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執行債務需知】 (二)哪些文書可以申請執行?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
前面發佈的文章已經介紹了誰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可以申請執行誰的財產相關的問題,並帶大家了解了香港居民、企業作為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或作為被執行人時的特別規定。本文將繼續介紹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了解的可執行文書及執行管轄問題,即哪些文書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及債權人應向哪個法院申請執行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賦予了各類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力,除了刑事、行政類法律文書外,債權人更應了解以下這些生效的法律文書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支付令;
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
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認可)其效力的外國/港澳臺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境外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
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一般民事判決和裁定的的申請執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生效後,債權人可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收到債權人申請執行書後六個月還未執行的,債權人可直接向申請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的申請執行。實現擔保物權裁定、確認調解協議裁定、支付令生效後,債權人可直接向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與其同級的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境內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申請執行。債權人就生效的境內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可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經承認(認可)的外國或港澳臺法院判決、裁定,境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申請執行。經人民法院裁定承認(認可)其效力的外國或港澳臺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以及國外/港澳臺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債權人可向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述之外的其他法律文書,如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債權人可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具體向哪一級法院申請,債權人可參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如前文所述,債權人在申請執行時,主要是向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相對而言較容易判斷。但是,由於被執行人財產類型較多,除了一般的不動產、動產之外還可能有股權、知識產權等權利,此時應如何判斷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呢?
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判斷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時,若被執行的財產為不動產,則該不動產的所在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若被执行的财产为动产,其所在地不明或有争议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若被執行的財產為股權或者股份,該股權或者股份的發行公司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若被執行的財產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該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此外,若被執行的財產為到期債權,則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債權人可參照上述關於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規定向相應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以上為債權人在執行程序中所需了解的可執行文書及執行管轄問題的相關介紹,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會繼續帶大家了解執行程序中的立案問題,敬請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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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及作者簡介:
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黃善端律師團隊長期從事跨境債務執行、跨境爭議解决、跨境家事繼承及港人內地物業買賣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擁有處理跨境法律事務中各類複雜案件、疑難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團隊一直以來追求業務能力的精細化及專業化,專注於跨境債權債務爭議解决業務,向香港及內地客戶提供針對性債務執行規劃,同時為港內兩地判决互認、香港客戶在內地執行債權、內地客戶在香港執行債權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與此同時,過去十年中,團隊還一直致力研究兩地的繼承法律制度,曾協助數百名當事人解决兩地繼承難的複雜個案,並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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