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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这是一篇旁征博引从“雄文”,涉猎极为广泛。文章内容已超过“马哥”的知识范畴,实在无力点评,唯有学习了。马哥一直有个并不成熟的想法:是否可以制订《危险物质管理法》,将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危险货物,易制毒易制爆等的管理要求纳入,再将危险物质的安全风险、健康风险与环境风险一并考虑,岂不是可以将EHS风险管控一统天下?毕竟一切的风险管控都是围绕:“危害物质”不泄露和“危害能量”不释放,这一根本原则。但是,李老师可能有更具实操性的想法,不妨我们一同学习一下。李老师如下的雄文不仅解读了正在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和《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还系统剖析了《国家危废名录》的文本体系问题,结合“巴塞尔公约”的精神,给危废名录提出了修改意见,同时对危险化学品名录及危化品经营、危险货物快递,以及公安部门管制化学品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了中肯的建议。正文如下:--------------------------------------------------前言2020年是最坏的时代(时代周刊红叉年),也可能是最好的时代。这一年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大一波的立法年,包括《民法典》等,《固废法》,《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危废名录》、《环评名录》修订等等,这是巨大的成绩和进步。当然,法规的修改和完善也还是有些不尽人意的地方,比如学者(江平)批评《民法总则》“继受有余,创新不足”的问题等。本文也想斗胆提些意见,只讲问题,不谈成绩。当然,光讲问题可能有些“刺耳”,但总理说了:“必须允许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抱怨’。至于说的话‘刺耳’,政府不仅要让大家‘讲’,而且要认真‘听’。讲的对就要调整政策,讲的不对也要认真解释,这样才能齐心协力凝聚最大共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笔者理解江平先生说的“继受有余”,就是把一些老问题、老毛病留了下来;“创新不足”,就是不但没有与时俱进,连老毛病也没能改正过来,长期萧规曹随,或者根本就只有萧先生,曹先生还没有出来,这样长期下来一些毛病成了痼疾。该问题在我国立法、修法中应该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在化学品管理法领域尤为突出和严重,一方面是因为化学品管理法必须依自然法则的科学新发现、技术的革新时时更新,这与传统法中保持稳定性的理念大不相同,这也是该法的实质的原因;另一方面与国际化学品管理规范通常将庞大的技术性文件作为附件不同,我国通常将技术性文件分散制定为若干的标准,这种高度分散的法规、标准文本体系不仅难以逻辑自洽,也极难系统更新,这是法的形式的原因。比如,笔者认为我们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制度存在严重问题,那么这次的《安全生产法》修正、《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立法,是继承(毛病),还是应当创新甚至废除呢?创新或废除必将涉及一大堆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于决策是个很大的考验。下面,在审视我国化学品管理法的若干具体问题之前,先说明一下化学品管理法的四项基本原则。一、化学品管理法的四项基本原则化学品管理法的四项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就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原则、依法管理、分级管理和分类管理四项基本原则(一)、“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原则《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第三条修正表述的“以人民为中心”,就是“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原则的体现,对此,国家领导人有生动阐述:“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我们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治共享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等等。笔者理解,化学品安全管理“以人民为中心”是