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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的黑寡妇—法律能禁止她上网约会? |实务阡陌
真是人不可貌相,这样一个看上去慈祥善良的老奶奶,竟然有一个别称:网络黑寡妇 (Internet Black Widow),因为她的5个男人,除了第一位与她离婚了之外,剩下4位都曾遭其毒手……
1992年,黑寡妇开车把她的第二任丈夫碾死。她把自己说成一个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了防止继续被害才出此下策。最终,她以过失杀人罪被判刑6年监禁,又因为表现良好,服刑两年后就释放了,从此变成了一个反家暴的女先驱。
2000年,她在一个基督徒约会网站上遇到了工程师,很快两个人结婚了。此后这个工程师就各种神情恍惚,经常去医院,一年后便去世了,给她留下了大约10万美元的遗产。黑寡妇没受到任何的指控..... 2005年,黑寡妇又在网上认识了她的第4个男人,很快二人同居。此后男友半夜起床上洗手间时经常感到一阵晕眩,经常无故摔倒。男友的儿子还发现父亲银行里的存款越来越少之后,儿子们报了警。警方检测出男友体内有大量安眠药 ,但没有证据证明是黑寡妇所为,最终只能以偷窃、诈骗和伪造文件等罪名起诉了黑寡妇。黑寡妇认罪,被判5年。 2010年,黑寡妇在一家退休老人活动中心遇到了她的第5个男人,很快二人结婚。从2012年起,丈夫开始经常生病,最后医生在他的血液里发现过量的安眠药。这次,警方终于在她的家中找到了大量的具有安眠功效的药物。黑寡妇因谋杀未遂被判了3年半。
今年3月,黑寡妇刑满释放。法庭对黑寡妇宣告了20多条禁令,包括:禁止使用互联网;上报所有浪漫邂逅;允许警方对她外貌变化进行周期拍照;以及向新的男友坦白自己所有的案底等等……
今年4月,已经80岁的黑寡妇再次被捕,原因是她在一家图书馆里上约会网站,试图用互联网搜索潜在的男性猎物,这违反了禁止令的其中一项。黑寡妇可能会面临更长的牢狱之灾,具体的结果将在5月24号的审判后公布。
“禁止令”是什么东西?
所谓“禁止令”,是指一种具有强制力的,禁止某些人从事特定行为的命令,主要的目的是防止再犯罪或者保护相关法益。我国刑法也规定了禁止令制度,下面简要介绍一下。
我国刑法规定的禁止令有两种:一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作出的禁止令,二是针对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但被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所作出的禁止令。
刑法第72条第2款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的适用期限,可以等同于管制、缓刑考验期,也可以短于上述期限,但判处管制的,禁止令期限不得短于3个月,适用缓刑的,禁止令期限不得短于2个月。
简单地说,禁止令的内容就是:禁止从事特定活动,禁止进入特定区域,以及禁止接触特定的人。具体的内容,有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确定。
2.实施证券犯罪、贷款犯罪、票据犯罪、信用卡犯罪等金融犯罪的,禁止从事证券交易、申领贷款、使用票据或者申领、使用信用卡等金融活动;
3.利用从事特定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犯罪的,禁止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4.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完毕,违法所得未追缴、退赔到位,或者罚金尚未足额缴纳的,禁止从事高消费活动;
5.其他确有必要禁止从事的活动。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3.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4.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2.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证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3.未经对方同意,禁止接触控告人、批评人、举报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4.禁止接触同案犯;
5.禁止接触其他可能遭受其侵害、滋扰的人或者可能诱发其再次危害社会的人。
按照法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禁止令时有一定的裁量权,并非判处管制或适用缓刑的人都会被同时适用禁止令。但有两种情况例外,即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案件中,对相关犯罪人如果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宣告禁止令。
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由负责执行禁止令的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的规定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违反禁止令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处理模式与前同;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至于“情节严重”的标准,主要是指三次以上违反禁止令、因违反禁止令被治安管理处罚后,再次违反禁止令以及违反禁止令,发生较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实践中的问题
尽管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禁止令,但我们似乎从来没有像黑寡妇案判决书里那样充满个性化的禁止令。甚至可以说,我国司法实践中,禁止令并没有充分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我觉得无外两点。
我国法律规定的禁止令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者被适用缓刑的人,我猜想大概逻辑可能是:如果犯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且被实际执行,则刑期届满意味着犯人的改造已经完毕,形同正常人,没必要再禁止者禁止那。
如果真的是出于上述原因,则我认为太不客观。事实证明,即使服刑完毕,有些犯罪人仍然具有再犯罪可能,也极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对他们完全有必要给予相关禁止,甚至有些人终生都应当被禁止做一些事情。比如因酗酒而杀人的犯罪人,众生应当禁止饮酒;再如猥亵儿童的教师,即使刑满释放也永远不能再从事教育工作。
我们看到黑寡妇案中,黑寡妇在刑期届满后仍被法庭禁止一系列活动,就说明是否执行过有期徒刑,与犯罪人有无人身危险性并无直接联系。
除了立法上的原因,禁止令在我国作用未能充分体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太困难。
法律规定,禁止令由法院判决确定,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由检察机关监督,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似乎规定得很周延,但执行起来没那么简单。先不说社区矫正机构没那么多人力物力保证每一条禁止令得以发挥作用,就算有足够的人力物力,也只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试想,如何及时发现被宣告禁止令的人进入了不该进的场所,接触了不该接触的人,做了不该做但又比较隐蔽的事情?24小时跟踪?恐怕侵害隐私权,成本也太大。限制其人身自由?这更是侵犯合法权益的做法。但如果禁止令无法得到落实,就和废纸一张没什么区别。
上海曾经试验过电子手环监控的做法,这种做法在国外也有,有一定效果,但也存在很多问题。个人认为,落实禁止令,光靠法院判决是没用的,科技、社会管理等很多方面需要有配套的进步,否则禁止令永远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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