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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懲戒措施】(五)從事特定行業、項目限制及優惠限制

李江南 跨境法律服务专业智汇 2023-08-25

(圖片來源於網絡)


在之前發佈的文章中,我們已經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機制及懲戒的具體措施如限制消費、限制出境、任職資格限制等內容進行了介紹,相關詳細內容可查看本系列往期文章。


本文將繼續介紹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中的從事特定行業、項目限制及優惠限制。


依據國家發改委、最高院等四十多個部門、機構聯合簽署的《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被納入失信名單的失信被執行人(自然人和單位)在從事特定行業、項目及特定優惠申請時將會受到更為嚴格的審核或受到限制。


首先,在審批以下幾類行業或項目時,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狀況將作為審核的重要參考,從而面臨無法通過審批進而無法從事下列行業或項目的風險:


  1. 審批失信被執行人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債券;


  2. 審批失信被執行人設立商業銀行或分行、代表處以及參股、收購商業銀行;


  3. 審批和管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額度;


  4. 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在適用投資、稅收、進出口等優惠性政策時,應更為嚴格;


  5. 其他審批時需參考失信被執行人失信狀況的情況。



除在審批前述行業、項目、優惠政策適用需參考失信被執行人失信狀況外,失信被執行人還將被限制從事以下行業或項目,即存在被禁止從事以下行業或項目的可能:


  1. 限制從事藥品、食品等行業;


  2.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礦山生產、安全評價等行業;


  3. 失信被執行人為境內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須中止其股權激勵計劃或終止其股權激勵對像行權資格;


  4. 限制失信被執行人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



結合本系列之前發佈的文章及隨後將介紹的因不執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受到刑事追責的情形,可以看到,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後,失信被執行人在衣食住行、工作等方面處處受限,甚至會受到刑事追責。


- END -


往期文章

1.(一)失信被執行人與失信人聯合懲戒機制

2.(二)限制消費令

3.(三)限制出境

4.(四)任職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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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失信人懲戒措施】

1.(一)失信被執行人與失信人聯合懲戒機制

2.(二)限制消費令

3.(三)限制出境

4.(四)任職資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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