主张的“限韩令”属不可抗力不予支持。
《1931年的爱情》
其三为上海聚脉文化与海宁东开之星的委托合同纠纷案,这是为数不多的主张“限韩令”为不可抗力胜诉的案例之一。
2016年,聚脉文化与东开之星签署了由郑爽、李钟硕主演的电视剧《翡翠恋人》的广告植入协议,东开之星为聚脉文化提供广告植入及宣传服务,并约定《翡翠恋人》最后上映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协议签订后,聚脉文化如约进行了打款,但该剧最后未按约定时间在约定电视台播出。
2018年,聚脉文化将东开之星诉至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东开之星辩称因“限韩令”导致电视剧延期播出,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东开之星的观点,其认定依据为双方签署的合约中,明确提到了国家政策变化属于不可抗力。
《翡翠恋人》道具照片
包括“限韩”“限娱”“限广”等在内的非明文规定的“限X令”,以及广电系统本身存在的审批制度,致使影视公司间提起了大量诉讼。但结果令人遗憾,法庭讲究举证,多数“限X令”往往以“据传”、“内部人士爆料”体现,真真假假,假假真真,利益相关方如何能拿出一个可以说服法院的证据?每逢特殊时期,如开会、周年等,模糊不清的、原则性的审批制度致使一些题材类影视作品受限,则被法院认定为可以预见的市场风险,非不可抗力。
有明文规定的“限X令”在司法上则还有一定辩护立场。七起案例中,除聚脉文化与东开之星的合同纠纷,另还有2017年南极电商和张猛工作室关于由黄海波主演的电影《胜利》广告合同纠纷案,张猛方关于总局政策为不可抗力的主张也得到了二审法院的支持。
法院支持的核心依据则在于总局2014年明文发布的“禁劣令”,吸毒、嫖娼艺人参演的影视剧被暂停,而该电影男主在此期间因嫖娼被拘留而导致影片无法发行,属于不可抗力。
《胜利》剧照
此番“限酬令”,难得有总局明文规定,参考以上案例,如演员和片方在已签订合约的情况下,发生纠纷,片方以总局规定为由主张不可抗力、要求无责任解除合约的胜诉可能较大。
“现在的影视合同最好载明广电总局或其他相关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命令、通知、公告、会议纪要,或通过播出平台、电视剧或其他权威媒体可获知的行业禁令、限令等属于不可抗力,一旦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另行商定。”许超律师建议。
《七日生》片方或涉名誉权侵权
“限酬令”能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关键在于举证,总局的明文规定以及合同中的特殊约定,均为举证内容增加了强确定性。以此法律标准来评价杨烁、王千源高片酬事件,各有不同。
杨烁事件中,《异乡人》因片酬太高而停机,片方根据总局规定以及实际损失,完全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无责任解约;而王千源事件中,《七日生》最终成功上星、播出,说明高片酬并未违反“限酬令”,片方又疑似在双方合同履约完曝光艺人片酬,于法于情都无立场。
“王千源事件中,听说片方对剧投资很大,但是卖的不好,现在应该是平台回款出了问题,片方再跑去跟艺人谈退片酬,没谈成就挂人了。”一位业内人士分析。6月25日,《七日生》片方表示愿意就王千源问题接受娱理采访,但当我们对片酬给付、平台回款、发行许可证等方面提出问题时,对方又表示“接到相关部门通知,暂停采访。”
《七日生》宣传海报
“限酬令”发布后,行业中盛传的消息均为艺人主动退片酬,以符合主管部门的规定。但是需要指出的是,降酬属于演员的主动行为,并不是其应尽的义务。上文可知,“限酬令”不能纳为《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一项,而其在诉讼中起到的作用,是可以被举证为“不可抗力”。
从《七日生》项目中可以看出,演员高片酬并不一定导致电视剧无法发行,片方疑似选择在剧目播出完毕、演员片酬给付完曝光片酬,确有以舆论压力使演员退酬之嫌。以法理来看,不要说电视剧已经播完,片方没有要求演员退酬的立场,就算电视剧最终无法发行,由于演员聘用合同中,演员提供的只是表演服务,没有保证影视剧播出的义务,诉诸法律,片方也无法要求演员退酬。
能否退酬可参考上文提到的南极电商与张猛工作室合同纠纷。该案中南极电商因电影《胜利》无法上映,从而诉请法院判令张猛工作室返还合同项目款,而二审法院认定,张猛工作室已经按合约履行了其广告服务内容,影片上映并非其所承诺履行的合同义务,南极电商败诉。
娱理工作室认为,“限酬令”最大的效用在于签订合同前,片方和演员可以据此商定出符合政策的片酬价格。而一旦合同签订,事后一方(尤其是片方)反悔,诉诸法律,最好的结果也只是举证政策为不可抗力,主张不再支付超出政策限定的片酬部分。若演员拒绝降酬后,片方可单方解除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其因无法与演员协商一致解约、重新聘请演员等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还得自己承受。具体到王千源事件,片方可能确实损失巨大,但其疑似选择在合同履约完、电视剧播出后,曝光演员片酬的行为,实在不能让人同情。
“演员片酬往往属于合同保密条款的核心内容,王千源方可以选择以片方违反保密义务来追责。除此之外,我认为片方还可能涉嫌对王千源名誉权侵权,目前的舆论情况,足以证明此次曝光事件导致王千源的社会评价降低。”许超律师表示。
王千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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