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執行債務需知】 (四)適用執行擔保注意事項
前面發布的文章已經分別介紹了債權人可以執行哪些生效法律文書、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誰可以作爲申請執行人、誰可以作爲被執行人及執行案件法院立案審查內容相關的問題,並帶大家了解了香港居民、企業作爲債權人申請强制執行或作爲被執行人時的特別規定。本文將繼續帶大家了解執行程序中的執行擔保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擔保若干問題的規定》給出的定義,執行擔保是指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但若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産或者擔保人的財産的制度。
執行擔保制度對被執行人有重要意義,被執行人必要時可以利用執行擔保制度,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獲得暫緩執行,從而不至於因一時無法履行義務就遭强制執行直接失去生存和發展的機會。與此同時,該制度還能較大程度保障申請執行人的權利不受侵害,下文將述及,申請執行人在適用執行擔保過程中,可就不同情形采取不同的措施以維護自身權益。
下文將具體就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應注意的事項進行詳細介紹。
1.提供擔保的方式
依據現行規定,執行擔保既可以是保證擔保,也可以爲財産擔保。財産擔保可以由被執行人或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由第三人提供。
2.提交的材料
在提供擔保時應注意,被執行人或擔保人需要向法院提交擔保書。同時,因爲執行擔保需要得到申請執行人的同意,因此擔保書的副本需要同時送交申請執行人。此外,在提交擔保書的同時,如果是公司爲被執行人提供執行擔保的情况,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擔保書的內容
擔保書中除了寫明擔保人的基本信息、擔保財産的基本信息外,還要注意寫明暫緩執行期限,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暫緩執行期限與擔保書約定一致,但不得超過一年。所以在起草擔保書時應注意,擔保書中暫緩執行期限最多爲一年。
1.執行擔保的登記問題
現行法律並不强制被執行人或擔保人提供財産擔保要辦理登記,但申請執行人應注意,未辦理登記的,申請執行人後期無法主張優先受償權(即無法就擔保財産優先受償)。所以在涉及執行擔保時,申請執行人應注意儘量進行相應登記以維護自身權益。
2.擔保期間问题
擔保期間是執行擔保的擔保人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擔保期間届滿後,申請執行人就無法向法院申請執行擔保財産或擔保人的財産,提供財産擔保的第三人還可申請解除對擔保財産的查封、扣押、凍結。因此擔保期間的長短和何時起算對申請執行人尤爲重要。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擔保書中應記載擔保期間爲多久,沒有記載擔保期間或者記載不明的,擔保期間爲一年。至于起算時間,擔保期間自暫緩執行期限届滿之日就開始起算。
3.何時可申請恢復執行
根據現行司法解釋,以下情形,申請執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
(1)申請執行人若發現被執行人提交的擔保書內容與事實不符合,且對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産生實質影響的;
(2)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産等行爲的;
(3)暫緩執行期限届滿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
4.何時可申請執行擔保財産或擔保人的財産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以下情形申請執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擔保財産或擔保人的財産:
(1)暫緩執行期間擔保人有轉移、隱藏、變賣、毀損擔保財産等行爲的;
(2)暫緩執行期限届滿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此種情形注意應在擔保期間届滿前進行申請)。
當然,無論何種情形,法院在執行時,如果被執行人有便於執行的現金、存款的,法院會優先執行。執行擔保財産或者保證人的財産時,也以擔保人應當履行義務部份的財産爲限。
需要注意的是,申請執行人雖可以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或直接執行擔保財産或擔保人的財産,但任何情况均不能申請法院將擔保人變更、追加爲被執行人的身份,法院也不能主動裁定作出這樣的追加和變更,也因此,現行法律規定的針對被執行人的措施無法適用于擔保人故前期在選擇適用財産擔保還是保證擔保時,申請執行人應考慮到,相較於財産擔保而言,保證擔保在後期執行擔保人財産時,可能因爲無法將擔保人追加爲被執行人從而難以適用與被執行人同樣的措施(如限制消費、認定失信等),最終難以執行。
以上就是執行程序適用執行擔保時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應了解的重要問題,在接下來的文章中,我們會繼續介紹債權人及债务人在執行程序中應當注意的其他問題,敬請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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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及作者簡介:
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黃善端律師團隊長期從事跨境債務執行、跨境爭議解决、跨境家事繼承及港人內地物業買賣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擁有處理跨境法律事務中各類複雜案件、疑難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團隊一直以來追求業務能力的精細化及專業化,專注於跨境債權債務爭議解决業務,向香港及內地客戶提供針對性債務執行規劃,同時為港內兩地判决互認、香港客戶在內地執行債權、內地客戶在香港執行債權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與此同時,過去十年中,團隊還一直致力研究兩地的繼承法律制度,曾協助數百名當事人解决兩地繼承難的複雜個案,並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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