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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买家三年,帮孩子回家,这才是最好的法律

刘远举 中产财经生活 2022-04-09

这不是一篇情绪化的爽文,而是理性的分析为什么“判买家三年,帮孩子回家",才能实现刑罚功能、结果、正义的多赢。




电影《亲爱的》原型孙海洋找到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引发媒体和网友持续关注。12月14日,回到深圳的孙海洋夫妇告诉记者,孙卓已经明确表示愿意回到家人身边,转学到深圳读书。这几乎是让被拐卖的孩子认亲成功之后,你能想象的最完美的大团圆结局了。
 
不过,很大程度上,这只是个案。

 
一、孙海洋的幸运,部分源于他的实力
 
孙卓的亲生父母的家庭是富裕而美满的。孙卓的姐姐孙悦,在南洋理工大学留学读博士,网上有她在欧洲旅游的照片。孙卓吃饭的时候,他的弟弟孙辉买了礼物送给他,辉谐音是回,希望孙卓早点回家。孙辉虽然只有七、八岁,但也很有礼貌,多才多艺。显然,这背后是孙海洋的赚钱能力,他在深圳站稳脚跟,以中产家庭的标准,养育两个孩子。
 
毋庸讳言,这对于孙卓是有吸引力的。当年购买他的“国某立”夫妇,在聊城阳谷县经营日用百货生意,显然在经济上无法与孙海洋相比。孙卓已经18岁了,这次去深圳,是他第一次出远门,第一次坐高铁。
 
更重要的是,孙卓当年丢了,他在找寻儿子的过程中,也没有忽视女儿的教育,没有重男轻女。这背后是更先进的理念,在经济支持下,更充裕的爱。这些对孙卓也是有吸引力的。
 


有这样一个段子:吃晚饭时,父亲突然抬头跟我说:我今天帮你拿了块地……长久以来的一个念头突然冒了出来。“我就知道我其实是隐形富二代,之前的贫困都是家里为了磨砺我,现在,他们终于肯让我大显身手了!”我强忍住内心激动,用尽量平和又不经意的语气问到:“哦,哪块地?”“顺丰快递”。
 
段子很尖酸,但人性灰暗复杂,而只有直面人性,我们才能发现那些不被人注意的真问题。
 
 
二、道歉还未到,受害者却被迫原谅
 
并不是所有找回被拐孩子的家庭,都有孙海洋这样的能力,能与购买孩子的家庭能形成这样鲜明的对比。他们除了亲情,没有更多的东西提供给孩子,来吸引孩子回归家庭。更多的情况是,找到孩子,只是另一种失去孩子的开始。
 


更悲惨的是,因为他们对孩子的情感,他们不但会继续失去孩子,而且,在道歉还未到的时候,却被迫原谅。
 
养恩并不足以宽宥“养父养母”的罪恶。养恩大于亲恩,这话没错。但这里的养恩,应该有一个善意的前提,光明的开端,而不是从人贩子手中购买。购买一个孩子,这个孩子已经是实现自己“要一个男孩”的目的。孩子,不再是亲生父母眼中毫无条件的“只要是自己的孩子”,而变为“一定要是男孩”,孩子已经被物化。照顾得很好,甚至比养父养母亲生的女孩待遇都好,不过是物化之后,更金贵的物件而已。当然,长期的生活一定会产生感情,但世人需要明白的是,这份感情的开端是物化的、残酷的。在这份感情中,孩子的感受、情绪需要被照顾,但养父养母的感受、情绪,不该被同情、被原谅,无论从立法、还是常识角度,都没有被照顾的逻辑余地。
 


所谓内疚、道歉,通常来说,一定要有一种表达的形式,比如语言上道歉,经济上的补偿。但是,孙卓的“养父养母”现在并没有这样做,反而是推脱、各种借口,以及通过孙卓对孙海洋夫妻进行情感上的绑架、讹诈。孙卓说出了“养父母被判刑自己会生气”的话,这让很多人吃惊。但这并不难理解,这或许是他的直觉反应,也很可能早在回家之前,就有人反复教过他说这句话了。用情感去绑架法律,实质就是向亲生父母施压。
 
面对这种施压,面对所谓“待孩子还不错”的观点,亲生父母还能说什么?只能认了,心有不甘,也只能认了。所以,郭刚堂、孙海洋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让孩子回到“养父养母”身边,是岁月积淀的人生阅历与智慧告诉他们最好选择,这里面,有宽恕与包容,但更多的是这种隐秘的软性强迫机制之下的无奈之举。

 
三、法律可以帮助孩子回家
 
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已经作为一个人格、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律与社会,能做得不多。但如果孩子是未成年人,社会与法律,有不有可以做的空间?
 
孩子可以有各种选择,但帮助孩子回归亲生家庭,首先是当年购买者的义务。
 
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那么,这个“不阻碍”,是否可以以孩子是否回归亲生家庭来做一个定性的判断,作为一种从轻处罚的前置条件?
 
偷了东西要退赃,如果不能退回财物,就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承受更重的刑罚。如果孩子没有选择回归家庭,他的亲生父母就永久的失掉了这份情感。这就相当于当年被偷的东西,永远的被消耗掉了。那么,付出更大的代价,从重处罚,在逻辑上也是合理的。这种逻辑,也可以帮助亲生父母不受买家父母,通过孩子进行情感讹诈,逃脱刑责。
 


如果买家父母拒绝做出这种努力,法律能不能让未成年的孩子,跟随亲生父母居住一段时间?
 
作为极端形式,如果“买家父母”双双入狱,孩子自然应该跟随亲生父母生活。现在“买卖同罪”的呼声很大,不过,某种程度上,其实是指向的“买家有罪”。
 
四、从刑罚的功能看“买家入罪”
 
在中国社会中,社会情绪对法治的影响一直很大。比如“民愤极大、从重从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话语,在中国的法治历史上屡见不鲜。在当下社会中,很多时候,社会情感成为了更严苛立法的推动力,而在另一些时候,社会的宽容之心,又会阻碍执法。刑罚的作用就是威慑,它既不该用来满足公众的复仇之心,也不该用来满足公众的宽容之心,刑罚有着自身的目的与原则。
 
“买者入罪”,并不是为了实现大众朴素的正义观,而是的确符合刑罚的功能。
 
从刑罚的功能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目的。第一是改造论,刑罚可以使犯罪人改造,悔过自新,避免再次犯罪。
 
第二是报应论。犯罪分子接受刑罚,亲身承受犯罪带来的恶果,作为他犯罪行为的一种报应。报应论包含着代人复仇的意味。现代社会不允许私人复仇,刑罚就代为复仇,满足家属的复仇心理,这也称为刑罚的安抚功能、报复感情平息机能。
 
第三个目的是预防论。这个学说认为,刑罚是为了对将来犯罪的预防。一是对具体的犯罪分子形成威慑,避免今后再犯。另一个则是,在社会层面,向社会传达价值观,给社会公众以心理上的警示,预防未犯罪的人走上犯罪道路。这就是“威慑其他人要引以为戒”的逻辑机制。
 


首先,从刑罚的改造功能看,养父养母不会再犯,对个人威慑的意义不大,甚至改造的意义也不大了。
 
其次,从刑罚的报应功能看,买家入刑,是合理的。养父养母当年买这个孩子时,有着明显的残忍恶意,他们知道这个孩子后面,一定有一个家庭一生的悲痛。他们对孩子的善,并不足以弥补这种恶。孩子幸福的一生,本身就是他应得的,而现在,他与他的亲生父母,都不得不面对一个纠结的人生。既然恶果还在延续,当年的恶意恶行,自然应该付出代价。
 
报应的另一面,是安抚家属,平息感情的功能。郭刚堂、孙海洋他们承受了多年的失子之痛,而在今后的岁月中,他也无法再寻回一个正常家庭情感之下的儿子。这段感情、这段艰辛,需要法律去抚平。
 
第三,从刑罚的预防功能看,法律应作为不作为,就会向社会传达“只要躲过法律的时间足够久,买孩子就不用负责”的错误观念,极大的损害了刑罚的威慑犯罪功能。就不能震慑想买孩子的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需求制造供给,有人收买被拐儿童,人贩子就会处心积虑地拐卖儿童,还会有无数个孙卓。
 
所以,买者不入罪,就是放任被损害者承受不公;造成社会威慑功能的下降,导致潜在的新悲剧发生。而且,这还将直接促使新的人伦悲剧发生。
 
买家不入罪可能性的存在,就会被处心积虑的利用。当年被拐卖的孩子,会基于不成熟的心智,情感,向自己的亲生父母施压,亲生父母还得违心的出具谅解书。于是,施害者得意洋洋的逃过惩罚,当年的受害者如今成为“帮凶”,被损害的亲人之间相互为难。这时的法律,不仅未能保护受害者,更是在制造新的不公与人伦惨剧。


刑法规定的刑罚,可以分为两部分。对于购买孩子的行为的刑罚可以由两个部分组成,一个部分是亲生父母可以出具谅解书进行谅解的,这对应刑罚的安抚功能、报复感情平息机能。另一个部分,是亲生父母出具谅解书也无法抵消的,这对应于刑罚的威慑、预防功能。购买孩子,不仅侵害的是亲生父母的权益,也是侵害社会法益,对社会大众的侵害,这一部分,公众可以选择不原谅。这一部分不用太长,三年以下都是可以的,不至于让买家父母狗急跳墙也足以给孩子创造一个回归的时间段。
 
郭刚堂、孙海洋可以宽恕,但法律却不以他的意志为转移,一定要为他讨回他应有的公道。这种“我虽原谅,但我无法干涉法律”的法律局面,也能为他们今后的生活开辟出更多的可能性。比如,养父养母进监狱了,三年,亲生父母求情也没用,这不是他们能干预的。那么,孩子也不会抵触,最合适的选择,就是和亲生父母一起生活三年。
 
所以,法律的严格与亲生父母的宽恕,可以并行不悖。这不但可以实现刑罚本身的功能,也能避免亲生父母被“养父养母”实行情感讹诈。法律不必多做,只需严格执法,就能给亲生父母与孩子撑开重建亲情的空间,实现法律的严肃性与人道性的双赢。


严格执法,才是真正的大慈大悲。
 
除了法律,学校、政府相关机构、社会组织,也可以提供一定的帮助,帮助这些被拐卖的孩子,做出正确的选择。
 
当下随着DNA技术、大数据技术、更小网格的人口管理技术的不断深入,更多的当年被拐儿童会被找到。这些家庭,这些孩子,都需要帮助,应该有一个系统性的办法,来解决他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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