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凤轩(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王丽(河北大学共同富裕研究中心)
文章内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强调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重在建章立制,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绿色化”概念,绿色税收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之后,绿色税收体系得到逐步完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建设步入新阶段、驶入快车道(邓力平等,2022)。绿色税收体系作为推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的一项制度体系,其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主旨目标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具体内涵具有天然统一性。因此,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将成为建设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重要抓手(何自力等,2023)。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具有深厚的价值意蕴,同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也面临着一系列现实挑战。如何以绿色税收体系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成为当今时代的重要命题,解决好这一命题也将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提供现实参考。
一、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意蕴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独特世界观、价值观、历史观、文明观、民主观、生态观等及其伟大实践,是对世界现代化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其中,中国式现代化蕴含的生态观在科学把握和总结现代化与生态文明建设规律的基础上,深刻阐明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核心要义。绿色税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工具变得愈加重要。绿色税收体系是对现有税收体系的“绿化”,是基于“绿色”和“税收”的融合,推动环境、资源与经济协同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设计。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不仅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题中应有之义,还是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需要。 (一)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适应社会发展形势的必然要求 绿色税收体系作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助推器。特别是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时期,绿色税收体系的健全完善成为当务之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其中,绿色发展理念注重解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问题,强调生态环境对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绿色税收体系充分吸收新发展理念的基本内容,尤其是对照绿色发展理念,明确自身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过程中的定位,以更好应对新时期的全新挑战。与此同时,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也对绿色税收体系产生了巨大影响。新的社会主要矛盾更加关注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在社会迅速发展与人民需求高涨交汇的现实背景下,绿色税收体系既要通过激励绿色经济发展为全体人民提供物质文明,也要将绿色税收政策落实落细,进而实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中国式现代化。 (二)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题中之义 在新发展理念的引领下,我国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基本抓手,构建起以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导向的绿色税收体系,致力于发挥绿色税收体系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最大效能。从宏观视角看,绿色税收体系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机制;从微观视角看,绿色税收体系是事后干预型、资源占用型和行为引导型“多税集成”的制度安排。 “多税共治”“多策发力”是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特征。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确立了环境保护税在绿色税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这不仅为绿色税收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而且标志着绿色税收体系进入精细化实施阶段(马蔡琛等,2020)。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事后干预型绿色税种,通过对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生产者直接征税,以强化“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的反向约束作用。除环境保护税这一主体税种外,绿色税收体系还包括以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为主的资源占用型税种,以及以消费税、车船税和车辆购置税为主的行为引导型税种。其中,资源占用型税种以提高国家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为目标,致力于在我国资源可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源使用的最优性;行为引导型税种以消费者为主体,从消费端限制对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使用,以引导低碳环保的消费行为,进而实现节能环保的目标。显然,绿色税收体系的主要内容对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期战略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 (三)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助力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需要 在推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需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打造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欲实现经济生态化,需扭转以环境破坏为代价的经济增长模式,推动“黑色经济增长”向“绿色经济发展”的转变。绿色税收作为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的行为约束机制,不仅可以通过约束污染行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为做大财富“蛋糕”提供经济基础,推动“绿色红利”的实现;而且作为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相对贫困、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途径,推动“蓝色红利”的实现。 绿色税收以生态保护为核心目标,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安排。在新发展理念下,重污染、高能耗产业已难以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要求,绿色税收负担增加了其生产外部成本,倒逼缩减生产规模并逐渐向绿色产业转型。而产业转型升级是提升社会生产稳定性、促进经济稳步增长、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因此,绿色税收逐渐成为驱动产业转型升级进而强化经济韧性的“强引擎”(徐艺等,2022;郑婷婷等,2020;宋凤轩等,2023)。 绿色税收体系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核心要义,有效调控人们的生产和消费活动,在激励引导人们进行绿色行为选择的同时,将部分绿色税收收入重新分配于社会各个层面,特别是用于支持社会福利项目或投资于公共服务建设,以推动社会公平,实现绿色税收的“双重红利”效应,体现出共同富裕共享发展的价值理念。此外,绿色税收与慈善活动相融合作为分配绿色经济收益的新形式(韩丽娜等,2022),既能够充分发挥税收的再分配调节功能,又能统筹第三次分配激励人们参与慈善捐赠活动的积极性,是分好绿色财富“蛋糕”、助力全体人民共享绿色经济发展成果的重要机制。
二、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现实挑战 (一)绿色税种调控范围较为有限,绿色税收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虽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绿色税收体系的基本框架,其中包含的税种对节能减排、缓解污染发挥了关键作用,但绿色税收体系整体覆盖范围仍较为狭窄,绿色税收体系调控效应仍较为有限。 作为绿色税收体系的主要税种,环境保护税目前主要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应税污染物的排放征税。但事实上,环境污染并不仅仅局限于此。例如,与人类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汽车尾气污染、光污染、热污染、电子垃圾污染等都属于环境污染范畴,且伴随社会生产方式的不断变化,环境污染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因此,环境保护税作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主体税种,覆盖范围偏窄的问题削弱了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效果。从资源税看,其征收对象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对水资源的征税仍停留在试点探索阶段,河北省作为全国率先开展水资源税试点的省份,与2017年新增的9个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形成“1+9”水资源税试点布局。而从国际上看,OECD成员国征收的资源税几乎涵盖了水资源、矿产资源、土地资源、草场资源、森林资源以及动植物资源等大部分自然资源(徐会超等,2018)。消费税作为行为引导型绿色税种,致力于从消费端限制人们的非环保活动。但目前消费税税目未能完全覆盖危害环境的全部消费品(杨磊,2018),由此限制了该税种引导环保行为的功能。 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消费税作为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征收范围偏窄的共同问题成为影响绿色税收体系环境保护效能的主要症结。此外,现有绿色税收体系所包含的内容仍较为单薄,且以“绿色”为直接调控目的的税种数量较少。因此,未来绿色税收体系既要坚持系统思维,又要考虑具体问题,在丰富整个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各税种的覆盖范围。 (二)征管外部依赖性较强,绿色税收征管有待进一步强化 税收征管制度是影响税收效率的重要机制,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绿色税收作为以环境保护为宗旨的制度体系,只有在严格的税收征管下,才能充分发挥其“绿色”效能,更好助力美丽中国建设。然而,目前我国绿色税收征管体系存在较强的外部依赖性,这一问题制约了绿色税收环境保护效能的发挥。从绿色税收体系的整体框架看,环境保护税作为主要税种,始终坚持税务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协同共治的征管方式,其中生态环境部门对应税污染物的监测管理是税务部门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生态环境部门的信息共享。与环境保护税类似,资源税的征收依赖于自然资源部门的采矿许可制度,耕地占用税的征收依赖于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信息(郎威等,2020)。在绿色税收征管体系中,税务部门对其他协调部门的过度依赖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容易被不法企业钻偷税漏税的“空子”。 在现代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以数治税”逐渐成为税收征管的新形式。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已经开启了网上申报系统,打破了传统税收征管的时空限制,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但征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仍有待提升。 (三)缺乏碳减排的针对性制度,碳税开征有待进一步考量 自国际社会达成应对气候变化共识以来,部分国家关注到二氧化碳排放给全球气候带来的重大威胁,由此碳税制度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并广泛推崇的新实践。根据世界银行《2020年碳定价发展现状与未来趋势》报告,截至2022年4月,全球已有37个国家(地区)建立了完整的碳税制度,且取得了良好的减排效果,为缓解全球变暖问题作出了重大贡献(李桃,2022)。 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是我国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也是我国全体人民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需要为之奋斗的艰巨目标。降污减排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以下简称“双碳”)目标的重要内容,但目前我国的税制体系仍缺乏专门针对碳排放的税种,这一问题可能将成为限制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障碍之一。虽然现有绿色税收体系所包含的事后干预型税种、资源占用型税种和行为引导型税种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抑制碳排放的作用,但这些税种设计并非直接针对碳排放问题。例如:能源消费领域的煤、天然气等化石原料尚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资源税中,占我国较大能源消费比例的煤炭适用税率普遍低于天然气和原油。因此,现有绿色税收体系难以直接对碳排放进行有效调控。 虽然我国已经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但囿于能源价格管制机制的缺陷,一些企业因受监管不足可能存在违规排放行为。此外,碳排放权配额分配不公平现象突出,一些企业可能获得了过多的配额,而另一些企业则可能被限制(邢丽等,2022)。同时,市场价格的波动也使碳排放权交易面临严重的不确定性风险,这些问题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减排作用。由此可见,在我国“双碳”目标的现实压力下,考虑到国际碳税制度的实践经验,开征碳税可纳入考量范围。当然,碳税的开征必须综合考虑本国国情以及国际环境,应在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抑制碳排放的空间。
三、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优化路径 (一)做好顶层设计,完善绿色税收体系 做好绿色税收体系的设计和规划、发挥税收支持碳减排的职能,是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田淑英等,2017)。 1.扩大事后干预型税种范围,降低污染的负面影响 事后干预型绿色税种作为绿色税收体系的主体部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力量。作为典型的事后干预型绿色税种,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范围过窄成为影响其调控效果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涵盖了大气、水等应税污染物,但废气、废水中的部分污染物以及企业生产排放的二氧化碳仍未纳入税收调控范围,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的绿色化转型。因此,扩大环境保护税的覆盖范围成为绿色税收体系改革的重要任务。 2019年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明确列举出30余种需重点控制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但由于技术监测困难等原因,只有少部分被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刘磊等,2023)。因此,完善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监测技术成为扩大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基础条件。具体而言,应加强对污染物排放系数的研究,建立完善的污染物排放系数体系,同时加大对排放监测技术的研发投入,精准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环境保护税法》一定程度上沿用了排污费制度的某些标准,但社会生产方式的改变导致一些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污染物因未在过去排污费制度的范围内而免于征收环境保护税,尤以废水中包含的污染物最为明显。为了实现绿色化转型,应精准监测废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并合理评估其对人类健康造成的损害程度,突出将其纳入征税范围的紧迫性。此外,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是影响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碳排放标准和统计监测体系,不利于“双碳”目标的实现。因此,应尽早将二氧化碳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完善二氧化碳排放的检测技术,促进经济发展的低碳化。 2.完善资源占用型税收制度,加大税收的反向约束 资源税是资源占用型税收的主要税种,但征收范围偏窄的问题影响了其调控效果。资源税作为约束资源滥用行为的有力手段,扩大其征收范围是健全绿色税收体系多税种集成联动的重要方向。 我国自2006年取消农业税后,对利用森林资源生产原木、原竹等产品也不再征税,不利于森林资源的保护。因此,应尽快将森林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同时,也应将不可再生资源以及再生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草场、滩涂等资源纳入资源税征收范围,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这既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为国家筹集财政收入,也有助于保护国家环境与资源,进一步健全我国绿色税收体系。此外,应尽快扩大水资源税试点的地区范围,为全面开征水资源税创造有利条件。 3.完善行为引导型税收制度,强化税收的正向激励 绿色税收制度可以通过税收的价格效应调节人们的消费活动及激励环保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消费税涉及环境负外部效应的税目较少,绝大部分真正的环境污染物还不属于当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许文,2023a)。同时,木制家具的大量需求消耗了宝贵的森林资源,而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适用税率仅为5%(周迪等,2021;李小梅等,2022),较低的消费税税率难以对污染产业起到警示或限制作用。此外,我国也缺乏对不可降解包装物、含氟利昂产品、高档装修材料等高污染、高能耗产品的征税。消费税作为典型的行为引导型税种,主要通过对污染性消费品征税来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以强化消费税对消费者行为的正向驱动作用。为增强消费税的节能环保作用,我国应将更多具有强污染性的产品(如塑料袋、保鲜膜、洗浴用品等一次性产品)纳入其征收范围并提高适用税率。同时,对可回收的产品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以激励人们对可回收产品的消费和使用。 (二)强化征管力度,提升税收征管效率 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现代化信息技术成为税收征管改革的有力依托。传统的绿色税收征管模式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产生了较强的外部依赖性,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税务部门应该充分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打破传统的管理模式,提高绿色税收的征管效率和质量,更好服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1.共建共享涉税信息,建立税收征管协作体系 从世界各国税收管理的经验看,加强涉税信息共建共享,破除“信息孤岛”,是打造严密税收征管体系的关键所在。由于绿色税收征管对外部信息有较强的依赖性,如何共建共享涉税信息、实现多部门高效协同合作,成为绿色税收征管体系完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焦点问题。 搭建全国性的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与税务部门的合作联系,是实现税收信息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在明确涉税信息统一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定期对相关信息进行总结比对,实时更新信息动态,提高各部门信息传递效率。为确保涉税信息传递的稳定性,强化涉税信息平台管理成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内容。在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总体方案下,需要定期维护涉税信息平台,及时处理平台系统的各种问题,防止技术问题造成的涉税信息泄露风险。涉税信息共建共享平台不仅能够打破时空限制,提高信息传递效率,而且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最大程度地防止避税行为。但与此同时,在多部门协同合作的绿色税收征管体系中,厘清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发展改革等部门间的权责边界是推动征管全过程有效运行的关键内容。对此,既要深化各部门精诚共治,也要职责分明,兼顾部门间的利益分配,形成合力治税的正向激励。 2.借助现代信息工具,提高绿色税收征管质量 绿色税收征管技术要求高、程序复杂,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难以完全满足。在数字化时代的大背景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实现“以数治税”是提高绿色税收征管质量的必然选择。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主要包括网络化治税、数字化治税和智能化治税三条路径(许文,2023b)。网络化治税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突破物理空间限制,全面收集税收信息,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互联互通。数字化治税将互联网信息技术融入税务登记、申报纳税、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税收征管的全过程,打破税收征管体系的资源限制,提高税收征管的覆盖范围。智能化治税的核心在于“自动”,强调智能机器对人力税收征管处理的替代,通过将先进的信息通信技术、人工智能技术和征管方式相结合,全面赋能税收征管制度。 (三)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研究适时开征碳税问题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19年的报告显示,碳税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最有效的方式之一。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工业现代化尚未完成,社会生产生活对能源的过度依赖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善。同时,“双碳”目标的设定对我国未来的碳减排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在综合考量国内外因素的前提下,适时开征碳税对强化绿色税收的碳减排效应具有重要意义,也是现阶段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的必然选择(饶友玲等,2017)。 1.借鉴碳税实施经验,明确碳税税制要素 碳税最早实行于荷兰、丹麦、芬兰、瑞典等国家,之后日本、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欧盟部分成员国也开始实施。作为调控碳排放的税收制度,碳税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发挥降污减排功能的关键。这对碳税的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以及税收优惠等基本税制要素的设计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征税对象方面,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仅对含碳化石原料征税,但英国、法国、瑞典、丹麦等国家为强化碳税的环境规制效应,选择对所有化石燃料征税;波兰、新加坡等国家的碳税制度以温室气体的排放作为治污根源,不仅对所有化石燃料征税,而且将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其他燃料也全部纳入征收范围。虽然对排放温室气体的经济活动直接征税有效扩大了碳税征收范围,但对温室气体精准监测的技术要求也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外部成本。 在计税依据方面,国际上对碳税的计税依据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根据化石燃料的含碳量通过碳排放因子法估算化石燃料燃烧时释放的二氧化碳;另一类是生产生活中实际排放的二氧化碳总量。相比较而言,第一类碳排放的计算方式更加简便,因此,国际上绝大部分国家倾向于将估算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同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进一步明确了二氧化碳的估算方式,为各国确定碳税计税依据提供基础。 在税率设定方面,由于各国国情不同,不同国家碳税税率差异较大。从目前实施碳税的国家看,瑞典、瑞士、芬兰等国家的碳税税率较高,而日本、阿根廷、波兰等国家的碳税税率较低。此外,多数国家在税率设定上往往采取低税率起征、阶梯式上调的方式,为企业转变生产模式提供缓冲。 在税收优惠方面,为了兼顾降污减排和企业存续,部分征收碳税的国家实施了一系列特定的碳税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对特定行业的碳税优惠、对特定用途燃料的优惠和对低排放主体给予免税。以丹麦、法国、挪威等国家为代表,其对特定行业的碳税优惠是指为减轻碳税对能源密集型行业的冲击,保持企业经济发展活力所采取的税收政策;对特定用途燃料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对非制造用途的燃料免征碳税;对低排放主体给予免税是指对规定碳排放总量标准以下的主体免征碳税。 参考各国碳税制度的实践经验,未来我国开征碳税需在结合基本国情的基础上,明确碳排放的计税依据和征税方式。为了避免碳税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力的抑制,建议开征初期实行较低的税率并采用渐进上调的税率设定方式。同时,根据不同类型企业对碳税的反应程度,适时推出相应的碳税优惠政策,在促进企业清洁生产的同时确保经济稳定增长。 2.立足国家利益需求,做好碳税改革方案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了“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的方向,并要求“坚持先立后破,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碳达峰行动”。“双碳”目标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实现的,需要在权衡碳减排目标和碳税对社会经济影响的过程中,精准设计碳税改革方案,稳步推进减碳行动。 首先,在正式开征碳税前,应明确碳税改革的政策方向。碳税作为抑制碳排放的主体税种,将成为绿色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充分学习借鉴世界各国碳税制度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应坚持立足本国国情,杜绝盲目模仿,在公开碳污染数据、明确碳税改革方向的基础上,注重一揽子政策方案协调发展,增强企业和社会对碳税的接受度,从根本上减少碳排放量。 其次,“双碳”目标的实现不仅包括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碳税在内的碳定价政策,而且需要多种政策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将碳减排的效应发挥到最大。比如,通过将碳税与绿色财税、绿色金融、数字金融等政策深度融合,或给予绿色低碳产业更多的碳税优惠等方式,强化多种政策制度降污减排的效应,以加快实现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的目标。 最后,基于我国能源分布的不均衡性,直接实施全国统一的碳税制度容易对重工业地区的正常生产活动造成较大冲击。因此,我国应考虑分阶段渐进式的碳税开征模式,先试点后推广,为高能耗、重污染企业提供一定的缓冲期。 3.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注重碳税税收公平 公平性是保障碳税有效发挥税收约束作用的重要原则。碳税制度设计的初衷并不是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以征税约束纳税人的生产和消费行为,从而达到减少碳排放量、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王蒋姜等,2023)。从碳税性质以及各国实践中可以看出,税收中性原则是实现碳税“双重红利”的重要保障,开征碳税的大多数国家将公平原则置于整个碳税体系的首要位置,强调碳税收入的激励作用和调节作用。 未来我国在碳税开征实践中也要坚持税收中性原则,避免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从各国碳税开征的经验看,碳税对产业结构优化和收入再分配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基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碳税的实施约束了某些特定产业的发展,但其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发挥着重要的正向促进作用,有利于推动产业转型,促进减排目标的实现。在改革过程中还可以使碳税与其他税种协调配合,在征收碳税的同时适当减免其他税收,以降低碳税对社会生产生活可能造成的冲击,平衡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健康发展。END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国际税收》202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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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凤轩,王丽.绿色税收体系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价值意蕴、现实挑战与优化路径[J].国际税收,2024(3):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