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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就《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3月23日截止!

通航圈 通航圈 2023-12-25
3月16日,民航局飞标司、机场司、空管办发布通知,就《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补充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3月23日。该细则拟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对新建、 改扩建通用机场场址进行行业审查,并向地方政府出具行业意 见,细则所称改扩建通用机场是指跑道、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 飞区、水上起降区的新增。根据征求意见稿,飞行区指标I 达到2跑道宽度达到 23 米的跑道型机场,飞行场地指标达到W3 的水上机场,其机场场址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管理局意见;直升机场(包括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等类型)和其他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其机场场址可以由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管理局意见(征求 意见函样式见附录1)。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征求管理局行业意见应当随附拟建通用机场概况(见附录2)、拟建通用机场的场址报告及必要的场址相关材料(场址材料内容见附录3)

通知详细内容如下: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通用机场,各通航公司,各通用机场规划、设计和咨询单位:


为推进通用机场管理改革,规范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工作,我司(办)组织编写了《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实施细则》,现补充征求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3月23日前反馈至联系邮箱。


飞标司联系人:贾建卿,010-64091458

机场司联系人:李天明,010-64092841

空管办联系人:张沁,010-64091944

联系邮箱:guopei@aopa.org.cn

附件: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民航局飞标司、机场司、空管办

2023年3月16日



征求意见稿


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 工作,有序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通用机场分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民航行政机关对新建、 改扩建通用机场场址进行行业审查,并向地方政府出具行业意见。
本细则所称改扩建通用机场是指跑道、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水上起降区的新增。

第三条 【管理职责】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 负责对全国通用机场场址行业审查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对辖区通用机场场址进行行业审查,并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行业意见。


第四条 【对接部门】飞行区指标 I 达到 2 或跑道宽度达到23 米的跑道型机场,飞行场地指标达到 W3 的水上机场,其机 场场址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管理局意见。

其他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直升机场,其机场场址可以由县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机场所在地管理局意见(征求意见函样式见附录 1)。


第二章场址材料要求

第五条 【随附场址材料】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征求管理局行 业意见应当随附拟建通用机场概况(见附录 2)、拟建通用机场 的场址报告及必要的场址相关材料(场址材料内容见附录 3)。 

第六条 【场址报告内容】通用机场场址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场场址基本情况,包括地理位置、平面构型及物理 尺寸、拟在本场运行最大使用机型情况等;
(二)满足机场运行安全要求的场址气象条件分析;
(三)满足机场运行安全要求的净空条件分析;
(四)满足跑道型机场运行安全要求的场地条件分析,或者 满足水上机场运行安全要求的场址水文条件分析;
(五)场址对邻近民用机场运行的影响分析,对跑道型机场 和水上机场场址周围半径 100km、直升机场场址周围半径 55km 范围内的民用机场(含已规划布局的机场)及相关空域情况进行 简单描述,说明其与场址的关系,以及航行上是否有冲突和矛盾;如有,应说明能否相互协调,并提出解决方案;与涉及的民航空 管单位协调意见。
(六)相关附图,包括邻近机场关系图、机场场址位置图和周边障碍物平面图。

第七条 【仪表飞行程序材料要求】拟建立仪表飞行程序的, 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要求, 提交仪表飞行程序相应报告。

第八条 【电磁环境及通导监视等材料要求】通用机场应当 提供满足机场运行安全要求的场址周围电磁环境情况分析报告 及测试报告。
拟建设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家及民航 有关规定,开展台站建设及布置条件分析,提交场地保护及建设 条件分析报告。

第三章 行业审查程序

第九条 【审查程序-内容审查】管理局收到地方政府主管部 门的书面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对随附场址材料内容完整性进行检 查(流程见附录 4)。
场址材料不完整的,管理局应当书面反馈需要补充的材料内容。

第十条 【场址踏勘】管理局应当对跑道型机场、水上机场的拟定场址进行踏勘,复核场址报告内容。管理局可以对直升机场拟定场址进行踏勘。

第十一条 【审查要求】管理局应当对机场拟定场址是否满 足航空器起降要求,以及是否对邻近民用机场(含已规划布局的机场)产生影响出具行业意见(见附录 5)。

第十二条 【技术评审】管理局可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场 址报告进行评审,并结合评审结论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补充审查情形】当通用机场场址发生以下变化 时,应当针对场址变化部分补充征求行业意见:
(一)增加跑道、直升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水上起降区的 数量的;
(二)跑道型机场的飞行区指标改变,场址位置或跑道方位 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水上机场的飞行场地指标改变或者水上运行区位置发 生较大变化的;
(四)直升机场最终进近和起飞区位置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飞行区指标 I 达到 2 或跑道宽度达到 23 米的跑道型 机场,飞行场地指标达到 W3 的水上机场,由目视飞行规则调整为仪表飞行规则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跑道型机场一般指在陆地上可供固定翼飞机起降的机场。
水上机场指主体部分位于水上,全部或部分用于水上飞机起 飞、着陆、滑行及停泊保障服务的区域,包含水上运行区和陆上相关建筑物与设施。
直升机场指全部或部分仅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表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包括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等类型。

第十五条跑道型机场的飞行区指标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 技术标准》进行划分。
直升机场用以确定飞行场地设计原则所使用的直升机性能 分级按照《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技术标准》进行划分。
水上机场的飞行场地指标按照《水上机场技术要求(试行)》 进行划分。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国民用航空局飞标司、机场司、空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民航局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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