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这些大都很出色的毕业生那里了解到,就业前景很不乐观。尽管他们一再降低期望值,仍感到就业艰难。这几年持续的就业难,一步步传导到了最好的高校毕业生。从本科生到博士生,普遍弥漫着迷茫、沮丧和不安的情绪。今天的中国,一方面老龄化社会在加速到来,另一方面大批青年学生找不到工作。这显然是非常不正常的一种局面。面对青年学生的普遍迷茫和失望,绝非靠什么思政工作,或者其他所谓说教所能解决的,因为这种状态不是思想问题,不是认识问题,不是不努力的问题,而是沒地方努力的问题。当然,这种局面更非靠有些地方所倡导的那样,把大学毕业生往农村方向引导就能找到出路的,因为对于任何一个努力想走向现代化的国家,农村与农业从来就不可能也不应该是大学毕业生就业的主要领域,何况今天中国的农村根本不可能为大学毕业生提供那么多专业对口的岗位;如果非要把大批大学毕业生往农村引导,结果只会造成大量人才的浪费。实际上,今天大学毕业生找工作难的局面表征着我们的社会在发展过程的一个阶段出了问题,所以重要的是需要解决社会发展的问题。近十来年来,人们的舆论甚至一些政策上对民营经济,对外资企业,对金融业的态度越来越不友善,把民企与外企视为剥削国民、掠夺社会财富的恶势力,是造成社会不公平的万恶之源,而金融业更是被视为制造暴富与不公的罪魁祸首。结果是什么?结果就是民企不断收缩,外资陆续撒离,金融投资功能持续衰竭。当人们在为外资撒出中国欢呼的时候,当人们在声讨民企的原罪的时候,人们忘了自己享受的现代技术带来的便利与这些外企和民企的努力息息相关,忘了它们提供的税收跟人们引以自豪的国力和享有的社会福利息息相关,更忘了它们在中国的发展、繁荣不仅与每个人自己的就业息息相关,更与每个人的子女的前途息息相关,与其每个人能安度晚年息息相关!当人们为国进民退欢呼的时候,人们忘了国企再大再强,与大部分人的就业无关,与大部人的子女的个人发展无关!而当人们对金融业被暴打而幸灾乐祸的时候,全然忘了金融业是任何一个国家走向现代社会,走向经济繁荣不可须臾离开的行业!所以,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今天之处境,今天之局面,也许首先有必要反思一下近年来对民企、对外资的态度。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说,要从根本上扭转今天之困局,也许更重要的是,有必要为民企、外企在中国的发展创造更法治化、更市场化、更公平化的社会空间与制度环境。只有在更法治化、更市场化的制度保障下,才会既有更清晰而明确的法律边界,又有更自由、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与更充分的竞争机制。在有清晰明确的法律边界里,企业与所有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所得到的,都是他们所该得的,不存在所谓剥削,不存在掠夺;因为在这个边界里,无论企业还是个人,一切行为,一切努力,都是相互允许的,也应当相互允许,在这一点上,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是平等的。也正因为在法治制度保障下有清晰明确的法律边界,无论企业还是个人,才得以在这个边界之内充分行使自己的自由,展开充满想象力的充分竞争,科技创新、服务创新、产品创新才得以持续进行。而舍此自由竞争,舍此持续创新,任何的经济繁荣,社会进步,个人发展,都不可能。可以肯定地说,没有更市场化的制度改革,没有更法治化的制度保障,无论对企业还是对个人,一切投资、一切努力都不可预期。因此,一切民企、外企,包括各种股份制企业,以及个人,都不可能放胆投资、冒险拓展,而只会继续收缩。如此,青年毕业生就业难就不可缓解,只会难上加难。在当今这个时代,充分市场化以及保障这种市场化的法治制度是发展经济,保障国民充分就业,直至富民强国的唯一可能的路径,不可能有其他道路——任何特殊传统、特殊历史也改变不了这一点。在这个意义上,重启市场化改革,重归法治化轨道,是破局之路,也是青年的希望之路。什么是市场化之路?经济归经济,政治归政治。经济领域只能按经济规律办事,在法律边界内,市场决定一切,自由竞争说了算。在一个市场化的社会里,企业与个人的独立自主性有保障地得到充分的尊重与维护,而因这种独立性与自主性,企业与个人才得以在展开自由竞争的过程中形成一个开放的市场,形成一个既能最有效地配置资源,又能最高效地创造财富的市场机制。因此,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在于,建设一种能充分尊重、维护与保障企业与个人的独立自主性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里,任何单位、个人都无法随意干涉、侵犯企业与个人的独立性与自主性;换个角度说,在这种制度安排里,无论是权力机构,还是任何其他社会力量,都只能以非强制性的方式去影响企业、个人的独立判断与自主决策,而不得以强制性政策或特殊性法律去收缩、侵犯企业或个人在普遍法下的自主空间。这种制度只能是一种法治制度。1.所有的法律本身都应是普遍法。什么是普遍法?首先,它普遍适应于所有个人、所有组织、所有机构。因此,人人都在法下而无一人在法上;其次,当所有人、所有机构都遵循它的时候,无人会相互反对,因此,无人相互敌对。这意味着,法治制度的建设首先需要对所有法律进行检验,对所有那些非普遍法的法律加以纠正或废除。因为所有那些无法经受普遍法标准检验的法律,无论它是否具有程序合法性,都必定是无实质合法性的特权法。2.在制度设置上把一切权力都置入有效制衡的框架里,使任何个人与任何机构、任何组织的权力都无法越过普遍法规定的边界,从而切断或防止任何个人、任何机构、任何组织的权力以无法的方式任意干涉或介入企业、个人的自主领域。3.在有效的制衡框架里,使所有那些代表性的权力都能在畅通的渠道得到有效的委托与授权。只有保障畅通的委托与授权的渠道,委托与授权才是真实而有效的。只有通过真实而有效的委托与授权,任何权力才能够忠于自己的使命而不会也不敢越过法律的边界。是否得到真实而有效的委托,是权力没有任性妄为地干涉、侵害个人、企业或其他社会自组织的独立自主性以及相关权益的底线标志。基于这三条规定所确立的法治制度才是一种与足以促进社会的繁荣与持续发展的市场化经济机制相匹配的现代社会。法治制度与市场经济是世界文明史发展的结果,它们的出现是人类文明史上一个跨越性的突破,人类据此跨入了一个新的时代:经济上告别了慢速度或无速度的缓变状态,而走上加速改变的持续性发展状态;政治上告别了权力垄断的集权宿命,走上分放权力的人民主权机制;而整个社会则告别了几近无代差的停滞性循环,走上了不断扩大代差的提速轨道。这样的新时代也就是哲学上所谓的“现代性社会”到来的时代。在这个意义上,法治制度与市场经济是现代性社会的标配。虽然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会有失业,但是,在现代性社会里,由于其法治、自由、开放的本性所带来的流动、发展、代差的不断提速,能够更可持续地为每个个体的自主性发展与就业机会提供了更多空间、更多可能。简单说,一个奉行法治制度与市场经济机制的社会,既是一个更文明的社会,也是一个更有工作机会的社会。
(作者写于2023年6月3日)
【作者简介】黄裕生,哲学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第一哲学、德国哲学、宗教哲学、政治哲学-法哲学、比较哲学。著有《真理与自由:康德哲学的存在论阐释》《时间与永恒:论海德格尔哲学中的时间问题》《摆渡在有-无之间的哲学:第一哲学问题研究》《权利的形而上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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