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行法学丨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初试真题与解析:总体规范基础,细节决定成败
前 言
2021年人大法学考研初试专业课真题比较常规,较往年一样体现了人大法学院一贯的基础、厚重、规范的特色。知行法学团队均在考前复习阶段精准推送考题知识重点,具体发布时间和内容在下文中均有列明,更为详细的信息请各位学员查看知识星球往期发布。按照每年惯例,本文结合学员反馈真题内容作初步解析以飨读者,希望大家能够取得好成绩。
值得注意,题目虽然比较常规,但是若干细节仍然很重要,稍有不慎容易失分,如:“孝文小仁”具体所指历史事件的考证、选举制度普遍性原则的制度优势、民法材料分析、刑法关于公开盗窃的观点展示和二阶层思维、作品类型法定化等关键点,虽然考前均予以重点提示,但仍然可以拉开分数,具体细节和思路分析见下文。
欢迎准备复试的同学添加微信ruclaw59交流,开始新的征程。我们提前祝大家成功上岸,相遇人大,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日看尽长安花。2021年知行法学团队全体师兄师姐将继续陪伴大家,祝大家新年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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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理学:基础规范,重者恒重
01 | 材料分析题(30分) |
参考解析
本题看似问的都是小问题,实则考察对于背后知识点是否做到融会贯通,如此才能体现答案质量以及和其他考生的区分度。正如课上给大家所讲,法理学的各章之间一定是有机串联的,而非单纯考察某一个章节或者某一个知识点,本题便是我们课上一直强调的“逻辑思维体系”最好的例证,当然也包括往年的法理学真题风格基本皆如此。(1)首先,定位知识。根据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直接定位这是法理学三大知识板块中的法实证论,先在这一板块中的本体论中抓取基本概念,随后,形成答案逻辑。在法运行论中进行展开,形成答案逻辑(二者在立法上的区别、司法上的区别、执法上的区别、守法上的区别……)。应当注意的是,这题表面问的是区别,但是相同点最好也要答出,否则对于知行的学生来说这就是答案不完整、不规范!还有要记得结合材料,这种基本的点就不再赘述了,最终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2)首先,本题仍然是先定位知识。抓取关键词“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先像第一问那样在对应的板块抓取各自的基本知识,然后将之进行结合回答题目中的问题,注意在结合的时候也要把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比较灵活运用上。还应当注意的是,规则应当具有优先适用性,就本案而言,可以适用法律原则,但是应当优先论证法律规则的不足以及缺陷,通过阐述法律原则的功能,最后落脚到可以适用法律原则。(3)这个题目貌似问法很简单,但其实对综合能力要求很高。回答此问要调用全书知识点,并且不要忘记前两问用过的知识点。本案中最后一段很明显体现出来了不同的人对法律的不同理解、不同价值判断,这是题目的关键切入点。首先,抓主章节。从法与道德的关系中体现的三大流派出发,抓主要章节,分别阐释分析实证主义和自然法学派对道德的不同观点,可能得出不同的分析路径和答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为二战后法与道德之关系的通说理论,应当采纳。其次,抓相关章节。法、法的作用、法的价值、法治等核心章节都可以用来回答这个问题,自己进行取舍即可。主要涉及章节分别有法之上、法之内、法之外三个视角,需要在更广阔的视野中取舍自己的观点。此处试举简单一例:1、首先答法是什么;道德是什么,同时体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什么关系,不同流派的主要观点以及通说观点;2、然后本案中不同人对案件的反应体现了法的什么作用;3、法律对此如何进行规定,反映了法在价值冲突之下如何进行解决;4、若要处理这个问题要明确: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适用上的区别,具体涵摄到本案应当如何处理(同时涉及法律解释);5、如此进行协调处理才能实现“法治”。注意,本题说明了核心知识点是“法与道德”,在答每个小点的时候都要往这上面靠一下,每个小点下面的细分在此不赘述。
02 | 论述题(20分) |
参考思路
本题谈到的社会规范属于社会自治的范畴,在“国家—公民社会”二元结构下对“法律”互相协调支持,构建多层次的社会治理体系。本题与往年考题中涉及的诸如枫桥经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知识同出一脉,均属于社会自治相关范畴的知识点。需要了解的背景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关键提法: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法治创建活动;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发挥人民团队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等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范约束、权益维护作用。除了上述背景外,正如在课上强调的案例熟练调动并论证。新冠肺炎疫情之下红十字会等作为社会组织,其在法治建设中发挥的作用,均是我们必须深入反思的问题,只有调整好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最终才能维护法治建设,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及具体的法治要求。这题的核心知识点题目直接给出了,但是只答“社会规范”、“法治”的相关知识点明显是拿不了高分的,需要调动横向体系,结合其他知识点。下面试举例:1、从法哲学的角度,先回答社会规范是什么,法治是什么,法治建设是什么;2、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宏观地谈法与社会自治和社会治理的关系,点出社会规范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促进社会领域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影响法律治理的质量;3、从法实证论的角度,微观地谈社会规范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记得最后要把两者稍微结合一下(记得结合其他章节,例如社会规范的内在价值和法的价值之间的联系);4、继续从法实证论的角度,分析社会规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环节的作用。具体体现在:首先社会规范有助于发现社会的法律需要,其次从立法层面有助于立法真正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共同需要,体现民主立法的原则,再次社会组织运用社会规范监督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提升法律治理水平。5、最后点题,用法治建设尤其是实质法治点题。大家都应当知道,法治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个层面,充分发挥社会规范在法治中的作用,有助于实现实质法治即尊重和保障人权,限制国家公权力。
点评
上述法理学真题,在知行法学三轮热点押题中均有专项文案解读,并且在三轮冲刺课程上反复提及,尤其是社会规范和社会自治、法与道德、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法治等这些点都是常考的典型题目,因此大家作答应该比较顺利。上述考点分别来自知行法学知识星球10月6日和10月21日的考前提点和热点文件之中,截图如下。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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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史:总体平稳,但有大坑
01 | 材料分析题(30分) |
参考解析
先统一说一下,今年在基础知识掌握的情况下,法制史题目拿到基本分数是很容易的。但是为了在答题中取得优势,要做到“人有我也有,人有我优”,还是应当全面考虑,因为简单的题目反而容易拉开分数,而不是随便背点讲义就东拼西凑。下面以知行法学独创“法律史三部曲”的最基础形式简单讲述一下高分答题思路:(1)首先,拿到题目首先定位知识点,示范如下:廷尉——司法机构——中央司法机关——司法制度——秦朝司法制度先秦的肉刑——刑罚制度——刑法制度——法律制度——先秦法律制度其次,梳理清楚之后开始答题。以廷尉为例,首先是第一部曲源流,根据自己的知识点定位去写。例如:廷尉是秦朝时期司法体系下的中央司法机构……;接着是第二部曲,答具体内容,具体而言就是对基础概念进行横纵知识体系角度下的扩充。例如:廷尉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也是最高司法机关,位列九卿之一,与先秦时期相比……后世汉代继承,北齐时期被改为大理寺……其职权为……(第二部曲一定要把横纵相关知识都写出来);之后是第三部曲,即对此进行评价,要注意多角度多维度,批判辩证地写。此处试举一例:在制度上,体现了当时中央司法的权威性……但是,也体现了当时封建法制的集权特点……。对于先秦时期的肉刑大家按此方法答题即可,要注意是“先秦”(夏商周三代)的肉刑,不是“秦朝”的肉刑,知行法学的学生不要犯这么低级的错误。
(2)孝文帝之仁这个知识点结合材料后面说的“肉刑不用”很容易就想到是汉朝文景废肉刑的相关知识点。但是各位看官请注意,本题此处有坑,会有同学可能会误认为是北魏孝文帝元宏的汉化改革,但其实不然。理由有三:第一,从时间上看,材料中的刘颂乃西晋重臣,汉朝后裔,根据朝代顺序“魏晋南北朝”,及至刘颂时期不可能出现对北魏孝文帝的论述;第二,从内容上看,汉代自法律儒家化后,以孝治天下,皇帝的庙号均带有“孝”字,在《汉书》之中关于汉文帝和汉武帝的表述,多有“孝文、孝武”之称,汉文帝的谥号为孝文皇帝;第三,从记载范围来看,《晋书》记载内容为西晋和东晋,而北魏的主体内容在北史《魏书》之中。因此,据以上三点理由,此处之“孝文”乃汉文帝刘恒,也即文景废肉刑的主人公之一,孝文小仁指的是文帝废肉刑及其导火索“缇萦上书”,例证如下。
(3)这个题目考的是重点知识,仍然用三部曲进行回答:第一部曲,答出源流。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和隋唐新五刑都是中国古代刑罚变革的重要内容等;第二部曲,答出具体内容。关键体现从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到隋唐刑罚制度中间的变化(承上启下的特征非常明显,刑罚制度逐渐减轻,例证如废除共性、徒刑和流刑进一步完善,鞭和笞刑进一步完善,缩小了妇女从坐的范围,最终形成了南北朝末年“死流徒鞭杖”的五刑,为后来的“笞杖徒流死”奠定基础),以及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与其之前的时期相比有什么不同。有些细节的知识,例如隋朝流刑分三等之类的,能记住就尽量答上;第三部曲是重点。评价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到隋唐新五刑的变化体现了什么样的法律思想,反映了什么社会现状,优点在哪里,缺点在哪里,对政治的影响,对经济的影响,对当时本朝的影响,对之后历朝历代的影响等等。
02 | 论述题(20分) |
参考解析
这题考的其实就是重点章节的所有知识点,考察答题者对法制史中的唐朝的所有知识的融会贯通程度。题目说的举三个例子是轻而易举的,因为唐朝的所有内容都和一准乎礼有关,具体答题方法简单举例如下:第一部曲,首先回答唐代的“一准乎礼”是什么(法律儒家化的……这些套话此处不赘述,注意一定要写是怎么来的,从哪个时期发展来的,影响了后世的什么朝代),其次回答唐朝的许多法律现象都和此有关,然后以对唐朝法律知识的宏观纵向梳理进行答题(例如回答主要法律文件是……,如何体现“一准乎礼”,再回答法律制度有刑法、民法的……,如何体现了“一准乎礼”,然后回答司法制度有……,如何体现了“一准乎礼”)第二部曲,挑其中的重点内容来写,一般举个四五个例子差不多,时间不够的话举三个也可以,注意详略得当。例如,第一个例子就可以写《唐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里面的XXXX内容反映了XXXX的儒家色彩,如何如何体现“一准乎礼”。第三部曲,进行评价,还是老样子,多方面批判性地谈“一准乎礼”,从法律之内、法律之外,对本朝、对后世等角度。例如,“一准乎礼”体现了儒家法律思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但是也束缚了人们的思想,并且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法律的不稳定性等等。此处一定注意观点辨析,对于礼刑关系,人大法学院老师们之间并不存在统一观点,外儒内法或者一准乎礼的观点都是正确的,大家做好观点展示,最终的论证焦点仍然是礼与刑到底是什么关系?点评
今年法律史的题目中规中矩,在知行法学知识星球中全部包含且精准押中,主要内容在《法律史纵向知识体系》之中,尤其强调刑罚制度的纵向演变,具体如图,来自2020年11月23日。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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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强调细节,全面考察
01 | 材料分析(30分) |
参考解析
(1)国家元首荣典权答:(总)荣典权,是指规定或者颁赐荣誉、荣典、授予荣誉职衔和荣誉称号等的权力。第一,权力主体:这一权力通常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第二,权力内容:包括授予高级军官以军衔,授予高级外交官以大使、公使等衔级,授予勋章、奖章或荣誉称号等;第三,授予对象:授与荣典的对象主要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这并不限于我国公民,也包括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第四,我国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荣典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家主席共同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和决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由国家主席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8条则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可以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2)国家主席性质和地位第一,国家主席的性质
答:(总)国家主席的性质是国家元首。
首先,简单陈述国家元首的含义:国家的最高代表,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行使相应的国家权力。
其次,我国情况:由于54宪法和82宪法均未规定国家主席是国家元首,关于国家主席是否是国家元首这一问题就一直存在争议。从宪法文本出发,国家主席具备各国元首行使的基本职权,如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行政官员、派遣外交代表等,这足以说明宪法实际上已经认定国家主席的国家元首的性质。 第二,国家主席的地位答:(思路:根据宪法文本和国家机构六要素来作答)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一代表不仅是对外,同时还是对内。(3)国家主席的职权答:(思路:主要考虑宪法文本的对内职权&对外职权,再结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第一,对内职权,集中规定在我国宪法第80条(规范依据)。包括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等行政人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二,对外职权,集中规定在我国宪法第81条(规范依据)。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人常决定派遣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直接授予外国政要国际友人等人士“友谊勋章”。第三,可以提一下2004年修正案规定国事活动职权的意义:国事活动的含义、享有该权力是否意味着国家主席权力从虚权走向实权。
论述题(20分) |
论我国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20分)
参考思路
首先,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概念,说明有几大基本原则。
其次,详细介绍普遍性原则。第一,总的概念,最好写上宪法文本的规定(绝对普遍还是相对普遍);第二,作用(衡量选举制度民主、判断选举性质);第三,我国享有选举权的条件和权利主体(一部分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分析,可能会涉及合宪性分析);第四,落实普遍性原则(甚至可以适度扩大到完善选举制度)还有待改进的地方。
最后,做一个小结,落脚到选举制度的本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政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体),也即选举权中的平等性和普遍性交叉印证。
参考解析
1.选举制度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但我国选举法范围限于全国人大代表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采用狭义选举制度概念。选举制度的主要基本原则为: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
2.选举的普遍性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基本条件。根据我国《宪法》第34条(指出规范依据)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关键词:年满十八、中国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之外)
第二,不能行使选举权的情况。(1)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规定。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人选民名单。(2)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第三,行使选举权的特别情况。(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的;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2)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上述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保护上述人员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一方面体现了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使依法享有选举权的人能够实际行使选举权;另一方面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有利于改造和教育罪犯,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3.总而言之,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以及平等性原则等,均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中代表的广泛性,本质上体现了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国体,彰显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点评
国家机构六要素尤其是其中各个国家机构的职权,乃知行法学课堂上历年重点,并且有白斌老师口诀加持,且在三轮课堂中讲解历年真题时涉及到历年真题考察国家主席的职权,应当为大家复习的次重点;选举制度更是三轮课程反复强调,并且今年恰逢《选举法》修改,我们均在今年11月份为大家集中推送,详情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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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民法:思辨性强,言之有理即可
01 | 材料题(30分)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第四十条第一款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 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参考解析
(1)如果法官要在2019年底结案,作为法官助理请至少提出三种处理意见,判断房屋协议的效力,并比较优缺点,选出最适合的方案。处理意见:《物权法》第142条确立了房地权属在确定和转让时原则上一体的规则,就是通称的房地一体主义。因此,本案尽管当事人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房地一体主义,涉及房屋占用范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随同转让问题,因此也就涉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对合同效力影响问题。1.有效:(1)《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本案中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自由,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2)《物权法》第15条规定明确采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果,当事人虽未办理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手续,但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由,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根据区分原则,未经批准仅影响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这一物权变动效果,而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2.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为《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所指的“强制性规定”。此时或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制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公共利益保护)。或将其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以《九民纪要》第30条规定作为说理依据(不是司法解释),由于该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涉及公共利益保护,故违反无效。3.效力待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关于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需审批的规定,构成对当事人处分权限的限制。国有企业未经批准转让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构成《合同法》第51条意义上的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4.未生效:《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虽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且根据房地一体主义,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但由于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要批准,批准属于《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特别生效要件,当事人间的买卖合同成立但尚未生效。优缺点比较:(1)国企毕竟是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往,划拨地土地使用权作为其主要资产,必然将成为其投资、买卖等活动的主要资源,应尽可能尊重其意思自治,激发国企活力,不让其因为行政违法性影响合同效力,通过事后买卖合同履行时补交土地出让金也可实现规范目的;(2)合同有效后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如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合同除报批义务条款外其他部分尚未生效,则当事人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两种责任在赔偿范围与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上存在区别,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且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如认定合同无效或者除报批义务条款外其他部分尚未生效,则恶意方仅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能对其形成激励作用,且对善意当事人过分不公。这也是效力待定说存在的问题,因为效力待定说如当事人确定不会获得批准,合同不生效后仍然只能赔偿有限的信赖利益损失。(2)假定《房屋协议》是在2021年5月8日签订的(民法典实施后),法官要在2025年结案,你作为法官助理,针对房屋协议的效力,可以为其提出什么意见?1.《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对未办理批准手续影响合同生效情形的法律效果作出了规定。“未办理批准手续影响合同生效”是指以批准手续为特别生效要件的,未办理该手续,合同不生效。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仅要求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未明确批准手续为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办理批准手续是否影响合同生效的,此时需考虑法律设定批准手续进行社会管理的性质、目的进行判断,结合具体情形,在社会管制政策与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交易间进行平衡。(1)如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范目的仅在对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政管理,而土地供给双轨制是计划经济的残留,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应当尽量统一规则,房屋买卖规则不应因建设用地使用权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应将交易主体“身份”特殊性带来的法律上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降到最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事实上并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买卖合同本身并不当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法律禁止的对象。违反该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不应因违法性而受影响,但当事人可能受到一定的行政法上的制裁,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并非《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特别生效要件,当事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自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并生效。(2)如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第1款规范目的在于防止无偿取得的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未被用于特定事业而直接被用于套利,涉及公共利益维护,则其构成《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的合同特别生效要件,买卖合同尚未完全生效,但其中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2.(1)有效说:如认为合同已完全生效,则国有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以至于未能如期完成在相关部门的登记手续的,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此时,自然人甲可请求乙公司继续履行报批义务并完成在相关部门的登记。但本案中可能涉及诉讼时效期间经过问题。根据《民法典》第188条第1句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甲未请求乙公司履行义务,且其起诉要求乙公司履行义务也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也即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则根据《民法典》第192条规定,对诉讼时效经过的法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义务人可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抗辩权。但如义务人未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依职权审查本案中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已经届满。如本案中已经过诉讼时效,国有企业也主张了诉讼时效抗辩权,则此时由于自然人无法强制国企履行报批义务并完成后续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目的事实上已经无法实现(不过如果认为本案中当事人未就地作出约定,地不随房走,或者说虽然地不能通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并移转,但是自然人可以通过租赁或者地役权方式使用地,合同目的好像并未落空),自然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损害赔偿。(2)尚未完全生效说:如认为合同尚未完全生效,仅报批义务条款独立生效,国有企业不履行报批义务以至于未能如期完成在相关部门的登记手续的,构成对报批义务的违反,当事人如对报批义务条款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的,则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参照合同违约责任,责任形式为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在本案中,也即自然人可继续请求国企办理批准手续,并请求其支付违约金。诉讼时效抗辩问题同前。
(3)适用《民法典》,还是颁布之前的法律,还是其他方案,适用哪个规范认定更好?
建议结合《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选择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说或者尚未完全生效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办理批准手续是否影响合同生效的,此时需考虑法律设定批准手续进行社会管理的性质、目的进行判断,结合具体情形,在社会管制政策与保障当事人意思自治、鼓励交易间进行平衡。本案中涉及对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管制与国企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往的自由。第一,如认为有效。在比较不同方案时,可重点论述(1)国企毕竟是以平等主体身份参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交往,划拨地土地使用权作为其主要资产,必然将成为其投资、买卖等活动的主要资源,应尽可能尊重其意思自治,激发国企活力,不让其行为行政违法性影响合同效力,通过事后买卖合同履行时补交土地出让金也可实现规范目的;(2)合同有效后违约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如认定合同无效或者合同除报批义务条款外其他部分尚未生效,则当事人只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两种责任在赔偿范围与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上存在区别,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为履行利益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且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如认定合同无效或者除报批义务条款外其他部分尚未生效,则恶意方仅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能对其形成激励作用,且对善意当事人过分不公。(这也是效力待定说存在的问题,因为效力待定说如当事人确定不会获得批准,合同不生效后仍然只能赔偿有限的信赖利益损失。第二,如认为尚未完全生效。可重点论述国家对划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管制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涉及公共利益维护。
02 | 论述题(20分) |
参考解析
答题思路:本题主要从三方面作答,第一部分是原则和例外(制度目的或者利益衡量关系),第二部分列举三种情形,具体论述包括“是什么以及例子”“为什么”以及“违反的效力”,第三部分为特别法的规定。1.随着经济的发展,债的经济价值得到承认。债权具有流通价值,债权既可作为代物清偿的工具帮助实现债权回收,还可作为一种担保方式担保债务履行,债权可成为民事执行的标的,当事人还可通过债权转让及时换取流动资金,为保障债权的流通价值,原则上允许债权转让。但为平衡债权流通价值和债务人利益的保护,除要求保持债权流通性外,还例外禁止债权转让,同时在一些情形下,出于维护公共利益,防止脱法行为的考虑,法律也明文规定禁止债权转让。出于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法律也允许当事人特约禁止债权转让。2.《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了债权转让的限制及其限制的限制,分述如下:(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主要包括,如(a)当事人基于信任关系订立的委托合同、赠与合同等产生的债权。(b)债权人的变动必然导致债权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如要求医院进行手术或者要求律师提供咨询的债权。(c)债权人的变动会危害债务人基于基础关系所享有的利益,实质性地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或者风险,或者实质性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如承租人请求交付租赁物的债权。(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不得转让。我国一些法律中对某些权利的转让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例如,我国对文物购销实行国家统一管理、收购和经营的政策,禁止私自倒卖文物的行为,禁止公民个人私自将文物卖给外国人。私人收藏的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的规定,转移的渠道要受法律的限制。因此,公民不得违反该规定将文物买卖合同中取得文物的债权转让给外国人。《信托法》第11条第4项规定,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的信托无效。因此,不得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而进行债权转让。3.违反禁止债权转让法定限制的效力《民法典》第545条第1项和第3项构成了对债权可转让性的法定限制,而第2项则属于对债权可转让性的约定限制。债权转让的法定限制对当事人效力限制更大,而约定限制则效力限制较弱,存在事后补救,如被保护主体同意使得债权能够被转让的空间。法定限制或基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利益以实现特定社会政策的公共利益,或为保护特定主体的私利益,不同的规范目的将导致违反此种法定限制后不同的法效果。如法定限制系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目的,则应结合《民法典》第153条判断当事人违反的法律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债权转让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并且考虑法定限制这一手段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这一目的间是否符合比例原则。4. 违反债权转让禁止特约的效力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可作出禁止债权转让的约定,但该约定受到《民法典》第545条第2款的限制。(a)在债权转让时,如果被转让的债权是非金钱债权,区分受让人的善恶意予以不同处理。在受让人为善意时,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取得债权,债务人不能对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以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并保障债权的流通价值;在受让人为恶意时,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受让人仍然取得债权,但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b)如果被转让的债权是金钱债权,金钱债权的转让对债务人所造成的影响较小,无出于保护债务人目的而禁止转让的理由,而金钱债权的流通性却非常重要,与融资关系密切,实践中的债权转让也主要是金钱债权的转让,如产证券化、保理业务以及银行坏账的打包转让。此时,受让人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债权转让合同均有效,都能取得债权,债务人不能对受让人主张债权禁止转让的抗辩,债务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5.有关证券、债券、票据等权利的转让,存在证券法、票据法等特别法规定的,依据《民法典》第11条,应当适用这些特别规定。点评
本年度考察所涉及的知识点中包括报批合同条款的效力、债权转让,因为题干的阅读压力较大,因此第一题有一定难度,第二题较为简单。尤其是债权转让,不仅在考试之前反复叮嘱,更是在考前三小时内在知行法学班级群内发布,大家应当有好成绩。当然,上述参考答案仅提供各种视角,大家在考试的时候写不了这么多,写其中部分内容就足够应付考试。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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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刑法:传统重点,做好观点辨析
01 | 材料题(30分) |
参考解析
1.结合全案来看,如何认定张某的行为?(20分)这里存在两个主要的考点,一是违法性认识错误,二是公开盗窃。(1)张某某听说孕妇犯法不受刑事处罚便信以为真,这里存在一个违法性认识错误;(2)接下来要判断张某某的违法性认识错误是否可以避免:但这里,张某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抢夺和抢劫(因为并没有压制店员的反抗),注意要点出不构成抢夺或抢劫的关键点在哪里(暴力、压制反抗到什么程度等)。本案中,张某等人均是孕妇,动作迟缓,并且来回好几趟,根本不存在乘人不备的情形。另外,从本案情况来看,张某等人也并未实施对物的暴力,也不符合抢夺罪的形式要件。因此,张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夺罪。
那么,这里能否认为张某某构成盗窃或诈骗?——张某某并不存在欺骗行为以及所谓的认识错误,她也根本没有欺骗的故意,故而不构成诈骗罪。本案中,店员们确实对张某等人的身份产生错误认识,但这种错误认识并不是基于张某等人的欺诈行为。张某等人是明目张胆的“抢物”行为,自始至终也没和店员们说过一句话,也不存在其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张某某并不存在欺骗行为以及所谓的认识错误,她也根本没有欺骗的故意,故而不构成诈骗罪。是否认为张某某构成盗窃,取决于是否承认“公开盗窃”,这里言之有理即可,属于观点展示。同时要点出关于张某某仍然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比较扎实的同学可以结合前面说的违法性认识点一下张某某的违法性认识能不能阻却故意之类的。据刑法原理,形式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不能免除刑事责任。但如果因为不知法律而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则影响故意的成立,从而影响犯罪的成立。对于这一特殊情形,主要有两类:一是因为不知道法律存在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性。例如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确实不知该法律,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也就不可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而不具备故意的认识因素,不成立故意;二是由于误解法律而不能认识行为的危害性。例如行为人虽然知道某个法律的存在,但对有关内容存在误解,而且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性时,因为信赖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解释或信赖低层次的法规,而实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因为没有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不能成立故意犯罪。本案中,一方面,张某等人显然知道刑法的存在,即便其真的不知道,也不属于第一种特殊情形,因为她们深知其行为具有危害性,只是觉得她们是孕妇,可以不受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张某等人对孕妇的刑事责任的理解只是道听途说,并不是司法机关或有权机关的解释,不属于第二种特殊情形。因此,尽管张某等人对自己的行为存在形式违法认识错误的情形,但由于她们的情形并不属于两种例外情形之一,张某等人的行为仍然成立故意犯罪。注意,在分析是否构成某罪的时候一定要从客观到主观,体现阶层论的思维。一上来就判断是否具有故意的思维是混乱的。(1)如果认为张某某构成盗窃罪,那么首先就要围绕盗窃罪的相关犯罪对店员行为进行判断(重点知识写前面),分析店员的具体有什么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可能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之后写出自己的观点。例如:不能仅仅因为店员的不作为(没有履行询问审查义务),从而将其评价为盗窃罪的共犯。(因为主观方面不满足)
(2)店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要点出是构成要件要素不符合,体现阶层论的思维);
(3)只能认为店员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02 | 论述题(20分) |
参考解析
1.先答法条: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法条不记得的同学可以直接答概念,之后跟上紧急避险的要件,每个要件的相关内容(例如假想避险的处理)都要进行扩充,写饱满。(基础知识一定要答完整)2.再答紧急避险行为的性质:责任阻却事由说认为,紧急避险行为侵害了法益,因而是违法行为,但由于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不能期待行为人采取其他方法,因而排除了行为人的责任。违法阻却事由说认为,在两种法益产生冲突时,通过权衡法益而损害较小法益,实际上阻却了实质的违法性。二分说内部有不同观点,原则上阻却违法的二分说认为,在避险行为保护较大法益损害较小法益时,是违法阻却事由;在避险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的法益价值相同时,是责任阻却事由;另一种阻却违法的二分说认为,紧急避险原则上是违法阻却事由,但不得已牺牲生命保护生命,是责任阻却事由;原则上阻却责任的二分说认为,紧急避险原则上阻却责任,但在冲突的利益间存在明显差异时属于违法阻却事由。3.张明楷教授认为,紧急避险原则上是违法阻却事由,不得已侵害生命而保护其他生命的行为,可能成立责任阻却事由。在存在生命冲突时如何认定避险行为的性质,应区分不同的情形进行讨论。如当冲突一方属于紧急状态的引起者时,其生命的值得保护性会降低,这就为防御性紧急避险中杀人行为的正当化提供了可能;而以攻击性紧急避险为表现形式的杀人行为,则只可能成立责任阻却事由。在后一情形中,需要讨论阻却责任的原因,如无期待可能性。(这边不必强行要求掌握,时间紧迫或基础一般的同学可以直接按张明楷教授的体系去答题——原则上是……)4.最后为了答案更加饱满最好回答一下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的区分,以及在自己所学的其他体系里紧急避险和其他违法阻却事由之间的联系。(重点是与正当防卫的区分,要记得有详有略)分割线
六
知识产权法:重点聚焦,新法必考
01 | 材料分析(30分) |
参考思路
在备考期间,我们曾给同学们推送过一期关于【作品类型法定】的专题,其中包含对李琛老师的《论作品类型化的法律意义》一文的解读,以及王迁老师对于作品类型法定化的观点。认真阅读过该篇推送的同学,会对上述两个问题有较为清晰的答题思路,因为李琛老师的文章中主要涉及的三个问题就是立法中作品类型化的例示性、立法中作品类型化的规范功能以及保护作品新类型的解释方法。同时,结合对专题中王迁老师所持有的不同观点的理解,就可以从正反两方面来丰富自己的论述内容。第一问问的是“列举作品类型的意义”,那么在作答过程中最少要答出三个点,一是“列举”,二是“作品类型”,三是“意义”。即首先要指出立法中的作品类型化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再结合法律规定中具体的作品类型来论证类型化的功能/作用。在作答过程中,也可以思考作品类型应该是开放还是封闭、选择的原因是什么、作品类型到底应该发挥什么样的功能,将自己的观点融入进去,使得论证更为饱满。第二问关于修改兜底条款表述的意义,可以从完善立法、方便司法以及鼓励创作的角度去回答。此外,如果在考场上有充裕的时间且专业知识掌握扎实的话,也可以适当延伸回答在《著作权法》的修订过程中,作品的定义为什么经历了“以某种形式固定”、“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而最终定为“以一定形式表现”,而又是为什么选择“智力成果”这一表述,但这一部分并非作答的重点,可酌情选择是否要补充。当然,对于这类题,如果没有看过李琛老师的文章,可以思考为什么要规定不同的作品类型?他们是按何种思路或标准进行分类?这样分类是按人们日常习惯从而便于理解作品和归类,还是便于行政登记?抑或是根据逻辑与不同的法律规则相联系?通过思考可以发现,虽然用语和论证过程会稍有区别,但是只要在牢牢掌握基本概念的基础上,运用体系化的思维进行分析,最后的作答仍然可以做到逻辑清晰、层次饱满。这道题看似考察的是修法热点,实际上仍是考察考生对于作品的定义、类型以及解释方法的掌握程度。在过去的讲课和答疑过程中,我们不断强调基础概念和体系化的重要性,虽然每年都会押中考题,但比起寄托于这种“偶然的幸运”或者盲目追踪热点,还是更建议大家踏踏实实地进行系统的复习。
参考解析
1、 请论述列举作品类型的意义。第一,在立法技术上,各国著作权法通常不仅规定作品的定义,还会罗列作品的具体类型,在立法层面举例式地而不是限制性地列出一些受保护的作品是国际通行的做法。有学者认为作品类型应是绝对法定,并通过“物权法定”类比认为作品类型是封闭的而非示例开放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在民法理论中,“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须法定,从未有“物类法定”的说法。除了法律明确排除保护的禁止流通物,绝对不会因为某种物前所未见而不予保护。即使认为“著作权应当法定”,法定的对象也是权项而不是作品。其次,作品客观存在是第一性的问题,著作权法如何对作品类型化及赋予相应的保护,仅为第二性的问题。不能因为新的创作类型无法归类到旧类型中,就不予保护,这无异于削足适履。 第二,在明确立法中的作品类型是例示性而非限定性之后进一步分析得知,列举作品类型主要有以下意义:(1) 作品的立法类型化,能起到例示指引的功能。列举作品类型,通过示例将抽象概念具体化,提供找法的便利,减轻解释的负担。例如,对照“文字作品”去判断现实中的表达,当然比对照“作品”的抽象概念更直观、更容易。因此,概念与类型并用,是立法常用的手法,反映为“概括加列举”的模式。(2) 作品的立法类型化还具有若干规范功能。首先,这种规范功能体现在便于作品登记。著作权登记通常需要注明作品类别,这样的类型化便于行政机关分类进行著作权登记。其次,类型化能使得作品与相应的特别规则衔接。著作权法中的某些特别规则是仅仅适用于某一类作品的,这些规则的确立必然以作品分类为前提。例如视听作品适用特别的权属规则,美术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展览权。如果没有视听作品、美术作品的分类,这些规则就无法表述。对于新生作品来说,它的归类不能仅依据直观感受判断与哪类作品相近,更要考虑与作品类型相匹配的规则。最后,作品的立法类型化还能辅助判断某种表达是否构成作品。由于立法中确定的作品类型是长期以来文艺理论与创作实践的总结,如果某种表达难以归类,可能是其作品性本身存在疑问。因此,对于难以归类的新表达,应当更为谨慎地检验其是否符合作品要件。 2、 请评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的意义。第一,这一修改明确了作品类型的非限定性,否认了绝对作品法定主义。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作品”,这意味着只要符合作品的特征都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否定了“作品类型严格法定”的观点,迎合了作品类型化的立法目的,使得法条之间的逻辑联系更加严谨紧密。第二, 这一修改弥补了旧法未明示作品类型示例性的缺陷,减轻了法律解释的负担,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多自由裁量的可能。原来《著作权法》对作品类型的规定没有明确地采用“例示”之类的表述,具体法定类型之外的唯一条款只有第3条第(九)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这就引发了解释和应用的困境。在过去,如果想要将新类型作品纳入著作权保护范围,只能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解释为“其他行政法规”,鉴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了作品定义,进而将符合作品定义的新类型表达解释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而修法后,只需根据作品定义判断是否构成作品。第三, 这一修改使得原来封闭式的兜底条款转化为开放式,进一步增强了《著作权法》的灵活性,起到容纳更多新类型作品进入著作权制度保护的作用。在技术和创新的共同作用下,新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如游戏直播等不断出现,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作品类型的争论越来越多。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作为兜底条款,意味着新作品类型的确认需要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前提,在司法实践中带来很多问题,也无法满足对新的表达形态的保护。修改后的规定采用“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的表达,既可以更好地容纳新的创作形态,也可以体现鼓励新类型作品创作和传播的核心价值理念。02 | 论述题(20分) |
参考思路
虽然这道论述题非常简单,但越是基础的题目越难答得出彩,想要在这样的题型中获得高分,在回答时就切忌直接将三类功能罗列堆砌。首先,应答出商标的定义,将其与一般的标记进行区分 。其次,应考虑到商标之所以成为一种权利对象的基础,是因为其作为一种具有商业指代意涵的符号,可以依其不同功能带来具体的利益,所以在作答中可以以【记号何以带来利益】为脉络去论证商标法的功能是什么,这些功能之间具有怎样的关系。最后,为了使论述的逻辑结构完整,要回答出这些功能存在商标法中具有何种规范意义,在此可以调动对商标法的其他基础知识来举例说明。参考解析
第一,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标志。也可以说,商标是用以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担保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商标与单纯的符号的区别在于它具有商业指代意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商标的功能也在不断增多和增强,一般认为商标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1)识别功能识别功能,亦称区别功能或认知功能。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功能是商标最初始的也是最基本的功能,甚至在历史上被认为是商标所具有的唯一功能,即所谓的’‘表示商品的出处”或“表彰商品来源”的功能,这一功能的本质就是标明商品的生产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商标作为媒介在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建立起联系,生产者将自己的商品的声誉凝聚在商标里并用来吸引消费者,而消费者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认牌购货。随着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频繁,原来只有制造者使用的商标在国际贸易中被进口商的商标取代,商品生产制造者与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被割断。另外商标授权制度、特许经营的推行使同一商标所表示的商品或服务可能来自于不同的生产者,生产者与消费者联系日益疏远,因此,消费者对商标关注的重心从相同商标应有相同的来源,向相同商标所表彰的商品应具有相同的品质方面倾斜。(2)品质保证功能品质保证功能,亦称质量保证或担保功能,是指同一商标所表彰的商品或服务具有同样的品质,即具有品质的同一性。商标的这一功能虽不是商标最初始的功能,却是在市场经济活动最主要的功能。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并非保证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是高品质的,而是指同一商标所标的不同商品具有一致的品质标准和一定的质量水平。对于经营者而言,因为商标具有品质保证功能,经营者就可以利用其维持和强化自己的商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更重要的是,商标所象征的品质评价、营业信誉构成商标价值的最主要的部分。它不仅仅体现为商标所有人在许可使用或转让商标时获得的实际利益,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更体现为在市场竞争中可以给经营者带来的竞争优势。(3)广告及竞争功能商标的竞争功能体现为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这一功能与前述两个功能紧密联系。商标是经营者与消费者联系的纽带和桥梁,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本身就具有表彰并建立营业信誉的作用,所以消费者往往通过商标来判断商品的品质决定自己的消费选择,而经营者主要是借助商标来刺激、维持并扩展消费需求。信誉良好的商标,竞争力就强,经营者所占有的市场份额就会逐渐扩大;信誉不良的商标,竞争力就弱,经营者的市场占有份额就会缩小乃至被淘汰出局。可见,商标所标志的营业信誉在市场竞争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第三,商标功能在商标法上与很多制度规范息息相关,具有规范意义,在此仅举例说明如下:(1)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商标使用是要发挥商标功能的使用,仅仅对商标符号使用,而不发挥商标功能,不构成商标的使用。在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使用时,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看是否发挥了商标的识别功能。例如,在近些年争议较大的涉外贴牌加工案件中,争议的焦点就在于涉外贴牌加工使用中是否发挥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我们认为涉外贴牌加工过程中,将商标附着于商品之上,其目的就是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因此构成对商标的使用。(2)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的功能也可以帮助我们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的功能是商标赖以存在的基础,对于商标的侵权足以达到损害其功能的程度的,不管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后果,均可以认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例如,在未经许可进行商品分装的“不二家”案件中,经销商未经“不二家”公司许可擅自将“不二家”公司的商品分装到不同包装盒,且这些包装盒与“不二家”公司对包装盒的要求有明显差异,因此,分装行为不仅不能达到美化商品、提升商品价值的作用,反而会降低相关公众对涉案商标所指向的商品信誉,从而损害涉案商标的信誉承载功能,属于《商标法》第57条第7项之规定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点评
今年知产考察比较常规,第二题比较简单,第一题涉及著作权法修法和作品类型法定相关问题的探讨,也在考前均叮嘱道,知识星球均在今年11月份左右为大家集中解读,截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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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环境法
01 | 材料题 |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02 | 论述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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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诉讼法
01 | 材料分析题 |
02 | 论述题 |
附:【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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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其他
01 | 国际法-材料题 |
02 | 国际法-论述题 |
国家豁免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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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历年真题解析
4.知行法学丨真题解析:2019年考研初试法理学真题与解析5.知行法学丨真题解析:2019年考研初试中国法制史真题与解析6.知行法学丨真题解析:2019年考研初试知识产权法真题与解析7.知行法学丨真题解析:2019年考研初试刑法学真题与解析8.知行法学丨真题解析:2018年考研初试民法真题解析
9.知行法学丨真题解析:2017年考研初试宪法学真题解析
10.知行法学丨真题解析:2017年考研初试法理学真题与解析
11.知行法学丨真题解析:2017年考研初试知识产权法真题与解析
12.知行法学丨真题解析:2017年考研初试刑法学真题与解析
13.知行法学丨真题解析:2017年考研初试民法真题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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