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內地執行:懲戒篇(四)】拒不履行債務的刑事責任——賴帳?隨時坐監!
黃善端 黃栩柔
許多債務人存有一種誤區或是僥倖心理,認為被納入失信名單、被限制出境或被限制高消費後,最壞的後果最多是不坐飛機、不奢侈消費,法院此後也無計可施。司法實踐證明,根據所欠債務種類的不同,拒不履行債務的行為很有可能構成不同的罪行。
1案情簡介
2015年7月,廣東省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容某應向張某支付貨款33萬元及相關違約金。在執行階段時,容某將其名下的小汽車用作其向金融公司貸款11萬元的抵押擔保,但所貸得款項並未用於支付上述貨款的清償。執行人員先後兩次責令容某交出上述小汽車,但容某仍拒不交出指定的小汽車,上述小汽車拉走最終被金融公司拖走,導致法院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容某不顧法院的通知處分財產,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拒執罪”),最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來源:容某華拒不執行判決案,(2018)粵0703刑初13號】
洪某,外籍人,2004年起在上海市青浦區設立明信時裝(上海)有限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和實際經營人,主營女裝生產銷售。自2016年下半年起,因訂單大幅減少,導致資金鏈斷裂,拖欠158名員工工資約60萬元。2017年春節期間,洪某在明知欠薪的情況下,長達7個月沒有回到中國,且切斷與上海的通訊聯繫,洪某2017年8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最終法院認定洪某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4萬元。【來源:檢察日報,編輯:周帥(實習生),有刪減】
2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276條、31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債務人為逃避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或拖欠員工工資,故意躲避隱藏、轉移、毀損自有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有可能觸犯拒不執行判決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
3與拒執罪相關的其他犯罪
由於拒執罪是可自訴案件,債權人可以在專業律師代理或指導下就拒執行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以維護合法權益,因此拒執罪的啟動程序不再單一化。同時,除了前述規定外,刑法第277條、314條分別規定了妨害公務罪和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且該兩項罪名對身份並沒有要求。這意味著,除了債務人本身,提供協助的家人、朋友也將同樣受到刑事處罰,最高可判處監禁3年或罰款。
在公安全城追捕和刑事責任威懾下,眾多債務人已被逼“現身”還債,執行程序真正從法院“單打獨鬥”變為全民“聯合作戰”。因此,內地法律已從民事責任到刑事責任、從債務人到其親屬或其他第三方,形成了全方位無死角的打擊“老賴”體系,“老賴”繼續賴帳的可能性將會越來越低,逃避、抵抗、拒執的行為都將是自欺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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