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最高法院:政府以“抄告单”等形式表明承接处置债权债务并协助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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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申1430号民事裁定
二、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宁都县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赣州市金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基本事实
2013年9月18日,宁都县政府办公室给宁都县工商局下发宁府办抄字(2013)396号《抄告单》。具体内容为“县工商局:宁都县硫磺矿、江西宁都县罐头厂、宁都县印刷厂、宁都县化工厂、江西省宁都县酒厂、宁都县纺织品厂、江西省宁都县水泥厂等7家企业是我县国有企业,均已改制完毕。以上企业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均由县政府承接处置,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金池公司通过购买不良资产包形式受让对宁都县化工厂贷款债权。一、二审法院认为宁都县政府以《抄告单》承诺对宁都县化工厂债权债务承接处置,因而要承担清偿责任。
四、最高法院审查思路与认定
1、关于宁都县政府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问题。
在宁都县化工厂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宁都县政府于2013年9月18日向工商登记机关下发的《抄送单》载明“以上企业的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均由县政府承接处置,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其明确表示宁都县化工厂的债权债务将在注销后由宁都县政府承担。尽管宁都县政府主张该行为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但其出具的抄告单实际上具有债务承担性质。在金池公司对于宁都县化工厂的债权没有得到清偿的情况下,以宁都县政府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宁都县政府主张其不是本案民事诉讼的适格被告,不能成立。
2、关于案涉《抄告单》效力及宁都县政府应否承担清偿责任问题。
宁都县政府为宁都县化工厂承接处置债权债务的行为本质上属于民事行为,其自愿承接处置宁都县化工厂所有资产、债权债务,并指示工商登记机关未经清算程序办理注销手续,应当承担宁都县化工厂的相关债务。
宁都县政府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但其在宁都县化工厂注销后,并未对宁都县化工厂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在宁都县化工厂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未依法实施破产清算,并且在抄告单出具之前已将宁都县化工厂现有土地进行收储并出让。因此,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宁都县政府出具的《抄告单》具有承诺及债务承担的性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规定,认定宁都县政府应当对宁都县化工厂的债权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
在宁都县化工厂注销以后,宁都县政府取代其成为所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本质上属于债权债务的移转而非保证,宁都县政府主张该种债务承担是保证性质不能成立。宁都县政府并非本案所转让不良资产的债务人或担保人,故不适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亦不构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损害,不能否定金池公司受让不良债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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