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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信息作者: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来源:《现代法学》2021年第2期(为方便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摘要中国的公司治理始终经受着多方的批评与质疑,实践中也面临着许多困难。立法者虽经不懈努力以求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但却总难实现公司治理现状的彻底改观,其已经陷于既有制度锁定的困境,小修小补式改良对于根治公司治理痼疾似乎无济于事,需要的是更深刻而实质的制度变革和创新。公司治理深陷困境的深层原因和症结在于公司治理的法律设计与现实运行严重脱节、对控股股东或大股东的法律规制近乎空白、公司治理的问责与追责机制畸形和失灵。公司治理突破的方向与出路在于结构重构和机制再造:其一,要对公司组织机构规范的强制性与任意性予以明确、科学、合理的定性与定位,强化其应有的任意性;其二,要确立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中的主体地位,正面引导、发挥其独特的积极作用,并围绕其控制权的行使建构合理的法律规则;其三,应重构公司监督制度,取消监事会,或者作为过渡性的措施将其只作为任意性的机构由公司自主选择;其四,应重新审视和调整公司治理的归责原则和追责机制,实现公司治理的合理问责与精准追责。关键词公司治理;公司法修改;控股股东;公司监督机制;公司追责目次一、中国公司治理现状观察与评价二、公司治理深陷困境的深层原因和症结所在三、中国公司治理突破的方向与出路:结构重构与机制再造结语公司治理制度和资本制度是支撑整个公司法的两大支柱制度,公司治理是公司法律制度研究永恒的主题。公司治理与公司的存续相伴相生,公司的永恒存在决定了公司治理的永恒,对公司治理改革的追求和探索永无止境。市场和社会的发展也给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谓公司治理的现代化其实就是令公司治理在革新中紧跟市场及社会发展的步伐而保持其制度的先进性。实证研究表明,公司的治理结构也直接影响着公司的市场价值,我国的投资者也对公司治理结构给予了特别的关注,并愿意为治理结构优越的公司付出较高的溢价。回溯三十年以来中国公司法的发展路径,资本制度经历了日新月异的改革,而公司治理的革新却显得谨小慎微、举步维艰。1993年《公司法》所奠基和首创的中国公司治理制度,历经三十年的历史进程,似成高度成熟、难以撼动的超稳定系统,虽然近三十年间《公司法》有过两次修正、三次修订的频繁修改,但只有2005年的《公司法》修正对公司治理制度进行了完善性的修补,但也未触及其核心,公司治理的整体架构与机制并未有过任何实质性的变化。审视制度规则本身,原本精心设计加之尽力完善后的公司治理制度看起来的确相当完美。然而,中国公司治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和难有起色,其严重的治理形势并未彻底改观,组织机构的名不副实、控股股东的过度控制、中小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等长期存在的各种痼疾依旧程度不同地存在。中国公司治理制度发展至今所产生的种种困境不断地警诫和提示我们,小修小补、“原地打转式”的改良对于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治理的顽疾已经力不从心,公司治理的出路在于摆脱现行法律与观念的绑缚,克服既有的路径依赖。一言蔽之,中国的公司治理呼唤着一次重大性的制度变革与创新。一、中国公司治理现状观察与评价中国公司治理历来饱受诟病,对公司治理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关于公司治理的研讨往往都会呈现对公司治理不堪现状的深刻反思和批判。从股份公司到有限公司,从股东内斗到管理者滥权,从不公平交易到违规违法,及至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公司治理中的激烈矛盾和冲突经常发生,公司治理的恶性事件和负面新闻也不时爆出,因公司治理失败而导致公司瘫痪或解体的事例比比皆是。有关公司治理的讨论经常聚焦于上市公司,每一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不仅成为新闻追踪的热点,也是引发公司治理社会公议的导火索。例如“宏智科技公司股东大会召集纠纷与申华实业股东大会决议案”展现了股东之间因董事会人员构成问题进行的激烈争斗,“黄光裕案”使人们看到了大股东与管理层以股东大会为平台展开的对抗,“深圳万科董事会决议案”则展现了股东乃至实际控制人之间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展开的搏斗与较量。这些事件对公司治理制度虽有相当的震动,但还算是正面的注解。而中国证监会对“五粮液虚假陈述案”的查处,却显露出资本市场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愈演愈烈的严峻态势。该案的发生也推动了学界和实务部门对公司治理新一轮的学术研讨和对策设计。上述虚假陈述等负面事件频发背后的深层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这种缺陷制约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但我国迄今却尚未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确保会计信息质量做出有效的制度安排。作为检验上市公司治理效果的刚性数据,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董事及其高管违规行政处罚数量的不降反升反映了上市公司治理令人无奈而忧心的发展趋势,据统计,2016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83件,罚没款42.83亿元,同比增长288%,对38人实施市场禁入,同比增长8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均创历史新高,市场禁入人数也达到历史峰值”。2017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24件,罚没款74.79亿元,同比增长74.74%,市场禁入44人,同比增长18.91%,“行政处罚决定数量、罚没款金额、市场禁入人数再创历史新高”。2018年,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10件,同比增长38.39%,罚没款金额106.41亿元,同比增长42.28%,市场禁入50人,同比增长13.64%,又再次打破历史记录。连年攀升的数据令人深思,这些被处罚行为都发生在《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之后,它提示我们,修改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并未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违规行为频发的势头。有限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较之上市公司更为突出、更为复杂,只是因其封闭性、规模相对较小、牵涉面较窄等原因被社会各方广泛关注度较低。与上市公司不同,有限公司的治理虽不涉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问题,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同样也普遍存在,包括不正当竞争、非法融资、假冒伪劣和环境污染等。更为特别和尖锐的问题则是股东之间的内部矛盾和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欺压,因发展方向、长远利益、经营方针、重大交易、利益分配和人事安排等各种事项的不同思路和主见,经常形成有限公司股东间的对立和冲突。“我国许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小股东所受大股东的折磨其痛苦程度远甚于上市公司中的小股东所经受的一切。”在一些公司中,股东之间时常发生激烈冲突,导致公司内部组织机构陷入僵局甚至完全停摆,最终造成公司解散和倒闭。“《公司法》依照‘路径依赖模型’强制性地供给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法律制度和规则,统一设计出一套对所有公司均‘应当’适用的治理结构,未能充分考虑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特点和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公司治理模式的实际需求,无法适应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需要,导致纠纷多发”。公司股东之间内部争斗与矛盾激化也引发了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纠纷数量的水涨船高,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统计,从2013年至2019年,我国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数量从每年一千余件增长到每年近六万件,而其中公司治理与股东权利纠纷占其中60%以上。中国公司境外证券市场上市的遭遇同样显露出中国公司治理的水准和窘态。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深入,我国的对外投资融资发展迅猛,许多民营企业走出国门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成为境外上市公司。根据亿欧智库研报,截止2018年上半年,共有1257家中国内地公司仍在美国纽约交易所、伦敦证交所、香港联交所等境外证券市场存续交易,其中在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1062家,市值约21万亿港币,占港股总市值的64%;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195家,市值约1.7万亿美元,占美股总市值的7%。并培育和成长起像阿里巴巴、腾讯、百度等世界知名的互联网巨头企业。在欣喜这些公司境外成功上市的同时,人们也为有些公司发生的治理危机备感失落,截止2018年上半年,共有101家美股上市中概股公司主动退市,或因触犯当地证券市场法律规定、交易规则或股价触及退市标准而被动退市,其大多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有的被处以巨额的罚款,有的公司高管被市场禁入,有的则被停牌或彻底摘牌退市,被处罚的缘由最普遍和主要的还是虚假陈述和欺诈上市,当中所涉及的财务造假,与境内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如出一辙。因被处罚事件一段时间的集中爆发,“‘中国概念股’公司在美国上市之后遭遇到各种信息披露和财务欺诈问题,引发了高度关注。”中资公司在国际资本市场的信誉遭受严重贬损,虽然境内外也有“境外资本丑化中国企业”“抹黑中资”“唱空中国”等舆论声音,但涉案公司确实存在的虚假陈述和欺诈行为却是无可辩驳的事实,虽然其中某些事项的违规并非这些公司及其管理人员故意为之,其原因与中外证券市场规则的差异和监管执法的尺度相关,但仍在某种程度上表明中外公司治理要求和水准的巨大差距。因此,面对境外市场严格的治理要求和严厉执法,中资公司自然难以适应或疲于应付。冷静理性地观察和评价我国的公司治理水平是公司治理研究的起点,对此国际上已有不同机构专注于公司治理的评价并对不同国家公司治理进行排名。SAH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