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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治理的理论界定与实践需求 —— 高新民在数据治理研讨会的引导发言

伏羲智库 伏羲智库 2022-06-13


10月25日下午,由中国科学院计算技术研究所、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联合主办,清华大学互联网治理研究中心、清华大学服务经济与数字治理研究院、伏羲智库、北京信百会信息经济研究院共同承办的数据治理研讨会在伏羲智库中关村国际科学园办公区举行。


伏羲智库高级顾问、国家信息中心原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原常务副理事长高新民作引导发言。


高新民

伏羲智库高级顾问、国家信息中心原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原常务副理事长


发言内容整理如下:


数据治理现在非常热,国内的讨论也很多,特别是《数据安全法》刚正式施行,中央也发布了关于数据生产要素方面的政策文件,另外国外对数据治理问题也非常关注。我前段时间参加关于中美数字经济的二轨对话,提到一些问题,包括云服务市场的开放、数据跨境流动的国际规则等,都涉及数据治理。目前,数据治理不仅是理论问题,更有很多实践需求,要加快推进和更加清晰化。我主要谈以下几点看法。

第一,关于数据治理的定义和内涵,我建议还是聚焦一点,不要太宽泛。现在我们有时把社会或者经济治理的数字化当作数据治理,这个可以简称为数据治理,但要说明其内涵。另外数字治理,跟数据治理不同,也就是江小涓院长讲的数字时代的治理更宽泛,包括整个网络的治理、平台的治理等。我倾向于江院长提出的第二种理解,就是数据本身的治理,其边界或者定义应该比较清楚,比较聚焦。

数据治理本身应该怎么定义?我读了一些国内出的数据治理书籍,没有看到数据治理的定义。应该给数据治理下个工作定义,这很值得研究。我认为,数据治理包含了数据安全,但不等于数据安全。数据治理应该包括安全和发展两个方面,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数据,在安全可信的前提下发挥数据价值,使其价值最大化。数据治理是以多方参与的方式从数据采集到流转利用各环节,在数据整个生命周期内制订和实施包括相关流程、规则、准则,标准及法律在内的制度安排。这是数据本身治理最重要的内涵。

第二,数据治理需要有基础架构,基于数据对象的治理架构。数据无所不在,我们现在讲的很多数据跟互联网有关,是电子化、比特化的。目前在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高度发达情况下,数据几乎是个海洋,因此我的第二个意见是,数据治理要有一个基础架构,首先要把数据变成可治理的对象。数据是个海洋,就像不能对海洋里的每一滴水进行治理一样,必须把海水用容器装起来,去规定它的属性,关联它的用处,即场景。所以数据必须形成数字对象,要有边界,可识别、可规定属性,有关联场景。这是数据治理基础框架,包括技术架构和制度架构。数据治理基本原则必须要有。讲数据治理不讲这个,不研究这个,一直捅到数据的确权、数据资产化、数据的交易,中间就少了一个过渡。不是说那些不需要研究,但数据是个海洋,每一滴水都直接治理的话就无法治理,所以数据要变成对象。我在一些场合讲,我们要建立数据对象的概念,这个对象可大可小,可分类分级,正如《数据安全法》所要求的。这些基础都是要把数据首先变成数字对象,才能够研究它怎么治理。欧盟在搞统一欧洲“数据空间”,本质上是在搞数据基础设施,有一套标准,在尊重数据主权条件下异构支持数据互操作、即数据互连的连接器(connector),是一套技术框架和制度安排,是数据的基础架构,是非常重要的数据治理基础。没有这个基础架构的治理,所有数据治理措施,包括确权、交易、市场化,对流转的控制,对安全的识别等,都很难实施。

第三,数据治理的精髓也是难点,是贯彻平衡原则。跟信息化,互联网治理一样,不能光强调安全和管制,安全和发展是一体两翼。数据治理的目的是为了在安全可信环境下发挥数据价值的最大化,是为了支撑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前些时候,习近平总书记在政治局关于数字经济的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的优势,把我国数字经济做强做优做大。我们的数据确实是海量数据,加上工业互联网的发展,所产生的机器数据就更大,但怎么把海量数据真正使其价值最大化,数据治理要发挥作用。数据治理原则要把握好安全和发展的统筹,数据主权和数据流转要统筹。另外,数据的市场化和数据的开放共享要平衡,也要统筹。我不太赞成仅仅把数据市场和数据交易作为数据流转唯一的机制。因为数据本身是个特殊的生产要素,不是所有数据都适合于交易,不是所有数据都可以确权,不是所有数据在任何场景下都能确定它的价值,因此数据交易是一种数据流转机制,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流转机制,但它不是唯一的,而是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数据对象才能够变成一个资产,才能够确权,才能够定价,才能够形成交易。我建议把数据流转的市场化机制和开放共享的机制并重,主张数据流转机制的多元化。

现在开源数据或者开放数据是一个潮流,开放不等于不讲权益,更不是没有规则和不讲安全。在数据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下,数据治理要把市场化的机制和开放共享的机制并重,要主张流转多元化的机制,依据数字对象的性质,适合交易的就一定要交易,但没有条件交易的而有需求的,有价值的,那就要开放共享。其中,有社会上公共需求就要开放,如政府及公共部门的数据,主要是讲满足社会需求的有序开放,不是进交易中心交易的问题。而在部门之间,企业之间,政企之间有场景共享的需求就共享。凡是有国家法律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要求、个人隐私保护等规定的、则要限制流转,甚至禁止流转,那就要保密。关于数据流转,不要一股脑都去研究市场化确权和交易问题。数据是特殊的生产要素,它是有特性的一种资产,是个无形资产,流转起来价值才能最大化,但是数据跟场景直接相关,再加上安全有序的控制也非常不容易。我建议把多元化理念放在数据治理里考虑。

数据治理不仅仅是国内需求,跨境数据治理是非常复杂的问题,虽然现在国际形势非常复杂,但我们还是要坚持开放,门要越开越大。目前中国数字经济在全球具有影响力,在数据跨境流动问题上,应该有平衡的主张,一定要统筹考虑,兼顾安全和发展两个大势,而且能够促进国内和国际循环两个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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