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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伟江:困境呼召年青人,不计成败,埋头做事

这两位律师,都是刑辩界响当当的铜豌豆,也是可以为当事人付出血和泪,我相当佩服,很多案子,我知道自己能力不行,就介绍给周泽老朱,眼看他们写出这样的文字,心里感慨系之,不能不有所唱和。
2023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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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周刊|通辽刘素琴​案:“副卷门”里的“涉黑案”

多名律师称,这些会议记录是法院主动刻录后给律师的,律师事先并不知道光盘中还有这部分内容。律师通过正常方式取得的这些卷宗,并无违法之处。这些会议记录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等,不属于涉密内容。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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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原副总编常林锋被控杀妻焚尸 死缓六年后最终改判无罪

在近几年平反的冤案中,有一类独特的类型——杀妻冤案。警察杜培武、区长助理于英生、中国电子报社副总编辑常林锋等。亲人被害,本已经人间大恸,作为最亲最爱的爱人,却被冤枉为杀人凶手。其中痛苦,难以忍受。今日刊登几起冤案,希望这样惨绝人寰的冤案不再出现。高举手臂,可以看出刑讯至此,没有几个人能够忍受。高举手臂原题:中国电子报社原副总编辑被控杀妻焚尸,从死缓变无罪
202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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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律师是干什么的?

含醇类消毒液对血液酒精含量影响的侦查实验【聚焦】最高人民法院聂树斌案再审无罪刑事判决书(全文)熟识男女间强奸案的司法认定陈瑞华:法学研究的60条经典格言张明楷:袭警罪的成立条件今日庭审|
2022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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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 执法的尺度与温度——评丹东袭警案

法律既要保障警察执法活动顺利开展,尊重警察的权威,同时要对警察权力进行合理限制,平衡警察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如果默许警察这种碰瓷式执法,这将难以让社会大众对执法人员保持足够的敬意,敬重权力。作者|李耀辉www.liyaohui.net视频来源网络辽宁丹东袭警的类似事件时有耳闻,一般类似事件不会引起舆论波澜上了热搜成为热门话题,这个事件之所以引起关注和争议,主要是当前疫情防控一刀切、层层加码严格管制与市民工作生活自由之间的矛盾,有核酸有出行证明与看病受阻之间的矛盾激化,这是一直存在的问题。这个事件还有另一种暗示,就是奥密克戎毒株病毒蔓延没有那么恐怖了,但“社会病毒”的侵害不仅使我们丧失安全感,还容易引起公众愤怒。为了疫情防控,社会大众让渡了很多的权利以配合防疫,如果依然过度防疫,违背中央的“九不准”防疫政策,地方上依然我行我素搞一刀切,将是非常有害的。因为这种严格、过度的管控措施,本身就带有太多的臆断和功利。事情起因是父女俩要去医院看病却被民警拦下,理由是健康码是黄码不能离开,父女俩做了核酸,持有社区开具的出行证明都没用,女子保持了极大的克制,准备驾车返回,民警却拦着不允许离开,至此双方冲突升级,交警先推搡女子倒地,女子的父亲情急之下伸手拍向民警的脑袋,从路人拍摄的第三角度看,手指最多蹭到了民警头发,民警竟然假装倒下,捂着脸。此事件中有一个细节非常耐人寻味,就是警察倒地后,对拍摄视频的同事说,“录上没?录他录他!”此处有网友调侃道,“前有缉毒警察身中三枪昏迷倒地,醒来后问战友‘毒贩抓到没?’后有70多岁大爷将民警小伙拍倒在地,民警坐地上问身后的人‘录上了没?’”这是一出好戏,不得不对一触即倒的弱不禁风的民警演技叫绝,也不得不对摄影同事称赞,在他的镜头下,将女子父亲的力道和倒地民警弱不禁风拍摄的惟妙惟肖。倒地民警在确认自己被打的画面被拍摄下后,立刻起身,激起斗志,仿佛站在了正义的一边,内心已对父女俩的行为性质有了数,继续拖拽女子致其摔倒在地。同时摄影同事利用场面的调度对倒地民警的丑态也进行了入木三分的刻画。从视频看,我还注意到女子告诉其父亲,别碰他,碰他袭警。很不幸的是,他们还是未能幸免。你不碰他,他碰你,你就会怒,然后你就会碰他,碰不到没关系,只要有碰的动作录下来就行了。录像对自己不利了就剪辑,隐匿也不是不可能。在我办过的妨害公务案件中,只要对嫌疑人有利的,不利于对方的都隐匿了,或者以种种理由说一开始就没开执法记录仪。视频中,女子觉得看病无望了连忙说不看病了,回家行不行,得到的答案是不让走。去也不行,回也不成。试想一下自己要到医院求医问药,遵守了防疫政策,做了核酸,也找社区开具了出行证明,结果在路上被警察拦住,本来不想与警察发生冲突,不去医院了要回家,警察却不允许回家,此时换做谁都难以继续保持冷静。我甚至不知道哪一天自己也会遇到这种情况,明明自己有出行证明,被警察拦住无法就医,内心多么软弱和无助,此时此刻你能保持女子的冷静和克制吗,一种情绪化会不会招来袭警或者妨害公务?那么,此事到底谁是谁非呢?看过视频便一目了然。然而,事发次日,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女子因阻碍执行职务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其父因涉嫌袭警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毫无疑问,在类似案件中,警方一般都会这么处理的,可能不同的是只对袭警的父亲处以刑事责任,而且往往会在立案后让家属赔偿被打民警,好意达成谅解,殊不知这样案件就板上钉钉了,剩下交给检察院做个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的话在法院判个缓刑就不错了。袭警当然是不对的,警察的各种权益是不容侵犯的,法律既要保障警察执法活动顺利开展,尊重警察的权威,但同时要对警察权力进行合理限制,平衡警察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如果默许警察这种碰瓷式执法,让老百姓都认为碰他就是袭警,这将难以让社会大众对执法人员保持足够的敬意,敬重权力。这个事件让我想起了在办的邯郸赵媛媛妨害公务案,出警人员处理一起拆迁纠纷警情,在警情结束后,一名出警人员却指令拆迁,赵媛媛认为警察越界执法,嘴里嘀咕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噩梦由此开始,赵媛媛被一把摁倒在地,紧接着四五名巡防队员将其拖行二三十米,赵媛媛满身尘土坐在地上,民警不断地逼着赵媛再说一句,赵媛媛都不说了,还是接二连三的逼着赵媛媛说,就等着赵媛媛再说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录下来,当赵媛媛说了“狗拿耗子”,还没说下句,民警一声令下带走。没有口头传唤,没有告知带走的理由和依据,没有履行强制传唤程序,既然赵媛媛都不说了,为何再三引诱逼着赵媛媛说,这不就跟丹东女子遭遇一样,我有社区开具的通行证允许我外出去医院,民警阻拦不让去,那我不去了回家总行吧,可是回家也不行。我曾办理的江苏盐城张月珍妨害公务案,辅警说自己的右手被张月珍咬了,其实他的右手是爬梯子自伤的,却碰瓷是张月珍咬破的,在押张月珍上警车时,没有目击到的其他出警人员看到同事手指破了,就喊叫就是她(张月珍)咬的,就是她咬的,好在有一段执法记录仪视频没有被隐匿,经过我们反复观看视频录像,在混乱的场景中发现这名辅警的右手始终在张月珍的背后和脑后,一把抓着张月珍的头发,左手托着张月珍的下巴,无论如何张月珍不可能咬到他的右手,在客观的镜头下,案件发回重审法院不得以否定了这一事实。就“丹东袭警事件”胡锡进评论道,这是一个非常基层的警民摩擦,从维护警察执法权威的角度说,丹东警方没有错。但是公众的价值判断与司法权威在这件事上发生激烈冲突,这值得丹东市警方深思,也值得全国各地的执法机构举一反三。丹东市警方有待反省,警察的执法观念和“身体素质”也有待提高。视频中的民警真的不堪一击吗,显然不是的,为什么他刻意表现的那么弱不禁风,女子在视频中已经给出了答案,别碰他,碰他袭警。碰瓷式执法应当杜绝,长此以往会破坏警察的公信力和威慑力。说的明白些,警察这么做有法律的护身符,有上级防疫政策作为借口,我国刑法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常见的对民警撕咬、拳击、肘击、踢踹、掌掴、掐颈、抱摔、拖拽、冲撞等,以及攻击民警头部、脸部、裆部等要害部位,且能够危及人身安全的,通常被认定为暴力袭击警察的行为,比如女子的父亲用手拍打民警的头部,这很可能是被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认定袭警的重要罪证。如果实施拉扯、推搡、抓挠、拍打、搂抱、贴靠等针对民警身体非要害部位的行为,没有未危及民警人身安全的,一般不以袭警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像视频女子存在贴靠民警的非要害身体部位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具体到个案中,是否成立袭警罪或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尺度在哪里,还要看事发起因,具体情节,是否满足袭警罪的构成要件,例如侵害对象是否是正式民警,该民警是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等等。在我看来,父亲不成立袭警罪,警方应当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女子也应当免受行政处罚。2022年6月23日晚,辽宁省丹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全市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的通知》,决定除封控区、管控区的居民外,其他居民可凭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全市有序流动。辽宁省委副书记、省长李乐成主持召开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专题调度会议指出,保障好群众看病就医需求,落实好困难群众帮扶措施。所以说,人民警察一方面要认真灵活执行防疫政策,另一方面还肩负保障好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职责,该事件中女子急切就医且有社区的通行证明,警察就应当放行,而不是阻挡就医,阻挠回家,警察阻挠公民外出就医就是对公民健康权、生命权的漠视。大家都在看陈瑞华:绝对不能把《律师法》变成律师管制法乃至律师惩戒法李耀辉|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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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高利转贷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辩护词

高利转贷罪:不具有高利转贷的主观故意;没有获得任何高利,达不到立案追诉标准;已过追诉讼时效;违反诉判同一原则;从无罪判例看本案——张某某不构成高利转贷罪。2.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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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高利转贷罪:犯罪既遂条件与犯罪成立条件不可混淆!

含醇类消毒液对血液酒精含量影响的侦查实验【聚焦】最高人民法院聂树斌案再审无罪刑事判决书(全文)熟识男女间强奸案的司法认定陈瑞华:法学研究的60条经典格言张明楷:袭警罪的成立条件今日庭审|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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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 李耀辉:闯卡型妨害公务罪发回重审辩护词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以“唐山打人案”为例专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普通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需要制度加持李耀辉|谈谈吴亦凡涉嫌强奸案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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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普通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需要制度加持

含醇类消毒液对血液酒精含量影响的侦查实验【聚焦】最高人民法院聂树斌案再审无罪刑事判决书(全文)熟识男女间强奸案的司法认定陈瑞华:法学研究的60条经典格言张明楷:袭警罪的成立条件今日庭审|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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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分——以“唐山打人案”为例

警方没有透露罪名,毕竟受害者还未验伤,不清楚具体伤情情况,所以以寻衅滋事罪批捕的可能性极大,如果受害者是轻伤,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是重伤结果,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作者|李耀辉TEL:177
2022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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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庭审| 李耀辉:被滥用的妨害公务罪(辩护要点)

含醇类消毒液对血液酒精含量影响的侦查实验【聚焦】最高人民法院聂树斌案再审无罪刑事判决书(全文)熟识男女间强奸案的司法认定陈瑞华:法学研究的60条经典格言张明楷:袭警罪的成立条件
2022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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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赵媛媛妨害公务发回重审案

庭审现场截图赵媛媛妨害公务发回重审案庭审记录(第一次开庭)2020年11月17日(赵媛媛根据庭审直播录像整理)法庭纪律(略)合议庭组成人员(略)?被告是否申请回避赵媛媛:目前不申请?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辩护人:不申请?被告是否收到刑事裁定书赵媛媛:收到法庭调查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念起诉书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是否向法庭陈述赵媛媛:向法庭陈述?说一下赵媛媛:起诉书上经查明这一段话都是非事实与事实不符。?你认为的事实是,说清楚时间地点对吗?赵媛媛:地点对,时间记不太清反正现在上午具体时间不知道,他们说依法处置警情,我提出疑问,我认为他们没有依法处理拆迁警情,而是非法处置拆迁警情,并且警情结束之后,他们非但不离开,在那呆了十几分钟,开始指挥组织拆迁工作,被我听到后,我当时想录像固定证据,拿手机,害怕公安不承认,说老太太走了,赶紧拆吧,录了几十秒钟,录像过程当中被穿制服的人恐吓我说你要再录的话,我就把你弄成妨碍公务罪,不止一次恐吓我,于是我就停止了录像,我就转身往回走,网自己屋里走,边走边想组织拆迁也不归民警管啊,这不是多管闲事吗?走到自己家门口时,自己低头嘟囔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我被打倒在地看到了是被我录的那些穿制服的人,我没想到他们居然跟在我后面,就把我打倒在地,拖在三四十米远,我特别害怕,这个时候就有人从远处过来说怎么回事呀?打我的人停手了,我就顺势坐在地上,有人跟走过来的那个民警说,说我骂他们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我说我没骂你们,,我内心当时就觉得他们不应该组织拆迁,所以我不觉得我是在骂他们,然后那个民警就开始激我威逼我,说你再说一句,我说我没骂你们,我只是自己低头嘟囔一句,他说你再说一句,我想解释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谚语可是当我刚说完前几个字,后面三个字我就来不及说出口,我就被暴力强行带走,四五个人拽胳膊拽腿的,我害怕极了,我当时脑子就一片空白,当我再有意识的时候,我已经到车上躺着呢,我觉得很丢人,我当时想做起来,可是我上身被人控制着,有人耗着我的头发,我们一能动的就是腿,我想用腿使劲,让我做起来,本来我全身浑身疼痛,可是我突然腿部一阵疼痛,疼的我都睁不开眼睛了,我在车里全程是闭着眼睛哭喊着,因为身体的剧烈疼痛,让我失去了意识,等我再有意识的时候,我发现车停了,有人让我下了车,我说我疼,我下不了,后来他们搀扶着我下车?那你在哪里下车呀?赵媛媛:我在车上,我不知道,被两个扶着我下车后来我下车之后才发现是在一个警察局门口,他们把我搀到了一个屋门口,让我在地上坐着?说那你们有没有肢体接触?赵媛媛:没有,我上半身一直被控制着,我被人好着头发?那你有没有咬他?赵媛媛:我说我不记得了,后期有人告诉我说过咬人,?你有没有意识,你要咬人了赵媛媛:我当时没有意识,?刚才从什么情况,你有印象吗?赵媛媛:我没有印象,我当时极度恐惧,我那个时候我正好看见一个新闻,一个老头上访(被民警弄死)我以为我聊跟老头是一个下场,因为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带我走,我也不知道他们要带我去哪里,没有人告诉我去里,我心里极度恐惧,而且他们是暴力,把我带走的,我身上还带着很多疼痛,我以为他们要把我带到荒郊野外里,然后我这个人就消失了,就内心当中就有这样的想法,所以我特别害怕起诉书说我无故阻碍执法工作,这是没有的事情,我没有阻碍他们工作,第二个是我进行无故辱骂,我没有骂他们这些都不是事实?我的问题是针对检察院起诉你的犯罪事实,你把你认为的给法庭说一下赵媛媛:而且起诉书上说,无故辱骂民警不是事实,没有民警再三劝阻,但是事实上没有任何人劝阻我,因为我根本没有骂过人,所以也根本不存在,有人再三劝阻我骂人?事实你不是说过吗?因为有人组织拆迁,就把你推倒了,把你推倒,以后有人把你拖拽三次十米以后,强制把你带上车,有人抓头发,按你四肢,你没有任何意识,有没有肢体冲突,你不清楚,把你带到了一个地方,这个地方是什么地方,你后来才知道,这是整个的,是事实嘛!赵媛媛:还有他起诉状上说我据不配合我没有据不配合?在辩论的上发表观点,你具体说清楚赵媛媛:还有一点我认为王的伤病不是我咬伤的,因为我脑子一片空白,所以我根本不记得我与他们有具体冲突,以上是我被带到警局之前的事情经过,同时我对起诉书上的鉴定有意义,起诉书上说我拒不配合工作,我不认可对鉴定伤情轻微伤我也不认可?公诉人对被告进行询问?公诉人:希望你在法庭上做如实供述赵媛媛:我做如实供诉公诉人:你在公安机关做的你签过字的供述是否是真实的?赵媛媛:部分属实公诉人:我说的是你签过字的所有笔录,是否属实?赵媛媛:一部分属实公诉人:那不属实的,你为什么要签字呢?赵媛媛:办机关说了,你态度好了,一两天就出去了,你态度不好就要一两年,你不签字,就是拒绝签字,态度不好,一两年的才能出去公诉人:你在看守所被提审的时候,所做的供述,是否属实?赵媛媛:在看守所提审也是这样告诉我的,让我配合公诉人:提审你你知道意味着什么吗?赵媛媛:意味着什么?公诉人:也就是说,你涉嫌犯罪,你所有的供述,都会影响着你是否涉嫌犯罪对吗?与你事实不相符的东西,你会去签字吗?赵媛媛:是这样的,每次都会有人在录口供的时候告诉我,有人说你家人正在积极给你跑着去保候审的手续呢,你表现好点,配合我们工作,听话,不然的话,你家里给你掏钱办取保也是白掏钱,提审室应该有有录像都记录下来公诉人:作为一个成年人,每次让你签字的时候,你应当清楚知道意味着什么赵媛媛:我不清楚,我每次提审,说的都是我刚刚描述的事实,但是公安机关每次制作笔录都偏离了我的意思,我当场提出来说,这不是我说的意思,公安机关说我不能一字一句的给你写上去,大概意思就行现在给你办取保呢,你别这么多事?签字是你本人违心的情况签的吗?赵媛媛:我不情愿的情况签的,因为我在看守所很难受,我想快点出去公诉人:在当时在现场你跟公安干警说什么呢?赵媛媛:当时公安干警刚出警的时候,我让两方说都坐下来谈谈解决这个事,这个房子不是我的是我父母的,我做不了主,但是我父母能做主,把这个事情解决公诉人:那你有没有辱骂公安干警赵媛媛:没有公诉人:那你现场有说公安干警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赵媛媛:我记得他们指挥拆迁,我开录像,他们恐吓我,告我妨碍公务,我就把录像关了,我觉得他们不该指挥拆迁,我害怕我往屋里走的时候低头嘟囔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公诉人::干警要求你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的时候,你怎么做的?赵媛媛:公安干警没有要求我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诉人::那你在车里干什么呢?赵媛媛:我在车里干什么?我刚刚已叙述过了。不是我自己上的车子公诉人:那你干了什么?你咬公安干警了赵媛媛:我不记得我咬了,我不记得事情,你非要让我承认,我是不认的公诉人:那你咬的这些人就是出警的干警吗?赵媛媛:嗯,我对公安没有接触,不清楚公诉人:你不是说你一直在跟出警的公安干警协调吗?赵媛媛:是呀,你问我跟我发生矛盾的是出警的人吗?现场好几波出警的人有穿黑色衣服的,有穿蓝色衣服的,公诉人::你说你跟公安干警协调,证明你是清楚哪些是公安干警的赵媛媛:是呀,有蓝色衣服,也有穿黑色衣服也是公安干警,都是出警的人,现场有好好几波人,有黑色出警的,有蓝色出警的,我不知道哪一波才是我们打电话报警出警的人,公诉人:你说你对伤情鉴定有异议,在哪里?赵媛媛:因为鉴定上说伤口是自诉咬伤,而且是第二天去做的,正常情况下,如果这个人有了伤口了,而且也流血了,应该立刻去医院包扎,而不是让空气中的细菌的去感染伤口,为什么不第一时间去医院?为什么不立马去做鉴定而是第二天去,而且他受伤之后,整个人是自由的,也就是说晚上没有人看管他,而且他受伤之后有很长一段时间没有人能证明他干过什么,有可能他当天晚上跟媳妇打情骂俏造成的伤口呢,也有可能他晚上去跟人喝酒发生矛盾造成的伤口呢,他怎么能证明是我把她弄上的呢公诉人::你说的有证据吗?赵媛媛:我没有证据,我是合理的怀疑,而且你也没有证明,你也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这个伤口就是我造成的公诉人:你是怎么到案的?赵媛媛:我刚刚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不知道怎么到公安机关呢,我是没有意识,我被抬下车就已经在警察局门口,我是被暴力强行带离辩护人::那我问你几个问题,你如实回答,在9月14号当天警察出警处理进行时,你有没有阻碍机关处理警情,赵媛媛:没有,那天来了好几拨警察,我跟每波警察都是这样说,让让我妈跟办事处谈一谈辩护人::那你是在其中起到一个积极协调的作用吗?赵媛媛:是的,我说帮助协调的辩护人:经过双方现场协商,你们是如何决定这个事?赵媛媛:我妈的情绪很激动,我就一直在安抚我妈,经过我的安抚,我妈跟办事处居委会协调,前提是在没谈好之前,谁都不能先拆我房子?我妈才去计委会协商房子事情,辩护人::你不用解释经过,最后结果是去居委会协商对吗?赵媛媛:是的辩护人:那他们走之后,现场还会还有纠纷吗?赵媛媛:现场没有任何纠纷辩护人问:那他们走之后,你为什么对巡防队员进行录像?赵媛媛:他们大概走了五六分钟以后吧,我哥给我打电话问那边怎么样啊?有没有人拆房?我说你们放心谈吧,这边现在没有人拆房子,,谈好之后就该拆拆呗!挂完电话后大概又过了几分钟,我就听见,一个穿制服的民警说老太走了,该拆拆吧,这话就让我听见了,这我怎么能受得了呢?我妈嘱咐我了,让我看着点房子,民警就指挥拆迁,我本来记性就不好,像现场还有一堆警察,我就想着我拿手机录一下他,别到时候因为我记差了,再指错人了,再冤枉了好人,辩护人:你录了多久?赵媛媛:录了几十秒律:你这几十秒是完整的录像吗?赵媛媛:是完整的录像辩护人:你有没有法庭听上提交?赵媛媛:在法庭上提交辩护人:那你在录像当中有没有说过警察是土匪黑社会的话?赵媛媛:不可能,我没有说过辩护人:那你在录像当中,有没有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赵媛媛:没有,更不可能了辩护人:那法庭调查说你自己嘟囔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对吗?赵媛媛:是的辩护人:那你说这句话有没有辱骂他人的意思?赵媛媛:没有,我自己嘟囔这句话的时候是在自己的屋门口,面向屋里,我前面一个人也没有,我骂谁呀?辩护人:你自己嘟囔了一句之后,他们把你带走,有没有对你进行口头传唤?赵媛媛:没有辩护人:那有没有说把你拉走的理由和依据和把你拉到哪里去?赵媛媛:没有,如果告诉我了,我就不害怕了辩护人:民警朱志勇,有没有劝阻你不要骂人?赵媛媛:我当时不认识朱志勇是谁?我那些穿制服的人我都不认识辩护人:那有没有人给你出示警官证?赵媛媛:没有任何人给我出示警官证,没有任何人再三劝阻我骂人,而且我也没有骂过人辩护人:没有人跟你出事警官证,穿蓝色制服的,你能分清楚,正是干警和辅警吗?赵媛媛:我分不清楚辩护人:你坐在地上,把你带头之前有没有对你进行口头传唤?赵媛媛:坐在地上之前还说我坐在地上之后辩护人:就是你坐在地上之后,把你带走之前?赵媛媛:没有,他们只是反复让我激我,让我再说一遍,让我再说一遍,而且他们把我打倒在地之后,对我进行拖拽的时候,给我进行拖拽时,之前也没有人告诉我,要把我带到哪去,也没有人对我行进行口头传唤辩护人:把你打倒在地之前,有没有对你进行口头传唤?赵媛媛:没有辩护人:有没有人警告你?你要拒绝传唤的话,就对你强制传唤赵媛媛:没有辩护人:有没有人说带你去什么地方?赵媛媛:没有辩护人:你不是说你腿上有伤吗?把你腿上伤向法庭描述一下赵媛媛:我带伤进看守所,我腿伤四五个月才好,我的腿动不了,腿特别疼,这个腿不动他自己还剧烈疼痛,每天看守所医生都喷去疼药辩护人:那你带伤进看守所吗?赵媛媛:是的辩护人:那看守所收你吗?赵媛媛:看守所不收辩护人:那你进看守所之前有没有对腿部进行治疗和拍片?赵媛媛:民警带我说带我去验伤,在中医院给我抽血测心电图等等,然后我说我腿疼,你怎么不给我检查腿呀,他们说你拍胸透就相当于拍全身,你糊弄谁啊,后来又单独去了一个医院拍的腿片辩护人:那他们给你拍腿片你把片子给了看守所了吗?赵媛媛:我把片子给看守所了辩护人:看守所的人知道你腿有伤吗?赵媛媛:知道他们都不收我?另一个辩护人有问题吗辩护人:没有?我问你几个问题,你报警了吗?赵媛媛:我没报警,是我家人报的警?你为什么报警?赵媛媛:因为有人非法拆迁,我们家房子呀而且没有拿任何合法手续?警察来了吗?赵媛媛:来了好几拨人?那你向警察反映,你们报警的原因吗?赵媛媛:来一波反应一波不是我反映的,是我家人反映?怎么反应呀?赵媛媛:反应的有人强拆我们家房子呀,而且对方没有拿任何手续合法手续?你报警的目的是什么呀?赵媛媛:目的就是维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商这个拆迁房子的事一样?目的是不让拆,是这意思吗?赵媛媛:你拆迁可以,但是需要拿出合法手续?你给警察叙述原因的没?也就是说,你让警察过来干什么呢?赵媛媛:给警察说的是居委会非法强拆我家房子,如果居委会拿出合法手续,我们让居委会拆,如果没有合法手续,我们肯定不会让居委会侵害我们的合法权利?你家人报警的目的是什么?赵媛媛:报警的目的就是协商拆迁纠纷?给警察说了吗?赵媛媛:说了呀?说完以后,那你们协商了吗?赵媛媛:我哥跟我妈去协商了?跟谁协商的?赵媛媛:跟办事处还是居委会人去协商的,具体的就不清楚了?你在什么情况下说的嘟囔的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赵媛媛:我妈跟我哥已经去协商拆迁纠纷的问题,协商的人已经离开现场十几分钟左右吧!我在现场等着他们协商结果,我在我家门口坐着有一个穿制服的指挥拆迁人员说老太太走了,赶紧拆吧!?我问你自己低头嘟囔狗拿耗子多管闲现在什么情况下嘟囔的赵媛媛: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见穿制服的民警给拆迁人员说老太太了,赶紧拆吧?听到这句话以后赵媛媛:听到这句话以后,我也没有嘟囔?那你怎么回事?赵媛媛:我听到这句话之后,心里想这还得了呀,我妈走了就安局就拆房子?谁拆你家房子?赵媛媛:公安财务家房子呀,民警?你报警不是要协调你家房子问题吗,怎么拆你房子呢?赵媛媛:对呀,我还纳闷呢,我们我们报警是阻止非法强拆我们家房子,公安还怎么拆解我们家房子呢??那你们报警之前,有没有公安来现场?赵媛媛:我不太清楚,因为是我家人报的警,具体什么时候报的,我不太清楚?你报警的目的是什么?赵媛媛:我之前已经说过了呀?那你为什么说公安拆你家房子呢?赵媛媛:我听见警察说拆我家房子了?你是听见他公安拆你家房子,还是看到公安拆你家房子?赵媛媛:我听见公安人说出指挥拆迁人员拆我们家房子的话,我想警察不能拆我家房,怕他们不承认,所以我就把他录上了?你直接回答我在什么情况下,你说的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赵媛媛:我就录他们指挥拆迁,我就录他们呀,我把录像关了之后,我往自己家走,我走到门口,我就在想,警察指挥拆迁,越想越不对劲,就低头嘟囔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你是在这种情况下说的,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赵媛媛:是的?你后来有没有再辱骂过公安干警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赵媛媛:没有?你有没有说公安土匪黑社会赵媛媛:没有?按照你刚才所说的是事实就是你说完这句话以后关干就把你推倒了还是在你说这话之前推倒?赵媛媛:几乎是同步的?那他们把你拽倒在地,拽三四十米远之后把你带上车的赵媛媛:不是?那是什么?赵媛媛:他们把我拖在三四十米之远之后,从远处来了一个人叫停他们,我就坐到地上了,?你怎么被带到车上的?赵媛媛:远处来的那个警察让我再说一遍,我说我没有说你们,我心里想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这是谚语啊!我也没想骂人?我主要就想表达多管闲事呢,所以我想解释解释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是谚语,可是我刚开口还没说完这句话,我就被强行暴力五花大绑带走?你被带到车上之后,有没有肢体冲突?赵媛媛:他们都是肢体接触我,他们控制着我的身体,我根本动不了,?那你反抗了没有?赵媛媛:他们控制着我,我没有反抗,我根本没有机会反抗,三四个人控制着我,我根本动不了?也就是说公诉人问你,你有没有咬公安干警?赵媛媛:我不记得举证质证?下面进行犯罪事实的调查公诉人举证,出境记录,出警经过,接处警记录2条,民警的身份证明,警车照片,双尾清零任务清单,办事处情况证明,拆迁通知,铁路大院派出所民警出具证明录像分好几段,朱志勇的工作证,胜利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铁路大院派出所出具证明(详细内容略)?对那个公诉人说的有异议吗?赵媛媛:有两个报警电话,那个陈女士不是我家报的警,还有他念了一堆证明,他那些证明里面这证明内容都不是事实,缺乏事实依据,不是真实情况他们那个证明也没有念,是谁出的证明没有说落款?我想看一下,证明都是哪里出的?他说的那个出警经过我不认同,他说现场有纠纷,说赵媛媛媛媛拒不配合警方处理纠纷,然后还对警方进行辱骂,这是没有的事儿,不是事实情况,这些所有的证据都是歪曲事实的胜利桥的证据说我没有体罚,确实没有体罚,但是他少说一点,他对我进行恐吓了,说要配合他们的话,就一两天就出来了,如果不配合一两年的事情,还有就是,铁路大院要移交给胜利桥派出所的一个证明既然我需要被移交的,也就证明铁路大院没有权利把我带离现场,或者说他们是需要回避的,那既然回避,为什么一开始不回避?为什么他们把我带离现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辩护人有没有说的?辩护人:第一个出警经过。1属于证人证言,应当按证人证言审查规则进行认定,2这四份出警经过的内容几乎一字不差,并不符合证人陈述事实和记忆规律,不能作为证据使用,3出警经过内容不真实,两年前四位证人在案发后证人证言中都说到是调解完以后回走,两年后的出警证明却说是调解过程中,并说狗拿耗子多管闲事,说是辱骂,显然不是而且没有达到公然辱骂的程度,所称非法传唤没有法律依据第二个是出警录像说明。1办案单位承认执法录像不完整,说明办案单位没有依法依规处置警情,按照规定出警应当出示完整的录像才能证明他们是合规执法。2他们做出的停止录像的理由是极为不合理,理由是双方情绪稳定,所以关闭录像,做反而已经说明了在现场他们的警情已经处理完成了,警情已经结束了,现场并没有发生赵媛媛媛媛辱骂他人等新的警情,而按照出警人员所说赵媛媛媛媛多次辱骂民警,为什么不进行录像呢?显然他停止录像的理由是不合理的,这个说明又提到报警人多次报警,他们停止录像,这个理由也是说不过去的第三110指挥中心的指令,根据接处警记录,是拆房子纠纷,警情类别是征地拆迁纠纷,经法庭调查也证明了他们的警情已经结束了,说明他们的公务也结束了,而赵媛媛辱骂他人并没有新的报警记录,没有新警情出现第四对王新贺身份证明,王新贺是否是铁路大院的辅警应该出具他的聘用合同,而不是一纸证明,对王的身份有异疑第五,对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质证,首先这个证明跟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但是这个证明当中说他们是合法拆迁是有异议的,赵媛媛媛媛家属对是否他们依法拆迁是有问题的,提出了诉讼,而且三审法院行政判决书都已经判他们违法拆迁了,这种自证清白的证明就是一个废掉的证物第六胜利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进行质证。1这个情况说明与本案没有关系,赵媛媛媛媛身上的伤并不是通过体罚行讯逼供造成的,但是作为办案机关是他们把赵媛媛送到医院拍片的,是他们把赵媛媛放到看守所,看守所不接收,要求看守所强制接收的,并给看搜索微信转账,让教育院再看搜索进行治疗,他们应该对赵媛媛那一个腿部伤情,作出一个说明。他们家却没有对赵媛媛媛媛腿部伤情进行调查,来查明事实,来证明他们没有刑讯逼供,而不是出情况说明来证明,也不对,赵媛媛媛媛腿上的抢情进行回应第七铁路大院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进行质证,首先他们不符合证据的合法形式,这说明是朱志勇和王联合作出的情况说明,应当属于证人证言,应当通过询问笔录的方式出具,而不是出情况说明盖上一个公章来体现证据效率有多高?其实一点证据效力也没有。这个情况说明称口头传唤赵媛媛媛媛这个与事实不符,而且现有的出境视频却没有记录,执法记录仪出警录像出警记录显示朱志勇并没有对赵媛媛媛媛进行口头传唤,更没有履行口头传唤的法律程序,接下来对赵媛媛媛媛的强制传唤也没有一个合法的依据赵媛媛:我不认可伤情鉴定,我现请法庭对其重新进行伤情鉴定公诉人念王新贺朱志勇李峰证人证言(略)?你对3人证人证言有异议吗?赵媛媛:有异议,首先就说,朱志勇三人证人证言说我边录像边骂,不是事实我就录了几十秒,而且没有骂人?你让你辩护人说吧!行,那让辩护人说吧,辩护人没说到的,我再补充辩护人:首先对王证人证言进行质证,在法庭开庭之前,被告人,辩护人多次申请法庭通知王新贺出庭作证,但是到法庭开庭前,王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根据刑诉法解释第八条,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属于证言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二,对王的证人证言真实性有异议,王新贺在当天录笔录时说胳膊被咬紫一块,同一份笔录中,后又说胳膊又流血了,证言前后矛盾,伤情的真实性存疑,第二王新贺称赵媛媛拿着手机录像阻碍我们执行职务,并辱骂我们。但是此时公务活动已经结束,根本不存在阻碍警察执行公务一说,第三,王贺在叙述赵媛媛媛媛与出警人员的对话,与现有录像的出入很大,根据客观证据效力大于言辞证据,且言词证据不能否定客观证据的原则,应当以现有的执法录像与赵媛媛媛拍摄的手机视频为准,第四,王新贺在证言中说传唤赵媛媛媛理由是不真实的,说一直手机贴着我们录像,阻碍我们执行职务,并且有辱骂我们的行为,该传唤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此外,辩护人对王新贺的证言,在强调两点请法庭注意,王证言说老太太跟他儿子已经到居委会去协商解决纠纷,他们正准备从现场离开,证明报警时的纠纷已经结束,也就是说,他们的职务行为已经结束。第二点王新贺称,在车里往回搬赵媛媛媛媛腿时,赵媛媛媛媛低下头往他的左胳膊外侧咬了一口,法庭想注意这样一个事实的因果关系就是暴力行为在前赵媛媛媛媛的自卫行为在后下面是朱志勇和李峰的证人证言进行质证,首先这两个人都已经可以证实现场纠纷已经结束,朱志勇和李峰在证言中提到的,赵媛媛说他们发生纠纷的过程与客观事实不符,因为本案有赵媛媛媛媛的录像视频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完全可以否定他们的证言是虚假的与事实不符,李峰,朱志勇当时也在车里,而且两人的证言也很一致,与王新贺的证言相应证,说李峰,朱志勇,王新贺在往回搬赵媛媛媛媛的腿时听见王新贺喊了一句,咬我干啥?这与赵媛媛的供述是一致的,赵媛媛媛是在车里遭受到暴力,所以不排除在民警掰赵媛媛媛媛腿时,赵媛媛媛媛因为身体遭受到暴力以后本能的自卫的应激反应,第二辩护人:四个证人互为同事证言涉嫌造假,在公诉人和办案机关提供的视频中,并没有听到赵媛媛媛媛有辱骂民警,土匪强盗,如果有的话执法记录仪视频和赵媛媛媛手机录像视频里都应该有显示,所以说证人的口供涉嫌伪造证据隐匿证据,公诉人多次提到赵媛媛媛媛手拽脚灯,一个女性,被四五个男性实施暴力,怎么样才能手拽脚登呢?四个证人证言,提到赵媛媛媛,双手扒着车门,四五个警察控制着他,她的手不可能扒到车门的?证人证言说赵媛媛多次辱骂警察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如果赵媛媛媛媛有这种行为那么执法记录仪,应该很清楚的记录下来,但是现有执法记录仪的视频为什么没有记录下来呢?而执法记录仪只能清楚的看到公安机关是如何逼迫赵媛媛媛媛再次说一遍,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市教育院十分不想说的情况下,逼迫赵媛媛媛媛再说一次,你再说一遍,你敢说吗?这就是记录仪记录的视频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并不是在执法,是再三的引诱被告人说出那句话,强行把她带走。然而,民警王永军说老太太走了,赶紧拆吧!他参与了公安部明令禁止的拆迁行为他们一点事都没有,反而赵媛媛媛媛只是在自己家门口低头嘟囔了一句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却成了妨碍公务罪,赵媛媛媛媛在9月14号下午没有独处的机会,证人的口供涉嫌造假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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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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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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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最高人民法院聂树斌案再审无罪刑事判决书(全文)

来源|裁判文书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刑再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张焕枝,女,汉族,1944年12月13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村。系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母亲。申诉人聂学生,男,汉族,1945年8月1日出生,退休工人,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父亲。申诉人聂淑惠,女,汉族,1972年1月31日出生,教师,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号。系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胞姐。诉讼代理人李树亭,北京市天钰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男,汉族,1974年11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原河北省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捕前住河北省获鹿县(现石家庄市鹿泉区)×××村。1994年9月23日被传唤,9月24日被监视居住,10月1日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聂树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分别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2005年1月,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某1,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后自认系本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2007年5月,申诉人张焕枝、聂学生、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本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在被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方面存在重大疑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并报请本院审查。本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查意见进行了审查,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申188号再审决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依照第二审程序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审理期间,本院审查了本案原审卷宗、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查卷宗;赴案发地核实了相关证据,察看了案发现场、被害人上下班路线、原审被告人聂树斌被抓获地点及其所供偷衣地点,询问了部分原办案人员和相关证人;就有关尸体照片及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的审查判断咨询了刑侦技术专家,就有关程序问题征求了法学专家意见;多次约谈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听取意见,依法保障其诉讼权利;多次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通知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康某2,其近亲属告知,康某2已去世,并表示不再参与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4年8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聂树斌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1,至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树斌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某1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头猛击康某1的头部、面部,致康某1昏迷后将其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某1的颈部,致其窒息死亡。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是: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树斌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康某1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现场勘查一致;聂树斌对康某1生前照片及被害现场提取物进行了辨认,确认系被害人照片及所穿衣物;聂树斌所供被害妇女的体态、所穿衣物与被害人之夫侯某某、证人余某某所证一致。据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奸妇女罪、故意杀人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因有被告人聂树斌多次供述,且与现场勘查吻合,供证一致,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三十一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聂树斌上诉提出,其年龄小,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一审量刑太重,请求从轻处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判决一致。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事实、情节正确,证据充分。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聂树斌所述认罪态度好属实,但其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不可以免除死刑。原判决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维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定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聂树斌死刑。本院再审期间,申诉人张焕枝提出,聂树斌系被错抓、错判,是冤枉的,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主要理由是:(1)1994年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口供缺失,怀疑因对聂树斌有利而被办案机关销毁。(2)聂树斌供述勒死被害人的花上衣,是从废品堆、三轮车上拿的,但三轮车主根本就没有丢花上衣,作案工具不吻合。(3)聂树斌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考勤表被办案机关提取了,应该入卷,该考勤表可以证明聂树斌1994年8月5日是否上班,没有考勤表就不能认定聂树斌有作案时间。(4)王某1自认真凶,且供述出案发现场有串钥匙,本案是王某1所为。诉讼代理人李树亭提出,原审认定聂树斌强奸妇女、故意杀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主要理由是:(1)公安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情况下,仅凭主观推断,就将骑一辆蓝色山地车的聂树斌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对聂树斌采取的监视居住,实际上是非法拘禁。(2)不能排除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方式收集聂树斌有罪供述的可能性。(3)聂树斌供述、证人证言和尸体检验报告均不能确定案发时间,被害人遇害时间不明,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事实不清。(4)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事实不清,物证彩色照片上的半袖上衣极大可能在原始案发现场并不存在,是侦查人员为印证聂树斌供述的作案工具而编造出来的物证。(5)现场勘查笔录无见证人参与,不符合法律规定;尸体检验报告结论不具有科学性,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原审认定被害人系窒息死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6)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至9月27日的供述材料以及聂树斌的考勤表缺失,原办案人员的解释不合理,不排除公安机关隐匿了对聂树斌有利的证据。(7)证人余某某后来证明,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调查,并形成了调查材料,但原审卷宗中余某某等人的多份初始证言缺失,去向不明,这些证言可能对聂树斌有利。(8)现有卷宗中存在签字造假等问题,不排除伪造或变造案卷的可能。(9)被害人落在案发现场的一串钥匙是本案中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隐蔽细节,聂树斌始终没有供出,使其所供作案过程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10)王某1异地归案后即主动交代了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特别是供述出案发现场所留的一串钥匙,且其供述的作案时间、作案地点、作案过程以及抛埋衣物地点等都与本案情况相符,王某1的供述应视为本案出现了新证据,其作案的可能性远远大于聂树斌。李树亭还向本院提交了聂树斌的同学聂某某、仵某1、仵某2的证言,以证明聂树斌胆小、性格内向,思想比较保守,家庭经济状况较好,平时没有偷窃、打架等不良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的书面意见提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中,直接证据只有聂树斌的有罪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均为间接证据,仅能证明被害人康某1死亡的事实,单纯依靠间接证据不能证实康某1死亡与聂树斌有关,而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可能。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聂树斌实施了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的行为,应当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主要理由是:(1)被害人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2)作案工具来源不清,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3)聂树斌始终未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4)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5)证实聂树斌实施强奸的证据严重不足。(6)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应当依法改判聂树斌无罪。经再审查明:1994年8月5日17时许,河北省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1(被害人,殁年36岁)下班骑车离厂。8月10日上午,康某1父亲康某2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某2和康某1的同事余某某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了被杂草掩埋的康某1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上午,康某1尸体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同日下午,侦查机关对康某1尸体进行了检验。上述事实,有现场提取的自行车、凉鞋、连衣裙、内裤和钥匙等物证,证人康某2和余某某等人证明康某1失踪和发现康某1衣物情况、证人侯某某证明上述现场提取物品系康某1生前所用之物的证言,以及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康某1,将其别倒拖至玉米地内打昏后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其颈部,致其窒息死亡。本院认为,这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确认。具体评判如下:一、聂树斌被抓获之时无任何证据或线索指向其与康某1被害案存在关联原审认定,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诉讼代理人提出,公安机关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仅凭主观推断锁定其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认为,聂树斌到案经过与原案缺乏直接关联,确定其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足依据。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1.原审卷宗内没有群众反映聂树斌涉嫌实施本案犯罪的证据或线索。经查,离案发现场约2公里的石家庄市电化厂平房宿舍区有一个公共厕所,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证明记载,附近有群众反映,一名骑蓝色山地车的男青年常在附近闲转,看到有人就进厕所;破案报告记载,群众反映在电化厂平房宿舍周围有一名男青年经常出现,有流氓、盗窃行为,康某1被害案专案组遂组织人员在此蹲守。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聂树斌骑一蓝色山地车路过时,侦查人员认为其像群众反映的男青年而将其抓获。因此,聂树斌被抓获仅因其疑似群众反映的男青年,并非因群众反映其涉嫌实施本案犯罪。聂树斌被抓获之前,办案机关并未掌握其实施本案犯罪的任何证据或线索。2.原审卷宗内无证据证实聂树斌系群众反映的男青年。经查,原审卷宗内仅有“群众反映”的表述,没有关于具体是何人反映的证据,也没有组织群众对聂树斌辨认的证据,更没有群众反映的那个男青年与康某1被害案存在关联的证据。综上,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侦查机关抓获聂树斌时并不掌握其任何犯罪事实和犯罪线索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确定聂树斌为犯罪嫌疑人缺乏充足依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二、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的讯问笔录缺失,严重影响在卷讯问笔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从聂树斌1994年9月23日18时许被抓获,到9月28日卷内出现第一份有罪供述笔录,共有5天时间,原审卷宗内没有这5天的讯问笔录。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对此提出诸多质疑,认为缺失的笔录可能对聂树斌有利。检察机关也提出,从聂树斌到案至作出第一次有罪供述间隔5天时间,而卷内没有一份此间的讯问笔录,侦查机关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1.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办案机关曾对其讯问且有笔录。一是聂树斌在卷供述证明有讯问笔录。据二审期间的提讯笔录记载,审判人员当时问聂树斌,在其被抓获之后的前5天,侦查人员是否对其讯问并作了笔录,聂树斌回答,侦查人员将其带至郊区分局的当晚就审问了,其交代了强奸妇女的事,并说“记着可能作了(笔录)”。二是原办案人员证明有讯问笔录。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经调查询问原办案人员,多人证实这5天有讯问并制作了笔录。此外,据原办案机关干警撰写并发表在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上的《青纱帐迷案》一文反映,聂树斌被抓获并被关进派出所后的一个星期内,办案机关一直在对其“突审”。2.聂树斌在该5天内,既有有罪供述,也有无罪辩解。一是聂树斌在卷供述可以证实。在1994年9月28日的讯问笔录中,办案人员在聂树斌供认有罪后问道:“为什么原来不讲实话?”聂树斌答:“我想隐瞒,抱着逃避打击的心理。”9月29日聂树斌在自书的《检查》中写到:“在审问时,我心里还隐着一些侥幸心理,想隐瞒过关。”在同年12月26日送达起诉书笔录中,送达人员问聂树斌什么时候交代的犯罪事实,聂树斌答:“一开始没交代,第二天晚上交代的。”二是原办案人员可以证实。有办案人员称:“聂树斌头一天只承认了一些偷看女人解手的流氓行为,到了第二天,开始陆陆续续交代了一些犯罪事实,到了27日就彻底交代清楚了。”此外,据《青纱帐迷案》一文反映,聂树斌刚被抓获时“只承认调戏过妇女,拒不交代其他问题”,办案人员“巧妙利用攻心战术和证据,经过一个星期的突审”,聂树斌终于供述了强奸杀人的事实。3.对原审卷宗内缺失该5天讯问笔录,原办案人员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本院均就前5天讯问笔录全部缺失的原因,询问了公安机关原办案人员,他们作了多种解释:一是聂树斌的供述断断续续,笔录不完整;二是这些笔录可能入了副卷,但由于搬家或时间长,副卷找不到了;三是当时存在对完整的讯问笔录入卷移送,不完整的讯问笔录不入卷移送的习惯做法等。全面收集、移送包括讯问笔录在内的案件证据,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和1987年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明确要求;公安部1991年印发的《公安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对副卷的内容也有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不属于入副卷的材料;原办案人员在接受本院询问时也表示,当时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办理案件比较规范,即使前期嫌疑人不供述,也会把这些材料入卷。因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没有入卷,既与当时的法律及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不符,也与原办案机关当时办案的情况不符。综上,由于上述讯问笔录缺失,导致聂树斌讯问笔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受到严重影响。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有讯问笔录,且缺失的笔录可能对聂树斌有利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缺失这5天讯问笔录存在问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办案机关故意销毁、隐匿讯问笔录、制造假案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三、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且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原审卷宗显示,自1994年9月28日出现第一份供述至1995年4月27日被执行死刑,聂树斌共有13份供述,其中有讯问笔录11份(侦查阶段8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阶段各1份),自书《检查》1份,一审当庭供述笔录1份。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这些供述不能排除系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形成,合法性和真实性存在疑问。检察机关提出,聂树斌的有罪供述说法不一、前后矛盾,供述偷拿花上衣的情节因证人证言而变化,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聂树斌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1.聂树斌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关于作案时间,先后有被车间主任葛某某批评后的第二天、当天、记不清和8月5日等说法;关于偷花上衣的具体地点,先后有三轮车上、破烂堆上等说法;关于脱去被害人内裤的时间,先后有将内裤脱下后实施强奸再捡起内裤带走、将内裤脱到膝盖下面即实施强奸再将内裤脱下带走等说法;关于被害人的自行车,先后有二六型、二四型等说法。此外,关于作案动机、被害人年龄和所穿连衣裙特征等事实和情节,聂树斌的供述也前后不一。在卷供述中,聂树斌一方面始终认罪,另一方面又供不清楚作案的基本事实,特别是对关键事实的供述前后矛盾、反复不定,不合常理。2.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聂树斌供述的作案地点、藏衣地点、尸体上的白背心、颈部的花上衣及被害人凉鞋、自行车的位置等,虽然与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等内容基本一致,但由于以上事实都是先证后供,且现场勘查没有邀请见证人参与,指认、辨认工作不规范,证明力明显不足,致使本案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在疑问。3.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对办案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经审查原审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讯问聂树斌的材料、一审开庭笔录、原审辩护人的有关证言以及原办案人员的解释,没有发现原办案人员在制作这些笔录时实施刑讯逼供的证据。但是,聂树斌曾经供述自己本来想不说,后在办案人员“劝说和帮助下说清整个过程”;聂树斌供述偷花上衣的地点存在随证而变的情形;一些笔录显示讯问内容指向明确;参与现场勘查的办案人员曾称被安排到讯问场所与聂树斌核对案发现场情况等,故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综上,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不能排除指供、诱供可能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侦查机关讯问过程明显具有指供倾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四、原审卷宗内案发之后前50天内证明被害人遇害前后情况的证人证言缺失,严重影响在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原审卷宗显示,康某1丈夫侯某某、同事余某某在康某1失踪前曾与其见面,康某1失踪后还参与寻找,余某某和康某2最先发现了康某1的衣物。但是,从1994年8月11日发现康某1尸体到同年9月底聂树斌认罪,即从案发到破案,其间50天内办案机关收集的这些重要证人的证言,无一入卷,全部缺失。卷内显示,直到1994年10月1日才出现侯某某的首次证言,10月11日和10月21日才首次出现康某1同事王某2、余某某的证言。这些本应是破案重要线索的证人证言,却出现在聂树斌认罪并破案之后。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办案机关隐匿了这些对聂树斌可能有利的证据。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1.多名证人证明案发之后50天内,办案人员对其进行过询问并制作了笔录。证人余某某证实,找到康某1的尸体后,办案机关立即进驻康某1所在工厂,全面开展调查工作;1994年10月21日之前,办案人员曾多次找其取证,并作了记录。证人侯某某证实,在1994年10月1日之前,办案人员不止一次找过他,每次都有询问笔录,且明确说办案人员第一次对其询问是在其租住地孔寨村,而非首次询问笔录显示的留营派出所。2.多名原办案人员证实案发之后即作了询问证人笔录。在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十多名原办案人员接受询问时证实,发现康某1尸体后立即分成多个工作小组,同时展开调查摸排,有的小组专门进驻死者单位。摸排范围包括被害人单位职工、现场附近两个村庄村民以及方圆数公里范围内的外来民工等相关人员。当时对康某1亲友和同事都进行了调查询问,询问内容包括死者何时上下班、何时失踪、最后见面的是何人等等。多名原办案人员证实,对康某1亲友及同事这些重要证人的询问,肯定制作了笔录。此外,相关报道反映,案发之后办案机关即开展了大量调查摸排工作。据《青纱帐迷案》一文记述,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1994年8月11日即成立专案组,迅速展开侦破工作,办案人员“奔波于工厂、农村、居民区和田间地头认真调查访问,先后调查访问群众上千人次,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细致工作,终于获得了有价值的线索”。3.原办案人员对案发之后前50天内相关证人证言缺失原因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就原审卷宗内为何没有这50天的证人证言,询问了多名原办案人员,他们作出了两种解释:一种说法是当时摸排大多用笔记本记录,破案需要的材料才会整理,不需要就不整理,没有入卷可能是这个原因造成的;另一种说法是当时的办案习惯是侦查卷宗不装订,先送给预审科去挑,没有用的预审科就剔出去,这些证人证言可能被预审科当作没有用的剔除了,入了副卷,副卷后来搬家时丢失。这些解释对于一般的摸排对象是合乎情理的,但是对于询问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证人,明显不符合常理,也不符合当时的办案规范和惯常做法。首先,侯某某、余某某是本案重要证人,对其询问应当按照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范制作笔录入卷,并随案移送。其次,侯某某、余某某等人在案发之后前50天所作的证言,是初始证言,是确定被害人遇害时间和被告人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依据,是侦破本案的重要线索。即使当时有将材料送预审科挑选的做法,对于这些重要的证人证言也不应当剔除。综上,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证言全部缺失不合常理,且关键证人侯某某后来对与康某1最后见面时间的证言作出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对康某1死亡时间和聂树斌作案时间等基本事实的认定,导致在案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受到严重影响。原办案人员对有关证人证言缺失的原因没有作出合理解释,故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这些缺失证据对聂树斌可能有利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五、聂树斌所在车间案发当月的考勤表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重要原始书证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聂树斌所在车间有一份考勤表,该考勤表可以证明聂树斌1994年8月5日是否上班,没有考勤表就不能认定聂树斌有作案时间,认为这张对聂树斌有利的考勤表被办案机关有意隐匿。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1.有证据证明考勤表确实存在且已被公安机关调取。本案复查期间,证人葛某某证实,聂树斌出事后,办案机关找他问了聂树斌的出勤情况,并拿走了这份考勤表,他曾经让办案人员用后归还,但办案机关没有退还。本案再审期间,原办案人员也承认,当年曾对葛某某调查走访,见到并应当提取了考勤表。2.考勤表对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具有重要证明价值。葛某某证实,考勤表记载了聂树斌所在车间员工的每日出勤情况,他当年作证时是“照着考勤表说的”聂树斌出勤情况。当时办案人员还曾问他考勤表上的“√”和“×”是什么意思,他解释说“√”表示出勤,“×”表示没有出勤。因此,考勤表是证明聂树斌1994年8月出勤情况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3.原办案人员对考勤表未入卷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对于考勤表的下落,原办案人员都说记不清了,但认为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当时证明作案时间的材料要求有公章,聂树斌单位出具了盖有公章的出勤证明,该证明比考勤表更重要,所以考勤表没有入卷;另一种可能是在预审阶段被剔除出来入了副卷,后来副卷丢失了。经审查,这些解释不属于合理解释。考勤表是原始证据,更能客观、真实反映聂树斌的出勤情况,而单位出具的出勤证明是传来证据。即使在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出勤证明后,也应当将考勤表一并入卷,以便核对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否一致。考勤表是证明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的重要原始书证,根据公安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应当认真登记、妥为保管,考勤表不入卷不符合相关规定。综上,考勤表的缺失,导致认定聂树斌有无作案时间失去原始书证支持。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考勤表系对聂树斌可能有利的证据,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原办案机关故意隐匿考勤表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六、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存在重大疑问,不能确认原审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将康某1强奸、杀害。申诉人提出,聂树斌根本没有作案时间;诉讼代理人提出,原审认定的作案时间事实不清。检察机关提出,聂树斌并没有供述出作案的具体日期,而其对作案时间的供述在葛某某对其进行批评后第二天和受到批评的当天之间不断变化,前后存在多次反复。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1.聂树斌的供述不能证实系1994年8月5日作案。聂树斌在卷的13次有罪供述中,共有9次供及作案时间。在侦查阶段,聂树斌对作案日期的6次供述反复不定,且始终没有供述具体的作案日期。在1994年9月28日的首次讯问笔录中,称是在8月初上班被葛某某批评后的次日作案;在9月29日书写的《检查》中,称系在被葛某某批评的当日作案;在10月1日供述中,又称是被批评的次日作案;自10月17日开始,再次改称系被葛某某批评的当日作案。自审查起诉阶段起,聂树斌的3次供述均明确称是8月5日作案。聂树斌到案初期,无法供出作案具体日期,数月之后反而能够明确、稳定供述,聂树斌为何能从记忆不清到记忆清晰,卷内没有任何解释或说明,故聂树斌关于8月5日作案的供述不足采信。2.聂树斌被葛某某批评的日期不能确定是1994年8月5日。聂树斌供述的作案日期是被葛某某批评的当日或次日,查清聂树斌被批评的具体日期至关重要。聂树斌在侦查阶段多次供称,虽然记不清8月初上班的具体日期,但确定8月初歇了两天没去上班,第三天去上班被葛某某批评,是在被批评的当日或次日作案;葛某某证实,1994年8月3日聂树斌是上班的,4日没有上班,记不清是5日还是6日聂树斌来上班时被其批评,聂树斌一气之下离开单位;办案机关调取的出勤证明证实,8月4日至11日聂树斌未到厂上班,印证了聂树斌8月3日是上班的。因此,聂树斌所供的歇了两天没上班应当是8月4日、5日,而第三天到单位被葛某某批评则应当是8月6日。如果聂树斌是被批评的当日作案,应当是8月6日;如果是被批评的次日作案,应当是8月7日。原审认定聂树斌8月5日作案,与在案证据存在重大矛盾。3.证人侯某某后来的证言对与被害人最后见面时间作出重大改变。原审卷宗内侯某某的两份证言均称,其妻康某1于1994年8月5日中午1点差5分离家上班,后未再见面。而在本案复查和再审期间,侯某某多次称,当年他的证言中有关与其妻最后见面的时间肯定不对,他8月5日晚上11时许还与其妻见了最后一面。经查,侯某某在原审卷宗内的两份证言分别形成于1994年10月1日、10月27日,第一份证言询问人不明,第二份证言系在预审阶段作出,此前的证言全部缺失,严重影响这两份证言的证明力。现其证言又发生重大改变,导致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产生重大疑问。综上,原审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作案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质疑原审认定的聂树斌作案时间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聂树斌关于作案时间的供述前后存在多次反复,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疑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办案机关有意隐匿考勤表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七、原审认定的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在康某1尸体颈部缠绕一件短袖花上衣,原审将其认定为聂树斌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上述事实不能认定,该花上衣根本不存在;检察机关提出,花上衣来源不清,现场提取的花上衣与让聂树斌辨认、随案移送的花上衣是否同一存疑,聂树斌供述偷花上衣的动机不合常理,原审判决认定花上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1.聂树斌供述偷取一件破旧短小的女式花上衣自穿不合常理。根据聂树斌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聂家当时经济条件较好,聂树斌骑的是价值四百余元的山地车,月工资有几百元,并不缺吃少穿,衬衣就有多件。平时除了上班有些散漫外,无任何证据证明聂树斌此前有过偷盗等劣迹,也无任何证据表明其对女士衣物感兴趣,而涉案上衣是一件长仅61.5厘米且破口缝补的女式花上衣,显然不适合聂树斌穿着,故聂树斌所供偷拿该花上衣自穿,不合常理。2.花上衣的来源不清。据聂树斌供述,该花上衣是其从石家庄市郊区张营村一收废品处偷取。经查,收废品人梁某的证言与聂树斌供述明显不符,聂树斌所供偷取花上衣的具体地点前后矛盾,该花上衣究竟来源何处,缺乏证据证实。一是花上衣是否系梁某所丢,没有得到梁某证言的证实。卷内仅有聂树斌供述其从张营村一收废品处偷拿了一件花上衣,但梁某称其捡垃圾、拾废品多年,捡回来的东西没有数,丢没丢也说不清楚。因此,梁某对是否有过、丢过该件花上衣不能确定。二是聂树斌所供偷取花上衣的具体地点前后不一,有多种说法,不能确定,甚至在改变了此前所供的偷衣地点并作出解释之后,再次供述又出现反复,不合常理。三是聂树斌所供偷衣地点与梁某证言存在矛盾。梁某证实其捡来的衣物均放在道边晾晒,而聂树斌多次供称是从三轮车上偷取的衣服,并在绘制的方位图上标注了“偷拿衣服处的三轮车”,二者明显不符。四是聂树斌供述存在随梁某证言改变供述内容的情形。梁某9月29日作出捡来的衣物均在道边晾晒的证言之后,聂树斌10月1日供述的偷衣地点即从三轮车上改为垃圾堆上。3.对花上衣的辨认笔录缺乏证明力。原审卷宗中用于辨认的花上衣照片,与现场照片显示的尸体颈部的衣物存在明显差别,原办案人员事后解释称,从尸体颈部提取的花上衣因受到雨水及尸体腐液侵蚀,为方便辨认,对花上衣进行了清洗。但在卷内对此没有记载和说明,以致用于辨认的花上衣与尸体颈部的衣物是否同一存在疑问。而且,据辨认笔录记载,让聂树斌对花上衣进行辨认时,用作陪衬的3件上衣,有2件系长袖,与辨认对象差异明显,另1件虽系短袖但新旧状况不明,且辨认物均无照片附卷。辨认有失规范,辨认笔录缺乏证明力。综上,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检察机关提出的花上衣来源不清,将其认定为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经审查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尸体检验报告等在案证据,可以认定被害人尸体颈部缠绕一件短袖花上衣,故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原始现场并不存在花上衣、该作案工具是侦查人员编造出来的物证的意见,与在案证据明显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八、原审认定康某1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原审认定康某1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在下班途中被聂树斌强奸后勒颈致死。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康某1遇害时间不明,原审认定康某1系窒息死亡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检察机关提出,康某1死因不具有确定性,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1.尸体检验报告对康某1死亡时间没有作出推断。本案因案发时尸体高度腐败,法医在尸体检验时没有提取、检验康某1的胃内容物以确定死亡时间。现场勘查时,尸体及周围布满蛆虫,但法医未根据尸体蛆虫情况对死亡时间作出推断。2.在案证言不能证实康某1死亡时间。证人余某某、王某2等人的证言仅能证实1994年8月5日下午康某1仍在厂正常上班,下班后离厂,之后再未见面,但并不能据此认定康某1于8月5日下班后即遇害身亡,不能将康某1的失踪时间认定为死亡时间。3.尸体检验报告关于康某1死亡原因的意见不具有确定性。尸体检验报告记载“康某1符合窒息死亡”,同时记载这只是“分析意见”,不是确定的鉴定结论。对此,当年检验尸体的法医在本院再审期间解释称,检验时尸体已经高度腐败,失去了很多检验条件,无法作出明确的鉴定结论,只能作出倾向性分析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咨询法医学专家,专家对康某1死亡原因均未作出确定性结论,只是认为死于机械性窒息的可能性较大或者是不能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综上,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原审认定康某1死亡时间和原因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康某1死亡原因不具有确定性、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九、原办案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严重影响相关证据的证明力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聂树斌被抓获后,被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所谓的监视居住实际上是非法拘禁;现场勘查违反法律规定;卷宗中存在签字造假等问题,不排除伪造或变造案卷的可能。检察机关提出,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证明力。对此问题,本院经审查,评判如下:1.对聂树斌监视居住违反规定。办案机关在没有掌握聂树斌任何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就将其抓获,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且监视居住期间一直将其羁押于派出所内,违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及公安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2.现场勘查无见证人违反规定。本案现场勘查没有邀请见证人参与,且勘查笔录除记录人外,其他参加勘验、检查人员本人均未签名,违反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1979年《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及公安部1987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3.辨认、指认不规范。原审卷宗显示,办案机关组织聂树斌对现场提取的花上衣、自行车和康某1照片进行了辨认,对强奸杀人现场、藏匿康某1衣物现场进行了指认,并制作了5份笔录,但所有辨认、指认均无照片附卷;对现场提取的连衣裙、内裤和凉鞋,未组织混杂辨认,只是在讯问过程中向聂树斌出示;对花上衣、自行车虽然组织了混杂辨认,但陪衬物与辨认对象差异明显;对康某1照片的混杂辨认,卷内既未见康某1照片,也未见两张陪衬照片。上述问题,致使辨认、指认笔录证明力明显不足。综上,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聂树斌归案后被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现场勘查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指认、辨认笔录不具有证明力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鉴定,原审卷宗内的送达起诉书笔录、一审宣判笔录及多份送达回证上聂树斌的签名虽系办案人员代签,但指印均为聂树斌本人所留,故对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办案机关伪造或变造卷宗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以及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但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的来源不能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原因不能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存疑,本案是否另有他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的王某1系本案真凶的意见,因王某1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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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含醇类消毒液对血液酒精含量影响的侦查实验

774753641740@qq.comwww.liyaohui.net侦查实验自古有之,根据《折狱龟鉴》的记载,侦查实验最早出现于三国时期。侦查实验不仅是一种常用的侦查手段,也是一种证明手段。
202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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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二审辩护词

通过在案证据分析,本起事实的整个过程没有任何言语过激的威胁行为,更没有发生任何冲突。双方通过张新义等人在中间调解,赵林在咨询律师后与刘某某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业已得到了妥善解决。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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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论指定监视居住

2013年《刑诉法》第七十三条,亦成为监视居住条款,进步意义在于限定了指定监视居住的范围,退步意义在于这是秘捕条款,是可怕的魅影。指定监视居住一旦遭到办案机关的滥用,危害远远大于在看守所的拘留逮捕。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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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

对于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由作出批准决定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对该决定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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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绝对不能把《律师法》变成律师管制法乃至律师惩戒法

我最近这几个月跑了全国很多地方的律师事务所,我讲合规业务时,经常有律师跟我抱怨,“陈老师,我们给企业家讲合规的时候,企业家对我们不信任,他宁肯信关系也不信律师能帮助他解决法律风险”,这是中国的国情。
202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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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论无罪辩护

无罪辩护在刑辩中是极具魅力的诉讼活动,是辩护律师常常采取的一种辩护手段,无罪辩护的技巧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律师辩护技巧的最高水平。作者|李耀辉TEL:177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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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6起民营企业职务侵占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6起民营企业职务侵占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案例二: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案例三: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案例四: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案例五:M、N全国连锁饮品企业运营经理常某某职务侵占案案例六: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案例一S保险公司业务总监徐某乙、“保险黑产”犯罪团伙徐某甲、朱某某等7人职务侵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关键词】职务侵占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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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 缓刑上诉与“上诉不加刑”

上诉不加刑的原则是为了既要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又要鼓励被告人上诉,免除被告人因害怕上诉后被加重刑罚而不敢上诉的担心,也是维护二审审判制度的应有之意,保证司法的永葆公正,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
202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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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只有非功利性阅读,才能让你感受真正的幸福

相信大家从小到大,已经有无数人对大家说过,要好好读书。在来法大之前,父母肯定也对你们有类似的谆谆教诲。也许,这种话都让你听得耳朵起茧子了。那我想请同学慎重思考三个问题:为什么要读书?读什么书?如何去读书?我们为什么要读书?你会毫不犹豫的说,因为读书能够获得知识。那人又为什么要获得知识呢?我想答案不外乎是,因为知识可以改变人的命运、知识可以让你将来找到一个好工作,知识能够让你摆脱愚昧等等。宋朝皇帝真宗赵恒说的比大家更为直白: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锺粟安居不用架高堂,书中自有黄金屋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自有颜如玉男儿若遂平生志,六经勤向窗前读你看,读书的好处真不少,车子、票子、房子、妻子都有了。我并不否认读书会带来这些功利价值,但如果只是定睛于读书的功利性价值,那我要非常遗憾的告诉大家,我们在法大学的很多东西,将来可能都没有用处。做律师,能赚大钱,那我为什么要学高数,难道要用高数数钱吗?做大官,祖坟能冒烟,那我为什么要学法律,学学关系学、领导学就行了。功利性读书必然让你接受成功主义的价值观,我们身处的社会弥漫的都是成功主义的哲学,你要成功,你要出名,你要成为人上人。这几乎主宰了我们一切的价值观。成功主义将成功作为评估一切价值的尺度,为了成功,你可以不折手段,你可以牺牲一切利益。大家看过「魔鬼代言人」吧,年轻有为的律师凯文(基洛·里维斯扮演)经不住高薪豪宅的诱惑,带着妻子从家乡来到纽约发展。电影《魔鬼代言人》在一个又一个成功中迷失了自己,为了追求利益和打赢官司,他放弃了律师操守,为了追逐胜诉,不惜隐瞒证据;他也牺牲了家庭,为了事业,他放弃了家庭,导致妻子自杀。最后他才发现,他其实是魔鬼的私生子,成功全都来源于魔鬼的操控。魔鬼正是试图通过成功让我们放弃自己安身立命的美好价值。在影片的结尾,魔鬼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虚荣,无疑是我最爱的罪。功利性读书让你只想成功,无法接受失败。但我始终认为:一个人的真正成功不是在于你取得多少辉煌,而是在挫折中,你能不能勇敢的爬起来。只有非功利性阅读,才能让你坦然接受失败。在大量的与功利无关的文学作品、名人传记中,主人公的失败、困苦、绝望比比皆是。那么多伟大的灵魂,他们也曾有跌倒过的时候,你为什么不能跌倒。功利性的读书让你只注重外在的功名,而忽视了内心的丰富。孔门七十二贤,不乏博学多能者,高官厚禄者,但孔子最欣赏的学生却是单纯的颜回,“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孔子说颜回好学,“有颜回者好学,不迁怒,不贰过。”也就是说颜回心态平和,情绪稳定,善于改过自新,注重德行。这种内心的丰富在功利性阅读中,你不可能习得。功利性读书会让人自高自大,孤标傲世。知识经常会让人骄傲给人带来智力上的优越感,让你瞧不起人,无法与人建立正常的人际关系。曹丕说“文人相轻,自古已然”。为什么中国的文人总是互相瞧不上,这可能就是知识带来的恶果,因为知识让我们觉得自己与众不同,高人一等。很多知识分子不懂得如何去配合,只懂得单打独斗,很长一段时间,中国都没有出现世界性的大师,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人过于骄傲。在座的同学们中会出现大师吗?我不知道,但我想,如果你真的想为人类的进步作出贡献的话,你必须承认自己的无知与有限,必须与他人互相配合。因此,读书的目的不能仅限于功利,必须去追逐非功利性的价值。在我看来,读书的真正目的是追求智慧,而非单纯的知识。从表面上来看,读书是一个一个悖论:让你在求知的过程中越来越觉得自己的无知。这就像苏格拉底所说的“承认自己的无知才是开启智慧的大门”。庄子说: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以有涯随无涯,殆已。这句话被很多人误读为励志名句。其实庄子的意思完全相反,庄子想说的是,生命是有限的,而知识是无限的,以有限的生命去追逐无限的知识,会把自己搞的非常疲倦的。所罗门王也说过类似的话,“著书多,没有穷尽;读书多,身体疲倦”。这些话表面上很消极,但他其实是想告诉我们,知识是无限的,在求知的过程中,必须对无限的知识保持足够的谦卑。因此,读书首先可以培养自己对未知世界的敬畏。随着阅读的深入,你才能知道知识的大海是没有边界的,我们所知道的真的是太有限了。读书可以激发我们对未知世界的探索,虽然知识的海洋是无限的,个体生命是有限的,但后人对庄子的误读有合理之处。正是因为人类有智慧,不同于其他生物,因此我们必须用我们的智慧去探索未知世界的奥秘,然后更加感到宇宙的奇妙,避免人类的狂妄自大。刚才我们说过,读书的目的有功利性目的和非功利性目的。前者是为了成功,后者是对前者进行纠偏:为了丰富自己的内心避免受到成功主义的荼毒,通过读书承认自己的有限,在浩瀚的宇宙面前保持足够的谦卑之心去不断探索宇宙的奥秘。因此,读书也就分功利性阅读与非功利性阅读,前者就是大家从小到大,家长老师让大家好好读的书,没有太多可讲的。大学四年,功利性阅读当然是必不可少的,你要学好专业,作为将来谋生的工具,你要学好英语,如果你不想将来和国际脱钩。但更重要的是非功利性阅读,这可以让你感受真正的幸福。那么,应该读什么书呢?我觉得还是应该博观约取,厚积薄发。首先要“博观”,要“厚积”,广泛涉猎。作为文科大学文史哲不分家,因此我们至少要通读重要的文学经典,在文学中,我们可以丰富我们人生的体验,文学来源于现实,虽然从表面上看主人公都是虚构的人物,但他们都是现实的折射。文学可以让我们知道人生的多样性,人生不同路径的不同结果,它可以告诉学习到面临相同情境应该如何抉择。文学作品还能极大地培养人的同理心,文学中无数个体的悲欢离合命运多舛,这能让我们体会人生的苦难与无常,我们会思想自己也是血肉之躯,苦难随时也会临到自身,故会感同身受,更会深刻领悟约翰多恩的布道词:没有人是自成一体、与世隔绝的孤岛,每一个人都是广袤大陆的一部份。如果海浪冲掉了一块岩石,欧洲就减少。如同一个海岬失掉一角,如同你的朋友或者你自己的领地失掉一块。每个人的死亡都是我的哀伤,因为我是人类的一员。所以,不要问丧钟为谁而鸣,它就为你而鸣!其次,我们必须要了解历史。如果说文学作品是虚构的人物,那历史就是真实人物的真实人生。通过对历史的阅读,我们能够更深刻地了解人性的复杂,你会对人性的高贵赞叹不已,也会对人性邪恶不寒而栗;通过历史人物,我们也能反省自己,升华自己,去彰显人性的光辉,压制人性的幽暗。历史中,无数鲜活的个体让我们认识到人性的不完美,从此我们可以拒绝人造的偶像。正是因为对历的阅读,我才深刻了解法治的精神,因为人的不完美,因此人类的任何群体都有败坏的天性,所以对任何权力都要保持绝对的警惕。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任何权力都要套上法治的镣铐。再次,哲学书也应看看。哲学是对人生观的探讨,这里说的哲学不是大家以前上课时学的哲学,那只是哲学中一个的门类,不过一家之言而已。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奥古斯丁、阿奎那、西塞罗、马丁路德、加尔文、孟德斯鸠、洛克、波普尔、哈耶克等等。这一连串名单,人类群星璀璨时,够你一生去阅读,通过对各类哲学著作的阅读,你可以追寻先贤的脚踪,去思索人从何而来,归向何方,一生应为何而活。有兴趣的话,大家可以先从入门看起,如杜兰特的「哲学的故事」,看完后,你也许会慢慢爱上哲学。除了文史哲,美术、音乐等各种艺术书籍都可涉猎。一个爱好艺术的人,他离善道应该更近一点。不过这方面,我没有资格谈论,我自己艺术细胞很少。只看过几本美术史的著作,感觉很舒服,今后我也会在这方面补补课。当然,“博观”“厚积”之后,就是约取。孟子说,尽信书不如无书,读书是对前人的经验的认识,必须有一个筛选的过程,绝不可人云亦云,要注意比较鉴别、明辨是非。“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读书就像在真理之路的交通工具,有的交通工具走得快点,有的交通工具走的慢点,飞机飞得比火车快,但航班经常延误,而且到不了小村小寨,各种交通工具都有自己的利弊,因此什么书都可以读点,不可厚此薄彼。另外,再好的交通工具如果走错方向,南辕北辙,那就麻烦了。通过读书,可以慢慢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就如选择正确的行驶路线。那么如何去读这些书呢?这首先涉及去哪寻找这些书,老师们都会有自己的喜欢的书单上课时会给大家推荐,每年假期,我也会给大家推荐,如果大家有兴趣,也可以关注。大学期间,同学们应该充分利用图书馆的资源,法大虽然不大但图书馆还是不错的,至少大学生应该阅读的主要书籍都有。另外,如果大家想看新书的话,可以逛书店,经济条件允许的话,最好还是上书店买书。否则都在网上购书,实体书店也就都倒闭了。给大家推荐几个书店,一个就是位于北大和清华之间的万圣书园,周末叫上三五知己,在万圣坐坐,看看书。谈恋爱的同学可以在书店旁边的醒客咖啡谈情说爱,顺便看看书,很浪漫、很温馨、很典雅。另外一个稍微远点,在美术馆附近的三联书店的总店,也很不错,去故宫、景山公园是可以顺便逛逛。这两个书店的网站上每个月都有新书推荐,大家可以参考。其次,大家也可以参加或组织读书小组,多人共同读书,每月读一两本好书,人不要太多,五六个人就可以了,每次由一两个同学做主报告人,其他同学参与讨论,在互动讨论中,你会有很多收获。豆瓣上的读书小组也可以参加,但是我还是倾向人与人在现实空间中面对面的接触,这不仅可以读书,也可以阅人。再次,关于读书的方法,一般的书籍都可以泛读,不要抱着读一本书要学多少东西的心态,否则就回到了功利主义的路子。很多同学经常向我抱怨,老师我读书老记不住,读了后面就忘了前面。其实为什么要记住呢?是为了写文章,还是为了在别人面前炫耀呢?读书就是为了读书而读书,陶渊明说:好读书,不求甚解;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在读书过程中,有那么片刻你能达到与书同乐,欣然忘食的境界,那就达到读书的目的了。你的内心就在潜移默化中慢慢被洗涤了。当然,如果你觉得一本书泛读之后,非常不错,那你可以再读精读,对于书中的让你感动不已的语句,你可以记录下来,甚至可以发在微博上,人人上,让大家分享你的心得。有很多书是可以反复读的。随着年龄的增长,阅历的丰富,同样一本书在不同时刻会给你不同的感动。在大学四年中,我想大家至少要有几本放在床头的书,没事就翻翻,就像老朋友一样,有空就聊聊,等到书翻破翻黄,你对这个老朋友可能就会有更深的了解。最后,很多书籍可以利用零碎的时间来读,比如坐公车坐地铁做火车坐飞机时,周末去逛万圣书店的路途中等等。记得当年我读林达的「近距离看美国系列」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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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马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撤诉不起诉案

;在侦查人员记录有误的情况下,其拒绝签字等等,马某某都会在相关的法律文书空白处写上自己的意见,马某某如此做法搞得办案人员非常害怕让马某某签写法律文书。
2022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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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骗取贷款罪立案定罪标准新变化与适用

从立法本意上看,骗取贷款罪的保护法益是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刑修十一》下的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是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这就表明立法上更加关注金融机构因为骗取贷款行为所遭受的财产被侵害的状态。
2022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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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对照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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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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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78种经济犯罪案件!《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第十二条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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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撰写辩护词的基本方法及范例

1.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要求,没有统一的模式,但应当格式整齐,页面整洁,字体大小、行间距、缩进、序号、段落等格式要恰到好处,具体可以按照个人喜好、习惯设置具体的数值。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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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隐蔽性证据规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

根据《刑诉法解释》第141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的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2022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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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复盘一件盗窃、破坏生产经营案

没有永恒的正义,只有对正义的永恒追求作者|李耀辉
2022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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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七种证人形象及其应对策略

我国法律对说谎作伪证的制裁不够,事实上纵容了撒谎和伪证的泛滥,多数情况下法官为了定罪明知是伪证还要采纳,如果证人的伪证与定罪没有关联或者谎言十分明显,最多不予采信,但也鲜有在判决书中提及的。
202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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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法院既是举报者,又是审判者,是否回避?

"如果原告本人就是法官,那么只有上帝才能充当辩护人。"——拉德布鲁赫[德国]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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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马某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犯罪前科,从本案的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也是由薛某发起,并一手操纵加油卡的购销渠道,从中获利,而马某相当于薛某的工具,基于从属地位,应为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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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 票据诈骗罪一审辩护词

贺某振涉嫌票据诈骗罪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贺某振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贺某振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通过研究案卷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核实真相,又通过两次的庭审,对全案事实有了更加清晰准确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贺某振的行为不构成票据诈骗罪,故发表以下无罪辩护意见,望审查、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两会”部长通道回应,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凡是刑事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一律不得作为犯罪追究。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凡属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一律做无罪处理。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并给予刑事处罚。本案是否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审理,至关重要。一、帮助承兑没有实际交易的承兑汇票,并不属于票据欺诈行为根据《票据法》第103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虽然根据《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是起诉书指控的贺某振帮助他人承兑没有实际交易的承兑汇票,仅是违反了票据法的不规范使用汇票的行为,并不属于《票据法》规定的票据欺诈行为(票据法103条),商业承兑汇票除了结算功能之外,还具有融资功能,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与融资性汇票的法律依托不同,本案的实质是汇票融资行为,不能据此追究刑事责任。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贺某振不符合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骗取财物的犯罪主体要件起诉书指控,贺某振帮助他人承兑没有资金保证的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根据《刑法》194条第(五)项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骗取财物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的犯罪方法是绝对法定的。由此得知,第五项规定的票据诈骗犯罪主体是出票人,即本案的郭某平,而贺某振并非出票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贺某振不应当承担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的刑事责任,不符合主体要件。根据刑法第194条第(五)项,是针对出票人诈骗持票人的,即出票人出具没有资金保证的汇票骗取持票人的财物,本案中郭某平如果有诈骗的故意,那么贺某振是被骗的,如果将出票人和持票人列为共同犯罪,就会形成被骗人也构成诈骗罪的荒唐结论。三、贺某振行为不符合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的情形本案起诉书并未指控贺某振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的情形,然而当庭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放弃了起诉书对贺某振帮助他人承兑没有实际交易、没有自己保证的汇票的指控,变更起诉后,却指控贺某振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的票据诈骗情形,辩护人认为,在案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涉案的三张汇票是伪造的,贺某振主观并不明知是伪造的汇票,也无法推定贺某振明知是伪造的汇票而使用,所以不构成票据诈骗罪。
2022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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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流程一览表| 2022年版

1.辩护律师担任公诉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有可能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向被告人阐明关于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并征求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2.辩护律师对于受理辩护的下列案件: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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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起诉| 撤销对危险驾驶罪的指控(附辩护词)

【撤销指控】这是我首次拿到撤销指控的《变更起诉决定书》。本案公安移送起诉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两罪,在审查起诉阶段,拿掉了妨害公务罪,只起诉了一项危险驾驶罪,法院开庭前,检察院又补充起诉妨害公务罪,开完庭三个月后,又撤销对危险驾驶罪的指控。—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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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组织卖淫罪二审辩护词

韩某安涉嫌组织卖淫罪二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韩某安家属的委托,并经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韩某安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二审辩护。自辩护人介入二审程序以来,进行了会见和详细阅卷,以及研析一审判决书,对一审判决书存在的问题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并对本案的法律适用有了更为准确的理解,辩护人认为上诉人韩某安不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是协助组织卖淫罪,结合二审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以下意见:
202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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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词精选|民惟邦本,法治邦宁——寻衅滋事罪辩护词

指控引起当地大量过往群众围观与客观事实不符关于“引起当地大量过往群众围观”指控事实的证据,均是在变更起诉、变更罪名寻衅滋事罪后移送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秘密收集的“旧证据”。对此可以划分以下四类:
2021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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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贪污罪、受贿罪辩护词

受贿罪辩护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受何某其回扣70237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徐某辉给予发票数额20%的回扣24700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2021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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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谈谈吴亦凡涉嫌强奸案

由平安北京朝阳官微发布动态内容可知,网友们举报了吴某凡多次诱骗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都美竹也称吴某凡一直在精准地狩猎,对象就是未成年女性。我认为吴某凡被刑拘,很有可能警方掌握了其他受害者被强奸的证据。
2021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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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张献伟徇私枉法案二审辩护词全文

774753641740@qq.comwww.liyaohui.net张献伟徇私枉法案二审即将开庭审理谈徇私枉法罪中的“包庇”——以张献伟徇私枉法等案为例李耀辉|
2021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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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 轮奸案辩护词

为什么我要为轮奸案作无罪辩护案情传真2017年4月22日凌晨二时许,三被告人在石家庄尚尚酒吧,将情色求约信息通过酒吧公众号投放到酒吧大屏幕,在酒吧过生日的被害人(未满18岁)看到被告人投放的信息和联系方式后拨打三个电话,因酒吧内太嘈杂无法听清,半个小时后,三被告人走出酒吧,在崔某驾驶的车内,张某回拨了被害人的电话,被害人一边接电话,一边走出酒吧,站在被告人车辆副驾驶位置,简单交谈后,张某将被害人拉拽上车,被告人崔某驾车驶离酒吧。在路上,被害人要求将其放下,经被告人向被害人表达性意向后,被害人要求完事送其回家,后将其拉到石家庄环城水系旁,三人轮流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发生关系后,三被告人与被害人互加微信,被害人还要被告人支付因被拉上车丢了一只鞋子的钱,因崔某手机银行系统升级,无法完成转账,被告人牛某发了50元红包,被害人当场接收了,张某在被害人离开后发了120元红包,被害人还跟被告人要了一根烟,说三被告人都不行,生殖器都硬不起来之类的玩笑,被害人说口渴了,三被告人带被害人一起到便利店买水喝。崔某驾车碰到路中央护栏,致使车无法启动,被害人下车简单问询车还能不能开,张某将被害人送到路边给其20元打车离开,后崔某回家后仍与被害人微信聊天,崔某说今晚给女子补过生日,次日晚被告人在一网吧被抓获。
202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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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力:中国法律界最缺的是良知

今日关注来源:社科大师、我在抱住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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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辉|常用刑事辩护的原理与方法

第二次开庭围绕的焦点问题不仅有检测报告的质证,还有笔者提出本案存在钓鱼执法的嫌疑。对此,公诉机关申请了公安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并出示了重新作出的检测报告。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