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內地遺產繼承實務障礙(公證篇)】如何確定公證文件大解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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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繼承案件要準備哪些公證文件,絕對是大學問!
根據許多客戶的親身經歷,他們在嘗試自行辦理內地遺產繼承手續時,希望咨詢確認需要辦理哪些公證文件,但有關工作人員往往會相互推“責任”,讓客戶去諮詢其他的相關部門。如果你遇到這種情況,你可能心裡會反問自己無數遍,我該問誰?我該怎麼辦?
除了本系列的文章(見本系列《公證文件,過五關斬六將!》)中介紹到,公證文件要符合不同地區、不同部門的不同要求外,我們首要確定的是具體要準備哪些文件。
一般而言,最簡單的繼承案件,至少應當準備如下的公證文件:
繼承遺產聲明書;
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適用於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遺囑執行人的聲明書(適用於遺囑執行人與受益人/繼承人並非同一人的);
委託書(適用於需委託第三方辦理繼承手續的);及
中外文譯本相符證明(適用於證明文件中有英文文件的,特別是遺囑為英文文本的)。
當然,上述提到的都是最簡單最基本的情形,每個案件的情況不同需要準備的文件亦會有所不同。我們一起來看一個個案:
死者與配偶於1988年在英國結婚;
婚姻存續期間育有兩名子女,其中大兒子在英國出生,二女兒在美國出生;
死者於1999年購入深圳物業,並登記在自己的名下;
死者於2016年在香港去世,生前沒有遺囑;
由於配偶行動不便,因此計劃放棄繼承深圳物業,由兩名子女繼承,以簡化手續。
一看這個個案,大家可能都會覺得,這不是最典型的簡單個案嗎?需要準備的公證文件很簡單呀!不就是:
子女的《繼承遺產聲明書》;
配偶的《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事實上並沒有那麼簡單!由於這個深圳物業是在死者與配偶婚後購入的,因此儘管只登記在死者名下,但配偶仍為深圳物業的共同共有人,在死者去世後,發生繼承的僅為屬於死者的該部分,而不是深圳物業的全部!因此,配偶放棄繼承深圳物業,並不影響她基於夫妻關係取得的深圳物業的相應份額,應準備的公證文件應為:
子女的《繼承遺產聲明書》;
配偶的《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若配偶保留其基於夫妻關係取得的相應份額,且擬委託子女辦理手續的,則需要準備配偶委託子女辦理深圳物業過戶手續的《委託書》;
若配偶將其基於夫妻關係取得的相應份額贈與子女的話,還需準備《贈與聲明》,子女亦需準備《受贈聲明》等文件。
別以為這樣就齊全了!由於(1)死者與配偶在英國登記結婚,即結婚證書應當是英國的有關部門出具的;(2)死者的大兒子在英國出生,即出生證明是英國的有關部門出具的;及(3)死者的二女兒在美國出生,即出生證明是美國的有關部門出具的;且前述的三份文件均是英文文本,因此,應準備的公證文件應為:
子女的《繼承遺產聲明書》;
配偶的《放棄繼承遺產聲明書》;
若配偶保留其基於夫妻關係取得的相應份額,且擬委託子女辦理手續的,則需要準備配偶委託子女辦理深圳物業過戶手續的《委託書》;
若配偶將其基於夫妻關係取得的相應份額贈與子女的話,還需準備《贈與聲明》,子女亦需準備《受贈聲明》等文件;
英國形成的結婚證書的核實無疑證明書公證認證;
英國形成的結婚證書的中外文譯本相符證明公證認證;
英國形成的出生證明的核實無疑證明書公證認證;
英國形成的出生證明的中外文譯本相符證明公證認證;
美國形成的出生證明的核實無疑證明書公證認證;
美國形成的出生證明的中外文譯本相符證明公證認證。
由於內地法律與香港法律大大不同,特別是在繼承規則上可謂千差萬別。每個個案的情況稍有不同,就可能導致需要準備不同的公證文件,甚至還需要在國外辦理一些公證認證文件。因此,聘請熟悉跨境繼承業務的專業律師去協助準備公證文件,可以簡化整個內地遺產繼承手續,也可以避免因準備公證文件不善而拖延整個手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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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及作者介紹】
華商林李黎(前海)聯營律師事務所黃善端律師團隊長期從事跨境家事繼承、跨境債務執行及港人內地物業買賣及訴訟等法律事務,擁有處理跨境法律事務中各類複雜案件、疑難問題的豐富經驗,熟知兩地的法律制度及處事辦案的方法和技巧。團隊一直以來追求團隊業務能力的精細化及專業化,力求為客戶提供穩妥、高效的跨境法律服務。在過去十年,團隊一直致力研究兩地的繼承法律制度,曾協助數百名當事人解决兩地繼承難的複雜個案,並得到當事人的一致好評。
黃敏珊:畢業於澳門科技大學,過往十年一直專注於跨境家事繼承及資產遺產規劃管理領域,協助過眾多香港或是海外家族處理內地的資產規劃及遺產繼承,針對不同的複雜個案總可以為當事人提供最優的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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