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懲戒措施】(一)失信被執行人與失信人聯合懲戒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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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是由各級人民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失信名單規定》”)及相關規定,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及其他多種媒介向相關單位、部門及公眾公布的特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依據《失信名單規定》,沒有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一)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 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针对前述失信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與多個部門共同建立了失信人聯合懲戒機制(為“褒揚誠信、懲戒失信”,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他40多個部門和單位於2016年簽署了《關於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以逐漸建立和完善專門針對違法失信被執行人的失信人聯合懲戒機制。《備忘錄》規定了各單位、部門在對失信被執行人各方面進行限制及信用懲戒的具體分工及合作。)。被納入失信名單的失信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將會在諸多方面受到限制及信用懲戒,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面:
(一)在個人消費方面,被納入失信名單的自然人,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其不得有多項高消費及生活和工作非必需的消費行為。如失信被執行人在交通出行乘坐交通工具時,不得選擇飛機、列車次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不得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等 。
(二)在金融信貸方面,金融機構對失信被執行人可以采取不开新户、不发放新贷款、不办理对外支付等制裁措施 。
(三)在職務任職方面,失信被執行人將被限制擔任國企高管、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金融機構高管、社會組織負責人等職務,並被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四)在出境限制方面,法院可以根據實際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
(五)在刑事追責方面,失信被執行人在情節嚴重的情況下,可能因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受到刑事追責 。
除前述限制之外,失信被執行人還會在其他多方面受到信用懲戒及限制。由此可見,被納入失信名單將會給失信被執行人帶來種種不便。
在隨後的文章中,我們將會對失信人聯合懲戒機制的若干重要措施進行詳細介紹。
團隊及作者簡介:
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黃善端律師團隊長期從事跨境債務執行、跨境爭議解决、跨境家事繼承及港人內地物業買賣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擁有處理跨境法律事務中各類複雜案件、疑難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團隊一直以來追求業務能力的精細化及專業化,專注於跨境債權債務爭議解决業務,向香港及內地客戶提供針對性債務執行規劃,同時為港內兩地判决互認、香港客戶在內地執行債權、內地客戶在香港執行債權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與此同時,過去十年中,團隊還一直致力研究兩地的繼承法律制度,曾協助數百名當事人解决兩地繼承難的複雜個案,並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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