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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后最大迷案:多名无辜者争相自首 |疑案迷思

2016-07-06 原创 赵鹏 检事微言
疑案迷思第16期检事微言总第147期今天说的这起案件,被称为“日本战后最大迷案”:涉案金额3亿日元,嫌疑人名单竟有11万人之多,共计17万警员参与了调查,历时7年耗费9亿日元经费,最终居然连单独犯罪还是团伙犯罪都没搞清。时至今日,案件已再无查明真相的可能,但其情节上的搞笑程度绝不亚于娱乐片,甚至多名无辜者争相自首称自己是作案人。当然从法律的角度,案件中的一些问题也值得深思。

完美预谋窃走三亿
1968年12月6日,日本信托银行国分寺支行经理收到了一封恐吓信,信中要求银行在次日17时前派一名女职员将300万日元送到指定地点,如若不然便炸毁经理的住宅。经理收信后立即报警,警方在案发次日在寄信人指定的地点进行了布控,但却没有发现嫌疑人的踪影。
在当时,日本警方认为这起案件是一个恶作剧。因为就在此前半年多的时间内,当地共发生了9次恐吓信事件,都是以纵火和放置炸弹为由勒索财物,但最终都没有纵火或爆炸事件发生。恐吓信的字迹相似,警方判断这是同一人所为,动机是恶作剧。
国分寺支行经理收到恐吓信后4天,即1968年12月10日上午9时许,国分寺支行派出了一辆运钞车前往东芝府中工厂,车上有三个保险柜,总共装了2.94亿日元现金,这些钱是东芝公司工人的年终奖金。当运钞车经过府中监狱后面府中市荣町学苑路时,一名驾驶着摩托警车的男警员将运钞车拦下。警员对运钞车司机说:“我们刚刚接到通知,你们这辆运钞车可能被人装了炸弹,请你下车,我要检查一下”。由于运钞车上的人都知道4天前的恐吓信事件,于是都相信了对方的理由,并慌忙地下了车。“警员”爬上运钞车后,将随身携带的烟雾弹在身后引燃,并在烟雾中大叫“要爆炸了,快逃”,然后便在四散逃命的银行职员眼皮底下驾驶着运钞车扬长而去。

正当银行职员们赞叹“警察”英勇果敢并庆幸自己逃过一劫时,有人发现“警察”留在现场的摩托车好像是伪装的,再看运钞车早已不见踪影,才发现上当受骗。20分钟后,东京都全域进入紧急状态追捕犯罪嫌疑人,然而经过一整天的盘查没有发现运钞车的踪迹。事后发现,嫌疑人在作案后将运钞车弃置在另一地点,并换驾事先在该地准备好的另一辆轿车继续逃离。

案发后,警方在几个可疑现场提取了120件证物,其中最重要的证物——嫌疑人驾驶的摩托车——被证实是被盗车辆;而其它物证则要么与案件无关,要么提取不到有用的线索。

1975年12月10日,案件超过了刑事诉讼时效年限(日本法律规定的7年),成为日本犯罪史上的一桩数额最大的无头案。
多名嫌犯均被排除
根据4名银行职员的描述,冒充警员的犯罪嫌疑人是一名年轻人,所以警方对居住在当地的11万名年轻人进行了调查。其中最重要的是少年S:

因为犯罪嫌疑人驾驶的摩托车是盗窃物,所以警方很快便怀疑到在当时有盗窃案底的人。这名少年S就是当年日本最大盗车团伙立川组的小头目,当时只有19岁。案发后,警方让4名银行职员辨认S的照片,4人均称S与冒充警员的犯罪嫌疑人相像。当然警方怀疑S的理由还包括:

1偷车方法相似少年S偷车的方法和警方在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摩托车上发现的被盗痕迹吻合。

2会驾驶摩托车,并熟悉地形S在当地长大,熟悉地形,并且会驾驶摩托车,更重要的是,其父正是骑摩托的警察,因此有警用摩托的知识。

3有得到烟雾弹的条件S和1968年3月在立川市一家超市用烟雾弹抢劫的犯人关系很好,警方据此推测其有可能得到作案用的烟雾弹。

4不在场证明薄弱,且曾扬言抢劫S辩解案发当天和家人在一起,但警方认为其家人证言的可信性不高。并且根据邻居的证言,S在案发前一周曾扬言要抢劫东芝或日立的运钞车。
少年S拒不承认自己实施了该起犯罪行为,并且也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不是作案人,其中最重要的相反证据是:首先,S的血型是A,但根据恐吓信上邮票附着的唾液检测判断,贴邮票者的血型应该是B;其次,恐吓信上的笔迹与S的笔迹不同。
诡异的是,少年S在1968年12月15日(案发5天后)在家中服用了父亲买来得氰化钾自杀。但是最后,警方排除了S作案的可能。
最大迷案几点思考
尽管这起案件已经不再可能查明真相,但是作为一件被公众称为“警方完败”的案件,其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有很多。
1物证被警方破坏
案发后,警方在第一现场,也就是运钞车被劫现场附近发现了一件嫌疑人的外套,外套里有一顶鸭舌帽,这顶帽子应该被犯罪嫌疑人戴过。当时的技术条件虽然不能根据皮屑或脱落细胞分析DNA,但却可以根据帽子上的汗液分析嫌疑人的血型。可惜,由于侦查最初,警方从几个可疑现场提取了120件证物,过于乐观的警方认为案件肯定可以很快破获,故而没有对这些证据进行妥善保管,甚至有多名警察争相戴着这顶鸭舌帽取乐,最终造成痕迹物证无法被提取。
痕迹证据一怕水,二怕混杂,即不同混迹混在一起时,辨别的难度就会增加。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出现类似的情况,如:现场提取的木棍被认为是作案凶器,但在其上面提取到的唯一可疑指纹,经核对是侦查人员留下的。
2信息被不当披露还是侦查最初过于乐观的缘故,日本警方竟然将侦查过程中唯一掌握的3亿元现金其中2000张500面额的纸币号码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开。不过自从公开这些号码后,这些纸币从来没有在社会上被发现。事后警方反思,恰恰是这一信息的公开,使得嫌疑人了解到警方必然会通过这些纸币的号码抓捕嫌犯,所以不再使用该2000张纸币。
无论在哪一个国家,侦查过程都是秘密进行的,因为侦查的目的是查明事实真相和抓捕犯罪嫌疑人,过多地暴露侦查结果会阻碍这一目标的实现。但是在司法公开透明的呼声下,即使是秘密的侦查行为也不可能完全对外保密,于是,什么可以公开,什么不能公开就成为了值得思考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在审判前阶段均推行程序公开、实体保密的原则,个人认为符合司法规律,也有利于保证诉讼顺利进行。
3争当犯罪嫌疑人这个案件更有意思的一点是:一方面,警方在案发后大力排查嫌犯;另一方面,有很多人竟然争相“自首”,称自己是作案人。不过,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使用烟雾弹的时候发生了故障,导致其用了一种特殊的方式才使烟雾弹发烟,另保险箱中除了现金和奖金袋之外还放了其他东西,而使用何种方式使烟雾弹发烟以及保险箱中所放的其他东西只有真的犯人才知道,故而警方依据这两个重要线索把这些自首者的犯罪嫌疑全都排除了。事后查明,这些自首者有的是为了出名,有的是为了推销自己的书,有的则是为了骗国家的赔偿金(被判有罪后再翻供、上诉争取无罪判决)。
这种现象绝非罕见,尤其是对引起了轰动的案件。当年瑞典首相帕尔梅被刺案件发生后,先后300多人向警方“自首”,但经排查这些人均不是犯罪嫌疑人。我国司法实践中曾经出现过类似的情况: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在被执行之前向司法机关供认自己还曾犯下其它命案,经查这些命案确曾发生,但不是该犯人所为,究其原因,是犯人为了拖延死刑执行的时间,而将此前在电视上看到的其它命案的信息说出,虚假“自首”。这种现象也从另一个角度提示我们,口供中心主义的危害远远比我们想象中的要大得多。
4适用罪名的选择最后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尽管在中文网站上,这个案件被称为“3亿日元抢劫案”,但在日本的刑法中,该案的罪名应当为“盗窃罪”而非“强盗罪”(即我国的抢劫罪)。这是因为在日本刑法理论中,盗窃罪的客观行为是使用非暴力的方式违背原占有人意志将财务转移占有。因此,即使是在占有人眼皮底下,但因为没有使用暴力,占有人也没有作出处分表示,故嫌疑人的行为只能以盗窃罪论处。
尽管我国有些学者极力主张盗窃罪的客观行为应当表现为“和平转移占有”,但通说仍然认为盗窃罪应当符合“秘密窃取”的特征,只要手段不具有秘密性,则不能认定为盗窃罪。理论上的争议没有定论,实践中对公然窃取的行为定性也不一致,有的认定为抢夺,有的认定为盗窃。个人认为,日本刑法理论关于盗窃罪客观方面的归纳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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