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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合同编司法解释新书速览

点击蓝字关注为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合同编司法解释新书重磅推出:01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民法典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根据合同法制定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司法实践亟须出台关于民法典合同编的司法解释。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本司法解释)。为帮助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准确理解与适用本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本书以“条文主旨”“条文概览”“争议观点”“理解与适用”“实务问题”“案例”等栏目,逐条对本司法解释内容进行深入解读。在理解上,力求真实呈现起草过程中的争议观点以及最终定稿理由,体现法理依据;在适用上,指出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提供指导与参考;在行文上,“能简则简、当繁则繁”,做到方便实用。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本书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法律条文,在体系结构上分为“一、一般规定;二、合同的订立;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履行;五、合同的保全;六、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七、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八、违约责任;九、附则”九个章节,与《民法典》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保持一致,体系完备,逻辑清晰。该司法解释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在法律适用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应,会对我国的审判司法实务起到重要指引作用。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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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规范到现实: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私法的权利实现

owed)。然而,塞苏斯所称之ius是为何意?从现代的角度来看,很容易将对权利(Right)特征解读为罗马法上的权利(ius)。然而,这种现代视角是由一个框架决定的,其特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演化;[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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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形成与资本报偿:公司法的约束机制

如何在体系上构建一本书,体现了学者对这个领域的整体思考。2015年的时候,中国政法大学的王军教授出版的《中国公司法》曾风靡一时。《中国公司法》是一部公司法体系书,其体系让人耳目一新。这部书成了诸多高校老师推荐的公司法必读书。2022年4月,作者的新著《公司资本制度》出版,从这本书的体量上看得出作者花了很大的心思。仍然是从其体例上,就可以看出作者在构思巧妙之外,对这个问题的思考是相当深入的。序
202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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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有版新年大礼包|《法律和社会科学》第11~18卷合集

第2辑)》主要内容是"司法制度与文学叙事",论文部分是各个作者论述研究法院和法官的方法以及案例,评论部分是关于法律职业中的女性,对方部分是三场法学学者的对话:季卫东、陈瑞华和王亚新,内容较为精彩。目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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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高院判决夫妇同姓合宪丨洪儒非译评

〔译者简介〕洪儒非,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20级本科生。转载自:明德公法摘要:近日,来自日本东京的三对处于事实婚状态的夫妇抗告至日本最高裁判所,要求认定现行的日本夫妇同姓制违宪无效。2021年6月23日,日本最高裁判所进行了最终裁决,以12比3的结果仍认定夫妇同姓制合宪。多数意见主要从交由立法机关自由裁量的角度出发,并简单参引了平成27年(2016年)大法廷判例的判决理由;而少数意见则从《日本国宪法》13条、14条、24条所表现的宪法基本价值出发,从不同进路作出了违宪论证。本案判决书中90%以上篇幅均为批判性补充意见和反对意见,对两性平等、人性尊严等宪法基本原理作了深入的阐述,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关键词:合宪性审查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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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尔森:纯粹法学说是一种实在法的理论

1.“纯粹性”纯粹法学说是一种实在法——就是实在法本身,而非某个特殊的法秩序——的理论。它是一般法学说,而非对特定的国内法律规范或国际法律规范的解释。但它包含一种解释理论。作为理论,它只想对其对象进行认知而已。它试图去回答“法是什么以及如何”的问题,而不去回答“它应当如何或如何被塑造”的问题。它是法律科学,而非法政策学。它之所以称自己为“纯粹的”法学说,是因为它只是想确保一种对于法的认知,也因为它想要将一切并非确切地属于法这一特定对象的东西都排除于这种认知之外。这意味着:它想要将法律科学从一切异质的要素中解放出来。这就是它方法上的基本原则。这看上去是理所当然的。但只要看一看在19世纪和20世纪发展起来的传统法律科学,就会明白它离纯粹性的要求还有多远。法学未经任何批判地与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和政治理论混淆在一起。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混淆,是因为这些学科涉及的对象无疑与法之间有着紧密的关联。纯粹法学说之所以要将对法的认知与这些学科区分开来,不是因为它忽略甚至否认这种关联,而是因为它试图要避免方法上的综合主义,这种综合主义使法律科学的本质晦涩不明,并模糊了通过其对象的本质而划定的界限。2.行为及其法律意义如果以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区分,以及作为这两类科学彼此不同之研究对象的自然与社会间的区别为出发点的话,那么首先产生的问题就是:法律科学究竟是一门自然科学抑或社会科学,法究竟是一种自然现象还是社会现象?但自然与社会之间的这种对立并不是当然成立的,因为当社会被理解为人类事实上的共同生活时,它就可以想象为一般意义上的生活(生命)的组成部分,故而被想象为自然的一部分;也因为法——或者人们一开始习惯于这么称呼的东西——至少有一部分本质位于自然的领域,看上去有一种十分自然的存在方式。如果对任何被诠释为法或与法之间有着任何关联的构成要件——如议会决议、行政行为、司法判决、私法行为(Rechtsgeschäft)、违法行为——进行分析的话,那么就可以区分出两种要素:一种是在时空中发生并可以在感官上被察知的行为,或者这类行为的序列,即一种人类行为的外在过程;另一种是它的法律意义,即法赋予这一行为的意义。人们在一个大厅中集会、交谈,一部分人举手,另一部分人不举手;这是外在过程。它的意义是,通过了一部制定法,创设了法。这里出现了对于法律人而言十分熟悉的区分,即立法程序及其产物(制定法)之间的区分。另一个例子:一个穿着长袍的人从一个高高的席位上对一个站在他面前的人说出特定的话语。这一外在的过程在法律上意味着作出了一个司法判决。一位商人给另一人写了一份具有特定内容的信,后者写了一份回信;这意味着从法的角度看他们订立了一份合同。某人通过任一行动促使他人死亡;这在法律上意味着谋杀。3.行为的主观意义与客观意义;它的自我诠释人们并非能毫无疑问地从(作为一种外在构成要件的)行为中看出或听出这种法律意义,就像察知某个对象的自然属性,如颜色、硬度、重量那样。尽管合乎理性的行动者、采取行为的人将其行为与某种特定的意义(它以任意方式被表述出来,并为他人所理解)绑定在一起,然而这种主观意义可以但非必然与这一行为根据法律而拥有的客观意义同时发生。例如,某人在其去世前以书面的方式处分其财产。这一行为的主观意义是一份遗嘱,但它在客观上,即根据法律——由于某种形式上的瑕疵——却不是。当某个秘密组织意图将祖国从一群祸国者手中解放出来,将他们中的一个作为叛国者判处死刑,并将这一他们主观上认为并称为是死刑判决的行为交由一位代理人去执行时,这一行为在客观上,即根据法律并不是对死刑判决的执行,而是一次政治谋杀,虽然它在外在构成要件上与执行死刑判决没有什么区别。一个行为甚至可以自己说出它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只要它以口头或书面的话语来表达。这里存在一种法律认知所要面对之质料的固有法则。植物无法向对它进行科学定性的自然科学研究者告知自身的信息,它没法尝试在自然科学上进行自我澄清。但某个人类活动的行为完全可以进行法律上的自我诠释,即提出关于自己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的陈述。集合为议会的人可以明确说他们通过了一部制定法;一个人可以将表达其最终意愿的指示明确称作遗嘱;两个人可以说他们在从事私法行为。对法进行认知时有时会面对质料在法律上的自我诠释,它抢在了法律认知所提供的诠释之前。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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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 :如何看待中国青年法学学者的引证数?

编者按:本文发表于2017年,文中数据仅更新到2017年,特此说明。中国法学的实力格局以青年学者的引证情况为分析文本编者按本文原题《中国法学的实力格局——以青年学者的引证情况为分析文本》,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5期。这篇文章之前曾在“中法评”公号上推送过文章的节选,引起较大争论,甚至被称为是各大法学院院长的“挖人名单”。本文的主旨是批评当前只数“篇数”的学术评价机制,提出以引证数的评价作为必要补充。同时,也强调CSSCI比CNKI引证更权威,可以作为学者学术影响力的评价指标之一。虽然就学者个体而言,学术是自己的事情,但从学科发展来看,应当建立起学科制度,包括学科评价机制。这种评价机制需要看一定的篇数和刊物影响力,也需要看引证数和同行口碑。本文研究的意义就在于,希望以此引起更多学术规范化和评价科学化的讨论。为方便阅读,本文将原文中的注释统一列于文末,特此说明。作者简介:侯猛,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和社会科学》创刊编辑,法律与社会跨学科研究中心主任。一问题与方法中国法学的研究现状如何?这常常成为法学人清谈的主要议题。但要以此为题,书写形成文字公开发表,则不仅需要勇气,还得耗费一番考据的功力。一般来说,评价法学研究状况主要围绕“事”即具体议题来展开。例如,徐爱国教授2016年在《中国法律评论》发表《论中国法理学的“死亡”》一文,就抨击了法理学的研究现状:“法学院的政治课”、“法理学的主观性和独特个性”、“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对垒”。[注释1]另一方面,评价法学研究状况也可以主要围绕“人”即学者来展开。例如,苏力教授2003年在《中国法学》发表《从法学著述引证看中国法学》一文,统计1998年—2000年知名学者的著述引证,进而讨论了当时中国法学的研究状况、存在问题和变化趋势。[注释2]本文也是写“人”,但关注2017年中国法学界的那些青年学者。将近20年过去,法学界发生了很大变化。虽然知名的大牌学者更加知名,但世代交替已经开始了,而且会变得越来越快。那么,青年学者如何去看自己这一代的学术水平、学术地位?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对上一代学者有所承继?又在多大程度上构成对上一代学者的挑战?这都是些比较有趣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较难精确描述,但可以从某些侧面加以客观评价。用数据客观评价学术群体的典型作品,是布迪厄的《人:学术者》[注释3]。这部著作展示了法国学术界的知识格局、权力场域和惯习传统。本文也试图致敬布迪厄,用数据来评价中国法学研究群体,透视法学研究的知识格局和权力关系。不过,本文使用的数据种类比较单一,不免较为片面,这是在写作之前需要特别强调的。【法】波丢:《人:学术者》,王作虹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而从引证评价法学者影响力的典型作品,是波斯纳的《卡多佐:声誉研究》[注释4]。在这本著作中,波斯纳用引证数证明了卡多佐在法学和法律界中享有很高的声誉。有关引证的研究,中国法学界已有不少,涉及对学者(著述)[注释5]、学科外引[注释6]、部门法学、[注释7]法律实证研究、[注释8]法学期刊[注释9]和法律引证[注释10]。本文也是接续已有的引证研究传统。《卡多佐:声望的研究》(又称《卡多佐:声誉研究》)本文之所以用引证来评价学者的学术水平,也是试图修正现有的评价体系。目前法学界主要看发文数量,特别是在CSSCI的25大类500多种期刊上的发文数量,同时看重CSSCI法学类23种期刊,包括三大刊(《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的发文数量。[注释11]原因是这些期刊的影响因子较高,影响力大,但期刊影响因子高,并不代表该期刊上的所有文章质量都很高。从文献统计学上来说,核心期刊中至少有20%的文章质量不高,甚至不少文章的被引次数为0。因此,为了准确评价学者的学术水平,既要看其在法学核心期刊上的发文数量,也要看其文章的引证情况。文章被引证是被学术同行认可的标志,能够反映出其真正的学术影响力。CSSCI索引首页当然,引证也存在不少问题,受到不少批评。例如,如果研究主题越小,那么被引次数偏低的概率就越高;如果该学科人数规模越大,那么被引次数就可能越多。虽然存在互惠引证的现象,但更严重的是随意引证的问题。严谨引证的做法是在看了全部文献以后,引证最好的文献。实际上目前CSSCI期刊甚至是三大刊的不少论文,在文章一开始没有文献综述,甚至没有引证意识。法学引证还有专门的问题。例如,法学研究是要对法律人有帮助,让他们引用,还是为了学者之间彼此欣赏、相互引证?[注释12]本文希望通过再次研究引证,能够让上述问题引起更多的讨论。在方法上,本文运用CSSCI数据库来统计学者的被引次数,而不是采取技术上更高级的H评价指数。[注释13]主要原因是法学远远不如自然科学的引证规模大,知识更替速度也慢。CSSCI数据库法学论文的总量则更少。再加上本文主要做的是法学青年学者,较之法学资深学者,其引证数量更少。因此,使用H评价指数不能有效反映实际情况。虽然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的法学引证数总量更大,但本文仍然坚持使用CSSCI数据库。主要原因就在于,CNKI几乎收入所有类型的刊物,质量参差不齐,被引次数虚高,不能真正反映学术水准。[注释14]而CSSCI仅收入核心期刊,所谓核心期刊,大体上是本专业影响因子名列前20%的期刊。也就是说,核心期刊的数量,只有全部期刊的20%。本文所统计的CSSCI的被引次数,也就是学者的文章被影响因子前20%刊物上的文章所引用的数量。可以看出,CSSCI数据库的学术可信度要更高。因此,读者在判断学者的学术影响力时,应注意鉴别区分被引次数是来自CNKI还是CSSCI。CNKI检索首页促使本文做青年学者引证次数的一个直接原因,是自2016年以来持续至今引起广泛关注的“第八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活动。由于120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均在中国法学会的网站上公示,[注释15]这大大降低了信息搜索成本,让研究得以开始并深入进行。由于“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评选年龄限制在45岁以下,[注释16]而且“青年长江学者”的评选也是在45岁以下。[注释17]因此,为统计和讨论方便,本文研究的青年学者也限定在45岁以下。被引次数的统计,主要排除了自引次数、学者翻译作品和重名的被引次数。同时CSSCI数据库也只统计独立署名或第一作者作品的被引次数。这样能比较准确反映学者的学术影响力。CSSCI数据库的统计起止年份为1998年至2017年。考虑到2017年还未结束,而且收入期刊文章的时间相对滞后,可能半年左右或更长一点时间,因此,被引的实际时间跨度要更短些。本文进行数据统计时间第一次是2017年4月初。第二次是2017年8月初,本文作者逐一对数据进行更新和核实,8月7日完成所有数据统计。二从引证看“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按照《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活动公告》和《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结果公告》的说明,评选首先是由指定的推荐单位推荐候选人,经2017年2月17日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委员会评选,[注释18]2017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终评委员会(中国法学会会长会议)审议投票。最后选出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0位,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20位。由此来看,推荐加投票程序,不仅考虑客观指标,例如,发文篇数,更有其他因素,例如,学科或学校平衡,兼顾司法实务部门。中国法学会公布的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的依次顺序是:汪海燕、谢鸿飞、林维、张翔、何志鹏、梁上上、蒋悟真、董坤、何其生,并没有说明是按照得票多少投票。但一并公布的提名者获得者名单,却是明确说明了“按照姓氏笔划排序”,因此,按照投票结果排序的可能性很大。这样,表1的被引次数排名与实际投票结果会有反差并不奇怪,可以给予理解。[注释19]为增加表1的客观可信度,除了统计被引次数以外,还统计了十位当选人在CSSCI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数量、在CSSCI法学类刊物上发表文章的数量、在三大刊上发表文章的数量[注释20],以及单篇文章被引次数。[注释21]表1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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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个案例:请求权基础分析在司法裁判中的运用

综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07刘岩秀、邰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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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应当为法律禁止,但为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却删除“禁止代孕条款” ?

代孕立法规制的基点与路径——兼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何删除“禁止代孕条款”作者:刘长秋,法学博士,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温州大学柔性引进人才、教授。来源:《浙江学刊》2020年第3期。原刊责任编辑:王莉。转载自:法学学术前沿,感谢授权。摘要:2015年12月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草案》中的“禁止代孕条款”有其必要性。这主要是基于修法时机不宜以及学界争议偏大的考量。作为一种严重违背人类天性的人类辅助生殖行为,代孕应当为法律禁止。基于此,代孕不应合法化应当成为我国立法规制代孕的基点。为了更好的规制代孕,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当尽快制定《人类辅助生殖法》,并在将来时机更成熟时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增加对于代孕问题的规定。关键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代孕;规制代孕是利用(一个)女性的妊娠能力帮助另外一个希望成为父母的人或夫妻生育孩子的行为。作为现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副产品,代孕自其产生之日起即受到了广泛关注。尽管作为一种传统生育方式的替代已经长期存在,代孕仍然是辅助生殖领域最富有争议的行为之一。在我国,代孕之所以越来越引发人们的广泛关注,除了近年来飞速发展起来堪称暴利而令人震惊的代孕灰色产业之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我国2015年底提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明确规定了“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但在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却删除了这一规定。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立法修订的上述做法,直接导致人们对于代孕应否在我国合法化产生了误解。很多人甚至认为,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所以删除《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禁止代孕规定,其原因在于我国意在开放代孕,以应对不孕不育症患者越来越多所带来的社会压力。但实际上,这是对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禁止代孕条款”的一种明显误读。为此,本文拟从分析我国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禁止代孕条款”的原因入手,对我国代孕的立法规制浅谈拙见。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增加“禁止代孕条款”的原因分析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于2001年12月29日,是在法治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主旋律而依法治国也已经被明文载入我国《宪法》的背景下,为了适应我国人口控制法治化而出台的一部重要立法,是政策法律化在我国人口控制领域的一项重要成果。由于该法最初制定时代孕在我国尚未成气候,加之国家卫生部(现卫健委)2001年2月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已经对包括代孕在内的人类辅助生殖问题进行了初步规范,所以,涉及代孕等人类辅助技术的问题便没有在该法中加以规定。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有关“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的条款也就成为自那时起至今我国明确禁止代孕的唯一依据。客观来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我国国家层面应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最重要立法,在规范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临床应用方面发挥了不容抹杀的重要作用,比较有效地保障了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健康发展。然而,另一方面,伴随着不孕不育率在我国的逐年上升,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不规范应用甚至是滥用的问题开始越来越多的显现。而代孕就是其中之一。近年来,医学临床上越来越突显强烈的现实需求使得代孕逐渐发展成为一个灰色的产业,而有关代孕的报道时常见诸媒体,“广州八胞胎事件”“香港福臣集团北京非法代孕案”“国内首例代孕监护权纠纷案”等无一不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代孕商业化发展所带来的包括子宫出租、精卵买卖及其背后所凸显的剥削与对人类伦理底线的挑战等在内的社会负面问题,开始越来越多地挑战社会敏感的神经。可以说,代孕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现状与历史其实就是代孕女性被剥削和压榨的现状与历史,也是代孕女性被作为生育工具、其人格尊严遭到严重蔑视和践踏的现状与历史,更是我国社会伦理底线不断被挑战并逐渐被突破的历史。在此背景下,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多次以打击非法代孕为目的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整治活动,然而效果却事倍功半。代孕在我国的产业化发展态势并没有丝毫的减弱气象,反而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之下更加甚嚣尘上。而导致这样一种结果的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立法效力层次偏低,处罚手段偏弱。具体而言:(1)现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作为一部部委规章,只能要求其效力所及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却无法禁止非医疗机构与人员参与代孕活动。而实际上,真正在我国代孕产业化发展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并非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而是各种形形色色的代孕中介,现行《办法》根本无能为力对其规制。(2)而即便是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实施代孕的行为,该办法受其作为部委规章之限制,也只能最高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与代孕任何一个环节动辄数万甚至十数万或数十万的违法收益相比,违法成本明显偏低。(3)不仅如此,代孕作为一种涉及工信、工商、税务、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在内的众多部门职责的超复杂问题,需要一部效力层次更高的、更能有效整合各个相关部门执法权限的立法来加以规制,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显然无法承担这样的使命。就此来看,我国现有立法在规制代孕乃至整个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方面已经越来越显现其严重不足,也已越来越无法适应应对日益泛滥的代孕以保障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急需出台更高效力层次的立法。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15年12月21日至27日提交审议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具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伦理审查机构以及管理制度的医疗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具体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禁止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实施代孕。”该规定被学术界及实务界称为“禁止代孕条款”,并成为广受人们关注和争论的一个条款。就其诞生的背景来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禁止代孕条款”来源于我国规制代孕以应对代孕产业化及其负面影响的现实需要,是我国在现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章规制代孕失灵后为谋求更有效规制而采取的一项重要应对策略,其目的在于借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这样一部人大立法的高效力层次更好地应对代孕对我国带来的现实挑战。二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删除“禁止代孕条款”的原因分析如果包含有“禁止代孕条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被通过,其就会成为我国规制代孕的最高效力层次的国家法,从而一定程度上解决目前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制立法效力层次不足而引生的法律需求问题,就可以更为有效地应对代孕在我国的泛滥。然而,在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通过时,该条款以及与之相对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却皆被立法者删除。这直接引发了坊间有关国家意欲开放代孕的臆测与传闻,成为代孕产业化在我国生成一轮新的风潮的重要原因。但实际上,笔者以为,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的过程来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之所以最终删掉了禁止代孕的条款,并不是基于将来要开放代孕之考量,而主要是由于借此次修法禁止代孕之时机不宜以及审议过程中对代孕的争议过大两个方面的原因所致。(一)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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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首批民法典司法解释发布会全文实录

编者按最高法今天(30日)发布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分别涉及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同时发布,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全文实录[李广宇]:女士们、先生们、各位媒体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李广宇]:欢迎参加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今天是本年度新闻发布会的收官之场,也是社会各界十分关心关注的一场发布会。我们将发布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请允许我向大家介绍出席今天发布会的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贺荣女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先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先生。首先有请贺荣常务副院长向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全面完成司法解释清理和首批司法解释的相关情况,有请。[贺荣]: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还有两天就是2021年1月1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即将施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推动民法典实施,以更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并对加强民事司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等提出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专门成立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抓好民法典学习贯彻和实施准备工作。[贺荣]: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依法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权利保护理念融入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坚持确保统一正确适用民法典,对标民法典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全面清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重点开展了一批社会关注度高、实践急需的司法解释修改制定工作。[贺荣]: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立法机关有力指导、各有关方面大力支持、各级法院全力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审判委员会多次讨论,如期完成了各项重点任务,取得了重要工作成果: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开展了全国法院的全员学习培训和普法宣传。下面,我着重通报一下司法解释全面清理工作和第一批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制定情况。[贺荣]:第一个问题,对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整体情况。[贺荣]:经前期梳理统计,建国以来现行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计591件。自2020年6月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全面清理。[贺荣]:清理的原则是:凡是与民法典规定不一致的,坚决废止;同时,立足司法审判实践,该修改的修改,该重新制定的重新制定。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法典规定,确保法律适用标准统一。[贺荣]:清理结果具体包括三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与民法典规定一致的共364件,未作修改、继续适用;第二种情况是,对标民法典,需要对名称和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共111件,经修改颁布后自明年1月1日施行;第三种情况是,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共116件,自明年1月1日失效。[贺荣]:后面两种修改制定和废止的情况,这次发布会上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废止决定和修改决定的形式统一发布,116件决定废止的文件目录也同时公布。[贺荣]:我们还根据同样的清理原则,对2011年以来发布的139件指导性案例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2件案例不再参照适用。[贺荣]:第二个问题,关于废止的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贺荣]:这里面有两种情况。一个是直接废止。这类情况共89件。废止的原因主要是:有的司法解释发布时间较为久远,已经不适应新时代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的司法解释主要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新制定的司法解释吸收或替代,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解决。比如,1990年发布的《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相关问题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关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定解决。[贺荣]:还有一种废止情况是“废旧立新”。这类共计27件。其中,有24件在废止的同时,重新制定了相应司法解释,另有3件废止之后,我们将根据新的实践需要,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贺荣]:第三个问题,关于修改的11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贺荣]:这种情况共分为5类:包括民事类27件、商事类29件、知识产权类18件、诉讼类19件以及执行类18件。[贺荣]:对这些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等切身利益。比如,在对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修改中,明确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作为相应的侵权责任主体。再比如,贯彻绿色原则,对环境侵权司法解释进行修改时,增加“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形式;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有权提出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增加生态环境的违法成本,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贺荣]:第四个问题,关于新制定的7件司法解释的情况。[贺荣]: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件新的司法解释,这次一并发布,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贺荣]:这7件第一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新的法律只对其施行后的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无溯及力,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在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上着重解决民法典与合同法、物权法等九部法律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依法严格明确了溯及适用这一例外情形的适用条件,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民法典正确实施。[贺荣]:第二件是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担保制度对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完善,我们在清理废止以往与担保有关的9件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为切实规范担保交易秩序,减轻融资成本,促进资金融通,扩大增信手段,保障债权实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新制定了关于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贺荣]:另外五件分别涉及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工程合同、劳动争议等方面。按照清晰、简明、针对性强的原则,在废止原有众多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的新精神,新修改制定为5件相应司法解释。比如,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家庭文明建设,树立优良家风,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基础上,分别制定了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等2件司法解释。其中,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对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作了相应完善。再比如,为强化民生司法保障、维护和谐劳动关系、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废止原7件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了劳动争议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2件司法解释。还比如,物权编司法解释,相应增加了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等新型用益物权。[贺荣]:除上述7件司法解释,我们还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新制度,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案由,用以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工作。[贺荣]:当然,这只是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实施的司法解释。我们将以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为原则,按照解释民法典的整体适用问题、解释民法典某一编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某类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思路,构建紧紧围绕民法典的分层次、多元化的民事司法解释框架体系。比如,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民法典的一大亮点,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权利边界、行使方式、保护规则,完善了人格权请求权的基础规范,为法官处理人格权纠纷案件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裁判依据,有利于裁判规则和裁判尺度统一。作为重要的新增立法内容,下一步我们将对有关重点热点问题加大调研力度,及时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加强对下指导,加强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贺荣]: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这次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和第一批配套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我们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及时指导,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支持配合,得到其他有关中央国家机关以及法学理论界的支持帮助,也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支持。借此机会,表示衷心的感谢![贺荣]:各位记者朋友,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法典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解决了民事法治建设的所有问题,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探索,还需要不断配套、补充、细化。”民法典施行在即,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多措并举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力量!谢谢大家![李广宇]:感谢贺荣常务副院长的发布。下面请各位记者朋友结合今天的发布内容进行提问,按照惯例,在提问前请通报所在媒体名称,下面开始提问。[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据了解,这次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了原有六个司法解释,条文数量最多。请问在修改制定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过程中有哪些考虑?谢谢。[贺小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正如你所说,的确与每个家庭和个人息息相关。本次修改制定中,我们的主要考虑:一是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比如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二是注重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比如进一步细化了在法定情形下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并由新的监护人代理其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定,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再比如,在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纠纷中,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尊重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删除原来10周岁的规定,等等;三是注重体系协调。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是此次民法典编撰的重要成果,相应地,我们也对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则设计进行了体系化整合。[李广宇]:下面请继续提问。[总台央广记者]: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中,担保制度是“获得信贷”指标的重要内容,请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有哪些重要规定?谢谢。[刘贵祥]:谢谢您的提问。担保制度是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对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考虑到民法典对担保制度作出了重大完善和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在清理以往与担保有关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的新规定,制定了新的担保司法解释,共有71个条款,其中有10多条与营商环境有密切关系,特别是世行在获得信贷指标上所涉及的四个方面问题,司法解释依据民法典都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着力破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中小微企业往往缺乏不动产,而都有一定的动产。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动产登记制度,动产担保的安全性不可靠,银行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接受动产担保。民法典为动产统一登记留下制度空间,国务院依据民法典刚刚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担保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对人民法院认定动产担保效力、权利顺位问题以及司法救济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使动产担保与不动产担保在保障债权实现方面发挥同样的功能和可靠性,解除债权人的后顾之忧,进而提高动产资源的利用效率,为中小微企业以动产融资疏通道路,解决堵点难点,更好地将民法典的有关精神落到实处。二是着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保证、抵押、质押等传统的典型担保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典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了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新担保司法解释对这些非典型担保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一明确了相应的解决方案,与民法典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企业融资能力的立法目的高度契合。比如,民法典第401条、428条对原物权法、担保法关于流押、流质的规定作了重大修改,司法解释依据这一修改,明确了以财产让与形式进行担保的优先受偿效力;再比如,依据民法典关于将有应收账款可以质押的规定,明确了公路、桥梁、公园等收费权质押的物权效力及实现方式。三是着力平衡担保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针对过去存在的过度保护债权人问题,隐形担保影响交易安全问题,以及实践中存在的过度担保等问题,设计了许多新的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根据立法的重大变化,致力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消除隐形担保、消除过度担保。比如,弱化未进行登记的动产抵押的物权效力,动产抵押未经登记,在破产程序中不享有优先权;比如,认可抵押预告登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顺位上的优先性。又比如,明确规定在诉讼中对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保障程序。等等。[李广宇]:下面请继续提问。[新华社记者]:我们注意到民法典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中提到关于溯及适用的规定,能不能通俗解释一下溯及适用的规定,因为比较专业。另外想知道,当民法典实施以后,这些废止的司法解释是不是就一定不能再适用了?谢谢。[杨万明]:谢谢新华社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你的问题。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一般情况下,新的法律只对其实施以后法律事实产生约束力,对其施行以前的法律事实一般没有溯及力。这次编纂民法典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编订纂修,对已经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新规定。我国《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我们一般把这种情况叫做有利溯及。民法典为了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作了很多新的规定,其中一些新的法律规定是可以溯及适用的。为此,关于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坚持“法不溯及既往”这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一种例外情形就是“有利溯及”,比如说民法典实施前成立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样做就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第二种例外情形是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问题,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一事项没有规定,而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是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比如: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合同编通则关于债的种类的规定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新增规定都能够溯及适用,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另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作了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关于你提到的民法典实施后,对于被废止的司法解释以后是否不再适用的问题,应该这样理解:司法解释被废止后,该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于废止决定施行后发生的法律事实。也就是说,自废止决定施行之日起,即2021年1月1日起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就不再适用这些废止的司法解释。至于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仍然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但是,如果符合我上面提到的溯及适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的应该除外。我就回答这些。[李广宇]:下面请继续提问。[中国日报记者]:人格权编是民法典的亮点和重点,请问在这一编的司法解释修改制定中,有哪些特别之处?谢谢。[贺小荣]: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民法典的人民立场和人文关怀,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顺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人格权保护的迫切需求,对人身损害赔偿等有关人格权纠纷的司法解释作出修改,主要修改有:一是增加声音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等民事案件案由。二是完善了人身损害的内涵和赔偿范围,即生命、身体和健康等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是增加规定死亡自然人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将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对象调整为“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四是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增加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以更好地维护受害人权益。五是完善了无偿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时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增加规定了被帮工人的追偿权。[李广宇]:下面请继续提问。[南方都市报记者]:请问这次民事案件案由有哪些重大修改,能否举例说明?谢谢。[杨万明]:系统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对于方便当事人诉讼,规范和指导民事审判,都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我们主要对照民法典等法律对民事案件案由进行了修改。重大修改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将民法典新增亮点制度增加到民事案件案由当中,比如:随着网络技术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等规定,增加了“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由。为及时制止严重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格权,依照民法典第997条的规定,增加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由。为了彰显民法典的“绿色原则”,推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专门增加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部分具体案由。为了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专门增加了“未成年人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由,配合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另外,我们还对照民法典增加了声音保护、居住权、保理合同等几十个案由。第二个方面,这次修改增加了第一级案由“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并在其项下增加了相应的“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等案由,进一步完善了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民法典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将密切结合司法审判实践,继续研究细化民法典新增制度案由,形成更加全面、科学、系统贯彻实施民法典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我就回答这些,谢谢。[李广宇]:下面请继续提问。[澎湃新闻记者]:据了解,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司违反公司法这一规定,担保是否有效,实践中争议很大,这次担保司法解释是否解决了这一问题?另外,实践中一些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公司提供担保,导致上市公司资产被掏空,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请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对此有何对策?[刘贵祥]:谢谢您的提问。您刚才实际是提了两个问题,但这两个问题有密切关联,提得都很好。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这次司法解释解决了这一问题。司法解释根据民法典第61条、第504条规定,明确了几点:第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第16条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对外担保,构成越权代表;第二,越权代表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对公司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相对人是否善意。相对人善意的,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并不意味着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它还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第三,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越权签订合同。具体判断时,就是看相对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公司决议是否进行了合理审查:进行了合理审查的,一般可以认定构成善意;反之,则不构成善意。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担保的问题,以往的司法实践倾向于认为,相互担保往往是互惠互利的,因而即便没有进行决议,也应认定担保有效。但新担保解释没有采用原来的裁判思路,而是规定,即便是相互担保,也必须由公司进行决议,否则就构成越权担保,可能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新担保解释的规定,有利于防止法定代表人违规提供相互担保,避免因相互担保引发债务危机连锁反应,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至于您提到的第二个问题,与前一个问题密切相关。上市公司属于公众公司,涉及到众多中小投资者利益。法律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其中担保事项属于必须披露的内容。为全面落实法律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新担保解释对于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进行了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不仅需要依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且还要对决议进行公开披露。如果债权人是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有效,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债权人不是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对外担保的信息签订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既不承担担保责任,也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这一点与一般公司相比有明显区别。[李广宇]:下面请继续提问。[人民法院报记者]: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也引发广泛关注,请问这次继承编司法解释的修改制定有哪些亮点?谢谢。[贺小荣]: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日益增多,因继承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次修改制定继承编司法解释也是以人民群众的关切为出发点,其中的亮点主要有:一是注重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二是满足养老形式多样化需求。养老形式多样化不仅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的重要保障,也是应对老龄化社会的重要方式。民法典继承编扩大了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的主体范围,相应地,我们也对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以妥善处理实践中的相关纠纷;三是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比如,实践中经常有通过公证方式设立遗嘱后,遗嘱人因为重病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再次设立公证遗嘱的情况,为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真实意愿,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删除了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我们在修改清理中也将“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的条文予以废止。四是确保遗产顺利分割。此次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为使该制度能够有效地对接实践,在司法解释相关条文中增加规定了继承人放弃继承可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表示,以保障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顺利运转。[李广宇]:下面请继续提问。[总台央视记者]:刚才在贺荣院长发布信息的时候介绍到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颁布后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们想了解,在民法典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法典?谢谢。[贺荣]: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将继续全局谋划,整体推进,持之以恒抓好民法典贯彻落实各项工作。一是要加强重点领域审判指导和监督。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坚持平等、依法、全面保护原则。加强对涉及财产权保护、人格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的民事审判和监督指导,加强产权保护力度,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二是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对于民法典新增制度和重大修改的调研指导工作将是下一步的重点。除这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有关内容外,对于民法典的部分新增制度如性骚扰、自然人声音、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涉及人格权的司法保护,还有待继续立足审判实践、不断总结经验。我们将对这些新规定、新情况深入调查研究,适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新类型权益保护的迫切需求。三是要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将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强化类案强制检索机制等方式加强对下指导。各级法院要注重发挥审判委员会在统一裁判尺度方面的作用。四是要加强培训和宣传。最高法院将在全国法院深入开展学习培训,对民法典中的新增和重大修改制度、新司法解释以及新旧制度衔接进行重点培训,帮助广大法官不断提高司法裁判能力和水平。另外,还要建立动态监测报告机制。最高法院将对民法典施行后的立案、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信息化等方式进行全方位动态监测,及时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以这些工作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谢谢![李广宇]:谢谢贺荣常务副院长的解答,感谢杨万明副院长、贺小荣副院长、刘贵祥专委的解答,非常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光临。借此机会,也感谢各位媒体朋友一年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支持和不遗余力的报道,也祝愿各位媒体朋友在新的一年里阖家幸福、身体健康、万事如意!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我们明年再见!谢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www.court.gov.cn/zixun-zhuanti-aHR0cDovL3d3dy5jaGluYWNvdXJ0Lm9yZy9hcnRpY2xlL3N1YmplY3RkZXRhaWwvaWQvTXpBd05NZ3RNSUFCQUEuc2h0bWw.html整理。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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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阅读书单

缘起:自2014年起,笔者先后在北京大学、人民大学每学年面向法学硕士生开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课程。本学年后半学期又开此课,为教学需要,结合历年的授课经验,同时也是在杜威公社君的催促下,整理出这份书单。在开始之前,先做如下几点说明:这门课较为准确的名称是“法律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即是具体运用马克思主义分析法律的基本问题,讨论about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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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为什么需要定量研究

尽管经过若干学者的不懈努力,国内法学界对于法律经验研究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可行性的讨论逐渐趋于理性。不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在教义学依然占据法学研究主流方法地位的情况下,即便经验研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得到逐渐的承认,但是定量研究的地位依然比较尴尬,质疑声音依然不少。因此,我们依然有必要从方法论层面审视法律定量研究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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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璇:刑法学阅读书单(2020年版)

缘起:这份推荐书单,是本人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本科生讲授《刑法总论》《刑法分论》课程的过程中,结合本科生学习的特点制作的。基本的想法是:■第一,注重基础的夯实。由于本科教学的任务在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筑牢刑法知识的地基,故这里所列的书目以概论性质的居多,尽量不涉及专论。■第二,突出能力的培养。鉴于刑法学强烈的实践导向,特别推荐了若干案例汇集和案例分析方法类的书籍。■第三,激发思考的乐趣。在深化拓展部分,精选了若干既有一定深度又引人入胜,且具有思想性的论著。第四,拓宽涉猎的视野。这份书单既有刑法教义学又涵盖犯罪学、刑法哲学,既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的经典教本,也有英美法系的名著,并尽量覆盖了我国刑法学界不同派别学者的代表作。作者简介:陈璇,1982年5月生,广东省阳江市人。法学博士,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杰出学者”青年学者(B岗)。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基础理论。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三十余篇,新近出版《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一书。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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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猛:司法研究的阅读书单(2020年)

缘起:这份书单最初是为本科生的《法学文献检索与论文写作》课程而整理的,分成初阶和进阶两部分。因此,它的潜在受众既不是普通读者,也不是这一领域的专门研究者,而是那些想了解和进入这一领域的同学们,为他们提供指引。应杜威法律公社之邀,最近我又进行了较大修改。这份书单的拟定反映出我的知识偏好,大多是手头上有的或熟悉的,并且做了如下限定:(1)只列中文文献,包括翻译文献,但没有外文文献;(2)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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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宁:传媒法阅读书单(2020年)

译:《社会传播的结构与功能》,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2年。20.[美]新闻自由委员会,展江译:《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END精彩阅读书单推荐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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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四金:2020年法考看这个书单就可以了

在看下面的书单推荐之前,我希望你可以了解清楚法考资料相关的常识:内部讲义和书有什么区别?内部讲义那么薄会不会不全?2019的书今年哪些还能用?主观题二战需要买法条吗资料怎么选?建议初次备考、二战备考的都看一下,少花冤枉钱少走弯路,留出更多的时间拿来备考!点击上面图片跳转之前文章2020法考推荐书单(上)说明:1.2020法考书单推荐会分为上、下两篇,因为今年最新的书目前还没有出全,但是已出的、有现货的我们都买来了,并且每个科目拍了一些内页给大家展示,让大家可以更好的做出选择和判断。(上)篇的书单推荐科目:刑法、行政法、商法、民诉、三国法,附主观题推荐书。这四门都是几乎无改动的科目,如有19年的教材可以继续沿用(变动的部分可以等大纲出来看一下对比)。2.推荐的书都是凭借我个人的经验,以应试为主做的推荐,有些书好,但不适合应试,有些太厚,不适合时间少、基础差的考生,我会做出提示,请大家注意看说明。3.买书的话可以去淘宝搜老师/书的名字,一些书店也会把我推荐的做一个包,但淘宝有些书店挂着我名字,说我推荐的,但内容可能不是我推荐的,请大家认真对比。4.本文前面是书目介绍,后面有个针对不同基础,时间的推荐表格,大家可以看最后汇总表格,参照那个购买,不喜欢哪个老师调整下即可!刑法教材和题目推荐:徐光华/柏浪涛跟其他老师也没问题,但这两位老师的书更好。刑法跟其他科目不一样,教材非常看理论功底的深厚,否则很容易前后矛盾,写不清楚案情,乱。这两位老师的书最好。理论深入浅出、引用大量案例和真题来梳理考点,贴近考试!1.徐光华老师(1)理论有阐述,深入浅出的一些通俗表述也都有(如认识错误会写,你要的菜来了吗),不会把人写晕;也有一些技巧总结(如信用卡犯罪就几句话总结完毕)。(2)同时徐老师书上附了大量真题,很贴近考试,几乎把近几年真题都覆盖了,可以让你把知识点和考点对应上。观点问题也会列举大量真题说明,以真题为准,所以学了做题效果会很好。(3)徐老师的课和书都很不错,有基础的看会有一个很好的提高。(4)今年徐老师也做了删减,加了真题,删减了阐述,应试效果会更好,效率更高。(5)徐光华老师的真题解析很详细,类似的实践判例都会写,基础好的看会有提高。2.柏浪涛老师(1)柏浪涛老师的书有很多总结性质的内容,很多类似于公式的简化总结,很清晰,看得懂,也记得住。(2)体例结构最好,通俗知识点+简单的例子+分析+总结,逻辑很清晰!排版和体例结构也非常清晰,排版和结构最好的法考书(没有之一)。(3)柏浪涛老师的书附了很多例子,没基础的都读的懂,比其他老师更简洁明确,我个人觉得柏浪涛老师书的例子举的是最好的,刚好到那个点,难的知识点还有对比深入的例子,和前面知识点对照,看完知识点立刻看例子,效果好。(4)基础差的跟柏浪涛老师的书会有更好的效果,更通俗和清晰。3.罗翔老师(1)罗翔的书和课比起来,课更好,像极了大学崇拜的学者老师,有光环那种,听他讲课,讲例子,会启蒙你的法学,让你热爱。(2)课讲得很精彩,各种精彩让人印象深刻的案例,但书比较中规中矩,只是正常的写知识点,法条,举例子,没有太多应试的总结,应试效果可能没其他老师好;我觉得罗翔老师讲应试有点媚俗了,他应该属于启蒙老师那种,通过他能够让你喜欢上刑法,传递刑法背后的价值,法治精神。(3)今年厚大的排版我个人觉得很丑,一块块灰色的,不知道怎么想的。【注意】1.几个老师都很好,择其一即可,但最好就跟一个,不要重复。用谁的书,就买谁的真题,配套好一些,不然会有冲突。2.基础差的跟柏浪涛,基础好的跟徐光华,喜欢听案例讲座的跟罗翔,个人建议优先应试选柏浪涛或徐光华,罗老师的课可以后面自己课后听一下,当讲座听。行政推荐:李佳、徐金桂1.李佳老师行政法比较强调细节和程序,李佳老师对考点细节把握的很好,书都有标注细节,可以看下面图中下划线部分,这些细节你一定要记得抄一下,记一下,行政法才学得好,否则会学的很差。同时书上一些容易混淆或有难点的知识点都会总结成表格,这样重点更清晰,对比着也应试效果更好。2.徐金桂老师徐老师的书每个部分还有程序图,这样会更清晰。但阐述和分析有些多,重点不突出。往年徐老师书后面会有一些总结表格和图示,用来背很方便,今年可能放到了后面背诵阶段,到时候可以跟那个背。但我个人觉得行政法就是要精简,重点突出些,所以还是前面就少一些,背诵总结表多一些,后面再多弄点对比,例题之类的强化背诵,这样比把背诵内容堆到后面要好,前期书还是要保留总结的表格。总结:1.因为行政诉讼是考程序,行政法也是考程序,在法考中行政法不应该当做实体法对待,应该当做程序法!考处罚,许可等都是程序,不会考实体的关系!所以大家一定不能看太厚的书,最好用内部讲义!【我建议没基础的不要自己看书,离生活太远,直接听课,跟内部讲义背】。APP觉晓法考上公开了内部讲义的课程2.行政法不需要扩充太多理论和法条,很多法条太旧会矛盾,所以直接跟老师总结的表格和强调的细节背!考的都是细节,记忆居多,理解很少,多背才是突破行政法的王道,主要记忆程序要点和细节,3.两位老师都可以跟都挺好,但我个人觉得李佳老师的书会更好些,重点要点都很明确,细节和考试技巧也强调的到位。4.行政法很多人基础差,不知道我们国家行政体制和行政关系,有些考生要学第二遍才会懂,所以如果不适应这个老师,先坚持学完,背一下细节,然后再换一个老师跟一遍,基本就没问题了,一般要学两轮,可以学两个老师互补。5.行政法在法考中近几年考的都不难,只是入门难,考的细,恶心。但行政法重复内容多,记忆的点少,所以你要坚持背,最后要拿高分,甚至行政法是可以拿满分的科目,就看你能背几遍了!商经推荐:鄢梦萱、郄鹏恩1.鄢梦萱老师鄢梦萱老师之前是很优秀的编辑,所以文字能力非常好,尤其后期商经的总结119背诵或者boss几页纸,几个词就能囊括大部分考点,非常好用。现阶段的书也很好(但考前背诵更好),总结对比都很到位,很多会记混淆的,她都能总结好对比表,写的很清晰,鄢梦萱老师对重点,易错点的把控也很到位,基本都提示全了。鄢梦萱老师编辑功底好,所以她的排版,对比,总结都很好,强调考点也到位,书的应试效果很好,后面用鄢梦萱老师的背诵的效果最好。2.郄鹏恩老师郄鹏恩老师的书有体系,有总结,有图示,内容全,体例清晰,还有一些特别提示、记忆要点等都很不错,细节强调也到位,商经学完她的以后会有体系一些,讲课也比较重视体系,学完后知识点不散,能形成体系,方便后期记忆。前期用这种有体系的书,学习效果会更好一些,不然商经比较散乱。总结:1.商经如果能有面授的薄讲义,可以用那个,毕竟比较杂碎,书还是内容很多,不方便记忆,商经有时候距离生活有点远,听不懂就坚持听完,然后背背,再跟一遍就好了,自己看书也看不懂,最好直接听课。2.在职基础差的可以跟郄鹏恩老师先过一遍,干货比较多,节奏快,有体系,方便记忆,有了体系后就不怎么乱了,好背。3.考前记忆阶段建议大家去跟鄢梦萱老师的119和boos几页纸,十多页纸可以把商经重点全部搞完,总结的很厉害。4.商经很多老师会讲很多经典商战案例等,对于学习很有意义,但对于考试的意义不是很大,大家尽量学一些干货多,考点多的课和书,然后耐下性子来多背,不要想着天天弄案例,有意思,静下来好好记考点,多做题!5.知产如果学不懂,可以找曹新川老师的课来学,他的知产又少又好,法考老师中只有他教知产专业的,所以他讲的和总结的都非常好,知产比较难,学他的最好。如果时间多,还可以学下钟秀勇老师的知产教材。民诉推荐:戴鹏、韩心怡民诉不能跟太厚的,要有总结和陷阱提示,方便后期记忆;一定要清晰明确考点,做题错了知道书上的点在哪,大段大段的写理论的书不适用。1.戴鹏老师戴鹏老师的书很清晰,帮助大家把该总结归纳的都弄好了,并且做了陷阱提示,每个部分的都有例题和解题思路,让大家明确这个点出题人会怎么出题,基本跟他的过完做题就没压力,后面多背他总结好的部分即可。戴鹏老师的书和课一直都很推荐,因为非常适合应试,清晰,讲究思路,总结归纳都到位,没废话,民诉跟他就没什么压力。2.韩心怡老师韩心怡老师的书考点也很清晰,陷阱也有注意提示,也是很好用的,往年考生反馈,韩心怡老师的考前冲刺好,所以可以考虑后面阶段再跟韩心怡,诉讼法也没有观点争议之类的,不用担心冲突。最终建议我们建议民诉一般走3轮,可以跟2-3个老师,如果让我带,我会开始用戴鹏,然后做真题和知识点就会很顺,期间快遗忘的时候用杨洋,会全一些,再过一遍,考前跟韩心怡的串讲冲刺,这个阶段韩心怡的会比较适合,这样都不用自己怎么背了,多听两遍就好。毕竟民诉好拿分,甚至可以拿接近满分的科目!一定要好好搞!买书的话两位老师任选,都很不错,任选一个即可。三国教材推荐:杨帆【强调】三国没必要看书,三国法分值被法律职业这些压缩后,性价比不如往年,分值和上述的其他科目相差很大,建议直接用杨帆老师的内部讲义学,甚至就学后面冲刺串讲阶段都可以应付考试了,读厚厚的书没必要。一般三国法跟杨帆老师就好,杨帆老师三国肯定非常好的!书也是,有总结,真题,理论的阐述,没什么可以挑剔的。但我个人觉得,三国没必要看书,你也看不懂,离生活太远了,跟内部讲义配合课程学。杨帆老师每年内部讲义就60页左右(其实杨帆老师书的每个章节后面表格的汇总起来就是她的内部讲义),学完背一下,多做题,效果挺好的,没必要自己读书。注意,要买书就买杨帆老师的,但我不建议三国法买书,你找找杨帆老师内部讲义,跟着内部讲义学就好,不仅重点突出,后面也好背,三国法分值不多,内部讲义足够。最终建议表刑法1.在职或时间少+基础差的可以跟内部讲义,APP(觉晓法考)首页就可以获取,讲了题和法条,后期可以节约时间,基本一遍过。2.基础差的可以跟柏浪涛,基础好的可以跟徐光华,跟一个即可,否则有观点冲突。行政1.可以先跟李佳,没问题就多背细节,多做题;有问题或二轮想换一个,可以跟徐金桂。2.行政我个人建议都用内部讲义,最好不要自己看书,记得多背细节。商经知1.前期一轮可以郄鹏恩,后面二轮背诵跟鄢梦萱老师更好,尤其boss考前背诵。2.知产部分可以跟曹新川,时间多可以跟钟秀勇知产。3.尽量不要自己看书,直接跟课,不然看不懂,同时,也可以优先用内部讲义。三国法1.杨帆就够了,学不懂可以换其他老师,但坚持学完再换,可以换李曰龙,王斌。2.不用看书,基本看不懂,直接跟课,建议也不用买书,直接找杨帆老师内部讲义学,才几十页,学着又快,背着又方便!民诉1.民诉不难,但容易忽视,最好走两轮,第一轮跟戴鹏,第二轮跟韩心怡,这样可以互补,效果更好。2.尽量也是找内部讲义,书比较厚,自己看也看不懂,直接跟课效果好。民法还没出,出的只有总则,学了跟没学差不多,不用浪费时间前期学,民法典出来后再学。理论现在还没出全,后面出全再推荐。刑诉还没出全,后面出全再推荐。真题一般买哪个老师就买那个老师的真题。主观题教材和案例都还没出全,后面出全再推荐。要用可以先用去年的官方案例,或者在我们系统上练习。法条还没出新的,还会有修改,后面出全再推荐。模拟题还没出全,后面出全再推荐。大家可以参照上表选择自己适合的老师。淘宝的很多书店,都会搭配我推荐书的套餐,大家可以结合这个表,去对比下价格,购买。内部讲义优先,尤其在职时间少的,原因文章开头就说过。用书记得整理笔记,不然二轮很吃力,也有一些思维导图可以辅助,之前指南针出过一套,后面这套书的编辑作者单独出版了一套叫拓扑法考思维导图的书,可以参照一下,梳理下笔记,或者看一下我之前的笔记视频,我个人觉得,笔记和梳理这个东西,过程比结果重要,自己写写就记住了,理清了,点击下面蓝色字体跳转:法考笔记方法和技巧教程主观题主观题目前各机构的书都还没出,我问各个老师基本稿子都没写好,所以无法推荐,等后面出来了给大家推荐。但肯定要搭配的是官方的案例指导分析和官方开卷考的法条,这两个才是重点!把案例指导分析里的题做完,法条多读,熟悉,基本就没问题。2020的可能要等到6月才出,如果19主观题没过,二战要单独备考主观题的考生,可以先买19的来学习,多写几遍里面的案例,多读重点法条,或者直接用我们系统上的题库。备考客观题的考生没必要那么早买,客观题的搞完再说,如果时间够,可以做一些案例,但这个书案例比较多,可以放到后面考完客观题做,前期可以在我们系统上做案例。全真模拟机考系统含电子法条系统我们系统是有AI批改的,你用我们的模考系统做完之后,系统会告诉你采分要点,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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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科:劳动法阅读书单

T.特雷乌:《意大利劳动法与劳资关系》,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叶静漪、[瑞典]Ronnie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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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桦宇:财税法阅读书单(2020年)

缘起:前几日,杜威法律公社和我联系,希望我能向青年读者们推荐一下财税法的书单,因为觉得我有理论研究和实务方面的双重经历,可能对财税法这个领域的理解更加全面和深入,能从更多元的角度来给大家推荐书目。加之我也希望自己能梳理下近些年来的一些参考书目和文献,于是就有了整理一下财税法领域的阅读书单的强烈想法。很多人认为,包括我在法学院的同事和实务界的朋友,都认为财税法就是税款计算之法或技术规则,即使做学问,也大抵是类似财税会计处理的规则研究。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从字面上理解财税法,至少可以有两种解读:一是财政税收之法,一是财务税务之法。前者比较广义,是目前我们财税法领域学者研究对象的准确概括,包括财政法和税法等在内,在宏观研究上涉及预算制度、税收制度、政府间财政关系、财税政策与法治建设等,在微观研究上又涉及具体财政法和税法案例中的法理思辨。最近,中央提出的要继续推进更加积极有为的财政政策,发行抗疫特别国债,增加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这里面就涉及预算法、国债法、财政监督法等相关的政策与学理问题。而作为后者的财务税务之法的认知,则往往在实务界形成。特别是近些年来,财税法业务成为律师和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业务中的新兴领域,无论是并购重组、破产、合同、PPP、股权及不动产转让,还是涉税的行政及刑事诉讼,很多交易和业务都涉及到财务会计和税法知识,实务中的重要性也让实务界人士在某种程度上对财税法的概念形成了相对固定且先入为主的主观研判。对财税法的这两种理解,应该说前者会更为全面,也更符合我国“财税体制改革”“财税政策”等官方政策话语表达中的财税概念,亦是目前学术界对财税法研究的基本共识。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财税法是一个具有综合性、交叉性和新兴性的领域。财政税收事项关乎纳税人的财产权,税收事项确定以及预算审查监督需要经过人大程序,如此看财税法是一个宪法概念;《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的税收代位权和税收撤销权,这是典型的税法对民法概念的借用和导入,另外税收征管程序中还涉及税收担保等法律行为,如此看财税法与民法研究亦有交叉;《刑法》分则中单列了涉税犯罪的若干罪名,比如偷税罪、虚开普通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也都是刑法研究特别是经济刑法研究的重点,刑法和财税法研究也存在交叉;等等。其他,如税收征管行为本身亦属行政行为,税务行政复议诉讼也属于重要的行政救济安排,双边和多边税收规则的安排、BEPS协议和国际反避税等,则又涉及国际法的相关领域。总体上讲,研究财税法需要有跨传统法律部门的知识储备和更为综合的方法论,特别是需要有较好的法理、宪法和行政法基础和思维框架。谈了这些,话说回来,财税法的这种大视野和综合研究、领域法学特性也因此导致了财税法的书单可能不仅仅只是涉及到财税法领域本身,还涉及到经济社会文化、法学理论和各法律部门,研习者需要有更广谱的知识结构和更开放的洞察视野。也正因为如此,我这里为大家开的是财税法研习的大书单,除了包括税法与财政法领域的经典著作及有代表性的新人新著,还包括与财税法关联的当代经济与政治、社科与综合、论文检索与写作、法理与法史、比较法与国际法、公私法与交叉研究、政治学与经济学相关领域的著作。这个主要以中文类文献为主的书单不一定列得很全,但基本涵盖了财税法及相关领域的基础性文献,也希望未来有机会再和大家一起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作者简介:王桦宇,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业务研究委员会副主任。编者按:书单中标红的书目为2019年至2020年出版的新书。当代经济与政治〔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上、下卷)》,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美〕塞缪尔·P·亨廷顿:《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修订版)》,新华出版社2018年版。〔美〕塞缪尔·P·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或其的民主化浪潮》,欧阳景根译,中国人民大学2013年版。〔美〕弗朗西斯·福山:《政治秩序与政治衰败:从工业革命到民主全球化》,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美〕弗朗西斯·福山:《国家构建:21世纪的国家治理与世界秩序》,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刘鹤主编:《两次全球大危机的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社科与综合〔美〕黄仁宇:《中国大历史》,黄振平译,三联书店2014年版。〔美〕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阿风等译,三联书店2015年版。〔英〕菲利普·伍德:《金融法的世界地图(第6版)》,陈儒丹、黄韬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日〕辻清明:《日本官僚制研究》,王仲涛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费孝通:《江村经济》,戴可景译,北京大学2012年版。赖惠敏:《乾隆皇帝的荷包》,中华书局2016年版。刘剑文等:《领域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吴晓波:《浩荡两千年:中国企业公元前7世纪——1869年》,中信出版集团2017年版。姚洋:《中国经济学四十年》,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俞可平主编:《中国政治学四十年》,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张静主编:《中国社会学四十年》,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张守文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商务印书馆2019年版。论文检索与写作《中外法学》编辑部编:《经验与心得:法学论文指导与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凌斌:《法科学生必修课:论文写作与资源检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法理与法史〔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英〕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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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凇纶:无需从法学院逃逸,你也可以读这些书(2020年)

缘起:在一个专业化的时代,写这样一个不甚专业的书单,或许多少有一点不合时宜的偏执。但我有自己的理由。由于我国在中学阶段欠缺足够良好的中等教育,所以大学的本科教育具有“补课”的功能,因此专业性与技术性不该成为大学教育的唯一取向。借用以赛亚伯林的隐喻,大学教育不仅需要刺猬,也需要狐狸。事实上,很多学生(其实也包括很多老师以及我自己)既不是刺猬,也不是狐狸,我们只是普通动物(比如松鼠)。在这个问题上,很多大学教师会犯一厢情愿的错误:由于自己选择了学术为志业,所以希望甚至强迫学生也要选择相同的志向。事实上,很多学生(或者说大部分学生)都不会选择学术研究,甚至相当一部分人会离开法学专业。因此只给学生推荐法科的专业书肯定是不全面的。不过即便不是这样,法学的学生(其实也包括老师们)也不应该只看法学书。因为缺乏正确方向的技术是很可怕的,如果背道而驰,驰得越快,距离目的地就越远。这次疫情之下的众声喧哗再次展示,或许我们还是缺乏足够的人文修养和反思精神——当然外国的普通人也缺,不过这和我们又有什么关系呢,总不能说别人不认字就是自己文盲的理由吧?——对于那些已经成熟或者决定成熟的人来说,这些都太晚了;但对还是一张白纸的学生们来说,或许他们的确需要这样的一份书单。当然,或许更重要的理由是,法学专业的书单已经有很多优秀的法学学者(比如李昊教授等)写过了。当然,非法学专业的书单,也并非没有人写过。不过相比之下,我的书单会呈现如下规则:首先,这里没有任何法学专业人士所撰写的任何法学类作品,理由正如前述。其次,这里没有任何“超级巨星”所撰写的“超级名著”,诸如《理想国》《纯粹理性批判》《国富论》或者《正义论》之类,因为这些书本不用推荐,而且它们要么读起来太难了,要么离我们太远了,要么因为其观念已成公理而看起来反而无甚高论。最后,这里没有纯文学作品,如果有,就会开启一个永远也写不完的潘多拉魔盒。概言之:我会根据我的阅读,向各位推荐一批有趣的非法学专业书。这里有中国人写的,有外国人写的(都是中文译本),有严肃的学术著作,也有轻松一点的畅销书,但饱含才华和启发性是我的标准。不过如果你认为,我推荐的书不如你看的某一本或某几本,那么并不是因为你的那本不好,可能是因为那一本太难了,或者更可能是因为我没看过。哪怕只有一位同学,看过这个书单之后,真正仔细地能看过这里的一本书籍而有收获(我相信你一定会的),我就满足了。另外,我会在每一本书下面,写一点非专业的阅读体验,供你参考。作者简介:张凇纶,吉林长春人,法学博士,哲学博士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青年学者”。编者按:书单中标红的书目为2019年至2020年出版的新书。1.[美]萨迪-汗、所罗门诺:《抢街:大城市的重生之路》,电子工业出版社2018年版。“如果你想触及人们的日常生活,那么你有两个选择:公共卫生或交通部门。”本书作者的母亲如是说。当下的疫情证成了第一个选择,而没有疫情时候的堵车会证成第二个。作者受此影响进入了纽约市交通局,直至成为该局局长。她认为街道是城市生活的力量源泉之一,而城市的首要任务是保障街道上行人的身体和心理安全,而并不是主要服务于机动车。为此其在纽约的街道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强调利用街道功能区的设计实现交通方式多样化的理念,强调降低车速而提高通行的简易度和安全性。这本书很易读,虽然并不能说作者想法都对,或者说都能适用于世界各个国家的城市,但它充分展示了一个来自实务界人士的想象力和责任心,而这些东西有时候会比资料更有用,也更有趣。顺便说一下,本书有大量实拍照片,非常有意思。2.郭亮:《地根政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在我阅读过的国人作品之中,这本书是少有的灵动之作。实证调查研究需要把握数据搜集和理论阐述之间的平衡,这个平衡的难度非常大。很多人要么把理论罗列起来,要么把数据堆砌起来,呆板不堪。本书以小见大,细微处论大问题。介绍事实时展现理论储备,同时在理论探讨中显示着淡淡的乡愁,展现了很深厚的学术功力。另外,我所推荐的这些作品,作者来自五湖四海,这本书的作者是我唯一认识的学者。这次疫情把他困在江苏老家,希望他一切都好。3.三部“史”书初入学术之门,读史应为首要之事。但正如“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历史研究存在一个材料与观点的辩证法:如无资料,则难以服人;但若只有资料堆砌,难免沦为炫技或者高级八卦。真正优秀的历史作品是要形塑读者关于所讨论对象的源流,并最终指向今日之事。而且对初学者来说,还不能太难。我在这里推荐四本(套)作品,仅供各位参考。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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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华琳:“规制与行政法”阅读书单(2020年版)

缘起:杜威法律公社最近邀请我提供一份行政法学的书单。深感荣幸之余,更感压力。中国行政法学近年来枝繁叶茂,无论是域外行政法理论的译介,还是中国行政法学总论的研究,还是具体而微的行政法分论研究,抑或关注行政法与公共政策结合部的规制与治理研究,都有长足的进步,无论开具怎样的书单,都注定是不完备的,甚至可能挂一漏万。而我在此鼓起勇气,开具一份“规制与行政法”的主题书单。多年来,我还算喜欢搜罗各种著作资料,自己也经常会产生拥有即阅读、即理解的错觉(沉湎在假象中有时候似乎也很美好:))。但其实很多书也只是拥有,没能阅读,更谈不上理解。近来也在反思,我们任何人都无法穷尽自己哪怕本专业的阅读,任何人都不可能成为、也没必要成为百科全书式的学者。金克木先生曾有本书《书读完了》,我辈浅陋,学海如无涯之岸,我等读不完,也没有必要读完所有行政法学的优秀著作和论文。但我想作为治学者,首先要读一些基础性的书,有助于形成知识体系和学术脉络的书;另外,研究者应能对所在学术领域有概略的“火力侦查”,当碰到某些问题时,可以了解谁做出了怎样相对较好的研究,可以相对较快地进入相应学术场景。这或许是书单的部分功用所在吧。在中国行政法学晚近的研究中,对“规制与治理”(Regulation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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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有点有意思,一份长长的国际公法阅读书单(2020年)

缘起:教师四分之一的工作是告诉学生应该读书,四分之一是告诉学生该读哪些书,四分之一是告诉学生怎么读这些书,最后还有四分之一是告诉学生不要只读书。当然,说归说,学生不一定当真听。世上没有空中楼阁,一个国际法老师不能预设学生已经认同国际法的书值得读。所以书目的初始目的,恐怕还是要让大家觉得书有意思,值得看。本书目的主要读者设定是已经修完国际法学博士基本课程,准备开题的学生。因为博士论文应当在所选题目领域内进行有深度的讨论,所以本书目列出的是我认为他们在撰写开题报告之前应该读的理论面向为主的著作,同时兼顾了部分高质量的国际法教义著作。除了面对专业研究者,我认为书单的一部分也需要拆掉壁垒高墙。当下的时代要求我们思考和想象中国与世界的关系,国际法应当进入公共阅读,成为公共知识的一部分。因此,我也分级列出了一些易于入门的读物,讨论了我认为适合初学入门、本科精读以及优秀硬核本科生的书目。书单多少有个人气质,彰显个人学术审美,包含价值指向。我希望尽最大的努力将个人的喜好隐藏起来,与大家讨论一下一定水准的国际法讨论共识应该建立在哪些著作上。另一方面,如果实在在选择上带有个人色彩,我会在注释里说明理由。此处还有三个必要的说明:第一,对于现代国际法的专题研究而言,总体而言期刊论文的重要性高于专著或者合编书籍。这是由于当前的学术激励体制造成的。除了牛津、剑桥等大学还高度重视专著传统,多数英语地区法学院以论文衡量为核心。有很多非常著名的学者的代表作是论文,但由于本书单主要关注专著,所以这些学者的名字没有出现书单里。此外,有很多非常重要的著作由于本人学力不逮,没有读过,因此也无法在书单中推荐。期待各位老师指教,我在学习之后再行修订。第二,教材不可替代。但指定博士生阅读太多教材,对于专题研究而言不太适当。所以本书单没有选入多少教材。此外,教材的作用必须与授课效果结合起来进行评价。第三,书单是自己对知识和理论体系的理解。尽管我力求摆脱个人色彩,但公布书单就是把自己的偏颇理解暴露给同行和公众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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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明哲:在比较法的门外(比较法阅读书单2020年)

缘起:博士毕业入职比较法学研究院后,一位友人曾经半开玩笑地问:“比较法学?也就是不那么法学咯?你们是不是还有比较不法学研究院?”确实,每年总会有同学询问比较法到底是一种学科还是一种方法,更不用说硕士毕业论文答辩的时候关于“什么是比较法论文”的争论。比较法既是一种方法,也是一个独立的学科。无论是在司法还是法学研究中,比较法都可以作为帮助我们进行法律解释或者漏洞填补的方法,当无疑问。一种科学研究领域要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只需要有专门的研究机构、具有统一身份认同的学者群体、作为知识传播载体的刊物和教材、出现了共同接受的方法和问题域。我国比较法学发展至今,以上数个条件也都已经具备了。或许真正值得探讨是比较法如何学、怎么教的问题。既云比较,就自然要涉及到不同法律之间的对比。但在比较之中想要获得何种知识,则见仁见智。在经历了文本比较和功能比较占据上风的时代后,新的比较法研究出现了三个方面的转向:从自我中心转向自我批判、从法律中心转向对法律的批判、从关于法律简单明了的陈述转向对复杂和暧昧的观察。比较法学家也开始从法律文本转向法律文化/传统、从以法律统治的人转向接受法律之统治的人、从制度的胜利转向制度的失败。一言以蔽之,对月之暗面的兴趣正在从比较法学内部兴起。经历了反思的比较法在教学上也不再满足于介绍外国制度,而向制度背后的意义体系迈进。成功的比较法教学应该让人们同时掌握主位/客位两种观点、从分析/整体两种不同的视角看问题。主位观点是实践共同体成员的观点,核心工作是整合完整融贯的规范体系,学会确定规范在实践中的意义。客位观点是外部观察者的观点,试图了解规范所欲实现的目的、发挥的功能、在实践中的效用和后果。分析的视角把法作为独立体系理解,从而视外国法为一系列可控制、可观察、可控制的因素和变量。整体视角则重视法与其他因素的互动,把观念、行为、制度、规范当作相互关联的要素,置于更大的文化-环境背景下考察。鉴于正统比较法教材主要提供的是客位的、分析视角的知识,我想在此为希望从主位、整体视角了解不同法律的同仁介绍一些或许有助于我们准备自己研究的读物。它们大部分和比较法并无直接关系。正如书目选择本身所展现的,我在探索的是一种“没有国家”的文化比较法的可能性。这种视角更关心法律的门外汉的理解,或者说一种知识考古学意义上的比较法。当福柯通过知识考古学“杀死作者”时,他也提供了一种把伟大法学家和重要事件赶出历史、向平时为幽暗所支配的角落投下一束光芒的可能性。那些没有留下名字的男男女女一直默默站在黑暗中,等待着这一束光芒,照亮他们面孔。在那一瞬间,他们终于成了法律的主角。作者简介:朱明哲,巴黎政治大学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以中、英、法文发表论文或评论40篇,主要研究方向为生态法、跨国法律史和比较法的基础理论。编者按:书单中标红的书目为2019年至2020年出版的新书。1.[美]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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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金华:法律社会学阅读书单(2020年版)

缘起:杜威法律公社约我就“法律社会学”列出一份阅读清单。坦诚讲,这项工作很艰难。原因有二:其一是法律社会学的内容博大精深,我自己只看过其中很小一部分书籍和论文,可谓是“只窥其门,未入其室”,所以要列出一份全面的书单是不够格的。其二是,法律社会学的边界非常模糊,也没有统一的知识体系,不好把握。法律社会学学科边界模糊的例子之一是,近年来,美国的“Law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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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成龙:一场始自之江的个人学术旅行 (证券法阅读书单2020年)

缘起:证券之于中国乃是“舶来品”,清末同治年间,李鸿章等人创办了轮船招商局并仿照西方开始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证券”一词也逐渐从日语中迻译而来。改革开放后,我国证券市场逐渐恢复和发展,短短几十年间,我国证券市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然而,证券市场的发展并不是一蹴而就,伴随其间的有起伏、波折,更有前辈与先进坚持不懈的制度探索和创新。近日,杜威法律公社约我写一份证券法推荐书单,作为一名刚刚从事证券法学习和研究的学术新兵,能够有幸见证与记录这一历史过程,既已心潮澎湃,而从卷帙浩繁的国内外优秀著作中进行推荐,必定挂一漏万。但思量再三,考虑到疫情期间本身研究生教学与组织“文山读书会”活动的需要,还是决定以个人读书轨迹和兴趣为线索来梳理既往阅读书目,既是对过去文献阅读的一份纪录,也是对此前研究的反思与审视,颇像一篇个人学术的旅行日记。这场旅行始自海外访学的研究计划选题,在那些徘徊于浙江大学法学分馆书架间的日子里,我对证券法学有了全新的认识,之后赴美国密西根大学法学院访问期间,围绕研究计划与博士论文的选题,比较广泛地阅读了美国证券法的经典与重要文献,任教于深圳大学后,得益于学校学院的支持,能够继续在证券法领域探索。因此,这份书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三所大学图书馆馆藏的影响,尤其感谢光华法学院斥巨资购买Louis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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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明:民事诉讼法阅读书单 (2020年3月版)

缘起:在战“疫”期间,杜威法律公社嘱我编写一份民事诉讼法学阅读书单,我慨然应允。张之洞在《劝学篇》中有言:“世运之明晦,人才之盛衰,其表在政,其里在学。”我的理解是,此处的“学”指“教学”“治学”“习学”。读书籍与读论文的收获有所不同。洋洋数十万乃至百万言的好书给人以大格局和大体系。就博士生而言,应当研读专业书籍,有助于“驾驭”十万言以上的博士学位论文。建议从“国家治理”的角度研读民事诉讼法学书籍。国家治理方式有二:(1)一般性治理,比如立法制定规则。(2)具体性治理,比如司法或诉讼通过解决个案实现诉讼目的(保护具体权益解决具体纠纷)。“国家保民”“司法为民”如同“治水”,是“疏”非“堵”。由此,起诉要件不得严格,滥诉要件却须严格。建议理解“正当程序”保障原理并据此研读民事诉讼法书籍。荀子云:“人莫贵乎生,莫乐乎安。”我的理解是,“安”包括“过程之安”和“结果之安”。民事诉讼中,适用法定正当程序,既维护程序公正(属于过程之安),又实现诉讼目的(属于结果之安)。建议根据“常道权变”法则研读民事诉讼法书籍。“常道权变”法则的基本内容是“持经达变”。“经,常道;权者,趣时应变,无往而可离于经也”(熊十力语)。比如,“审判公开”是“经”,“权(变)”则是我国法院顺应互联网的发展在互联网上实现审判公开。建议研读民事诉讼法书籍应当“知其长识其短”“取其长补己短”(学术批评亦如此)。比较而言,“知长”“取长”更能产生积极的成果,应是主要方面。当然,应当适时矫正较重甚或致命的短处。有些学生在写作学位论文时,对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书籍所阐发的观点,不加判断就作为论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孟子曰:“尽信《书》,则不如无《书》。”建议研读民事诉讼法书籍应当“知其述识其论”。“述”是指有序阐述,即“是什么(what)”“知其然”。“论”是指有序论证,即“为什么(why)”“知其所以然”。比如,考题是“述审判公开”,则其答案是叙述审判公开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论审判公开”,则其答案是为什么确立和保障审判公开。学位论文重在“论”,以“论证”来支持论文的观点。建议体系性研读民事诉讼法书籍。民事诉讼法学是关于民事诉讼正当程序的学科,其体系构成(据此编排书单):(1)总论:民事诉讼制度史、学术史、研究方法、正当程序原理或者基本理论等;(2)总则: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的主要内容;(3)证明:从总则中独立出来成为第三部分;(4)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编审判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和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以及区际民事司法协助程序。本科生重点阅读书目前有●。硕士生重点阅读书目前有★。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均可根据学术兴趣和学位论文,有选择性地研读(不限所列书目)。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阅读民事诉讼法书籍,本是法科学生生活的有机内容,应去“知之”“好之”“乐之”。虽然努力编写书单,但是百密一疏,敬请斧正!请寄shaoming@ruc.edu.cn.容后补正!作者简介:邵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一、民事诉讼体系教科书•教学参考书•综合著作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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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波:刑事诉讼法阅读书单(2020年)

缘起:这里所列刑事诉讼法学书单,包括国内和国外两部分,是为便于大家了解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发展过程和研究现状。国内部分,因为成果太多,不可能罗列所有的成果,而只能选取较有一定代表性和有一定特色的;书单的选取主要关照这样几个方面:一是体现学术思想方面的基础性、体系性和原创性;二是体现研究方法的特色性和引领性;三是体现问题的重要性。国外部分,限于翻译过来的代表性译著。另外需要说明的几点是:其一,国内著作除了民国时期的一本著作之外,都是改革开放后的;之所以将该本著作列入其中,是因为有学者认为其代表了“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真正产生”。其二,因为证据法学渐成独立学科,且也有学者开列书单,所以,这里没有开列刑事证据方面的著作;其三,在译著中,列举了个别虽然不是以刑事诉讼为研究对象,但其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关联紧密并具有较大启发性的著作。作者简介:周洪波,现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曾任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助理(挂职)。四川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博士,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后,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主要研究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在证据法学方面提出了以证明标准为中心建构证据法学体系的思想。主持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等科研课题;独立出版了专著《刑事证明中的事实研究》。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家》《清华法学》《法学》《法律科学》《比较法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荣获第十五届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十七届和第十八届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第二届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论文三等奖。另兼任四川省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改革咨询专家等。一、国内部分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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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晶:古今得以“共情”——法律史阅读书单(2020年)

缘起:2019年1月4日,一位学友希望我给该校初涉法史的法学本科生写一段学习寄语,以为鼓励。思考再三,我在次日拼凑出了一段相当冗长的广告词,现转贴如下:在理想状态下,法学院的训练至少需要兼顾三项:一是法条理解与适用,二是法律关系拆解,三是法律真实建构。第一项主要侧重在规则体系的框架下理解法意,在遇到法律问题时,能够找到相应的法条;第二项主要侧重条分缕析地分解看似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而考虑到其中每项元素可能对应的法律条文;第三项主要侧重搜集案件相关的事实碎片,运用基本的时间逻辑与形式逻辑,拼接出“法律真实”(而不一定是“客观真实”)。可惜的是,目前的法学院教育基本侧重前两项,即使是案例教学、诊所教育,往往也是给定了一个完整的“事实”叙述,或仅接触其中一方提供的事实碎片。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目前的训练无法让学生全程追踪一个案件,自行调取各种证据,甚至言听两造、相互辩难。如何弥补这一训练缺环呢?历史就是最好的试验场。与法律真实、客观真实的并存相同,历史与历史事实也存在着张力。如宋太祖的死是一个历史事实,但他究竟是怎么死的,不同的史料、不同的研究者建构出了不同的“历史”,有的说是因心脑血管疾病而暴毙,有的说是被弟弟宋太宗谋害,各有证据,也各自对对方的证据提出了“合理怀疑”。在这个意义上,法学训练和史学训练高度一致,大家都致力于搜罗各种“事实”碎片,建构各自的叙事,强调自己掌握了“真相”,而且数千年的中国历史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素材,可以让大家自由发掘个案,成为侦破专家。如何共享法学与史学的这个共性呢?法律史责无旁贷。这是基于我自己在法学院所受训练的亲身感受和任教以来对法学教育的有限观察而得出的偏见,自然有“一目障叶”之虞。不过,对于法律史的教学方式,我始终在探索如上定位的可行性。无奈的是,受限于法学核心主干课的崇高地位,目前教学的基本内容还只能偏重于知识传授,再辅以奇闻轶事、历史掌故,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当然也不乏师友藉此传达一种人文情怀,无论是对传统的敬意还是恶意。其实,与法律史专业知识直接相关的阅读书单已有不少流传于网端,入手便利。如何避免重复以及践行上述教学理念,是我拟具本书单时主要考虑的问题。以下书目的选择只是尝试在知识传授之外进行一种方法引导,或许有助于大家寻找“事实”,建构“历史”。作者简介:赵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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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奎明:遁入“凡间”的金融法(金融法阅读书单2020年)

缘起:在二十年前,“金融”和“金融法”对非专业群体而言还是“高大上”的存在,人们大多只了解股票是金融,银行是金融机构,有些情况必须买保险,其他的知之甚少。然而,新世纪以来,金融对普通人日常生活的渗透程度急剧提升,融通资金、分散风险、传承财富成了再常见不过的诉求。应当说,今时的“金融”由当初的基本样态起步,发展得更为结构化。有意思的是,越复杂的“金融”似乎越能激起普罗大众的兴趣,“学习一点金融”俨然成了风尚,无关知识背景,不论年龄大小。“金融”体系是依靠“金融法”来支撑、保障的,难以想象脱离了制度约束的“野蛮”发展,这连带撬动了“金融法”研究在近年来的崛起。尤其是在新技术拓展了传统金融的途径与模式之后,“金融法”不得不去回应现实,在“安全”与“效率”的价值取向之间游走。这个尚在演进的过程,丰富了“金融法”的内涵与外延,令其散发出更大的理性魅力。杜威法律公社倡导读书、读好书,约请我列一个“金融法”的推荐书目,完成这项任务着实勉为其难,不仅是因为“金融法”自身的博大精深与日新月异,还因为阅读这项习得活动烙有鲜明的个人色彩,何为有用的好书,因每个读者的需求与喜好而不同。基于这样的考虑,以下的这份书单有几个特点:其一,放弃对体系全面的追求,而力图介绍一些有特色、有火花的读物,经典搭配“遗珠”;其二,尽可能兼顾时效,适应金融实践的飞速发展;其三,出于个人学术志趣的影响,基于民商法思维的“金融私法”占据了较多篇目,而这些成果可能对当前“强监管”的思维与“重公法”的研究范式形成补充乃至校正。书目被初步界分为“金融通识”“金融交易”“金融监管”三类。当然,作为本体的“金融”与“法”、交易与监管有时本身即很难切割,因而上述的分类难免存在错漏,敬请读者斧正。十多年前,一种叫做web2.0的交互式互联网编辑模式被创造,后来有了“维基百科”这样的杰作。笔者充其量只是一个发起人,真诚期待“金融法”的阅读书目能受到大家的关注与支持,一同携手维护好这个开放性的信息共享平台,让“金融法”遁入我们每个人的身边。任何的推荐、建议,欢迎致信hzjikuiming@163.com。作者简介:季奎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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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红:破产法阅读书单

编者按:本来这篇文章是夏红博士以书信写就,为了便于更多人阅读,我们做了简要修改,抹去了特定收信人和特定时间,感谢夏红博士赐稿并授权发表,让这份书单有了更广泛的阅读机会。缘起:很高兴你们通过我在“破产法”课堂上讲授,对破产法产生浓郁的兴趣。我在课堂上多次提及,破产法博大精深,远非32学时所能遍览,如果能够通过课堂讲授,能够让各位同学对破产法产生兴趣,作为老师,我便心满意足。我很欣慰地看到,听课之外,你们还能够有兴趣、有动力自己找书读,产生进一步探索的好奇心和欲望。鉴于你在来信中提及已读过李曙光教授的《破产法的转型》,也考虑到我已在课堂上向每位同学赠阅我和许胜锋律师编的《破产法信札》,在这份中文破产法书目中,这两本书都不再推荐。另外,破产法是一门“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的学科,除非做破产法史研究,否则我也不鼓励你花时间去阅读坊间的破产法教科书及十年前的专著。就我有限的阅读范围来看,我感觉如果要想对破产法有更精深的理解,还可以阅读如下几本书:作者简介:陈夏红,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知识星球“破产法百家谈”主持人,“破产法快讯”总编辑。国际破产协会(INSOL)、欧洲破产协会(INSOL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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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洪琪:证据法阅读书单(2020年译著类)

缘起:高山编辑嘱我为网友撰一证据法学学科的推荐书目。我一时颇为犹豫,证据法学科虽然不算主流的大学科,但其中值得推荐的著作依然卷轶浩繁。作为学识浅薄的学界晚辈,有许多学科内的著作我自己都尚未细读,岂不误导学生?!而且我自己研究的主要方向偏向证据法基础理论和刑事证据法,读书的口味必然受此影响,许多好书必然也被选择性遗漏。思之再三,最后决定限缩一下范围,将推荐范围先局限在自己相对比较熟悉的证据法学译著。国内学者在证据法方面的著作都不列其中,随着证据法立法运动的兴起和学科的成熟,国内也涌现了大量值得细读、做出本土理论贡献的证据法著作,等未来有机会再专门推荐。国外未翻译进来的证据法著作也不做推荐,因为范围太广。下列这份书单的底稿其实是我平常发给自己指导研究生推荐书目的一部分,我在此基础上做了一些调整,增加了最近两年出版的一些译著。一些年代比较久远的在图书市场上已经难觅其踪的书目也就没有列入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书单主要面向证据法学研究生或者对证据法学感兴趣的在校学生。对于文科学生特别是法科研究生来说,做深入的、研究型的学术阅读是完成其自我学术训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后还要说一句,即便局限在译著范围,本书单还是存在挂一漏万的风险,希望它们至少可以作为有心人按图索骥的线索。作者简介:吴洪淇,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证据法基础理论罗纳德·艾伦:《艾伦教授论证据法(上)》,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威廉·特文宁:《反思证据:开拓性论著》,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威廉·特文宁:《证据理论:边沁与威格摩尔》,吴洪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阿列克西·斯坦:《证据法的根基》,樊传明、郑飞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道格拉斯·沃尔顿:《法律论证与证据》,梁庆寅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罗纳德·艾伦:《理性·认知·证据》,栗铮、王佳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2、比较证据法达马斯卡:《漂移的证据法》,李学军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达玛什卡:《司法与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3、证据分析与新证据学特伦斯·安德森等:《证据分析》(第二版),张保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罗杰·帕克、迈克尔:《证据法学反思:跨学科视角的转型》,吴洪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安德鲁•帕尔玛:《证明:如何进行庭前证据分析》,林诗蕴等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威廉·A.瓦格纳等:《锚定叙事理论:刑事证据心理学》,卢俐利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丹•西蒙:《半信半疑——刑事司法中的心理学》,刘方权、陈晓云译,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理查德·A.波斯纳:《证据法的经济分析》,徐昕、徐昀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4、证据法史兰博约:《对抗式刑事审判的起源》,王志强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罗伯特·巴特莱特:《中世纪神判》,徐昕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八章。詹姆士·惠特曼:《合理怀疑的起源——刑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佀化强、李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吴宏耀、陈芳、向燕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克雷格·布拉德利:《刑事诉讼革命的失败》,郑旭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6、品性证据道格拉斯·沃尔顿:《品性证据:一种设证法理论》,张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7、证人证言研究罗芙托斯、柯茜:《辩方证人》,浩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高木光太郎:《证言的心理学》,片成男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8、讯问与被告人供述研究浜田寿美男:《自白的心理学》,片成男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年版;理查德·利奥:《警察审讯与美国刑事司法》,刘方权、朱奎彬译,中国政法大学2013年版;《追问警察讯问方法:比较法的视角》,柏恩敬、刘超、高原编译,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9、科学证据盎格洛·N·昂舍塔:《科学证据与法律的平等保护》,王进喜、马江涛等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美国法庭科学的加强之路》,王进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证据科学读本:美国“Daubert”三部曲》,王进喜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罗伯逊:《证据解释:庭审过程中科学证据的评价》,王元凤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科林·埃文斯:《证据:历史上最具争议的法医学案例》,毕小青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10、证明责任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第五版),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11、推定雷舍尔:《推定和临时性认知实践》,王进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版;12、错判与经典个案研究拉里·劳丹:《错案的哲学》,李昌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布兰登·加勒特:《误判:刑事指控错在哪了》,李奋飞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美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冤案何以发生?》,苑宁宁、陈效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秋山贤三:《法官因何错判》,曾玉婷译、魏磊杰校,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布莱恩·福斯特:《司法错误论》,刘静坤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亚当·本福拉多:《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刘静坤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勒内·佛洛里奥:《错案》,赵淑美、张洪竹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托马斯·达恩史戴特:《失灵的司法:德国冤错案启示录》,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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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昊:民法阅读书目单(2020年3月版)

缘起:2020年突来的疫情造成了大学授课方式的转变,从线下转为了线上的录播、直播,大学教师也顺带具有了成为网红的潜质。究其背后,仍然是官方对大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缺乏信心,当然,这也是实情。教书十二年,越来越感觉现在的大学生不爱读书,也不会读书,即使读过的寥寥几本教材也仅止于字面的肤浅理解。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则我们的法学教育过于重视概念的说明,欠缺了法律适用能力的训练环节;二则由于现行学术成果的评价体系中过于注重高等级期刊论文,不重视基础教材,教师很少愿意投入精力撰写不积十数年之功难以成形的教材,导致法学的很多领域缺乏体系严谨、贴合现行法和法律实践的像样教材。就民法领域而言,尤以物权法和债法各论(如合同分论、不当得利)表现明显。有很多教材仅仅是对法条的复述和简要介绍,缺乏教义学的基本体系,无法让学生准确地掌握法条的适用框架,教材之间也存在相互隔膜甚至相互打架的现象,诸如民法和商法、知识产权法、民事诉讼法教材之间;三则现在的法学学科评价体系不甚重视教学,教学质量也很难量化,教师对教学的投入往往不足,还有不少地方高校缺乏必要的师资,学生的教材选用往往非常随意,也无人指导,致使学生容易误入歧途。我在和80后、90后乃至00后的学生交流时,也会遇到很多孩子问该读什么书。一本好书可能会影响一个人一生,而不靠谱的书也往往会让人平白走很多弯路。为此,我曾在2019年初借青苗法鸣的公号发布了一份“民事法阅读书目推荐(全面版)”,希望能给那些迈入或即将迈入法学之门的学子提供一种必要的阅读指引。今年又摘选更新了书单中的民法部分的书目,以供喜欢民法的学子阅读参考。本书单在遴选上以中文民法教科书为基础(包括外文书的中译本,若纳入外文原版则不啻汪洋大海),如同时有简体和繁体的不同版本,则一并列出,同时纳入了一些基础的法学学术读物(如法律史、法学方法论、比较法等)、法律案例研习书以及案例汇编、民法典等学术工具书,供学生深入学习研究选用。随着新书的逐步出版,书目仍将不断更新。当然选书是个见仁见智的工作,难免挂一漏万,本书单只是反映了选书者自身的喜好,无须奉为圭臬,有需求者各取所需即可。书目所选图书固然已经洋洋洒洒百余种,但读书须分精读和泛读。对于刚入法门的本科生而言,适合精读入门阶段的读物(尤其是带★的书),并掌握基本的法律研习方法(比如文献检索方法和法律写作规范),而且要熟悉现行民法的规定(特别是要对即将由全国人大开会审议的民法典做好熟读的准备),能够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对某个具体领域(比如民法总则、物权法等)的案例进行解答。对于高年级本科生以及研究生而言,可以深入选读中高级阶段的读物,并形成自己的知识框架,同时应当能够贯通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关涉数个领域的复杂案例进行解答。同时,研究生,特别是博士生还需要有广泛深入的外文专著的阅读能力,并具备良好的学术写作能力。作为法科生,还需要关注现实的审判案例,因此本书单也提供了相应的靠谱的案例来源文献供有兴趣的学生去查阅,当然学会各种案例数据库的使用并生成检索报告也是法科学生的必备技能。本次提供的书目只是旨在为法科生的基础学习提供了一把打开大门的钥匙。若能嘉惠喜欢民法的学子,当幸甚哉!作者简介:李昊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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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磊:法学理论阅读书单(2020年版)

【导语:书单的缘起】从教十年来,感觉自己越来越向“传统型”教师回归。一开始的几年没有想过向学生推荐什么书单,因为在当时看来,读书是高度个性化的事情。如果将喜欢的书看作是自己的“情人”的话,那么选择什么样的“情人”(往往也不止一个)往往是高度私密且不可通约的事。但近年来想法有所转变。一个原因是越来越认识到,学术是一项公共事业而不纯粹是“口味”的问题,即便在学术起点的选择上多少带有任意性,但也必须向对话的伙伴证明自己所从事的研究是重要的。重要的学术作品即具有公共性,因为它们代表着前人对重要学术问题的重要回答,我们必须以这些作品为起点进行反思和推进。另一个原因则更为实际,因为跟学生接触越多就越是发现,如果不给学生们推荐书,很多时候他们压根就不读书、而不仅是不知如何选择书。当然,这个书单依然带有浓厚的个人色彩。一个是它的范围仅限于较为狭义的“法理学”,也即法哲学和法理论。另外还有哲学/逻辑学/伦理学方面的一些主要以入门为导向的作品,因为这些相邻学科与法哲学、法理论联系最为密切。另一个是它们的基本划分——除了“通论”和“工具书”外,主要包括“法概念论”“法认识论”“法伦理学”三部分——本就贯彻了自己对于这门学科的结构性观点。在书目的选择上,它兼顾了这些领域的经典作品、专著型教材以及入门性作品,算是各有所用。之所以没有选取外文书,是因为它针对的仅仅是一年级研究生。原本在书目下还有个说明,大意是请我的学生从书目中至少选取五本书(“工具书”除外),请他们在一年内完成阅读,研二时导师将根据学生的阅读情况和兴趣点提出个别建议,开出进一步的阅读文献,包括外文文献。这份书单原本只是推荐给自己的学生的。教师的专长各不相同,对于自己学生的教导方式也不同,它无意、更无力臧否其他老师推荐的可能同样“好”的作品。这次应高山编辑之邀,权当是一己管见的公共性之旅吧。雷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博士生导师,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编者按:本书单是雷磊教授从法理学通论、法概念论、法认识论、法伦理、工具书、哲学逻辑学等六个部分,为有志于研习法学理论的学生所列的书单。涵盖了欧陆以德国为代表的法哲学以及以英美为代表的的法理学传统。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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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威书单|公司法实务全书

谢秋荣,1982年出生,江西宁都人;2004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2006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民商法学专业)。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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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伟军:公司法阅读书单(2020)

张维迎:《理解公司: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周天舒:《中国公司治理的法与经济学分析--一个法律与金融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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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宇新作丨民法典中的保理合同立法论(推荐收藏)

-李宇老师九民会议纪要实务进阶独家课程--内容摘要-保理合同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唯一全新增订的有名合同,唯仍有体系调整和内容完善的余地。保理合同是由债权让与和融资、债权管理、债权催收、付款担保中至少一项服务结合而成的混合合同。此四种服务可准用借款、委托、担保等相应的有名合同规定,故保理合同的规范重心在于债权让与一般规范。合同编草案中的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仍需完善,以覆盖保理及其他各种债权交易形态,包括明确将来债权让与的生效时点,明确规定禁止金钱债权让与特约的效力,限定受让人作债权让与通知的要件,协调关于债务人可得向受让人主张的抗辩和抵销权的规则,充实债权让与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关于虚构债权的规定属于不必要的拟制,其功能可为侵权责任规范所取代。关于保理合同的特别规范,仅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确立妥当的解释规则即可,不必为其他保理形态专设规范,同时不应为暗保理制造额外的障碍,即不应将让与通知作为重复转让时受让人权利冲突的解决基准。-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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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兴良、张明楷:解读丽江唐雪反杀案

-开篇说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30日就社会关注的“丽江反杀案”通报称:唐雪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12月30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同日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基本案情-∨经检察机关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唐雪与李德湘系同村人,2019年2月8日(大年初四)23时许,唐雪(时25岁,身高170厘米)乘坐朋友驾驶的轿车返家途中,路遇李德湘(时26岁,身高190厘米)酒后在村道内对过往车辆进行无故拦截。李德湘拍打唐雪乘坐的车辆并对唐雪言语挑衅,唐雪未予理睬。唐雪回到家门口,因未带钥匙电话联系其父亲唐某勇回家开门,并告知其父被李德湘拦车一事。唐某勇遂带唐雪找到李德湘评理,李德湘与唐某勇父女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李德湘踢了唐某勇胸部一脚,继而与唐某勇、唐雪进行厮打,随后被李德湘的朋友拉开,唐某勇和唐雪回家。李德湘仍留在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声称要喊人把唐某勇一家人砍死。随后,李德湘打电话邀约多个朋友到达唐某勇家附近巷道口。唐某勇回家后给李德湘父亲李某云打电话,李某云遂赶到巷道口,劝李德湘回家未果后让在场的众人强制将其带回家。回家后,李德湘提出要去唐某勇家道歉并要讨个说法。随后李德湘父母与其朋友一起到唐某勇家门口,李德湘对打架的事情进行道歉,并反复要求唐某勇就相互厮打给个说法,唐某勇一家人未给说法后,李德湘声称这事没完,众人见状合力将李德湘带回家。其父李某云担心李德湘再去闹事,要求朋友杨某、李某林等人留在其家陪同。2月9日凌晨1时许,李德湘手持菜刀溜出家门,跑到唐某勇家大门外侧,用菜刀对唐某勇家大门进行砍砸,并用脚踢踹大门。后赶来劝阻的朋友罗某坤将其菜刀夺走并丢弃,其朋友杨某、张某亮、朱某、李某林劝李德湘回家。其间,唐雪听到砸门声后起床,因感到害怕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果皮刀和一把黑色手柄水果刀放在裤兜里用于防身,并打开小门出门查看,李德湘看见唐雪出门后用力挣脱朋友拉拽,冲上前即朝唐雪腹部踢了一脚,唐雪拿出红色削果皮刀反抗,李德湘继续挥拳击中唐雪左脸部,在被几位朋友拉开后再次挣脱冲向唐雪,对其拳打脚踢。唐雪招架中削果皮刀掉落地上,情急之下掏出黑色手柄水果刀用力反抗、挥刺,后双方被他人拉开,唐雪回家,李德湘边往巷道外跑边大喊“拿刀来”,后在奔跑过程中倒地,其朋友上前发现李德湘受伤,遂将其送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德湘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升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唐雪防卫行为的简要分析正义网2019年12月30日张明楷(清华大学教授)唐雪案发生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我的基本看法是,对唐雪的行为认定为正当防卫是正确的。第一,唐雪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1)被害人李德湘从2019年2月8日23时起,就在酒后开始实施了一连串的不法侵害行为。如李德湘拦截他人汽车,对唐雪言语挑衅;后来又殴打唐雪的父亲唐加勇,并且声称要喊人把唐加勇一家人砍死;2月9日0时20分许,李德湘继续到唐雪家滋事;在被众人合力将其强行送回家后,李德湘又手持菜刀到唐雪家,砍唐雪家大门;唐雪出门后,李德湘冲上去踹唐雪腹部一脚;唐雪反击时没有打着李德湘,左脸反而被李德湘打了一拳。(2)唐雪显然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实施防卫行为的。(3)唐雪是为了保护自己以及家人的人身安全而实施的防卫行为,而且,防卫行为针对的是实施不法侵害的李德湘本人,并没有针对其他人。总之,唐雪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第二,唐雪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一个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不是简单地仅在不法侵害人已经造成的侵害结果与防卫行为已经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进行比较(例如,我们显然不能认为,只有当不法侵害人造成了他人死亡后,防卫人才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而是要将不法侵害人已经造成侵害、可能造成的侵害与防卫人造成的损害进行比较,而且要充分考虑到防卫人的利益处于明显优越的地位。就本案而言,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整体地看待李德湘的不法侵害行为。李德湘不仅实施一连串的不法侵害行为,而且声称要喊人把唐加勇一家人砍死,后来又持菜刀前往唐雪家。应当认为,李德湘的不法侵害行为完全可能造成他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严重后果。(2)要对比双方的力量。李德湘身高190cm,体育教育专业毕业,唐雪身高170cm,虽然唐雪是军人出身,但作为女性其攻击力量明显小于李德湘的攻击力量。事实上,李德湘在酒后并没有减轻攻击能力,相反,几名劝架的男士都拉不住李德湘,阻止不了他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唐雪控制自己的防卫行为,明显不当。(3)要考虑唐雪对自己防卫行为的克制。唐雪出门后,并没有立即对李德湘实施反击行为。在李德湘冲上去踹唐雪腹部一脚后,唐雪只是拿出缺乏攻击性的削果皮的刀朝李德湘冲过去。在李德湘挣脱他人朝唐雪冲过去时,唐雪不得不挣脱他人对李德湘进行反击;唐雪是在削果皮的刀掉在地上的情况下,才拿出水果刀;而且,唐雪并没有特意用水果刀刺杀李德湘的关键部位,只是胡乱挥刺。既然如此,就难以认定唐雪的行为有不当之处,难以认为唐雪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4)要动态地理解和认定重大损害。并不是说只要防卫行为造成重伤或者死亡就是重大损害,或者说,并非只要造成了静态意义上的重大损害就是防卫过当。换言之,对于重大损害必须进行动态的考虑,需要根据不法侵害的缓急、强度及其类型、防卫手段与强度的必要性,以及所防卫的利益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得出妥当结论。在李德湘酒后并非减轻攻击力量,反而是在多名男士也不能阻止的情况下,不应当要求唐雪控制自己的防卫手段与强度。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伤亡,并非防卫过当中的重大损失。第三,认定唐雪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可能面临着其行为是普通正当防卫还是特殊正当防卫的问题。刑法理论大多认为,现行刑法规定了两种正当防卫: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是普通正当防卫,第三款规定的是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等)。但在我看来,将第二十条第三款理解为对防卫过当的特殊规定,不仅缺乏理论根据,而且存在逻辑上的缺陷。换言之,第二十条第三款只是注意规定。亦即,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第二款规定了防卫过当的一般判断标准与处罚原则,第三款提示性地规定什么样的防卫行为没有过当,于是,需要按照第三款的提示性规定理解第二款有关防卫过当的一般判断标准。所以,对一个正当防卫案件完全可以同时适用第二十条第一款与第三款。即使按照通说的观点,对唐雪的行为也可以适用第三款。亦即,认定李德湘的行为属于“行凶”并不存在障碍。一方面,李德湘起先拿着菜刀去唐雪家。另一方面,即使后来菜刀被人夺走,但“行凶”并不以手持凶器为前提,拳打脚踢当然也是“行凶”。况且,“行凶”也不以足以造成他人死亡为要件。所以,认定李德湘当时的行为属于“行凶”,进而肯定唐雪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也没有障碍。第四,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应当根据刑法的规定作出判断,判断标准便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而不能由其他因素影响这一判断。例如,有人认为,唐雪完全可以不出门,或者说,唐雪有不选择防卫的余地;在可以不防卫的情况下却实施防卫,就要认定为防卫过当。但这种说法明显不当。与紧急避险不同的是,正当防卫不以“不得已”为条件。即使能够轻易逃避,也完全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诚所谓“法不得向不法让步”。有人说,唐雪开始是害怕,后来却是很愤怒,所以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但是,愤怒并不影响防卫过当与否的判断。不管是防卫人还是一般人,对不法侵害行为很愤怒是十分正常的事情。不能要求防卫人必须一直在恐惧状态下实施防卫行为。况且,恐惧与愤怒也完全可以同时存在,愤怒更不意味着防卫人没有防卫意识。众所周知,司法机关以往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极为苛刻。近年来,最高司法机关对几起正当防卫案件的肯定,仍然未能迅速扭转正当防卫的认定极为苛刻的局面。司法人员需要迅速改变观念,应当对正当防卫案件进行法律判断,而不是道德判断;应当注重发挥正当防卫规范的机能,而不能以和稀泥的方式了结正当防卫案件。唐雪正当防卫案的法理分析陈兴良(北京大学教授)法制日报(2019.12.31)云南丽江唐雪案在媒体披露以后,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近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唐雪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这个决定是正确的。对于唐雪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并无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唐雪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唐雪防卫行为已经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构成防卫过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理由一是虽然李德湘持刀砍砸唐雪家大门,但唐雪开门时李德湘的刀已被他人夺下并扔到较远的地方;二是现场拉架劝阻人员较多,李德湘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对唐雪实施严重伤害行为;三是李德湘始终未进入唐雪家院内,未危及其住宅安全;四是唐雪面对李德湘时亦非孤身一人。唐雪事发时并非“迫不得已”“别无选择”,仍有选择其他处理方式的余地,如报警等。第二种意见认为,李德湘三番五次对唐雪进行挑衅,甚至在凌晨1时许到唐雪家门口用刀砍大门,后其刀被他人夺走。面对李德湘的挑衅,唐雪持刀反抗,将李德湘刺死,其防卫行为并没有超过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那么,在刑法理论上究竟应当如何评价唐雪的行为呢?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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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民会议纪要完全解读手册丨219页,逾10万字,35位执业律师执笔

-九民会议纪要实务进阶独家课程推荐-∨写在前面:2019年8月7日,最高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议纪要》),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九民会议纪要》的主要目的是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作为法官在具体法律适用、进行说理论证时的参考,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提高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和公信力。由于《九民会议纪要》立足于当前司法审判,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事商事审判工作总的任务和方向,涵盖了法律适用的衔接问题、公司纠纷、合同纠纷、担保纠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证券纠纷、营业信托纠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破产纠纷、民刑交叉纠纷等诸多重大关切问题,对于统一司法裁判规则、解决民商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故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比如,《九民会议纪要》回应了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问题,不再认定投资方与公司之间的对赌协议无效,可谓彻底改变了“海富案”所确定的基调;此外,纪要还对营业信托纠纷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等新类型的疑难诉讼给出了指导意见,有助于统一此类案件的裁判口径,妥善处理法律纠纷。诸此种种,不胜枚举,无不凸显了其对司法审判和民商事法律实践的重要意义。作为长期活跃在司法实践中的律师,中伦律师切实感受到《九民会议纪要》对统一案件司法裁判的深刻意义,故而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针对《九民会议纪要》的多个议题进行了解读探讨,野人献芹,希望能为司法实务工作贡献砖瓦之力。━
201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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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字民法典(草案)•完整打印版下载丨附梁慧星教授关于分则编纂重大分歧的最新解读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并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九百九十五条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