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结果加重犯直接性要件的体系定位丨刑法问答

知行法学 知行法学
2024-09-06
前言

这个问题相当深入,提问者在直接性规则和客观归责理论之间建立起的联系也抓住了重点,可见对结果加重犯和客观归责理论都掌握得很到位,体系化的能力也很强。但掌握不了也没有关系,对于大多数同学也不建议在本篇回答上花费时间,人大初试考察不到这种深度;学有余力或感兴趣的同学粗读即可,在复试阶段翻看一些相关文献也不迟。





问题





结果加重犯的直接性要求是否可从客观归责的角度推理得来?


【理解】一般认为,对于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要在因果关系判断之上提出“具有直接性关联,属于行为自身危险的高度现实化”这一更高要求,以达到限缩其范围的刑事目的。比如,危险驾驶罪基本犯中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导致人员伤亡的,不应包括交通肇事车祸导致的情况。


客观归责理论中也存在危险现实化理论,其论证思路和“行为自身危险的现实化”这一加重犯积极要件相似。并且在客观归责理论中也包含对法益保护范围的判断,若危害结果超出规范保护的范围,则不能认定该具体罪名的因果流程成立。


因此,上述案例可以用客观归责理论得出相同结论:


首先,违规驾驶危化车辆后车祸致死,对死亡归因后再进行客观归责,发现该死亡结果不处于该类危险驾驶罪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排除相应犯罪的归属(自然也包括其加重犯)。故该死亡结果只能归属于肇事驾驶行为本身,结合过失罪过,最终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危害结果。


同时,因为危险驾驶罪为行为犯,因此行为人同时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基本犯,最终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理。


这一关联是否恰当?辛苦师兄师姐指正。


























解答







一、问题本身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结果加重犯的直接性要求实际上是一尚存争议的概念,较人大初试考察范围来说难度过大,但鉴于该问题已经两次出现,笔者翻阅了一些文献简要说明(包含该问题的发展过程、观点展示等,不建议通读,提问者问题的精准回答直接见下划线部分


(一)起源与发展


德国刑法学界早期并没有对结果加重犯的成立范围予以限制的意思,因此其成立范围相当广泛,导致在个别案件中适用结果加重犯规定明显不合法理。随后,在“枪支走火案”中,德国法院认为死亡结果并非着手实施的行为所意图的结果,不能成立伤害致死;再后,“阳台坠楼案”中,法院认为伤害致死的法条目的在于处罚伤害行为可能引起死亡结果发生的“特有危险”,初次提出了直接性关联的独立内涵。德国法院逐步在这些判例中确定了“直接关联性”这一并非德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即直接性要件是一种“不成文的构成要件”。


最初的直接性关联存在于形式层面,具有两层含义:第一,结果加重犯的不法建立基础以及加重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必须来自于基本犯构成要件之“固有内在危险”的实现;第二,加重犯行为必须有基本犯行为造成而不能接入被害人或第三人行为。后来德国联邦法院将此要件放宽至形式层面,只保留第一层面上直接性关联的内涵。


(二)直接关联性的本质


基于直接性要件是判例中探索得到的一种“不成文的构成要件”,学界开始为此不成文要件不断寻找理论上的正当化根据。刘灿华老师在《结果加重犯直接关联性理论的本源性反思》一文中将学界关于直接关联性的本质进行归纳总结,大致分为四类观点:


1、风险关联性理论:所谓“直接关联性”,是指结果加重犯的基础犯罪和重结果之间所具有的特殊风险关联。“特殊风险”意指什么风险,有许多不尽一致的看法:致命性理论主张在结果加重犯中,基础犯罪与重结果间的“直接性”关系是指伤害结果与死亡结果的关系;高度危险行为理论认为,重结果由高度危险性的基础行为直接造成;危险要素区分理论对基础构成要件的固有危险和基础构成要件以外的风险进行了区分,并认为如果重结果是由基础构成要件以外的危险因素所造成的,不构成结果加重犯;相当的、不可避免的死亡风险理论认为,行为人制造出与基础犯罪相当的、不可避免的死亡风险时,才能满足“危险关联性”的要求,才能适用结果加重犯之规定;同一风险理论主张,结果加重犯成立的前提是基础犯罪之结果与重结果均产生于同一风险,此风险是由基础犯罪行为所制造,只不过行为人在“同一风险上产生了量的误判才造成加重结果的发生。


2、轻率关联性理论:佩夫根教授认为,结果加重犯是行为单一的一种情形,但立法者不采用通常的想象竞合规则,而是直接规定了相当严厉的法定刑。从体系的角度来看轻率关联性与过失犯的一般归责条件是并列的关系,即行为同时符合一般归责条件(包括相当因果关系、客观避免可能性与规范保护目的等)与轻率关联性的,才可能成立结果加重犯。


3、基础犯罪的保护目的关联性理论:该理论的核心主张是,在故意与过失结合的结果加重犯中,重结果的过失,并不是来源于任何一个义务违反,而是直接来源于基础犯罪的义务违反。在重结果同时也由被害人本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引起时,只有当他们的行为被看作是不自由时,才能满足保护目的关联性的要求,而其中的“不自由”必须是由基础犯罪的结果所产生的。


4客观归责理论:罗克辛教授主张将直接关联性概念纳入其客观归责理论体系,特别是“规范保护目的”的范畴,因此直接关联性等概念并没有特殊的地位,更不是独立于客观归责的构成要件。首先,他认为各种犯罪(包括盗窃罪)都能够导致反常的严重后果(如被害人在被追赶的过程中摔倒而死),但是立法者仅仅在某些特定的犯罪中,根据它们造成严重结果的一般性趋势来决定是否规定结果加重犯;其次,只要直接关联性符合保护目的关系,那它就不是与过失并存的要素,而是一种不依赖于结果加重犯的过失归责因素。也就是说,从客观归责的角度来看,直接关联性并没有特殊之处,它仅是“保护目的”的具体体现;但是在逻辑上,结果加重犯构成要件保护目的并不总是体现为直接关联性。


(三)直接关联性规则的本土化


我国刑法对结果加重犯的传统通说是故意基本犯和结果过失犯相结合的“复合形态说”,不法与责任形态分别要求“因果关系”和“至少过失”,但针对此说存在两点质疑:第一,仅考虑这两种要求无法使结果加重犯与故意基本犯同(过失)结果犯的想象竞合相区分,不当地扩大了结果加重犯处罚范围;第二,仅用“因果关系和至少过失归责”,不能说明加重处罚的根据,无法解释结果加重犯在量刑上超出基本犯和过失结果犯之竞合的特别加重。因此有学者参考德日刑法理论,提出了“直接性关联”理论的本土化。但直接关联性规则本土化的体系定位,也并未得出确定的结论,主要包括:主张将直接性关联作为因果关系基准来看待的“因果判断基准说”,主张将直接性关联归属于客观归属理论并与规范保护目的同一视之的“客观归属基准说”,以及主张直接性关联是根据构成要件合目的解释所确立的结果加重犯之成立要件的“独立构成要件说”。基于这位同学提出的问题为“直接性要件是否能从客观归责理论中推理得出”,此处主要围绕“客观归属基准说”的支持与反对说进行简要介绍。


有观点认为直接关联性与客观归责理论是不同的,即直接关联性应当独立于客观归责之外原因是:第一,直接性的危险判断不同于客观归责理论的危险判断。客观归责理论的危险判断是基于行为的具体状况而考虑具体行为和周边事态后进行的具体判断。而直接性关联的危险是立法者基于客观经验法则的累积对某种行为发生某种结果的类型化预测,其判断不依赖于被假定的后续事态(即法益侵害和其危殆化),也与客观周边环境和具体状况并不关联。第二,直接性关联不同于客观归责的规范保护目的关联。虽然直接性关联本质上也是立法者预定在各结果加重犯中的规范保护目的,但是直接性关联的保护目的和客观归责的保护目的不能相互混同:其一,直接性关联的规范保护目的对应的是在一般结果犯基础之上的结果加重犯的规范保护目的,而客观归责的规范保护目的所对应的是一般结果犯的规范保护目的,前者的空间应该狭窄;其二,客观归责的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是以行为规范和制裁规范之间的目的性关联来限缩结果归责的理论,其判断往往根据“义务违反是否在注意规范所预定的法益损害路径之内”或者“结果是否以注意规范想要回避的方式来实现”的基准进行,因此是从以事后判断为特征的制裁规范论所导出的理论而直接性原则是以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发生重结果之危险”来限缩行为归责的理论,其判断往往根据“是否存在立法预定的典型类型危险行为”来进行,因此是从以事前判断为特征的行为规范论所导出的理论。


也有观点认为,将直接关联性纳入客观归责理论当中,理由是:第一,直接关联性本质上要解决的问题是,重结果能否归属于基础行为,而这正好是客观归责所要回答的问题,在客观归责之外单设一个直接关联性的检验环节,无疑是设立了两套客观归责规则,这在体系上是无法让人接受的。第二,虽然直接关联性与客观归责的规范保护目的并不完全相同,但上述观点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既然直接关联性的规范保护目的的空间比一般结果犯的规范保护目的狭窄,在逻辑上就完全可以将前者纳入后者的外延之内,即一般结果犯的规范保护目的包括了直接关联性的规范保护目的,二者是种属关系而非对立关系。


综上,直接性要件与客观归责理论的“规范保护目的”之间的关联是有迹可循的,至于是否能直接采取“客观归属基准说”将二者同一视之,提问的同学可择一更能说服自己的观点。


(参考文献:刘灿华:《结果加重犯直接关联性理论的本源性反思》,载《现代法学》2017年第1期;李晓龙:《论结果加重犯的直接性关联》,载《法学》2014年第4期。)



二、体系定位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刑法总论——犯罪论——不法——构成要件——结果/因果关系。



三、学习方法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在近现代刑法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处以较严苛法定刑的罪名,其构成要件的解释倾向于采取较为限缩的解释以保障人权,结果加重犯成立要件的发展趋势也是如此。因此在诸多观点中,如果要选择一些作为自己的知识储备,可以从体系上更为融贯、价值上更趋主流以及逻辑上更为周延的几种。但从应试的角度来说,掌握讲义上的所提到的张明楷老师主张的对直接性的解构方式即可,本源性问题可以暂时搁置,应试后再度研究会有更深的理解;且相较于本源性问题和体系定位,应试中性价比稍高的是直接性关联的判断基准,因为其研究视角更侧重于具体案例的直接性的有无的具体判断(知识星球中搜索“结果加重犯直接性要件”问答)。



四、问题评价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这个问题相当深入,提问者在直接性规则和客观归责理论之间建立起的联系也抓住了重点,可见对结果加重犯和客观归责理论都掌握得很到位,体系化的能力也很强。但掌握不了也没有关系,对于大多数同学也不建议在本篇回答上花费时间,人大初试考察不到这种深度;学有余力或感兴趣的同学粗读即可,在复试阶段翻看一些相关文献也不迟。


2023年6月3日

知行法学刑法小组

























人大法学考研经验分享
本科人大,二战考研人大民商法状元:好风凭借力,送我上青云丨状元有话说总分398分位列全部专业学硕第一名,一战上岸人大知识产权法: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人大法学考研英语初试89分:牢牢抓住两大核心,一力降十会丨状元有话说

总分398分位列全部专业学硕第一名,二战上岸人大刑法学丨状元有话说一战考研人大诉讼法状元:根本赢不了,我听不懂丨状元有话说本科法大,一战考研人大国际法状元:踯躅中追寻光明,不觉帐中灯焰墨顶丨状元有话说本科西华师范,二战考研上岸人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勤能补拙丨状元有话说万字长文详述人大民商法考研上岸经历:构建知识体系,打通学术脉络本科西政,一战考研上岸人大经济法395分丨何妨吟啸且徐行红圈所辞职后,二战考研人大经济法状元:命定的局限尽可永在丨状元有话说九月末保研转考研,一战上岸人大知产丨规划、耐力跑与冲刺本科法大,考研上岸人大知产:普通人的平稳考研路本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二战上岸人大刑法学: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普通学生的人大法学考研实录:不必人云亦云二战上岸人大法理学:消除恐惧的最好办法就是面对恐惧二战考研上岸人大知识产权法,复试第一:做自己最大的支持者本科华政,二战考研上岸人大知产丨字里乾坤大,书中日月长本科中南财,一战考研上岸人大知产|德语二外生的探险之旅放弃保研北大STL后,一战考研上岸人大国际法丨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揭秘理论法学140分的真相:人大法学考研理论法学复习功法本科中国政法大学,一战考研上岸人大刑法学丨日拱一卒,不做狡辩须知少年凌云志,曾许世间第一流丨四非一战双考人大法学硕士理性复盘帖本科深大,一战双考上岸人大法律史:打得通的,便是好汉丨状元有话说二战考研上岸人大诉讼法:种一棵树最好的时间是十年前,其次是现在二战考研上岸人大诉讼法丨背弃了理想,谁人都可以,哪会怕有一天只你共我从茶山刘到中关村的两年旅途:回看射雕处,千里暮云平二战考研上岸人大经济法:明年此日青云去,却笑人间举子忙三战人大宪行学硕上岸:希望大家努力捱过寒冬,迎来人生的春天
本科人大财金,二战考研上岸人大民商法:行百公里者半九九人大法学考研英语单科85分,两万字详解考研英语备考攻略一战考研上岸人大知识产权法: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二战考研上岸人大国际法:想好退路,别想太多没发生的事情

本科西政,二战考研上岸人大民商法:考研给我最大的收获在于重新认识自己

一战考研上岸人大诉讼法,复试第一:故事结局很美丽,过程曲折而已

本科西政,二战考研上岸人大环境法:无论如何,请不要放弃

本科华政,一战考研上岸人大法理学:健行于你寂寥的小径

本科华南理工,二战考研上岸人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流水不争先,争的是滔滔不绝

本科法大,一战考研上岸人大宪行少干:好事多磨


 购买说明

全程班课程和全程资料体系均可单售,具体价目如下:


 购买方式

直接扫描下方微店二维码购买,同时添加客服微信(微信号:ruclaw59)并将截图发送过去,登记报名后进入相应的微信群。报名事宜请咨询官方微博:知行法学,微信不接受报名咨询。


长按识别微店二维码,关注新品上线

更多详情请关注微博/知乎/微信公众号:知行法学,学术型辅导团队,日常发布人大法学考研最新消息,提供法学考研一站式解决方案,有专业、有方法、有温度、有态度。


关于我们

知行法学

微博/知乎:知行法学

微信公众号:知行法学

知行法学,法律人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 END —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即可购买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知行法学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