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薛京律师继续推出“财富管理领域新动态与专业资讯分享”专题文章,本期涉及的关键词为不动产慈善信托、《2023年全球家族办公室报告》《2022—2023年中国家族财富可持续发展报告》、按份共有房产分割、家族企业传承、家族信托、外国委托人信托、子女房产执行异议具体如下:(一)首单不动产慈善信托落地,慈善信托财产来源日益丰富
5月29日,浙江省首单不动产慈善信托落地,这是全国首单全流程规范化不动产慈善信托,也是杭州市慈善信托专项试点改革的一项突破,具有全国示范意义。我国已经开展的慈善信托主要是现金类慈善信托。但我国居民拥有的财产除了现金类资产,还包括大量的非现金类资产,例如不动产和股权等。不动产信托作为新型慈善信托模式,与传统的捐赠、设立基金会等相比更为便捷、灵活,财产管理也更加专业化,可以最大限度实现慈善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开展不动产慈善信托,有利于拓宽慈善财产来源,助推第三次分配,助力共同富裕。6月1日,瑞银发布《2023年全球家族办公室报告》。《报告》对全球230个单一家族办公室进行调查,亚太区有45个单一家族办公室参与调查。《报告》显示,鉴于利率、通胀及经济增长可能出现转折点,家族办公室正计划多年来最大规模的战略资产配置转移。随着接近零利率时代结束,主动型管理的平衡投资组合重新受到青睐。具体来看,全球家族办公室在资产配置方面计划今年增加对发达市场的固定收益资产以及全球股票市场的投资,计划投资房地产市场的家办比例大幅减少,从去年的13%降至9%,同时,对现金及其等价物投资的家办比例预计达到近五年最低(8%)。2023年6月8日,建信信托等联合发布《2022—2023年中国家族财富可持续发展报告-聚焦股权家族信托现状与发展》(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共分为六大章,聚焦“民营企业家业传承、股权家族信托应用”的主题,为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多维度的思考与研究成果。《报告》根据各信托公司对外公开信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等公开渠道披露显示,目前我国信托公司中近30%涉足股权家族信托业务。同时,在股权家族信托的诸多功能中,受访企业家最为重视的是风险隔离和资产保全功能,占比83.33%;另外,有25%的企业家对股权集中管理和有序传承的功能也较为关注。
现实中,很多夫妻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明确记载各自享有的份额。那么在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房屋?解答上述问题的关键就是能否认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中登记的份额为夫妻财产约定。如果可以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则离婚时应按照登记份额分割房屋;否则不能按照登记份额分割房屋。就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因婚姻领域的财产变动规则具有身份属性,夫妻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宜过分强调登记公示,不应当作为甄别夫妻财产权利的唯一依据,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其次,民法典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在判断房屋产权证中的份额登记能否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注重审查夫妻双方是否共同签订了存在财产约定意思表示的相关书面材料,不应仅依照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所记载份额分割房产。最后,夫妻可以通过签订新的协议对之前的约定进行变更。据估计,30%的家族企业能够延续到家族第二代,10%~15%可以传到家族第三代(Handler,1988,1990),家族企业实现成功代际传承之难由此可见一斑。文章以采访的一个实现成功跨代传承的真实案例为例,介绍了海智公司创立者李氏家族的传承过程,重点研究李氏家族的接班准备、接班过程,进而揭示海智家族企业实现成功代际传承的影响因素。现有研究表明家族企业传承是一个复杂且长期的社会化过程,其影响因素包括个体、家族、组织与社会等,本案例主要从个体层面进行分析。在个体层面,家族企业传承过程中涉及在任者、继承人、家族内非继任成员、家族企业高管等众多利益相关者。其中,在任者和继承人这两个核心利益相关者最受关注。当前,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创立的企业其家族普遍面临传承问题。由于传承具有长期性与复杂性,许多企业家对如何成功实现跨代传承还存在很多困惑。文章通过对实现成功跨代传承的家族企业真实案例进行分析,可以为企业家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信托法是私法,不管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世界各国的基本法理应当是共通的。即使在成文法的我国,法院仍然可以综合各种情形,通过解释信托法,得出公平的结论,刺穿滥用信托所设立的家族信托,保护委托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信托必定会成为各种违法行为的管道。信托设立是一种处分行为,信托设立之后,信托财产应当处在一个确定的状态中:要么是委托人的,要么是受托人的(为受益人的利益持有)。委托人当然可以利用信托的财产管理功能同时并保持对信托财产的控制力,但是,他不能独占两种不能并存的优势——对自己的债权人主张信托财产是为了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的信托财产;对信托受益人说自己才是唯一的受益人。委托人保留过多权利的信托依然有效。但对委托人的债权人和国家税收部门的眼中,信托财产依然是委托人的责任财产。外国委托人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FGT)近几年越来越受到国内高净值人群的欢迎。这一方面是因为该信托模式可以帮助赠与人在赠与境外子女(指美国境内的子女)资产时节省高额的税收(美国赠与税和遗产税可以高达40%,个人所得税可高达37%);其次,和其他信托模式一样,委托人对信托可以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并根据其意愿进行信托财产的处置和分配。对于外国委托人信托的认定可以理解为是一个三步骤的过程:1、对美国信托(U.S. Trust)与外国信托(Foreign Trust)的区别、认定,2、对委托人(Grantor)与非委托人(Non-Grantor)的区别、认定;3、把第一步和第二步的组合,构成外国委托人信托。
实务中,外国委托人信托的委托人(Grantor)既可以是美国公民或居民也可以是非美籍人士。但在委托人为非美籍人士時,才能最大发挥其功效。只有当赠与人是非美籍人士,相较于本国人的严格征税标准,非美籍人士及其美籍受益人才能免除信托财产的联邦和所在州的赠与税(gift tax)、遗产税(estate tax)和所得税(income tax)。只有当信托的资产来源于美国资产,比如信托的资产来自于美国公司的股份分红,这时要缴纳所得税。争议要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后父亲陷入债务纠纷被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房产也被查封,子女以房屋为本人名义购买且登记在自身名下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裁判要旨:虽然双方当时没有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但其以其实际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意思表示,且涉案房屋已经登记在孩子名下,无论当时是金钱的赠与还是以金钱购买房屋的赠与,均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赠与关系的成立。因此,作为受赠人的孩子是本案所涉两处房产的权利所有人,其所取得的物权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同时具有物权的公信力。发展与多元化催生着财富管理专业领域更新迭代,持续学习则是我们作为专业人士应有的职业素养。以上为本周的行业动态与资讯分享。一点新知,分享各位,期待下期的一期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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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借助翔实的司法案例,对资本市场热点问题、与大众密切相关的财富保护及传承问题进入了深入、透彻的分析,并给出规划方案与风险防范措施。同时,作者解读了对大众影响较大的财富领域的相关政策,包括全球征税、居住权、意定监护、遗嘱信托、遗产管理人及房地产税等。
薛京律师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公司法律业务、股权非诉与诉讼业务方面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曾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并购、重组、融资等专项或常年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公司纠纷案件。
财富管理领域资深律师,擅长家族信托、家族企业治理与股权传承等创新法律业务,为诸多高净值人士提供私人财富顾问服务,协助家族设计传承方案,代理多起涉及私人财富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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