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懲戒措施】(三)限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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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系列前兩篇文章已經對失信被執行人懲戒制度及限制消費令進行了介紹,相關內容可查看本系列往期文章,本文將帶大家繼續了解失信被執行人聯合懲戒中的限制出境相關的內容。
一、
什麽樣的人會被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適用於已入境的外國人或華僑、港澳臺同胞、需出境的中國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個人和公司有還未了結的民事案件或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法院可以對個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作出限制出境的決定。當然,除了法院主動作出限制出境決定外,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人也可以申請法院對債務人採取限制出境措施。
事實上,從上述規定也可以看出,只要在立案後且案件還沒有執行完,法院無論在審理階段還是在執行階段,都可以對個人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適用限制出境。
被限制出境對個人有哪些影響?如何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法院作出限制出境決定後,將會向被限制出境人口頭或書面通知其不得離境,扣留當事人護照等有效出境證件,同時根據案件性質及當事人情況可以採取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等措施。另外,根據實際需要,還可以在邊防檢查站等場所阻止被限制出境人出境。
在被限制出境後,被限制出境的被執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全部債務的,執行法院應當及時解除限制出境措施。此外,被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或者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被錯誤限制出境後應該如何救濟?
被限制出境的個人認為對其限制出境錯誤的,可以在收到限制出境決定後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覆議,人民法院會在收到覆議申請後十五日內決定是否解除限制出境措施。但在覆議期間,原限制出境的決定不會停止執行。
在解除限制措施後,如果是因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明確規定屬於國家賠償範圍。對於因違法採取限制出境措施造成當事人直接财产損失的,被限制出境人可以申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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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及作者簡介:
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黃善端律師團隊長期從事跨境債務執行、跨境爭議解决、跨境家事繼承及港人內地物業買賣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擁有處理跨境法律事務中各類複雜案件、疑難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團隊一直以來追求業務能力的精細化及專業化,專注於跨境債權債務爭議解决業務,向香港及內地客戶提供針對性債務執行規劃,同時為港內兩地判决互認、香港客戶在內地執行債權、內地客戶在香港執行債權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與此同時,過去十年中,團隊還一直致力研究兩地的繼承法律制度,曾協助數百名當事人解决兩地繼承難的複雜個案,並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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