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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电子证据丢失、损坏或销毁怎么办?

1在各类案件中,如果证据被损坏或销毁将会徒增案件追查的难度。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计算机信息技术能恢复电子数据案发当时的场景,这让原始电子证据不再让有效证据沉默。2019年1月2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的重要作用。这同时也表明当下电子取证技术和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电子数据信息恢复技术越来越成熟,国家司法部门也陆续推出相关司法鉴定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对司法鉴定行业及电子数据进行法律规范化管理。小编想从以下两个案例中,说明恢复损坏或销毁的电子证据,在案件侦破过程中所发挥出的重要作用。2案例一:今年3月,某市市民王某报警称,其所在区的一个城中村内,有人从民房楼的五层坠落死亡。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民警对现场勘查后,发现死者身体坠落点与楼梯之间距离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死者是自杀还是被人推下楼。可办案民警再次与王某联系时,怎么也无法联系上他啦。同时,民警摸排出一条新线索,王某与死者认识。警方初步认定王某有犯罪嫌疑?随着案件的深入推进,分局技术部门与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中心合作通过恢复损坏的电子数据信息,即从死者已经摔碎的手机里,恢复提取到了一段有影像和对话视频。视频中清晰的记录了案发前及案发过程中的情况,即死者和王某因财务纠纷发生激烈争吵,在后退过程中一脚踏空意外坠亡,整个案件真相得以还原。案例二: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系某公司员工,其伙同孙谋(已死亡)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被害人办理业务收取相应费用后,以不入账或者少入账的方式获取差价侵占被害人单位财产。在石某某离职后,其以虚假协议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500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95万元。案发后办案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发现该案涉及被害人数众多、且涉及所在市各区县、数额巨大,且关键证人孙某已死亡,犯罪嫌疑人石某某认为孙某已死,故拒不认罪,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极大挑战。办案民警认为,本案的突破点就是犯罪嫌疑人石某某与孙某之间的聊天记录,从二人的聊天谈话中或许能找出破案“瓶颈”的关键性证据。民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迅速将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的手机和孙某生前用过的手机找回并协同专业技术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中,发现石某某的手机里面的相关电子数据信息已经被销毁;孙某生前所用的手机里面的内容也被现使用者给删除了。司法鉴定中心严格按照相关司法鉴定程序积极配合侦办民警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涉案的两部手机进行电子数据恢复,提取微信文字和语言聊天记录以及涉案某某宝和微信转账记录共十万多条,同时把近微信语音转化成文字信息,承办警官通过仔细比对后发现,石、孙二人存在“共谋”。石某某在铁一般的事实证据面前不得不认罪,交代了其伙同孙某利用手中职权进行职务侵占、合同诈骗整个犯罪过程。由此证明,当下电子证据对各类性质案件的侦破所发挥的临门一脚的“突破”作用。而公安机关技术部门和专业技术鉴定机构力争全面恢复丢失、损坏或销毁的电子数据信息和涉案其它相关证据,将起到“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3写在最后:在基本上人人都有一部甚至几部手机的当下,电子设备充斥着我们的学习生活和工作,手机电话、短信、微信、抖音等各大应用平台也都留存着广大用户的“痕迹”,电子证据在司法案件实践中的应用也变得常见。因此,在各类性质的案件或矛盾纠纷中,电子证据已成为侦破、诉讼、审判和调解中重要的证明力、说服力证据之一,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能清楚的看见,客观真实完整的原始电子数据信息证据链是此类案件侦破的关键点。*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浅析电子证据如何维护原创作者的版权?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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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电子物证在网络经济案件中的法律作用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信息化社会已然形成。高科技的电子信息技术给人们带来方便、快捷、高效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或财物风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产品和平台社交手段精心设计欺骗或诈骗套路进行经济违法犯罪活动,造成的人民群众的经济或财产损失。众所周知,由于电子信息技术范围广,传播速度快和彼此之间只在线上交流,很少在线下直接见面等特点。因此,打击经济、金融类犯罪只依靠传统的侦办方式已无法完成对此类犯罪活动及犯罪嫌疑人的精准打击。所以,相关部门针对当前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经济犯罪的特点,以其人之道,依据法律规定,同样运用高科技方法开展卓有成效的严格打击经济违法侦查工作,主要是以运用高科技方法获取、收集和提取与案件相关的电子物证,进而精准认定犯罪嫌疑人和侦破案件,有效防止和挽回人民群众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切身利益。从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已破获的各类性质的网络经济违法案件看无不证明,电子物证已经成为当下网络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重要证据。1案例分析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共同防控网络风险”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最高检第十八批指导性典型案例。譬如,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中国台湾地区居民,无业。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利用高科技手段通过网络套路诈骗手段,骗取75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2300余万元。由于本案75名被害人均是中国大陆居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属地管辖优先原则。2016年4月,肯尼亚政府司法部门将76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其中大陆居民32人,我国台湾地区居民44人)遣返至中国大陆。我国公安机关为确保网络犯罪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我国检察机关就该案件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以及涉外电子数据的提取等问题与公安机关沟通,提出提取、恢复涉案的Skype聊天记录、Excel和Word文档、网络电话拨打记录清单等电子数据信息,并责成具有司法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对所有涉及该案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无污损司法鉴定的意见书。在审查该案电子数据信息的过程中,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与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司法鉴定中心恢复的全部Excel文档中找到多份“返乡订票记录单”以及早期大量的Skype聊天记录等涉案电子数据信息。依据这些线索,查实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去肯尼亚之前曾在印度尼西亚两度针对中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诈骗,诈骗数额累计达2000余万元人民币。随后,11名曾在印度尼西亚参与张某某团伙实施电信诈骗以及未赴肯尼亚继续诈骗的犯罪嫌疑人也依据所提取的电子物证悉数被缉捕到案。至此,涉及张某某网络经济诈骗案的52名犯罪嫌疑人全部缉拿到案。在审查起诉期间,面对这些电子物证,该案所有犯罪嫌疑人供认不讳均表示认罪。2电子物证在网上经济犯罪的侦查过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在上述案件侦查过程中,张某某等不法分子在实施网络经济犯罪过程中留下的电子数据信息记录,为该案件的侦破提供了最直接、最有价值的线索。同时,也成为了涉及该案所有犯罪嫌疑人诉讼、审判阶段量刑定罪重要的诉讼裁定证据。由此可见,电子物证不仅是案件侦破方向的突破口,更是案件诉讼定性量刑的重要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的电子物证主要有两大类型:一是计算机类电子物证;二是网络类电子物证。即计算机电子物证在经济犯罪中通常表现为计算机内部的数据库、犯罪人员名单、日志、文件等;网络电子物证则主要有各类社交软件如微博、微信等以及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信息等。3经济犯罪案件中电子物证的法律应用电子物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经济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信息中衍生的电子物证具有数量多、分散广的特征,从而使得侦办人员要从司法鉴定中心提取的“海量”的电子物证中,整理出能够跨越时间、空间与犯罪嫌疑人其它犯罪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犯罪证据链,准确还原犯罪事实,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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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究竟是怎么成为电子证据的?

我们作为信息时代的受益者,在每天的生活足迹中沉淀着各种各样的电子数据。而这些看似轻如鸿毛的零散数据不知在哪一天就有可能在法庭的裁决中重若泰山、大放异彩,成为“关键证据”。那么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究竟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让我们随着小编的文字,开启今天的案例研读吧!1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在开始介绍今天的案例前,我们似是有必要先对电子数据与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根据201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出的《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不仅包括信息,还包括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这意味着只要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视听资料等文件均应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这种细化无疑有利于提高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的认识,提高其收集、保存电子数据的意识,从而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未来技术背景下,开放式的条文规定也为未来更多新型的电子数据证据形式的出现预留了法律变通的灵活空间。而“电子证据”的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手机、存储卡、光盘等各种电子设备载体之中,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这个定义阐明了“电子证据”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而它最基本的特性就是:可作为诉讼证据。这也将它与广义上的电子数据相区别,简而言之,一切电子证据都是电子数据,而一切电子数据都可能成为电子证据。2案例导入2018年的初冬,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迎来了这样一起与电子数据化为电子证据紧密相关的互联网侵权案: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阅读网站上有偿向公众提供未经权利人授权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18)鲁民终1607号],受到了权利人的追诉。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涉案网络页面的真实性可以确认。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该行为侵害了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3分析导思在本案中,原告方出示的电子证据包括了涉案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种类多样而大多常见。在新兴的电子证据领域,类似于本案证据形式的还有无数,电子证据绝不仅仅局限于区块链、数字证书等遥远的技术形式,也可能表现为一张截图、一段音频这样的“亲民”模样。这也告诉我们,有时即使一张小小的截图也可能改变整个案情均势,让裁量结局发生新的改变。因此,保存好每一个可能与案情有关的电子信息都是极其重要的。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中,有许多当事人在信息世界中人身或是权利受到侵犯后处于羞愧或是自责的心情,迫不及待地就删除了本可能成为重要证据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使得司法追责难以有效进行。4结语电子证据的司法应用虽然使举证过程变得更加有效而易懂,却也因其分布广泛、形式多样、细节繁杂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证据本身的应保存和鉴定变得更加困难。展望未来的司法裁判,电子证据必将大放异彩,只是仍需我们对其更加熟悉和完善。*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学习交流丨当事人如何有效自行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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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电子证据在打击犯罪中如何突破“瓶颈” 发挥“杀手锏”作用的

随着高科技的进步发展,电子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与之相伴的是人们对手机、电脑等终端通讯和办公工具的高度依赖,新型多发犯罪的网络化趋势也日益明显。网络透明化了人们的隐私:网络聊天记录、网页浏览记录皆有迹可循,各种APP和小程序只有在绑定个人信息后才可使用,只要处于网络中,我们便会留下自己的足迹。因此,电子数据信息就自然具备了新型证据的表现形式。之所以这么说,主要是因为电子证据它具有证据的两大属性——即: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当下侦破各种性质的案件过程中,以电子证据及时便捷、客观正确的运用,对有效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突破案件“瓶颈,”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人身财产安全,发挥着一剑封喉的“杀手锏”作用。案例一:蒋某与刘某是老乡,七年前一同来北京发展,二人平日里均是用“小名”即小时候的称谓来称呼对方。蒋某的小名叫“小安子”,刘某的小名叫“小军”。一天,刘某称家中有事急用钱,向蒋某借了8500元,并写了个借条。由于蒋某文化水平有限,留存证据的意识不足,再加上他认为刘某是自己可以信赖的老乡又是“发小”。所以,根本没有设防,借条上写的是双方的小名,也没有写明身份证号。结果刘某拿到钱后就消失了。蒋某在多次寻找无果后,无奈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返还借款。但是蒋某提交的借条上只有“小军向小安子借款八千五百元”,并没有二人的全名,不能证明借款人是刘某。在案件审理中,经过沟通,法官了解到该借款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刘某的。蒋某将转账记录提交给法院以作证物。由于转账记录只显示收款方的姓氏,并未显示刘某全名。故,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向支付宝运营商发送协议查询函,调取支付宝收款方的实名认证信息。运营商的回复函中的实名认证信息经核实,接受蒋某转账的收款人的确就是刘某。该案件利用了支付宝等APP实名认证个人信息,有第三方存证机构取证,保留双方交涉的电子数据信息的痕迹,从而还原了此经济纠纷发生的具体事实。由此可见,一个网络行为产生了若干份电子证据,特别是不同网络节点的多份电子证据,它们相互印证构成一种独特证据链。如,在发送电子邮件时会在发件人电脑、收件人电脑、邮件商的服务器等多点留下电子邮件;发送短信、微信等都会产生构成印证的网络证据。将这些网络证据匹配起来,审查其内容是否一致,特别是审查其相关时间信息、地址信息等是否正常,就可以还原整个网络行为的事实。案例二:2019年6月17日,鹤壁市金山工业区某置业有限公司报案称被电信诈骗了。调查得知,该公司会计王某在工作期间,被一个网名为本公司仝经理的人加为QQ好友。然后,对方把王某拉进公司领导群。王某发现群内成员名称均为本置业公司领导名称。随后,该仝经理告诉王某,有一个项目急需120万元工程款,并提供了银行账号,要求王某立即汇款到该账户号,财务手续第二日再补办。王某一看是单位“领导”发话,不敢怠慢遂通过公司账号将120万元转入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中。直到第二天王某拿着财务手续找单位仝经理办理时,才发现被骗了,于是立即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警方侦查人员通过提取被骗人王某的电脑进行检验,获得嫌疑人使用的QQ号码,在他们进行聊天的时候获得对方IP地址以及MAC地址(硬件设备地址,用于定义网络设备的位置)。最终警方确定犯罪嫌疑人为广西籍涂某。涂某被抓捕后,侦查人员在其作案设备中发现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现场查获笔记本电脑5台、手机十二部、银行卡九张。警方侦查人员又对犯罪嫌疑人的电子设备进行深入检验,提取了大量的相关犯罪电子数据信息,为案件审判提供了证明力极强的电子证据。由此证明在该案件侦查中,电子证据为警方提供了关键性案件线索,使之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再通过提取网络聊天记录、网络账户信息、聊天使用的网络虚拟名称、上网动态IP地址等电子数据信息形成完整的电子证据链,最终将相关的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取得了良好的侦办效果,有效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小编特别提示,“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过猎手的眼睛,凡是“走过”的地方必留下痕迹。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强化电子证据运用,需要专门、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与公安侦查实践相配合、相合作,不断探索研究司法鉴定技术科学鉴定方式跟上时代步伐的新思路、新举措,有效开创侦破各种性质犯罪案件,取得良好侦办效果的新局面,特别是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发挥出“杀手锏”一剑毙敌的作用。同时,小编温馨提示广大网友,在网上“冲浪”时,要时刻树立自我防护和存证意识,在有效保护好个人隐私的同时,保存好相关的电子数据信息,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微信转账借出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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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证据如何维护原创作者的版权?

1背景近年来,我国侵犯原创作者版权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正在迅速攀升,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从2013年的10.1万件增长到2020年的46.7万件,年均增长24.5%,反映出当今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明显增长。从国家版权局数据来看,2021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超过626万件,同比增长24.30%。在他们生产自己的劳动成果的同时,版权认证和归属问题也值得被关注和重视。尤其是文化艺术界,随着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产生了大量的文娱工作者、设计师、原创作者,但这些作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可能并没有想到日后会得到市场青睐,所以一开始也没有去重视版权问题,从而导致后来的版权法律纠纷发生。2案例2021年底,为了迎接2022虎年的到来,小张精心创作和设计出了一套以老虎为形象的卡通表情包,上架到微信表情商城,原本是只想看看有多少人会喜欢。但其可爱的形象、生动的文字,使得这套虎年表情包的热度不断攀升,在两个月的时间里下载量超过8万,发送量也突破了17万,这让小张受宠若惊,惊讶之余也感到十分欣喜和自信。但是,随着热度的提高,他发现电商平台上居然有人在售卖他设计的这个虎年表情包形象相关的附加产品,如:毛绒公仔、贴纸、靠枕等。小张十分生气,心想,我是原创作者都没有卖钱,这些人却用我的作品赚钱。于是,小张联系到了生产商后,以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本人的设计成果为由,要求厂商赔偿侵权费用。但却遭到商家傲慢的严词拒绝。无奈之下,小张迅速联系了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律师告诉小张,这个虎年系列表情包形象设计,他创作后并没有作任何的版权申请,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法律依据和电子证据能够证明版权归他所有的法律规定依据,无法要求该商家进行经济赔偿和追究其法律责任。律师建议小张去申请知识产权和留存好他推送自己原创设计的时间戳等。律师耐心的跟小张解释说,法律关注的只有三点一是作品何时产生;二是内容要完整(客观完整未经修改的);三是作者或生成者与接受者的身份。这三个问题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电子数据的交换双方都有能力借助IT技术队这三项指标(时间、内容、身份)进行改动。因此,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便是引入中立第三方。小张听从了律师的建议,马上去联系知识产权机构申请版权注册。此后,对于未经其授权而擅自使用该形象进行盈利活动的商家,都在他的依法维权下停止使用其虎年表情包设计版权并对小张进行了经济赔偿。同时,小张也对需要商业合作的商家进行了合法授权,获取自己应得的版权利益。3解决方案当前,原创作者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不足,自身也没有重视版权的注册,一些商家也漠视合法授权的问题,所以导致了这两者间的法律纠纷发生。原创作者辛辛苦苦创作出来的作品,被他人抢先登记了版权或者注册了商标的,原创作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案例比比皆是,应有的权利得不到维护,这只会降低知识工作者的创造动力与活力。创作者们的知识成果产生时,虽然版权登记是最有效的证明方式,但申请周期长,往往耗费时间,还不一定得到批准;而寻找中介机构,成本又高,所以版权的证明问题容易被原创作者忽视。而如何便捷地、实时地证明创作者们的版权,就成了一大难点、痛点。好在目前已经有了比较有效的解决方案,“可信时间戳”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而出现,为所有原创和数字产权提供证明。可信时间戳是由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运营并由国家法定授时机构负责标准时间的授时及守时,该机构实时签发的时间戳能证明数据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电子文件防篡改和事后抵赖,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同时,也用于确认知识产权成果的产生时间,保护原创作者的版权。据统计,截至2022年7月,时间戳签发数量总计超过600亿次,使用可信时间戳的裁判文书已经超过6万件,有效解决了大量的版权纠纷问题,已经是成为被各地法院认可的版权认证形式。如此一来,当知识工作者的劳动成果产生后,只需要及时进行时间戳认证,在日后的法律纠纷中,便可以凭借时间戳上面的签发时间,证明该版权归属于自己,让所有原创的作者都能够不用去申请版权登记,就能合法地、方便地、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版权利益。可信时间戳认证机构的成立,说明国家对知识成果和创新创造的支持和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也标志着国家司法的进步。在法治中国的建设实践中,我们要不断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不断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人民司法工作的新标准、新要求上来,尊重创新精神,激励创新活力,有效维护知识产权和保护原创作者的合法利益,立足本职做到学以致用,真正发挥好司法鉴定职能作用,服务于法治建设总体布局和具体任务安排,在加强维护知识产权等司法鉴定业务工作中做出新的贡献。*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案例分析|向侵权行为说NO!论知识产权保护之证据保全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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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物证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电子物证是指以存储于介质载体中的电磁记录或光电记录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电子信息数据及其附属物。除了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之外,电子物证还具有非直观性和多态性、电子物理和诉讼证据的双重属性。在互联网应用常态化背景下,电子物证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往往是关联证据与嫌疑人的关键因素。一方面,电子物证为案件查办提供更多线索和信息;另一方面,电子物证的非直观性和多态性为案件查办提供更多突破口并最终形成证据链。下面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例看电子物证在案件查办中发挥的重要作用。1“无中生有”——溯源挖掘线索证据案例1:某地发生一起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骗取受害人人民币70余万元后携款潜逃,办案单位将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合用的台式电脑送检,希望从中获取一些犯罪嫌疑人的信息。送检的检材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共同使用的电脑硬盘,犯罪嫌疑人曾使用该电脑通过邮箱和QQ玩网络游戏,但已将检材中与自己相关的QQ号及所包含的内容删除,曾经使用过的QQ号也从不上线。为从检材中获得一些有价值的线索,实验室使用数据碎片提取技术对该检材进行检验。第一步,使用数据恢复软件对检材进行恢复,得到一些已删除的QQ号码等信息;第二步,使用取证大师设定这些QQ号和一些常用邮箱为关键词进行搜索,通过手工恢复得到5个重点QQ号并在临时交换文件及未分配空间找到了包含这些QQ号相关好友列表的文件碎片,包括QQ家园好友列表、QQ农场好友列表及邮箱信息的碎片文件等。第三步,对得到的碎片文件进行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与QQ农场好友列表中的某甲关系密切,根据这条线索,办案单位将某甲锁定,并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案例分析:从传统视角出发,检材中的信息遭到人为删除和破坏,则难以得到有效的证据和线索。然而在网络背景下,电子物证具有实时准确性。即电子物证都是实时形成的,并可以通过取证获得具体、详细而准确的时间记载以及变化情况。即使遭到人为破坏,仍可以通过数据恢复手段进行电子物证的恢复、固定和提取,这一特性决定了他具有其它证据种类难以比肩的优越性。在本案中,检材中的有效信息遭到了人为破坏和删除,用常规数据恢复工具和方法难以得出有效信息,但这并不代表有效数据并不存在,而是以碎片的形式分布在不同位置。办案单位抽丝剥茧,层层递进,通过恢复检材信息筛选出文件碎片,再通过碎片隐含的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以及这些信息之间的重要关联关系,最后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为后续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和证据。电子物证的高科技性使取证变得便捷和高效,同时也使实时犯罪线索搜集与其它取证活动成为可能并富有成效。2“另辟蹊径”——丰富权利人举证方法案例2: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在其经营阅读网站上有偿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在线阅读服务,侵害了权利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互联网电子数据系统,对上述事实进行了电子数据固定。人民法院认为,涉案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涉案网络页面的真实性可以确认。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侵害了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某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承担赔偿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案例分析: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物证逐渐成为证据的主要形式,传统的公正取证方式越来越难以满足信息时代的取证要求。本案中,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权利人通过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所固定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确认,充分运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地查明案件事实,极大程度丰富了权利人取证手段,切实降低了权利人举证负担。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指出,时间戳存证、区块链存证均为第三方平台提供或确认,因其具有中立性,其保存和提供的电子数据具有完整性、可靠性,故可推定其真实性。随着区块链等技术的发展,用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的服务对互联网中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成为新的一种选择,而对于案件查办而言,这将极大程度丰富举证方法,提高审查效率,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举证问题具有重要意义。3综上所述,小编认为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电子物证逐渐成为案件查办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针对案件查办而言,电子物证可以帮助警方提供线索、判断案件的性质、发生事件和案发的时间,增强案件侦破的准确性与可靠性。最后,电子物证还能起到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作用,提高破案率。电子物证相对于权利人而言,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的作用。电子物证还极大丰富了存证措施和手段,在诉讼维权过程中切实降低了举证负担。*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浅述司法鉴定在配合案件侦办中的重要作用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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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述司法鉴定在配合案件侦办中的重要作用

在飞速发展的电子信息时代,人们的工作生活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同时,在各类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纠纷中,传统的证据形式随着高科技的发展也面临着变化和挑战。已经引起人们高度关注的电子物证,作为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信息时代的“产物”,是一种新的解决因使用互联网等无纸化操作而引起纠纷的证据形式,这是传统的证据形式所无法比拟的。在我国的法律中,“电子物证”并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我们可以在发布的法律文件中看到它的存在和解读。通过这些法律法规文件,我们特别注意到:以各种软盘,硬盘,内存,电子CD-ROM等各种计算机磁介质存储器上的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各种信息数据就是电子形式的证据即电子物证。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在讯问证人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某些电子形式的证据不应归类为电子物证。例如使用视听设备制作的其实质仍应属于证人的证词、被害人陈述的视听记录和录像只是这些证据的表现,而不属于电子物证的范围。电子物证的法律地位。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电子物证成为刑事领域的证据之一的电子物证具有了相应的法律地位。美国等国通过立法方式对电子证据有效性进行确认,美国先后在已经颁布实施的《统一电子交易法》、《国际国内电子签章法》等法规中增加了电子证据的内容。另外,欧洲部分国家也在本国刑诉法当中加入了电子证据的描述。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和时代发展的法律保障需要,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当中对证据种类进行了新的调整和补充,在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传统证据基础上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即电子物证这一新的证据类型。下面小编将从三方面试论电子物证在配合案件侦办中所发挥的作用。1提高侦办效率,提供有价值的案件线索根据公安部统计情况来看,司法鉴定中心的电子物证检验85%为案件侦办提供了有重要价值的案件线索。由此可见,电子物证主要应用于案件线索的提供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同时,电子物证不仅可以进一步帮助侦办民警确定案发时间、现场环境、各类细节线索和确定案件性质,查找犯罪嫌疑人的踪迹,还可以第一时间获取对现场电子勘查信息,并及时将这些情况及第一手材料移交至侦查部门,极大提高了刑事案件的侦办效率。案例说明:在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关于周春阳、杨维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中,以张翅鹏为首的诈骗集团隐瞒百宏平台、广融平台和鑫瑞达平台均系非法搭建且并无交易实务的事实,由业务员冒充“白富美”在社交网站寻找被害人,以“交朋友”、“谈恋爱”为名,通过QQ聊天与对方联络感情,引诱被害人进入平台投资。在明知张翅鹏等人诱骗被害人在上述平台入金、并采用诈骗手段恶意导致被害人亏损的情况下,周春阳、杨维国仍然将百宏平台、广融平台和鑫瑞达平台提供给张翅鹏使用,并与其按比例瓜分被害人资金亏损。上述案件的侦破,肥西县公安局在案件侦查阶段利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账户分析表、业绩表等收集的电子数据发挥了巨大作用。由此可见,电子物证大大提升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办效率。2电子物证能够提高刑事案件的破案率在刑事案件中,运用司法鉴定中心的电子物证技术无疑是提高破案率的最好方法之一。目前,全国各地各级公安机关、法院以及检察院都非常重视电子物证技术的应用采集和创新发展,在各类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各地各级公安机关在电子物证采集相关部分也加大了人才培训、业务知识更新提升和现代技术以及资金的投入力度,积极主动补齐了电子证物在司法鉴定、电子信息提取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方面的一些“短板”缺陷。由此可见,电子物证将成为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侦查方向、破案率上不可或缺的一个版块,不断地为公安机关提供有重要价值的案件信息。案例说明:2009年2月13日,吴某夫妇被人用“64手枪”杀死在家中,根据法医尸体检验推断,死者死亡时间为24小时至72小时。从死者生前活动迹象上,无法进一步获取到对案件侦破有利的线索。警方对案发时间、现场的计算机进行司法鉴定检验勘察,根据司法鉴定检验情况推断,案发时间应该在2月12日上午8时55分左右,时间上的精确定位帮助办案民警快速排查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案件侦破后嫌疑人供述证实,在2月12日早8时40分左右,嫌疑人以送快递的名义敲开被害人家门,入室将当时正在上网的被害人杀害。这起案件的成功侦破,极大的提升了在案件侦破过程对电子物证作用的认知。由此看出,电子物证的有效应用大大提升了警方的破案率。3司法鉴定为司法诉讼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在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和信息化技术普及应用的大环境下,电子物证证据链的作用尤显突出。近年来,在我国司法鉴定实践过程中,为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所提供的电子物证已经普遍被各地各级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所认可和应用。同时,通过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后,电子物证证据链已经可以被法庭独立采信。案例说明: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主张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中发表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侵害了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侵权事实予以取证,并将相关数据计算成哈希值上传至比特币区块链和Factom区块链中形成区块证据链存证。以此,向法院请求判令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电子证据审查标准,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客观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确认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法律规定的证据依据,认定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了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法院判令深圳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赔偿杭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所以说,电子物证证据链为司法诉讼提供了法庭采信的证据。通过以上案例和论证可以得出,电子物证在刑事、民事和经济等案件侦破、诉讼过程中能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加强对电子物证的专业鉴定、提取、保护和应用已经成为必不可少的侦办案件的有效途径。同时,由于电子证物与其他传统物证之间存在着区别,电子物证运用有多方面注意事项。例如,调查人员很难完全获得电子数据证据。因为电子物证具有其特殊性,数据易于伪造和篡改。机关非法或不正当获取电子物证,导致关键证据的丢失,特别是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不利于案件的审判。所以只有对相应注意事项加以重视,才能在后期提升证据应用的实效性和应用的专业性,同步提升案件侦办效率,精准打开所侦办案件工作突破口。*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案例警示丨浅谈电子物证在侦破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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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电子证物的重要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人都离不开网络,许多不法分子利用网络非法牟利,危害群众利益安全。但正所谓毒蛇出没之处,七步之内必有解药,利用网络上的证据成为了一种高效的破案方法。网络犯罪主要就是利用网络或是针对网络进行犯罪的行为,其具有智能性、隐蔽性、便利性的特征。网络犯罪中的电子证据是指与案件有关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数据、信息等具有虚拟隐蔽性、技术性、两面性的特性。信息社会中,电子数据已成为一种无处不在的“痕迹”,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广泛应用已是不争的事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根据刑事诉讼的新情况和实践需要,将电子数据增设为法定的证据种类,进一步丰富了证据的类型和涵盖的范围。有了电子证据的补充,证据链变得更加完整。12020年7月15日,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正通过微信电脑客户端推销某食品,称该食品“降糖率高达99%”,糖尿病患者“坚持吃3个月到半年,大部分糖友可以恢复正常饮食,可以在医生的建议下逐步减少用药量,直到停药,可预防并发症”。对此,当事人却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执法人员当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份成立,并开始从事某食品销售经营活动。为获取更多收益,拓展消费市场,当事人组织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通过一对一微信聊天形式,宣传其销售的食品“不但能解决糖尿病患者吃饱饭的问题,还能不升糖”。执法人员查证后,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其实均是普通食品,宣传其具有“降血糖”的功能,暗示该食品可以治疗糖尿病,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对此,当局经过深入的调查和专业的研判,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当事人为了便于经营业务管理,给每一个工作人员均配备了一部或者数部工作手机,通过微信点对点的方式向客户进行产品宣传,违法证据主要存在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使用的手机中。此类作案手法隐蔽性强、取证困难,执法人员通过电子数据提取设备,第一时间将当事人违法证据进行提取和固定,并让当事人在现场进行确认,防止当事人对证据进行销毁。经查阅电子交易记录,发现当事人至2020年7月15日案发,已完成交易量1500余单,经营额总计约154万元的重要数据,为案件的办理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撑。【1】2利用网络搜寻罪犯踪迹,找寻犯罪线索使得这次的案件完整浮出水面,更多的的犯罪分子被揪出,更多的受害者得以及时发现。还有很多因为关键电子证据的出现破案的实例,如2021年宁夏首次利用获取信息破撒某某故意杀人、虐待一案。19年一起投毒案,通过被告人手机恢复的聊天证据及搜索记录这些关键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以投放危险物质方式故意杀人的动机和目的。多年前有一个叫“银坊金融”的网贷平台,老板跑路,上万个被害人,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检察技术部门从获取数据到模拟重建诈骗网站在电子客观证据强有力的支持下,法院最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主谋无期徒刑。这些都是电子证据被应用的实例。当下很多危险并不显眼,很多是以具有迷惑性的样子出现在我们生活中。很多人无法识别它们,就连爱好冲浪的大学生也有不少被新型诈骗网住,更危险的是老年人,很多犯罪分子盯上不了解现代诈骗手段的老年人,利用哄骗,威胁,偷盗等手段获取老年人赖以生活的存款及退休金。我们应当及时了解最新的诈骗手段并宣传给家里的老人,防止老人因为没有信息来源被犯罪分子轻易哄骗。如今利用网络获取真相和电子证据已经被运用到生活中,为维护公众安全做出很大贡献。日常生活中,为了自身的安全,我们还是要擦亮眼睛,时刻保护好自己的隐私,让潜伏在网络中犯罪分子无处遁形。【1】来自中国工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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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举证方如何保证电子证据的合法性

在各地疫情防控背景下,许多民、商事活动的开展,都采用了网络交流形式。在快捷、方便的同时,也由此产生了一些民事、商务诉讼的纠纷案件,从而在诉讼维权过程中涉及对电子证据合法真实性的认定。众所周知,电子数据存在被删除破坏、被篡改修改和被攻击等薄弱问题。因此,诉讼举证方在举证时如何保证电子数据的合法真实性,从而有效举证维权,成为民事、经济诉讼纠纷案中的重点问题之一。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的某些事实必须是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且证据的提供、收集、调查和保全符合法定程序。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由此可见,虽然作为证明案件的材料无论是否具备合法性,都可以用以证明案件情况。但是,并不是每一件证据材料都能在具体的司法实践和执法活动中被采用。所以说,合法性是采用证据的重要标准之一。而电子证据随亦如此,但取证中其真实性存在一定的风险,亦或影响法律诉讼维权过程中的合法性。1截图的认定风险举证方在提交电子证据时,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将彼此民、商交往活动中相关聊天内容进行截图、截屏,用于证据提交。诸君知道,截图截屏是可以通过人为技术手段进行篡改修改的,仅仅对双方交流聊天内容进行截图或选择性截屏,是不具有充分的合法证明力的。单纯对证据内容进行截图(如网页截图、聊天内容截图截屏等),可能不会被法院所采信。案例说明: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一则公报案例中,原告方胡正宇认为,被告巴顿公司生产的产品所用的产品技术特征与其所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构成相同,全部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其专利权。被告方巴顿公司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在二审中,巴顿公司为减轻其侵权责任,向法院提交网页截图,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网页中宣传照片等材料由广告公司制作,系不真实宣传,在其他公司商铺界面也有相同宣传照片。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该证据是网页截图,为电子证据,巴顿公司没有对其所提供的网页原始内容进行核实,无法确认此电子数据证据被完整打印。且胡正宇对该证据的客观真实完整性均不认可,本院难以确定网页截图的真实性。由此可见,在司法实务中,仅仅对网页进行截图,存在着不为法院所采信的法律风险。那么,我们在面对涉及电子证据的纠纷时,有没有更为稳妥的举证方式呢?2电子证据公证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公证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和过程。对于电子证据而言,通过公证手段进行证据保全,是体现电子证据真实性的常用措施之一。案例说明:某省高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原告某安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告某某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向外宣传其为原告在某某市设立的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遂于2018年12月18日向某省某市公证处申请对被告的宣传网页进行互联网电子证据保全。保全网页面显示有“某安家装饰—透明家装。某某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某省安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在某某市的分公司。2018年11月入驻某某市,公司地址在某某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东方星城。总部在某省的安家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至今已有16年丰富的行业经验。2010年自主研发并在某省首家推出“智造家~入住家装”模式,让某省家装行业进入“智”造时代等字样。由此可见,原告在公证时,对本案所涉及的关键信息进行了证据保全,有力地证明了被告存在着侵权行为。本案中,某省高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从该案中我们可以看出:证据的真实客观完整性对于诉讼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在处理纠纷时,需要拥有合法性原则的证据意识。尤其对于电子证据,必要时,我们可采取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避免关键证据被破坏、篡改。3公证的注意事项虽然公证是进行证据保全的有效手段,但这并不意味着,进行了公证就可以高枕无忧。对于公证过的证据,法院也不是必然采信,仍然会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考量。例如,罗世凯与斯特普尔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经过公证的电子邮件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作出了以下表述:“在审查判断以公证书形式固定的电子邮件等相关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证明力时,应综合考虑相关公证书的制作过程、该电子邮件的形成过程、电子邮件的自身内容等因素,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作出判断。”因此,公证书的制作过程也对证据的效力有一定的影响。举证方在进行公证时,应当遵守我国《公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交申请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同时,如果发现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可以申请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避免违规的公证行为对证据效力产生影响。4最后,小编特别提示:无论是单位、企业公司,还是公民个人,受到网络攻击、电信诈骗等侵害,或者出现借钱不还等民事经济纠纷时,一定要第一时间请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能力的部门协助保全电子数据证据,而不要到电子城、手机维修部等地方去恢复、备份数据,降低数据丢失或被毁坏、被篡改的风险。为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毁坏,被篡改也是保全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意的重要方面。妥善保管存储有电子数据证据的手机、电脑、U盘等电子设备,特别是具有远程数据擦除功能的手机,要保管好账号和密码,防止被他人盗取后远程销毁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对单位网络遭受攻击等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切断网络连接、保护电源等方式防止证据被毁坏,同时避免无关人员操作被攻击的计算机,防止数据遭到破坏。*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直播购物维权难?保存电子证据是关键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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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电子数据证据原件的认定

随着互联网应用的常态化,2022年《民事诉讼法》的施行,网络在线审判日渐深入,电子数据也越来越成为法庭审判中常见的证据形式。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时,必须提供原件且经过法庭质证,仍有争议的,才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或重新鉴定。那么,是否提供电子数据原件会怎样影响案件走向?法院又如何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原件?本文通过两个案例为您解读。“应当提供原件”——湖北松日公司与上海金韦尔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2021)沪01民终4116号主合同约定,承揽方金韦尔公司为定作方松日公司生产加工物及熔喷纺丝生产线,松日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付款390万,承揽方通过微信告知松日公司,设备已陆续排单,双方又针对“验收标准”签订补充协议。此后,松日公司以设备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承揽方则辩称设备质量符合约定,是松日公司拒不出具验收单,按约定已视为通过验收。经法院审查,松日公司整理的《设备问题投诉表(湖北松日案)》表格称三台的喷丝板都有问题,但表格记载与投诉表本身不符;法院整理后发现,投诉表、设备报/维修单等松日公司提供的是微信记录内容的打印件,未证明其来源于微信记录,未提供电子数据原件,法院对该些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设备质量的依据应为技术协议,松日公司主张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设备不符合技术协议,且明确表示要求不按照技术协议的标准进行鉴定。一审法院认定松日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缺乏依据,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案例分析: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证据规定”)中,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本案中,因无法提供电子数据证据的原件,导致无法确认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可见,提供原件是原则,微信记录内容打印件被认定为不具备证据的真实性,进而无法实现“解除合同”的关键诉求,更无法在对方有疑义时申请电子数据的司法鉴定。不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提到,在举证、质证和审核认定证据时,应适当进行变通,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并无决定性意义,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换形成的可识别形式。如果将转换形式视为复制件,会将相当数量的电子证据排除在案件事实证明之外,削弱其应有功能。“应视为提供原件”——智恒网安公司、信诺瑞得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21)最高法知民终1269号范某在2004年至2015年间就职于信诺瑞公司,2012年至2014年主导完成某项软件主要工作,并于2015年1月跳槽至智恒网安公司,开发了类似软件。信诺瑞公司诉智恒网安公司“权利软件与被诉侵权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并提供电子邮件证据用于证明范某就职信诺瑞德公司时,存在“接触”权利软件的事实。该案件中,二审法院维持认可了一审法院判决:信诺瑞得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为Outlook中包含信息内容的可识别输出方式,其应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且智恒网安公司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该组邮件的真实性,故原审法院对此予以采信并无不当。案件分析:《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与前述案件不同,本案认可了“可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并“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成为认定本案核心争议——“是否接触”权利软件的关键证据。《证据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电子技术、数字化特点,决定了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将数据编码转化为人们可以识别的形式并精确复制到其他载体,以证明案件事实。即便电子邮件改变了保存位置和方式,也不会直接认定为复制件,是否出示原始载体也非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所必须。综上,电子证据原件认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有原始介质、二是转化形成的可识别形式,而后者的判定往往对案件走向有着决定性意义。*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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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购物维权难?保存电子证据是关键

近两年来,“直播带货”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模式,已成为人们喜爱的购物方式之一。又因为在疫情的紧张局势下,这种购物方式更符合大家身处在疫情的局势中,不宜出门逛街的特殊情况下,这种新颖的推销形式逐渐被人们认可。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人们随心所欲的一件美差事儿。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数据,截至2021年6月,我国电商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84亿,占到网民整体的38.0%。截至同年12月,我国即时通信、网络视频、短视频用户使用率分别达到97.5%、94.5%和90.5%,用户规模分别达到10.07亿、9.75亿和9.34亿。随着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通过网络观看直播下单购物,其售后的纠纷也不计其数。从“辛巴卖假燕窝”、“罗永浩卖假羊毛衫”、到“高火火”虚假宣传,直播带货翻车事件,让消费者在享受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陷入了各种的消费纠纷的苦恼中。这些围绕直播电商发生的事,反映出野蛮生长的失序。消费者如何维权成为高度关注的一件事情。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不用过分担心,因为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出台。1消费者维权,要依据法律法规当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产品存在缺陷时,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去维权。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2022年3月15日实行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其中,第十一条,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如果主播在直播中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也可以要求撤销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真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案件说明一2021年12月底,安徽宣城市宁国市消保委接到吉林省消费者陈某的投诉,反映其在某平台购买珍珠,该直播团队为了卖出货物,在直播间演出了一场“中年妇女得了癌症,求主播帮助卖珍珠”的剧情。由于故事情节很曲折感人,消费者大受感动,就购买了珍珠,但戴了几个月,发现商家珍珠以次充好,涉嫌诱导消费,要求退货退款。宁国市西津消保委分会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刻展开调查,经核实,出售珍珠商家的注册地在宁国,发货地在杭州,商家将商品交给某直播平台,由直播平台安排主播卖货。最终经过协商调解,商家同意退还消费者的货款。3案件说明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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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数据”变“证据”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诸多科学高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电子数据信息已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在各类民事诉讼中,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网页、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电子物证作为司法证据在保护人们合法权益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人们对电子数据信息的有效运用和完整保存亦越来越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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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浅析“伪基站”犯罪案件的电子物证取证

200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4年3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规定,将通过“伪基站”发送短信行为定性为“截断通信线路”“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的破坏手段,依照《刑法》第124条规定的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伪基站是近年来出现的违法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利用GSM网络单向鉴权的特点,伪装成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对处于其覆盖范围内的正常手机终端进行信息提取和短消息推送。“伪基站”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所持有的伪基站大多属于电脑或手机伪基站,在查处的1187件伪基站设备中,有798件为背包携带,有291件通过摩托车或是面包车携带。犯罪所用伪基站设备体积小,在大批量发送诈骗信息或是网址后,迅速离开犯罪实施地,犯罪行为快捷便利。伪基站类案件不同于传统的违法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对人民群众的影响更直接,造成的危害更大。案例介绍山东A地公安机关网络安全执法部门在互联网上进行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有人使用昵称为“短信群发”的微信号在多个微信群里群发推销伪基站设备及短信群发的业务并附有淘宝店铺的链接。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发现该微信宣传的淘宝店铺名称为“短信定制服务”,商品名称为“短信设备服务与维护”。通过阿里旺旺与该淘宝客服聊天询问设备情况及服务价格,初步确定其销售的产品很可能就是伪基站设备,提供的服务也是与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相关的业务。案件侦查取证步骤根据侦破伪基站违法犯罪案件的工作需要,侦查工作分为初查和立案侦查两个步骤,具体过程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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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丨浅谈电子物证在侦破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高科技快速发展和网络社交的应用普及,我公安司法机关为了维护好网络空间环境和社会稳定,切实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队伍、业务建设和科技设备、装备投入上以及依托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的协同配合等方面,不断更新观念着力进行了与时俱进的换代更新和创新发展。在此,小编结合我司法鉴定中心实际工作中的体会,简要谈谈电子物证在侦破电信诈骗案中所发挥的作用。大家知道,电子数据信息是需要依托于各类电子存储媒介物存在的。这个媒介物就是电子设备,非基于电子设备而存储的数据,就不能称为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信息作为电子物证具有非直观性与多态性,它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普通物证。换话句话说,电子物证的原件是指最初生成的电子数据信息是首先固定存在的各类电子存储媒介物物即电子设备中的。举证质证时,应适当进行变通,在举证质证过程中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本身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只是描述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痕迹和轨迹”,对侦破电信诈骗类案件并没有决定性作用,而发挥事实证明作用的是其转换形成的可识别形式。如果将转换形式视为复制件,就会将相当数量的电子数据证据排除在案件事实证明之外,削弱其本应具有的功能和作用。综上,只要电子数据“功能上等同或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即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电子物证。作为电子数据物证也是一种证据,因此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所以说,电子物证有着其独特的证据属性,这也使司法侦查和举证中也存在着其特殊性,即在证明案件时,需要将电子数据信息编码转化为人们可以识别的形式。同时电子数据本质上是一种电子信息,可以实现精确复制,可以在虚拟空间里无限快速传播。因此,在认定原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判断标准。众所周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近年来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而跨国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突出。既有电诈集团在境内发布虚假信息骗境外人员的,也有境内外电诈集团联手通过群呼“撒网”方式或“一对一”剧本套路方式对国内人员进行诈骗的,欺骗性、隐蔽性更强,打击难度也很大。而电信诈骗侵害的群体具有很广泛的特点,所以我们应当更加了解警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和及时保存好电子数据信息证据。案件警示:被告人张某某等52人的犯罪嫌疑人先后在东南亚某国和非洲某国通过对我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网络诈骗获取数额巨大的不正当经济利益。此电诈集团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过程中,这52名犯罪嫌疑人分工合作,其中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负责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我大陆居民的手机和座机电话进行语音群呼,另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又分为一线、二线、三线的“专门”话务员进行“一对一”对接,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可见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是多么的多样化、个性化,并且具有系统性。一年半时间,张某某等犯罪嫌疑人通过上述诈骗手段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300余万元。接报案后,某市公安机关及时破案。该市人民检察院就案件证据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以及涉外电子数据的提取等问题与公安机关沟通并提出,提取、恢复涉案的Skype聊天记录、Excel和Word文档、网络电话拨打记录清单等存在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内的电子数据,并对电子数据信息进行无污损鉴定的意见。在审查电子数据的过程中,检察、法院人员与公安侦查人员在恢复的Excel文档中找到多份“返乡订票记录单”以及早期大量的Skype聊天记录。依据此线索,查实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去非洲某国之前曾在东南亚某国两度针对我国大陆被害人进行诈骗,诈骗数额累计达2300余万元人。最后,经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法院等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此犯罪团伙成员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对张某某等52人判处十五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在类似案件中电子物证如何发挥作用的?首先是应当对电子物证进行客观性的审查,这样电子物证才会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检察院核实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收集、保管、鉴定、检查等环节中是否保持原始性和同一性。因本案涉及到境外犯罪,为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性,检察院、法院对公安机关从境外起获的存储介质中提取、恢复的电子数据应当进行无污损鉴定,将起获设备的时间作为鉴定的起始基准时间。最后考虑到证据相互印证的因素,核实电子数据包含的案件信息能否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也是必不可少的。具体表现为:网络电话、Skype聊天记录等与被害人陈述的诈骗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证据相互印证;电子数据中的聊天时间、通话时间与银行交易记录中的转账时间相互印证;被害人陈述的被骗经过与被告人供述的诈骗方式相互印证。这样,法院在案件审理时才会将合法取证的电子数据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进行判决。通常来说,常见的电子物证有网页数据、手机内的通话记录与短信、邮件等。电子物证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在法院审判过程中也重视电子物证,但如何让电子物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就决定于它自身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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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证据在手机和硬盘里找到了

“李有才、王小燕向我们介绍,存单这种方式利息高,还可以随用随取,很方便。我们一看那一摞摞的存单有总公司的印章,感觉很正规,就以存单的形式投了钱,现在才知道原来存单是PS的,印章也是他们自己刻的……”投资被骗的群众回想起当初李有才和王小燕让他们投资的场景,感到无奈。李有才和王小燕在近两年时间里,以高息为诱饵,骗取投资人资金1200余万元。2021年12月3日,李有才因犯集资诈骗罪被山东省淄博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万元;王小燕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大量证据被销毁隐匿2020年10月,该案移送高青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安亮亮仔细审阅案件卷宗材料后犯了难。李有才和王小燕到案时,从他们使用的手机中未提取到两人合伙期间的相关数据和记录,其公司电脑的数据也被清理。大量证据已经销毁隐匿,直接定罪证据比较薄弱。“王小燕自学法律专业本科,具有一定的反侦查意识,她辩解自己没有犯罪,还提供了录音证据,证明她对很多事情都毫不知情。”安亮亮谈起这起案件时说,“因当时处在疫情发生期间,公安机关无法将两人拘留,对他们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安亮亮分析,李有才和王小燕主动提供的手机均没有微信聊天软件,而李有才的手机有被刷机的痕迹,这说明二人的手机里有大量对他们不利的信息,如何提取到相关信息对本案至关重要。为此,他再次对现有证据,尤其是集资款的去向进行审查比对,顺藤摸瓜,发现了诸多疑点。非法集资账目信息找到了经过对李有才个人集资账户银行卡流水的比对,办案检察官发现,李有才除了将集资款大部分挥霍用于购物消费,还有数笔大额款项打给了陈小琳等人,这些人与李有才是什么关系呢?2020年10月29日,办案检察官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建议根据李有才账户的资金流向寻找关键证人陈小琳等人。经查,陈小琳曾是李有才的情人之一。警方从陈小琳等人处查证到李有才虚构假工程的行为,也了解到王小燕于2019年4月从陈小琳处得知李有才有家室。针对账目调取不全、原始聊天数据未获取的问题,虽经两次补查,公安机关仍未能补充到上述证据,为了避免案件超时效办理,该院决定自行补充侦查。2021年2月23日,办案检察官带领法警在公安民警协助下对王小燕的住所进行突击搜查,查到移动硬盘一个、手机一部。手机中有她与李有才等人的聊天记录,移动硬盘里有她和李有才非法集资的大量信息,包括账目、资金用途等。原来,自从知道李有才的欺骗行为后,王小燕便悄悄开始保存相关证据,有预谋地和李有才进行对话并录音。2021年3月15日,检察机关分别对李有才、王小燕二人决定逮捕。3月30日,高青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守好百姓的“钱袋子”2017年,两人相识时李有才自称干着大工程,开着豪车,住着别墅,一下子就俘虏了王小燕的心。但此时王小燕万万没想到,李有才不是什么老板,他所谓的工程是假的,别墅、豪车都是租的。而李有才知道王小燕有金融公司工作经历后,便打起了做金融业务的主意。经王小燕介绍,两人一同入职上海天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该公司有接受融资款的业务。2018年6月,李有才、王小燕在高青县注册成立了淄博天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他们谎称该公司是上海天一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在高青的分公司,并私自印制存单、私刻印章,以年收益率10.5%、11%的高利回报为诱惑,在高青县辖区向140余人非法集资1200余万元,这些钱全部汇入到了李有才的个人银行账户。李有才、王小燕将吸收来的资金用于个人买房、买车、日常消费、还债、投资、赌博以及偿还客户本息,资金链断裂后造成投资人实际损失790余万元。2021年5月21日,该案在高青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现场,李有才和王小燕相互推诿,但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二人最后哑口无言。10月2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有才提出上诉。12月3日,淄博市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办理充分利用了自行补充侦查这一法定权力,办案检察官通过对关键证据进行亲历性审查,准确、全面把握案情,有效提升了办案质效。”高青县检察院检察长李玉伟表示,“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件多发,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检察机关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加大惩处力度,做好以案释法法治宣传教育,守好百姓的‘钱袋子’。”(文中公司和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来源:检察日报*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和鉴定的区别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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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勘验检查和鉴定的区别

勘验检查和鉴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的审查调查措施,通过上述措施,能够及时发现、固定证据,对案件查办起到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运用,对电子数据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和鉴定越来越频繁,但实践中可能存在措施混用的情况,如勘验检查报告包含了专业鉴定意见的内容,而鉴定意见仅仅是对电子数据检查情况进行记录等。要正确使用这些措施,就要先弄明白其区别所在,笔者认为,勘验检查和鉴定措施主要有如下区别。一、针对客体不同。勘验检查措施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对与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现场或数据进行查看、了解、检验与检查,因此对电子数据的现场勘验检查实际上就是通过合法的方式对储存在媒介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查看、了解的过程,检查的客体是电子数据本身。而鉴定则是对电子数据具体内容从专业性或关联性等方面进行判断的过程,其鉴定的客体是电子数据体现的内容等。二、目的性不同。勘验检查的目的是发现和固定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等。对电子数据的现场勘验检查,其目的就是从呈现出的电子数据中寻找能够单独证明或间接证明存在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事实的证据,这类证据主要表现为与案件有关的聊天记录、图片等。而对电子数据进行鉴定其实就是对相关数据进行专业分析得出专业性鉴定意见。主要包括审计鉴定意见、评估鉴定意见等。通过对比可见,勘验检查和鉴定都是为了发现和固定违纪违法事实、证据,但一个是通过勘验检查来解决“有没有”证据的问题,一个是通过主观判断来证实“能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问题。三、作为证据使用情况不同。经勘验检查和鉴定后,会出具勘验检查报告和鉴定意见,二者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勘验检查报告可以作为印证电子数据客观真实和合法性的证据予以使用,但往往不能直接证明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而鉴定意见可直接作为证明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报告是对通过合法手段查看、了解电子数据过程进行的记录,其本身不能说明存在违纪违法等情况,只能印证取证满足了程序合法性要求,而在勘验检查中提取的电子数据才是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存在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电子数据的鉴定意见,是对电子数据内容判断后出具的专业性意见,这个意见往往与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是事实的组成部分,因此可以直接作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使用。四、勘验检查和鉴定措施的关系。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和鉴定虽然是不同的审查调查措施,但二者关联性强,往往一起适用。办案过程中,需要发现固定证据时,往往需先对储存媒介内的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检查,对发现的能够证明违纪违法和犯罪事实的电子数据,依法进行提取作为证据使用,需对发现的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专业性判断时,就会对这部分电子数据进行鉴定。由此可见,勘验检查是鉴定的前提。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都要求对电子数据进行勘验检查和鉴定,为保障查办案件质量,不仅要根据案件情况运用勘验检查和鉴定,同时也要严格遵守运用这些措施的程序性要求,确保程序正当合法,案件质量经得起检验。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三个关键字|合法保全电子数据证据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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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借出钱,对方不承认怎么办?

随着微信支付功能的普及,人们越来越依赖这种便捷的无纸化支付手段。那么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没有借条,仅凭聊天和微信转账记录,可以起诉对方还钱吗?如果对方坚决不承认,又该怎么证明呢?张某与李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9年7月10日,李某因生意周转等原因向张某借款45000元,张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4次将钱转给对方。随后半年时间里,李某陆续向张某转账偿还部分款项。2020年4月19日,双方结算后在微信上以文字形式确认:“今借到张某人民币35000元整用于生意周转,2020年7月15日前归还1.5万元,剩余2万元于2020年10月31日前归还完”。然而借款到期后,李某并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甚至玩起了“失踪”。张某联系不上对方,无奈诉至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该案初看事实简单、证据充分,但承办法官在开庭前发现,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微信名为“李某某”,与被告“李某”矛盾,经核实户籍信息李某也并无曾用名。这个“李某某”真的是“李某”吗?怎么确定双方的借贷关系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官要求原告张某提供更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即为案涉两个微信号的持有人。经反复尝试,张某通过微信账号绑定的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证明了自己确系借款方微信号的持有人。并通过微信账单“申请转账电子凭证”功能,得到了一张显示有原、被告完整姓名的凭证。微信转账电子凭证申请指南张某提交的证据最终,法官综合本案其他间接证据,根据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事实证明标准,确定该微信号“李某某”的持有人是“李某”,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审理难点原、被告是否为案涉社交账户(如微信号)的持有人在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被告的主体资格不难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从该司法解释来看,持有借条的当事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债权人,除非债务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推翻。而在新型的电子化民间借贷关系中,不存在纸质借条原件,既无可直接辨认的借条内容和借款人,也无法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对借条的字迹进行笔迹鉴定,故此类案件中电子账号的持有人身份的证明就异常重要。如在本案中,既要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号是由原告持有,也要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信号是由被告持有,而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故原告承担了该种事实的举证责任。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欲证明原告提供的微信号为原告持有,可由原告通过登录自己提供的微信号查找绑定的手机号,由法官当庭查验原告是否为手机号码使用人,再进一步判断是否为微信号持有人;而要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微信号为被告持有,司法实践中主要依靠对方自认,其次是通过打开对方的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等内容佐证,再次是通过向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申请协助调查确认是否本人。然而除对方自认外,其他方式或具有偶然性,或具有技术上的依赖性,不是常态化的取证手段。在被告未出庭或拒绝自认的情况下,法官更是无法当庭核实微信号的持有人,即使该微信号确为被告持有,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冒充被告与原告虚假聊天骗取信任的情况,而在待证事实不明的情况下,原告也面临着败诉的法律风险。本案因原告最终举出微信支付电子转账凭证这一强有力的证据而在诉讼中“大获全胜”,但实际上电子转账凭证上并无双方身份证号码,不能排除同名同姓的其他人与原告之间发生民间借贷关系,也即微信电子转账凭证的证明力亦非绝对的排他性证据,对被告是否为微信号持有人这一待证事实,仍离不开法官结合聊天记录和其他证据进行自由心证,综合认定是否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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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汇 | 电子证据运用:如何“重建”案件事实

如何保存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链”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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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给您紧急预警,诈骗手段又升级了

01案例一2021年9月2日,某区某某社区工作人员王某收到一条街道领导头像的微信要求添加其为好友,王某添加对方微信后,对方自称是王某所在街道的“书记”,在微信聊天中对方跟王某说自己的朋友急需用钱,因自己在区委开会不方便给朋友转账,并委托王某代替其转账。“书记”随后就让王某提供银行账号,提出先转钱给王某。后王某便收到对方发来转账到银行卡的转账图片,金额15万,但是没有实时到账,“书记”说要24小时后才能到账。于是,王某用手机微信从自己的银行卡里转了15万到“书记”指定的其朋友银行卡号里。直到第二天,王某也没有收到“书记”的汇款后,起了疑心就打电话给“书记”核实,未接通。才发现被诈骗,于是报警。02案例二2021年暑假某天,上小学五年级的小S发现自己被同学拉进一个“某某少年团免费福利群”,该群被设置为群体禁言,只有“工作人员”能在群里发放粉丝福利,称只要微X上有50元零钱就可以返现3888元,想领取可私聊。诱导其购买电子礼品卡发上群,称50元可返现3888元?天真的小S信以为真,立即私聊“工作人员”表示想要领取福利,“工作人员”让小S添加“客服”微X,“客服”表示要先用妈妈的微X去购买星X克、沃X玛、京X的电子礼品卡(共花费46398元),并扫码加入微X群再将电子礼品卡发上群。“工作人员”再让小S完成以上操作后要立即删除微信并添加“退款工作人员”好友。懵懂无知的小S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操作,然后删除“客服”微X,添加了“退款工作人员”好友,之后对方说几天后就会退款和返利,让小S耐心等待。两天后,小S的妈妈是在查询转账记录时才发现孩子小S被骗46398元的事实。骗子如此“忽悠”小朋友的诈骗手法,没有太多的技术含量却屡屡成功,值得所有中小学生特别是学生家长们的深思。03案例三一天,某高校大二学生小赵接到电话,对方称小赵在上大一期间注册过某校园贷账号,如不注销,就要缴纳高额滞纳金,影响个人征信。对方以指导销户为由,要求小赵添加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并让小赵遵循其指令操作,诱导小赵到某平台上借款,然后转入到所谓的“安全账户”,还让小赵随时截屏保留证据。一个月后,小赵接到某平台催款电话时,才发现上当受骗,于是报警。04部分诈骗套路汇总1、冒充领导诈骗:犯罪分子假冒领导等身份打电话或加微信,给基层单位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以推销书籍、纪念币、遇突发事件急需用钱等为由,让受骗单位和人员先支付订购款、手续费、转账款等到指定银行账号。2、冒充亲友诈骗: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网络通讯工具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后,冒充该通讯账号主人对其亲友以“患重病、出车祸”等紧急事件为名实施诈骗。3、冒充公司老总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打入企业内部通信群,了解老总及员工之间信息交流情况,通过一系列伪装,再冒充公司老总向下属或员工发送转账汇款指令。4、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诈骗:冒充教育、民政、残联等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学生或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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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关键字|合法保全电子数据证据

由0和1组成的电子数据已经成了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都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明确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我们可以通过“专”“固”“防”三个关键字,最大限度地合法保全电子数据证据,让这些“看不见”“摸不着”的数据有效保护国家网络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是“专”。无论是行政单位、企业,还是公民个人,受到网络攻击、电信诈骗等侵害,或者出现借钱不还等民事纠纷时,一定要第一时间请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等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部门协助保全电子数据证据,而不要到电子城、手机维修部等地方去恢复、备份数据,降低数据被毁坏、篡改的风险。二是“固”。提高证据意识,在受到侵害时,选择适当的方式固定保全电子数据证据。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诈骗、民间借贷等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语音、视频等方式确认对方身份,记录对方声音、面貌特征,如果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向对方转账,可以通过微信、QQ聊天等方式,明确转账款项的事实、数额等。通过拍照方式固定数据时,还要拍摄对方微信、QQ等账号信息;第二种是网络诽谤、侵犯著作权以及利用网站进行诈骗等情况,当事人最好通过录像的方式把网站、博客的网址和侵害内容拍摄下来,如果拍摄的网页内容不清晰,可以辅以拍照、保存网页等方式进行保全;第三种是利用App、二维码的诈骗、赌博、色情等违法犯罪情况,当事人要注意保存好App的安装文件、二维码图片,可以通过录像的方式拍摄App中的违法内容、联系人、支付信息等相关证据。三是“防”。防止电子数据证据被毁坏、篡改也是保全固定证据时需要注意的重要方面。妥善保管存储有电子数据证据的手机、电脑、U盘等电子设备,特别是具有远程数据擦除功能的手机,要保管好账号和密码,防止被他人盗取后远程销毁手机中的电子数据;对单位网络遭受攻击等情况,当事人可以采取切断网络连接、保护电源等方式防止证据被毁坏,同时避免无关人员操作被攻击的计算机,防止数据遭到破坏;如果感觉手机、电脑被犯罪分子植入了木马,可以采取关机、拔掉SIM卡或网线等方式切断手机、电脑与外界的通信联系,防止犯罪分子远程损毁证据。网络安全人人有责,电子数据证据正在保障着每一名公民的合法权益,合法保全的电子数据证据将全面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来源:中国警察网*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案例分析|浅谈在日常生活中保留电子物证的注意事项及重要性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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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警示丨电子数据在网络诈骗案件中的作用

最近,一初中生被骗100元,民警视频帮其要回这一事件登上了微博热搜。这是怎么回事呢?就是近日江苏徐州一名初中生报警称自己被所谓网友骗了100元后被拉黑。接警民警通过初中生提供的QQ号加骗子为好友,并与骗子进行语音对话。在电话接通之时,民警直接亮明身份,也严肃告知骗子法律责任。而骗子被吓得直言“警察叔叔,我好害怕,您饶了我吧”。十分钟后,骗子将骗来的100元钱原路退回给初中生。在这一案件中,骗子通过网络通信技术实施诈骗,而民警也利用网络通信技术揭露骗子的老底,甚至直接破案。目前,像这样的网络诈骗案件每年都会发生,而骗子所采取的诈骗方式也是五花八门,让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一不小心就会中套。虽然骗子有“张良计”,但是民警也有“过墙梯”。现在,公安民警通过相关电子数据来侦破诈骗案件的本领也越来越高明,而其中电子数据作为破案线索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已然被应用在各式各样的电信诈骗案件侦破中,其所起到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因此,今天小编要说的便是电子数据在网络诈骗等电诈案件中的作用。1何为电子数据证据根据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这一条法律直接将电子数据的定义赋予法律属性,让电子数据成为相关法律案件中的重要证据。除此之外,在《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中,表明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存储媒介和电子设备。以及《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电子数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以上法律无一不显示电子数据对相关案件的关键作用,故在诈骗案件中,使用电子数据能够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2了解一下网络诈骗套路套路一:冒充好友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QQ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熟悉对方情况后,冒充该QQ账号主人对其QQ好友以“患重病、出车祸”“急需用钱”等紧急事情为由实施诈骗。套路二:冒充公司老总诈骗犯罪分子通过搜索财务人员QQ群,以“XX考试大纲文件”等为诱饵发送木马病毒,盗取财务人员使用的QQ号码,并分析研判出财务人员老板的QQ号码,再冒充公司老板向财务人员发送转账汇款指令。微信也是一样的套路。套路三:微信伪装身份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微信“附近的人”查看周围朋友的情况,伪装成“高富帅”或白富美”,加为好友骗取感情和信任后,随即以资金紧张、家人有难等各种理由骗取钱财。套路四:微信假冒代购诈骗犯罪分子在微信朋友圈假冒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一旦获取购货款则失去联系。套路五:微信发布虚假爱心传递诈骗犯罪分子将虚构的寻人、扶困帖子以“爱心传递”方式发布在朋友圈里,引起善良网民转发,实则帖内所留联系方式绝大多数为外地号码,打过去不是吸费电话就是诈骗电话。以上五种诈骗手法只是当下电诈骗子的一般性套路,希望您以此为警示提高警惕,谨防受骗!3案例警示2015年底,钱女士通过某大型交友网站认识赵某。赵某一开始自称”赵英才”,英国留学归国,未婚,在国内一外资公司担任销售,负责工程项目。赵某还称在上海已购房。2016年1月,两人确立恋爱关系,赵某便称自己是公司合伙人,需要相关款项,开始向钱某借款,钱女士一开始深信不疑,但看着有去无回的频繁出账,钱女士开始不淡定了,但她有意识保存相关好二人的借款截屏和借款人赵某的信息。2016年2月中旬,钱女士通过赵某电脑,发现了其妻子胡某艳的信息,才知道赵某是已婚者,并将其相关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了保存。但此时钱女士已经累计出借给赵某数万金额。钱女士找到赵某,希望能给她个说法,赵某称不久就会和原配胡某艳离婚,然后两人可以一起,钱女士相信了赵某的话。此后,赵某仍持续向钱某借款,待钱女士查询到关于赵某诈骗的网络发帖时才开始警觉,才想起去调查赵某声称工作的公司。钱女士经与该公司负责人王总联系,证实他和赵某是初中同学关系,不过赵某并没有在其公司工作,更谈不上什么合伙人了。钱女士直到报案的前一天,才确认赵某所谓的入股、投资、合伙均不存在,全是赵某胡编乱造欺骗她的。此时,借款已累计达数十万元。钱女士(原告)诉赵某(被告)实施诈骗,要求赵某返还其欠款,并提供证明借款人赵某的电子数据证据。此外,钱女士还提供相关微信、支付宝等网上转账等截图。同时,钱女士还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赵某虚拟身份的证据和赵某初中同学王总的证人证言。最后,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钱女士所提供的相关电子数据能够证明赵某是钱女士的借款人,并且根据王总等相关证人证言。法官认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大,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赵某依法应予处罚,遂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3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在此案件中,赵某通过虚构伪造相关信息,与钱女士交往实施诈骗。这类诈骗套路直接让钱女士的个人感情和自身利益受损。好在钱女士通过查看赵某电脑网页并保存二人相关电子数据交往信息,将赵某的骗局识破并及时报案,最后让骗子赵某受到法律的惩罚!*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学习交流丨当事人如何有效自行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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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浅谈在日常生活中保留电子物证的注意事项及重要性

当前,随着互联网时代和电子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物证在刑事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突出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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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提醒!“微信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可作为辅助

我们都知道在新冠肺炎疫情这场危机中,很多人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对生死也有了更多感悟。给亲人写遗书、留遗嘱的想法,变得不再突兀。前不久,一条“00后开始立遗嘱”上了微博热搜,很多朋友都关注到这条消息,对此非常的好奇。原来小编了解到,中华遗嘱库在非常时期开通了“微信遗嘱”功能,用户可以通过搜索“中华遗嘱库”微信公众号,进入“微信遗嘱”小程序,就可在家写一份遗嘱。这份遗嘱可以用文字、照片或视频等多种形式,还可以选择在本人去世后,或是某个约定时间,由中华遗嘱库将其寄送给想留言的人。据统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华遗嘱库最年轻的遗嘱人仅17岁,微信遗嘱的用户中,20岁至30岁之间的人群占比38.7%,其次是20岁以下的人群,占比27.4%。数据显示,在疫情最严重时,即去年2月至3月份期间,全国人民留下“微信遗嘱”的数量最多,最高峰时一天收到上千份“微信遗嘱”。3月20日,中华遗嘱库发布《2020中华遗嘱库白皮书》,对保管的19万份遗嘱进行了分析。白皮书显示,4年间,“80后”立遗嘱的人数翻了近6倍,立遗嘱趋向年轻化。1微信怎么立遗嘱?通过填写您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四步简单操作后,按提示进入“确定保存”,即可进行留言。选择发送方式、递送日期、寄送方式,填写支付人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点击提交即可。2微信立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根据继承法规定,订立有效的遗嘱要求必须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遗嘱必须是遗嘱人自由、真实意愿的表达等。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遗嘱形式,因此以电子邮件形式所立的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是无效的。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遗嘱通常会被认为是一种对家人的嘱托,对后人的寄语。基于疫情时期人们的这种需求,中华遗嘱库推出的“微信遗嘱”服务实际是一种“情感遗嘱”,主要是用来传递亲人、朋友间的叮咛和嘱托,不作为法律意义的遗嘱。对于涉及财产内容的遗嘱,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3“电子遗嘱”可作为辅助!“电子遗嘱”现在以及中短期内都不太可能被确定为法定的遗嘱形式,但可以作为法定遗嘱的一种辅助形式。《民法典》并未规定遗嘱只能采取其中某一种形式。因此建议当事人同时使用几种形式来订立内容一致的遗嘱,最大限度确保遗嘱的效力。4如何立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立遗嘱,但并非所有的遗嘱都有法律效力,如何立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不同的遗嘱形式,所生效的条件也各不相同,遗嘱人要根据自己订立的遗嘱类型及其相应的生效条件,做好对应的准备工作,才能让自己所订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一、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亲自签名,然后注明年月日。注意: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打印;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二、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1、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2、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写成书面遗嘱后,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3、必须注明年月日,并由代写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三、录音遗嘱的生效条件进行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可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经过见证的录音磁带应封存起来,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与见证人在封条上签名。四、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五、公证遗嘱的生效条件办理公证遗嘱一般由遗嘱人在公证员二人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立遗嘱并非儿戏,失之毫厘谬以千里。法律对遗嘱有着明确要求,符合相关规定的遗嘱才能有效。*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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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丨当事人如何有效自行收集电子数据证据

诸君知道,在网络诈骗、网络犯罪、网络侵权和经济纠纷频发的今天,互联网电子证据的有效收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取证关键环节。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互联网电子证据究竟如何进行有效的收集?现有的收集方式是否存在问题?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是否有必要对互联网电子证据收集权的边界进行重新审视?上述问题,既需要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也需要实践的积极探究。电子证据的全称应为“电子数据证据”。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办理电子数据业务操作指引》,电子数据是借助于信息技术生成、修改、删除、存储、传递、获取等形成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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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 | 简述电子物证在新时代刑事侦查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从“一手抓打击犯罪,一手抓拨乱反正”,“不枉不纵”到“疑罪从无”,回望中国司法,是不断发展进步的历程,不断走向良法善治。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现阶段的犯罪作案手段体现出更强的智能化及隐蔽化,而司法案件所需的相关证据,有较多体现在电子物证方面。首先必须界定电子数据与电子物证的区别。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者的区别标准在于:存在于电子空间的这些发挥证明作用的物质,是不是按照一定技术规则,具有目的性人为设计编制的,而人为编制的数字、编码等信息是否可以生成、运算、传输、存储、复制、显现的、如果是,就是电子数据,如果不是,则为电子物证。电子物证以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多种信息形成、存储于计算机硬盘、软盘、光盘、磁带等设备及介质中的,其生成和还原却离不开相关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电子物证的提交形式相应地表现为文书、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介质,因而具有与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证据种类相同或相似的表现形式,随着科技成果的不断增加,电子物证的提交形式也更加多样化。据工信部统计,2020年中国移动电话用户为15.94亿,普及率为113.9部/百人,手机上网人数9.86亿人,网民规模达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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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企业如何借助电子取证,有效开展反舞弊内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行业与新兴行业迎来高速发展时期。企业在经历创立、扩张阶段后,逐渐进入平稳发展阶段,但舞弊现象也随之愈演愈烈,并日益严重暴露在阳光下。舞弊最初是指做违法乱纪的事,使用欺骗的手段谋取不法利益。在实践中,我们通常认为企业中的舞弊是指员工利用其在企业的职务身份所带来的职务便利侵犯公司利益的行为。反舞弊的外延较大,包含反腐败、反不正当竞争等内核。同时,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更新,职场舞弊行为、手法也越来越多、越来越隐蔽,导致事企业单位调查取证越来越难,这时候就需要电子数据取证技术的支持。1案例回顾某大型企业监察部门接到员工举报称,该公司某下属业务部门负责的一个大型项目中,有员工“吃回扣”、“收好处费”、虚假报销,致使公司利益受损,但举报人对涉案人员的人数、情况并不知情。尽管这是一个“风闻”式举报,公司监察部门仍给予高度重视,为避免公开调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调查人员遵循保密原则,从外围开展了隐蔽式的前期调查。调查人员随即以秘密取证的方式,获取了涉案人员日常工作使用的两台计算机硬盘镜像,经过电子数据分析,系统日志显示该两台计算机长期闲置,并未发现任何涉案线索。但是,调查人员通过对伪造的合同和票据的比对发现,伪造的数据、金额与真实的业务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涉案人员伪造文书应是同步对照真实业务数据进行的。公司业务数据集中保存在加密的文件服务器上,必须通过公司内部网络访问;而且,公司配发的个人计算机装有限制外来移动存储设备的软件,较难通过U盘等设备拷贝外带。为此,调查人员仍旧将重点定位在公司内部,经过排查发现,该部门的一台计算机为多人公共使用,于是,监察部门和IT部门以硬件更新升级为由回收该计算机,进行后续电子取证。结合基础分析,调查人员重新研究案情,勾勒和还原了部分涉案行为轨迹,决定从以下几个容易被忽视的方面进一步深入开展电子数据取证:1)临时文件和文件碎片关键字检索;2)数据清理软件;3)USB设备使用记录;4)加密文件破解,也是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调查人员检查涉案U盘发现空无一物,但庆幸的是,涉案人员仅仅是对U盘做了格式化,并未使用360等软件做数据清理。通过数据恢复,获取多个带有密码的DOCX、XLSX和RAR文件。随后,调查人员结合涉案人员及主要亲属关联人的基础信息(身份证号码、生日、家庭住址、固话、手机等),利用相关工具生成专用密码字典,使用技术手段成功破解上述文档,最终完整获取关键证据文档,使得案件顺利告破。2具体来说,实务中企业经常发生的舞弊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员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直接侵占或侵吞公司财产,如将自己负责保管的公司财务据为己有等;二、员工自己或以亲属、朋友名义设立公司,与就职公司建立关联交易,侵犯公司利益等;三、是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向相关交易方索要、收取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好处费”等;四、是泄露、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公司商业秘密或侵犯公司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等方式,损害公司合法权益,自己获得好处的行为。根据以上行为特征,我们可以发现,与涉案人员相关的电子邮件、文件文档、U盘等电子介质大多记录了业务往来的信息,包括业务合同、财务预算、资金流水等大量反映案件事实的信息,往往是电子取证的重点所在。3企业应当如何做好反舞弊工作在如今的经济环境下,层出不穷的企业内部贪腐案例都在展示企业反舞弊工作的重要性。但由于企业反舞弊工作的开展通常存在滞后性,常常是员工侵犯公司权益行为已发生,或已经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后,相关行为才会被发觉,相关员工才会被追责。所以,小编建议企业可以着手反舞弊工作,从根本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一、企业在反舞弊工作开展进程中,应首先注重事先防控环节,包括打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营造诚信廉洁的工作氛围,建立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及管理机制,将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相结合等,此处就不展开说明啦。二、若企业发现员工存在舞弊行为,可以及时就相关情况与专业机构进行沟通,并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谈判或通过司法方式维权做好全面准备工作。由于目前很多公司均采取电子化办公,因此,涉及到相关舞弊行为的证据大部分为电子证据,存在极大可能的灭失风险,可以由律师协助企业完成取证工作。三、相关证据固定后,企业可根据涉案金额,制定对员工的处理方案。但是,无论是谈判还是报案,都需要专业人士在第一时间介入。因为无论通过哪种途径实施反舞弊,均涉及专业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证据的固定和整理。电子数据取证并非一套拳法,面对所有舞弊案件都要打一套,根据不同类型案件的特性,每次取证、鉴定会有不同的侧重点。如果您有企业数据安全、反舞弊调查相关疑惑和问题,欢迎留言或致电联系我们。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是经北京市司法局审核并颁布《司法鉴定许可证》、专门从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机构。现在团队中既有强大的电子证据鉴定人、计算机与网络专家为科技后盾,也有电子数据质证屡次成功的专业律师及学术志趣相合的高校老师作支持。我们始终希望并相信,能对大家的技术疑难与法律痛点,提供专业、准确而全面的解答。*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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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向侵权行为说NO!论知识产权保护之证据保全

知识产权,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中所创造出来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是一种兼具社会价值与经济价值的社会资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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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如果您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盗刷该如何取证维权?

现如今对于大家来说,除了身份证之外,最重要的可能就是银行卡了。和其他损失相比,银行卡直接关乎到我们的钱袋子,稍不留神,如果被骗将造成极大的财产损失。在现实生活中,手机微信、支付宝和刷卡支付是我们消费时经常使用的支付方式,银行卡相对现金更加安全、高效、便捷。不过,即便银行卡采取了加密技术,也无法绝对避免被盗刷的风险。大家知道,银行卡由卡号、密码、磁条三部分信息组成,由于磁条具有可复制性,所以,任何一个人只要掌握了卡号与密码,就可通过技术非法复制一张伪造的银行卡,并通过ATM机或POS机交易将真正的银行卡的钱转走。1案情回顾:卡不离身遭盗刷人在荆州的枣阳市民王女士,在某晚连续收到短信,通知其在市区一家银行(建行)办理的一张储蓄卡账户在当天零点4分至7分期间,在陕西省商洛市跨行自助取款支出人民币7笔,共计20000元,并扣214元手续费。被惊醒的王女士当即给银行客服打电话询问,并在第二天一早赶到最近的银行出示原卡,并办理了查询等相关手续,证明与银行卡并没有分离。赶回襄阳后,她要求银行赔偿相关损失。对于王女士要求,银行工作人员称王女士有充分时间在两地来往并通过密码取现,即使被盗刷也是因为操作不当泄露密码自身存在过错,但银行又没有证据来证明这一说法。银行还表示,即使存在伪造卡盗刷,这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侦查。王女士随后到法院起诉,樊城法院一审认为,银行提供的银行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没能防范银行卡复制和伪卡使用,银行存在过错,公安机关侦查刑事犯罪并不能排除银行的责任承担,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的银行存款及利息。银行方面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盗刷过程发生于夜间凌晨和存在一定距离的外地,而且被盗刷的时间系正常人的睡眠时间,银行卡持卡人在看到银行提示交易短信后第一时间向银行询问和通过电话办理挂失,并在第二天到附近银行出示原卡办理业务,同时还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此银行方面声称持卡人自行取款或授意他人取款的说法不能成立。所以,市中院判决驳回银行的上诉,银行应承担王女士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2如何取证挽回损失?其实除了王女士之外,还有很多遭遇盗刷的持卡人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在本案中,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责任的主要原因,就是王女士在银行卡被盗刷后,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证明银行卡在自己手上。我们来看看她的取证过程:1、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核实,并办理银行卡挂失;2、持原卡办理了查询等相关手续,证明与银行卡并没有分离。3、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立案并确认其身份证及被盗刷银行卡均在其本人身上。所以当遭遇此类盗刷事件时,只要做好以下两件事,大概率能够保护我们的财产不受损失:1、立即挂失。持卡人应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告知账户异常变动情况,办理挂失,并按客服人员的指引进行操作。持卡人还应向银行询问盗刷的方式、时间、地点、交易另一方账户信息,以及离自己最近的ATM机位置。持卡人在必要时可记下客服人员的号码,以便将来在诉讼中核实情况。2、报警取证。取证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证明案发时间本人并不在场;而是证明案发时间银行卡有依然由本人持有。通过就近取现、交易、报警等方式进行证明,拿到“卡一直在我手中”最有力的证据。如果完成了这个举证,银行又不能证明储户对于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盗有过错,那就是银行的责任了。3如何预防银行卡被盗刷?1、最重要的是要保管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身份证、银行卡号查询密码和交易密码等重要信息;2、提高防欺诈意识,若接到涉及钱款、验证码等的电话、短信尤其是带有链接的短信等,不要轻易点开,要及时向银行客户经理核实相关信息;3、养成良好的用卡安全意识,刷卡消费过程中,要尽量保证卡片在视线范围内,留意刷卡次数;4、到银行把你的磁条卡换成芯片卡,芯片卡的数据存储量是磁条卡的160倍,不易复制,安全度更高。5、及时开通短信通知或手机银行。万一出现盗刷情况,持卡人可以根据信息通知及时发现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综上所述,我们在日常使用银行卡的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遭遇此类情况也不要慌张,只需做到以上几点,便能够保障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另外,提醒存款人:虽然银行卡被盗刷可以通过以上途径可以挽回损失,但是首先是要确保自己安全用卡,切忌泄露密码以及其他卡片信息,不要进入任何非官方“钓鱼”网站,导致自己资金安全无法得到保障。银行作为存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应当做好科技风险防控工作,履行保护存款人合法利益的义务。*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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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 | 浅析电子证据原件与复制件的证明效力与实际运用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是由原告举证的,电子证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而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那么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是不是必须要原件呢?因为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委托人无法提供原件而仅能提供复制件的情形,所以今天就跟大家一起探讨下,电子数据的原件与复制件。1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是否必须为原件?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殊性,在电子数据举证环节,也即电子数据提交法庭的环节中,往往存在着一些常见争议问题,例如电子数据原件的确定;电子数据的举证方式及范围等问题。传统举证规则主要以原件为主,以复制件为辅。而依据最新修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对于电子数据,可不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可视为原件。《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本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已施行)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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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面对网络上的“骂人”行为,我们普通民众该如何维权?

现如今,不少人热衷于在网络平台上吐露心声,表达自己的观点。然而,也有人用这种方式发泄心中不满,甚至指名道姓骂人、大肆散播他人的隐私。一般情况下,如果公众人物“被骂”,会在合作律所的指导下发布公告,并搜集证据、解决问题。那么大家知道,我们普通民众该如何维权呢?今天咱们通过实际案例,探讨一些“教科书式维权方式”。1抖音上被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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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浅述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定问题

现代信息技术给人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巨大便利,但也同时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新的犯罪工具和对象。除了基于现代信息技术所衍生的新型犯罪之外,传统犯罪也在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作为其犯罪工具。在实现对这些犯罪的追诉和惩罚中,“电子数据”就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电子数据作为现代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所衍生的一种新型证据形式,其具有科技性、虚拟性等特征,由此司法实践中的使用也产生了很多新问题,其中就包括电子数据的鉴真问题。1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特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包括电子数据载体的真实性、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1)电子数据载体的真实性,是指存储电子数据的媒介、设备在诉讼过程中保持原始性、同一性、完整性,不存在被伪造、变造、替换、破坏等问题;2)电子数据的真实性问题,是指作为电子数据信息在技术层面的存在形式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是否与原始数据保持一致,是否存在被修改、删除、增加等问题;3)电子数据内容的真实性,是指电子数据所包含的信息与案件中其他证据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相互印证,从而准确证明案件事实。只有覆盖了以上三个层面,才能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落到实处。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案例分享:杨某从印度等国购买国家禁止进口的牛肉产品,王某帮助其进口毛肚。王某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方式就交易内容与杨某进行联系。案发后,侦查机关从王某处搜查、扣押涉案手机和电脑,后将手机和电脑移送鉴定机构。鉴定机构对手机和电脑进行检验,从中提取了电子数据,出具鉴定意见,证明从外国进口冻牛肉的相关情况。庭审中,辩护方提出,查获手机、电脑等物品未予以封存,iPad未记载串号,上述证据取得程序违法,应予排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侦查机关收集王某的手机、电脑,与笔录中记载的查获物证不相符,手机、电脑证据来源不明,对从上述手机、电脑中取得的证据不予采信。在以上案例中,侦查人员搜查、扣押了涉案手机等物品,但是手机本身不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发挥证明作用的是存储于手机之中的短信、微信等电子数据。根据《电子数据规定》第8条规定:“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所以,在收集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时,应对原始存储介质进行鉴真,此时可实现对电子数据一并鉴真。在以上案例中,由于未做好对原始存储介质的鉴真工作,未将在现场收集的手机等原始存储介质记录在扣押物品清单中,而侦查人员又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无法确认原始存储介质及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从而导致该电子数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那么法院如何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93条的规定,判断电子数据真实性主要考虑如下因素: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虽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但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前述六种需要考量的因素并不能完全涵盖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所有因素,所以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3关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电子数据鉴定是指电子数据鉴定单位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照技术标准和鉴定规范,分析、检验电子设备中存储的电子数据,找出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并最终提供鉴定意见。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包含对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判断,弥补了审判人员专业技术方面的不足,满足电子数据真实性认证的法律要求。如,鉴定能够对存储媒介进行分析,认定该存储媒介上是否存在有害信息;能够分析信息的传播渠道、生成方法、时间信息等认定信息的最初源头,如确定某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是否系特定人发布;对程序进行分析,认定程序具有特定功能,如是否有远程控制功能,是否有自我复制功能,从而确定计算机系统是否感染病毒;鉴定还能确定提取的电子数据是否被破坏,能够进行数据恢复、再现隐藏数据、破解加密文件,进行证据搜索、过滤和挖掘等。*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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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 | 浅述在诉讼案件中,电子数据信息形成为电子证据时,一定要经过司法公证背书才有效吗?

目前,随着信息化的推进,电子证据顺应时代发展,逐渐成为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现实生活中,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电子设备,与此同时电子证据也将不可或缺。有些朋友可能就会产生疑问:“电子证据一定要经过司法公证机构背书才有效吗?”“未经司法公证的电子证据就一定不能用吗?”2019年12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新《证据规定》”)则总结了实践中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经验,与时俱进,对电子数据证据进行了细化规定,为利用电子数据证据公平高效查明事实提供了指导。诸君知道,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鉴定意见在之前被称为“鉴定结论”,可见司法鉴定涉及专业性认定和推断,提供“结论性意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则是对现有情况真实性的确认,不涉及对事实进一步的认定和推断。同时,新《证据规定》对电子数据的内涵和范围进行了细化,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扩展到了信息、电子文件,明确列举了网络运营中采集、生成的信息,电子文件,并适应技术发展迅速的现实,为其他电子信息作为证据留有余地。根据新的规定,所有储存在电子介质上的证据都属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可能成为诉讼中应用最广、最常见的证据类型。那么,未经司法鉴定或公证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即电子证据吗?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信息设备生成、处理、存储、传输的证明案件情况的编码及其痕迹。作为证据的一种类型,与其他证据形式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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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从电子数据存证的角度,浅谈怎样有效规避网络购物风险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国新兴的商业运营模式,当前特别是受疫情形势的影响,现在网上购物的人越来越多。据统计,去年我国前三个季度的网络零售市场销售额大约是8亿元,同比上涨9.7%,实物商品网购零售总额已达6.6万亿元,同比上涨15.3%,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24.3%,较2019年同期提高4.8%。另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和趋势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自2018年以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新增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000件。其中,30.78%是食品安全问题。22.56%是消费者认为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或其他欺诈行为,21.65%是商品缺少必要的标签标注,9.15%涉及假冒伪劣等产品质量问题。2020年由于受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影响,一度广大居民居家防疫,许多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遭遇到的质量问题、虚假宣传问题也是频频登上新闻头条。如:前有辛某卖”糖水燕窝“,后有罗某”假皮尔卡丹羊毛衫“,近期又来了一位高某网红直播带货翻车。当前,尤其是直播购物里面有个别商家为了逃避商品中间的价格、宣传等问题,在给各个网络主播设置专拍链接,让消费者通过卖家专门设置的商品购买来链接,并进行购买下单。当你再去找此商品链接时,发现商品相关的价格、产品详情页面已然“人去楼空”。网购消费者甚至收到商品的储存、清洗说明都没有,使消费者叫苦不迭。案例:2020年9月30日,马某在某宝上面的林某店铺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该商品在10月2日18:30,由于快递人员要求先签名、再验货,马某遂后在快递底单上签署“外包装完好”并签名。马某拆开笔记本电脑包装后发现笔记本外壳有严重的破损问题。便于19:30告知该店客服破损情况。卖家林某以该商品的销售页面介绍中已标注“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经济损失,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为由拒绝退货。此案例中存在的疑点:从购买下单到签收验货这段时间所构成的电子合同有效期内,消费者是否有权力提出退款退货的要求。商家在商品页面标注“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经济损失,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是否属于无效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在现实中有种情况,网络交易平台即是销售者的情形,如网站自营类产品,或者网站自营其自行生产产品,那么该网站的网络交易平台身份和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身份重合时,自然可向网络交易平台主张权利。小编建议:第一,在您网购过程中,应尽量选择优质且名誉度比较高的品牌店进行购买下单,对于那些知名度和评价都低的品牌店须格外谨慎小心。第二,网购虽然给我们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多便捷,但遇到精密度高且价格比较高的商品须要再三斟酌考虑,最好到实体店购买。如果非购买不可时,要特别注意保存相关电子证据材料,如交易凭证、商家所提供的商品页面的详细信息,以及与卖家之沟通内容等等所有电子数据信息文件,当然也要留心商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截图实认证信息。这些信息是当买卖双方一旦出现纠纷时,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利证据。《民法典》中第四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对方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一旦买家与商家产生交易纠纷,买家所提供的电子信息文件物证,如:沟通内容、商品页面信息、交易凭证等,将作为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无论是从形式还是交易内容上都是商家对于商品出现价格或质量等问题,所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第三,仔细阅读商家给出的商品售后条款,如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及时积极与商家、经营者、网购平台沟通,才是及时减小经济损失的捷径。第四,《民典法》合同编中明确规定,“电子购物合同为交付商品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此时需要注意,风险自交付时移转。也就是说,在签收快递之前,快递过程中商品灭失的风险都由商家承担。当签收快递后,就完成了交付,商品灭失的风险也随之由卖家转移到买家身上。购物人收到您的商品后要先及时验货,出现质量问题及时保留证据(如拍照留存)并反馈商家或网购平台,也可通过工商部门以及法律追责等途径维权,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网络购物中通常的商品交付方式为快递交付,有些地区受疫情影响,快递周期延长,交付方式向无接触转变,交付后签收时间直接影响退货时效计算。通常商家和消费者约定为7天无理由退换,也有约定30日可退换情形,具体退换条款以购物时的页面提示为准,双方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当发现网购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消费者不仅可要求退货,还可视具体情形主张三倍或十倍赔偿。在去年疫情防控初期,口罩类物品容易引发此类纠纷。某些口罩网店存在不当标识问题。如:普通一次性无纺布口罩,名称载明“医用外科口罩”、“防病毒口罩”字样,点进商品内页才标明为防花粉、美容口罩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同时,《食品安全法》第148条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因此,作为网络购物店铺的经营者或商家要严格遵守法律,正确标识商品关键信息,避免故意载明错误信息导致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因退货导致法律纠纷增加,并不当加重物流负担损害网络商业运营方式和网络购物环境。*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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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浅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怎么办?

由于受疫情的影响,“复工”、口头或微信“劳动关系”、书面“劳动合同关系”即成为当下热词,一些劳动关系争议的新难题、新热点也不断出现。其中劳动仲裁解决较多的问题,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是否能通过电子数据(即聊天记录、短信往来等)确认劳动合同关系,要回被拖欠的工资和补贴。显然,疫情改变的不只是我们现在的生活和出行,还在改变着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和私营企业复工后的用工模式、招聘方式以及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方式。劳动关系,是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简单地说,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社会保险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和约束。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的建立添加了强制性的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将承担很大的仲裁或法律风险。那么,在当前防疫期间,许多企业和商业部门大多以远程+无纸化办公的方式进行业务往来,招(解)聘员工也大多采取网上(线上)进行。电子数据信息中的聊天记录能否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呢?究竟哪些电子数据信息材料才能证明双方存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呢?我们先看看下面的案例,来一起了解一下。案情简介:杨某,2020年6月开始为一家广告设计公司工作,工作3个月,该公司不仅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也未为其缴纳社保。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杨某提出辞职并上诉到法院。诉讼中,杨某要求公司赔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系的双倍工资差额和未缴纳社保的经济补偿。庭审中,为证明双方劳动关系,杨某向法庭提交了20余组证据,包括进出公司的通行证,日常业务项目银行转账明细等。为了证明自己日常接受公司实际管理人马某的管理,她向法庭提交了自己与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日常费用报销事项等内容。杨某为其微信记录进行了司法公证,并证实与其有往来的微信号属于马某。审判结果:根据杨某与该广告设计公司负责人马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的聊天等内容。可以认定杨某在该公司工作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关系、未缴纳社保的事实,并结合该广告设计公司杨某其他同事的证人证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杨某与该公司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电子数据包括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然属于电子数据,故可作为证据使用。综上所述,法院对杨某诉请合理的部分予以支持,判决设计公司支付了杨某的相应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并不是聊天记录帮助杨某赢得审判。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但单一证据法律效力十分有限,这主要是杨某提交了一系列能够体现为该广告设计公司员工的文件,本人出入证、转账报销记录、同事证人证言、录音和公证的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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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 | 浅谈诉讼案件中当事人保存的电子证据如何被法院采信?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您保存的电子证据要被法院采信并能作为依法判决的依据,前提必须符合证据的三大属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是指证据本身是真实的,也就是要保证证据刚产生时与现状是一致的,不存在涂改、修改、伪造的情形。但是,随着科技发展,电子证据很容易被修改或伪造,因此法院对于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要求往往更高,一般要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才予以采信。合法性:主要是看证据的获取方式以及程序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06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简单来说,就是必须能证明案件中需要被证明的事实。有时候,如果单一证据的证明力不足,那就要提供符合逻辑的证据链条或者通过多个证据之间相互佐证。由于电子证据本身很容易流失和变化,所以当事人一定要重视对电子证据的保全工作。如果条件允许,最好以公证的方式把电子证据先固定下来,以便日后可直接提交法庭。由于作为呈堂证供的电子证据种类繁多,主要有:(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不同的电子证据形式在收集、保全、提交等方面也会有不同的要求。但一般而言,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电子证据所指对象应该是案件当事人。比如,如果提交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那么,聊天对象的短信、微信账号使用人应该就是案件当事人本人;如果提交录音材料作为证据,那么被录音的对象也应该是案件当事人本人。二是电子证据应该具有完整性,才能够展示事实的来龙去脉。比如,如果想通过“借款微信”来证明借贷关系,那么除了含借款内容的信息要保存下来,其他的重要对话以及相应的转账记录也要一并保留,才能形成相互补充和印证的证据链条。否则,单独的信息片段很容易导致断章取义,法院一般不会采纳。三是应尽量保留电子证据的原件,以及储存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如果实在不便长期保存,可通过司法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全,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证明力会更高,而且公证文书也可作为证据提交。四是所有电子证据都应该合法取得。这包括合法的主体、合法的地点、合法的形式、合法的工具,且不得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修改和篡改。否则,电子证据将失去其应有的价值。此外,如果在取证过程中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比如,非法入侵他人住宅或侵犯他人隐私等,可能还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电子证据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各种电子证据在法庭上使用的机会肯定会越来越多。请注意,千万要遵守法律法规;千万要尊重事实和法庭。切不可篡改电子数据信息,凡做过必会留下痕迹,在日新月异的高科技面前,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弄巧成拙。而对于可能会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提醒您防人之心不可无,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防范意识,不妨多利用高科技产品记录和保全各类证据,在“山穷水尽疑无路”的时候,可能会起到“柳暗花明又一村”的效果。*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海存学习交流】当事人如何有效自行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学习交流】浅谈区块链存证与司法鉴定的内在联系热忱欢迎您添加和回复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微信公众号。您如若想了解更多、更详细的有关司法鉴定情况和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请与我们海存科仪联系。联系方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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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浅谈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作为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先河的民法典既继承了原有民法法律体系,也回应了现实立法需求。在去年和当前防疫期间,各企业、商业部门之间大多以远程+无纸化办公的方式,为了保证疫情期间的业务开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商业部门开始思考和着手实施将传统的线下业务转移至线上,并通过签署电子合同的方式达成交易。民法典合同篇中,对涉及电子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定,在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的基础上作了相应的发展。小编认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传统的纸质合同已不能满足人们工作生活中的需求,电子合同应运而生。电子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的书面合同形式的一种,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包含身份认证、数字证书、电子签名、时间戳、存证保全和法律支持等服务,其法律效力和纸质合同同等,但与纸质合同不同的是,电子合同可全程在线发起、签署、归档和管理,无须打印,具有使用简单、管理便捷等特点。因此,简单而言,电子合同是指参与方全程在线签署且具备和纸质合同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法律效力: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中华人民共和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电子合同具备法律效力的条件:(1)订立形式符合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采用指定特定系统。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规定,通过第三方(电子合同服务提供商)的电子合同订立系统中订立电子合同,才能保证其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有效性。(2)订立手段符合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3)取证与鉴定符合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电子数据,但普通电子数据要成为有效的司法证据,需要遵照严格的取证规定,比如第三方存证保全和出证、鉴定、公证等。电子合同的主要应用范围:电子商务、金融、保险、教育培训、供应链物流、HR、旅游、租赁、第三方支付、医疗、房地产等企业及个人用户,适用于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及强司法签约服务,实现“区块链+司法+电子签约”为商业应用赋能。案例重现:买卖合同纠纷杨某(上诉人、原审原告)与浙江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营业部、浙江某期货经纪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等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密码泄露,非本人操作判决依据:本案双方签订的《期货交易协议》中,已经明确规定上诉人要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如因交易密码泄露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原告自行承担。后证明原告的确设置私人密码,但因秘级过低存在被盗的情况。据法律规定,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实,当前无论从政策环境还是法院认可度来看,电子合同都已经具备了普及趋势,但是,合法、正确的申请是安全使用电子合同的前提。在此背景下,完善我国电子合同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从小的角度看是对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进一步完善,使之在判例法上有法可依,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关经营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总体上看,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追求国际治理的主导权等诸多方面产生了重要影响。鉴于国内市场的应用现状,不难看出电子条约已逐渐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相关政策的引导下,自2017年起,电子合同在网上信用、网上旅游、制造业、零售业等领域成为标准配置,携程、阿里巴巴等大型企业已经开始与电子合同平台对接,支持企业信息化转型,毫无疑问,传统的纸质合同难以实现,在满足当前企业商业活动要求的前提下,电子商务条约的实施无论从标准化建设的角度,还是从降低企业、商业部门材料消耗和提高经济效率的角度都成为一种“刚性需求”。尽管在目前市场经济活动中,对这种“刚性需求”的认识还参差不齐。但我们相信,在当今互联网的时代,随着信息技术向现实生活的渗透和交互,我们必将迎来法律关系、交易行为向线上网络世界的大迁徙,电子合同的使用场景将更丰富、更复杂。可靠的电子合同,将为企业生产发展和现代商业交易提供重要的服务保障。各个企业在设计线上产品时,在享受电子合同应用带来的效率和便捷之余,也要关注电子合同的法律风险问题,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才能更好的拥抱纷繁复杂的网络时代。*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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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浅谈区块链技术的司法存证应用

2020年12月28日,在浙江杭州举办的“我与无限——玲听2021区块链跨年演讲”在杭州大剧院完美落幕。该跨年演唱大会曝光量超过500万,有10万观众线上同步观看,来自200家知名品牌公司的350位企业高管汇聚一堂。在3个小时的沉浸式演讲中,巴比特副总裁/主编、《玲听区块链》发起人汤霞玲与4位嘉宾一同,分享了各自在行业、产业、科研、技术等领域的最新思考与展望。由此可见,区块链技术正在成为当下各行各业追捧的最热门信息技术之一。信息技术在深刻改变人们的工作和生产生活的同时,也给司法领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区块链技术与生俱来的属性与存证天然契合。区块链技术起源于比特币,具有去信任、可价值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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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 | 浅谈司法鉴定工作中专业性的作用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法律维权意识和依据法律的取证以及依托司法鉴定中心提取证据材料的意识不断增强,并且通过法律诉讼途径解决诉讼纠纷已越来越普遍。我国司法鉴定行业的快速发展,每年各司法鉴定中心(所)对鉴定专业技术人才和通晓法律法规及鉴定技术业务知识专家的需求也来越大。“术业有专攻”,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委托方并不具备专业鉴定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比如建筑、装饰行业或网络信息、电子签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在此情况下,不同鉴定方向的司法鉴定中心(所)就体现出其专业技术的优势。在各类民事诉讼纠纷中,公安、法院和其他委托方往往会委托具有不同专业技术的专门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具有法律证据的相关事项进行鉴定,从而为司法诉讼的最终审判结论提供法律依据。下面小编就一起建筑施工中有关建筑材料的纠纷案件,来说明鉴定工作的专业作用。案例分析:小编通过一座建筑物中水管渗漏原因的案例,来介绍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于某从经销商处购买了PPR水管(包含管材和管件),安装正常使用了半年后,部分水管陆续发生了渗漏水现象。刚开始漏水时,于某只对漏水点的位置进行了简单的维护和维修。但随着使用时间的延长,PPR水管开始大面积渗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经济损失。于是,于某、经销商及施工方对建筑物中使用的PPR水管漏水原因引发争议,三方协商未果。经三方共同申请由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渗漏原因进行专业鉴定。经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后发现:1、PPR水管仍埋在墙内,但未使用;2、PPR水管施工完成后,打压试验通过;3、漏点主要是热水管接头处渗漏,而冷水管则未发现渗漏,管材、管件并无破损、爆裂;4、鉴定人员在现场随机选取冷水管进行打压试验,结果并无渗漏水现象。另外,于某在最初的维护和维修时,已经在最初的局部漏点处,用新购置的其它品牌的PPR冷热水管,重新铺设了冷热供水管路,未再出现渗漏现象。鉴定人员通过专业的红外光谱分析和熔融温度检测,依据“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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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流 | 学习贯彻“十四五”发展规划 谋划海存科仪鉴定工作新篇章

2021年,我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将继续认真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十四五”发展规划,科学谋划司法鉴定工作。紧密联系“十四五”发展规划和市司法鉴定行业首次党建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司法鉴定工作科技创新发展是我中心工作人员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重中之重。回顾2020年,我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公安司法单位和同行业兄弟单位的信任支持下,在诸君的关心爱护下,我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科研建设和业务工作取得了一些新进展、新成效,为应对疫情防控期间完成好司法鉴定工作做了一些新探索、新实践,为公安、法院等委托方提供了有益和有力的服务保障。2021年是我国“十四五”开局之年,这对各行各业如何迈好第一步,共创发展新格局,共展改革发展新气象至关重要。因此,布好局、迈好步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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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浅谈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电子取证的重要性

二十世纪初,由法国著名侦查学家艾德蒙·洛卡德在其编著的《犯罪侦查学教程》提出“洛卡德物质交换原理”。这个原理指出:犯罪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即作案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是再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和互换关系。因此,在犯罪案件中物质交换是广泛存在的,是犯罪行为的共生体,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简单地说,就是两个对象接触就一定会交换物质并在对方处留下痕迹。打个比方,如果你打我一巴掌,我的脸上就会留下你的手印、汗渍、划痕等,而你的手上也会留有我的皮肤组织、汗渍等,这样一来通过专业技术鉴定提取,证据的吻合度是可以判断出究竟是谁打了我。在网络犯罪行为中,电子数据信息证据同样遵循这个原理,网络罪犯也会留下的“手印”,但这些痕迹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和训练有素的司法鉴定取证人员才能查得到、看得到、提取的到并作为呈堂证供。我们海存科仪认为,物质交换原理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取证实践工作的理论指导和理论基础,而司法鉴定取证工作就是寻找各种网络犯罪交换后留下的蛛丝马迹的痕迹作为证据的重要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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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借鉴 | 电子数据里隐藏的巨大秘密

在这个信息数字化的时代,电脑、手机等高科技电子产品已成为人们学习、工作和生活沟通交流的主要方式。而电子数据鉴定就是对信息存储载体上记录的文本、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内容过程进行鉴定,这项专业性强的鉴定技术往往在一个案件中发挥着证据链的重要作用。案例:2013年7月15日,北京市某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谋取个人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利益,向一家国有企业高管负责人崔某某(另案处理)行贿100万元的线索,侦办机关遂对王某某立案侦查。王某某在被讯问过程中拒不承认犯罪事实。为打破僵局,侦办干警运用电子数据鉴定技术进行收集取证,对王某某手机和电脑进行证据检索,在被其删除的2300多条信息中找到一条重要涉案短信:“崔总,已汇100万元到你尾号XXXX的某某银行卡里,请查收。”同时,侦办干警还发现记录受贿人的银行账号和行贿数额的文档、汇款单照片,以及其它的重要电子数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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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电子数据在犯罪心理分析上的应用

最近几年关于犯罪题材的美剧颇多:逍遥法外、犯罪心理、黑道家族、猫鼠游戏、心理罪、CSI犯罪现场调查、疑犯追踪、嗜血法医、超感神探、识骨寻踪、监狱风云……犯罪心理是心理学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心理类型,犯罪倾向心理可以说人人有之,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犯罪心理不会被表现出来,一般会在另一种因素的压抑下被释放出来,例如因家庭纠纷、物质生活上的困难、嫉妒心理等而产生的报复心理。心理分析在案件侦查活动中的应用十分广泛,在现场勘查、侦查分析和审讯各个阶段都无处不在。当前心理分析的研究重点是对犯罪现场痕迹的分析,特别是变态心理分析和行为心理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的侦查分析手段——犯罪心理画像。它是在缺乏物证与人证的背景下,借助言语或文字进行心象描述,由心理特征群刻画犯罪嫌疑人形象。在传统的侦查中,要进行心理分析,主要是通过对现场痕迹(包括物质痕迹、遗留物、损失物品、作案手法等)的分析,反映出嫌疑人的心理痕迹,从而判断犯罪分子的年龄、能力、性格、气质、习惯等个性,以及职业范围、技能范围、地域范围等。显而易见,心理痕迹的分析可以弥补现场痕迹的不足,以确定案件性质,缩小侦查范围,判明侦查方向,同时对完善揭示犯罪的证据链条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场痕迹往往是零散的,而且利用现场痕迹所进行的心理痕迹分析是需要专业人员或经验十分丰富的人员才能开展的。在一些案件中现场痕迹与心理痕迹的关联性较弱且难以判断,因此有时会导致判断失误,从而造成侦查方向错误,进而错过案件告破的最佳时机。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的爆发式发展,特别是移动终端的普及给电子证据带来了飞跃式进步,由此在2013年《刑事诉讼法》中首次确立“电子数据”可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同时电子数据也为心理分析开辟了崭新的领域。相对传统的心理分析而言,电子证据会更全面、更系统、更强关联地为心理分析提供强有力的痕迹线索。轰动全网的上海杀妻藏尸冰柜案的罪犯朱某某于2020年6月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依法执行死刑。本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朱某某提出上诉申请。在二审中,辩护律师以死者杨某某(朱某某之妻)生前秀恩爱的微博动态来主张二人夫妻日常关系恩爱,本案是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属于激情犯罪,并且朱某某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不大,请求法院能从轻处罚。但经法院查明,本案虽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且朱某某有自首情节,但朱某某犯罪性质恶劣,作案后长时间藏匿被害人尸体。在此期间,朱某某还用被害人的钱款、身份证,多处旅游、与异性开房约会等,肆意挥霍享乐,由此可以看出罪犯朱某某无悔罪表现。朱某某在杀妻前半月网购冰柜、以父亲名义网购死亡类书籍,并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安装摄像头监视装其妻子尸体的冰柜,由此可以看出朱某某已有蓄谋杀妻之意。心理分析在此案中对确定案件的性质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在判断嫌疑人的心理、动机、是否蓄意杀人等方面,网购记录、消费记录以及社交软件动态等电子数据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电子数据的引用使心理分析在案件定性中所起到的作用有据可依,增强了心理分析在案件中运用的信服性,让心理分析的结果能够以事实数据来进行佐证。有案必查、查责必严,让事实发力、让证据生威,才能发挥法律的威慑力,震慑那些想钻漏洞之人,真正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电子物证在还原案件以真相的过程中,也必然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部分内容引用其他(自)媒体文章,如有侵权请告知海存科仪,我们将及时删除。往期回顾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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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离婚冷静期不适用于家暴

据中商情报网讯:2020年上半年全国结婚登记387.9万对,同比减少22.1%。离婚登记159.5万对,同比减少21.7%。2014年以来,上半年结婚登记人数持续下降。‘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根据中商产业研究院2020-9-8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全国结婚离婚人数统计分析》看,近年来全国的离婚率呈持续下降的趋势,但是2020年上半年离婚登记159.5万的数据,依然意味着上百万个家庭的破碎。婚姻是公民的权力,结婚、离婚更是每个人的自由选择。然而,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结婚或离婚过于功利化,缺乏应有的道德感和责任担当。极端利己、有悖道德的婚姻往往给家庭、给社会带来不同程度的伤痛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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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鉴定结果有争议,可以做二次鉴定吗?

司法鉴定是案件审理的关键,我们必须保证鉴定的真实、有效。所以在司法鉴定完毕后,委托人或其他诉讼当事人对此鉴定结果不满意的,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真实案例李某在桓台县中南樾府19号楼购买了一套房子,本来满心期盼,却发现自家的楼建着建着就歪了。“从楼底下用肉眼就能看出楼体倾斜,说明倾斜得很厉害。”李某说,步行楼梯的混凝土框架上半部分也能看出明显的位移。业主们的心拔凉。19号楼地上18层,开发商找来鉴定机构只鉴定了12层,鉴定结果是:存在施工偏差不影响结构承载。桓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淄博锦琴房地产有限公司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并组织了第二次鉴定。二次鉴定申请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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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 刑警有哪些破案帮手?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化和网络应用的智能化,人类生活已逐渐进入数字化生存的虚拟网络空间。然而,由此也滋生出一些社会问题,比如网络赌博、智能手机诈骗、网络色情、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与此同时,与之相关的各类纠纷、民事案件及刑事案件也时有出现,在判定或处置此类纠纷和案件过程中,涉及到计算机或互联网的电子数据成为一种重要的证据。2019年1月2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作用,要求公安机关全面、客观、及时地搜集和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市场基本走向成熟。但电子数据容易被修改也容易丢失,因此进行及时收集、固定或恢复,并形成有效证据,已经十分重要,从而产生了现实的市场需求。电子数据取证行业应运而生,并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电子取证技术发展的五个阶段阶段人员目标孕育期1970-1985偶然参与者;MIS人员;公安安全人员专注于大型机;公司记录;计算机辅助欺诈;白领犯罪婴儿期1985-1995警察;电子爱好者;自学的程序员DOS\Sinclair\Mac\Windows等系统;AOL电话系统拨号连接童年期1995-2005从个体到机构参与者转变;学术与企业界兴趣提升911之后电子证据增多青春期2005-2010学术界、信息安全人员、法律界;正式培训和较强的学术背景文件系统、网络、只能终端、应用媒体、电子邮件;成熟期2010-2018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经过考核以进行特定任务;教育和研究人员广泛的事、人、地点、时间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但很多地区的公安机关单位都面临着案件频发但刑侦警力严重不足的局面,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侦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办案效率的提升,这便给予了司法鉴定中心在依法治国的大方针下大显身手的机会。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是隶属于北京海存科仪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3日经北京市司法局(京司许鉴[2018]185号)批准成立,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司法鉴定机构。目前中心拥有司法鉴定人员6名,其中副高职称1人,博士学历3人,配备有先进的专用取证设备和鉴定仪器,从2019年4月至今,已开展鉴定业务数百件,2019年先后入围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西城分局和海淀分局电子数据鉴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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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身边大量的侵权,您可曾注意到?

提到“侵权”,很多人都会觉得,我们作为遵纪守法的公民,又与周围的人,往日无怨,近日无仇,这个事离我们很遥远。其实不然,就拿我们生活中的事情来说吧。我们去趟健身房、美容院、照相馆等都有可能被侵权。不信您看,无论线上线下都充斥着大量商家的广告。比如,有些美容院的老板或者工作人员,会图文并茂地说:“张姐来我们店做了三次减肥,体重减了10斤。”并附上张姐的减肥前后对比照。那么,商家的这一行为是否经过了张姐的许可呢?是不是张姐对此根本不知情?再比如,健身房的工作人员有时候会发布顾客健身的照片,有的是群体健身视频,估计这样的视频,很少会得到视频中所有人的许可。那么,这是否构成了侵权呢?还有一些早教机构,会发布孩子上课的视频或照片,甚至写着孩子的名字,还有上课的经历,用来说明自己早教的效果好。而这一行为,很可能并没有经过家长的允许,并且很有可能给孩子带来安全隐患。我们是否可以拒绝这一行为呢?那么我们一起来看看,我国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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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双十一”谨防新的电子网络诈骗

随着“双十一”的到来,各类商家掀起的优惠打折网购热潮此起彼伏。但与此同时网络购物诈骗活动也开始日益猖獗。近日,据公安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消息,一女士网购了一款200元的衣服时,陷入了类似“套路贷”式的“退款理赔”骗局,被诈骗了近20万元!近日,某省一女士接到一个彬彬有礼的陌生电话,声称:某某某女士在淘宝上买的衣服质量有瑕疵,并满怀歉意地称给在她家买衣服的客户都退赔200元。在加对方QQ好友后,“客服”退了500元给这位女士,正在疑惑时,“客服”又打电话过来,客气加歉意的称“多打了300元”,要求某某某女士把300元钱退回给她指定的账户。当这位女士退回给“客服”300元时,对方系统总是出错。“客服”以账户冻结为由,诱导某某某女士在58同城、微博、美团等APP中多次贷款、转账,陷入骗局。最终在家人和朋友的多次提醒下,某某某女士才意识到自己被骗,共被骗走近20万余元,随后其向警方报案,警方迅速控制住犯罪嫌疑人团伙。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特别提醒您:近年来,尤其是“双11”临近,像这位受骗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双11”前后,骗子冒充各个电商平台客服,谎称退款继而实施多打钱连环套诈骗的新型电诈案件时有发生。据云南、江苏等省公安消息,十月份以来已发生数起冒充某电商平台“客服”实施“购物退款”类的诈骗陷阱。其中一受害者卡里的2.7万余元被转走。同样,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团伙也被我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其中,湖北省荆州警方就捣毁一电信诈骗窝点,抓获5名犯罪嫌疑人。经查,犯罪嫌疑人均为00后,以淘宝客服退款等理由在家打电话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日收入可达五百到一千元,总涉案金额达30余万元。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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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佛魔一念间

又是一个冬天,距离赵某的孩子去世已经三个年头。三年来,她作为母亲,一直都没有从失去孩子的痛苦中走出来。三年前,赵某唯一的孩子,因为车祸去世。当赵某赶到现场,孩子已经冰凉,那个画面,她一辈子也忘不了。从此,她经常会把别人家的孩子,认成是自己的。而她的这一疯狂的行为,被人贩子盯上了。人贩子刘姨,几个月前,搬来赵某的小区,与她做邻居。看到赵某在小区的凉亭下乘凉,主动过去搭讪。赵某被刘姨的善解人意打动。向刘姨诉说了自己的伤心往事。刘姨耐心安慰,并告诉赵某,她也和赵某有着同样的经历,但她能够帮助赵某从痛苦中走出来。赵某对刘姨十分信任,于是表示愿意一试。刘姨跟赵某说了好多,告诉赵某,她的不幸是这个社会造成的。引发赵某对社会的仇恨。给赵某洗脑后,邀请赵某加入他们的组织,进行贩卖儿童的活动。赵某脆弱的内心,不堪一击。没过多久就被刘姨成功洗脑,于是踏上了贩卖人口的道路。她贩卖的对象很单一,都是与她孩子去世时年龄相仿的孩子。也就是两岁左右的孩子。一天,赵某又成功偷到了一个小女孩儿。她抱着小女孩,向与刘姨约定好的地点走去。孩子很乖,在赵某怀了睡了很久。等孩子醒来时,说想吃奶,并朝赵某的身上蹭来蹭去,找奶吃。这个动作,一下唤起了赵某的母爱。孩子说想尿尿。她便把孩子放了下来。可是,她刚放下孩子,孩子就朝马路中间跑去。这时,来了一辆大货车,眼看就要撞到孩子身上。赵某没有多想,赶紧去追上孩子,将孩子推到人行道上,而她自己,却倒在了血泊中。货车司机和路人一起,报了警并拨打了120。很快赵某得到了救治,孩子也被带到了警察身边。赵某昏迷了很久,当她快醒来时,她梦到了她的孩子。梦到了他们的快乐时光,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赵某醒来,主动向警察坦白了一切,并提供了线索,帮孩子找到了父母。在赵某的配合下,经过旷日持久的搜捕,刘姨的犯罪团伙也被捉拿归案。刘姨及其团伙成员,因多年贩卖人口,情节严重被处以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其中一人,被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赵某因主动认罪,在车祸中保护孩子,并提供了多条线索,被从轻处罚。人贩子,一直都是我们最深恶痛绝的存在。那么我国法律对人贩子都有哪些处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一贩卖人口团伙被剿灭,真是大快人心。然而,在我国,目前还有很多贩卖人口的事情发生,还有很多妇女儿童至今还没有找到家人。一个孩子的丢失,往往意味着一个家庭的毁灭。赵某因自己的悲惨遭遇,被不法分子利用,迷失了自己。但是,人性本善,最终她因为母爱被唤醒而良心发现,拯救了别人也拯救了自己。孩子是每一名父母的心头肉,在这里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提示您,一旦孩子走失,请立刻采取行动:第一,第一时间报警。第二,家人分头行动,争取时间。第三,翻看监控,调取线索。第四,通过网络的力量,给犯罪分子压力。当然,最重要的是,家长要看紧孩子,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往期回顾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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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如何保存完整的电子数据“证据链”

从今年5月1日起,电子数据——如,聊天记录、图片、视频、邮件等都可以正式作为您打官司的“证据”了。诸君知道,去年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个新规定已经从今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此新规定进一步完善细化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形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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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 生命重于泰山,请为生命让行!

如今,越来越多的家庭拥有了私家车。驾驶私家车出行,也成为了我们的一个生活习惯。相信我们大家在拿到驾照前都学习了相关的理论知识,并且对一些日常的规定也都十分熟悉。今天我们就来做一个小测验,看看您是不是还有哪个重要法条忘记了呢?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故事。小张和小李是同事,平时两个人都是开车上班。一天,正好赶上小李限号,于是下班的时候,小李便搭乘小张的车一起回家。小张是有着十年驾龄的老司机了,对自己的技术很是有信心。遇到车多的时候,他总能快速变道,并且很少有司机能够并他的线。因为知道小李是个新手司机,小张一边开车一边炫耀自己的车技,小李对此也是满脸羡慕。正在这时,后面来了一辆救护车,响着警报,闪着灯,向小张鸣笛。但是小张并没有让行。还嘟囔道:“救护车有什么了不起,我早就看不惯他们横行霸道了,今天碰在我手里,就要教训教训它。”小张不让,救护车司机很是着急,不停鸣笛。这时小李说:“张哥,你看这个救护车很着急,要不让一下吧。万一里面有病人呢?”小张听了,正在犹豫,警察赶到。命令小张让路。小张只好乖乖让路,救护车顺利驶过。之后,警察对小张进行了批评教育,告诉小张,救护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让行。就小张故意不让的行为,罚款200,记3分。那么为什么小张会受到惩罚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相关法律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在本例中,救护车使用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很明显是在执行任务。那么,作为其他车辆的小张就要让行。遇到执行任务的救护车,我们都应该做什么呢?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为您总结了几点,遇到救护车的注意事项:第一,在确保安全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让行。第二,与救护车并排行驶时,不要左右变道,要减速等待救护车通行。第三,遇到交通拥堵的情况,可左右转向45度让行。第四,不得对救护车进行超越和穿插。当我们行驶在路上的时候,遇到了救护车,请不要像小张这样,觉得救护车是“横行霸道”。为了给病人争取时间,救护车是可以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而我们也应该主动为救护车让行。这即是法律的规定,又是我们对生命的敬畏。北京海存科仪司法鉴定中心提示您:生命重于泰山,请为生命让行!往期回顾温馨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