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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识这个人,他叫俞强声"(附:普法内容&常识视频)[@裸嘢李 转]

图文源自网络 想法看法说法 202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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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本文作者周七月是著名音乐家周巍峙与歌唱家王昆的长子。在文革中,周七月被判过“死刑”,冤坐了10年牢。30岁出狱后,周七月一直从事编剧、导演工作,是电影《火龙》,电视剧《林海雪原》、《牛虻》、《江湖兄弟》的编剧,电影《双雄会》、《火烧圆明园》、《垂帘听政》的副导演。文章所写的俞强声,是江青前夫黄敬(俞启威)的儿子,黄敬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任天津市长。俞强声母亲范瑾是北京日报创始人,后任北京市副市长。俞强声毕业于国际关系学院,曾在公安部门任职,后被发现为美国间谍,叛逃。读者或咨询法律请关注微信号54446700



人的一生会发生许多种人际关系,亲人,生活,爱情,友谊,工作,斗争……有人你认识,有人认识你。但有一个人,我说不清我们是什么关系,也不知道他认识不认识我。


但我认识他!


这个人就是俞强声。


1 

他倒也很耐心,从不催促


1968年3月初的一个星期五,晚上九点多钟,我已上床,但还没有睡。那时我们家已经被查抄六次,五次是父母机关造反派干的,一次是我们同班同学来抄的。说“抄家”,也不准确,因为这次完全不是为了抄什么反党证据或资料,仅仅是来将我一次一次整理好的东西再乱翻、乱扔一通,泄愤而已。我们家那时只剩两间屋子,一间留给父母,虽然他们长期蹲牛棚,几乎不回家,另一间也说不上是干什么用,因为我父母既不能会客也无权工作,所以不是客厅,也不是办公室。我要是在家,就在这里搭一个行军床,白帆布的,木头架子,据说美国军人当初就是这样睡觉。


年轻时期的黄敬。


忽然走廊上穿来重重的纷乱脚步声。还没有容我判断,一群人已经冲入房间,为首的是东方歌舞团的舞蹈演员宋金福。其他几个演员我都认识,因为我常常在暑假看他们练功、排练和演出。


宋金福是我母亲王昆非常看重的年轻人,刚刚介绍他入党,“文化大革命”就开始了。


还有五六条我不认识的壮汉。


宋金福严肃地站在我床头,勒令我跟他们走。


我没有其他的选择。


我跟他们乘车来到中央戏剧学院,走上迎门大楼的四楼,小排演场东侧的一个房间。


他们让我坐在一张已经准备好的椅子上。大多数人退了出去,只剩下宋金福和另外几个我不认识的人坐在我对面的长桌后面。后来知道他们是刘勇、周×、王明智等。还有一个男人戴着戏剧学院的白色校徽,应该也是这个学校的学生吧。但那时人都戴毛主席像章,不兴戴校徽。他戴校徽,使我反而注意他。去家里抓我时他就在那些人中间。这时他并不坐在桌子后面。他固定坐在与桌子保持一点距离的地方,不面对我,而是侧坐,也从来不问话。这也很有趣。


审讯开始了。和《水浒》中描述的一样,先是五百杀威棒。他们不用棒子,都是拳打脚踢。动手的人一般是王明智和刘勇。宋金福、周×问问题。有时只是周×。

审讯都是晚上,程序也差不多,几句话问下来,就看刘勇开始摘手表,然后就是他和王明智上来披头盖脸地打。有时旁边有看热闹的人,也上来打,好像是一种占便宜,人人有份的事。后来我只要看见刘勇摘手表,就条件反射地发懵,后面的事基本上就不知道了。

以后看过小说《红岩》中华子良的原型写的回忆录,说敌人上刑也只是一开始难忍,只要习惯了,上刑时像灵魂出窍一样,什么都不知道。这个我懂。

其实所谓审讯也仅仅是要口供而已,已经有人全“招”了。他们审讯的方法很多,除刑讯外,还有当面对质和指认,也有秘密对质。比如后来我才知道我母亲王昆那时也关在中央戏剧学院,有几次是强迫她垂帘听讯,隔着一个布帘听他们怎么打我和审我。

那个戴白校徽的男人始终在场,始终不说话,始终面无表情。但时间长了,我发现他的眼神是最权威的。那些凶神恶煞般的年轻学生和演员,常常要看看他才动手或收手。他侧坐的原因恐怕就是要兼顾两头:审讯者和被审讯者。
右一为黄敬。

每天早晨听大喇叭唱“大海航行靠舵手”和广播体操。三个月的“群众专政”很慢才过去。

1968年6月7日又是一个星期五,将近中午时,那个戴白校徽的人忽然进屋来让我收拾东西跟他走。其他人都没有上前来,在门外站着,仿佛这事跟他们无关。

我下了楼,上了一辆军绿色的吉普车——其实那是苏联嘎斯系列而不是美国吉普系列的车,只不过大家都习惯叫这类车为吉普,从抗美援朝战争来的称呼。

车左转右转,进了一道道的门,还有一道是电动的大铁门。我第一次见。后来才知道,这里就是半步桥44号,北京市看守所。离我的小学不远。

那个人下车,也让我下车。然后就是搜身,解裤腰带,抽鞋带……一套标准程序。从他和别人说话中我知道了张郎郎在我前面已经被他送来。

哦,我这才想到他可能是个公安!

果然,我后来的几十场审讯都是他主问。他也不再戴校徽了。

他的审讯无非是重复群众专政时的问题,将口供抄在标准的审讯用纸上而已。另外的不同就是要按手印:抬头按,中间修改的地方按,结尾签字的地方还要按。我这人比较认真,修改供词很仔细,所以往往手印连手印,白字写黑子,然后就是红手印一个接一个,连成一片。他倒也很耐心,从不催促。很职业。

第一阶段结束后,他就再也没有出现。几个月后的反覆审讯,都是别人。我大致计算了一下,进看守所后审讯过我的有七十多人。现在让我回忆,我一个都记不起来。印象深的只有他。

1969年5月,我被解到看守所对面干部院里,进了学习班,留起了头发。干部个别谈话说是要释放我,但因为我是被革命群众扭送进来的,要做群众的工作,让他们接受我参加复课闹革命,所以还要等一等。在学习班期间,也陆续有人被释放,我也就兴致勃勃地等待自由了。

但我还是想不通,我怎么会是群众扭送进来的呢?明明是那个戴白校徽的人操控审讯,并由他非常得体地带进来的嘛。群众仅仅是打手而已。


张郎郎也在学习班。他自小是一个交际家,认识人多,他说那个人就是俞强声,他认识。俞强声是黄敬的儿子。妈妈是范瑾。范瑾我倒是知道,文革初期就被打倒,被报纸早早地点名批判,是彭真黑帮干将之一。张郎郎说黄敬是江青的丈夫,后来离婚。范瑾住的红霞公寓是那时候北京比较新的干部宿舍,在王府井边上。那时批斗大会盛行,往往是范瑾被大会批判后,俞强声再领着红霞公寓的小孩们在院子里补斗一次……

2
在门口收票的居然就是俞强声

我对俞强声的了解就是这么多。

本以为这个人与我再无干系了。可没有想到,我们还真又遇到了。

1976年北京“四五”天安门事件时我还在监狱里,已经在生死之门下钻来钻去几个来回。那时看报纸是一个字一个字地数,每天都要从报缝里看出个一二三才甘心。看天安门事件受奖名单时,我居然在北京市公安局的受奖人员中发现了俞强声!三等功。

1977年12月8日我出狱。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要重新审我的案子:北京市当时的当权者还想将我送回监狱。

那时真是又高兴又紧张。高兴是“四人帮”被抓,国家有了希望;紧张是我并不安全,尚在监狱里的同伴继续证明我有罪,在法院我是百嘴难辩的。

好在那是向上的时代,好人多,人心善的一面也容易发挥和表现出来。公安局和法院的许多领导和干部都主动帮助我。

早春的一天,一个公安干部给我一张电影票,说是“内参片”,好看。我骑着自行车就去了公安部礼堂。没有想到,在门口收票的居然就是俞强声。十年没见,他一点都没有变,还是那么从容不迫的,在寒风中兢兢业业地收票。我镇静了一下,举起票,迎着他走去。他撕了票,无任何特殊表情。那天的片子是法国的《决斗者》,画面极美。但我的心情一直静不下来。我不知道他当初是一个工具还是一个自觉迫害干部子弟的人;我不知道他是否认出了我;我不知道他是否还记得我,亦或我只是他职业和工作对象之一,他已经忘了;他根本不会在意我的生命和前途的……就像他在天安门事件中立功。

第二天,我找到给我电影票的人,问他是否认识俞强声。他当然认识,只是不知道是他抓的我。他说俞强声虽然“文革”中表现积极,但由于他父母的原因,他并没有得到重用,甚至没有能入党。“文革”结束后,他母亲是最早得到平反的干部之一。因此他又成了干部子弟,受到提拔和重用,还入了党。

唉,无论世道如何,俞强声总是能找到好位置的。

到1978年5月,我正式得到法院平反的裁定书。俞强声们对我再没有威胁了。除非再来一次“文化革命”。
黄敬在延安的一张照片。

3
俞强声请假说乳母病重

以后听说俞强声被调到安全部,再以后,就是他叛逃的消息了。

巧得很,我后来遇到了一个很熟悉他的人。那人说,俞强声有一天请假,说是自己在平山老根据地的乳母病重,他要去看看。到期他没有回来,大家也不奇怪,因为那个部门的人本来就不太过问彼此的事。但几天后有一个重要的会要通知他参加,联系不上本人,就找他妈妈范瑾。范瑾听说后立即对来人说“坏了”,因为那个乳母早就去世了。再查,俞强声已经通过香港到了美国。

往后的故事就是报刊上公开谈论的那些。

想起俞强声,我最感慨的是他的可怜。他要革命,要进步,已经到了大义灭亲斗自己母亲的地步;他不择手段要将我们这些当时还是中学生的孩子打成“反革命”,“叛国分子”,毫不留情,哪怕他认识其中的人;他不会不明白天安门事件的参与者真正目的是什么,但他毅然选择了镇压一方,并立功;“文革”结束,当权者对他不薄,但他还是选择了背叛!

他从容不迫选择的正是他当初用暴力强加给我们的罪行。几个家庭因此面临家破人亡,我几乎当他面被打死,后来又几乎被枪毙,前后坐了十年“文革”的毫无人道的大牢。

而他呢?最初选择的是背叛,背叛了他的家庭和群体;最后选择的还是背叛,背叛了他的家庭和祖国。

多么大的讽刺呀。


==========

普法内容:

发帖留言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发帖留言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因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否定英烈事迹,已构成寻衅滋事,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里奉劝大家一句:网络时代,谨言慎行,有时甚至一个平常很不以为然的行为,只要经过网络传播放大,就会有大麻烦了。平时看似问题不大的口无遮拦、为所欲为,随时都可能成为你身陷囹圄的大坑。



这些行为都是寻衅滋事!


上一分钟还是悠然自得的吃瓜群众,下一分钟就成了全城通缉的嫌疑人!这两年来,寻衅滋事罪特别多,我们来看看:

杜撰遭性骚扰事件,寻衅滋事罪!

2019年1月初,被告人裴某在朋友圈卖假货给郭某,郭某收到手链后,发现手链系假冒伪劣产品,遂通过微信找裴某要求退货,裴某坚持手链系正品不同意退货,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7月11日,裴某以郭某对其性骚扰为由于11时3分许电话报警至马鞍山市公安局霍里派出所,并在报警过程中和该所接警员发生争执。之后,裴某自行录制一段时长为3分26秒的视频,在视频里歪曲事实,哭诉郭某对其性骚扰以及马鞍山公安机关严重不作为,并通过名为“春秋两不沾”新浪微博将该视频上传网络。视频被网民和媒体迅速大量转发、评论、报道,严重扰乱了工作、网络秩序。

2020年4月21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发布裴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社交网络发偷拍照,寻衅滋事罪!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高某鑫未经被害人邓某、何某、周某、郭某等人同意,在偷拍的生活照、不雅照上配发羞辱、淫秽文字20余次,并通过社交平台公开发布,造成千余人关注、数百人点赞及转发的恶劣社会影响。

4月8日,广州白云警方通报称,涉嫌在社交网络上发布淫秽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高某鑫(男,24岁)被刑事拘留。

9月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高某鑫寻衅滋事案作出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高某鑫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闯卡、辱警还上网炫耀,寻衅滋事罪!

2019年11月28日,男子许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驾驶摩托车遇交警拦截检查时闯卡,并向交警做出竖中指的侮辱性手势。事后,他还将拍摄下的视频传到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2020年8月3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了此案的判决文书,许某某已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炸遍村中粪坑录视频欣赏,寻衅滋事罪!

2020年4月,在江苏苏州有几名男子专门把点燃的炮仗扔进粪坑取乐,炮仗爆炸后将里面的污秽物炸得满地都是,并且拍下视频放在网上供大家一起欣赏。从3月中旬一直炸到4月中旬被抓,一共炸了十多户人家的粪坑,每家平均被他们炸了四五次,最多的一户被炸了八九次之多。随后,3人被以寻衅滋事的罪名起诉。


嘴贱欠揍+地域歧视,寻衅滋事罪!
2019年3月19日,江苏徐州男子杨某在某视频软件上发布辱骂河南人的视频,被网民转发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视频中,杨某不仅公然辱骂河南人民还嚣张的挑衅道:
“发完这个视频,我在郑州会挨揍吗?
我求死、求挨揍!”
很快,该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造谣污蔑,寻衅滋事罪!
2019年9月6日,针对网传“南京某学校五年级一个孩子妈妈和班级里17个孩子的爸爸发生关系,然后借款跑路”的消息,江宁公安发布警方通报,称孙某(女)因编造相关虚假信息,并在网上传播,江宁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幸灾乐祸,寻衅滋事罪!
2019年8月10日,浙江台州等地正在遭受台风“利奇马”自然灾害肆虐。南京一网民却在微博谩骂侮辱受灾地区和市民。
后警方发布通报,发表言论的王某(37岁,南京秦淮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恶意骚扰,寻衅滋事罪!
2019年6月,男子曾某与女友李某分手后,不断恶意骚扰李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后仍不思悔改,致李某经济损失。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检察院依法对上述恶意骚扰前女友的寻衅滋事案件提起公诉。

白吃白喝,寻衅滋事罪!

2019年11月8日从浙江乐清市法院获悉,多次谎称外卖食品中“有头发”、“送错餐品”等获得退款的被告人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随案移送的犯罪所用手机一部被没收。

公诉机关指控,沈某以不花钱吃外卖为目的,多次以外卖食品中有头发或送错餐品为由要求商家退款,如商家拒绝则以给差评、投诉等胁迫。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多次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污损领导人画像,寻衅滋事罪!
为了引人关注,42岁的男子孙兵竟向天安门城楼毛主席像投掷墨水瓶,造成画像污损。法晚记者上午获悉,东城法院一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孙兵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网上泄愤言论过激,寻衅滋事罪!
2019年3月8 日下午,洪某,系" 钱宝网" 集资参与人,因不满公安机关依法查办" 钱宝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QQ 群" 备用防走散旅游"发布违法言论,煽动他人实施驾驶卡车冲击国家机关、劫持人质、持械行凶等违法犯罪行为。3 月9 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依法对洪某刑事拘留。
警方表示,通过信息网络煽动实施违法犯罪制造事端,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破坏,洪某已涉嫌寻衅滋事犯罪。

以上案例中,有让人解气的,有罪有应得的,也有令人唏嘘的,总之,别人治不了的,寻衅滋事罪都能治!



附: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立案)全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量刑档次(两档):

(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行为标准(三种类型):

(一)无事生非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的。
(二)小题大做型: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 ,借故生非的。(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三)拒不改正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情节标准(四种表现形式):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异教徒”、“宗教叛徒”等为由,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公共场所是指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包括已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可折抵)。二年内多次实施不同种类寻衅滋事行为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升档标准: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每次实施的寻衅滋事行为均构成犯罪 。
二是每次寻衅滋事行为未经处理,包括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
三是多次寻衅滋事行为的时间跨度,只要未超过法定的追诉时限期限,均可计入。
       
免刑从轻标准:

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读者或咨询法律请关注微信号54446700

上海标准(几种特殊情形的认定):

(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属于“随意殴打他人”的“其他情形恶劣的情形”:
(1)随意殴打多人的;
(2)聚众殴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两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5)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随意殴打他人行为的。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属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多人的;
(2)聚众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两年内,又实施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为的。
(三)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1)针对多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
(2)聚众持凶器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抢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司财物行为的。
(四)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两种以上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致一人以上轻微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 聚众寻衅滋事未遂,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和积极参加者应定罪入刑,但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聚众寻衅滋事预备,情节恶劣的,对组织者应当定罪入刑,但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六)《解释》中的“持凶器”是指行为人为寻衅滋事携带凶器的情形。这里的“凶器”是指各种枪支、刀具、棍棒、砖块等足以致人伤亡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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