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申請執行債務需知】 (一)誰可以申請執行?可以執行誰的財產?
債權人在取得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後,若債務人不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判決、裁定確定的債權人便可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以實現自身權利。那麼,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哪些人可以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具體向哪個法院申請,由誰執行,可執行誰的財產,執行過程中涉及的和解、中止、終結執行等等是怎麼回事?這些都是需要申請人了解的問題。本系列文章將對執行程序中涉及的前述問題逐一進行梳理介紹。
本文作為本系列第一篇文章,將回答誰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以及可以申請執行誰的財產的問題。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規定》”)及《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範》(“《執行規範》”)的相關規定,申請執行人主要為三類:(一)執行申請受理時的權利人,一般為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人,或者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人的繼承人、權利承受人;(二)經另案裁判確認的共同權利人或連帶權利人,即在另一案件中經法院裁判確定的共同權利人;(三)經執行程序依法變更的申請執行人,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後的權利人。《執行規範》明確規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變更、追加當事人。
從前述規定看,雖然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可以申請追加或變更申請執行人,但在執行程序啟動前,申請執行人是否都應是執行依據,也即申請執行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中明確載明的權利人呢?《執行規定》中的權利承受人是否包含非經司法程序確認的權利承受人?在法律文書生效後,權利人將該確定債權轉讓的,債權受讓人是否可直接申請執行?在最高院發佈的指導案例中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即債權受讓人可以作為權利承受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申請執行時應當提交承受權利的證明文件。當然,在司法實踐中,也有法院先以原申請執行人名義啟動執行程序,隨後再變更或追加申請執行人。
依據前述《執行規範》,申請人可向法院申請執行三類人的財產:(一)執行申請受理時確定的義務人,一般為申請執行所依據的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義務人;(二)經另案裁判確認的共同義務人或連帶義務人,即在另一案件法院裁判所確定的承擔按份或連帶責任的義務人;(三)經執行程序依法追加或變更的被執行人,也即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有死亡、宣告失蹤、合併、分立等情形時,申請執行人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追加的被執行人。
依據《執行規範》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若香港居民、企業作为债权人,在取得內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後,債務人不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是需在申請執行時對提交法院的身份證明(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註冊登記證書等)辦理公證轉遞手續。委託律師的,委託授權書辦理相應公證手續(授權委託書若在香港簽署的,需辦理相應公證轉遞手續;在內地簽署的,需在內地公證處辦理公證手續;此外,還可選擇直接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見證下簽署,此種情形無需辦理其他公證手續)。至於其他由法院出具的文書,無需另行辦理其他手續。若被執行人是香港居民、企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在內地有住所或有可扣押的財產的,內地法院即可行使管轄權進行審理並進入執行程序。故,只要在內地有住所和財產,即使是香港或其他境外居民或企業,仍無法避免被申請強制執行。
前文提到,執行程序的申請人和被執行人一般為申請時所依據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債務人。那麼,除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外,是否還有其他文書或依據可直接申請法院執行?本系列下一篇文章將詳細回答此問題。
- END -
團隊及作者簡介:
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黃善端律師團隊長期從事跨境債務執行、跨境爭議解决、跨境家事繼承及港人內地物業買賣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擁有處理跨境法律事務中各類複雜案件、疑難問題的方法和技巧。團隊一直以來追求業務能力的精細化及專業化,專注於跨境債權債務爭議解决業務,向香港及內地客戶提供針對性債務執行規劃,同時為港內兩地判决互認、香港客戶在內地執行債權、內地客戶在香港執行債權提供專項法律服務。與此同時,過去十年中,團隊還一直致力研究兩地的繼承法律制度,曾協助數百名當事人解决兩地繼承難的複雜個案,並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咨詢
如欲進一步了解本文相關的法律問題,歡迎致電 (+86 755)8898 0189/ (+852)8135 7629 聯繫我們,作進一步的咨詢。
聲明:本文歡迎轉載,但需註明作者及來源。作者保留著作權(版權),依法享有署名權、發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修改權等相關權利。
一、【我的內地遺囑能執行?】
1.【我的內地遺囑能執行?(一)】兩地分立遺囑?內地公證遺囑?都不是好主意!
二、【跨境家事】
1.【《互認安排》系列(一)】《家事互認安排》對跨境業務律師提出新要求,兩地法律融合釋放新信號
2.【《互認安排》系列(二)】深讀《家事安排》,香港律師怕是高興不過三秒
3.【《互認安排》系列(三)】《互認安排》引起的“替代效應”
4.【《互認安排》系列(四)】《家事判決互認安排》、“法院挑選”与“訴訟競速”
三、【港人內地遺產繼承】
【案例分享】:
1.陳某甲及陳某乙訴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厚街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港人內地遺產繼承實務障礙】(公證篇):
【港人兩地資產規劃】:
四、【跨境刑事】
五、【港人內地置業及訴訟】
3.【港人內地置業及訴訟(三)】完稅證明對於港人物業出售尤為重要!
六、【失信人懲戒措施】
掃描上面二維碼,關注我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