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答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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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如何理解?咨询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是指每次实施的行为均要达到应当追诉的标准,还是指多次实施未达到追诉标准但是累计后达到应当追诉?咨询人:福建省福安市检察院 阮彬娟答疑人周建山(福建省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的“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应指二次以上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每次行为均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情形。关于行为数额、数量累计计算,宜区分情况分别处理:1.行为人多次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每次都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且未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的数量应当相加。2.行为人多次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未经处理,但部分行为单次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数量、数额的累计计算不再受行政处罚时效期间所限,而应适用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3.行为人先前非法占用农用地已被行政处罚,但其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如只缴纳罚款而未恢复原状等,后续又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其前后占用的数量可以相加。因其未全部履行处罚决定,就视为未处理完毕,而且可以看出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就是通过蚕食手段达到大面积占用。如果此类行为不予以打击,就会造成非法行为经部分行政处罚后达到“合法”占用的目的,这不符合法律精神。4.如果行为人先前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履行完毕,恢复了农用地的植被和种植条件,则按照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后续非法占用的数量不能累计。5.如果行政处罚决定只有罚款而没有恢复原状的内容,当事人只缴纳罚款而没有实施恢复原状的,则其后续非法占用的数量也不宜累加。因为对于当事人而言,其已履行完毕行政处罚,不当后果是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当事人。
诈骗刑事案件相关规范性文件:
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范性文件:
2、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
3、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
4、最高法《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8号)
5、国家九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高检发〔2020〕9号)
6、最高法《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2〕17号)
10、最高法《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1、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
涉枪法律规范汇总:
2、河北省关于影响基准刑调整的25种常见量刑情节(2023)
6、非法经营案主要类型、立案标准及法律依据大全(含72种涉非法经营罪情形)(2023)
8、河北三级法院全部开通网上阅卷服务(附全部190家法院查档电话)
1、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
2、两高三部发布《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0)
5、天津市15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津高法发〔2017〕11号)
6、江苏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3)
7、浙江省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2)
8、福建省19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2021)
9、江西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实施细则(试行)(2022)
10、四川省23种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试行)(2022)
1、2023讨债必知法律风险 ‖公安机关对讨要债务警情处置的法律指导意见
2、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版)
4、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补充侦查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
7、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高检发办字〔2020〕53号)
9、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
10、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完整版)
11、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2021)
13、两高《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
14、两高一部《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21)
15、两高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2021)
19、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多名网民因编造、传播疫情谣言被依法处理
本文由石家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邢克清律师团队编辑、整理或转载,仅供学习、交流、普法之用,团队电话/微信13363119577,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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