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这个人,他叫俞强声"(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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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一生会发生许多种人际关系,亲人,生活,爱情,友谊,工作,斗争……有人你认识,有人认识你。但有一个人,我说不清我们是什么关系,也不知道他认识不认识我。
但我认识他!
这个人就是俞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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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倒也很耐心,从不催促
1968年3月初的一个星期五,晚上九点多钟,我已上床,但还没有睡。那时我们家已经被查抄六次,五次是父母机关造反派干的,一次是我们同班同学来抄的。说“抄家”,也不准确,因为这次完全不是为了抄什么反党证据或资料,仅仅是来将我一次一次整理好的东西再乱翻、乱扔一通,泄愤而已。我们家那时只剩两间屋子,一间留给父母,虽然他们长期蹲牛棚,几乎不回家,另一间也说不上是干什么用,因为我父母既不能会客也无权工作,所以不是客厅,也不是办公室。我要是在家,就在这里搭一个行军床,白帆布的,木头架子,据说美国军人当初就是这样睡觉。
年轻时期的黄敬。
忽然走廊上穿来重重的纷乱脚步声。还没有容我判断,一群人已经冲入房间,为首的是东方歌舞团的舞蹈演员宋金福。其他几个演员我都认识,因为我常常在暑假看他们练功、排练和演出。
宋金福是我母亲王昆非常看重的年轻人,刚刚介绍他入党,“文化大革命”就开始了。
还有五六条我不认识的壮汉。
宋金福严肃地站在我床头,勒令我跟他们走。
我没有其他的选择。
我跟他们乘车来到中央戏剧学院,走上迎门大楼的四楼,小排演场东侧的一个房间。
他们让我坐在一张已经准备好的椅子上。大多数人退了出去,只剩下宋金福和另外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坐在我对面的长桌后面。后来知道他们是刘勇、周×、王明智等。还有一个男人戴着戏剧学院的白色校徽,应该也是这个学校的学生吧。但那时人都戴毛主席像章,不兴戴校徽。他戴校徽,使我反而注意他。去家里抓我时他就在那些人中间。这时他并不坐在桌子后面。他固定坐在与桌子保持一点距离的地方,不面对我,而是侧坐,也从来不问话。这也很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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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发帖留言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因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否定英烈事迹,已构成寻衅滋事,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里奉劝大家一句:网络时代,谨言慎行,有时甚至一个平常很不以为然的行为,只要经过网络传播放大,就会有大麻烦了。平时看似问题不大的口无遮拦、为所欲为,随时都可能成为你身陷囹圄的大坑。
这些行为都是寻衅滋事!
2019年1月初,被告人裴某在朋友圈卖假货给郭某,郭某收到手链后,发现手链系假冒伪劣产品,遂通过微信找裴某要求退货,裴某坚持手链系正品不同意退货,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7月11日,裴某以郭某对其性骚扰为由于11时3分许电话报警至马鞍山市公安局霍里派出所,并在报警过程中和该所接警员发生争执。之后,裴某自行录制一段时长为3分26秒的视频,在视频里歪曲事实,哭诉郭某对其性骚扰以及马鞍山公安机关严重不作为,并通过名为“春秋两不沾”新浪微博将该视频上传网络。视频被网民和媒体迅速大量转发、评论、报道,严重扰乱了工作、网络秩序。
2020年4月21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发布裴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社交网络发偷拍照,寻衅滋事罪!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高某鑫未经被害人邓某、何某、周某、郭某等人同意,在偷拍的生活照、不雅照上配发羞辱、淫秽文字20余次,并通过社交平台公开发布,造成千余人关注、数百人点赞及转发的恶劣社会影响。
4月8日,广州白云警方通报称,涉嫌在社交网络上发布淫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高某鑫(男,24岁)被刑事拘留。
9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某鑫寻衅滋事案作出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高某鑫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闯卡、辱警还上网炫耀,寻衅滋事罪!
2019年11月28日,男子许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驾驶摩托车遇交警拦截检查时闯卡,并向交警做出竖中指的侮辱性手势。事后,他还将拍摄下的视频传到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2020年8月3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了此案的判决文书,许某某已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炸遍村中粪坑录视频欣赏,寻衅滋事罪!
2019年11月8日从浙江乐清市法院获悉,多次谎称外卖食品中“有头发”、“送错餐品”等获得退款的被告人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随案移送的犯罪所用手机一部被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沈某以不花钱吃外卖为目的,多次以外卖食品中有头发或送错餐品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如商家拒绝则以给差评、投诉等胁迫。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以上案例中,有让人解气的,有罪有应得的,也有令人唏嘘的,总之,别人治不了的,寻衅滋事罪都能治!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读者或咨询法律请关注微信号54446700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 (1)随意殴打多人的; (2)聚众殴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 (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 (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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