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公司法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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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事件
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科技”或“公司”) 于2021年7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暂无法履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并于2022年12月13日、2023年5月19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立案调查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2023-025)。
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雷霆先生,作为衡南湘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系衡阳鸿鑫实业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 2021年6月17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化县看守所。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霆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于 2021年9月24日被移送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9月27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21年10月24日退回新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1年12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并移送至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16日,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322刑初884号刑事判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雷霆有期徒刑11年。宣判后,被告人雷霆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衡南湘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辰公司)系衡阳鸿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鑫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人雷霆系湘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受益人,明知湘辰公司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湘辰公司与湖南华汇矿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汇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湘辰公司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介绍人让华汇公司为湘辰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自2014年3月25日至2015 年7月15日,湘辰公司向华汇公司支付开票费6039531.17元,接受华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41份,金额62890770.19元,税额10691429.91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抵扣。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雷霆作为湘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明知湘辰公司与华汇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为骗取抵扣税款,批准、纵容湘辰公司让华汇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以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雷霆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雷霆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
雷霆先生被调查事项与公司经营业务无关。
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雷霆先生暂不能履行公司董事长职责,公司生产经营等日常工作由总经理侯爱忠女士负责。目前公司经营运转正常,该事件对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造成不利影响。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诉讼。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衡阳鸿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8月2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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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俊涛|律师 会计师
武汉市律协刑委会研究中心研究员
京师(武汉)刑事合规中心副主任
京师(武汉)财税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武汉)业务指导委员会委员
咨询电话|13986083585(微信同号)
黄俊涛律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法学双学士,经济法(财税方向)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北京华税,北京德恒等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现就职于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湖北致通振业税务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执业以来坚持深耕涉税法律服务,办理百余起重大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公开发表税务相关文章、论文300余篇,论文曾多次获省经济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破产法学会优秀论文奖,多篇论文载于《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等刊物,法律产品《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涉税争议解决及税务合规管理手册》获律所“匠心精锐”奖,主理“中南律税”微信公众号。曾参与起草全国律协委托的《律师办理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工作,武汉市律协《律师办理金融犯罪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工作,参与《中国税法疑难案例解决实务》(法律出版社)《中国税务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等著作编撰,著有《出口退税实务解析与合规管理》(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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