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最高法院作出重大判决(附文件)
7月17日,日本首相岸田文雄在官邸向旧《优生保护法》以残障为由强制实施绝育手术的受害者道歉
7月初,日本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判决有争议的“旧优生保护法”违宪,该法律在1950年代至1990年代导致超过16,500名残疾人被强制绝育。15名法官还下令政府赔偿给11名受害者造成的损失,这些受害者涉及已判例且正在上诉程序的5起案件。经过漫长的法律斗争后,最高法院做出了历史性的判决,标志着长达数十年为受害者伸张正义的斗争正式结束,受害者除了金钱之外还要求当局公开道歉。
“旧优生保护法”共施行了48年,直至1996年。在此期间,算上本人同意的案例,有约2万5000人被实施绝育手术。
最高法院还认定,20年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于强制绝育案件中的赔偿要求。律师们辩称,适用诉讼时效会阻止一些受害者,特别是那些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绝育以及与法律规定的最后期限相比太晚得知手术的受害者,无法上诉以伸张正义。
日文判决书预览(超律志在文末附本判决书的下载方式)
小志对本判决书做一个简要梳理。
本判决书是涉及优生保护法(后改名为母体保护法)下的强制绝育问题。原告声称自己或配偶在该法律下被迫接受了强制绝育手术,并因此遭受精神和身体上的痛苦。原告主张优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日本宪法第13条(所有国民作为个人都应受到尊重)和第14条(所有国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法院查明,优生保护法自昭和23年(1948年)制定以来,经过多次修改,至平成8年(1996年)被废止。在此期间,约有2万5000人接受了不妊手术。 国际人权委员会和日本律师联合会等曾敦促日本政府对受优生保护法影响的人群进行补偿,但直到平成31年(2019年)之前,日本政府未采取补偿措施。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即请求权的时效期限)是否已过,原告是否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尽管根据原民法724条后段的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限已过,但考虑到正义与公平的理念,以及原告在时效期限内提起了诉讼,因此原告的请求权并未因时效而消灭。
法院进一步认为,优生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确实违反了宪法第13条和第14条,因此,根据国家赔偿法,判决政府向受害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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