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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通过网络爬虫技术复制他人文学作品在阅读类APP非法传播,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湖南高院研究室联合湖南高院新媒体平台开设“谈案说法”栏目,精选湖南法院部分典型案例,从个案中窥探司法裁判规则,通过法官释法析理,解读法律要点,传播正确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裁判活动。本期推送内容为一起以网络爬虫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案例,欢迎关注、探讨和分享。周明案例编写郴州中院研究室副主任邓美丹案例编写资兴市法院四级法官案例奖项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案件索引一审: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21)湘1081刑初260号刑事判决书二审: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0刑终308号刑事裁定书裁判要旨1.通过网络爬虫技术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在阅读类APP平台非法传播,在涉案作品种类和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情况下,确实难以分别证明构成侵犯著作权的,但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且行为人不能提供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犯罪中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是,有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除外。2.在以网络爬虫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中,通常涉案作品种类和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侦查机关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据科学的方法提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数量作品作为样本证据,进行文字异同性比对鉴定,内容基本相同的鉴定结果能够作为有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非法出版、复制发行的。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卢甲、卢乙等共同成立北京XX有限公司及40余家关联公司(以下简称卢甲、卢乙所属公司),其中被告人卢甲负责该公司的全面运营及管理,被告人卢乙负责该公司行政管理,被告人白某负责该公司产品运营管理,被告人黄某负责该公司网络爬取内容搜索、法务等,被告人雷某负责该公司财务管理。卢甲、卢乙所属公司自成立以来,在被告人卢甲、卢乙直接操纵、指挥,被告人白某、黄某、雷某等参与运营下,未经华著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权利公司或者著作权人许可,利用内容爬取等信息网络技术,爬取华著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等权利公司或者著作权人的正版电子图书后,在被告人卢甲等研发并推广运营的“黑X小说”“月X全本免费小说阅读”“TXT免费小说书城”等24个APP平台上展现,供他人访问、阅读和下载,通过赚取广告收入等方式牟取巨额非法利益。卢甲、卢乙等为了相关阅读类APP平台能够上架营运,购买了620部非热门小说版权,而在其相关阅读类APP平台上线作品达2.4万余部,浏览章节总数达3.6亿余章节。经郴州银都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北京不加点科技有限公司等31家涉案单位涉案期间从深圳市某公司等13家单位收取广告总收入13563.05万元,其中涉嫌侵犯著作权广告APP收入12254.88万元,非法获利8993.92万元,绝大部分非法获利由被告人卢甲等个人占有、支配。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卢甲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被告人卢乙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三、被告人白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四、被告人黄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五、被告人雷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六、追缴被告人卢甲、卢乙、白某、黄某、雷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993.92万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卢甲、卢乙等人提起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卢甲、卢乙、白某、黄某、雷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关于被告人卢甲、卢乙提出其实施的转码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认识不清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卢甲、卢乙等未经被害单位华著盛阅(天津)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及其他权利公司或者权利人许可,利用信息网络爬取技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子文字作品复制后存储于被告人卢甲、卢乙等的24个APP平台供读者线上阅读或下载,通过收取广告联盟单位广告收入的方式非法获利的事实,不仅有在案被告人的一致供述,被害单位的报案及多名证人的证言佐证,还有公安机关依法提取收集并经勘验、检查、鉴定的涉案侵权作品信息数据、相关鉴定结论等客观证据直接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卢甲、卢乙、白某、黄某、雷某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并非法牟利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对该辩解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卢甲、卢乙、白某、黄某、雷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卢甲、卢乙等的阅读类APP上架作品中有版权不明的书和自己享有版权的书,不能把阅读类APP产生的广告收入全部认定非法经营额,认定本案非法经营数额时应扣除这些书产生的收入,本案不能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卢甲、卢乙指使白静购买620部有著作权的作品目的是为相关APP能够通过审核上架,相关APP只有通过审核上架后,被告人卢甲、卢乙等人才能将通过爬取技术获得的侵权作品在这些APP平台上传播,获取暴利。被告人卢甲、卢乙等通过这些阅读类APP平台传播侵权作品获得的所有收入都属于非法经营数额,况且该620部作品占整个侵权作品数量及点击率的比重极低,产生的收入甚少。同时,被告人卢甲、卢乙等通过在这些阅读类APP平台传播侵权作品获得的所有收入经审计总收入13563.05万元,其中侵犯著作权广告收入12254.88万元,非法获利8993.92万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故对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资兴市公安局聘请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对该案APP远程勘验取证的500部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小说与原著作权小说进行文字异同性比对鉴定,鉴定结果为500部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小说与原著作权小说的对应内容基本相同。本案侦查机关委托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依据科学的方法,从较大数量的物品中提取具有代表性的一定量的作品作为样本证据,并据此证明全体作品属性。本案中侦查机关委托了规定的机构并按照规定的方法抽取样品,故涉案侵权作品的数量具有真实性。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著作权是最主要的知识产权之一,加强著作权保护是对创新精神的最有效鼓励。近年来,我国在立法与司法层面不断强化对著作权的全面保护,从严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始终保持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高压态势。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犯罪手段不断翻陈出新,以网络爬虫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犯罪具有社会影响广、侵权作品多、违法数额大等诸多特点,在涉案作品种类和数量众多且权利人分散的情况下,如何有效证明行为人非法复制涉案作品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这给司法机关提出了新的挑战。一、以网络爬虫技术手段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行为解析(一)网络爬虫的技术基础网络爬虫(Web
6月12日 上午 11:53
经济

金价上涨,8年前借的3斤黄金怎么还?

黄金价格一路暴涨,8年前借出去的黄金,如今应该按什么价格还?双方争执不休,互不相让,看宁乡市人民法院黄材法庭如何解纷争,安民心!8年前一张借条,3600克黄金被借出2015年11月25日,在深圳开金店的温某向原来也是从事金店生意的谢某求助,借了千足金黄金3600克,并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本金按借条签订当日的金价225元每克计算,利息以每月壹分贰计算,到期后,温某返还同等重量千足金饰品。(图片来源于网络)关于利息,双方之后又重新进行了商定,约定以每月6000元标准计算,每6个月支付一次。截至2022年11月25日,温某都按期支付了该时间段内的全部利息。然而2024年2月4日,温某支付了1万元利息后便再没有支付利息。谢某多次联系对方商量退还黄金并结算利息,但双方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问题的关键便在于飞速变化了的黄金价格。2018年之后,温某陆续偿还了2100克黄金,现在还剩余1500克黄金未还。目前黄金价格一路上涨,已突破500元每克,谢某当然希望温某能够偿还黄金。但温某表示,自己这些年一直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即使是2018年至2021年黄金行情一般,自己也没有抱怨过。如今生意正是红火的时候,如果一定要偿还,自己愿意以60万的现金结算1500克黄金。还钱or还黄金,双方僵持不下2024年4月7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黄材法庭收到了谢某的起诉状。“实在是谈不拢了,法庭可以帮我调解吗?拜托你们多做做工作,我也不想伤了和气。”谢某向工作人员说明原委。考虑到案情相对简单且当事人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法庭工作人员将案件委派给了调解员何国荣进行诉前调解。因为温某目前仍在深圳开店,何国荣通过电话与温某进行了沟通,鉴于双方打了几十年的交道,电话中温某也表示愿意调解。为了不耽误温某的生意,双方约定五一黄金消费周过后一起来法庭调解。5月7日,谢某与温某双双来到黄材法庭。虽然双方都是有心来解决问题,但由于金额实在是太大,双方就调解方案争论不休。(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当年借条写的是还黄金,为什么不能还黄金给我,现在黄金拽手里头,比钱还扎实……”“当年黄金价格才225元,现在市场上得五六百了。要高价去买黄金返还太不划算了,我愿意折价返还……”两人僵持不下,各说各有理,归结来就两点,一是是否应该归还黄金,二是黄金按什么标准折价。“不还黄金也行,现在的金价是600多,那就按600多折价。”谢某率先表态,但对于金价丝毫不让。温某则认为最近黄金暴涨,这样的时价不具有参考性,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法庭搭建情谊桥,诉前解烦扰考虑到双方的情绪都有些上头,继续面对面沟通对矛盾解决无益,调解员何国华与法官助理袁南决定分工合作,组织双方进行背靠背调解。“老谢,你以前也是开金店的,黄金价格涨涨跌跌你肯定比我清楚,现在600多不保证明天还有这么多,现在涨这么猛,到时回落起来怕也是惊人的。”何国华细细地跟谢某分析市场行情的变化,希望谢某稳妥考虑,落袋为安。“温老板,您看您现在生意做得如火如荼,想当初谢某在你生意起步困难的时候借给你黄金也是给了你很大帮助的。现在黄金价格上涨是事实,某种程度上来说,您也是价格上涨的受益者,按以前的价格来结算那肯定是不现实的。”法官助理袁南耐心地与温某沟通。一番调解过去,双方又重新回到了调解桌上。在调解员的反复劝说下,双方态度终于缓和下来,并在法庭的主持下达成了一致意见:1500克黄金共计折价80万元,温某当场一次性全部付清。解决了一桩烦心事,谢某、温某结伴离开法庭。临别时,调解员对着两人说道:“情义值千金,希望你们以后还是好伙伴。”两人听后,相视一笑,挥手和调解员告别。(谢某送来锦旗)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如我在诉,念兹在兹。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定站稳人民立场,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坚持应调尽调、能调尽调,把调解贯穿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始终,守好人民法庭化解矛盾纠纷、服务群众的第一战线。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编辑:李元●老人因小狗被撞死与车主推搡,后诱发基础疾病死亡,谁来担责?判了●“口嗨”在网上发布攻击侮辱伤害性言论,对方索赔50余万,法院怎么判?●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产假期间遭遇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了!●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妻子冒名顶替,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三者险,法院支持吗?●当庭撕毁证据塞嘴里?法院:拘留15天罚1万!●路边违法停车致儿童车祸死亡,车主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5月27日 下午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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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 粉丝群体网暴他人,偶像(网红)要担责吗?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湖南高院研究室联合湖南高院新媒体平台开设“谈案说法”栏目,精选湖南法院部分典型案例,从个案中窥探司法裁判规则,通过法官释法析理,解读法律要点,传播正确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裁判活动。本期推送内容为一起控制论视阙下“偶像(网红)”与粉丝群体网络侵权行为的责任厘定的案例,欢迎关注、探讨和分享。钟玺波案例编写湖南高院研究室三级高级法官刘青案例编写长沙中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法官曾慧红主审法官长沙中院刑一庭一级法官案例奖项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案件索引一审: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2)湘0105民初8576号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民终14867号裁判要旨1.偶像和粉丝在网络侵权行为中存在三种侵权形态:偶像单独侵权、偶像和粉丝共同侵权、基于粉丝侵权的偶像特殊侵权。共同侵权和特殊侵权基于理论缺陷往往难以归责。2.偶像对粉丝具有控制力,对粉丝群体具有控制义务,应对粉丝群体行为承担责任。3.偶像怠于履行控制职责时应对粉丝群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当偶像对粉丝群体的行为具有积极诱导时,偶像与粉丝构成共同侵权,偶像承担连带责任;当偶像对粉丝行为不存在积极诱导,只是怠于履行控制义务时,偶像构成特殊侵权,对粉丝群体行为承担替代责任;当偶像履行了控制义务时,偶像免于承担责任。廖某某是某网络平台一位拥有41万粉丝的网红博主,日常发表亲子日常、服饰穿搭笔记与网友分享,在网上拥有较高人气。朱某某最初是廖某某的粉丝,双方加了该平台、微信等社交账号。朱某某生活在湖南省长沙市,廖某某生活在广东深圳市,两者在现实生活中并无交集。因为朱某某与廖某某的身高、体重相似,朱某某经常看廖某某发表在该平台上的穿搭笔记,并模仿廖某某的服饰穿搭,发表在自己的平台账号上。廖某某有自己的淘宝店铺,分享穿搭是为了促进网店服装的销售,朱某某起初在廖某某的店铺购买服装,后面认为廖某某店铺的服装贵且质量不好,便不在廖某某的店铺购买。廖某某通过某平台看到朱某某模仿自己穿搭却不在自己店铺购买服装,于2022年4月21日在朱某某的平台笔记下发表留言:“你老公知不知道你是个学人精”,“牛啊姐妹”。其后,朱某某的笔记下涌入大量网友评论,指责朱某某模仿廖某某穿搭,是“学人精”,朱某某将评论功能关闭后,收到大量私信侮辱、谩骂。当日,朱某某不堪侵扰,连续发布5篇笔记《关于我被三十万粉丝网红网暴这件事情》,表达自己只是喜欢廖某某的穿搭,并没有以此营利。并质问廖某某:“一个穿搭博主,不允许别人模仿,引导粉丝网络暴力别人,这真的是一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应该做的事吗?”随后,廖某某发布笔记《关于一边模仿我,一边骂我是老妇女这件事……》,讲述朱某某从穿搭到各种配饰鞋袜,以及拍照动作,一比一复制廖某某。廖某某在该笔记中捏造了朱某某在廖某某网店购买服装后恶意退货,朱某某收到寄拍邀请、受邀成为穿搭博主进行盈利的事实。廖某某该篇笔记发表后,朱某某遭受到廖某某粉丝更加严重的攻击、谩骂。气愤的朱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廖某某立即停止侵犯朱某某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在某平台出具书面的公开道歉信,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承担朱某某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105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0
5月22日 下午 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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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因小狗被撞死与车主推搡,后诱发基础疾病死亡,谁来担责?判了

男子开车未注意将路边的小狗撞死,而后因赔偿问题与小狗的饲主发生纠纷,失手将60多岁的饲主推倒在地,饲主被推倒后因诱发基础疾病导致死亡。近日,桂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2022年3月4日,唐某驾驶小型面包车时未注意路边的小狗,将小狗撞死。唐某停车查看后,未发现小狗的饲主,前往附近早餐店食用早餐。此后,小狗的饲主吴某玉(60多岁)发现小狗被车辆撞死后便停留在现场等待,直至唐某回到现场,并口头质问其饲养的小狗是否是唐某撞死,唐某予以承认。吴某玉要求唐某予以赔偿,唐某拒绝赔偿并意欲驾车驶离。双方由此发生纠纷。吴某玉意图将唐某的车辆钥匙抢下,防止唐某离开。在冲突过程中,唐某失手将吴某玉推倒在地,致使吴某玉受伤。经现场围观群众提醒及要求,唐某驾车将吴某玉及其亲属送至社区医院,因医院条件限制,唐某随即将吴某玉及家属送往桂阳县人民医院,在此治疗了7天。后吴某玉转至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共住院治疗25天。出院后,吴某玉于2022年4月18日在家中死亡,于2022年7月5日火化。2022年4月26日,经公安机关委托鉴定,吴某玉符合在肝硬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的基础上,因上消化道出血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此后,吴某玉的家属与被告唐某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书所载吴某玉的死亡事实可排除机械性暴力作用致死。同时,法院审理查明,吴某玉此前因上消化道出血曾多次求诊,医疗机构建议进行介入治疗,患者及家属予以拒绝。综合全案证据事实,唐某的失手推搡导致吴某玉倒地的行为,虽并非导致吴某玉死亡的直接原因,但该行为诱发吴某玉的基础病进而导致吴某玉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故综合考虑吴某玉死亡的原因以及唐某行为的参与度,法院酌定由被告唐某承担10%的责任为宜。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法院认定住院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38563.62元,即被告唐某应向原告家属赔偿103856.36元。“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和谐相处是社会美德。本案中,唐某虽不能预见到吴某玉本身严重的基础性疾病,但其能预见到吴某玉是六十余岁的老人,其推搡行为将会导致危险的发生,未尽到一般人的审慎义务,存在主观上的过错,故其行为构成侵权。但是考虑受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还是其自身疾病,故认定行为人承担次要责任。大家在社会交往中应文明、理性地表达诉求,处理矛盾时有话好好说,有理慢慢讲,多些宽容,多些体谅,就会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切莫逞一时之快酿成祸患。来源:桂阳县人民法院作者:王球、李方、曹钰婕编辑:以白●2023年共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7764件,湖南高院通报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高管离职后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法院:判刑+赔偿1884万元!●游戏推广视频“蹭”电视剧《狂飙》热度,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判了!●“笨罗卜”被“罗记笨罗卜”碰瓷,法院:傍名牌、搭便车不可取!●一字之差?云南中药、云南白药傻傻分不清!●“燕之窝”侵权“燕之屋”,达成调解后“故技重施”,法院判决四倍惩罚性赔偿!
5月16日 下午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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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嗨”在网上发布攻击侮辱伤害性言论,对方索赔50余万,法院怎么判?

当今社会,短视频已经成为大众娱乐生活的一部分,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时代,因讨价还价不成心生不满,就在抖音上诋毁他人,在微信群里公然诽谤,网络“口嗨”,真的不用负责吗?近日,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络侵权纠纷案件。2020年5月,小周因新房装修向某门窗店定做门窗,小邓负责洽谈该业务,二人就此相识。此后,小邓偶然得知小周新房装修还需要定做房屋吊顶,遂建议小周向某吊顶店购买。2020年8月,小周与某吊顶店以6万余元的价格达成交易,期间,小邓未强迫小周购买,也未向小周隐瞒产品真实信息。随后,小周新房完工,小周与小邓进行结算,二人因门窗款总价问题发生争执。小周认为小邓存在套路欺诈行为,暗生不满,遂利用小邓介绍其向某吊顶公司购买吊顶一事,多次在网络平台发布如“杀熟”“相互串通”“不得好死”等言辞对小邓及某门窗店、吊顶店进行侮辱、诽谤,导致某门窗店、某吊顶店生意严重受损,小邓等人名誉和形象亦受到严重影响。为恢复名誉、挽回损失,小邓等人遂将小周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51万元。该案开庭审理后,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最大限度减轻不实言论对小邓等人的伤害,迅速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明确告知小周,其在网络平台发布对小邓的攻击侮辱伤害性言论已经影响到了小邓及两店铺的社会评价,并对其造成了实质性经济损失,小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法官的释法明理下,小周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向小邓真诚道歉,在删除评论的同时,于抖音平台及其个人实名认证帐户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保留不少于15日的道歉声明,并赔偿小邓的经济损失85000元。小邓也对小周的行为予以了谅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案圆满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有权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言论自由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但言论自由并非绝对的自由,仍要受到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约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要规制自身言行,通过网络平台发布贬损性的言辞造成他人名誉权受损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严重的更要承担刑事责任。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难免会与人发生摩擦,处理矛盾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果一时冲动只为泄愤,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矛盾,更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提醒广大网民用户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及维护良好网络社会秩序。来源:邵阳中院、新宁县人民法院作者:陈凌云
5月15日 下午 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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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产假期间遭遇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了!

职场妈妈既是“劳动者”也是“养育者”,在日益加剧的社会竞争中,两种身份间的博弈愈加明显。如何全面保护职场妈妈的劳动权益,使职业女性不用在“生育权”与“发展权”之间进退维谷?来看看两起职场妈妈的劳动权益保护案例吧。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怎么办?江女士系A公司的销售经理,每月基本工资为3800元,另还有工龄工资和绩效工资。2021年12月6日,江女士生下宝宝后正式开启自己的产假。但是令江女士糟心的是,产假期间A公司一直未向其支付生育津贴,返岗后支付的生育津贴也远远低于其产假前的平均工资7329元,这无疑给萌宝降生带来的快乐蒙上了一层阴影。江女士多次与A公司进行沟通,但A公司始终以江女士产假期间未付出实质劳动为由拒绝给江女士补足差额。多次沟通无果后,江女士只能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支持了江女士的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即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应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生育津贴即女职工产假的工资,社保基金核发的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差额。A公司向江女士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平均工资,应予补足,故法院判决A公司向江女士支付生育津贴差额21841.01元。产假期间遭遇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陈女士系B公司业务人员,2023年3月14日,陈女士突发早产,剖腹产生下宝宝。出院后,陈女士立即向B公司申请休产假,并得到B公司批准。2023年8月28日,在哺育宝宝的陈女士突然收到一份《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B公司以组织机构配置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了与陈女士的劳动合同关系。突如其来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瞬间让陈女士陷入了焦虑,抚养孩子需花费巨大的金钱和精力,以后的生活该如何保障。无奈之下,陈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B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在仲裁无果后,陈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天心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员工主观过错、经济裁员性的原因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2023年8月,陈女士的产假尚未结束,B公司以组织机构配置优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与陈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B公司向陈女士支付4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非员工主观过错、经济裁员性的原因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限制生育不得作为聘用条件、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作福利待遇。对于女性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其目的就是为女性创造更公平的就业环境,同时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和劳动权。本期两个案例,法院依法保障“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充分保护职场妈妈的劳动权益,不仅关系职场妈妈的个人发展,更体现了社会的开放与文明的程度。在此我们呼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用人单位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保障职场妈妈的合法权益
5月14日 下午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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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指使妻子冒名顶替,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三者险,法院支持吗?

驾车撞伤人,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而是叫妻子为自己顶包。事发三日后才选择自首……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情形?近日,郴州中院审结了一起找人顶包破坏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2022年2月24日晚上,付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时,受李某驾驶的小型越野客车远光灯影响,付某碾压到酒醉躺在地上的行人匡某,造成匡某受伤。事发后,付某为逃避责任,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事发3日后,付某主动到公安交管部门承认其是事发当晚的实际驾驶人。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付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承担次要责任,匡某承担次要责任。付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上述规定内容作加黑提示。付某驾驶车辆的所有人为该车辆投保时,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上进行了电子签名。后付某与匡某、李某及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责任协商未果,原告匡某起诉至法院。诉讼中,付某认为,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匡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先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责任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其行为属于“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付某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机动车商业保险免责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案中,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未妥善保护现场,未及时向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相反,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为事故发生时的肇事车辆驾驶人。直至事故发生后的第三天,付某才向公安交管部门如实供述其为实际驾驶人。付某指使其妻子冒名顶替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故意,客观上导致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无法对付某在事故发生时的精神状态以及是否有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作出判断。该行为应认定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对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已明确规定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而且,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已尽到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投保人本人也已签字确认其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免责条款,该免责条款对双方均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在判决中判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对“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免责条款内容进行加黑提示,付某驾驶车辆的投保人亦在免责声明书上签字确认,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依法发生法律效力。付某驾车碾压酒醉躺在地上的行人后找其妻子冒名顶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属于故意伪造、破坏交通事故现场。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不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在此提醒广大车主,故意伪造、破坏交通事故现场是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注意保护现场,如实向公安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反映事故情况。切莫作虚假陈述,否则弄巧成拙,轻则被保险公司拒赔,重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人民法院报、郴州中院、桂阳县人民法院作者:李
5月13日 上午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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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违法停车致儿童车祸死亡,车主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现实生活中,乱停车现象随处可见。当违法停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请看今日案例。2023年11月,李某驾驶大中型拖拉机沿武冈市丰仁路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从路边乱停车辆(车主分别为段某、刘某)之间横过机动车道的儿童小张(5岁)相撞,受伤的小张被送往医院治疗,因伤势过重,不幸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称,自己是因路边违停的车辆遮挡了视线才没有及时看见小张。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死者小张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段某、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小张父母将李某、段某、刘某及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武冈市人民法院,请求各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1万余元。武冈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段某、刘某未按规定紧靠道路右侧停放车辆,违法将车辆停放在道路上,客观上影响了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同时,段某、刘某在停车后未积极采取警示措施,警示后方车辆实施避让行为,提高了同向车辆的行车危险性,也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综上,段某、刘某的违法停车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与李某违法驾驶行为具有同等作用力。综合各方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及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情况,法院依法判定机动车方李某、段某、刘某各承担16%的赔偿责任,小张自行承担52%的责任。经认定,该次事故造成小张父母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4万余元,剔除应由小张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损失的52%责任后,由李某、段某、刘某各承担26万余元赔偿责任,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分别进行赔偿。现赔偿款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应当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同时做到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现实生活中很多驾驶员会存在“只要我的车停着不动就不用承担事故责任”的误区,若违停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违停一方也要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停驶中,把车辆合法有序地停在车位上是每位驾驶员的责任和义务,切不可为贪图一时方便或者心存侥幸,将车辆违法占道停在路边。同时,家长们一定要看护好孩子,加强对孩子交通意识教育,共同构建安全的交通环境。来源:武冈市人民法院作者:陈凌云
5月9日 下午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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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 交通事故中网约车平台公司是否要担责?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湖南高院研究室联合湖南高院新媒体平台开设“谈案说法”栏目,精选湖南法院部分典型案例,从个案中窥探司法裁判规则,通过法官释法析理,解读法律要点,传播正确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裁判活动。本期推送内容为一起交通事故中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责任认定的案例,欢迎关注、探讨和分享。李淇耀案例编写湘潭中院研究室副主任案例奖项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优秀奖案件索引一审: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22)湘0321民初1777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5月8日 下午 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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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职后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法院:判刑+赔偿1884万元!

4月2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轨道交通商业秘密、热播电视剧、文献数据库、搜索引擎、假冒商品等多个新兴产业及重点领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担当作为。一起来看看吧~~高管从单位离职,转头组建公司并招募原单位研发人才“秘密研发”技术并制造、销售同类产品,这样的行为合法吗?企业巨大的损失谁来赔?时代电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主要从事控制用计算机及软件、养路机械电气控制系统等产品,系中车株洲研究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马某某于1999年7月入职该公司,先后参与并主导捣固车技术研发、打磨车技术研发,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工程师,2017年6月离职时职位为A2级别。2018年,马某某以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长沙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并先后聘请了陈某某、向某、刘某、成某、漆某某等原时代电子公司大型铁路养护机械打磨车、捣固车技术的高管、技术研发人员,并以其为核心组建研发团队,研发了包括捣固车控制系统配件B19键盘模块、捣固车数字量输入模块DI(软件部分)、打磨车控制系统(结构设计和控制算法)等在内的产品。据查,在长沙某公司主要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受害单位的相关技术被不同程度的参考、使用,相关技术信息均具有非公知性,与被控侵权产品所包含的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共计包含9个密点,经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486万元。2022年10月,马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公安部门逮捕。2023年,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被告单位长沙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及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时代电子公司的捣固车控制系统配件B19键盘模块等均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被告长沙某公司违反保密义务,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马某某系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应对其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时代电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单位长沙某公司赔偿因其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486.6万元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法院综合被告人认罪态度、主观过错程度,以及目前涉案的商业秘密仍存在高外泄风险等因素,酌定3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倍数,即1398万元。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单位长沙某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被告人马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时代电子公司涉案的商业秘密。限被告单位长沙某公司赔偿时代电子公司486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1398万元,被告人马某某对上述义务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两被告不服提起上诉,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系湖南地区第一例以刑事附带民事惩罚性赔偿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进行打击的案例,案件主要争议焦点为:一、案涉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本案中,时代电子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经鉴定不属于公知信息,具有秘密性,损失价值达486万元,具有商业价值。时代电子公司通过相关文件,对员工特别是公司领导人员的保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设置了一定的惩罚措施,同时对于公司具有商业价值的软件、经营信息等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电子设备等依据在公司的等级采取了禁止或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并要求离职员工登记、返还、清除、销毁其接触或者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载体,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因此,案涉信息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三个要件,构成商业秘密。二、大脑中的知识是否可以成为不侵犯商业秘密的抗辩。马某某称系利用自己大脑中所掌握的知识进行的研发,没有侵犯长沙某公司的技术秘密。法院认为,商业秘密不同于专利,专利的公开性表明任何人都可以在现有专利的基础上对专利进行改进,从而形成新的技术或专利,这是专利公开的意义所在。但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作为曾经的研发人员,在商业秘密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即使已经形成知识架构,即使最终研发出来的产品或技术优于原产品或技术,但只要行为人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其新产品或技术的研发,其行为就构成了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且马某某在时代电子公司工作期间所研发形成的技术信息系职务行为,已演化为该公司的技术秘密,故不得以上述技术信息已转化为其知识否认其先前职务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后果。典型意义
4月22日 下午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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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推广视频“蹭”电视剧《狂飙》热度,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判了!

4月22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轨道交通商业秘密、热播电视剧、文献数据库、搜索引擎、假冒商品等多个新兴产业及重点领域,充分体现人民法院以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担当作为。一起来看看吧~~2023年,电视剧《狂飙》火遍全国。其中,安欣、高启强,“老默,我想吃鱼”等人物角色、台词被人们熟知。在如此高热度的情况下,某游戏推广视频中号称“狂飙版本”,“1:1还原狂飙剧情玩法”,且出现《狂飙》人物、道具、环境等多元素,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PART.1基本案情原告爱奇艺公司是电视剧《狂飙》的著作权人,对《狂飙》电视剧、剧本、素材、片段、花絮、配音、图片、形象等享有完整权利。在该电视剧热播期间,被告玩某公司为宣传公司名下一款游戏委托被告栖某公司制作、发布视频进行宣传推广,随后栖某公司在抖音发布多个游戏宣传视频,视频当中宣称游戏为“狂飙版本”,“1:1还原狂飙剧情玩法”,并且大量使用了涉案作品中的元素以及人物形象,包括角色名称、地点名称等,例如安欣、高启强、白金瀚、莽村等,同时,涉案视频中还称“广告素材宣传场景在达到一定关卡或者触发相应模块后出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PART.7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狂飙”是常见汉语词汇,但通过原告在宣传、发行、营销方面投入海量资源,现“狂飙”已取得第二含义,即直接指向《狂飙》电视剧。且短时间内无论在点击量、播放量、评论次数、话题量等领域都具有极高的热度,即便在与影视相隔较远的领域擅自使用“狂飙”的,都可能导致混淆。PART.2法院判决被告栖某公司在明知《狂飙》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仍在其制作、发布的多个被诉侵权视频上使用《狂飙》剧集名称,标注“狂飙版本”以及《狂飙》人物、道具、环境等多元素的行为,属于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玩某公司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明知被诉侵权视频存在侵权可能,却未采取应对措施,最终导致侵权结果发生。据此,法院认定被告玩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法院综合考虑酌情认定被告玩某公司、栖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8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PART.3法官说法
4月22日 上午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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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罗卜”被“罗记笨罗卜”碰瓷,法院:傍名牌、搭便车不可取!

“五一”长假马上就要到来,来一杯茶颜,吃一次地道的湘菜,再逛一逛橘子洲,是不少游客来长沙的打卡三件套。“笨罗卜”便是这些爆火湘菜店其中一员,比起“笨罗卜”老板店名取“笨”,蕴含“笨拙、务实、真诚、善良”的理念,有的老板却打起自己“聪明”的小算盘......基本案情原告卜某是第16722350号“”、第48047032号“”、第52398089号“”商标的注册人。2017年开始,卜某先后成立多家个体工商户从事餐饮服务,其经营的“笨罗卜浏阳菜馆”位居长沙家常菜好评榜、口味榜前列,吸引了来自全国各地的消费者前来打卡消费。面对抖音博主的采访,罗某并未否认自家店非长沙“笨罗卜”2022年8月,被告罗某成立了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其店内的店招、宣传牌、点餐码均使用了“罗记笨罗卜”标识。抖音博主在宣传该店时使用了“长沙排长队”“火爆长沙”“长沙笨罗卜来宁乡天虹了”等字眼,并关联了被告抖音账号的团购套餐,面对博主提出怎么想到把笨罗卜开到宁乡的提问,被告也没有否认这种提法。罗记笨罗卜已让不少网友产生混淆原告卜某认为被告使用与“笨罗卜”商标相同或近似程度很高的标识极易导致公众对原被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被告还擅自将“笨罗卜”作为企业字号使用在原告商标核准注册的服务相同的餐饮服务中,构成不正竞争。据此,卜某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的经营范围均为餐饮服务,构成服务相同。被告在经营场所的店招、菜单、点餐码、背景墙,及美团和抖音的店名、套餐、部分宣传图片上使用的“罗记笨罗卜”标识其中的“笨罗卜”三字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三枚商标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方面基本一致,构成商标近似。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在同种服务上使用或突出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使一般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且在案证据证明客观上已造成了混淆结果,故被告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七)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关于两被告的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中,原被告均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具有竞争关系。原告的笨罗卜商标最早于2016年核准注册,经过多年宣传和经营,在长沙各区域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位于长沙市内,理应知晓原告上述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但仍然将“笨罗卜”作为企业名称中的核心字号进行登记,明显具有攀附原告“笨罗卜”知名度而为自身吸引消费者、制造市场优势的故意,客观上亦足以引人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关于赔偿损失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四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聘请律师、进行取证认证等事实,酌情确定被告宁乡罗记笨罗卜餐饮店的赔偿数额及合理开支为28
4月19日 上午 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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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云南中药、云南白药傻傻分不清!

作为中华老字号品牌,云南白药牙膏拥有广泛的市场美誉度。当你在琳琅满目的货架上随手抄起了熟悉的“云南白药”牙膏时,却发现它叫云南中药?仅一字之差,作为销售方,销售侵权产品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请看本期案例!基
4月16日 上午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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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之窝”侵权“燕之屋”,达成调解后“故技重施”,法院判决四倍惩罚性赔偿!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幸福生活的不断追求,我国健康养生的市场规模已过万亿,许多中式养生滋补品牌应运而生。2023年底,“燕之屋”作为“燕窝第一股”正式登陆港交所。但是在它的成长过程中,“燕之屋”也多次遭遇商标侵权。本案中的侵权人便是如此,即使被告上法院,并与“燕之屋”商标权人达成调解之后,也无法停下侵权的脚步。一起来看~基本案情原告厦门燕之屋燕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燕之屋”“碗燕”等商标权利人。2020年,被告某食品厂因生产销售“燕之窝冰糖碗燕”产品侵害原告商标权,被原告诉至上海某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约定:被告某食品厂承诺今后不会再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赔偿原告损失26500元。该案履行后的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销售商在长沙售卖与上海案件同款的被诉侵权商品,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1月1日,并且被告在其网站宣传时仍然使用“燕之窝”“碗燕”标识。原告方产品(左)和被告方产品(右)原告认为被告主观上具有侵权恶意且情节严重,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且主张以双方另案调解金额为基数进行4倍惩罚性赔偿。被告辩称:己方标识“燕之窝”“碗燕”与原告商标“燕之屋”“碗燕”并不相同;被告在调解后已经停止生产销售,因被告厂房小,现有包装与之前包装盒堆放一起,被工人错拿两个包装盒,并混在其他产品中批发到了长沙。法院判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被告使用涉案标识侵害原告商标权利被告“燕之窝”标识与原告“燕之屋”商标仅“屋”与“窝”一字之差,但两者的读音“wu”与“wo”高度相似,两者构成商标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被告“碗燕”标识与原告“碗燕”商标相同。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犯。二、被告行为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的条件(一)被告属重复侵权;(二)被告庭审虚假陈述。被告产品不仅在包装盒上使用了侵权标识,其内部十个瓶装产品均印有侵权标识的独立包装标签,证明工人拿错此前的两个包装盒说辞虚假;被告方包装盒及内部产品(三)被告建立了快速售货的销售渠道。长沙某市场的某销售商系其湖南销售总代理。三、本案可以另案调解金额作为惩罚性赔偿基数(一)双方前次侵权所确定的调解金额,属于原被告双方自由意志下被告基于非法获利下的赔偿,也是原告基于不当遭受侵害下取得的补偿。(二)调解金额一般能体现双方之间商标财产性权益变动(一方非法获利导致另一方不当损失)的基本预期与判断,综合两次侵权情形,可以认定被告再次侵权行为与前次侵权行为在导致商标财产性权益变动上,具有类同可比性。(三)惩罚性赔偿中,如高标准要求权利人举证证明自身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利,对于诉讼处理后又重复侵权情形难以遏制震慑。经查,被告在上次调解后的2年多时间内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获利应明显高于上次调解金额26500元,故可以将双方前次侵权调解金额作为再次侵权惩罚性赔偿基数。按照商标法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对侵权人进行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惩罚性赔偿计算方式,综合被告侵权的故意性、赔偿基数的适中性、诉讼中陈述的虚假性等各项因素,可以支持原告4倍惩罚性要求,被告除要承担惩罚性赔偿金额外,还要承担赔偿基数的赔偿,以及对合理维权费用的赔偿,所以赔偿金额总计150000元。据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一审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彭丁云案件承办法官知识产权领域内的侵权,多数体现的是诚信缺失。实践中有的侵权人,在被权利人维权追责时,会产生先躲过风头的意识以及先应对完本次诉讼再说策略,所以也会积极与权利人和解或者参加人民法院的调解。一旦案件处理完毕,就会自作聪明地对侵权程序环节补漏,并择机重复侵权。如何惩罚这种违背诚信原则的恶意侵权行为,是权利人与司法者需共同应对的难题。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旨在提高侵权行为的代价,强化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在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中,权利人除了要举证证明侵权人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外,对于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确定,还要以能举证证明的自身损失数额、侵权人违法所得数额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确定。所以,在权利人的维权实践中,因证明标准较高,惩罚性赔偿诉求得到支持的不太多。本案以权利人与侵权人前次诉讼中的调解金额为基数,解决了惩罚性赔偿中赔偿基数的确定难问题。当然,确定这一规则时,也充分考虑了重复侵权与前次侵权的具体情节、销售渠道和时间跨度没有显著差别等因素。适用这一规则方法,便于司法实务中解决惩罚性赔偿基数确定难的问题,强化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实操性,也有利于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精准维权,更加有利于震慑恶意侵权人。本案处理对于所有当事人的警示还在于,进行诉讼行为时,无论是调解还是陈述,均要遵循诚信原则,肆意违反诉讼中的承诺或者虚假陈述,显然会增加司法者对侵权人主观恶意的判断认知,其在调解活动中因对方让步的获利,将极有可能在下次诉讼中被抹去并付出更高赔偿代价。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者:余航
4月11日 上午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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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 村民小组决议独生子女不能享有双份补偿款,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湖南高院研究室联合湖南高院新媒体平台开设“谈案说法”栏目,精选湖南法院部分典型案例,从个案中窥探司法裁判规则,通过法官释法析理,解读法律要点,传播正确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裁判活动。本期推送内容为一起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规范行使与法治良序构建的司法助力的案例,欢迎关注、探讨和分享。龚文启案例编写永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茜案例编写永州中院研究室法官助理何卉一案例编写双牌县法院江村法庭法官助理案例奖项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三等奖案件索引一审: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3民初217号裁判要旨1.《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旨在实现基层群众自治权法律法规框架内的有序运行,基层群众自治不得违反、规避或对抗法律法规。2.法院对基层群众自治规范的效力进行审查时,既要审查其制定的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也要审查其内容是否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保持一致,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熊某某等四原告及其子女均为被告某村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原告各为其所在四户的户主,并均在独生子女政策期间取得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被告某村村民小组于2019年与2021年分配组内集体经济收入款和征地补偿款时,未按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标准增加一人份额对四原告所在的四户进行分配,导致每户少分5160元。四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四原告支付集体经济补偿款20640元。另查明,被告某村村民小组组员经过集体讨论通过一份村民决议,其中第三条第五款主要约定:独生子女不能享受双份的集体经济分配,若独生子女走法律程序胜诉,则享受双份,组内应补偿到位。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日作出(2022)湘1123民初217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某村村民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原告熊某某等人每户支付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款5160元。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继续享有以下待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本案中,四原告均在独生子女政策期间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故四原告所在的四户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当在分配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征地补偿款时多分得一人份额。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本案中,被告某村村民小组内作出的《某村小组集体经济分配方案的决定》中关于独生子女不能享受双份的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内容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悖,损害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决定不能对四原告所在的四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是一起村民决议内容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相冲突的案件,裁判的结果直接关系到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间的互动平衡:一方面,村民决议是村民集体意志的体现,也是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形式;另一方面,计划生育政策下如何改善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负担,是人口红利式微、人口负债初显时的重大社会问题。本案判决明确了村民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村民自治的自由应当让位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落实,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自治权行使的帮助、指导与监督,彰显了民事审判主动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能动司法理念,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一、价值衡量:村民决议的自治自由与计划生育国策的刚性约束当村民决议与计划生育的国家政策内容相抵触时,究竟应当以谁为准?这关乎二者的性质、效力以及内容所涉价值的检讨。(一)村民决议的性质及其效力基层群众自治权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核心,村民决议是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代表性产物。因此,对村民决议性质的讨论,必须置于基层群众自治权性质的检讨之下。结合本案案情,我们将自治权性质的讨论置于自治共同体为主体、以其成员为对象的语境之下展开。基层群众自治权是兼具“权利—权力”双重性质,从来源上看它是一种权利,源于共同体成员的权利让渡,但当村民自治共同体行使自治权时,又具有内部管理色彩的公共权力,是一种“社会公权力”而非国家公权力①。这种社会公共权力,可界定为社会自治共同体经国家法承认和概括授权,基于共同体内部规约,为提供内部公共产品管理内部事务而对其内部成员所具有的支配力②。村民决议是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产物,其在性质上也兼具了对村民集体进行支配的“自治法”属性与村民自我管理“合同”属性。就“自治法”属性而言,村民决议是基层群众行使社会公权力的产物,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作为内部事务的管理者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补充代行了政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提供者之职③。同时,村民决议是衔接国家法律制度与乡村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以及社会治理需求的通道,法律法规等正式规范通常需要通过它来实现自身治理意图。就“合同”属性而言,村民对彼此权利义务的约定内蕴于村民决议中,其行为受村民决议的约束,利益分配亦受村民决议的调整;如果村民对村民决议分配的权利义务产生纠纷,可诉诸司法途径来解决。(二)计划生育国策的性质及其效力新中国成立以来,计划生育政策一直是国家发展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人口的发展趋势,计划生育政策虽在内容上历经调整与变迁④,但其逻辑起点和时间起点是控制中国人口过多和增长过快的问题。时任国家计生委会计划财务司计划处处长姚宗桥指出,中国的人口控制目标服从于经济发展目标,这是计划生育政策形成的内在脉络⑤。计划生育政策自推行以来,在缓解个人、家庭与有限社会资源和价值的紧张关系,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等方面⑥,做出了独具时代性的贡献。单纯的公共政策是不得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的。计划生育虽脱胎于人口政策,但相关政策性内容及配套激励措施进入了法律及地方性规定的规范领域,为《宪法》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各省级地方性法规所固定,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性及强制力,我国公民的婚育行为均受其调整与约束。进一步说,计划生育政策及配套激励措施因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地方性法规所承载,继而相关民事及行政审判有了裁判的依据。同时,根据案情审理需要,单纯的政策性规定经合法性审查后也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三)对计划生育国策及村民决议所涉内容的价值衡量本处暂不比较《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村民决议的效力位阶,仅从二者所涉内容进行价值比较与利益衡量。当前,计划生育国策关注人口红利与人口负债的平稳过渡。过去四十年,计划生育政策所带来的人口红利成为了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最大滚轮,但人口红利是一次性资源,也是对未来的借贷,我国当前正处于人口红利和人口债务在时间轴同步投射的阶段。据统计,2022全年我国出生人口956万人,死亡人口1041万人,出现了1962年以来首次负增长⑧。“十四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三亿⑨,养老问题与人口负债相形而生,并已成为当下极其严峻的社会问题。《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正是前瞻性地考虑到了农村养老问题,为农村老人提供了经济上的帮扶与心理上的慰藉。本案中,村民决议以自治之名剥夺了独生子女家庭的特殊财产利益,有悖于“自治、法治、德治”的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基本原则。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知,自治权的行使始终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帮助、指导与监督,始终受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约束(包括了共同体内部共同价值观),始终受到法律、法规的规制和国家政策的引导。法院裁判指出,村民的自治自由应当让位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推行:一是从自治的范围看,村民决议的内容应关注村民整体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不应打着大多数人的利益之名,排除或侵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政策减少了农村家庭人口,单个家庭已被削弱的抗风险能力不应被村民决议在财产分配上二次削弱。二是从法治的要求看,计划生育国策所延伸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都是对国家整体利益的调解,是对公共利益的维护,尤其是对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和“失独家庭”的特殊保护。本案村民决议所代表的单个集体利益,不能代表公共利益的保护方向,应接受法律规则及政策引导。三是从德治的内涵看,国家和社会都应当承担起计划生育家庭养老帮扶责任,解决本村独生子女农户的养老困境,不仅能从根本上减轻村庄未来将面临的养老压力,更能传承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优良传统,引导“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良好社会风尚。二、规范效力:村民决议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系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价值权衡上看,村民决议的内容如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相矛盾,应当作出让步与修正。从法律条款的性质而言,《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的村民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⑩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村民决议具备“合同”的法律行为属性,当其关于村民权利义务的分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时,该内容即失去效力。(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辨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法律行为无效的原因之一,但并非所有的强制性规定都会引发违反无效的后果。我国大陆学者借鉴史尚宽先生的学说,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规定和管理性规定。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法律行为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但若使法律行为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并从民商法上否定其效力。与之不同的是,违反管理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并非一概认定有效或无效,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效力判定,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一定引发效力否定的结果。自“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产生以来,一直存在较大争议,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找到确定的标准对二者进行区分,原因如下:首先,二者在概念上存在交集。由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身也服务于行政管理目的,因此,也可以归入“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范畴,可以认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上位概念与下位概念的关系⑪。其次,二者导致的法律后果并非截然对立。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也会出现无效的结果。但由于行政管理的目的往往通过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来实现,这部分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判权,需根据案情实际进行效力判决,通过个案讨论、区别对待以更好地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标准尽管实践中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难以完全区分,但仍存在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相结合的模式综合考察,先行判断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如果不能认定则可以归入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范畴。1.形式标准:一是识别是否采用了强制性表述。从文义上来看,法律条文中采用“可以”等表述的通常认为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适用;法律条文采用“应当”“必须”“禁止”“不得”等表述,则可以初步认为是强制性规范。二是识别相关规定是否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关。有些法律条文虽然使用“应当”“不得”等表述,但只是倡导性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规定的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条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无关系。三是识别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违反该规定导致的是无效的后果。此处需要注意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其他合同效力规则相区分,其与效力待定、未生效、可撤销以及其他合同无效规定属于同位置并列的关系,而非包含关系⑫。2.实质标准:(1)考察规范的目的。一是考察规范所保护的法益,《九民会议纪要》第30条中列举的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或者是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违禁品交易涉及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一般应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此类规范应当宣告法律行为无效。此外,涉及人身权益保护的规范一般也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如果法律行为所违反的规范所保护的仅仅只是财产利益,则不能直接宣告法律行为无效。二是考虑如果违反某个规范既可能导致法律行为有效也可能无效,则应当尽可能促使法律行为有效,以实现生活的有效交流运转。三是考虑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将导致行为无效,且违反该规定后可以通过行政责任等方式实现规制,则不必宣告无效;或宣告无效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对交易安全的损害,明显高于确认有效的损害后果,则不一定要认定该法律行为无效。(2)进行利益衡量。在初步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者有效后,还要根据法益衡量说进行检验校正,最终确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此处主要考察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是否超过合同自由这一法益。(三)财产权益免除条款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案中,涉诉村集体成员共同商议制定了本村集体经济利益的分配方案,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村民决议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该条款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首先,从形式标准来看,《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使用了“不得”的表达,且该条并不属于倡导性规定,可以初步认定其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从实质标准来看,《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目的是为了让村集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实现有序自治。一方面,村民自治的规范是中国基层法治体系的重要规范构成,国家公权力应帮助、指导其内容制定符合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实现其和法律等条款有机衔接。另一方面,村民自治是服务于国家治理意志的实现,不应该发展为法律无法介入或与法律有所抵触的独立规范,国家公权力应对假借自治形式违反、规避甚至对抗法律的决议进行监督,防止法律法规在地方运转的无序状态。体现到本案中,村民决议不仅需要体现“合同”属性的意思自治,更应该体现“自治法”属性的集体意志。村民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关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制度,剥夺特定群体多分得集体经济收益的份额,加重其未来的养老负担,最终也反向加重了村组织对养老责任的承担,因此,该决议的内容违法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无效条款。三、自治实现: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应保障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一)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基层群众自治规范系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产物,其虽然具有“合同”属性,但其“自治法”的属性决定了其不同于合同:以村民决议行为为例,起决定作用的是多数人的意志,对少数人意思表示的忽略很可能侵犯少数人的权益;而合同行为是要约人与承诺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是双方意思表示的折中调和。根据社会契约论的理论,村民通过集体决议的形式放弃了“天然的自由”,同时得到了“约定的自由”⑬。为使这种“约定的自由”更具优势及正当性,不仅要看其是否经过了正当程序,更要看其内容本身是否有助于公平的实现。针对影响实质公平的实现的因素,实践中主要需要考虑以下几种情形:1.对外嫁女、离婚妇女、入赘女婿成员资格的认定。受传统观念的影响,村民普遍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外嫁女不能分享本村的集体利益;离婚妇女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也不再属于本村人,故不能继续分享本村的集体利益;而入赘女婿历来属于地位弱势的一方被村民所诟病,更不能享有分配集体利益的资格。对于此类人群,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只要具备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身份,且未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生活保障,就不能通过村民决议的形式否认其成员资格。2.对计划生育家庭等为国家社会作出贡献的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份额源于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倾斜保护,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基层群众自治规范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困难处境的帮扶,是对集体成员的一种社会保障,不得通过集体决议的形式剥夺其应得的财产性利益。(二)基层群众自治规范的司法审查模式
4月10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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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借条原件,拍照发来的借条能作为讨债的证据吗?

他人借钱写下了借条,但只是将借条拍照发给了债权人。如果发生纠纷,借条电子照片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没有纸质借条的借款纠纷案。2020年4月,刘先生因其代理记账公司缺少资金,便向其大学同学张先生寻求帮助。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2000元借款交付给了刘先生。之后,刘先生手写一张借条并进行了拍照,随即通过微信将借条的照片发送给了张先生。照片显示,刘先生在借条上载明:他向张先生借款22000元用于公司周转,因双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条以张先生手机留存照片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同时,刘先生将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页)、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拍照发给张先生,以此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刘先生还承诺会在2020年7月31日前偿还全部借款。然而,当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此后,张先生多次催讨无果,遂于去年6月将刘先生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决刘先生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共计24000余元。张先生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借条照片属于电子数据,且其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予以核对,证明了该证据的真实性。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张先生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刘先生提供借款本金22000元,刘先生以借款人身份向张先生出具借条,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刘先生应按约定期限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现刘先生未按约履行,故张先生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并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即支付逾期利息。由于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张先生作为出借人有权要求刘先生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利息。综上,法院对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决刘先生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张先生借款本金22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法
4月8日 下午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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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楂堆一起嗨”侵权“楂堆”,法院:谐音梗不是侵权免责事由

奶茶是许多年轻人的快乐源泉,目前市场上的奶茶名称,也都是“万物皆可谐音梗”,有香蕉成分的叫“蕉个好朋友”,以“只属于你”为谐音的奶茶“紫薯芋泥”……这些流行的谐音梗使得奶茶变得好喝又有趣。饮品企业使用谐音梗能在一定程度上吸引年轻消费者,但在使用过程中,也要注意不要侵权。近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涉及商家在宣传推广产品时使用谐音梗宣传标语被诉侵权的案件。基本案情原告长沙楂堆甜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楂堆公司)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奶茶、茶饮料商品上。甲公司系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饮品品牌商,其旗下饮品加盟店在全国数量众多。2023年4月23日,甲公司在其官方抖音直播宣传其带有山楂成分的新品时,在直播间背景墙、饮品宣传海报处使用了“快乐楂堆一起嗨”字样的宣传标语。被告公司网络直播间原告楂堆公司认为甲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带有其注册商标“楂堆”字样的宣传标语,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遂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余万元等。被告公司侵权宣传海报被告甲公司辩称:被告使用“快乐楂堆一起嗨”的宣传标语不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使用“快乐楂堆一起嗨”的宣传标语与原告的“”商标不构成近似;被告使用“快乐楂堆一起嗨”的宣传标语,体现的是被告的一款新产品含有山楂成份;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并未实际使用,被告即便侵权也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宣传标语“快乐楂堆一起嗨”构成商标性使用问题(一)从词汇含义来看,“楂堆”系日常词语“扎堆”谐音臆造演化而来,具有了一定的特殊含义和风格,已产生了区别一般日常词汇的含义,具有新颖性和显著性。(二)从使用方式来看,被告将其用在饮品的商业推广宣传上,使用的位置显著、频率较高。(三)从使用必要性来看,虽然被告认为其产品具有山楂成分,但并非必须使用楂堆字样才能达到宣传其山楂成分的效果,其使用不具有必要性。且实际上,被告此次宣传推广的饮品除其声称的含有山楂成分的“金星山楂酸奶昔”外,还有“牛油果酸奶紫米露”“多肉芒果酸奶昔”“冻冻桂花酒酿酸奶”等其他产品。(四)从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来看,原告“楂堆”品牌在长沙地区有较大的影响力,对稍了解“楂堆”品牌的消费者而言,进行消费选择时如接触到“快乐楂堆一起嗨”宣传语,会容易误认为该饮品系原告的饮品或者认为该饮品系原告与被告共同合作打造的饮品。综上,被告的该使用行为已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二、使用“快乐楂堆一起嗨”构成对原告商标侵权被告使用的“快乐楂堆一起嗨”的宣传标语中包含了原告“”商标中最有显著性的文字部分即“楂堆”两字,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被告使用涉案宣传标语推介的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范围相同。三、原告的权利商标不存在未使用情形根据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显示,原告的权利商标在经营过程中用于产品宣传和门店装潢中,并不存在未实际使用情形。据此,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被告侵权行为均已停止,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已无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彭丁云案件承办法官企业在进行产品宣传推广时应当秉持诚实信用原则,避免在产品宣传推广中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似、包含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主要识别部分的广告宣传标语。本案原被告双方均为饮品企业,被告在宣传产品时,应当保持合理谨慎的态度,避免不当宣传侵害到他人商标的权利领域。本案中,被告声称其宣传推广的饮品具有山楂成分,但在原告享有“”商标权利的情况下,应当规避使用与原告“楂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要选择其他合理且正当的方式表达其产品成分,否则很容易被认定为以打“擦边球”式的方式侵害他人商标权利的主观故意。实际上,被告使用“快乐楂堆一起嗨”宣传标语推广其饮品时,除有其主张含有山楂成分的“金星山楂酸奶昔”这一款之外,还有牛油果、芒果、桂花酒酸奶等其他品类。因此,这更加难以证明被告使用含有“楂堆”内容宣传标语的善意性与必要性。作者:余航来源: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编辑:以白
4月8日 上午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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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医疗费谁来负责?

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结果导致相应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无法报销。员工能找单位索赔吗?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21年3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工作,该公司为王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登记并缴纳工伤保险费。2021年5月,王某在工作过程中负伤。事故伤害发生后,某公司未进行工伤申报,王某于2022年1月自行向平江县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王某在工作时所受的伤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伤残。王某通过申请劳动仲裁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公司支付了应由用人单位赔偿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工伤待遇共计107000元。随后,王某又向平江县工伤保险中心申请支付医药费报销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共计143090元。平江县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依申请支付了王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2400元,但王某治疗的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30690元,平江县工伤保险中心表明不予支付,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某公司拒绝支付该笔费用,王某遂将对方起诉至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本案中,王某负伤后,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则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用人单位即某公司承担。经法院释法明理,王某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公司当庭支付了王某主张的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万元,王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制定。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职工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基金具有向工伤职工支付治疗工伤医疗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为避免用人单位隐瞒不报、拖延申报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四款作出了相关规定,意在督促用人单位在发生事故伤害后及时申报工伤,以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制度良性运转。法官提示,用人单位既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亦有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申请工伤认定的义务,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来源:平江县法院作者:邓颖
4月7日 下午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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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湖南样范∣4A景区亿元工程款5年难结算,这题法官怎么解?

“能动司法”是贯穿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一条主线,也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生动诠释。如何把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落到实处,实质性化解矛盾?湖南法院坚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真抓实干,真刀真枪化解矛盾,实实在在解决问题,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涌现出一批服务大局、参与治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生动实践。即日起,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策划推出《能动司法·湖南样范》专栏,敬请关注。前有哈尔滨春节8天收入164亿元,后有甘肃天水“麻辣烫出圈”20天狂赚近14亿……2023年以来,我国旅游市场全面复苏,各地不断涌现文旅热潮。近几年来,各地政府也大力发展文旅产业,把旅游业作为拉动经济的重要手段。春水初生,春林初盛,湖南益阳以根木文化为主题的天意木国景区成为了不少游客假日出行的好去处。谁能想到在此之前,景区曾因一场涉案金额达1亿余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施工方争议、僵持了近5年时间,差点影响了后期发展。背后到底有什么故事?一起来看。天意木国景区展览馆01亿元合同起纠纷,矛盾5年难调和天意木国属于国家4A级景区,由湖南天意木国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开发运营。景区分两期建设,一期即案涉工程项目——奇根珍木展示区,占地面积286亩。2018年,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承建该工程,中标总价格8093.99万元(预估价)。当年下半年,该工程项目即完工并交付给湖南天意木国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过程中,湖南天意木国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按工程进度陆续支付工程款7800万元。然而在最终结算时,双方对所完成的工程量等问题产生了争议。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其承包的工程内容已全部完工,但由于景区后续有其他工程在其施工的基础上再次施工(如沥青路面等),导致工程内容发生改变,工程量增加,承包方认为应付工程款总额为1.2641亿元。湖南天意木国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则表示:对方所施工工程多处与图纸不符,部分隐蔽工程的工程量无法核算,根据现状仅认可应付工程款9800.49万元。争议工程款差额达2800余万元,这不是一笔小数字,双方争执不休,始终没有结果。加上受疫情影响,双方营业收入下降,存在资金流困难,矛盾更加难以调和。2023年5月,湖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湖南天意木国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02三勘现场两次鉴定,层层梳理解乱麻接到这个案子,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民二庭的承办法官陈晓军压力不小。该案所涉工程关系到益阳地区文旅行业发展,建设工程款的支付也关系众多农民工的利益,如果处理不好两败俱伤。案件的关键在于工程量的核算。为此,合议庭成员先后2次组织双方到工程现场进行勘验,但由于景区后续对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进行了多次施工,且隐蔽工程难以进行实际测量,双方在现场互不相让,争论不休。现场核验、检查工程量为减少争议,陈晓军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但由于工程已完工多年,最终鉴定机构只能按“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选择性意见”对工程不同类别的工程量进行了分别归纳。然而原被告双方对这样的鉴定意见均不甚认可,被告方提出6项新的勘验鉴定申请,原告方也不甘示弱,拿出大量资料堆在法官面前。双方打起了“材料战”,六十余本砖头厚的材料垒在桌前,铺满了两张办公桌。陈晓军带着法官助理,耐心地将一本本、一页页资料仔细查看、记录,归纳双方的争议焦点。虽然拿起案卷直呼“脑壳痛”,但放下案卷的陈晓军却是整晚睡不着觉。承办法官查阅审核案件材料5年时间给工程带来的变化不可逆转,但时间同样也是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落脚点。陈晓军敏锐的察觉到,其实双方都想早日化解争议。他劝解双方,继续争执下去只会“双输”,不如化干戈为玉帛,在疫情结束后经济形势大好的局面下,各退一步把握机遇,把被陈年矛盾过多牵扯的精力投入到前方广阔市场的开拓发展中去,这样才能“双赢”“共赢”。陈晓军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做完思想工作,陈晓军又委托鉴定机构对被告方申请的确实存疑施工部分进行检测,并结合评估鉴定报告组织双方第三次到现场进行核查。经过两天起早贪黑的现场复核,双方剑拔弩张的气势和心结随着一项一项亲眼所见的复核数据一点点化解。03能动司法护航营商环境,获双方好评2024年2月22日,在法庭组织的调解会议中,双方终于同意以总价1.198亿元确定工程结算数额。调解协议约定,对于剩余应付的4180万元工程款,从2024年起分四期支付,今年5月31日前将支付首期1300万元。在经历了5年多的争议僵持后,该案终于顺利达成调解。事后,原、被告均送来锦旗表示感谢:“案子能够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成功,离不开合议庭在勘察、调解方面做出的巨大努力。法院的公平公正使我们企业更有信心与动力在益阳地区发展,为益阳市营商环境助力”。原、被告双方共同为陈法官送上锦旗"该案虽然因为多次鉴定历时较长,但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事心双解的良好效果。"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丁贤表示,立足审判职能,以能动司法护航营商环境,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应尽之责。湖南法院将继续做深做实能动司法,在个案审理中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以“如我在诉”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更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者:谢竹慧
4月7日 上午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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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湖南样范∣物业管理用房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业委会把行政机关告了

“能动司法”是贯穿今年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一条主线,也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履行职责的生动诠释。如何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注重实质性化解矛盾,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实现司法办案“三个效果”统一,湖南法院有自己的“实招”。即日起,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策划推出《能动司法·湖南样范》专栏,敬请关注。小区物业管理用房一直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业委会知晓后决定更正登记却未能成功。一怒之下,业委会将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至法院……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究竟归谁?这场涉及多方的物业房产归属纠纷如何化解?一起来看~01300平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开发商?业委会不同意!2004年,长沙市某开发商开发建设了案涉小区xx花园,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将该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登记至其名下。物业管理用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的,用作物业管理办公、工作人员值班以及存放工具材料的用房。《
4月3日 下午 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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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 未成年人因有文身被退学?学校自主管理权和学生受教育权如何平衡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湖南高院研究室联合湖南高院新媒体平台开设“谈案说法”栏目,精选湖南法院部分典型案例,从个案中窥探司法裁判规则,通过法官释法析理,解读法律要点,传播正确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裁判活动。本期推送内容为一起未成年人文身事件中学校自主管理权限度与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衡平考量的案例,欢迎关注、探讨和分享。钟玺波案例编写湖南高院研究室三级高级法官芦晓亮主审法官、案例编写长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罗楚杭案例编写长铁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五级法官助理案例奖项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提名案件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三等奖案件索引一审: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2)湘8601行初168号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1行终1197号裁判要旨1.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对已入校学生取消入学资格是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开除学籍”类的行政管理职权,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2.审理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行政案件,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考量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4月1日 下午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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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 | 擅入风力发电场赏雪遇冰块坠落被砸身亡,责任如何划分?

编者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湖南高院研究室联合湖南高院新媒体平台开设“谈案说法”栏目,精选湖南法院部分典型案例,从个案中窥探司法裁判规则,通过法官释法析理,解读法律要点,传播正确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裁判活动。本期推送内容为一起自甘风险情形下责任分配及其限度的案例,欢迎关注、探讨和分享。唐艳案例编写湖南高院研究室副主任、三级高级法官李茜案例编写永州中院研究室法官助理邱群案例编写江永县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主任案例奖项全国法院系统2023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一等奖案件索引一审: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22)湘1125民初267号裁判要旨1.不对外开放的风力发电场属于禁止公众进入的电力工程设施所在区域,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入不对外开放的风力发电场观赏雪景系自甘风险行为,应自担行为风险。2.风力发电场的管理人和所有人采取了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擅自进入造成自身损害,请求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22年2月4日中午13时左右,原告陈某甲、陈某乙一行人乘车前往江永县松柏瑶族乡梁山顶欣赏雪景。因山下路口处通往山上的道路被栏杆拦住,车辆无法上山,原告及其家人遂步行上山。中午14时许,原告的女儿陈某被4号风力发电机上掉落的冰块砸中头部当场死亡。2022年2月5日,原告收到被告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的因陈某死亡一事办理丧葬事宜等费用6万元。原告认为,风力发电机的冰块融化从高处坠落严重威胁到上山游玩的群众的生命安全,被告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未在危险区域附近设置警示标志,也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群众误入危险区域,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9.67万元。另查明,被告在冰冻期安排了工作人员对风电场内道路进行巡视,时间段是每天的上午9时、中午13时、下午17时;在通往风电场路段安排专人值守。2022年2月2日至2月7日,黄甲岭风电场因冰冻原因风电机组全停,期间无上网负荷。根据《风力发电场安全规程》第5.2作业现场基本要求,事发的4号风力发电机组的安全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符合规程要求。风力发电场路旁有“冰冻天气,地面湿滑,禁止通行”的警示牌,以及“山高路险、谨慎驾驶、安全第一”的警示牌,和“风力发电场检修便道禁止任何社会车辆进出,不听劝告如有不测后果自负”的警示牌,在风电塔座附近立有“请勿靠近、小心落物”的警示牌,在风电塔座外壁上印有“当心坠物、禁止靠近”等警示标志。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125民初26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甲、陈某乙的诉讼请求。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原告女儿陈某因风机上的冰坠落击中头部当场死亡,而该风机上的冰是自然环境形成的,不属于风机上的零部件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原、被告因陈某的死亡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不属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应确定为生命权纠纷,按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本案原告一家自行前往不是旅游景点的风力发电场山顶观赏雪景,是自甘风险的行为,在看到山下的栏杆、路边的警示牌、警示标识后,仍坚持前往并进入到风力发电机组运转的范围内,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原告女儿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冰冻天气期间到山上游玩,在见到相关警示牌、警示标志后,应当预料到可能存在的危险,在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进入到风力发电机组的运转范围内,导致被风力发电机叶片上的冰块掉落砸中死亡,应自行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被告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冰冻天气期间在通往风电场的路口设置栏杆,安排工作人员值守,在道路旁、风电场及风力发电机组塔座的外壁上设有警示牌和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对风电场的道路进行巡视,尽到了相应的警示提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原告认为巡视人员没有尽到巡视责任、没有设置醒目的警示牌,经审理查明,被告安排的巡视人员每天都会对风电场进行巡查,但不代表着巡视人员需要时刻守在风电场入口或风电机组旁,被告设置的警示标识足够醒目,且原告及其亲属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也自述看到了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内容。综上所述,被告已尽到了相应的提示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安全设施、警示标志设置符合安全规程要求,原告女儿陈某因风机上的冰坠落击中头部有一定的偶然性,被告对原告女儿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本案系受害者擅入非对外开放的风力发电场观看雪景被风电机叶片上悬挂的冰块坠落致死而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法院认为受害人擅入风力发电场观雪系自甘风险行为,风力发电公司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不存在过错,对原告求偿诉请不予支持。本案的裁判思路极具启发意义,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也为实践中存在争议的自甘风险情形下各方当事人责任分配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01风电机叶片上的冰块坠落致损的性质厘定本案系风力发电机叶片上悬挂的冰块坠落致人死亡,致害物体冰块系自然环境下积雪存留在风电机叶片上所形成之物。冰块坠落致害能否适用我国民法典第1253条关于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规定,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的实践理解民法典第1253条①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作如下理解:一是致害物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二是致害形态为前述建筑物和物件发生了脱落、坠落;三是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对构筑物、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存在设置或管理瑕疵;四是责任主体具有多样性,责任主体包括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此,该条款的适用对象是针对“人工搁置物、悬挂物”,如搁置在阳台上的花盆、鸟笼,悬挂于房屋外墙的广告牌、空调机,工地脚手架上悬挂的建筑工具等②。对于损害的发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可以免除责任。(二)自然搁置物、悬挂物致损的归责争议“自然搁置物、悬挂物”是指由于自然形成而非人为的原因,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形成的搁置物或者悬挂物,如极寒时悬挂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之上的冰凌等。本案中的冰块系自然原因形成并存在于风力发电机叶片之上的物体,属于“自然搁置物、悬挂物”。对于自然搁置物、悬挂物致损的归责原则,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自然搁置物、悬挂物”系因自然原因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此类物件致人损害时,若一方有过错的,则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责任;若都没有过错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分摊责任③。该观点主要基于将自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视作对公共利益的侵害,故在发生损害的情形下,以过错为责任承担前提;而在双方无过错的情形下,基于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则由双方共同分摊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的“搁置物、悬挂物”应为人工所为,归责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如属自然原因而形成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处理,以行为人对损害具有过错为归责前提,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划分责任④。若自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也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在某种程度上是加重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承担,与立法精神并不相符。(三)法院对风电机叶片冰块坠落致损的处理意见本案中,法院认为风力发电机叶片上悬挂的冰块系自然搁置物、悬挂物,不适用民法典1253条中对搁置物、悬挂物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理由如下:首先,搁置物、悬挂物致害的归责原则必须严格遵循立法本意。然而,第一种观点改变了民法典1253条对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通过对不同情形的区分并论证采取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或者公平责任原则处理,这是一种直接逃逸法律规则而创制新型归责方式的危险做法。相反,第二种意见以无法适用特殊归责条例的方式,将对自然搁置物、悬挂物的归责思路定为侵权法的一般性归责,既遵守了特殊条例优于一般条款的法律运用逻辑,又未突破法律规定,实现了归责思路的自恰圆融。其次,场地的所有者、管理者对自然搁置物、悬挂物坠落致害难以实现有效控制,而法律亦未对其苛责管控义务。物件致人损害中,人工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坠落是由于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于搁置物、悬挂物的设置存在欠缺或者没有尽到维修、保养义务。如空调、花盆,因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未合理安装空调、放置花盆或未及时维修、保养空调设施,致使空调脱落、花盆坠落。而自然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坠落,即本案中的冰块,纯粹是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非风力发电站所有者、管理者所能控制。再次,对搁置物、悬挂物外延探寻应遵守同类解释原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委民法室关于“搁置物、悬挂物”的解释:“搁置物、悬挂物”具体是指建筑物外墙的瓷砖、房顶的瓦片、窗台上放置的花盆等⑤,这种列举方式是一种同类列举,其未详尽的内容应与列举内容性质相似、相近或相当,而积雪、冰凌、冰块等自然搁置物、悬挂物显然不属于同类列举的外延范围。02自甘风险情形下各方责任划分及本案裁判观点本案中,受害人一方无法援引第1253条物件脱落、坠落致损条款,那么受害人是否还能继续求偿呢?其请求权基础又是什么?在回答这些疑问之前,我们首先要准确评价受害人的行为性质。(一)死者陈某实施了自甘风险的行为从法院判决不难看出,陈某的行为应定性为自甘风险。自甘风险起源于古罗马法“对自愿者不构成侵害”的法彦,其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⑥的情形。虽然民法典第1176条⑦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定风险性的文体活动,但实践上仍存在大量的自甘风险情形,且为指导性案例所确认并形成类案参照的指导效果。如指导性案例140号“擅自上树摘杨梅坠亡案”及141号“消力池溺亡案”⑧,均系自甘风险情形下自我答责的典例,前者合理界定了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及范围,后者则合理解释了“公共场所”的概念及范围。结合司法实践中对自甘风险中冒险行为要件认定的惯常做法,我们四方面分析陈某的自甘风险行为:(1)行为的风险性。本案中,原告一行人在冰雪天气擅自进入不对外开发的电站,风力叶片上的积雪随时有可能掉落的风险。(2)主体适格性。陈某1992年出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其智力水平可以预见危险的存在,并可做出理性的分析和有效的选择。(3)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陈某等人看到山下的栏杆、路边的警示牌、风机塔座警示标识后,仍坚持进入到风力发电机组运转的范围内,其主观上对于具体且现实的危险已有认知,对可能发生且可避免的损害已具预见或认知。(4)陈某的自甘冒险行为,并非出于尽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⑨。当然,还有学者提出,自甘冒险人的行为是为了获得如无偿、重赏或特殊期待等非常规利益⑩。笔者认为这种动机的设定,虽有苛刻之嫌,但可以更好地帮助我们理解自甘风险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二)陈某自甘风险行为求偿的请求权基础分析不论是民法典第1176条自甘风险规则还是其他自甘风险情形,并不要求行为人对风险活动中的损失完全“自负盈亏”,并不阻却行为人求偿权的正当行使。这个看似矛盾的法律选择,我们如果站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角度思路,就不难理解“民法的慈母般的眼光”:国家本身就负有对公民的保护义务,这种义务是不可放弃的,所以,即使行为人愿意风险自担,法律仍保留了允许行为人“双重获利”的可能性——既享有冒险的自由,又享有法律对其涉险法益的保护。因此,本案中,死者陈某虽然实施了带有巨大风险的行为,其依然具有获得国家保护及相对人赔偿的可能。从请求权基础分析本案,陈某虽属于自甘风险的情形,但由于风力发电机属电力设施而非公共设施,风力发电场亦非政府审定划定的风景区,不具备对外开放性,不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因此,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并非源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对于原告拥有何种请求权基础,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方可援引民法典第1243条的规定,如果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则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理由是,虽然实践中对危险源的界定一般包括:高压电(输电系统)、易燃物、易爆物(爆炸物)、剧毒物、放射性物质(原子能)⑪。考虑到法律滞后性,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的界定,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丰富,同时还应考虑到特定时空的影响,如本案中,冰雪天、禁止社会群众出入的风力发电站、叶片上存在冰雪掉落危险等一系列因素可以将风力发电站(至少风力发电机组所在区域)视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管理者须尽最大义务和谨慎,须就严格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证明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通说,原告仅能援引民法典第1173条的过失相抵原则为请求权基础进行求偿,即在自甘风险情形中,相对人对责任的承担源于对合理注意义务的违反。理由是,第1243条系归责的特殊条款,而高度危险活动区域系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不宜自行扩大解释。现有法院案例对涉电案例界定为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都是触及高压线或输电设备⑫,高压线本身就是危险源,不当接触即会导电;而风力发电机组本身不导电,本案中的危险源自叶片上的冰雪坠落,与叶片本身无关,甚至冰雪本身也不危险,因此,这与传统意义上的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有本质区别。本案中,法院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当然,这两种观点在最后的责任分担上并无本质区别,对风力发电站都是过错归责的方式,只是观点一赋予了风力发电站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且需要管理者承担举证责任。而观点二中,风力发电站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特定时空情况而变化(如冰雪天具有更高的义务等级),那么本案中的核心问题就在于讨论风力发电公司是否已尽到了合理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三)风力发电公司已尽到了合理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过错则体现出对陈某及电力公司双方的责任分配。一是从道德观念上看,确认电力公司的管理者对过错担责,乃正义的要求;反之,如果已尽注意之能事,在道德上无可非难,不应负侵权责任。二是从社会价值上看,民法倡导“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双重价值,而过错责任最能达成此项任务,即陈某已尽自我保护的注意,则自由不受束缚,才智可得发挥、志趣可得满足;发电公司尽其注意,一般损害可避免,社会安全亦足以维护⑬。首先,我们审查发电公司是否具有过错。如果风力发电公司在管理、控制能力范围之内已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充分警示,尽到了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则不具有过错,不需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如何确定风力发电公司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及履行程度?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情况的不同而调试变化,但其限度则是不能超过注意义务人所能担负或容忍的(行为、经济等)范围,即法不强人所难。结合案情可知,风力发电公司除在冰雪天气已升级了安全保障防护措施,已尽到了合理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一是停止风机运行、封闭入场道路。事故发生于春节期间,时值低温冷冻天气,道路积雪湿滑,根据国家安全标准,发电公司已停止风机运行,并关闭山下道闸、封闭入场道路。二是设置入场障碍及风险警示。风电场入口处设置栏杆,禁止社会车辆通行,进山道路设立封山通知,并特别针对冰雪天气及靠近风机行为设置了专门的警示牌。4号风力风电机组属于停运状态,风机平台检修道路警示牌显示“请勿靠近、小心落物”,风机塔座上粘贴有“当心落物”“必须佩戴安全帽”等警示标志,警示牌和警示标志内容明确清晰。三是场内安全管理得当。安排了冰冻天气期间安排工作人员每天9时、13时、17时对风电场内道路进行流动巡视,并在通往风电场路段安排专人值守。其次,我们再讨论受害人陈某的主观过错。本案中,陈某在一系列的风险提示下,对于行为是否发生及可能承受的危险具有清晰的认识;陈某明明能随时能中断风险行为,却执意探险、深入风机之下,其行为的危险程度不断升级,未尽到自我保护责任,属自甘风险行为,理应自我答责。至于有观点提出,风力发电场必须设置全域围栏、巡视人员必须做到杜绝任何外部群众入内,笔者认为,这种过于严苛的要求,是给风力发电公司设置了不合理的运行成本,且风力发电电场领域较大,巡视人员不可能在任何时间出现在任何区域;相反,外部群众在查看到足够醒目的警示后就能预料相应的风险。因此,在风力发电公司在冰雪天气,已然升级了管控保护措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果过度分配安全保障义务,则是提升了风力发电站及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给社会经济运行带来极不合理的负担。注释:1.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2.梁慧星: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理解与适用,载《法治研究》2023年第1期。3.王利民:《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侵权行为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2-243页;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页。4.高圣平:《立法争点、立法例及经典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779页。5.《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83页。6.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7.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8.详见指导性案例140号:李秋月等诉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指导性案例141号:支某1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9.以上结论系根据第140号、141号指导性案例及法信索引的代表性案件所整理得出。10.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0~91页。11.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2413页。12.如(2016)川0322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0502民初5364号民事判决书。13.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13页。来源:湖南高院研究室、永州中院、江永县法院指导:钟玺波
3月22日 上午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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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第十巡视组巡视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

根据省委关于巡视工作的统一部署,2024年3月6日上午,省委第十巡视组巡视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工作动员会召开。会前,省委第十巡视组组长邓为民主持召开与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邬文生的见面沟通会,通报了巡视工作有关安排。会上,邓为民就即将开展的巡视工作作了动员讲话。邬文生主持会议并讲话。省委第十巡视组副组长刘书声、邓洁及有关同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审委会专职委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巡视员、二级高级法官,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铁路运输法院主要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机关纪委全体干部,近3年退休的副厅级以上干部列席会议。邓为民强调,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既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更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省委巡视组将坚守政治定位,落实巡视工作方针,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以巩固拓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为主线,聚焦关键少数特别是“一把手”,聚焦基层一线,聚焦社会稳定,着力发现和纠正政治偏差,推动省高级人民法院更好地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保驾护航。邓为民指出,巡视组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省委十二届五次全会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聚焦职能责任,围绕“四个落实”,把握政法领域规律特点,紧盯权力和责任,紧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紧盯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紧盯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着力查找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查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查找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突出问题,着力查找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审计、财会、统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方面的突出问题,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落实落地,为政治生态清淤、为推动改革护航、为加快发展扫障、为人民群众解难、为干事创业撑腰,坚决保障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邬文生表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将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巡视工作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严肃认真对待巡视工作、积极主动接受巡视。切实加强综合协调,坚决落实巡视工作要求,为省委巡视组真实了解情况、高效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提供便利条件。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立行立改、边巡边改。对巡视反馈的问题逐项梳理归类,逐条细化整改,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以巡视为契机,奋力推进全省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全面从严管党治院,做好结合融合文章,坚持“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总体要求和“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深化落实年”活动,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建设。据悉,省委巡视组将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2个月左右。巡视期间设专门值班电话:0731—84612169;专门邮政信箱:长沙市A284号邮政信箱,并公布“码上巡视”微信二维码。巡视组受理电话的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巡视组受理信访截止时间为5月11日。根据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省委巡视组主要受理反映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视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认真处理。来源:湖南法院网编辑:以白
3月11日 下午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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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法官送所有女孩的节日礼物

更多全国两会内容是women,也是奋斗的wǒmen致全省法院在职及离退休女干警、女家属“三八”妇女节慰问信从最高法点名的案件中,获取生活指南!划重点!这些新“法谚”与你有关!担使命
3月10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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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法点名的案件中,获取生活指南!

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点名”了
3月8日 下午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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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这些新“法谚”与你有关!

3月8日上午,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这20个新“法谚”铿锵有力,与你我的生活密切相关。一起来看!点赞查看新“法谚”背后的故事新“法谚”的锻造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的新“法谚”,都是结合具体案件审判加以归纳、总结形成的,许多是总结多年审判经验、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呼声中“锻造”出来的。新“法谚”直指法律适用的难点,回应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阐释以司法审判促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观点,彰显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理念和担当。报告起草组细致梳理报告起草的思路、认真研究报告的内容、推敲报告要传递的信号,综合考量要解决哪些问题、促推关注领域治理落到实处,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最需要解决的事项,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法定职责呈现出来,凝结形成了多个不仅深具中国特色、更富时代特色的新“法谚”,这20个是其中的突出代表。起草组深知,在全国两会这样一个举国关注、举世瞩目、庄严神圣的场合,将人民法院过去一年的工作分列若干方面,辅以数据、案例、事例等,从不同的角度呈现给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广大人民群众,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最高审判机关,还要通过这样的报告,履行好向公众报告法律热点问题、向社会宣示司法理念、向各界展示法治建设成就的职能,让司法审判领域、法治建设领域、社会治理领域的难点尽早解决、堵点尽力疏通、热点有力引领,把促推全面依法治国,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助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责任担当起来。“让符合规范的诊疗活动有保障,全力救治患者的医生受保护”。一段时期以来,医患纠纷备受关注。医患纠纷的处理从来是个两难问题。患者遭受疾病的折磨,医疗费用对一些患者及其家庭是天文数字;医院尽最大努力救死扶伤,往往亦回天乏术,有的就此被告上法庭。为了防止、减少一些本不该有的争讼、纠纷,一些医院不得不过于保守地治疗,对难免存在风险但总体对病人有益的治疗方案敬而远之。这种做法,归根结底损害的是患者的利益。报告阐释了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等关于医疗机构免责事由的规定,明确医疗机构善尽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不担责,并总结审判实践、提炼形成特定审判领域的“法谚”。这样的审判思路和理念,无疑是严格依法为医院、医生松绑,鼓励医生尽全部努力、一切可能救死扶伤、救治患者。这样的“法谚”引领、指导,根本上有利于医疗科技进步、医疗水平提高,是为患者生命健康负责,促进全社会健康水平提升。“公权力要为受害者撑腰,网暴行为必须付出代价”。在信息化的今天,网络行为的社会性、网络秩序的公共性,使得网暴的危害绝不仅限于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其影响早已超出传统认知。过去的侮辱、诽谤行为影响面很小:“小字报”贴在电梯口,看到的人不过几十个;寄出的诽谤信,也只在相关职能部门几个人之间传播。而网暴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人围观,不明真相的人以恶言秽语辱骂、伤害被网暴人。受害人不明就里便成为众多熟人和陌生人取笑、侮辱、另眼相看的对象,从此失去了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的环境和条件,有的失去工作、辍学,更有的走向轻生。网暴者是在“按键伤人”“按键杀人”。去年,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出台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帮助网暴受害自诉人搜集证据,更规定了多个情况下网暴案件由“自诉”转“公诉”。所谓“公权力”是法律,是司法机关,是国家,是公正严明的司法。报告归纳提出这样的“法谚”,就是要为每一位受害者在网暴的倾盆大雨中撑起一片蓝天,让受害者知道,让众多网民了解,无辜者背后有司法机关的保护,法律武器就是用来与一切违法犯罪,包括网暴行为作斗争的。同时也给网暴者以严正警告,“勿以恶小而为之”,切莫误以为“法不责众”而为所欲为。“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须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保护、学生的安全始终是家庭、学校共同关注的重点,孩子在校期间受伤后,家长和学校常因归责争议而对簿公堂。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学校为了防止学生因体育活动等受伤导致被诉,采取限制甚至取消课间活动、体育课、春游秋游等的做法,无疑极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报告例举了这方面的案例,准确界定家庭、学校在学生安全保护中的责任界限,明确了对学校依规组织体育活动等不施以苛责,在此基础上提炼形成了这个内涵较为丰富的“法谚”,把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法定责任融入其中。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来自北京某名校的校长颇有感触地讲,这样的理念能够让学校、家长携手更好地负起责任,根本上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是口号,‘第二十条’已被唤醒,还要持续落到实处”。“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和刑法“第二十条”,大家早已耳熟能详。作为“法谚”,报告中关注的、特别强调的是要持续落到实处。2020年8月最高法会同最高检、公安部制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指导意见,以22个条文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作出具体、明确,亦可谓精准的解读。如果说“第二十条”因为2018年8月的“昆山龙哥”案以及后来的河北涞源反杀案、云南唐雪案等的依法不予追诉已被“唤醒”,意见出台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无论在侦查、起诉还是审判环节,就应该不再是问题。然而实际生活中,防卫案件的发生,情况异常复杂。2021至2023年间,至少有77人涉及正当防卫被以伤害、杀人犯罪等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有的被发回重审、再审,终被认定符合“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正当防卫,被宣告无罪。报告举的案例,限于篇幅,并没有将被告人一审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后又撤回抗诉的情况作详尽介绍。总结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制度适用之难,在报告中提出这样的“法谚”,不仅向社会昭示正当防卫受法律保护,“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更提醒司法人员进一步深刻领悟法的精神、“两高一部”的意见,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不断落到实处。“社会在发展,司法须前行”。近年来,婚前同居在年轻人中越来越普遍,相关矛盾纠纷也随之出现。由于法律法规对此类新社会现象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明确规定,案件诉至法院后,成为司法审判的难点、堵点,牟林翰案即为典型。案发后对其有罪无罪、所犯何罪,有不同观点。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有的认为构成虐待罪,有的认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认为其无罪的,也不是对其行为造成的恶果麻木不仁,主要是以法律规定虐待罪只能由“家庭成员”这一特殊主体构成,同居未婚并未组成家庭,也就不存在家庭成员关系,认为难以按虐待罪追究刑事责任。北京法院结合婚前同居已具一定普遍性,家长默认、社会宽容,以及本案涉及问题的典型性,涉案双方同居生活状态及互将对方视为“家庭成员”才产生的施虐和依赖等,依法对本案以虐待罪定性,对牟林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确立了婚前同居施暴须以家庭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司法规则。报告据此归纳、总结性提出“社会在发展,司法须前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3月8日 下午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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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殷翠平——办好小案件服务大民生

《人民法院报》2024年3月6日7版报道殷翠平“希望法院坚持‘小案不小办’,用情办民事,用法安民心,切实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法治保护伞。”3月5日,殷翠平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小案件”看似简单,却关系到家庭幸福、企业生死存亡,乃至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我长期关注涉及老百姓民生福祉的小案审理。”殷翠平说道,近年来,湖南三级法院秉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践行司法为民理念,部署开展“情暖三湘”涉民生审判执行专项活动,着力解决与老百姓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重点领域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把“小案”办出好效果。关于如何进一步加强涉民生案件的办理,殷翠平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聚焦主责主业办出“精品案”。在狠抓案件质效上下功夫,打造精品案件。加强民生司法保障,持续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二是提高服务水平搭起“连心桥”。提高司法能动性,靠前一步,主动作为,推出更多更优便民诉讼举措。畅通与群众沟通联系的渠道,准确把握群众诉求,积极回应新时代司法需要。三是丰富宣传形式唱好“主旋律”。加强案件释法说理,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公正司法全过程,让“小案”成为生动的普法教材,用“小案件”讲好“大道理”。四是凝聚多方合力共绘“同心圆”。主动融入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与公安、民政、教育、社区等相关职能部门密切联系,凝聚共识,齐抓共管,努力做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前端化解。来源:人民法院报编辑:李元●原创视频
3月6日 上午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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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学武谈遏制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保护“舌尖”上“针尖”下的安全

《人民法院报》2024年3月5日6版报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事关社会大局稳定。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审判工作,严格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筑牢打击违法犯罪、保障食药安全的坚固防线。“人民法院要有效遏制食品药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全国人大代表、闽江学者特聘教授翁祖铨说道。据了解,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相关部门修订发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制定《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进一步织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积极参与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综合治理。翁祖铨表示,打击和遏制食品、药品领域违法行为,既需要发挥行政监管和公益诉讼的作用,也需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应该支持消费者的维权行为,这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格局。同时,他建议,还应当完善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明确食品安全中求偿权主体范围的相关规定。“药品市场公平竞争,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全国人大代表、河北省赞皇县原村土布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崔雪琴关注到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的发布,让她印象最为深刻的是“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崔雪琴长期关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今年建议的内容也将重点围绕如何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展开。她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妥善处理专利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兼顾鼓励创新与保护市场竞争、善用经济分析辅助判断垄断行为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对促进反垄断法的准确适用、有力维护药品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人民法院在食品药品安全方面这一系列举措,体现了坚持人民至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决心,也能教育引导广大消费者提升食品安全意识。”全国人大代表,盐津铺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学武表示,特别是人民法院回应“知假买假”是否受支持等社会热点话题,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张学武建议,人民法院还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来源:人民法院报编辑:李元●原创视频
3月6日 上午 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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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视频 | 在任何时候,我都是人民的一颗螺丝钉

前言阳春三月,注定与一个温暖的名字相约——雷锋。这个用青春凝结、以热血铸成的名字,在新时代,依然照耀指引着我们前行。在“3•5学雷锋日”到来之际,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推出传承雷锋精神系列专题报道,让我们一起听一听法院里的雷锋故事......作为雷锋家乡法院,我们无比坚信这股向上向善的力量将在这片土地上迸发出更加耀眼的光芒,激扬奋进新时代的磅礴力量。你问我是谁。有时候,我是社会公平的执行者。有时候,我是纸面权益的兑现者。有时候,我是法律知识的散播者。有时候,我是困难群众的帮扶人。有时候,我是祖国未来的护航人。你问我到底是谁。我是雷锋的家乡人,是雷锋精神的践行者。在任何时候,我都是人民的一颗螺丝钉。来源: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编辑:以白●《一年一度悲伤故事大赛》对不起,为什么明明很惨却笑得很大声?●买了建房意外险,工人在拆旧时身亡,保险公司能否以拆旧房不属于“建房”拒赔?●在线等,挺急的!湖南高院这一专题入围2023中国正能量网络精品!●14岁少年下公交后被小轿车撞倒身亡,公交车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CCTV《法治深壹度》|“群英断是非”:用群众的智慧解决群众的问题
3月5日 下午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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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TV《法治深壹度》|“群英断是非”:用群众的智慧解决群众的问题

3月2日,中央电视台CCTV12《法治深壹度》栏目“法院里的‘枫桥’”系列节目开播,第一期便走进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康王法庭,专题报道“群英断是非”诉源治理工作法。“群英断是非”工作法按“不为群英设门槛”“群众是非群众断”的工作思路,吸纳各方力量参与矛盾纠纷源头化解。2024年春节前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组织“群英会”调解进城务工人员欠薪问题,为两百多人讨回薪资,共计九百余万元,成功化解矛盾。一起来看~2023年11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康王人民法庭以“群英断是非”诉源治理工作法成功入选为“枫桥式工作法”单位,成为全国新时代“枫桥经验”先进典型,系全国法院系统八家入选单位之一,也是全国唯一一家入选的人民法庭。“群英断是非”诉源治理工作法2017年发源于岳阳市岳阳楼区奇家岭等街道,挑选能在纠纷双方角度说得上话、公道正派的群众,当“群英”参与“断是非”,干部当好“群英会”的组织者,推动群众纠纷群众解。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康王法庭以调解平台“三进”工作为抓手,灵活运用“群英断是非”诉源治理工作法,推行“一社区一法官(助理)”工作机制、群体事件预警会商机制、定期法治培训机制,强化队伍建设,打造“群英”解纷工作室。该法庭按照“不为群英设门槛”“群众是非群众断”的“群英断是非”工作思路,法官、干部从调解裁判者变成聚拢“群英”组织者,召开“群英会”,指导、参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妥善处理群众的“争执、争吵”,推动群众纠纷群众解,取得了良好工作实效和社会反响。END来源:CCTV节目官网、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编辑:李元●《一年一度悲伤故事大赛》对不起,为什么明明很惨却笑得很大声?●买了建房意外险,工人在拆旧时身亡,保险公司能否以拆旧房不属于“建房”拒赔?●低温雨雪来袭,关于诉讼服务的温馨提示!●14岁少年下公交后被小轿车撞倒身亡,公交车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一周盘点丨新闻速览【2024.2.18-2.23】
3月3日 下午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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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建房意外险,工人在拆旧时身亡,保险公司能否以拆旧房不属于“建房”拒赔?

在农村建房为工人购买了意外伤害险,谁知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却拒赔,理由是拆旧房不属于“建房”范围?法院会如何判?来看今日案例。2022年8月1日,包工头李某与屋主丁某达成关于建房的合作意向,并在保险公司为工程施工人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承保工程名称为“丁某私人建房”,承保工程地址为岳阳市云溪区某镇某村组,包含险种“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包含保险责任“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责任”每人保额4000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每人保额20000元。8月2日,李某开始组织人员到场拆除旧房准备施工建房。8日8时许,李某雇佣的工人朱某在拆房时从2米多高的墙上摔至地面,导致头部出血,胸部多处受伤。在医院救治多日后,朱某因伤情恶化死亡。朱某的子女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辩称,投保人李某提交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名称为“丁某私人建房”,《合同》第2点明确:“工程承包范围为房屋工程施工图所标明的主体建筑工程,房内地面打水泥平面、外墙墙面贴瓷砖、房屋及楼梯、房顶现浇、并水平抹面、尖粉砼打毛”,没有包括旧房的拆除工程。若以同类同期保险单为参考,保险单特别约定栏一般载明“本保单工程施工范围内容包括保单约定施工地址原有房屋拆除和新建”,涉及旧房拆除和新房建设的保险,其保险费率会更高。公司依据合同施工范围进行承包,进而核定、收取保费,该案事故发生于合同之外的工程,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保险单未对“私人建房”的含义进行说明,“私人建房”既可按照原告的主张解释为“以完成农村自建房为目的所有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既包括拆旧也包括新建,也可按照被告的抗辩解释为“仅包含完成农村自建房主体建筑及配套设施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即仅包括新建,不包括拆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现双方发生分歧,应对“私人建房”这一歧义表述作有利于原告即受益人的解释,将其解释为既包括“拆旧”也包括“建新”。另一方面,投保单特别说明栏实际是对承保范围的约定,承保范围虽不是免责条款,但其也直接影响事故是否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保险人对承保范围亦应尽到与免责条款同等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提示说明义务也有区别于免责条款之处,即如果有证据证明或推定投保人对承保范围应当有清晰的认识,则保险人可免除相应提示说明义务。该案中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过往承保时曾向投保人披露过还有保险费率更高、承保范围包括拆旧和建新两项施工内容的保险或投保人已从其他途径知晓该情形,故不能认定或推定李某投保时已知晓案涉保险范围不包括拆除旧房。现被告并未在特别说明栏对“私人建房”作出仅包括“新建”房屋的特别说明,应认定其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意外身故保险金4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我国保险行业的惯例是保险合同(单)大多为格式合同,由保险人一方单独拟定,由于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单)更多地体现和维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为了弥补上述信息和保险地位的不对称性,我国通过法律形式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从而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利益,实现保险行业良性发展。法官提醒:作为投保人,在选择保险产品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承保范围、理赔条款,了解保险公司的赔偿标准和条件。在购买保险产品时,需要注意保险金额的合理性、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及遵守合同规定,支付保费、及时申报赔偿等。作为保险公司,应从中学会正视保险消费者的合理要求,转变理赔思维,承担起应负的保险责任和社会责任。来源: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作者:李钰婷
3月1日 上午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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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等,挺急的!湖南高院这一专题入围2023中国正能量网络精品!

由中央网信办主办的2023中国正能量网络精品征集展播活动正在火热进行中。经过申报、初选,1100件网络正能量作品脱颖而出,进入网络展播投票环节。其中,湖南高院《法庭忏悔录》专栏入围网络正能量专题专栏,诚挚邀请您为我们投上宝贵的一票!长按识别二维码投票↓↓↓专题介绍湖南高院发挥司法资源优势,积极入驻抖音、快手等平台,通过短视频形式对重要案件庭审、执行等过程进行呈现,积极传播法律知识,提升大众法律意识,走好群众路线,传播司法正能量。“庭审忏悔录”为湖南高院短视频平台特色栏目,视频主要选取法院庭审被告人陈述部分,通过当事人当庭忏悔,以鲜活的案例,告诫大家要遵守法律,勿踩红线。在案件的选择上,“庭审忏悔录”既有贪污受贿、毒品犯罪等重大案件,也有电信网络诈骗、“帮信罪”、拒执罪等民生案件,丰富的题材不断扩大普法“知识点”,魔性的音乐,加上最后的“听妈妈的话,别让她受伤”“18岁别人看见的是星空,你看见的是铁窗”等网言网语,增加情绪和观点输出,受到网友们一致好评。2023年开播以来该栏目共发布视频32期,抖音平台总播放量1000余万,快手平台总播放量6000余万,收获点赞160万。活动规则投票时间2024年2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投票规则每个ID同一作品每天可投一票,作品排名不分先后编辑:李元●《一年一度悲伤故事大赛》对不起,为什么明明很惨却笑得很大声?●《湖南法治报》头版头条:助力提升工程机械之都的营商环境软实力●低温雨雪来袭,关于诉讼服务的温馨提示!●14岁少年下公交后被小轿车撞倒身亡,公交车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一周盘点丨新闻速览【2024.2.18-2.23】
2月27日 下午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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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治报》头版头条:助力提升工程机械之都的营商环境软实力

《湖南法治报》2024年2月20日头版头条、02版报道01助力提升工程机械之都的营商环境软实力2024年,湖南省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以先进制造业高地三大标志性工程为牵引,推动产品向高端进军、产业基地向高地迈进。”培育发展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作为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长沙不仅拥有5家全球工程机械50强企业,还带动了一大批中小型配套与服务企业的崛起。但工程机械的销售,常常以融资租赁、贷款销售等方式实现,拒不偿还购买、租赁工程机械的欠款,恶意藏匿转移工程机械的情况时有发生。法院判了,工程机械和钱款却回不来,严重损害企业胜诉权益。如何让长沙工程机械之都的名头更响亮?近年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胸怀“国之大者”,心系“省之大计”,不断加大执行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及时维护工程机械制造企业的胜诉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2023年至今,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展涉工程机械行业案件执行行动1034次,扣押资产315台套,累计现金回款4.31亿元,执行成果总价值8.51亿元。02800吨履带式起重机的千里归途如何把800吨重的履带式起重机,从海拔3400多米的四川大山上运下来,拖回千里之外的长沙?2023年9月,岳麓区法院执行干警黄莹和她的团队遇到新的挑战。2021年,麦某公司在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了一台履带式起重机,货款1500万元,首付款150万元,剩余款项分期支付。麦某公司未按期付款,被诉至法院。2023年8月2日,股份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难度相当大。标的物位于四川省大凉山盐源县大山深处,沿途全是盘山公路、砂石路,被执行人涉及多起债务纠纷。”执行局局长万彪坦言,第一次跨越千里的执行扣押以失败告终。“虽远必行!虽难必攻!这起千里之外的异地执行只是执行工作中的一个缩影,必须排除万难啃下‘硬骨头’!”9月17日,黄莹立下军令状,再次开启挑战。“如果你们把车拖走了,我们的工资更拿不回来了。”果不其然,刚到标的物所在地,10多个案外人便气势汹汹地将起重机拦住。见此情况,黄莹平心静气听他们大倒苦水,并同时向他们普法释法。“阻碍执行是违法行为,你们可依法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黄莹联系当地公安、法院一起给大家讲明其中的法律问题,打消大家的疑虑。经过6个小时的沟通,大家主动让了路。第一个难题解决了,黄莹丝毫不敢松懈。要想把这个庞然大物拉下山,必须将其拆卸后分批运走。三天三夜的拆卸过程,执行干警时刻值守在旁,保持警惕,防止出现任何意外。9月21日下午,终于将最后一部分重达100吨的主机装上了板车。“要想把这个庞然大物运下山可不容易。”黄莹介绍,“下山路有几十个弯,每转一个弯,我们都要停下来选择最佳角度,整个过程心都是紧绷着的”。3个小时,直到17台板车全都顺利下山,黄莹和同事才松了一口气。“涉工程机械执行案件大多是异地执行,执行干警常常面临着人生地不熟带来的种种问题。”万彪表示,但面对重重阻力,执行干警选择了迎难而上、全力以赴。03在国门口追回消失的泵车“冯法官,我找到了泵车的线索,他们把车从四川运到了新疆,你们赶快过去。”2023年5月29日,执行干警冯凤鸣刚上班,就接到了湖南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的线索。2019年11月,孙某平等人在工程机械公司购买了两台泵车。合同约定首付款134万元,剩余290余万元分期支付。此后,孙某平等人迟迟不支付其余货款。人找不到,车也消失了。2023年5月,工程机械公司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接到线索后,冯凤鸣立马和同事陈礼买了最早最快一趟飞机赶往新疆。早上6点出发,晚上8点到达。两人立马租车赶往泵车停靠的修理店了解情况。很快,冯凤鸣发现修理店的老板正在对泵车进行改装。“车牌号被改了,车架号也被磨掉了,涂漆被改成了别的颜色。”拥有多年执行经验的冯凤鸣意识到,这辆泵车很快会被转移。果然,两人刚离开,这辆泵车就被开走了。一路追了几个小时,冯凤鸣发现车辆正在朝着高速路口行驶,立马报警寻求帮助。最终,在当地警察帮助下,成功将车辆拦截扣押。通过询问,这辆泵车已经被孙某平卖给了远在国外的第三人。当天办好交接手续时,已是凌晨2点。听着肚子发出的咕咕声,两人才想起,追车20个小时,只在飞机上吃了一个面包。“还好法官反应迅速,车子上了高速就会直接开出国。那我们肯定就找不回来了。”凌晨,接到执行干警打来的沟通电话,工程机械公司感动不已,连连点赞。岳麓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波说:“披星戴月奔波,废寝忘食坚守,这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常态。特别是在涉工程机械行业执行案件中,为确保执行效率,执行干警必须和时间赛跑。”045台搅拌车留出的“生机”在推进执行工作中,岳麓区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因案施策,巧用“活水养鱼”促履行义务。不仅让申请人权益的兑现,也保障被执行人能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给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实现双赢。拖欠140余万元货款未付,湘潭某物流有限公司等被长沙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判决生效后,物流公司一直逃避履行。今年1月9日,工程设备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据查控,物流公司名下有15台搅拌车。但在现场调查时,执行局政委吴建兵发现,物流公司负责人还有混凝土制作运输业务,这些搅拌车也正在使用中。“一旦将车辆查封扣押,必然影响被执行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公司几十名员工的饭碗也将保不住,容易引发更多矛盾纠纷。”吴建兵介绍。如何平衡双方权益?经过深入调查及审慎思考,吴建兵决定调解此案。随后,他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给他们留下几台车,对你们来说也多了一条拿回执行款的路。”“作为被执行人一定不能有逃避心理,要拿出积极应对的态度。”吴建兵耐心向双方释法析理、分析利弊。经过沟通,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当天,法院扣押了8台搅拌车,两台搅拌车因故障由物流公司维修后主动交还给工程设备公司,剩下的5台搅拌车由物流公司继续使用,盘活公司。“我们都是做企业的,理解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中所面临的困难。”工程设备公司表示愿意再被执行人给一次机会。“马上就要过年了,如果现在停工,我们会发不出工资,真的不知道如何向员工们交待。感谢法官善意执行,为我们留出生机。”物流公司负责人也承诺不再逃避执行。在万彪看来,执行工作要利剑出鞘、重拳铁腕,也要善意柔情、智慧办案。“要用最优执行举措达到最好的执行效果。”05多手段创新破执行困局“你们是怎么找到我的?”失联7年,看到法官上门,程某发出惊叹。2010年,程某分期租赁了某融资租赁公司的1台25T汽车吊。2015年,程某欠下高利贷,带着设备不知去向,剩下的50万元租金也没有付。融资租赁公司将其诉至岳麓区法院并申请执行。经传统查控,程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僵局。2022年,法院启动多渠道信息比对查人找物,调取程某的微信流水。经分析研判,执行干警黄波发现,程某多年不在户籍地山西生活,日常活跃地址在云南丽江。此外,程某利用线上平台缴费的手机号码,实名绑定人员为刘某。获得上述信息后,法院迅速通过刘某找到程某。慑于法律威严,最终,程某还款30余万元。涉工程机械行业执行案件存在涉案标的大、跨区域广、流动性大、隐匿性和对抗性强等特点,时常出现被执行人和标的物均“失联”的情况。如何破局?近年来,岳麓区法院启动多渠道信息比对查人找物体系。“此体系是以人民银行、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圆通、申通、韵达等快递平台以及其他服务平台的信息数据为依托,研判失联被执行人活跃区域,从而精准定位失联被执行人位置,有效查找财产线索。”万彪介绍。三年多来,通过这一体系,岳麓区法院已找到近千名长时间失联被执行人,执行回款近3亿元。岳麓区法院还不断在涉工程机械行业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出实招、谋新招、亮硬招。2018年,成立了专门的涉工程机械行业执行案件执行团队。团队立足执行工作实际,优化配置执行资源,坚持繁简分流改革和智慧执行“双轮”驱动,探索建立以规范、集约、高效、阳光为重点的执行运行机制,破解难点、打通堵点,开启执行工作加速度。黄莹说:“每次异地执行前,我们都会将所有案件汇总。只要发现标的物在同一个城市,就由一个执行团队统一去异地执行,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执行工作是维护公正司法的“最后一公里”,岳麓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波表示:“下阶段,我们将继续紧紧围绕落实‘三高四新’美好蓝图,用优质的司法服务助力培育法治化营商环境沃土,为湖南工程机械制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源动力,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来源:湖南法治报编辑:以白
2月27日 上午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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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盘点丨新闻速览【2024.2.18-2.23】

01高院要闻01湖南高院党组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讲话和中央、省委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总结会议精神2月5日,湖南高院召开党组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总结会议和全省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总结会议精神,总结全省法院主题教育成效和做法,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对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进行部署。湖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玉主持会议并讲话。02朱玉赴长沙市雨花区开展“利剑护蕾·雷霆行动”督导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推进“利剑护蕾·雷霆行动”深入开展,2月2日,省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副组长、湖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玉带队赴长沙市雨花区开展专项督导。督导组一行听取了雨花区工作情况汇报,深入砂子塘东澜湾小学、“一站式”取证中心、“利剑护蕾·雷霆行动”工作专班指挥调度中心实地督导。03湖南高院到省信访局联系工作2月20日,湖南高院副院长曾东楼及立案信访局有关负责同志前往省信访局走访联系工作,省委社会工作部部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信访局党组书记、局长陈雪楚会见了曾东楼副院长一行。湖南高院将进一步运用好“智慧信访”系统的各项功能,加强涉诉领域信访数据分析研判,探索建立信访积案评查制度,由专业法官对涉诉信访案件开展评查,促进信访矛盾实质性化解。02市州速递01湖南省各级法院新年开工奋斗正当时2月18日,春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湖南省各级法院通过举行升国旗仪式、宪法宣誓、召开全员干警大会、进行廉政教育等活动,激励干警以踔厉奋发、笃行不怠的精神状态,全力投入到新一年的各项工作中,扬帆起航,携手奋进新征程。02娄底中院院长李征明调研重点项目建设工作2月21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征明到新化县奉家镇调研紫鹊界康养及农旅度假区项目建设工作。娄底市两级法院将为破产清算提供保障和服务,建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全力推动项目提速建设、企业加快发展,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03衡阳中院助力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建设2月20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聘任仪式暨知识产权业务同堂培训,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动力,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强市试点城市提供司法服务保障。04湘潭中院获全国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一等奖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国法院第八届司法大数据专题研究评审情况的通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从1024家法院中脱颖而出,荣获专题示范应用奖一等奖。司法大数据研究自2016年起面向全国法院启动,湘潭中院连续八年承办司法大数据研究项目,荣获一等奖4次、二等奖1次、优秀奖1次。05益阳中院召开青年干警座谈会2月21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青年干警座谈会,党组书记、院长何文哲出席会议并讲话,20名青年干警代表参加座谈。青年干警们立足岗位实际和工作经历,讲体会、抒情怀、提建议,充分展现了新时代法院青年干警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充盈才气。06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邀请中学生开展实践活动2月20日,正值寒假尾声,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邀请岳阳市第十二中学师生前来开展实践活动,让学生们近距离感受司法魅力,学好法律知识,做一名学法、知法、守法的新时代好青年。07张家界市永定区法院敲响龙年第一槌2月19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永定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杨斌担任审判长,永定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澧出庭支持公诉,4名区政协委员旁听庭审。08安仁县法院禁毒普法进车站2月22日,安仁县人民法院干警走进永乐汽车站开展禁毒法治宣传活动,利用客车覆盖面广、人员流动性强等特点,扩大禁毒知识的宣传,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营造浓厚禁毒氛围。编辑:李元
2月23日 下午 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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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少年下公交后被小轿车撞倒身亡,公交车是否要担责?法院判了!

公交车路边停车时,司机只打开前门,让少年下车后立刻急速驶离。少年急于赶路,直接从公交车前横穿马路,竟被同向行驶而来的小轿车撞倒身亡。公交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且看今日案例。2022年4月8日下午16时许,未成年人邝某轩放学乘坐11路公交车回家,公交司机应邝某轩下车要求,在一弯道路段处靠边停车,未将车停稳即开前门,让其下车后欲急速驶离,导致邝某轩从车前跑着横穿马路,被同向行驶而来的小型轿车迎面碰撞,经抢救无效死亡。受害人从公交车前横穿马路,被行驶而来的小型轿车迎面碰撞。受害人邝某轩从公交车前横穿马路,被行驶而来的小型轿车迎面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邝某轩与小轿车车主承担同等责任。邝某轩父母与小轿车车主达成和解,小轿车车主赔偿邝某轩父母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68万余元。2023年7月,邝某轩父母将公交公司诉至宜章法院,认为其履行旅客运输合同时存在严重违规操作,造成此次交通事故致邝某轩死亡,应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邝某轩自身责任部分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近35万余元。被告公交公司认为事发前邝某轩已下车,双方的运输合同关系结束,不应承担责任。宜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保障旅客人身安全、及时将旅客送到约定地点的义务。邝某轩乘坐公交车,双方成立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司机明知邝某轩系未成年人,在弯道未将车停稳即开前门,让其下车欲急速驶离,迫使邝某轩从车前横穿马路,增加了事故发生的安全风险,造成在视角盲区难以观察到后面同向超速行驶的车辆,酿成其死亡的交通安全事故,没有合理履行合同义务,是事故诱因之一。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官多次调解未果,宜章法院遂作出判决:公交公司应负违约责任,承担邝某轩父母计109万余元损失20%的赔偿责任(即邝某轩自身责任部分的40%),共21.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公交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主合同义务是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外路段停车上下乘客”,案涉公交车未到指定站点的地方且在进弯道处停车开前门让未成年人学生下客,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此时运输合同义务并未终结。邝某轩在事故发生时年满14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判断能力有限,公交司机在保证规范行车、安全送达乘客的前提下,对未成年学生邝某轩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如提示其下车注意安全义务等。来源:宜章县人民法院作者:邓国军
2月22日 下午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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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决定拍一个反电诈宣传片……

一千个观众,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一个贩卖“精准必考题”的新型电信诈骗案的反诈宣传片,有的观众喜欢紧张刺激的视听体验,有的观众就喜欢平铺直叙的接受内容,还有的观众可能就喜欢出其不意的剧情反转......男女老少,不同观众的不同喜好,真的完全不能在同一个反诈宣传片里出现吗?综合多种元素的反诈视频应运而生……来源:永州中院、永州零陵区人民法院编辑:李元、以白●节前执行的N种打开方式……●投保人未登记为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需理赔吗?判了!●8岁小孩爬墙受伤右腿截肢,百万赔偿谁来负责?法院判了!●“林先生,这一次不是诈骗……”●“消失”的宅基地……●699元的英语网课被侵权人以4.98元"甩卖"?作者索赔4万,判了!
2月14日 上午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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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帮信罪被告人的真实自诉……《反诈实录:追悔莫及》带来春节震撼!

“想赚点钱,出去玩。”“给受害人带来危害,我也很后悔……”无尽的懊恼,心存的侥幸,在视频中通过一段段自诉展现出来……由湘潭中院摄制,作品素材源于采访四名真实的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罪的被告人,谈他们的亲身经历,揭露参与诈骗的心态,掲示电信诈骗的常用手段,通过现身说法,警醒大家识别潜在风险,提高防范意识,一起对电信诈骗说“不”!来源:湘潭中院编辑:李元、以白●节前执行的N种打开方式……●投保人未登记为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需理赔吗?判了!●8岁小孩爬墙受伤右腿截肢,百万赔偿谁来负责?法院判了!●“林先生,这一次不是诈骗……”●“消失”的宅基地……●699元的英语网课被侵权人以4.98元"甩卖"?作者索赔4万,判了!
2月12日 上午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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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省法院干警及家属、离退休老同志的新春慰问信

龙年2024凝心大吉聚力勇往直前致全省法院干警及家属、离退休老同志的新春慰问信日月其迈,时盛岁新。值此新春佳节来临之际,我们谨向全省法院广大干警及家属、离退休老同志致以节日的诚挚问候和新春的美好祝愿!回首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省法院各项工作开创新局面、实现新发展、取得新进步的一年。一年来,全省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锚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按照“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总体要求和“聚焦中心大局、聚焦主责主业、两者有机结合”的“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奋力推进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全省法院收案123.4万件、结案119.3万件,12项审判质效指标居全国法院前列,常态化扫黑除恶、行政审判、审判管理等15项工作在全国性会议上作经验交流,54个集体、121名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在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省法院工作报告再次获得高票通过。“历尽天华成此景,人间万事出艰辛”。回首2023年,全省法院干警戮力同心、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忘我奉献,全力守护公平正义和一方安宁,用汗水甚至生命诠释着对党和人民的无限忠诚。广大干警家属始终默默关心、充分理解、暖心支持、温情陪伴,为全省法院干警全身心投入工作解除后顾之忧、提供坚强后盾。广大老同志退休不褪色,一如既往关心支持全省法院工作,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为全省法院事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我们铭记于心、感恩在怀!向全省法院广大干警及家属、离退休老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蓝图恢宏,号角激越。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也是全省锚定“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攻坚之年。全省法院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坚持“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总体要求和“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解放思想、狠抓落实、创先争优,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建设,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衷心祝愿我们伟大祖国风调雨顺、繁荣昌盛!衷心祝福全省法院干警及家属、离退休老同志新春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龙年大吉!中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2024年2月9日编辑:以白
2月9日 上午 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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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延期开庭出具虚假医疗诊断书,法院:罚款!

儿时,有些小孩子为了赖床假装生病;如今,竟有人为延期开庭出具虚假医疗诊断书“小伎俩”真能贯穿人生始终?益阳一女子出具虚假证明妨碍民事审判,沅江市法院作出民事罚款“决定书”。2017年,刘某与黄某相恋结婚,后因性格不合,刘某诉至法院离婚。2023年6月,法院受理该案后,黄某提出管辖异议,经法院裁定驳回,黄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裁定驳回上诉。法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23年10月19日上午开庭。2023年10月16日,黄某向法院提出延期审理申请,并邮寄一份加盖了深圳市某人民医院门诊部疾病证明专用章的诊断证明书作为证明。法院收到黄某邮寄的诊断证明书后,向该医院发出公函,核实此诊断证明书的真实性并调取其他病历资料,该医院回函:未查询到黄某的就诊记录。为进一步核实,法院通知黄某及其代理人到庭接受询问,最终,黄某承认由于临近开庭,自身情绪紧张、崩溃,遂伪造该份诊断证明书,并表明已经认识到错误,愿意接受处罚。司惩决定书黄某为达到延期审理的目的向法院出具虚假证明,妨碍了正常的民事审判活动,考虑到黄某承认错误态度良好,且未对本案实体审理造成严重影响,法院依法作出司惩决定书,对黄某罚款1000元。后续,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离婚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调解协议,黄某于近日缴纳了罚款。诚信在诉讼活动中不仅是基础的道德准则,更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不诚信的诉讼行为不但会浪费司法资源,更会承担相应的处罚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1月31日 下午 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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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登记为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需理赔吗?判了!

车辆在法院查封状态下变卖,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新车主以自己的名义为车辆购买保险,在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需理赔吗?任某将名下处于法院查封状态下的一辆汽车卖给刘某,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刘某取得汽车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后,以自己的名义为该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保险。保险期内,刘某丈夫驾驶该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损毁严重。刘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对方以案涉汽车近年多次被不同法院轮候查封以及投保人未将其与原车主的交易行为提前告知某保险公司为由,拒不赔偿。协商未果,刘某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本人名义投保时保单已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刘某,车主为任某,可以确定某保险公司已明确知晓投保人与车辆登记车主不一致,但仍接受了刘某以非车主的身份投保。某保险公司未就刘某身份提出过异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恶意隐瞒事实而规避法律的执行。此外,无论本案车辆的转让是否有效,均未改变车辆性质、用途以及增加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因此转让与否不影响该车辆保险合同的生效。刘某在实际占有、使用车辆的前提下为汽车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因此对车辆应享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关于法院查封问题。法院查封是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限制权利处分的强制性措施,不影响车辆的正常使用,车主因涉纠纷导致车辆被法院查封,可能会影响保险赔偿金的分配,但保险人不能因此免除赔偿责任。法院查询显示该车辆未因车主的相关纠纷被强制执行。任某与刘某签订协议后,便将请求赔偿权利转移给刘某,因此刘某具备法定的保险金请求权的行使要件,理应享有保险财金请求权。据此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刘某给付保险赔偿金34.5万元。某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保险公司赔偿后对案涉车辆可依法处置。该判决现已生效。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案纠纷所涉机动车损失险,是指在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购买了机动车损失险,在保险范围内发生车辆损失时,保险公司将对投保人的车辆进行赔偿。本案的保险标的为机动车辆。市场经济中一般由车主为机动车购买保险,但不乏出现类似本案纠纷中,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或办理流程不完善
1月30日 下午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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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小孩爬墙受伤右腿截肢,百万赔偿谁来负责?法院判了!

8岁孩子小郭和小伙伴爬墙玩耍,不料建筑围墙突然倒塌导致其受伤,永远失去了右腿。谁来为这场事故负责?请看今日案例。2021年6月5日20时许,小郭与几个小孩在某安置小区大门口(设有保安亭)的左侧围墙内,攀爬至围墙的铁艺护栏上摇晃、玩耍。期间,该小区物业管理的保安人员曾出面制止,但待保安人员离开后,小郭与几个小孩又攀爬到围墙护栏上摇晃,致该围墙护栏与连接护栏的围墙水泥立柱倒塌,砸伤小郭右腿。小郭受伤后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后因伤势严重,右腿进行截肢手术,被评定为六级伤残。小郭父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将某建设公司及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14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小郭系未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或危险源缺乏辨识与认知能力,对于危险行为带来的后果也缺乏清晰认知,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既要帮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也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教导未成年子女远离不安全行为或空间,保护好自身安全。小郭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放任未满8周岁的小郭独自在夜间的小区玩耍,未尽到监护职责,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小郭父母自负50%的责任。某建设公司系该小区围墙提质改造的施工单位,根据鉴定意见,该公司在改造中附属工程无图纸,无施工资料,无材质资料,将原围墙护栏栏杆底部与围墙底部连接牢固的结构更换成栏杆底部并未做固定的结构,致围墙本身有安全隐患。小孩的玩闹虽诱发了围墙的倒塌,但该建设公司作为建设单位,未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法院酌定其负35%的赔偿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对该小区业主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业务。该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发现小郭与多个小孩攀爬、摇晃围墙护栏,存在安全隐患,虽曾提醒小孩不要攀爬护栏,但未能采取合理措施有效制止。且物业公司对小区围墙护栏负有管理、维护职责,以保障正常安全使用,事发时,该护栏已有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但该物业公司未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对该护栏进行妥善修理,未履行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法院酌定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小郭因此次事故共产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安装假肢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0余万元。法院判决,由某建设公司赔偿小郭47万余元,由某物业公司赔偿原告小郭20余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因一次贪玩造成孩子右腿截肢,实在是让人无比痛心和惋惜。对于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来说,只身在外时,处处都是风险。本案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导致的,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是守护孩子人身安全的第一道防线,除了在家要照顾孩子的学习、生活,在外同样也要保护子女的人身权利,加强对孩子安全意识的教育和管理,避免孩子因贪玩造成意外而引发无法挽回的后果。同时,建设公司应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不留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应当履行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规范进行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以及相关防护措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工作,对于存在事故隐患区域要重点维护,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记录存档,以免再次发生安全事故。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编辑:李元
1月29日 下午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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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工作报告获高票通过

两会速递会议现场1月2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胜利闭幕。经会议表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获高票通过。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湖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玉同志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全省法院2023年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4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2023年,全省法院锚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做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全省法院收案123.4万件、结案119.3万件,有力惩治犯罪、有效定分止争、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2024年,全省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法院工作要求及本次会议决议,坚持“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总体要求和“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稳中求进、提质增效、狠抓落实,坚持凝心铸魂,以更强定力筑牢政治忠诚;坚持能动履职,以更实举措服务中心大局;坚持改革创新,以更大力度深耕主责主业;坚持严管厚爱,以更严标准加强队伍建设;坚持接受监督,以更高站位凝聚工作合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建设,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作者:刘沁
1月28日 下午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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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两会内容朱玉在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启新程——湖南法院2023年工作剪影两会聚焦
1月27日 上午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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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 |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来了

1月26日,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上,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朱玉向大会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过去的一年里,湖南法院交出了一份怎样的履职“成绩单”?一图带您速览!来源:红网作者:肖依诺
1月26日 下午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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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策划 | 一组海报,速览法院工作报告中的热词

1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玉在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平安、发展、民生、守护……小编用一组海报总结了报告中的热词,回顾湖南法院刚刚过去的一年。一起来看!(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点击热词查看更多内容)来源:湖南高院新媒体工作室制图/编辑:李元
1月26日 下午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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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在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两会时刻会议现场(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辜鹏博摄)朱玉院长作工作报告(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辜鹏博摄)1月2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朱玉在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他说,2023年,全省法院锚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围绕“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总体要求和“聚焦中心大局、聚焦主责主业、两者有机结合”工作思路,奋力推进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全省法院旗帜鲜明讲政治,牢牢把握法院工作正确方向;担当作为顾大局,服务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建设;依法履职精主业,切实抓好“公正与效率”永恒主题;全面从严强队伍,着力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湖南法院铁军;自觉接受监督,始终确保司法权力正确规范运行。2023年,全省法院收案123.4万件、结案119.3万件,有力惩治犯罪、有效定分止争、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常态化扫黑除恶、行政审判、审判管理等15项工作在全国性会议上作经验交流,54个集体、121名个人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2024年,全省法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及本次会议决议,坚持“讲政治、顾大局、精主业、强队伍”总体要求和“两聚焦一结合”工作思路,稳中求进、提质增效、狠抓落实,以更强定力筑牢政治忠诚,以更实举措服务中心大局,以更大力度深耕主责主业,以更严标准加强队伍建设,以更高站位凝聚工作合力,以审判工作现代化支撑和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湖南建设,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摄影/湖南日报全媒体记者辜鹏博
1月26日 下午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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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 | 省政协委员郭正怀:筑牢知识防盗法治屏障,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

1月24日上午9时,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省人民会堂隆重开幕。省长毛伟明代表省人民政府作工作报告。求真务实、路径清晰、成绩不易、振奋人心、充满信心、未来可期……省长的政府工作报告言犹在耳,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政法干警纷纷热议起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法治元素。省政协委员、省高院副院长郭正怀翻开省政协委员、省高院副院长郭正怀的纸质版政府工作报告空白处满满都是笔记。其中“推进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等内容被着重圈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湖南法院筑牢知识防盗法治屏障,为创新驱动发展保驾护航。”郭正怀说,去年,
1月25日 下午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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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湖南法院诉源治理工作持续走深走实,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心坎上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新时代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湖南厚植法治沃土,筑牢平安高地,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创新为民服务举措,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两会期间,湖南高院联合湖南日报推出“以公正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专栏,讲述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湖南日报》2024年1月6日04版报道2020年以来,湖南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万人起诉率始终保持在全国最低水平;截至2023年12月21日,全省法院诉前调解成功38.85万件,诉前调解纠纷平均办理时长13天;对接各级“总对总”调解组织1148家、调解员3588人,委派调解纠纷超9.8万件;“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医之于无事之前。”诉源治理,就是要止潜在风险于萌芽、化矛盾纠纷于诉前。2023年,湖南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走出一条诉源治理的“湖南路径”,把司法服务送到群众心坎上。01谁来治?凝聚合力是关键。湖南法院加强与全省基层综治中心集成融合,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从“各自为战”向“协同作战”转变,打造矛盾化解“多车道”。“早在2015年,湖南高院与省司法厅等6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的意见》,探索推行‘三调联动’多元共治的矛盾纠纷化解模式。”湖南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董岚介绍。省高院在与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省人社厅、省侨联、省工商联等22家单位建立涵盖12个领域的诉调对接机制基础上,与省发改委、省住建厅联合下发《关于深入推进价格争议纠纷诉前调解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住建领域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切实加强价格争议、住房建设领域纠纷调解工作。02如何治?湖南法院因地制宜出实招全省法院靠前开展调解指导、诉前调解,提供“家门口”的解纷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下旬,全省各基层法院联系街道、社区、村组7175个,已有4779家基层治理单位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共受理各类纠纷5.53万件,占诉前调解纠纷总量比为6.42%。2023年2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康王人民法庭收到湖南昱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恒泰雅园小区195户业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后,并未急于立案,而是与木里港社区针对性“点将”,从小区居民、业委会、物业公司等相关人员中,选出若干名“断是非”的“群英”,当场调解并公示结果。最终,该起物业纠纷成功化解在诉前。2023年,该法庭所辖奇家岭街道万人成讼率为全区最低。11月6日,康王人民法庭入选为全国“枫桥式工作法”单位。“千难万难,发动群众就不难”。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工作中,湖南各地法院因地制宜,少了一些“水土不服”,多了一分湖湘特色,真正让群众成为基层治理“主人翁”。
1月24日 上午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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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聚焦|湖南法院:用心用情推动代表建议办好办实

法者,治之端也。法治是新时代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湖南厚植法治沃土,筑牢平安高地,牢记司法为民宗旨,创新为民服务举措,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两会期间,湖南高院联合湖南日报推出“以公正司法护航高质量发展”专栏,讲述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实践,敬请关注。《湖南日报》2024年1月22日03版报道湖南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做好代表委员联络工作,用心用情推动代表建议办好办实。2023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共承办代表建议28件、政协提案32件,办理工作的沟通率、满意率、按期办结率均达到100%。让提案“好声音”件件“掷地有声”“个别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挂床住院’把控不严。”“对受伤人员原有基础性疾病与交通事故伤情的治疗费用没有区分。”“个别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在代理交通事故案件中采取‘赔偿一站式服务’。”……2023年10月,娄底中院围绕上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向娄底市卫健委等多部门发出5份司法建议书。这一行动,源于娄底市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胡志泽在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规范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建议》。建议中提出,基层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案件时,对赔偿费的认定存在不当之处。接到建议后,娄底中院第一时间成立调研组,对近年来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进行汇总分析,多次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就如何处理“四类费用”达成共识,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从法律层面作出清晰界定,制作《案件点评通报》,作为统一裁判尺度的标准,供辖区基层法院参考。件件有着落,事事见成效。2023年,全省法院强化接受监督意识,严把答复质量,高质量做好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办理工作。对2023年全省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提出的135条意见建议,逐人逐条反馈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办结省政协交办的2件微建议,努力把代表委员的真知灼见转化为推进法院工作创新发展的具体举措。同时,全省法院积极做好接受民主监督工作,认真办理2022年全省法院检察院工作情况通报协商座谈会上各民主党派省委会、省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特约监督员提出的28条意见建议,并书面回复解决落实情况,协调配合省委统战部召开2023年省两院工作情况通报协商座谈会,确保接受民主监督工作落地见效。请进来“看”
1月23日 下午 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