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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第7周 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

薛京 薛京律师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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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雪松信托被处罚、《中国财富管理市场2022年总结及2023年展望报告》、香港券商关闭内地股民账户、已故存款人的存款查取、异地财产是否可作为信托财产、慈善信托具体如下:

一、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

(一)雪松信托再因损失信托财产被罚50万

2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公布一张罚单,内容显示,雪松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存在“尽职调查不到位,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这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江西监管局决定对雪松信托罚款50万元,去年,雪松国际信托及内部工作人员收到十余张罚单,被罚款440万元。

(二)《中国财富管理市场2022年总结及2023年展望报告》发布
近日,普益标准首席经济学家王鹏教授等人发布《中国财富管理市场2022年总结及2023年展望报告》,报告内容指出2023年宏观经济复苏的确定性较强,投资者情绪有望得到提振。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将从我国财富管理市场运行情况出发,基于政策跟踪、行业数据和热点透视等内容分别介绍各个子市场的最新发展趋势;第二部分从宏观经济、资金端、资产端和机构端对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逻辑进行阐述;第三部分沿用第二部分的逻辑分析框架,对我国财富管理市场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

(三)2月16日起多家券商宣布将关闭内地股民的账户
2023年2月10日,港股一券商耀才证券向内地客户发邮件称,将于2023年2月16日起关闭新客户注册账户,直至获得内地监管机构的最新指引才能继续使用。这可能与去年末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对富途、老虎证券的相关监管态度有关。此前证监会已发布公告,点名富途、老虎未经核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境证券业务,属于违法违规,构成非法经营,要求整改。

二、财富管理领域专业文章推荐

(一)家族信托持股上市公司中的一致行动人认定问题探究
为了实现财富传承、债务隔离等目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由于信托计划直接持股存在投资范围的限制,实务中多见家族信托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公司为代表的特殊目的公司(SPV)间接持股上市公司的架构。但同时,此类操作也踏入了法律法规尚未完善的领域,存在作为家族信托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家族信托设立的SPV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3条所称一致行动人之问题,进而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SPV间转让股权的行为课加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而违规披露也会给信息披露义务人带来相应法律责任。
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取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能否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因此为了避免作为家族信托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与SPV被认定为一致行动人,需要通过SPV的类型、主动管理、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放弃表决权等各项交易安排隔绝委托人意志对家族信托和SPV之决策的影响,真正实现信托财产作为独立财产的地位。
(二)国内异地财产也能置入家族信托吗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在实践中,通常的做法是由受托人聘请合格的商业银行作为保管人,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保管协议》,将资金类信托财产交由保管人保管;对其他类型的信托财产,通常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另行沟通并确定合适的保管方式,确保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只要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家族信托持有的财产并不受境内行政区域划分的限制,其他城市的资金、不动产、股权等财产也可以置入家族信托。这也是家族信托财富归集功能的体现。
(三)已故存款人的存款查取、房产继承的正确步骤
当存款人死亡后,若其继承人遗失存折或者不知道账户密码时,根据银保监会官网发布的《关于简化查询已故存款人存款相关事宜的通知》: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等查询业务,无需办理公证机关出具的《存款查询函》。

办理继承、受遗赠的房产权属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对继承、受遗赠的相关材料、事实进行查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全部继承人、相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对当事人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三个月。
(四)慈善信托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慈善信托设立之后的运行管理是发挥其社会价值的重中之重,慈善信托的运行管理涉及多个方面,本文仅就慈善支出、投资范围与比例、受托人的谨慎义务、监察人的监督职责四个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对策研究。
关于慈善信托的慈善支出,《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除要求信托文件包含年度的支出比例或数额,再无其他具体规定,赋予委托人与受托人绝对的自主权。目前慈善信托在我国并无募捐资格的区分,因此可适用统一的慈善支出标准。但如果慈善支出比例过高,可能导致慈善信托面临较高的慈善项目筛选压力。
关于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如何进行保值增值,监管机构倾向于将慈善信托的财产用于风险较低的投资领域,但也并未完全禁止委托人与受托人进行其他高风险投资,投资比例更无限制。为提高慈善财产的运用效率,应当允许闲置的慈善财产进行商业投资。
对于如何判断受托人是否履行谨慎义务,并无具体标准。信托公司是我国重要的持牌金融机构之一,其作为慈善信托受托人进行投资活动时,应行使与其专业水平相当的注意义务与技能,综合考虑慈善信托目的、受益人情况及市场风险,并采取合理方式保障信托财产安全。
对于慈善信托的监察人如何具体履行监督职责,并无明晰标准。为了维护慈善信托的利益,应当明确监察人履行实质监督义务。
(五)离婚协议关于房产权属的约定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效力辨析
离婚协议对于房屋产权进行了约定,将房屋确定为归一方所有,但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在另一方因所负个人金钱债务而被执行房屋时,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提出的排除执行的主张应否支持问题,理论与实务争议非常大。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对于房屋产权的认定应以登记为准。
观点二:离婚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归夫妻一方所有,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该房屋因另一方负个人债务而被强制执行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能否排除执行,不宜仅依据权利外观而“一刀切”地否定,应当从债权的性质、申请执行人利益的考量、案外人过错的判定、价值的冲突与权衡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离婚协议关于房屋产权的约定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要件,可类比不动产买受人权利排除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情形加以考量。在同时符合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约定所有权人在查封前已占有房屋、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没有过错三个条件的,约定所有权人对于房屋的权利可以排除被执行人的金钱债权人申请的强制执行。但在离婚协议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可对抗的金钱债权类型上,仅包括被执行人所负担的普通金钱债权,而不包括担保物权。

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由薛京律师编写的《私人财富保护、传承与工具》已由电子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本书是作者从企业财富、财富传承、婚姻财富、财富工具及政策解读五个角度,深入分析私人财富面临的风险问题,以打破大众的法律盲区,为大众提供操作指引。


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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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业务联系电话:1366 109 7559                    (微信号同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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